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田路[1](2022)在《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以地方立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守住和维护法制统一十分关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来对工作性质与任务进行科学定位和界定,如果没有科学开展这项工作,那么就会导致工作定位不清晰且界线模糊。因此,地方立法需要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等。本文主要分析地方立法守住维护法制统一底线的思考。
曹旭东,刘训东[2](2022)在《职权交叉点避责: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文中认为地方立法作为一种决策过程,各环节牵涉多个行政部门,部门利益展现于各阶段。本文以《G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为例,探究地方立法过程中职权交叉点避责的博弈模型。从分析案例可以看到,在起草、审议、审查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几大主要部门展开六轮博弈,在部门利益本位驱动下使用博弈工具,寻求职权交叉点避责,在同级主导的立法起草过程中博弈强度达到最大。立法博弈过程存在博弈工具、内在动力与外在环境三种运行逻辑,最终指向都是职权交叉点的避责。这种博弈行为模式给地方立法带来诸多困境,需要采取若干措施规制地方立法中可能泛滥的部门利益。
杨清望,熊小雅[3](2022)在《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之完善——以《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为例》文中认为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王雨亭[4](2022)在《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浙江省率先推行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承认一定范围内合理的私人利益来促使人大代表们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人大代表重点参与立法制度侧重于提升"质量民主",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该制度应定位于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系列制度中的一环,与提高"容量民主"的机制相辅而行。为达成制度目标,我们应建立全过程公开机制,通过多渠道准确传达代表意见,打造民意互动平台,保证人大代表兼顾多重角色,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这一制度运行时应尽可能引入所有相关利益方,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意志要求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
黄鑫[5](202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文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实施性立法是国家应急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现有各省应急立法文本,各省立法从体例、结构、立法技术等均大量沿袭上位法,加之大部分地方文本年久失修、立法滞后,导致地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暴露出体系性、规范性、操作性等不足。在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未正式修订之前,地方立法缺乏必要共识,并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特征,需要从立法形式、调整对象、调整内容、区域协同性等方面重新审视。应对现行应急法制体系重新清理,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完备的应急法治现代化保障系统。
吕东锋,罗江山[6](2021)在《论我国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处罚法》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由于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地方立法权限不足、"不抵触"原则把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出现重复立法、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创设权限以及对处罚种类的运用不平衡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修法时,应围绕变更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达方式,适度扩大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厘清"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方面对其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刘洪源,赵诗杨[7](2021)在《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设区市的立法中地方特色是一个有特定涵义的法律术语,地方特色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遵循,是衡量和保障地方立法管用好用实施有效的重要标准。经过6年的立法实践,地方特色问题依旧是影响设区市的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而问题的解决需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深入剖析地方特色理论内涵、实际考察设区市的立法现状、通过立项精准奠定地方立法特色基础、制定精细强化地方立法特色表达、评估精确保障地方立法特色实效等途径来实现。
刘康磊,高加怡[8](2021)在《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文中认为地方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地方性法规在遵循良法善治精神、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因时因事制宜,解决地方治理的制度缺口和现实化需求,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制度供给要求。地方性法规的治理能力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来实现,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的更好实现,不仅要靠提高立法能力,在立法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因而需要统一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机制,以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方式解决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可操作性"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价值。
封丽霞[9](2021)在《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在立法结构和体例上表现为求大求全、法典崇拜,在立法内容上表现为大量重复上位法、"抄袭"其他地方立法、地方特色萎缩,在立法态度上表现为保守有余、创新不足。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可以从关于地方立法的认知偏差、地方立法权的空间受限、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同构"模式的影响、立法政绩观的错位、规避立法风险和立法问责的现实考量、地方立法创新能力不足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治理,应从转变关于地方立法的错误认知、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事务""不抵触"等概念的内涵、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工作评估机制、加强立法调研、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殊地方性法规的创新引领作用等方面着手进行。
