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论文文献综述)
张景涵[1](2020)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规范类型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诸如立法决策或者司法裁判等法律的决定,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在立法期限或司法裁量时间成本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但上述决定并非脱离理性判断以及衡量,法律理性主义或者法律经验主义至多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理论理性或实践理性的认识标准,但对于像法律实践这一类实践的话语如何以“实践”的方式来达到理性的结果,却并没有提供更有说服力、更有实践可能性的标准或规则。尤其是对于具体的部门法实践来说,通过怎样“实践”的方式来达到立法决策希冀理性的结果,需要认真的思索。也即,通过何种方式来检视具体部门法的实践效果,没有更有说服力和实践可能的标准或规则。本文讨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的标准,但不能因此回避对部门法实施效果的检讨。作为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评估,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找出法规实施以及法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今后该法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当前,我国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上,各个方面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相对稳定的实在法律规范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之间难免有乖悖之处,如何使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变动着的实际生活并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必须做深入研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同时也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过渡,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也逐渐走向多元化,即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大调整模式并存。故本文选取意思自治、集体协商以及国家干预三大调整模式作为切入点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进行研究。认识法律并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反推之,讨论《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是为了更好的认识《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特别”合同法,劳资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贯穿全文。另一方面,矫正资强劳弱的《劳动合同法》部门法属性决定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特征。此外,在劳资私人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真空部分,需第三方机制的介入进行协调,以此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协调规范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本文选取从意思自治、国家干预和集体协商三大规范调整模式的角度切入。如果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与实证整体拟制为一个自然人,那么前述三大规范调整模式便是该自然人的骨骼,而它们所涵摄下的《劳动合同法》具体制度便是遍布骨骼周围的血肉,即通过意思自治、国家干预以及集体协商三大规范调整模式将整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框架脉络串起来。在第一章中,本文开门见山地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观察角度的类型化进行了阐释,分别选取意思自治、国家干预以及集体协商三大调整规范模式的角度进行检视。原因在于就《劳动合同法》规范实施主体而言,三者存在主体的区别:意思自治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达、协商一致;国家干预强调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第二章讨论《劳动合同法》意思自治规范下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检讨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分别检讨了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第三章讨论了《劳动合同法》国家干预规范下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检讨了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违约金、补偿金和赔偿金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制度。上述国家干预下的制度中,批判较多的是相关制度对用人单位用工灵活性的影响:书面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的绑定、“三金制度”和劳务派遣制度限缩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增大了用工成本;在实际的操作中,用人单位对此的意见也较大。甚至认为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调整。但对制度的理解仅仅着眼于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而放弃了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一定会引发对制度的教条主义视角和理解。《劳动合同法》中现有的对国家干预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倾斜保护的理解不能陷入教条主义的困境。第四章讨论了《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调整模式的实施效果,特别是作为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的实施样态。对于这些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文章分别从立法宗旨的落实、学界的不同讨论以及实证的样态三个层面进行检视。第五章关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分别从实施效果的价值分析、功能检视和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三个层次进行讨论。实施效果的价值分析主要强调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矫正正义的两大价值取向;功能检视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内部规范的互动以及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而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则是分别对应本文第二、三章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规范,通过提出对其涵摄下具体制度修改、完善的意见来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进行回应。
任青[2](2016)在《《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立法及现代价值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在我国矿业立法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一方面承袭了清末矿业立法的精髓,同时借鉴国外矿业法律做出了一些创新,正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推陈出新,才为民国南京政府修订的《中华民国矿业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意义重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当代的矿业立法也有一些新的启发和立法上的借鉴作用。笔者以整部《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首先,从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政治背景和对国外矿业法律制度移植的角度,分析《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立法过程及体系。其次,深入研究整部法律的立法特征,从立法形式和内容实质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使我们对此部法律有一个整体上的宏观把握。