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庆年间查办广兴受贿案(论文文献综述)
陈凯健[1](2021)在《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文中提出论文主要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包括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典型案例、发案特征、惩办特点,通过研究清代前后各朝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变化,从中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得失成败以及制约因素,并为进一步完善当今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首先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主要为《大清律例》。罪名主要设置在《刑律》中,如“监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等贪污贿赂犯罪基本罪名,《名例律》《户律》《工律》《兵律》等部门律中也有关于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是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律法补充。在研究《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条文时,按照罪名分类方法,对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进行归纳分析。其次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清代除了较为严密的法制体系外,基于治吏在治贪、惩贪兼劝廉的惩贪倡廉的思想下,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施策,形成一个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比如注意官员选拔考核,提升官员的整体素质;注重对官吏的监察,以减少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通过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群体性犯罪,来实现整饬吏治;通过注重道德教化、注重清官廉吏的保护和褒奖,倡导高薪养廉,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再次是研究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首先介绍清代各朝典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清代贪污贿赂大案,总结出贪贿渠道繁多、手段多样,数罪并发、数额巨大,上下勾结、共同贪贿,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等特点。在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时,以乾隆朝惩治督抚高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线,结合其他朝的案件,对清代贪污贿赂案件的惩治措施进行分析。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分为题参、摘印初查、革职查办、查抄家产、按律定罪、案件复核、皇帝裁决、刑罚执行等几个环节。从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呈现以下特点:惩贪力度前后不一,即便在同一朝,一些君主的惩贪力度也是此消彼长,随意性较大。皇权直接参与,皇帝往往亲自办理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惩集团腐败,对于集体贪污贿赂案件,体现出从严从速惩治政策,一网打尽,绝不姑息。加强对失职官员的惩戒,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官员存在办案不力或者故意庇护等情形的一律予以严处。体现连带责任制度,即一旦某官吏有贪污贿赂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甚至家人都要受到惩处。然后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清代由于封建社会的属性,以及一些不合理制度都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了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公权力的私有化,行政的集权化,人治方式的影响,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传统陋规制度因素,胥吏体制的影响,监察权的萎缩等,都削弱了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成效。最后是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虽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是失败的。