陈哲彦[10](2021)在《地方立法视角下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制度设计》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和地方立法的概况,从时间维度对两者进行比对,发现我国普遍存在图书馆总分馆制地方立法进程落后于总分馆制建设的情况;分析现行15部地方公共图书馆条例、管理办法中总分馆制建设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广州与佛山两地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与图书馆地方立法为例,考察地方立法对总分馆制建设的保障和促进机制,思考我国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制度设计方案。
二、关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以地方立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守住与维护法制统一的概述 |
二、地方立法要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原则 |
(一)地方立法应坚持不越权 |
(二)地方立法需坚持不抵触原则 |
(三)地方立法应坚持有特色的原则 |
(四)地方立法需坚持可操作原则 |
(五)地方立法需坚持重效果的原则 |
三、贯彻落实地方立法守住维护法制统一底线的对策 |
(一)全面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立法应与国家立法保持统一 |
(二)协调好不尊重原则与地方立法积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 |
(三)健全地方立法的监督机制 |
(四)地方立法切不可超越法定权限 |
(2)职权交叉点避责: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的职权交叉点避责模式 |
二、案例研究:立法六轮博弈 |
(一)第一轮 |
(二)第二轮 |
(三)第三轮 |
(四)第四轮 |
(五)第五轮 |
(六)第六轮 |
三、职权交叉点避责模式的运行逻辑:博弈工具、内在动力与外在环境 |
(一)博弈工具:概念重构与概念细化 |
(二)内在动力:利益本位与职权特长 |
(三)外在环境:同级主导与上级主导 |
四、职权交叉点避责导致的立法困境 |
第一,反复争议低价值问题,浪费立法资源。 |
第二,寻求上级支持,提高壁垒。 |
第三,行政部门立法创新动力不足,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 |
第四,公众意见与利益的表达渠道不畅,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 |
五、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规制措施 |
(3)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之完善——以《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域协同立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契合 |
(一)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区域协同立法 |
(二)区域协同立法有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
第一,区域协同立法能够为化解不同区域利益诉求、不同的根本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
第二,区域协同立法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公平利用,能够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
第三,区域协同立法能够凝聚更广泛的跨区域共识,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供社会条件。 |
二、区域协同立法的困境及成因 |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二)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不完善 |
第一,公众参与保障制度不足。 |
第二,立法理由说明制度规范不足。 |
第三,程序的监督控制和权利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
(三)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缺乏制度保障 |
三、酉水河流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智慧与范本意义 |
(一)酉水河流域的协同立法需求 |
(二)酉水河区域协同立法难题破解的经验 |
1.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合法性难题 |
2.建立了立体式公众参与机制 |
第一,推动立法前参与,重在达成共识。 |
第二,厉行立法中参与,确保立法质量。 |
第三,跟进立法后参与,及时反馈效果。 |
3.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同步进行 |
4.建立了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 |
四、完善我国区域协同立法之路径 |
(一)完善中央立法,让协同立法有法可依 |
(二)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推进协同立法落地 |
(三)抓住共同立法需求,优化立法共识形成机制 |
第一,从实际出发,聚焦共同问题。 |
第二,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
第三,及时推进立法协同理念。 |
(四)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 |
1.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2.完善理由说明制度 |
3.完善程序的监督控制和权利保障机制 |
(五)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健全立法协调机制 |
1.保障区域合作协议的效力,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
2.健全立法协调机制,确保协同立法工作落到实处 |
五、结语 |
(4)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度基点与运行现状 |
二、制度内核与待解疑问 |
(一)关于利益驱动机制的审思 |
(二)关于制度定位的审思 |
三、制度完善与发展方向 |
(一)找准制度定位 |
(二)建立全过程公开机制 |
(三)引入所有相关利益方 |
四、余论 |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问题检视 |
2.1 地方立法结构和区域治理 |
2.2 地方立法内容和调整范围 |
2.2.1 应急预案“零”设置或减配。 |
2.2.2 扩大报告与信息发布范围。 |
2.2.3 增设或扩大应急措施。 |
2.3 地方立法技术和具体实施 |
2.4 两级立法层次和系统治理 |
3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因应路径 |
3.1 以法治基本原则推动应急地方立法 |
3.2 改进应急地方立法的立法技术 |
3.2.1 应急地方立法应采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形式。 |
3.2.2 应急地方立法应兼顾地方特色。 |
3.2.3 尽快开展应急地方立法专项审查。 |
3.3 强化应急地方立法的内容创制 |
3.3.1 应急地方立法应当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创制。 |
3.3.2 建立应急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双向反馈机制。 |