再次,笔者对该部法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和阐释,主要是从矿业权的概念和性质、外资和矿税制度、矿工和矿业用地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最后,对整部《中华民国矿业条例》进行价值评析,主要阐释了其对矿业立法的现代价值分析。对当代的启示笔者着重从矿业权的概念,以及引进外资制度和矿业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从而得出当代矿业法律的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以期能更好地发展当代的矿业立法,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曹俊金,阮赞林[3](2015)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原则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没有规定专门的案由,导致目前立案案由差异较大的现状,应增加"食品安全责任纠纷"这一项新的案由,在食品惩罚性赔偿金诉讼中应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扩大解释,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应满足特定的责任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及实施不法行为这三个要件,损害后果并非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应在《食品安全法》中进一步完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成家全[4](2015)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突出因素,而学校体育内在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无法规避的必然现象,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此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基于学校体育风险的来源、体育保险市场的现状、体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以“权利论”为视角,从完善学校体育保险、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强化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并根据一般侵权理论来论述体育风险责任的分担和免责条件。从法哲学层面来看,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逻辑体系,其逻辑起点建立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研究,自然不能忽视体育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发生过程来看,无论面对体育内在风险还是超常风险,对体育风险的防抑、人身伤害的减损是应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这需要学校及时实施对学生的救助行为,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因而,考察并研究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既是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重大基础性课题。从“义务论”角度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基础性分析,以学校体育主体救助行为为逻辑起点,对学校实施救助行为存续时间、存在方式、存在条件以及行为主体、救助行为履行标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救助行为性质、行为特征、行为类型进行一般理论抽象,确立学校体育教育中救助义务的基本的命题和判断,从而对学校体育领域救助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整体研究,全面阐释学校体育领域的救助义务。本文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分担和风险损害的关联理论、法哲学上的义务论,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救助行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对遭受体育风险损害的主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的保护为目的,将救助义务置于救助行为中考察,以救助行为存在的时间轴为标准,综合考虑学校性质、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履行救助行为过程中风险、损害、过错、因果连结、伦理等因素,把学校体育中的救助义务分为广义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义务,以义务论为视角,深入研究学校体育纠纷下的救助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类型、法理基础、救助义务确立标准、履行标准、救助义务纠纷中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分担等法律问题,整体性解决学校体育领域内涉及救助义务的纠纷,在救助义务的承担主体上,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救助义务履行模式。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鉴于目前并没有出现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以三种方式来表述救助义务:其一,认为救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类型,是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二,认为救助义务应当独立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之并列;其三,基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职责,认为救助义务就是学校应对伤者及时提供紧急治疗并告知伤者的监护人。但这些表述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不足以涵盖救助义务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通过对救助义务概念的国内外考察,参考学者对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及风险保障机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分担等理论成果,认为在学校体育领域内,救助义务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参与主体对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抑、伤害减损进行必要的干预义务和伤害损失的适当补偿义务。第二部分,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本部分从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学校体育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分析当前对学校体育纠纷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和重点关注的基础上,将学校体育纠纷分为民事责任类纠纷、行政责任类纠纷、刑事责任类纠纷和诉讼责任类纠纷4种类型。从引起纠纷的原因上看,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占绝大多数,通过搜集和梳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共90例,数据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所引起,并且这种救助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别的实证分析,在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宜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中心,以“义务论”为视角,要求具体的义务承担者,通过适当履行自己承担的救助义务,来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救助义务的法理阐述。学校体育教育涉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诸多因素。从司法实践上看,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五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涵明确将学校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学校体育救助义务逐步规范化。笔者依据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时间轴为标准,参照体育风险防抑、体育人身伤害减损要求,将救助义务分为严格救助义务和一般救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人身伤害,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可能分担受害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本文将此类经济性帮助称为广义救助义务,但三类救助义务,在强制性上存在显着的程度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定性,并涉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议。