首先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清代前中期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起到了整饬吏治的作用,净化了官场风气,同时也减轻了百姓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抄官员家产,在一定程度上积累银两提升国家实力。其次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法律的搁置导致一些贪污贿赂行为习以为常,惩贪的政治化倾向导致未能全面打击,最高统治者的有意庇护影响惩治效果,反贪政策先紧后弛导致贪污贿赂不断,因此清代后期整个官场贪贿之风盛行,清廷覆灭的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反思清代治理贪污贿赂,其将法律作为工具来使用,而且在惩治贪污贿赂时并未很好地坚持平等原则,其在官吏的选拔上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惩治贪污贿赂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也没有保持连续性和制度化,因此难免失败的结局。对照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的得失教训,我们应当建立科学的官员选拔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常态化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更上新台阶。
杨芹[2](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认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杨立[3](2018)在《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代文官升转制度是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结合了自身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具有清代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入关以后,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磨合与调整,直到乾隆和嘉庆朝才基本定型。清代中后期,内外局势之变迫使清政府对包括文官升转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本文从清代文官官缺的授职方式入手,结合《大清会典》中所载的授官班次的内容,将清代文官的升转分为开列具题升迁、拣选升迁、月选升迁、请旨升迁、保举升迁等几大类,再以品级和职务的高低及职司为顺序,主要从升迁方式、升迁办法、升迁路径等几个方面对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晚清时期,一方面,制度本身运行已久,积累了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时易世变,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频繁,西方的政治制度及相关学说被引进,中国人也走向世界,开始了解和学习西方文明。为了挽救王朝统治危机,清政府在其统治末期发起了新政和预备立宪改革,对官制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延续了二百多年的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开始向有着近代科层制特点的文官升转制度转型。本文分为七章,加上结语共八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申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归纳了近年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与文官升转有关的相关内容。包括清代文官的品级、官职和官缺,分析文官升转的内在涵义,以及归纳文官升转的标准和要求等。第三章和第四章,研究以开列具题方式升转的文官。京官自大学士以下,五品京堂以上,外官之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均以开列具题方式升转,因为篇幅较大,分为两章。另外,清代翰、詹、科、道官员升转异与他官,其升转包含了几种方式,又以开列为主,所以一并放在第三章。对开列具题升转的文官主要从升转方式、升转办法、升转路径和升迁程序等方面分别予以分析,同时结合实例,对影响开列具题升转的诸多因素加以探析。第五章,主要研究以拣选、月选、请旨和保举这四种方式升转的文官。开列具题升转以外的其他文官的升转,均归入以上四种升转方式中予以研究,通过对京、外具体官缺的分类,从升转方式、办法、程序等方面研究各类官缺的升转。第六章,归纳清代文官升转线路。从不同出身的入仕官职开始,以《品级考》为依据,整理出其逐级升迁的升转线路。文官升转线路归纳的意义在于了解出身和入仕官职对以后升转的影响。第七章,分析介绍清末文官升转制度的变化。清末官制改革导致了文官升转制度较之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本章研究的重点在于对改制后的文官入仕、品级和官职、授职方式、升迁管理、升迁路径和程序等方面的近代化转型情况。