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调研报告
- 答:六月二十三日,市下发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开展调研的通知后,我县立即组专项人员(见附表)对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前一阶段调研发现的情况及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泌阳县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情况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并袭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地都加快了工程建设的步伐。随着在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也日益显现,一些建筑商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还有的一些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问题有所抬头,此类问题给国家及集体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党员干部在金钱和权力的问题上不能坚持党性原则,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稿局插手,在此类问题上部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理。为此,我县2009年10月20日经县委、县***批准,成立绝敬兄了泌阳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并明确一位股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问:目前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
- 答:先是对于招投标现行规定的不了解和不理解。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规定深入细致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不断的变化。对于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和不理解可以导致招标人、投标人在具体决策上出现一定偏差;对于政策变化的不了解和不理解可以导致招标人、投标人在现行项目的招投仿数纳标中按照旧有思维进行操作。同时,这种情况的备没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对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要求。
其次是市场压力所导致。现在的建设项目已推行业主终身负责制,要对所建工程永久负责,因此一些招标人对于时取消了招标人的推荐权有一些顾虑。辨证的看,这些招标人的顾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长期的工程配合中,招标人与其拟推荐单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默契的合作关系,工程管理比较容易;而对于新中标的单位则很可能一无所知,比较规范的单位还好,如果是不太规范的单位,甚至一些抱着低价中了标然后想通过索赔补回来的单位则管理难度太大。但是要看到这些顾虑与推荐制度所产生的后果相比是可以通过加强项目管理来打消的,招投标人之间默契的合作关系常常成为腐败孳生的温床,招标人对此应站在更高的角度上予以认识。市场压力在投标人方面体现的更为突出,“合理最低价”的中标原则在现实情况中往往被直接解释为“最低价”竞争,而忽视其“合理”的前提。而在现实工作中,确实也存在着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企业成本价确实定义略显模糊,难以实际测算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有关参与各方努力协调配合,把目前招投标市场建设成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技场”,让毕散各投标人都能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技能、特长,而充分竞争的结果不仅可以为招标人选择到满意的中标单位,而且最终对***财政和参与各方都是有利的。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个别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这需要放在反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下各方面齐抓共管、努力杜绝。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 答:招投标活念晌动是一种规范的采购方式,具有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并存的特点。
问题一: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所以在与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行为具有伴生性的特点,即招投标行为的本性决定了虚假招标、规仔晌锋避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是市场的伴生物,具有长期性、固有性,不会因为市场成熟、加强监管就完全消失。
问题二:监督管理质量需要不断改进。
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的行政习惯。一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紧抱有利可图的审谨配批权不放,而一旦审批过了就以为万事大吉,懒得再去检查和监管。市场行为从来都是动态的,没有一个违法经营者会心甘情愿地自投罗网,需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和不断推广。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得市场主体由被动接受监督转向自律管理。
问:工程招投标的违法案例,分析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部分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羡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派派燃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尘虚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