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王嘉铭[1](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王茜[2](2019)在《沉默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沉默权制度,是用于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程度。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集大成于美国,相继在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发展和完善。世界上大部分法治发达国家都高度认可沉默权,并将沉默权制度归入本国司法体系之中,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未确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体系上的固有矛盾和缺陷。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但是,与沉默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陈述自由的精神内核相矛盾的“如实供述义务”的条文至今也未曾废除。当前我国存在的这一刑事诉讼立法冲突,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如何处理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的关系,是我国沉默权制度在引入与构建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民权利保护意识渐趋增强,党和政府也开始高度关注人权的保障问题。另外,随着近些年来一系列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曝光与平反,专家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权利保护的迫切与必要,纷纷倡议确立沉默权制度以遏制这一现象。沉默权制度不仅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还有平衡刑事诉讼结构和维护程序正义的作用。在司法改革陆续推进与深化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早日实现与国际法体系接轨,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司法文明进程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首先,从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概念与特征来明确沉默权制度的价值。经过对整理两大法系国家沉默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可借鉴的宝贵经验。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该制度在我国构建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从理念、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三方面针对构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有效实现其人权保障上的制度价值。
李永军[3](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指出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许丹琳[4](2018)在《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冷静期制度是一项通过扩大消费者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制度,采倾斜保护的方式调整在特殊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趋于均衡。它也是现行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制度共同组成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这一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在社会分工出现伊始便随之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伴随分工的不断细化,信息不对称更加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信息不对称本身是一个中性现象,之所以产生消极影响,是由于信息通常与利益休戚相关,因而在制度规制不足的情况下,信息优势方在行动选择过程中更容易倾向于为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劣势方受到损害。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新型消费方式与消费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背景之下,多元化的消费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捷,不断创新的消费品也更好的满足了消费者攀升的消费需求。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随之产生的则是程度更为严重、消极影响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实现在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有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规制。以信息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能够为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提供分析方法。将信息经济学的既有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运用于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中,能够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与程度的差异性进行准确分析,同时也能够为冷静期制度的改进提供新的思路,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的实现效用最大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冷静期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过度适用不仅无法实现其应有效果,更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而在现阶段,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严格界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与产生原因是界定制度适用范围的重要来源,结合我国市场现状与域外立法经验,将冷静期制度分为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两类,更有利于未来制度的优化与体系化建设。在对制度进行系统分析之前,厘清其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必不可少。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可见,概念的明晰是制度建立的基础。而与冷静期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即是信息,冷静期制度虽然并不直接调整信息,但信息却是其制度建立的关键要素。在任何决策之中,信息都必然是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总是与不确定性相关联,当一个决策主体面临着选择时即表明他面临着多种可能性,与之相伴的还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在决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存在通过信息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则影响了通过信息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会使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信息经济学在研究过程中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设,针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主体间的均衡实现有着较为全面的分析与阐释。也正是利用这些分析方法与理论工具,我们能够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更深入的分析,并为论证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提供新的视角。在冷静期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分析上,信息经济学视角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仅从制度本身来看,目前冷静期制度已经被大部分国家与地区的消费者立法所采纳,在不同的立法中对其的规定不尽相同,通过对制度间设计的差异进行梳理,能够为冷静期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完整的视域。在我国,冷静期制度正式构建的时间较晚,早期仅在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有类似规定,直至2014年新《消法》才将其规范纳入。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但对其正当性的论证却仍显薄弱。采信息经济学分析方法,将消费者问题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之下,通过制度功能作用的论证、制度的比较分析,能够给予冷静期制度的构建以更有力的证成。在信息可核实性理论的验证之下,可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通常与信息的可核实性相关,而冷静期制度正包含着能够提升信息不可核实情形下对消费者实现有效保护的功能,既能够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一定的事前规制效果,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且便捷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策略。在实践中,一方面,冷静期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应当具有明确的范围,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各有差异、程度不同。是故,一项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对信息不对称的精准克服作用,必须要以制度的实施效果为考量。