清代文官的升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文官升转章程和机制,首先,它的升转方式多样,不同类别官缺实行相应的升转方式和办法。其次,它的升转线路也是公开透明的,通过《品级考》可以列出每一个官职的升转线路。再次,文官升转程序严密,每一官缺的升转都有着流程清晰、管理统一、监督有责、注重时限等特点。清代文官升转制度运行了二百多年,作为清代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它还是起到了识拔合格文官,稳定文官队伍,促进文官新陈代谢等方面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封建王朝的官僚管理制度,君权至上的专制政体、官员们的朋党派系斗争、人事管理中的各种隐性规则等始终在干扰和影响着文官升转制度。
杨春君[4](2014)在《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文中研究表明与有国家编制的官员相对,钦差是受皇帝差遣对皇帝负责处理事务的临时性官员。钦差起源很早,钦差的产生先于有国家编制的官员。在明清以前,常用使指代钦差。从明代始,“钦差”一词得到广泛使用,清代沿袭之。同明代一样,清代的钦差可以分为固定性钦差和临时性钦差两种。二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二者都是差遣官。清代各朝实录对临时性钦差的记载,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皇帝派遣钦差到各地处理事务,并不是只有钦差几人,而是一个钦差使团。钦差使团包括钦差、钦差的随带司员,以及钦差和随员的家人,还有巡捕官。钦差由皇帝选派,而随带司员多由钦差挑选,巡捕官由督抚选派,服务于钦差。钦差多由京官担任,钦差的选择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清代的科道官担任钦差有特殊的含义,满汉关系也影响了钦差的选择。清代派遣钦差,是为了处理某些具体的事务,或事关重大,非督抚等地方官所能处理,或皇帝在某些事件上不再信任地方官,另选派官员即钦差办理,或督抚奏请派遣钦差协助处理某些事务。某些事务本应派遣钦差处理,却未派钦差,或新任官员办理,毋庸回护,或信息交流不畅,或顾忌派遣钦差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本职品级相同官员相比,钦差的权力较大些,其政治地位也要高些。钦差到地方处理事务,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地方事务中。除了钦差办理皇帝交付的使命外,钦差还办理与使命紧密相关之事务。与使命无关之事务,钦差也可参与,如奏报雨雪、收成情形;对于钦差遇到的地方紧急事务,钦差可参与也可不参与。钦差到地方处理事务,与地方官存在三种合作模式,双方之间有合作也有冲突。为了使钦差顺利地处理事务,充分发挥钦差的作用,钦差在办理事务中遵守一定的规章,如保密、廉洁办差和回避。同有编制的官员一样,对钦差也有奖励和惩罚。在钦差出差的过程中,相关的规定并未得到完全遵守。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主题,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点,钦差在清朝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钦差经常处理的事务有审理案件、赈济灾害和河工。钦差关防在雍正年间形成,钦差关防多用于办理军务。钦差阅兵制度在乾隆年间形成。钦差的本职品级发生了变化,本职品级得到提高。多次出差的人数不断增加,“身家不清白”的钦差逐渐减少,钦差续办的事件不断增多。在众多的钦差中存在的亲缘关系也逐步显现。钦差在清代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派遣钦差,解决了诸多问题,激励和震慑官员。虽然派遣了众多钦差,但钦差并没有挽回清朝衰败的总趋势。清朝的政治制度和钦差个人的局限,限制了钦差作用的发挥。在清人看来,地方行政依靠督抚等地方官而非钦差,钦差只能是地方行政的必要补充。
常冰霞[5](2012)在《嘉庆朝广兴案研究》文中指出论文以广兴案作为嘉庆帝整饬吏治的个案,揭示嘉庆帝亲政后广开言路、开放京控、派员委审与广兴案的内在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嘉庆朝的官场现状,官僚体制下的君臣关系、权力的运作与制衡关系,从而分析嘉庆帝整饬官场失效的深层次原因。嘉庆四年,亲政后的嘉庆帝颁发上谕广开言路以达到“下情上达"的目的。因京控案件更能直观地反映地方官场及民情,嘉庆帝便进一步开放京控,并就某些重大案件选择派员委审。嘉庆十一年、十二年,嘉庆帝多次派广兴等钦差前往河南、山东审办京控案件嘉庆帝于十三年处理广兴克扣宫中例一案,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广兴处以革职从宽免其治罪,对具有连带责任的内务府大臣英和等人亦处以重罚。与此同时,嘉庆帝谕令山东巡抚吉纶访查广兴于嘉庆十一年、十二年在山东审案是否有贪赃枉法之事。在访查广兴在山东审案情形的过程中,嘉庆帝首先关注广兴的需索滋扰方面,但随着广兴大量家财的呈报,嘉庆帝便将关注点转到审案受贿方面。通过查实广兴在山东、河南的贪赃枉法以及家产,最终将其贪赃枉法的罪名坐实。在广兴伏法之后,嘉庆帝通过对馈送广兴银两的地方官以及失职的科道言官加以惩处,以达到整饬官场的目的。
