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刍论(论文文献综述)
孙凤洋[1](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堂云[3](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吕启飞[4](2019)在《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以公共财政作为基础的政府采购,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采购方式作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手段,其完善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其正确适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经济能否获得持续性发展。但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在制度规定与实践环节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旦由于以上因素发生纠纷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甚至使采购经手人未能将采购方式的准确适用落到实处,以至影响了采购的进程和落实情况。本文以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作为基础,反思了PPP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重构建议。采购方式的实践概况和性质是研究的起点,故本文第一部分以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实践及其特殊性质为基础,对其做了简单探讨。通过研究,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自国外引入,从初创阶段的尝试研究,到发展阶段不断摸索、小有成就,至今天已经有三十多年历史。经实践的分析发现,首先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与传统的政府采购有极大区别,二者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各有特点,二者所涉及合同的复杂程度也大不相同、同时在两种不同模式下政府的地位以及项目的承接主体都无法一并而论。其次,在PPP的模式下,采购的公益性表现的更为明显,这一点在适用范围、主体的参与方式、乃至基础设施项目的目标上都有所体现。最后通过以上比较发现,基础设施PPP项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考察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两大类方式的适用性。通过结合法律及实践进行研究发现,由于每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在适用上存在不同:公开招标适用范围最广,能够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多数项目。邀请招标可适用项目较多但次于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工程总包合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时间要求高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简单,成本较低,适用于工程中的总包合同。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创新途径,其适用的范围正逐步扩大。以上两部分作为研究的基础,第三部分反思了各种政府采购方式适用上存在的不足,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中,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未能最大限度的结合以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其次关于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和适用程序规定也不够明确,使实践中采购效率低下;还有一点是在立法与实践环节没有将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融洽结合以促进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更好的落实。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是第四部分,通过以上研究,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重构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路径。比如首先应当统一两个基本法,合并两类采购方式为统一的招标方式,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更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价值。其次,通过健全法规体系,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使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再次,应当健全采购方式适用程序规定,具体的做法是通过适应当前互联网环境的发展,并加快采购市场的开放来落实。最后是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进行有益的实践,积极促进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接轨。本文通过以上研究,最终目的是对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实践提出重构建议,为完善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建言献策。
陈向阳[5](2014)在《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肇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一些国际组织也发布了政府采购的国际性规则。中国政府采购立法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也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无论是在立法思路、立法模式、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还是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具体制度上均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实践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制约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之达成。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也呼吁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化,这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为此,本文以“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题,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秉承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规制、以多元法律部门协调规制的思路,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双重视角,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尝试提出一套系统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主要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关联,是本文首要探讨之问题。本章首先解决“什么是政府采购”这一问题,包括政府采购的概念、功能和法律性质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为什么政府采购需要法律规制,并分析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发展概况。最后,本章重点立足于中国实践,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实践,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践运行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困境,并引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之迫切性这一议题。第二章,重构政府采购立法的总体设计原则。政府采购立法应秉承何种立法思路,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政府采购建制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应贯彻哪些基本法律原则等,这些都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问题,本章予以探讨。本章首先分析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思路弊端,进而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两大立法思路。其次,本章剖析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指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分散立法模式的诸多缺陷,进而提出从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模式转型这一结论性观点。在此基础上,本章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优化建议。本章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总体设计原则,为后文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建构和实践提供了观念和价值指引,至为关键和重要。第三章,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决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幅度,是政府采购建制与完善之首要问题。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经验,剖析确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几大要素。以此为基础,本章立足于中国,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并分析其中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中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制度的建议。按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逻辑,采购主体、采购客体(对象)、采购客体之门槛金额及适用除外等要素一并构成对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之界定,其中采购客体之门槛金额系对采购客体的量化,适用除外系对采购客体概括性规定之例外,均属于采购客体的范畴。故本章从采购主体和采购客体两大方面探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第四章,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采取何种方式、遵循何种程序,是政府采购建制目的、价值原则得以落实的具体媒介,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也成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核心。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国际经验,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以政府采购规制的国际经验为依据,首先探讨了我国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规定,并分析其中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方式的制度建议。其次,本章探讨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规定,分析其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政府采购的救济与监督。“无救济,即无权利”,政府采购的救济和监督是政府采购核心程序之逻辑延伸,救济和监督制度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环。