围绕以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救助义务法律化发展路径,介绍了两大法系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标准,即特殊关系理论和管理他人事务理论。借鉴康德、德沃金等人的互助义务、慈善义务、司法义务、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等义务理论,从方法论上说明道德义务并不排斥救助义务的法律化,以结果主义论和义务论角度论证救助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不以体育风险来源为条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而学生在校自发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承担一般救助义务,是否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存在限定性,广义救助义务的存在基于体育风险责任分配的正义性,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过程无关,主要考虑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具有对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质,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学校不应该再承担强制性的广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救助义务理论的目的是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在面对伤害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抑风险对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看见他人遭受伤害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伤害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通知专业救援人员等,在相应专业人员到来之前穷尽一切办法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此,本部分以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义务一权利范式、义务范式路径,论证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的合法性及其范围,阐明救助义务的适当履行标准。通说认为救助义务存在的界限是双叉标准,该标准首先要求可预见性问题,其次是公共政策问题,前者是指对风险伤害的可预见性,后者是对体育教育的公共政策定位,并决定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存在范围。从危险程度和行为主体预见能力上看,救助义务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二者都提高或减小时履行标准自然上升或下降,而当行为人预见能力相一致时,危险来源、危险程度并不是判断救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严格救助义务的履行,可预见性是决定学校是否适当履行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履行因为具体救助主体、救助时机存在不确定性,应适用回复性标准,广义救助义务的履行应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在尊重学校意愿的基础上,宜适用酌定标准。但适用司法自由裁量不会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区别,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学校对受害者承担广义救助义务,实质上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增加学校经济压力和教职员工心理压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功能的实现。第五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论述了学校违反严格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以平等理论论证了学校承担广义救助义务的正义价值和局限性,从实质上看,学校体育领域的风险责任一般通过社会分担,在伤害救助机制缺失下,广义救助义务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职能,任何当事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或双方分担损失都容易引起争议,即使存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通常都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利于体育精神的培养。同时,对学校体育内在风险的责任分担,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风险自担标准,司法上对此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由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风险自担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条件,风险自担规则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本身所容易发生的和内在的风险,该规则强调体育活动参加者认识上的自主性和行为上的选择性,对于学校体育内在风险而言,自担风险规则具有单独的适用价值,对于超常体育风险,禁止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第六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学校体育风险责任应该由社会分担,学校违反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解决的同时,不应弱化对学校相关责任者的行政问责,将经济赔偿、补偿和行政责任适当分离,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学校体育发展保障机制,从风险救助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目前的救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
傅玉[5](2013)在《劳动关系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规模也随之增大。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来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农村人口逐步转移到城市,一步一步实现城市化,不同制度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已经证实了这条基本的经济规律。在我国,由于制度条件、历史条件以及人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采用的是“农民工”这种特殊的形式,与别的国家完全不同。农民工不属于传统的农民,因为他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生活来源等方面都与传统的农民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也不属于城镇居民,因为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经济、政治、社会权益。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比2012年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长5.4%。农民工在流入地区和流出地区之间的双向流动状态,以及他们对流入地城市和流出地乡村的双重归属,使其在人口分类中既有别于乡村人口,也难以归入城市人口,而成为我国当今社会一个跨越城乡界限、与城乡都有着密切联系的人口类型。尽管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农民工却成了社会的边缘人物。农民工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出发,对农民工在劳动关系视域下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想法。本篇论文首先阐述了西方的相关劳动关系理论,然后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与研究特点。为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奠定了理论的基础。在具体研究的方面,采取了摆事实、讲道理、谈认识、提建议的方法。根据自己所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分析了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赵新燕[6](2012)在《浅析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然十分严峻,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要从根本上遏制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除了要从管理、技术、设备上下功夫外,关键还是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让安全生产走上法治化轨道,真正让安全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刻不容缓。