孙季萍,张鸿浩[6](2010)在《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及其惩治》文中研究说明高官腐败是清代吏治中的突出问题,大量而隐蔽的巨贪硕蠹在帝国的行政机体内无孔不入,蚕食鲸吞,给王朝政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严下吏须问上官"。为整饬吏治,清除官场的普遍腐败,清统治者采取严厉措施打击高官贪黩:最高权力直接过问,不避权贵,从重从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腐败的蔓延,清代在康乾年间一度呈现吏治清明的盛世之象。但是,专制制度决定了清代反腐行动的根本局限——反贪政治化、非法制化、形式化,这是清代反贪不力,高官贪腐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刘志松[7](2010)在《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所谓“冒破物料”,一般而言是指在公事修造过程中,工匠、主管官吏侵欺物料,虚数开报或督察官吏知情扶同,怠慢误事。但由于“冒破物料”是一个立法概念,所以随着立法所赋予其在内容和范围上的变化,其内涵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冒破物料”是清代工程兴建中的一大积弊,大至宫室坛庙的兴建、堤坝道桥的修筑,小到通稍架木的贮存、细琐物料的采买,“冒破”都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清初的几部律典承袭了《明律》中关于“冒破物料罪”的规定,并有所增删。乾隆五年(1740)修订《大清律例》,对清前期关于“冒破物料罪”的增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清律》中关于“冒破物料罪”立法的基本构架,此后虽稍有增损,终无大变。本文试对清“冒破物料”律的历史迁革进行考证,对其所附条例逐一追述,分析其变化发展的背景和原因,是对“冒破物料罪”进行静态分析。本文还将通过清代“冒破物料”现象来分阶段的考察“冒破物料”律例的实施状况,是对其进行动态的考察。本文的结构大致由这样几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意义与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所使用的史料;第二章,从宏观的角度考察“冒破物料”律历史迁革的大致情形。对“冒破物料”律所附的九条条例逐一进行分析,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背景与原因;第三章,对清代工程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重点探讨料估与奏销制度;第四章,对清代“冒破物料”律例的实施状况进行考察;最后对清代“冒破物料”律例的发展及实施进行反思与评析。
崔岷[8](2008)在《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文中提出1807年6月的都察院奏报显示出山东京控案件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他省份。这让一心"勤求民隐"的嘉庆帝意识到,山东士民对京控如此热衷的背后一定隐藏着当地社会状况的特别信息。实际上,嘉庆帝需要面对的是来自官与民两方面的难题:山东官员在审理讼案时普遍存在着消极懈怠和听断不公的弊病,这令士民不得不跋涉千里赴京上控;与此同时,山东讼师的活跃与素称"刁悍"的民风同样促成了山东京控的不同寻常。在其后十余年的整饬中,除了在和舜武、程国仁等官员治理时期获得短暂的慰藉外,嘉庆帝对山东局面是很绝望的。这一过程揭示出,在整个官僚系统已经病入膏肓的情况下,少数杰出官员的勤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领域中的弊病,而与之紧密相连的民风同样没有改善的希望。
高永建[9](2007)在《一场家族争讼财产案引发的思考》文中认为乾隆、嘉庆年间,在山东济宁州发生过一起历时近五十年的李氏族人为争夺家产而屡次诉讼的事件。它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却反映了当时朝廷的腐败政治、法律及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韩晓广[10](2007)在《论嘉庆朝的“咸与维新”》文中认为乾隆中后期,由于皇帝骄奢淫逸,吏治腐败,加上动乱、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大清朝中衰之势业已形成。嘉庆帝亲政后,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政治腐败,财政匮乏,社会动荡,河防崩坏……。面对这样的局面,嘉庆帝在朱珪等人的建议下,以诛杀和坤为契机,毅然打出了“咸与维新”的旗号,就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本文主要从嘉庆帝“咸与维新”的背景、措施及效果几方面展开论述。背景分析主要从社会背景和嘉庆帝个人心理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改革的措施主要涉及政治措施、经济措施、文化措施。其中政治措施主要从勤政务实,直言纳谏,惩贪奖廉和选贤任能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经济措施主要涉及崇俭黜奢,整顿亏空,治河赈灾,体察民情四种措施;文化措施包括终止“文字狱”,严禁小说戏剧和严禁传播天主教三个方面。嘉庆帝“成与维新”的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在分析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作用的同时,本文对嘉庆帝改革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也进行了探讨。对嘉庆帝“咸与维新”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力求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嘉庆朝“咸与维新”的举措,评价嘉庆帝,评价嘉庆朝的历史地位,以还所谓“康乾盛世”衰败以来处于转捩时期的嘉庆朝的历史真貌。
