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亚男[1](2020)在《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现象愈发严重,房产交易税收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之一,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能够起到市场调控、收入调控和纳税服务的政府作用。本文选择张家港市为研究地域范围,探析如何进一步做好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在对研究综述、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研究基础上,总结出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有三个关键要素,分别为依据、人员和手段。依据的法律化、人员的精英化和手段的电子化能有效提升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效果。通过运用实地调查和研究整合的研究方法,作者基本掌握了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在三个要素方面的现状。基于现状,结合访谈所得的资料,发现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还存在种种问题,包括征管依据的法律化弱、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政伦理素质不足、部门间信息共享还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思想、利益和监督三个层面。在对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改进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就要做好法律制度、人员队伍、电子政府、监督机制四方面的进一步建设。
杜利娜[2](2020)在《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买房置业是一个家庭的重要事情,尤其是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城市买房变得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有增无减。近几年,在石家庄房产交易市场中,存量房凭借其自身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其社会地位愈来愈高。存量房交易活动在不断活跃的同时,暴露出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存量房交易税收存在政策体系复杂、税源分布零散、征税对象特殊、计税方法独特等不同于其他税收工作的特点,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政策执行、税款申报征收、税收风险管理阻力重重,从实际成效来看,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对存量房交易的管控颇显吃力。面对现状,石家庄市税务局应积极主动作为,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一方面可以确保税收收入,为地方公共资源提供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存量房可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为实现全社会“住有所居”提供保障。因此,查找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解决税收征管难题,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主要使用了访谈法、观察法以及文献查阅法等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对税收工作人员的访谈和工作环境的观察,了解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另一方面通过搜集税收政策,查阅相关文献、书籍和期刊等途径获取相关基础税收知识作为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对存量房交易税收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从税收的征纳双方解读税收征管工作效能,并通过调查、数据分析以及政策梳理,了解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状;第二,以税收博弈理论为切入口,从征纳双方为出发,对税收现状提出了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税收征管风险高、计税依据获取难度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等问题;第三,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计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等多角度剖析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第四,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对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通过简化税种设置、调整征管格局、建立政策数据库的方式完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加大税后稽查力度等方法增强税收征管执行力;在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计税依据准确率方面,应采取建立评估系统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尝试批量评估方法,提升评估效率的方式;最后,在提升纳税人纳税服务遵从度方面,主要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方式,提高政策宣传覆盖率、建立规章制度,强化对中介市场的监督、律师介入税收征管工作、建立征信档案,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等方式。
张煜然[3](2020)在《基于间断均衡视角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1998年启动了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福利分房,正式开启了住房商品化的时代。随后的20年里,我国房地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居民的住房情况也得到不断的改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也开始蓬勃发展并维持了十余年的相对稳定。但从2016年以来,沿海城市的炒房热波及成都,受多方影响,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加剧,房价也一路走高,引起了全国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研究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仅仅只是研究成都市制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应将成都市施行的国家层面和四川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纳入研究范围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概念、内涵和边界进行了界定,本文研究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主要是针对商品住房市场的政策。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一般管理性政策构成了我国房地产政策的主要内容。本文梳理了1998年以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发展历程,通过间断均衡框架的分析,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和2016年“限购令”的颁布为分界点,将1998年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变迁划分成三个阶段。1998年—2008年是政策初期,主要是构建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市场;2008年—2016年是政策均衡期,但焦点事件爆发引发了新政策的出台,主要政策目标并未发生变化,仍是进一步鼓励住房消费;2016年—2018年是政策间断期,宏观价值取向的改变和政府注意力变化导致政策出现180度的转向。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间断均衡框架,对2008年汶川大地震这一焦点事件、2016年“房住不炒”新定位引发的宏观价值取向改变和城市人口策略引发的政府注意力变化进行了深度分析,结合成都市这一典型案例分析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的主要动力。文章最后,对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出了构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并结合成都市当前实际,就落实房住不炒新定位新要求,就成都市如何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张娟[4](2019)在《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文中研究指明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鉴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出台了多项针对该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居民住房福利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理解历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挖掘其变迁背后之机理,总结其未来发展之趋势,既是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理论需要。