将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具体情形相连接,逐步划定制度适用之界限,再以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程度为依据将之类型化,可作为冷静期制度改进与完善的起点。以不同类型的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可将冷静期制度分为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在此应当再次予以明确的是,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具有局限性的,过度适用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受损。因此,在制度的适用界定过程中,类型化有着重要作用。此外,类型化对于制度的具体行使规则与法律后果的设置也都意义重大。首先,就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来看,在各国立法中都主要包含以特殊交易方式订立的合同,即上门推销与远程交易。在新型消费方式大受欢迎的今天,传统的线下交易虽然仍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但无可否认的是采用网购、邮购等方式进行的消费也已经占据了消费者的部分生活。以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两类特殊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予以论证,并对各国立法回应予以分析,阐明制度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作用,能够为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其次,在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中,由于我国冷静期制度目前的适用范围较窄,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尚未建立,因而先就标的规制型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与阐释。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立法中此类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予以分析总结,最终勾勒出制度轮廓。具体来说,即是通过与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由于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所衍生出的制度设计异同。此后对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类型总结,可知在各国立法中主要包括金融商品和分时度假产品。再通过对制度立法的国内外评述,对域外立法从立法模式到立法内容进行逐一分析,并对我国制度的缺失予以反思,以推进我国该类型下的制度构建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综合分析与论证,我国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已显而易见。能够明确其未来的改进方向,以促进提升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是针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申言之,基于这样一种思路来探讨我国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可行的,即以信息经济学分析为出发点,以成本—效益理论为基础对不同模式选择下可能付出的成本与可能取得的收益进行分析,可知采纳半统一式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需求。此后,以制度的严格适用为前提,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并以此为依据分别明晰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方向。通过两类冷静期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则设置,改进要约规制型存在的制度缺陷,填补标的规制型的立法空白。在具体适用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对两种类型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影响等因素进行充分考量,结合我国立法需求将制度适用限制在四种特殊类型的对象之内,避免过度滥用造成市场运行效率降低。具体到行使规则与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则应当以均衡理论为基础,充分考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防止经营者对策行为的出现。最后,再辅以配套制度的规则完善,更能够有效提升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综合能力。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面且有效的保护框架,更维护了市场的稳定性。
罗洁[5](2018)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自主选择回答与否,且不因其选择沉默不语而对之作出不利法律后果的保障性权利。沉默权有“明示的沉默权”与“默示的沉默权”、“显性的沉默权”与“隐性的沉默权”等几个主要的分类。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重要保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有沉默权制度的部分内容,但两者是互相独立、但内容互相有交叉的关系。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存在“尚未确立”、“已经建立”与“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三种观点。我国不仅已经在刑事立法精神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且在立法体例上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具有可选择性,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监察法的规定并不与沉默权制度相矛盾和冲突,其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如实供述义务可以视为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我国司法实务界仍然借“如实陈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但又在提倡“零口供”案件及“零口供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沉默权制度办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完善沉默权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罪认罚制度,是完善沉默权制度配套制度的需要。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并完善沉默权适用情形的例外规定,是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是有助于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司法策略。
林圻[6](2017)在《沉默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其本质在于防止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对其自身不利的有罪供述。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发现沉默权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我国在沉默权制度设计过程中的核心任务即是解决由于被讯问人行使沉默权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沉默权制度的需求的形成是"内生"的社会过程,因此,最终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活动也是"内生"的社会过程,社会过程的渐进性决定了沉默权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渐进性,一方面,应逐步废除实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障碍,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的配套制度,促进沉默权制度的制度环境的形成。
刘丹[7](2017)在《民事诉讼主张研究》文中提出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及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第一章“民事诉讼主张概述”。通过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具体含义、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主张的性质,为本文的研究界定必要的范围。首先,分析民事诉讼主张的含义,提出本文就主张含义界定的观点。其次,研究民事诉讼主张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再次,分析主张的不同类型。最后,介绍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意义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意义。本章为展开对民事诉讼主张的探讨界定了研究语境和背景,划定了研究对象的范围。第二章“民事诉议讼主张的客体”。民事诉讼主张的对象包括三大类:1.事实;2.权利;3.法的观点。首先,介绍事实与事实主张的概念、分类和效力。其次,介绍权利与权利主张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权利主张的分类,探究权利主张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法的观点应当作为独立诉讼主张客体,研究了法的观点有别于其他主张对象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方式。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客体的层层展开,确定主张制度的内核,为后续探讨主张的防御和具体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主张的防御有四种态度:否认、自认、沉默以及不知的陈述。首先,介绍了否认的内涵,分析了单纯的否认和附理由的否认,探讨了否认的效力;其次,介绍了自认的内涵,分析了自认的各种形态;再次,对沉默的内涵、沉默的形态和沉默的效力进行的介绍;最后,详细介绍了不知的陈述的概念,对不知陈述的域外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本章构建了“主张——防御”的诉讼理论体系。第四章“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包括主张提出的规制和主张内容的规制。“主张提出的规制”从两方面展开:主张的提出时间、主张的提出形式。