二、嘉庆年间查办广兴受贿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嘉庆年间查办广兴受贿案(论文提纲范文)
(1)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总则性规定 |
第二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三节 《大清律例》治理贿赂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四节 《暂行新刑律》治理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分析 |
第五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的特点 |
第二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注重对官员的考选 |
第二节 注重对官员的监察 |
第三节 严密受贿犯罪法网 |
第四节 加强官场风气整顿 |
第三章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 |
第一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件 |
第二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征 |
第三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 |
第四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特点 |
第四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公权力私有化 |
第二节 行政的集权化 |
第三节 人治方式的不足 |
第四节 不合理制度因素 |
第五节 监察制度的萎缩 |
第五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 |
第一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 |
第二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 |
第三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 |
第四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镜鉴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概述 |
2.1 文官体系 |
2.1.1 京、外文官 |
2.1.2 文官品级与官职 |
2.1.3 文官官缺 |
2.2 文官升转的方式和涵义 |
2.2.1 文官流动方式 |
2.2.2 升转的涵义 |
2.3 文官升转的标准和要求 |
2.3.1 论俸 |
2.3.2 考绩 |
2.3.3 事故 |
2.3.4 回避 |
2.3.5 文官升转的形式和程序上要求 |
第3章 开列具题升转京官 |
3.1 大学士、部院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内阁学士 |
3.1.1 升迁内阁大学士 |
3.1.2 升迁部院尚书、左都御史 |
3.1.3 升迁侍郎 |
3.1.4 升迁内阁学士 |
3.2 三品京堂 |
3.2.1 升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
3.2.2 升迁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
3.2.3 升迁太常寺卿 |
3.2.4 升迁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
3.2.5 升迁顺天府尹和奉天府尹 |
3.2.6 升迁宗人府府丞 |
3.3 四品和五品京堂 |
3.3.1 升迁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 |
3.3.2 升迁太常寺少卿 |
3.3.3 升迁鸿胪寺卿 |
3.3.4 升迁太仆寺少卿 |
3.3.5 升迁内阁侍读学士 |
3.3.6 升迁通政使司参议 |
3.3.7 升迁光禄寺少卿 |
3.3.8 升迁鸿胪寺少卿 |
3.3.9 升迁顺天府丞、奉天府丞 |
3.3.10 升迁钦天监监正 |
3.4 翰林院和詹事府文官升转 |
3.4.1 清代翰林院和詹事府文官的入仕 |
3.4.2 翰、詹文官的内升 |
3.4.3 翰、詹文官的外转 |
3.4.4 清代翰、詹文官升转的特点 |
3.4.5 清末官制变革后的翰林官升转 |
3.5 清代科、道的选任与升转 |
3.5.1 科、道官员的任用 |
3.5.2 科、道官员的升转 |
3.5.3 清代科、道官员选任与升转的特点 |
3.5.4 清末官制变革后的科、道官员升转 |
第4章 开列具题升转外官及开列具题升转诸因素分析 |
4.1 总督 |