本章以相关国际规则关于政府采购救济的立法经验为中国借鉴,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缺陷,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进而,本章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指出其中的立法缺陷,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冯海燕[6](2014)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支出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规范政府采购,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有着重要的意义。1996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十几年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的完善和改革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探索和实践。基层政府特别是区县级的政府采购由于起步晚,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比较滞后,其采购现状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基层采购工作的一个缩影,所以对于地方政府采购的研究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规范性分析,从政府采购理论出发,阐述了政府采购的概念、特点及原则。分析了政府采购有关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的理论依据。其次,在理论介绍的基础上,通过研究2007-2012年的采购数据结合调查问卷等方式,分析了目前邗江区政府采购的现状,对邗江区政府采购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并总结了目前采购工作存在的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到位、采购工作缺乏计划性、采购法规不健全、采购监管不到位、未建立采购绩效评价机制等问题。再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了发达国家美国和韩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优点,同时研究了周边地区泰州泰兴市、镇江扬中市政府采购的工作特色,以此获得一定的启示。最后,对完善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三点对策:完善邗江区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建设;深化配套邗江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优化邗江区政府采购程序。增加采购计划编制环节,建立供应商库,引入监督约束机制。
刘英[7](2013)在《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充分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购买行为。随着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强化,政府采购运用公共性资金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特征逐渐突显,可以说政府采购已然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相较于政府采购活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采购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要尽快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我国将面临非常大的国际挑战。为真正提高我国的竞争力,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迫在眉睫。众所周知,中西方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上经过了不同的阶段,甚至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方面,学界也有不同观点。大部分的学者比较赞成国家干预理论,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促使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当然还有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节约交易成本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立的内在动因,除此之外,支持寻租理论、博弈论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了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借鉴外国的的先进经验不失是一种良策。通过对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小同情况,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同样,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基础;在政府采购原则上,引用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方式多样,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不论监督机制还是申诉机制,我国都已建立。在西方国家中,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当属美国、英国。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指导,由法律、条例和实施细则三个层次构成,除联邦政府外,各州也有自己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美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从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两方而形成;了规范的政府采购治理机制,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制,真正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进行。英国管理体制松散,其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的,整个过程非常注重竞争,总体上有向采购职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作为亚洲国家的日本,是《政府采购协定》的倡导国和最先签字国之一,其政府采购非常注重采用招投标程序,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时,亦可以及时制定相应的变换措施,以此保护本国市场,在总理府内设置的“政府采购苦情处理本部”充分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透明,为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做出了指引。韩国1996年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后,积极开放国内市场,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针对国内、国际政府采购争议设立不同的解决机制。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为我国在成为《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后,如何发展政府采购指明了方向。如何将它国的经验真正的吸收,离不开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深刻分析。虽然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我国和英美日韩保持着一致,但具体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如组织管理机构不同,具体的采购模式不同,政府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通过比较,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如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方式过于国内化,有些部分存存着不协调;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至今还未理清;政府采购的监督质疑机制不完善,还有政府采购政策过于单一,缺乏专业的政府采购人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等等。一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多种政府采购方式并行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以及中诉处理机关。为弥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方面,协调《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对于缺乏可操作性项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政府采购原则方面,明确公开、公平和竞争原则,同时加入效益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在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方面,注意采购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以及明确具体方式的使用条件,在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保证信息充分公开,同时建立资格审核制度;在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方面,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资金的范围;在监督管理和质疑程序方面,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质疑程序的主体应包括潜在供应商,在质疑事项上,所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行为都应涵盖在内。当然,不论是哪一方面,都不能缺少专业的采购人才,我国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要尽快提上日程。
胡兰玲[8](2013)在《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采购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关系到采购市场的兴衰,又关系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关系到政策目标与社会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既有相关的立法,又有相关的制度,还有社会自身的因素,其构建必须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于2003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有关的实施细则仍然以“意见稿”的形式在征求意见,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制度也没有成为体系,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则难以及时解决。当政府采购纷争出现以后,无论是法律适用,抑或是制度的规范,都难以解决,以至于对簿公堂,宣诸媒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使公众难以明辨是非。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现实,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纠纷产生及解决的途径,引导公众从制度的角度看待纠纷与解决,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乃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经济、政治、管理、法律、社会等多维度视角,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理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基于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法律制度应该完善的立意下,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认识,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政府采购本身具有深刻的内涵,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将政府采购功能充分发挥,也必须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进行通盘考虑,而权利救济、监管制度、绿色采购等完善措施,正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延伸的,其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论文主要部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长期政府采购实践的结果,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已经形成体系,与之有关的制度也趋于细化。