在“主张的提出时间”中重点探讨了适时提出主义;在“主张的提出形式”中,重点研究了书面主张的记载事项,以及口头主张的语言模式。在“主张内容的规制”中,重点研究主张的真实义务、主张的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的禁止。本章关于主张规制的研究,是在研究主张诉讼法理的基础之上,将“主张”从概念到制度进行构建和升华的过程,为后续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本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主规范的立法现状和适用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主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梳理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主张的法律条文。从规则.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在向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放调查问卷、与法官进行座谈所收集的数据的基础上,就实践中民事诉讼主张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的立法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提供参照。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完善”。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科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实现路径。首先,从规则层面探讨立法完善。具体包括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确立诉讼中主张的适时提出、主张真实义务、主张具体化义务。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探讨改进的方式。主要包括规范主张约束下的审判行为、有效运用法官阐明权和妥当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这一章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在介绍相关制度的外国立法基础上,将可借鉴理论和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探索适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完善模式。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未来。
姚俐衡[8](2016)在《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文中研究表明在西方学者眼中,沉默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英美等国甚至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然而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多元价值和现实可行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需要与英美等国相区别,实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统筹兼顾。
宋鹏飞[9](2016)在《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文中提出在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历程中,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对法治文明的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权理念中的内容之一,沉默权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获得了立法上的承认,在一些国际权威性的文件中也得到了认可,这些都足以证明沉默权制度拥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关于我国目前是不是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沉默权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各种的争议。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是实现程序正义有效武器,因此,我国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本文从沉默权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发展历程以及沉默权在我国引发的争议和和面临的现实困境两方面对沉默权制度了分析,同时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论证了我国现阶段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最后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思路、建议。
靳钟[10](2016)在《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文中认为刑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权思想,是一国文明进步的象征。刑事沉默权是西方社会赋予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自其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设置刑事沉默权的各国也分别对此权利进行了限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刑事沉默权是否予以立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使得刑事沉默权未能在我国正式立法。笔者认为,设立沉默权是必然趋势,但设立一项制度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最终设立合理的刑事沉默权。本文正是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立法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四章,引言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方法等予以论述;第一篇章、刑事沉默权概述。从美国的“米兰规则”入手,来探讨刑事沉默权的相关基础性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其相应的价值和法律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阐述外国刑事沉默权如何适用的问题,以及我国刑事沉默权有关的法规规则的探究,来分析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进行的可行性;第三章通过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与刑事沉默权的关系与中国在刑事沉默权立法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来说明设立刑事沉默权时可能面临的困境;第四篇章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制定法律表达了一些个人观点,包含沉默权的法制原则,立法如何构建,配套制度的制定,以及刑事沉默权的限制。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五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 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
二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一 沉默权制度的概念 |
二 沉默权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
一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
二 维护司法正义 |
三 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章 域外主要国家沉默权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
一 英国的沉默权制度 |
二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
一 德国的沉默权制度 |
二 法国的沉默权制度 |
三 日本的沉默权制度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沉默权制度之比较 |
第四节 域外沉默权制度实践经验的借鉴 |
一 以法律形式确认沉默权制度,保持立法的一致性 |
二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其保障人权的制度价值 |
三 遵循比例原则规定沉默权制度,防止走上绝对化道路 |
第三章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 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
二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实现控辩平等的必要手段 |
三 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保障 |
四 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之义 |
五 转变“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办案模式的迫切需求 |
六 承担国际法义务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 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完善提供了法律支持 |
二 我国渐趋成熟的沉默权制度研究夯实了理论根基 |
三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奠定了思想基础 |
四 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提供了技术支持 |
五 沉默权与增加案件侦破难度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
第四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应当遵循的理念 |
一 确保自由和秩序相协调的理念 |
二 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相协调的理念 |
三 保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 沉默权的告知规则 |
二 沉默权的适用范围 |
三 沉默权的救济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相关保障制度设置 |
一 建立鼓励主动供述制度 |
二 确立讯问方法的限制性规则 |