本文首先基于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政策文献计量方法,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展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聚焦点变迁的阶段特征和规律,并联系具体政策内容分析不同阶段政策主题词变化的原因,总结出1998-2018年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演进路径主要围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方面进行。其次,本文着眼于长时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引入间断-均衡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两个均衡期和一个间断期,体现出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特征。为了进一步解释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本文结合了修正后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综合考察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研究发现,政策形象变化是房地产调控变迁的前提,而焦点事件爆发、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和宏观层面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政策变迁的三个基础变量。最后本文从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张慷[5](2019)在《税收政策变化对房地产行业效应分析研究》文中提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有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现阶段,国内房地产行业走势向好,房地产价格处于逐渐升高的态势。由于担心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了涵盖税收货币等方面的政策制度,采取了宏观调控的手段。长期以来,房地产产业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机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价格的不正常增长,对于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科学分配房地产资源等有着深远意义。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收政策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在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探究房地产税收政策同房地产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成为了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文章的开头简介了此次研究的大致背景、主要意义、现实状况和研究对象等;然后介绍了房地产业定义及经济地位、房地产税收相关概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制、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改革现状,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变动趋势、我国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改革历程及与房价变动的对比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国内房地产税收机制变革创新的重要意义;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进一步以RS房地产公司为例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接着探析了房地产税收机制的变革创新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效应分析、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业各参与主体的影响、上海、重庆开征个人房产税试点比较分析。并探讨了国外房地产税制改革经验及其借鉴,主要从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进行介绍,分析国外房地产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了强化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对行业调控效应的政策建议,主要从政府方面及企业方面等进行探讨。
付伟胜[6](2019)在《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文中指出随着房价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家庭把房产作为保值增值的理财方式,间接地促进了房产交易的活跃。那么,个人在转让房屋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一)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278号文")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杨学斌[7](2019)在《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文中指出深圳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价格高企、税负繁重,对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上自然人存量房税收税源分散、纳税意识薄弱、数量众多、情况复杂,作为税收工作从业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房地产市场交易带来的工作压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作为切入点,围绕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国外或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采取科学合理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深刻剖析深圳现行税收政策,挖掘存在的问题和焦点,探讨其政策优化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本文主要对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进行了研究,形成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如下。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接着是文献综述,最后介绍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分析。第二章是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问题的基本理论,主要是税收效率、公平、财政原则,自然人存量房税收政策应在符合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税制结构设计理论配置税种、选择税源、安排税率,还研究了财产课税税制结构的基本理论为如何设计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提供参考。第三章是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及其解读,全面描述了现行税收政策出台和调整变化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第四章是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论证目前深圳存在政策设计不合理、政策负效应较高及政策执行压力较大等问题及其原因。第五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其成熟经验,得到了房地产税收支持地方财政、完善房地产税制体系、简并形成资本利得税及配套税收保障制度等4个方面的启示,基于前文的研究、分析及探讨,提出对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优化的意见建议。通过理论、数据分析及访谈研究,本文认为,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确实存在可以优化的空间,优化空间指的是:首先,在制度设计层面不尽合理,存在税负过分集中和重复征税的情况,现有的税制也与税收原则不相匹配;其次,制度内容的复杂性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引发征纳矛盾;最后,描述了当前纳税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惯用的手段,指出税务机关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再设计房产税税制及出台存量房交易资本利得税,为纳税人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提出各类实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立房屋评估机制、提供智能化办税系统及培育中介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刘娟[8](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沈阳市人民政府[9](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刘玉敏[10](2018)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界定》文中提出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其概念不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公平和税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综合税制改革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综合的所得边界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一问题。