我国政府采购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陆续形成,亟待规范及完善的方面正在逐步解决。“采购法”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政策目标之间有必要做到在价值排序、各自的限度方面协调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并最终达到其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第二章是政府采购的定位。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等特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法”作为部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为民事合同;“采购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应本着理清关系,解决法律适用的原则,将二法归一,招标投标历来作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法,应接受“采购法”的调整,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采购法”中。第三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在政府采购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权利主体,也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供应商,其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义务主体是采购人,其应如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义务,供应商与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在信息的获得、经济力量对比上存在着不对称,且制度设置不利于供应商进行救济,二者地位有强有弱,供应商为弱势主体,而采购人为强势主体,供应商权利容易受损害,应对其权利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为: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采购所需的采购资金,以及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第四章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应废除质疑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并扩大救济对象;司法救济应增加民事诉讼救济通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应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实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事先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关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石,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切实实现政府采购的绿色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林伟强[9](2013)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业活动之一,也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功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和政府影响、调控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预防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试行到正式立法实施时间不长,现有的法律法规也较为简单,政府采购的实践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实践都处于探索阶段,体制不尽相同,各地均存在种种问题。由于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完善并合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能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而且能对大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利用率。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体制不仅是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财税、金融一起成为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国内外政府采购研究现状分析入手,从政府采购体制中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运用政府采购、公共选择和公共支出等理论,分析了政府采购体制的构成和运行,并对照广州市的政府采购发展和现状,研究了目前广州市的政府采购体制与当前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存在问题,指出了二者的密切关联性。借鉴国外城市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体制建设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支出效益的重要性,试图提出完善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的建议和措施。
朱最新[10](2011)在《刍论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立法的空白,有力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但与GPA规定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在中国加入GPA的关键时期,应该从国情出发,根据GPA规定,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明晰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从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刍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刍论(论文提纲范文)
(1)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2.1.5 文献简评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1.3 描述性分析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4.5 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结论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6.7 借鉴与启示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4)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相关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四) 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实践及特殊性质 |
(一) 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实践 |
(二) 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质 |
二、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及其比较 |
(一) 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 |
(二) 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比较 |
三、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 未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
(二) 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
(三) 采购方式的适用程序规定不完善 |
(四) 未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接轨 |
四、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重构的建议 |
(一) 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
(二) 明确规定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
(三) 健全采购方式适用程序规定 |
(四) 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接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概述 |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的功能定位 |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 |
一、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缘由 |
二、英美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制度 |
三、政府采购的国际法制度及实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迫切性 |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采购立法的总体设计原则 |
第一节 立法思路的改革 |
一、以GPA等国际规则为范本 |
二、多元法律部门协调规制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完善 |
一、现行立法模式及其缺陷 |
二、完善立法模式的建议 |
第三节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的优化 |
一、立法宗旨的优化 |
二、基本原则的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要素的确定 |
二、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经验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 |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界定 |
一、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二、政府采购程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救济与监督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二、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三、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缺陷 |
四、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缺陷 |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构架统一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况 |
1.2.2 国内研究现况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政府采购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政府采购概念界定 |
2.2 政府采购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 |
2.2.2 公共财政 |