4.1.1 直省总督沿革 |
4.1.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1.3 升迁路径 |
4.2 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 |
4.2.1 沿革 |
4.2.2 授职方式和升迁路径 |
4.3 巡抚 |
4.3.1 沿革 |
4.3.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3.3 升迁路径 |
4.4 布政使 |
4.4.1 沿革 |
4.4.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4.3 升迁路径 |
4.5 按察使 |
4.5.1 沿革 |
4.5.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5.3 升迁路径 |
4.6 开列升转程序 |
4.6.1 开列前提 |
4.6.2 开列具题 |
4.6.3 开列本章之运行及处理 |
4.7 开列升转诸因素分析 |
4.7.1 按例升迁 |
4.7.2 论功叙劳升迁 |
4.7.3 君主的权衡 |
4.7.4 党争因素 |
第5章 拣选升迁、月选升迁、请旨升迁、保举升迁 |
5.1 拣选升迁 |
5.1.1 拣选升迁宗人府和陵寝宗室司员 |
5.1.2 拣选升迁京师各衙门司官题缺 |
5.1.3 拣选升迁其他司官、小京官 |
5.1.4 拣选升迁外官题、调等缺 |
5.2 月选升迁 |
5.2.1 推升和即升 |
5.2.2 月选升迁的流程 |
5.2.3 月选升迁的选法 |
5.3 请旨升迁 |
5.3.1 请旨升迁盐运使 |
5.3.2 请旨升迁道、府 |
5.4 保举升迁 |
5.4.1 京察一等保举记名外放道、府 |
5.4.2 俸满截取保举记名外放道、府 |
5.4.3 特旨保举记名内、外官升道、府 |
5.4.4 保举记名主事升直隶州知州 |
5.4.5 保举记名小京官升同知、通判 |
5.4.6 保举拣选记名升迁 |
5.4.7 效力期满保题注册升迁 |
第6章 清代文官升转线路 |
6.1 京官升转线路 |
6.1.1 文官入仕 |
6.1.2 《品级考》中的京官升转线路 |
6.1.3 京官实际升转线路—以《清史列传》为分析中心 |
6.2 外官升转线路 |
6.2.1 《品级考》中的外官升转线路 |
6.2.2 外官实际升转线路——以《清史列传》为分析中心 |
第7章 晚清官制改革和文官升转制度的变化 |
7.1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的局部调整 |
7.1.1 清代中后期的升途变动 |
7.1.2 清廷的局部适应性调整 |
7.1.3 新政和预备立宪时期的官制更张与转型 |
7.2 清末官制改革后的文官制度概述 |
7.2.1 文官体系与架构 |
7.2.2 清末文官品级与官职 |
7.2.3 清末入仕之径的变化 |
7.3 清末文官升转制度的转变 |
7.3.1 升转方式的变化 |
7.3.2 设置新职官和调整文官品级以疏通升转 |
7.3.3 升转的各自为政 |
7.3.4 升转重考核、明保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设想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清代钦差的源流与清代的钦差 |
第一节 明代以前的“使” |
第二节 明代钦差的出现 |
一、明代对“钦差”一词的使用 |
二、明代的钦差 |
第三节 清代的钦差 |
一、清代的钦差 |
二、清代钦差的分类 |
三、《清实录》对钦差的记载 |
第四节 对钦差的各种称呼 |
第二章 钦差使团 |
第一节 钦差 |
一、钦差人数 |
二、钦差人选 |
三、钦差赴任的途径 |
四、续派钦差 |
第二节 科道官:“特殊”的钦差 |
第三节 满汉关系与钦差 |
第四节 钦差随员 |
一、随带司员的选择 |
二、随带司员的职责 |
三、钦差随带司员的升迁 |
四、嘉道时期对随带司员的管理 |
第五节 钦差及其随员的外围人员 |
一、家人 |
二、听命于钦差的地方官员 |
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野下的钦差 |
第一节 派遣钦差的原因 |
一、案情重大 |
二、皇帝不信任地方官 |
三、地方官奏请派钦差,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
四、派遣钦差,表明皇帝的某种态度 |
第二节 不派钦差的原因 |
一、后任查办前任,毋庸回护 |
二、信息交流不畅通 |
三、不派钦差的实际考虑 |
第三节 钦差的权力 |
第四节 钦差参与地方事务 |
一、与钦差所办事务有关者 |
二、与钦差所办事务无关者 |
第五节 钦差和地方官的合作与冲突 |
一、钦差和地方官合作 |
二、钦差和地方官的冲突与矛盾化解 |
第四章 钦差办差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保密 |
一、需要保密的事件 |
二、保密方式 |
三、保密与泄密 |
四、钦差秘密查访地方官 |
五、钦差和珅等查办李侍尧案中的保密问题 |
第二节 办差之供应 |
一、地方官对钦差的供应 |
二、钦差对地方官馈送的态度 |
三、地方官对钦差勒索的态度 |
四、清代对地方官馈送钦差的管理 |
五、供应钦差与地方负担之关系 |
第三节 钦差与回避制度 |
一、钦差与回避制度 |
二、嘉道时期钦差回避制度的窒碍难行 |
第四节 对钦差的奖惩 |
一、对钦差的奖励 |
二、对钦差的惩罚 |
第五章 清代钦差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钦差办差的内容 |
一、审理案件 |
二、查勘灾情、赈济灾害 |
三、办理河工 |