管仁林,艾尔肯[7](2003)在《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文中认为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将步入一个相对科学和规范的时代。当前,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地贯彻和学习安全生产法,在此情况下,谈点法条背后的东西,从立法背景上梳理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意义,对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规范类型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状况的学术梳理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框架及创新点 |
五、一些问题的说明 |
六、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观察角度类型化阐释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类型化的考察 |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类型化的提出及价值 |
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类型化表达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意思自治调整规范模式 |
一、《劳动合同法》意思自治的逻辑 |
二、《劳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判断标准 |
三、《劳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制度表达 |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国家干预调整规范模式 |
一、《劳动合同法》国家干预的背景 |
二、《劳动合同法》中国家干预的判断标准 |
三、《劳动合同法》国家干预的制度表达 |
第四节 《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调整规范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意思自治规范下《劳动合同法》具体制度实施效果研究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期限制度立法宗旨与制度内涵 |
二、学界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讨论 |
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实证样态 |
四、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内涵 |
二、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讨论 |
三、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证样态 |
四、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国家干预规范下《劳动合同法》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 |
第一节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立法宗旨与内涵 |
二、学界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制度的讨论 |
三、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实证样态 |
四、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内涵 |
二、学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讨论 |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证样态 |
第三节 二倍工资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内涵 |
二、其余相关的规定 |
三、学界对二倍工资制度的讨论 |
四、二倍工资制度的实证样态 |
五、工资制度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第四节 劳务派遣制度实施效果的检视 |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内涵 |
二、学界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讨论 |
三、劳务派遣制度的实证样态 |
四、劳务派遣制度的总体评价与反思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集体协商规范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检讨 |
第一节 集体协商制度概述 |
一、集体协商制度的逻辑原点考究 |
二、博弈论视野下的集体谈判模式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的内涵表现 |
一、集体协商的法价值 |
二、法条文本中的集体协商 |
三、集体协商中的集体合同 |
第三节 理性对待讨论集体协商制度 |
一、集体协商制度的检讨 |
二、现有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集体协商制度的路径反思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
一、立法宗旨的意义分析 |
二、立法宗旨的内涵厘定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中的功能检视 |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功能检视之一:内部规范的互动 |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功能检视之二: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
第三节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完善意见 |
一、《劳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部分的修改意见 |
二、《劳动合同法》中国家干预部分的修改意见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立法及现代价值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立法概述 |
2.1 立法背景 |
2.2 立法依据 |
2.3 立法过程 |
2.4 立法框架 |
2.5《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特点 |
3《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重点条款解析 |
3.1《矿业条例》中“矿业权”的界定 |
3.2 引用外资的制度 |
3.3 矿税制度 |
3.4 对矿工的规定 |
3.5 矿业用地制度 |
4《中华民国矿业条例》评价及现代价值分析 |
4.1《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历史评价 |
4.2《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局限性 |
4.3《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对当代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案由之确定 |
二、食品惩罚性赔偿诉讼中“消费者”之认定 |
(一)“食品打假人”作为消费者地位的争议 |
(二)有些情况下购买食品的主体并不一定是消费食品的主体 |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分析 |
(一)须为特定的责任主体 |
(二)主观“明知”的认定 |
(三)须实施不法行为 |
(四)食品案件惩罚性赔偿不以存在“损害后果”为要件 |
(4)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现实的困惑 |
1.1.3 救助义务概念之争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救助义务研究综述 |
1.3.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1.3.3 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 |
2.1 学校体育的范围 |
2.1.1 主体维度 |
2.1.2 空间维度 |
2.1.3 时间维度 |
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2.1 学校体育纠纷的研究进展 |
2.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3 学校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1 纠纷主体多元化 |
2.3.2 纠纷原因复杂化 |
2.3.3 化解途径单一化 |
