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论文文献综述)
杨静楠[1](2021)在《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作为重要职务犯罪之一的挪用公款罪引起人们高度的关注。但是,自挪用公款罪入罪以来,因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犯罪行为表现的多变性,致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该罪的认定上不时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论。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主要以构成犯罪的四要件为基础进行分析,其中在本文中有很大部分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问题的分析。在犯罪客体方面一直以来的分歧主要是两种,即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笔者在研析众多学者的观点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不只是单一的客体,应以复杂客体认定,具体是指公款所有权中除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行为对其应保持廉洁性的侵犯;对于非特定公物能否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认定的争议,笔者持否定态度,但是挪用公物变卖后的价款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客观要件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不仅是一直以来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而且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该属于客观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归个人使用”应该属于主观要件,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是十分重要的,这对“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以及“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因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方式,所以这给“多次挪用公款”和“共同犯罪共犯”的数额认定制造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认为“归个人使用”属于主观要件,“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不应有具体数量的要求,它是客观要素还是主观要素应视情况而定,“挪而未用”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认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因为犯罪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视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共犯”数额认定应以“参与额说”进行认定。最后是关于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犯罪主体范围涉及的几个认定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对于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很重要,也很关键,如果这些认定问题得到好的解决,不论是从理论界还是从司法实务来说,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都是有很大意义的,同时也更利于保护刑法法益。
陈百顺[2](2020)在《挪用资金罪研究》文中指出为了准确地惩罚挪用资金罪,我们需要加强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和刑罚裁量等方面问题的研究。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在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挪用中的“挪”足以侵害法益,而“用”是主观方面要素,因此,“挪而未用”可成立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应当坚持对三种情形分别定罪量刑,视每种情形是否达到独立入罪条件可分为“数罪并罚”或“合并计算量刑”。变现后的数额计算要区分变现方式。以“归还之日”判断三个月的最后期限更为合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基于单位的委托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资金的人员。劳务人员及基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通常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营利性单位为谋取单位整体利益的单位犯罪应对其加以规制并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挪用资金罪属于目的犯,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犯罪动机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对单位进行报复。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同时具备的情形下,不归还挪用资金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在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中,下属因上级指示挪用资金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可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挪用人与使用人对资金用途认识不一致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在挪用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人的行为也可独立构成本罪。目前,挪用资金罪在刑罚裁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细化挪用资金罪中的自由刑,增加财产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为了使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更准确和公正,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将挪用资金罪纳入其中。
李佳[3](2020)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文中认为中国古代伊始可追溯到夏朝,自国家存在就有惩治官员贪赃枉法的罪名。汉王朝已经明确规定,对官员挪用公款公物的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这是挪用公款罪的最初雏形。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模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公款脱离单位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种犯罪行为对单位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造成损害,因此为刑法所惩戒。该罪名于1997年首次被列入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但其在立法上也存在不完善的方面。立法者在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以及“公款的具体用途”进行了限定,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公款的使用以及具体用途属于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的认定。关于以上构成要素的理解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形态有着重要意义。有关机关曾先后三次对该罪作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依然存在着不足。本文从该罪名所保护法益的实质出发,对该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上的不足与对应的完善措施。公款是否“归个人使用”并不影响挪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本罪的实质是行为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单位财产,公款的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仅代表公款的流向。2002年立法解释中“归个人使用”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都是将公款挪给单位使用,这也表明该罪本身并不排除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将“为个人利益”作为该罪的要素取代“归个人使用”的规定,有利于从实质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为个人利益”仅以挪用人本人的行为作为判断依据,无需考虑后续将公款供谁使用,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事实。关于公款具体用途的规定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公款的具体用途表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当将其规定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行为人将公款挪出已经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衡量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应当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规范定罪和量刑。“挪而未用”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通过这一途径也将得到解决。