第二节 钦差关防的形成与流变 |
一、钦差关防的形成历程 |
二、钦差关防的管理 |
三、钦差关防的用途(以钦差大臣关防为例) |
第三节 钦差阅兵制度的形成与流变 |
一、乾隆九年之前的钦差阅兵 |
二、乾隆九年讷亲南巡阅兵与清代钦差阅兵制度的成立 |
三、钦差阅兵制度的不足 |
第四节 清代钦差出差的几个阶段性变化 |
一、钦差本职品级的变化 |
二、多次出差者人数的变化 |
三、“身家不清白”的钦差 |
四、钦差中的亲缘关系 |
五、续办事件 |
第六章 钦差与清代政治生活 |
第一节 钦差的作用 |
一、解决地方的某些具体问题 |
二、激励与震慑 |
三、钦差并没有阻止清朝的衰落 |
第二节 对钦差的评价 |
一、钦差本身的局限 |
二、地方行政依靠督抚而非钦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嘉庆朝广兴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下情上达”:嘉庆帝广开言路 |
第一节 嘉庆帝对奏折的掌控与利用 |
第二节 嘉庆帝进一步开放京控 |
一、进一步开放京控 |
二、派员委审之法 |
三、广兴的备受倚重 |
第二章 对广兴贪赃枉法的彻查 |
第一节 广兴克扣宫中例 |
第二节 查实广兴在山东的贪赃枉法 |
一、广兴在山东的需索滋扰 |
二、广兴在山东的审案受贿 |
第三节 查实广兴在河南的贪赃枉法 |
第四节 查实广兴贪赃枉法的罪名 |
第三章 借助广兴案以儆效尤 |
第一节 地方送往之弊与滥行摊派之罚 |
第二节 科道言官之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及其惩治(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概况 |
(一) 犯罪手段多样, 渠道繁多, 腐败无处不在 |
(二) 一案多罪, 隐蔽深藏,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 |
(三) 内部串通, 上下勾结, 伙同贪贿 |
(四) 顶风冒法, 以死抗法, 胆大枉法 |
二、清代对高官贪污腐败犯罪的查处和惩治 |
(一) 最高权力直接过问, 朝廷高度重视 |
(二) 从重从快 |
(三) 一查到底, 一网打尽, 全面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三、清代惩治高官贪污腐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政治因素左右高官腐败案件的查惩 |
(二) 皇权庇佑, 法外开恩 |
(三) 监察失职, 纠劾不力 |
(四) 反贪政策先紧后弛 |
(7)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
1.1.3 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先期研究 |
1.2.1 清代及晚近的研究 |
1.2.2 民国时期研究 |
1.2.3 当代以来的研究状况 |
1.2.4 国外学者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2 所用史料 |
1.3.3 难点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冒破物料"律例形成过程 |
第一节 "冒破物料"律历史渊源 |
2.1.1 工律(《擅兴律》)渊源考释 |
2.1.2 "冒破物料"入律 |
第二节 第一条例的制定(附现行例) |
2.2.1 第一条例的制定 |
2.2.2 明代的军器收贮规定 |
2.2.3 清代的军器收贮规定 |
2.2.4 现行例与相关物料管理规定 |
第三节 第二条例的制定 |
第四节 第三条例的制定 |
第五节 第四条例的制定 |
第六节 第五条例的制定 |
第七节 第六条例的制定 |
第八节 第七条例的制定 |
第九节 第八、九条例的制定 |
第三章 清代工程营建料估奏销制度 |
第一节 管工官制度 |
3.1.1 管工官 |
3.1.2 匠师 |
第二节 工程费用管理制度 |
3.2.1 工程费用来源 |
3.2.2 工程钱粮料估 |
3.2.3 工程钱粮核销 |
第三节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
3.3.1 物料的采办与管理 |
3.3.2 夫役管理制度 |
3.3.3 工程施工管理 |
3.3.4 验收、保固和赔修 |
第四章 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 |
第一节 顺康时期的实施状况 |
4.1.1 顺治时期的状况 |
4.1.2 康熙时期的实施状况 |
第二节 雍正时期的实施状况 |
第三节 乾嘉时期的实施状况 |
4.3.1 乾隆早中期的实施状况 |
4.3.2 乾隆后期与嘉庆时期的实施状况 |
第四节 嘉庆以后的实施状况 |
第五章 对"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清代工程管理制度形成机制 |
第二节 工程管理制度经济分析 |
第三节 制度的有效性:对现代工程管理制度的比较性思考 |
参考文献 |
国外文献 |
历史文献 |
相关着作 |
相关论文 |
附录一:工程冒销图 |
附录二:工律 |
工律·营造(计9条) |
律1:擅造作 |
条例1.01:在京各处修理工程 |
条例1.02: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 |
条例1.03: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 |
条例1.04: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 |