所得,天然地是一个务实的、充满政策性的复杂概念。“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对所得的界定不同,其背后的考量,是当下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得界定时得以借鉴的财富。所得税源起国外,各国税法学界对于所得概念早有探讨。农业社会为背景的源泉所得学说明确了“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但“资本——所得”分立的原则使得所得范围狭窄,难以符合税收公平;市场所得学说以市场交易为所得基础,有利于征管便利,但局限在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又难以避免所得范围过窄的问题;净资产增加理论将所有的资产净增长纳入所得,有利于税收公平,但其涵盖范围过大,难以全部实践。结合个人所得税最突出的税法特质,即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法以净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的基础概念,对此进行限缩之后更符合个人所得税中的“所得”:特定时间内取得的可用货币衡量的净收益和净财产的客观流入,而且必须是增强个人负担能力的所得。每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不同,各有特点,所得界定需要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和现实问题,进行充实和调整。但这一调整必须基于个人所得税法最重要的原则,即税收公平。自1949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范围不断扩大,仍可涵盖于限缩的净资产增加说之范围。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进行梳理,从一般条款、列举条款和否定条款的内容做进一步分析,所得的界定需要强调:排除财政补贴征税,确定受赠所得应该征税,明确所得发生时间点和计算的时间单位。应用限缩的净资产增加说这一所得概念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进行判断:资本利得属于征税范围,但是需要注意资本长期持有的通货膨胀问题和累进税制下一次处置金额过大的不利影响。损害赔偿的可税性要分类判断,根据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只有财产赔偿中针对所失利益的部分才征税。微信赞赏所得作为一种新型所得,因其所得性质判断困难,在目前分税制背景下,难以对其征税;根据限缩的资产增加说概念,微信赞赏所得理应属于应税所得。通过分析个例,对所得概念应用,也从结果上证明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应以限缩的净资产增加说这一所得概念对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将资本利得、财产损害赔偿和微信赞赏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明确所得概念的基础上,明示公众以其作为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问题作出法律解释,并一以贯之,实际上为“其他所得”的扩展圈定了范围。依此对当下所得税所涉及的数目繁多的法律解释进行梳理,有利于当下征税的税目更加具体明确。同时,民众参考所得概念,有利于其对新型所得征税与否有所预期,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经济生活。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对国外税收征管经验的整理 |
(二) 对信息社会背景下税收征管的研究 |
(三) 对税收征管现代化和改革的研究 |
(四) 对房产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整合法 |
(二) 访谈法 |
(三) 实地调查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一) 房产交易 |
(二) 税收征管 |
(三) 地方政府 |
(四) 政府职能 |
二、理论基础 |
(一) 政府职能理论 |
(二) 新公共行政 |
第二章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要素及现状 |
一、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要素 |
(一) 依据 |
(二) 人员 |
(三) 手段 |
二、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现状 |
(一) 依据方面 |
(二) 人员方面 |
(三) 手段方面 |
第三章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从依据角度 |
(一) 法制建设还不健全 |
(二) 依据制定还不科学 |
(三) 政务公开仍有不足 |
二、从人员角度 |
(一) 专业素质水平不高 |
(二) 行政伦理素质缺失 |
三、从手段角度 |
(一) 信息共享建设滞后 |
(二) 信息孤岛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思想层面 |
二、利益层面 |
(一) 部门间利益博弈 |
(二) 本部门利益考量 |
(三) 个人利益关联性 |
三、监督层面 |
(一) 专业素质制约 |
(二) 监督环节缺失 |
(三) 监督范围狭窄 |
第五章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
一、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 完善税收体系立法 |
(二) 科学制定行政依据 |
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
(一) 加强教育培训 |
(二) 健全考核制度 |
三、推进电子政府建设 |
(一) 优化电子平台建设 |
(二) 推动部门信息共享 |
(三)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
四、优化监督机制建设 |
(一) 实现全面监督 |
(二) 促进公民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记录 |
致谢 |
(2)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1.国外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2.国内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 |
(六)创新之处 |
(七)研究重点和难点 |
一、存量房交易相关概念及税收征管概况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存量房 |
2.存量房交易税种 |
3.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二)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概况 |
1.存量房交易量及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
2.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外部环境 |
3.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 |
4.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梳理 |
二、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 |
(一)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 |
1.政策难以全面掌握 |
2.政策执行时间拖延 |
3.临时性政策实施无法保障 |
(二)税收征管风险高 |
1.房屋查询信息可信度低 |
2.税务人员服务质量不高 |
3.“重征收、轻核查”局势严峻 |
(三)计税依据获取难度大 |
1.评估系统信息更新慢 |
2.评估工作效率低 |
(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 |
1.纳税人未按时申报 |
2.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 |
三、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问题成因 |
(一)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 |
1.税种设计不合理 |
2.政策传达工作不到位 |
3.政策执行条件不充分 |
(二)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
1.部门协作机制不成熟 |
2.税务人员学习意识不足 |
3.税后核查力度不强 |
(三)评估机制不健全 |
1.评估系统管理不到位 |
2.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 |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1.纳税人自身认知不足 |
2.房屋中介错误引导 |
3.相关涉税法律缺位 |
四、完善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对策建议 |
(一)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
1.简化税种设置 |
2.调整征收格局 |
3.建立政策数据库 |
4.实行部门分类合作 |
(二)增强税收征管执行力 |
1.补充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
2.考核制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
3.简化税收征管流程 |