王瑛[4](2019)在《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职务犯罪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不仅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作为一名法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挪用公款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一种,是腐败犯罪中最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该罪自设立以来,在司法认定中引发的争议也是最常见和最突出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在挪用公款罪方面都给予了颇多关注,据统计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数量位列我国刑法解释之首。(1)但是即便如此,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并未在审判实务中取得良好效果,对于该罪在司法认定的争议却始终没有平息。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发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现有社会环境和经济体制呈现复杂性,挪用公款罪也在不断遭遇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这其中既有理论上的难题,也有实践中的困惑。二是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未达到深度融合,导致理论研究未及时有效回应和指导司法实践。对挪用公款罪的一些理论的研究浅尝辄止,且理论的研究成果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困惑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司法实务部门过度依赖和机械适用法条,缺乏理论体系或者方法论的支撑。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法官更多地关注法条、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但对于个案认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无法在理论体系或者方法论上予以回应,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这种缺乏理论支撑的司法认定,难以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现行学界对挪用公款犯罪的研究无外乎两个维度,一是在立法维度上,挪用公款犯罪立法的完善既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增加新内容,又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把握和限定刑法处罚边界,达到严格立法之目的;二是在司法维度上,对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犯罪,既要达到对贪腐类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目的,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标准,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刑事司法的维度出发,试图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准抽象危险犯和客观处罚条件等相关刑法理论的阐述和研究,回应和指导解决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从理论角度找出解决思路,以期使争议问题得到妥当处理。本文在结构上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以作为本文问题的引出。本文选取了司法实践中三个较为常见的争议问题。一是主体身份发生竞合时,是否能以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争议;二是“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争议;三是立法解释中,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的争议。第二部分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准抽象危险犯和客观处罚条件等相关的刑法理论进行阐述,提出了挪用公款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安全的观点,对挪用公款罪的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性地位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三部分是针对前述三个争议问题,运用上述刑法理论为争议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并提出解决思路,使争议问题得以妥当解决。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对于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当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作出实质判断;二是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在明确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款安全、且通过准抽象危险的全新视角予以重新审视,认为挪而未用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三是对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应当结合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和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确定“谋取个人利益”应当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夏雪东[5](2017)在《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挪而未用作为常见多发而又形态特殊的挪用公款行为,理论界对其应具属性的认知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刑法解释的文义制约、法益保护的刑法机能以及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出发,可以推知"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未用"并不阻却犯罪的成立。由于刑法文本规定了三种类型各异的挪用公款行为,并对之采取了不同的定性与定量组合的立法模式,故对于挪而未用行为应依照类型之区别作具体分析,不可一体准用"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入罪标准。而在构成要件齐备的情况下,"非法活动型"与"营利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其他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仅成立挪用公款罪,不牵涉犯罪形态的问题。
姜璐[6](2016)在《论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文中研究表明刑法理论界对"挪而未用"性质的确定存在严重分歧。学者对犯罪实施者挪出公款并且进行使用的情形都毫无疑问的赞同为犯罪既遂形态,但是对行为者在挪出公款之后,其自身并没有对该笔钱款做出任何处理的情形中存在不同看法。"挪而未用"的情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扰乱了对公众共有财产的调配管理。因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形态。