三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 |
四 保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与在场参与权 |
五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消费方式变迁的历史脉络 |
三、文献综述与冷静期制度的一般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与基本结构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息、决策与信息经济学 |
第一节 信息与决策 |
一、信息概述 |
二、信息、选择与决策 |
三、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 |
第二节 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内涵与研究范式 |
一、信息与信息经济学 |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
三、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成果 |
第二章 冷静期制度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第一节 冷静期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概述 |
二、委托—代理框架下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之弥补 |
三、消费者预期决策思维缺失问题之补救 |
第二节 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一、概述 |
二、信息可核实性与冷静期制度 |
三、消费者占优策略与冷静期制度 |
第三节 冷静期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
一、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 |
二、冷静期制度类型化的基本依据:信息不对称的二元样态 |
三、冷静期制度类型化的基本框架 |
第三章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类型 |
一、特殊地点交易:上门推销 |
二、远程交易 |
第二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一、概述 |
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事后策略 |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格局的再调整 |
第三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国内外立法评述 |
一、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域外立法比较与评述 |
二、成型与隐忧: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评析 |
第四章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基于与要约规制型的对比 |
一、标的规制型与要约规制型消费合同中信息不对称的差异 |
二、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与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异同 |
第二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类型 |
一、金融商品 |
二、分时度假 |
三、两类特殊标的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回应 |
第三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国内外立法评述 |
一、域外立法模式评述 |
二、域外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 |
三、我国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缺失与反思 |
第五章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改进 |
第一节 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整体策略 |
一、冷静期制度立法理念的确定 |
二、冷静期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冷静期制度与现行规则的协调 |
四、冷静期制度整体规则框架的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改进 |
一、适用范围的选择:信息不对称的精准克服 |
二、行使规则的细化:消费者占优策略的塑造 |
第三节 我国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一、金融商品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二、分时度假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冷静期制度配套法律规则的完善 |
一、信息传递有效性之保障:提升信息主体提供与获取信息的动力 |
二、消费者主观能动性之提升: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三、经营者自律性之激励:信誉制度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2.1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历史沿革 |
2.1.1 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与发展 |
2.1.2 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
2.1.3 沉默权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2.2 沉默权的内涵与分类 |
2.2.1 沉默权的内涵 |
2.2.2 沉默权的分类 |
2.3 沉默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2.3.1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
2.3.2 沉默权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3.3 沉默权制度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两难处境 |
3.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及本文观点 |
3.1.1 观点一: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
3.1.2 观点二: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 |
3.1.3 观点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 |
3.1.4 本文观点 |
3.2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 |
3.2.1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 |
3.2.2“应当如实供述”是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 |
3.2.3《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 |
3.3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
3.3.1 侦查机关常借“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 |
3.3.2 司法机关提倡“零口供”案件及其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 |
4.1.2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 |
4.1.3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 |
4.2 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
4.2.2 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 |
4.2.3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
第5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
5.1 确立与完善沉默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5.1.1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
5.1.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1.3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
5.2 未来的立法完善方案 |
5.2.1 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 |
5.2.2 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 |
5.2.3 完善沉默权的例外情形规定 |
5.3 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的司法策略 |
5.3.1 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 |
5.3.2 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 |
5.3.3 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沉默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视沉默权制度:几个经济学维度 |
(一) 沉默权制度的外部效应 |
(二) 沉默权制度与交易成本 |
(三) 沉默权制度与“帕累托改进” |
二、设计沉默权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
(一) 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到最低 |
(二) 配套设计———坦白的激励机制 |
1. 一种可以与沉默权制度相配套的坦白激励机制:辩诉交易制度 |
2.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 |
三、实施沉默权制度:社会过程的一个“内生变量” |
(一) 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 |
(二) 沉默权制度是“外生变量”还是“内生变量” |
(三) 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尝试与“法律凯恩斯主义” |
四、我国建立和实施沉默权制度的渐进式道路 |
(7)民事诉讼主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主张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概念 |
一、主张的含义 |