4.加大税后稽查力度 |
(三)完善评估机制 |
1.建立评估系统管理制度 |
2.尝试批量评估方法 |
(四)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
1.提高政策宣传覆盖率 |
2.强化对中介市场的监督 |
3.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 |
4.律师介入税收征管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含致谢) |
(3)基于间断均衡视角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性 |
第2章 概念、内涵和理论框架 |
2.1 房地产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概念 |
2.2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内涵 |
2.2.1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主体、客体、目标、边界 |
2.2.2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时代价值:决定城市发展的未来 |
2.3 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的理论框架 |
2.3.1 公共政策分析的间断均衡框架 |
2.3.2 间断均衡框架在我国政策变迁分析中的运用场景和研究评估 |
2.3.3 间断均衡框架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领域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3章 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的回顾与评估 |
3.1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与间断均衡框架的相关性分析 |
3.2 基于间断均衡框架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阶段 |
3.2.1 均衡期:初期政策(1998——2008) |
3.2.2 均衡期:焦点事件引发新政策(2008——2016) |
3.2.3 间断期:根本性变化(2016——2018) |
第4章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的主要动力 |
4.1 行政命令牵引:政策变迁的主要形式 |
4.2 焦点事件爆发:汶川大地震 |
4.3 宏观价值取向的改变:房住不炒的新定位 |
4.4 政府注意力转移:城市人口发展策略 |
第5章 研究结论及启示 |
5.1 间断均衡框架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的解释限度 |
5.2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5.3 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动力的评估 |
5.4 借鉴国内先发城市经验、结合成都市实际的有关政策建议 |
5.4.1 继续沿用抑制投机的措施 |
5.4.2 根据人口情况合理确定住房供应结构和规模 |
5.4.3 加大住房保障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 |
5.4.4 摆脱卖地困境:探索城市运营新方式 |
全文总结及局限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1.1998年——2018年国家层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清单 |
2.1998年——2018年四川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清单 |
3.1998年——2018年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清单 |
(4)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宏观调控 |
2.1.2 政策变迁 |
2.2 间断-均衡理论及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2.1 间断-均衡理论 |
2.2.2 间断-均衡理论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迁阶段分析 |
3.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的选择与分析方法 |
3.1.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选择 |
3.1.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分析方法 |
3.1.3 信效度检验 |
3.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阶段的定量分析 |
3.2.1 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1998-2002 年) |
3.2.2 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2003-2009 年) |
3.2.3 房地产市场化调整阶段(2010-2018 年) |
3.2.4 变迁阶段的总体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阐释与内在机理 |
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理论阐释 |
4.1.1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探索阶段(1998-2002 年) |
4.1.2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深化阶段(2003-2009 年) |
4.1.3 间断期:房地产宏观调控得转向阶段(2010-2018 年) |
4.1.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历程的总体阐释 |
4.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 |
4.2.1 焦点事件爆发 |
4.2.2 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 |
4.2.3 宏观层面价值取向 |
4.2.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 |
5.1.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
5.1.2 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配套政策 |
5.2 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 |
5.2.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性 |
5.2.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回归 |
5.2.3 加强房地产预期管理 |
5.3 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
5.3.1 合理配置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
5.3.2 提高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 |
5.3.3 搭建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5)税收政策变化对房地产行业效应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房地产业定义及经济地位 |
2.1.1 房地产业的定义 |
2.1.2 房地产业的重要经济地位 |
2.2 房地产税收相关概念 |
2.3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制 |
2.4 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 |
2.4.1 地租理论 |
2.4.2 税负转嫁理论 |
2.4.3 税制优化理论 |
第三章 房地产相关税收改革现状分析 |
3.1 房地产价格变动趋势 |
3.1.1 房价平稳时期(1998~2003年) |
3.1.2 房价快速增长时期(2003~2007年) |
3.1.3 房价震荡时期(2007~2009年) |
3.1.4 房价稳定增长时期(2009~2015年) |
3.1.5 房价加速增长时期(2015~2018年) |
3.2 我国房地产业相关税种改革历程 |
3.2.1 房地产税制建设时期(1978~2002年) |
3.2.2 房地产税制调整时期(2003~2010年) |
3.2.3 房产税改革试点时期(2011年至今) |
3.2.4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时期(2016年至今) |
3.3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房地产税制体系结构不合理 |
3.3.2 重复征税与税种缺失问题并存 |
3.3.3 房地产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 |
3.4 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第四章 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取 |
4.2 数据来源 |
4.3 变量定义 |
4.4 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 |
4.5 面板数据协整检验 |
4.6 模型的选择 |
4.7 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第五章 增值税改革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RS房地产公司为例 |
5.1 RS公司简介 |
5.2 RS公司纳税情况分析 |
5.2.1 涉税种类分析 |
5.2.2 税负水平分析 |
5.3 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对RS公司的影响 |
5.4 RS公司的税收筹划建议 |
第六章 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分析 |