陈洪兵[7](2015)在《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文中研究表明挪用公款罪是单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挪","挪而未用"成立,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既遂;"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违背单位意志将公款非法置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下,可根据是否体现单位意思、为单位打算、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等进行判断;包括"挪新还旧"在内的多次挪用,无论案发时是否归还,均应根据各自的用途累计计算,然后按照"举轻以明重"原理计算挪用数额;挪用公款罪虽然也可谓片面对向犯,但使用者既不是被害人,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要求、提议挪用公款的成立共犯,挪出之后仅参与使用公款的成立赃物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追诉期限均应从挪用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徐颖[8](2014)在《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挪用公款罪是一项发生率较高的犯罪,其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挪而未用"行为性质的认定即是其中之一。研究"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争议和犯罪形态争议,考察"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和处理"挪而未用"行为。
李立芳[9](2014)在《挪用公款罪若干实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从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开始规定为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挪用公款罪逐渐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等新特点,但是由于犯罪主体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方式层出不穷等因素,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因此,对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的认定和打击该种犯罪。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通过梳理我国挪用公款罪有关“归个人使用”的立法历程,对“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类型和地位进行了认定;第二章,“挪而未用”的定性。评析了“挪而未用”的定性争议,并对“挪而未用”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针对司法实务中挪用公款的数额难以认定的几种情况,笔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试图厘清各种情形下数额的计算问题;第四章,挪用公款罪的转化问题。结合案例着重从主观方面分析了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三种情形,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混淆不清而难以认定的问题。
洪星,王刚[10](2013)在《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分析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刑法理论为指导。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模式,因而本罪的停止形态应具体分析。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复合模式,其中,"挪用"是手段行为,"进行非法活动"是目的行为,也是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隔时犯,其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未遂形态。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亦存在四种停止形态,"挪而未用"构成犯罪时属于犯罪未遂。普通使用型挪用公款罪是非隔时犯,不存在未遂和既遂形态,只有预备和中止形态。
二、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论文提纲范文)
(1)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一)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的争论 |
1.不同的学术观点 |
2.笔者的观点 |
(二)犯罪对象方面认定的难点问题 |
1.非特定公物能否认定为本罪犯罪对象 |
2.挪用公物变卖后的价款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界定 |
(二) “归个人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
1.“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地位 |
2.“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三)挪用公款罪“挪而未用”行为认定 |
1.“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 |
2.“挪而未用”构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四)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1.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问题 |
2.共同犯罪中共犯的数额认定 |
三、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方面的认定难点问题 |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 |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
1.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 |
2.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挪用资金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挪用资金罪概述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第二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及对象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争论及评价 |
一、权益本源之争 |
二、单一客体或复杂客体之争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争论及评价 |
一、“资金”的定义之争 |
二、“资金”的范围之争 |
第三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一节 挪用犯罪的本质与行为特征 |
一、挪用犯罪的本质 |
二、挪用犯罪的行为特征 |
第二节 “挪而未用”的疑难问题探讨 |
一、学界有关“挪而未用”的主要观点 |
二、对“挪而未用”的观点评析 |
第三节 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 |
一、对现有计算方法的评价 |
二、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
第四节 “三个月未还”的理解 |
一、超过三个月未还中“三个月”起止点的认定 |
二、挪用资金罪三个月期间的中止 |
三、以挪用资金罪进行非法活动在立案侦查后的公诉问题 |
第四章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争论及评价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职务身份之争 |
第二节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争议 |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探讨 |
一、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必要性 |
二、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可行性 |
三、将单位规定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需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 |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 |
二、挪用资金罪的动机 |
第二节 对“不退还”主观内容的理解 |
一、不退还与不想还的比较 |
二、不退还的主观内容与转化犯的问题 |
第六章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 |
一、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 |
二、单位工作人员与非本单位人员共同犯罪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裁量 |