4 结论 |
(6)论我国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处罚设定的立法现状 |
2 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 |
2.1 地方立法抄袭上位法 |
2.2 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创设权限 |
2.3 对处罚种类的运用不平衡 |
3 地方立法中行政处罚设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立法技术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匹配 |
3.2 地方立法机关被授予的立法权限有限 |
3.3 地方立法机关对“不抵触”原则把握不精准 |
4 破解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的路径思考 |
4.1 将《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种类的名称列举式规定变更为以处罚功能为中心的概括列举式规定 |
4.2 适度扩大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4.3 厘清“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 |
5 结语 |
(7)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释义 |
(一)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涵义 |
(二)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的边界范围 |
(三)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的表现形式 |
二、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实证考察 |
(一)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现状考察 |
(二)设区市立法地方特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增强设区市立法地方特色的主要路径 |
(一)立项精准是奠定设区市立法地方特色的基础 |
(二)制定精细是强化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的表达 |
(三)评估精确是保障设区市立法地方特色的实效 |
(8)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性法规解释的现有制度依据及现状 |
二、从释义到解释: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范化进路 |
三、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主体、范围及方法 |
(一)增加地方性法规解释启动主体 |
(二)扩大地方性法规解释范围 |
(三)强化地方性法规解释监督 |
四、结语 |
(9)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
(一)立法体例和结构上“贪大求全” “法典崇拜” |
(二)对中央“母法”及其他上位法的“立法重复” |
(三)不同地方立法之间的高度“模仿”与“抄袭” |
(四)“地方特色”的整体萎缩与创新性品格的淡化 |
二、地方立法形式主义产生的根源 |
(一)关于地方立法价值的认知偏差与实践地位 |
(二)中央立法的触角不断延伸,地方立法空间受到更多限制 |
(三)不同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同构”模式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
(四)关于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标准的不确定性 |
(五)偏好立法数量、速度,而非立法质量、实效的“立法政绩观” |
(六)出于规避立法风险与“立法问责”的现实考量 |
(七)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立法创新的能力不足 |
三、关于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治理思路 |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地方立法之于国家治理的特殊价值 |
(二)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事务”“不抵触”等概念的内涵 |
(三)深入调查研究、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找准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真问题” |
(四)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评估机制,倡导正确的立法政绩观 |
(五)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能力 |
(六)完善我国的授权立法机制,充分发挥特殊地方性法规的创新引领作用 |
(10)地方立法视角下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图书馆地方立法与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时间比对 |
2 地方立法文本中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
2.1 现行地方立法中总分馆制建设的相关内容 |
2.2 对地方立法有关总分馆制建设文本的分析 |
3 地方立法对于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
3.1《广州公共图书馆条例》与广州“图书馆之城” |
3.1.1 明确政府主导,保障资金投入 |
3.1.2 搭建体系框架,明确顶层设计 |
3.1.3 规定硬性指标,保障要素投入 |
3.1.4 动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参与 |
3.2《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与佛山市联合图书馆 |
3.2.1 确定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保障机制 |
3.2.2 巩固现有成果,追求更高发展 |
3.2.3 保障服务指标深入到基层级别 |
3.2.4 提升联合图书馆体系建设队伍的专业水平 |
4 结语 |
四、关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以地方立法为视角[J]. 田路. 法制博览, 2022(02)
- [2]职权交叉点避责: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J]. 曹旭东,刘训东. 地方立法研究, 2022(01)
- [3]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之完善——以《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立法模式为例[J]. 杨清望,熊小雅. 北方论丛, 2022(02)
- [4]以人大代表专业背景为考量的地方立法参与制度研究[J]. 王雨亭.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J]. 黄鑫. 医学与社会, 2022
- [6]论我国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吕东锋,罗江山.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7]设区市的立法地方特色问题研究[J]. 刘洪源,赵诗杨. 贵州民族研究, 2021(06)
- [8]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J]. 刘康磊,高加怡. 宁夏社会科学, 2021(06)
- [9]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J]. 封丽霞.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6)
- [10]地方立法视角下的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制度设计[J]. 陈哲彦. 图书馆建设,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