二、主张的界定 |
三、主张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性质 |
一、作为诉讼行为的“主张” |
二、作为陈述内容的“主张”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功能 |
一、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功能 |
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功能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客体 |
第一节 事实 |
一、事实与事实主张的内涵 |
二、事实的分类 |
三、事实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二节 权利 |
一、权利与权利主张的内涵 |
二、权利主张的分类 |
三、权利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三节 法的观点 |
一、法的观点的概念 |
二、法的观点的分类 |
三、法的观点主张的效力与认定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 |
第一节 否认 |
一、否认的内涵 |
二、否认的形态 |
三、否认的效力 |
第二节 自认 |
一、自认的内涵 |
二、自认的形态 |
三、自认的效力 |
第三节 沉默 |
一、沉默的内涵 |
二、沉默的形态 |
三、沉默的效力 |
第四节 不知的陈述 |
一、不知的陈述的内涵 |
二、不知的陈述的形态 |
三、不知的陈述的效力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提出的规制 |
一、主张的提出时间 |
二、主张的提出形式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内容的规制 |
一、主张的真实义务 |
二、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三、摸索证明的禁止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立法现状 |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之规定 |
二、确立主张的适时提出义务 |
三、构建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四、明确主张的真实性义务 |
第二节 司法层面的改进 |
一、规范主张约束规则下的审判行为 |
二、适正行使法官阐明权 |
三、有效运用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揭开沉默权的神秘面纱 |
(一)在狭义层面界定“沉默权”概念 |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多元价值 |
1. 确立沉默权制度彰显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2. 确立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基本人权。 |
3. 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维护诉讼结构平衡。 |
二、“若即若离”的沉默权立法 |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治构想 |
(一)全面客观地认识沉默权 |
(二)在立法中明确宣示沉默权 |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1. 确保权利事先告知。 |
2. 发展多元化证据形式。 |
3.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
4. 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确保非法证据排除。 |
(9)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1.1 沉默权的概念辨析 |
1.1.1 广义沉默权 |
1.1.2 狭义沉默权 |
1.1.3 国内学者对于沉默权的解释 |
1.2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
1.2.1 保障人权理论 |
1.2.2 权力制约理论 |
1.2.3 无罪推定理论 |
1.2.4 控辩平衡理论 |
1.3 沉默权的发展历程 |
1.3.1 沉默权的产生 |
1.3.2 沉默权的确立 |
1.3.3 近现代对沉默权的合理限制 |
第2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2.1 沉默权在我国引发的争议 |
2.1.1 学术界关于沉默权的是非之争 |
2.1.2 沉默权在实务界所遭遇的现实阻力 |
2.1.3 现行法律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
2.2 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 |
2.2.1 我国缺少建立沉默权的法律文化观念 |
2.2.2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障沉默权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配套制度 |
2.2.3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将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
2.2.4 移植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 |
第3章 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与可行性研究 |
3.1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 |
3.1.1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效的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频发 |
3.1.2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是维护司法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
3.1.3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体现 |
3.1.4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行动表现 |
3.1.5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是贯彻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 |
3.2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3.2.1 我国有构建沉默权的立法与司法基础 |
3.2.2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带来的历史机遇 |
3.2.3 侦查技术的进步为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保障 |
3.2.4 国际上对沉默权的认可为我国沉默权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
第4章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构建 |
4.1 中国特色沉默权构建模式的选择 |
4.1.1 沉默权构建模式 |
4.1.2 我国选择沉默权构建模式应坚持的原则 |
4.1.3 中国特色沉默权构建模式 |
4.2 完善中国特色沉默权配套机制的建议 |
4.2.1 改革刑事司法侦查体系 |
4.2.2 提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4.2.3 强化证人作证制度 |
4.2.4 建立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 |
4.3 中国特色沉默权合理限制的设想 |
4.3.1 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明确不享有沉默权的情形 |
4.3.2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于某些提问必须如实回答 |
4.3.3 某些情形下使用沉默权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判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10)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二 刑事沉默权概述 |
(一)“米兰达规则”及其中的刑事沉默权制度 |
(二)刑事沉默权的属性、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
(三)刑事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
三 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外刑事沉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
(三)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司法实践: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
四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困境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氛围下的刑事沉默权 |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面临的困难 |
五 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建议 |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沉默权立法的法律构建 |
(三)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2]沉默权制度研究[D]. 王茜. 郑州大学, 2019(08)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D]. 许丹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D]. 罗洁. 湖南大学, 2018(06)
- [6]沉默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 林圻.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 [7]民事诉讼主张研究[D]. 刘丹. 武汉大学, 2017(08)
- [8]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 姚俐衡. 理论观察, 2016(09)
- [9]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D]. 宋鹏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6(04)
- [10]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D]. 靳钟. 华中科技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