3 邗江区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3.1 邗江区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
3.1.1 邗江区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情况 |
3.1.2 邗江区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情况 |
3.1.3 邗江区政府采购构成情况 |
3.2 邗江区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 |
3.2.1 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
3.2.2 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社会效益逐步提高 |
3.2.3 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初显 |
3.3 邗江区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
3.3.1 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缺乏刚性 |
3.3.2 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难以形成规模采购效益 |
3.3.3 采购制度不健全 |
3.3.4 采购监管工作不够到位 |
3.3.5 未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
4 国外及周边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
4.1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 |
4.1.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
4.1.2 韩国政府采购制度 |
4.2 周边地区政府采购制度 |
4.2.1 镇江扬中政府采购 |
4.2.2 泰州泰兴政府采购 |
4.3 启示 |
5 邗江区政府采购的对策研究 |
5.1 完善邗江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发挥政策性功能 |
5.1.1 制定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地方采购规章制度 |
5.1.2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性功能 |
5.2 深化配套邗江区公共财政支出改革 |
5.2.1 完善部门预算管理 |
5.2.2 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 |
5.2.3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
5.2.4 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 |
5.3 优化邗江区政府采购程序 |
5.3.1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
5.3.2 建立供应商库 |
5.3.3 引入监督约束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解析 |
(一) 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外延 |
(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建立的理论基础 |
二、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实状况 |
(一) 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 |
(二) 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三) WTO《政府采购协定》 |
三、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异同 |
(一) 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同点 |
(二) 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同点 |
(三)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缺陷 |
四、完善和健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特征 |
(二)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谢辞 |
附件 |
(8)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基本观点与基本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 |
第一节 历史沿革 |
一、起源 |
二、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 |
一、目标定位 |
二、目标内容 |
三、各目标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
一、国际通行的原则 |
二、我国现行的原则 |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定位 |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特点及方式 |
一、政府采购的特点 |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的属性 |
一、政府采购法的几种学说 |
二、政府采购法的部门法归属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
一、政府采购合同定义 |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学说 |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 |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
一、两法的矛盾冲突 |
二、两法的法律适用 |
三、两法矛盾解决方式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 |
第一节 供应商 |
一、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
二、供应商的权利 |
三、供应商权利的保障 |
第二节 采购主体 |
一、“采购法”中采购主体的定位 |
二、政府采购主体的标准 |
三、国际通行的采购主体 |
四、国内采购主体范围 |
五、采购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政府采购的对象 |
二、政府采购所需的资金 |
三、政府采购行为 |
第四章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设定 |
一、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特点 |
二、行政救济 |
三、司法救济 |
四、构建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监管主体的完善 |
三、强化对监管对象的监管 |
四、监管方式的完善 |
第三节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意义 |
二、政府绿色采购的基础 |
三、绿色采购的标准 |
四、绿色采购的监管 |
结语 |
征引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二章 政府采购体制的理论概述 |
2.1 政府采购体制的理论界定 |
2.1.1 政府采购的定义 |
2.1.2 政府采购的对象 |
2.1.3 政府采购的特点 |
2.1.4 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 |
2.2 政府采购体制的定义、构成和运行 |
2.2.1 政府采购体制的定义 |
2.2.2 政府采购体制的构成 |
2.2.3 政府采购体制的运行机制 |
2.3 本文应用的主要理论 |
2.3.1 政府采购理论 |
2.3.2 公共选择理论 |
2.3.3 公共支出理论 |
2.3.4 委托代理理论 |
2.3.5 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的现状 |
3.1 广州市现有的政府采购体制及其运行状况 |
3.1.1 广州市现有政府采购体制的构成 |
3.1.2 广州市现有政府采购体制的运行及其成效 |
3.2 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广州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问题 |
3.2.2 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外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4.1.1 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体制 |
4.1.2 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体制 |
4.1.3 国外政府采购体制建设所带来的重要启示 |
4.2 国内不同地区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经验及启示 |
4.2.1 东北模式 |
4.2.2 山东模式 |
4.2.3 深圳模式 |
4.2.4 经验和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的建议 |
5.1 完善政府采购行政体制 |
5.1.1 设立合理的政府采购组织机构 |
5.1.2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方式 |
5.2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5.2.1 完善采购人管理制度 |
5.2.2 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 |
5.2.3 完善政府采购代理制度 |
5.3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
5.3.1 完善财政监管体系 |
5.3.2 建立更广泛的监督体系 |
5.4 电子化政府采购 |
5.5 完善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刍论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
三、明晰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一) 完善政府采购主体的适用范围 |
(二) 明确政府采购客体的适用范围 |
1.政府采购客体适用范围的确定性。 |
2.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客体排除适用的范围。 |
3.回应绿色采购这一时代要求。 |
(三) 健全政府采购限额制度 |
1.注意区分GPA门槛价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 |
2.在不违反GPA的前提下,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
3.建立价值评估规范体系。 |
四、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
(一)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
(二) 规范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
(三) 全面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五、完善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 |
六、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
四、我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刍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D]. 孙凤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反思与重构[D]. 吕启飞.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5]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D]. 陈向阳. 武汉大学, 2014(01)
- [6]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问题研究[D]. 冯海燕. 扬州大学, 2014(03)
- [7]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D]. 刘英. 山东大学, 2013(11)
- [8]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D]. 胡兰玲. 南开大学, 2013(07)
- [9]广州市政府采购体制研究[D]. 林伟强.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1)
- [10]刍论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J]. 朱最新.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