6.1 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效应分析 |
6.2 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 |
6.3 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业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
6.4 上海、重庆开征个人房产税试点比较分析 |
6.4.1 上海、重庆个人房产税试点方案 |
6.4.2 上海、重庆个人房产税比较 |
6.5 国外房地产税制改革经验及其借鉴 |
6.5.1 日本房地产税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
6.5.2 新加坡房地产税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
6.5.3 国外房地产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七章 强化税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政策建议 |
7.1 政府方面 |
7.1.1 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体系,提高政策调控效率 |
7.1.2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建设,强化政策调控效果 |
7.1.3 合理设计税率 |
7.1.4 减少房地产税收种类,降低总体税负 |
7.2 企业方面 |
7.2.1 投资环境转向聚焦二、三线城市 |
7.2.2 投资类型向精细化的中小户型发展 |
7.2.3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投资规模 |
7.2.4 加速战略调整,完善开发方式 |
7.2.5 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论文提纲范文)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一)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1.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
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二)无偿赠与税法规定的相关人 |
(三)多子女共同继承,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 |
(四)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
(五)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 |
(六)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 |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一)正常房屋买卖 |
1. 房屋原值具体为: |
2.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 |
3. 合理费用是指: |
(二) |
(三)受赠房屋再转让 |
(四)继承房屋再转让 |
(五)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
(六)房屋拍卖 |
(7)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分析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税收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财政原则 |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
一、税种的配置问题 |
二、税源的选择问题 |
三、税率的安排问题 |
第三节 财产课税的税制结构 |
一、财产课税的一般概念 |
二、一般财产税 |
三、特种财产税 |
第三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及解读 |
第一节 现行政策 |
一、政策出台及其调整变化情况 |
二、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
三、特殊交易行为税收政策规定 |
第二节 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
一、多部门协作管理情况 |
二、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举措 |
三、深圳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系统 |
四、房地产交易税收纳税服务 |
第四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设计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 |
一、房地产活动税负存在不均衡情况 |
二、各税种政策规定口径存在不一致情况 |
三、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执行难问题 |
第二节 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产生较大的非税负效应 |
一、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加大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 |
二、纳税人对政策调整敏感度较高,政策调整后维稳压力增大 |
第三节 存量房交易行为乱象为政策执行带来较大压力 |
一、计税价格符合设置了征税底线但不能完全防范税款流失 |
二、为达少纳税不纳税目的采取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
三、协同多部门共享涉税信息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
第五章 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政策优化建议的探讨 |
第一节 国际成熟经验之借鉴 |
一、若干国家或地区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
二、境外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建议政策设计者再设计房产税并整合出台房产交易资本利得税 |
一、对房产税税政进行再设计 |
二、对存量房交易征收资本利得税 |
第三节 建议政策遵从者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规避政策误区 |
一、尽量达到税收优惠减免条件 |
二、规避房屋交易的税制“陷阱” |
三、尽可能采取较为有利的交易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建议政策执行者优化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 |
一、营造公平的税收管理环境打击偷漏税 |
二、建立与市场公允价格挂钩的房屋评估机制 |
三、提供多途径的智能化办税系统 |
四、培育更多的合法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筹划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致谢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问题提出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所得概念之初立:以所得理论为基础 |
第一节 所得理论梳理及评价 |
一、源泉所得学说 |
二、市场所得学说 |
三、净资产增加说 |
第二节 所得理论选择:限制的净资产增加说 |
一、限缩的净资产增加说之合理性 |
二、限缩的净资产增加说之初立 |
第二章 所得概念之重塑:结合中国个税现实 |
第一节 纵向对比:个税中“所得”的立法演进 |
一、1949-1980年个税的“所得” |
二、1980-1992年个税中的“所得” |
三、1993-2018年个税中的“所得” |
四、小结:逐渐扩张的所得范围 |
第二节 文本观察:基于个人所得相关条款的分析 |
一、一般条款 |
二、列举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限缩的资产增加说之再明确 |
一、所得内容明确 |
二、所得时间判断 |
第三章 所得概念之实践:争议所得个例分析 |
第一节 资本利得 |
一、我国立法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三、问题解决 |
四、小结 |
第二节 损害赔偿 |
一、我国立法现状 |
二、可税性讨论 |
三、小结 |
第三节 微信赞赏 |
一、微信赞赏 |
二、可税性讨论 |
三、税收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张家港市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研究[D]. 王亚男. 苏州大学, 2020(03)
- [2]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杜利娜.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基于间断均衡视角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迁研究[D]. 张煜然.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D]. 张娟. 燕山大学, 2019(06)
- [5]税收政策变化对房地产行业效应分析研究[D]. 张慷. 河北工程大学, 2019(02)
- [6]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J]. 付伟胜. 注册税务师, 2019(11)
- [7]深圳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研究[D]. 杨学斌. 深圳大学, 2019(01)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10]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界定[D]. 刘玉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