条例1.05:各省委员修理城工 |
条例1.06:凡遇工程核减 |
律2: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
律3:造作不如法 |
条例3.01: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 |
条例3.02:凡打造弓箭 |
律4:冒破物料 |
条例4.01: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 |
条例4.02:各处有司及营卫衙门收藏军器 |
条例4.03: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 |
条例4.04:河工估计工程[1] |
条例4.05:河工估计工程[2] |
条例4.06:各省修造标营船只 |
条例4.07:直属抢修等工 |
条例4.08:浙省修筑塘工估需银两 |
条例4.09: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 |
条例4.10: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 |
条例4.11:京城物料价值 |
条例4.12:凡修造工程 |
律5:带造缎疋 |
律6:织造违禁龙凤文缎疋 |
律7:造作过限 |
律8:修理仓库 |
条例8.01:各省营房墩台 |
律9: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
条例9.01:凡各省督抚提镇 |
工律·河防[计4条] |
律10:盗决河防 |
条例10.01:凡黄河一年之内 |
条例10.02: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1] |
条例10.03: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 |
条例10.04: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 |
条例10.05: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2] |
律11:失时不修堤防 |
条例11.01:凡运河一带 |
条例11.02:遇河工紧要工程 |
条例11.03:楚省岁修堤塍 |
条例11.04: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 |
条例11.05:凡堤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 |
律12:侵占街道 |
条例12.01:在京内外街道 |
律13:修理桥梁道路 |
致谢 |
个人简介 |
(8)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二 整饬讼师与刁风 |
结 语 |
(9)一场家族争讼财产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李氏家族争讼财产案的始末 |
家族财产争讼背后的官场腐败 |
历史的反思 |
(10)论嘉庆朝的“咸与维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嘉庆朝"咸与维新"的背景 |
(一)、乾隆朝的积弊 |
(二)、影响嘉庆帝"维新"的内在因素 |
1、嘉庆帝个人心理因素分析 |
2、朱珪等大臣对嘉庆帝提出变革的影响 |
二、嘉庆帝"咸与维新"的措施 |
(一)、政治方面的措施 |
1、勤政务实 |
2、求言纳谏 |
3、惩贪奖廉 |
4、选贤任能 |
(二)、经济方面的措施 |
1、崇俭黜奢 |
2、整顿亏空 |
3、治河赈灾 |
4、体察民情,减轻百姓负担 |
(三)、调整文化专制政策 |
1、终止"文字狱" |
2、严禁小说戏剧 |
3、严禁传播天主教 |
三、嘉庆帝"咸与维新"的效果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嘉庆年间查办广兴受贿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D]. 陈凯健. 扬州大学, 2021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3]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D]. 杨立.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2)
- [4]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D]. 杨春君. 南开大学, 2014(04)
- [5]嘉庆朝广兴案研究[D]. 常冰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6]清代高官贪污腐败犯罪及其惩治[J]. 孙季萍,张鸿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4)
- [7]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D]. 刘志松. 南开大学, 2010(07)
- [8]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J]. 崔岷. 史学月刊, 2008(01)
- [9]一场家族争讼财产案引发的思考[J]. 高永建. 中国改革, 2007(06)
- [10]论嘉庆朝的“咸与维新”[D]. 韩晓广. 内蒙古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