2.4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2.4.1 学校体育纠纷的实证分析 |
2.4.2 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 |
2.4.3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理阐释 |
3.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 |
3.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演进 |
3.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类型 |
3.1.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难点 |
3.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路径 |
3.2.1 救助义务法律化历史 |
3.2.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论证 |
3.2.3 两种论证路径的比较 |
3.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性质 |
3.3.1 方法论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 |
3.3.2 道德的法律性 |
3.3.3 法律内容的道德语义 |
3.3.4 法律概念的两个向度 |
3.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范围 |
3.4.1 救助义务法律化基本命题 |
3.4.2 基于互助义务的救助义务说 |
3.4.3 救助义务存在的范围 |
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 |
4.1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理论范式 |
4.1.1 救助义务法律化前提 |
4.1.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几种范式 |
4.1.3 对几种范式评价 |
4.2 救助义务内容范围 |
4.2.1 救助义务的双叉标准 |
4.2.2 学校救助义务的范围 |
4.2.3 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
4.3 严格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3.1 救助义务过失标准 |
4.3.2 救助义务的理性标准 |
4.3.3 严格救助义务的过失理论 |
4.3.4 严格救助义务的可预见性标准 |
4.4 一般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4.1 救助行为的经验标准 |
4.4.2 救助行为的回复性标准 |
4.5 广义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5.1 广义救助义务的范围 |
4.5.2 广义救助义务的特征 |
4.5.3 广义救助义务的酌定标准 |
5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 |
5.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过错责任 |
5.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 |
5.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主体 |
5.1.3 救助主体在救助行为中的过错 |
5.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责任优化 |
5.2.1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公正性 |
5.2.2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优化 |
5.3 学校体育自担风险规则 |
5.3.1 自担风险规则概述 |
5.3.2 自担风险规则的发展 |
5.3.3 自担风险规则类型 |
5.3.4 自担风险规则的评析 |
6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现实考察 |
6.1.1 影响救助义务纠纷解决的结构性因素 |
6.1.2 学校体育风险责任的分配正义 |
6.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2.1 完善学校体育风险保障制度 |
6.2.2 完善学校体育责任分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劳动关系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劳动关系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理论概述 |
1.1 西方劳动关系主要理论简述 |
1.1.1 新古典学派劳动关系理论 |
1.1.2 管理主义学派劳动关系理论 |
1.1.3 新制度学派劳动关系理论 |
1.1.4 新马克思学派劳动关系理论 |
1.2 国内劳动关系研究概况 |
1.2.1 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 |
1.2.2 国内劳动关系的研究历程 |
1.2.3 当前劳动关系的研究特点 |
1.3 农民工权益保障及内涵 |
1.3.1 农民工的称谓及身份定位 |
1.3.2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内涵 |
1.3.3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要求 |
第二章 劳动关系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
2.1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
2.2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特点 |
2.3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2.3.1 就业权利不平等 |
2.3.2 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
2.3.3 劳动安全卫生权得不到保障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下农民工权益受侵的成因分析 |
3.1 企业原因 |
3.1.1 缺乏社会责任感 |
3.1.2 淡漠法律法规 |
3.1.3 重视追求利益,轻视农民工 |
3.2 农民工自身原因 |
3.2.1 农民工职业流动性强 |
3.2.2 农民工自身素质低 |
3.2.3 工会组织化程度低 |
3.3 国家及政府的原因 |
3.3.1 政策与指导思想因素 |
3.3.2 户籍制度因素 |
3.3.3 法律体系因素 |
第四章 完善劳动关系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若干建议 |
4.1 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加强工会的维权作用 |
4.2 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加快农民工市民化 |
4.3 重视职业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
4.3.1 建立农民工人力资源的思维模式 |
4.3.2 加大农民工培训的力度 |
4.4 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创造平等制度环境 |
4.5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监察 |
4.5.1 完善立法措施 |
4.5.2 强化政府执法责任 |
4.5.3 疏通司法渠道 |
4.5.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浅析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及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
二、立法方面的问题 |
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
2、立法目的多元化, 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 减弱法律的实施效果 |
3、立法更新滞后 |
四、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规范类型化的视角[D]. 张景涵.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2]《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立法及现代价值分析[D]. 任青. 中国矿业大学, 2016(03)
- [3]《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J]. 曹俊金,阮赞林. 天津法学, 2015(02)
- [4]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D]. 成家全. 武汉大学, 2015(07)
- [5]劳动关系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傅玉. 山西大学, 2013(S2)
- [6]浅析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及问题[J]. 赵新燕. 商品与质量, 2012(S2)
- [7]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上)[J]. 管仁林,艾尔肯. 煤炭企业管理,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