一、挪用资金罪刑罚裁量存在的问题 |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合理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 |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
(二)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现状 |
二、“归个人使用”相关问题 |
(一)“归个人使用”法律解释沿革 |
(二)“归个人使用”法律概念评析 |
三、公款具体用途的相关问题 |
(一)公款具体用途的观点争议 |
(二)公款具体用途的定位问题 |
四、“挪而未用”相关问题 |
(一)“挪而未用”的理论争议 |
(二)“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 |
五、挪用公款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
(一)取消“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
(二)将“为个人利益”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
(三)取消法条中关于公款具体用途的规定 |
(四)将挪用数额和时间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困境 |
(一)主体身份发生竞合时司法认定混乱 |
(二)“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意见不一 |
(三)“谋取个人利益”的定位仍存争议 |
二、挪用公款罪的相关理论辨析 |
(一)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款的安全 |
(二)准抽象危险犯理论 |
(三)我国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挪用公款罪的具体司法适用 |
(一)对挪用公款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做实质判断 |
(二)“挪而未用”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
(三)“谋取个人利益”为客观处罚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 现有理论的集中概括 |
1.1“不构成犯罪说” |
1.2“构成犯罪说” |
1.3“既遂说” |
1.4“未遂说” |
1.5“中止说” |
2“未用”不影响犯罪之成立 |
2.1 刑法解释的文义制约 |
2.2 法益保护的刑法机能 |
2.3 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
3 挪而未用行为的构罪标准 |
4 挪而未用行为的犯罪形态 |
5 结语 |
(6)论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挪而未用”的理解 |
(一)“挪而未用”的含义 |
(二)“挪而未用”的类型 |
1.“挪而未用”的个人非法活动类型 |
2.“挪而未用”的营利活动类型 |
3.“挪而未用”的其他活动类型 |
二、对于“挪而未用”行为定性存在的争议 |
(一)否定“挪而未用”构成犯罪 |
(二)肯定“挪而未用”构成犯罪 |
1. 认为是犯罪预备 |
2. 认为“挪而未用”是犯罪中止 |
3. 认为“挪而未用”是犯罪未遂 |
4. 认为“挪而未用”是犯罪既遂 |
三、对“挪而未用”行为定性的思考 |
(一)“挪而未用”构成犯罪 |
1. 构成犯罪的原因 |
2. 对“挪而未用”不构成犯罪的反驳 |
(二)“挪而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
1. 从法律保护的权益受侵犯方面 |
2. 从犯罪类型的方面 |
3. 从“挪”和“用”的关系方面 |
4. 从判断未遂的司法困难方面 |
(三)对犯罪中止和未遂理论的反驳 |
四、结语 |
(7)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行行为的确定 |
二、“归个人使用”的理解适用 |
三、多次挪用的数额计算 |
四、共犯的认定 |
五、犯罪形态的确定及追诉时效的起算 |
(8)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一) “挪而未用”的概念 |
(二) “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争议 |
(三) “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思考 |
二、“挪而未用”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 |
三、司法实践中“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9)挪用公款罪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1.1 “归个人使用”含义解释的演变 |
1.2 “归个人使用”的性质和地位 |
1.3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1.3.1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
1.3.2 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
1.4 “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类型 |
1.4.1 非法活动型 |
1.4.2 营利活动型 |
1.4.3 超过三个月未还型 |
第2章 “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 |
2.1 “挪而未用”的概念 |
2.2 “挪而未用”定性的争论 |
2.2.1 不构成犯罪说 |
2.2.2 构成犯罪说 |
2.3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犯罪 |
2.4 “挪而未用”犯罪形态的定性 |
第3章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 |
3.1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中数额的认定 |
3.2 一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
3.2.1 “一次挪用单一用途”数额的认定 |
3.2.2 “一次挪用多种用途”数额的认定 |
3.3 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
3.3.1 “多次挪用单一用途”数额的认定 |
3.3.2 “多次挪用多种用途”数额的认定 |
3.3.3 “多次挪用同一笔公款”数额的认定 |
3.3.4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
第4章 挪用公款罪的转化问题 |
4.1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关系的立法演变 |
4.2 挪用公款后以贪污罪处罚的情形分析 |
4.2.1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
4.2.2 行为人使得单位账目无法显示所挪用公款的 |
4.2.3 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不归还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挪用公款罪停止形态问题概述 |
(一)犯罪未遂的标准 |
(二)隔时犯理论 |
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模式分析 |
三、挪用公款罪停止形态的具体分析 |
(一)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 |
(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 |
(三)普通使用型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 |
四、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D]. 杨静楠.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2]挪用资金罪研究[D]. 陈百顺.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D]. 李佳.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D]. 王瑛. 西南大学, 2019(12)
- [5]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J]. 夏雪东. 现代商贸工业, 2017(03)
- [6]论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J]. 姜璐. 山东工会论坛, 2016(06)
- [7]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J]. 陈洪兵.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5(03)
- [8]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分析[J]. 徐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08)
- [9]挪用公款罪若干实务问题研究[D]. 李立芳. 南昌大学, 2014(01)
- [10]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探析[J]. 洪星,王刚.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