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将出台新食品标签法规(论文文献综述)
李玥[1](2020)在《国内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标识信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表明产品信息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对保健食品而言,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随着国民保健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保健食品需求的激增与保健食品市场的扩大是必然趋势,而消费者在如此庞大的市场中要做到正确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产品只能依靠保健食品标识这一途径获取产品信息。因此,保健食品标识的本质就是告知消费者“消费行为”与“消费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科学合理的保健食品标识才能促使保健食品行业良性发展,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如今保健食品市场中具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产品数量居所有功能类别首位,故本研究研究目的在于:梳理功能声称中具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中药保健食品产品标识信息,依据国家原卫生部《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客观总结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在标识信息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原因,为建立符合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及应用规范的表征体系与生活应用提供参考依据。研究方法:对1996年至2019年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注册的保健食品产品标识信息进行检索,搜集其中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类保健食品产品标识信息,并进行筛查、汇总、统计。依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结合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权威书籍,1999版《中华本草》、2006版《中药大辞典》、教科书等工具书以及现代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分析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产品标识信息的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结果:本论文通过上述方法梳理出CFDA中注册的5434条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的中药原料、功能声称、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并进行了分类汇总、频数统计;整理了政策文件、各类书籍及领域内学术论文中与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各项标识内容相关的规定或记载,均详细列表,发现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1.原料名称术语不规范与安全用量标准缺失问题。2.功能声称的表述忽视中药原料双向调节免疫力的客观效果,功能声称表述及科学检验流程缺乏中医理论指导。3.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定位片面且表述混乱,同时缺少中医理论指导。4.注意事项标识信息缺乏药物配伍禁忌提示及饮食禁忌提示。结论:依据国家政策、中医药理论及现代研究,认为应补充如下行业规范:1.对于原料信息表述与安全用量问题,应严格遵循《中国药典》的记载,书写原料名称、限定并书写药物剂量,若所用药材未记录于《中国药典》,则应选择《中药大辞典》、《中华本草》、教科书等公信力强的工具书,递次引用并于标签中附言说明。2.对于功能声称的书写,有关部门应要求保健食品企业严格梳理原料双向免疫调节作用的文献依据或进行科学实验明确其量-效关系;同时结合方剂学理论制定功能声称规范名词并要求企业以中医体质辨识为基础开展人体试食研究,以标注中医类功能声称。3.对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的表述,应以中医体质辨识为基础,根据所添加药材标准功效属性书写相应的适宜体质标识与禁忌体质标识,并采取制度化措施保障术语正称的规范地位。4.关于“注意事项”则应以中药配伍禁忌理论为指导,将中药论着中所载禁忌药物、食物与现代文献、药理学及毒理学研究方法相结合展开“地毯式”研究,明确禁忌范围并标于“注意事项”内。保健食品的产品标识是其展示自己、使消费者认识自己的桥梁和纽带;是有关部门规范化管理保健食品行业的核心机制。通过我们对当前市场中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保健食品标识信息的研究,客观总结了诸多问题并结合中医学理论、中医养生学理论以及现代医学理论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消费者准确的选择保健食品提供指南,也为相关部门高效的展开监管工作提供参考方案。
吕静彦[2](2020)在《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完成了管理机构改革、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电子受理平台等工作,加快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步伐。但由于制度运行时间短、本土适应等原因,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度发展缓慢。在机构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契机下,该如何完善地理标志制度、从哪些方面突破发展瓶颈、如何更好的应对国际变化都是需要思考的。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澳大利亚与我国所处地位一致,相似的保护开端、相近的保护时长、相似的制度框架,都面临者与欧美国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然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却发展较快,且运行良好,尤其是在葡萄酒行业。故对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优势进行考察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将会对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制度运行重点、国际应对有所启迪。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脉络。在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制度发展进程中,与欧盟、美国的谈判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解读重要判例和法律谈判,分析和总结了其不同历史阶段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并把握其地理标志制度建立的影响因素及国际谈判态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国内法律的保护。商标法保护是主要模式,覆盖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对葡萄酒产品还进行专门法保护。其他法律完善了保护地理标志所依据的框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另外,普通法中的假冒侵权条款可为地理标志提供一定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对制度的优势和特色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介绍了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详细阐述了澳大利亚双边和区域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国际协定下地理标志的谈判重点和发展趋势;并且论述了澳大利亚在新旧世界融合发展和国际环境的背景下,在葡萄酒行业发展及食品行业保护方面的回应举措。第四部分落脚到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通过阐述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澳大利亚的启示经验,提出了我国在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运用和执法及国际应对等方面的完善建议。首先,仍然将专门法和商标法保护模式并举,出台《地理标志法》,辅以商标法保护规定;其次,重点关注地理标志制度的运行,挖掘品牌价值、保护优质特色产品,重使用,严打击;最后,在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内外交流日益频繁的趋势下,全面细化的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双边或多边协定,顺应国际趋势,积极回应地理标志的涉外争议。
唐纳德·巴金汉姆,本杰明·巴金汉姆[3](2018)在《线上食品销售规制模式研究:加拿大是否准备好迎接“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食品线上销售规制的当前形势。本文着眼于传统合同法与新型电子商务规范在私法领域的衔接,并考察加拿大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的现行公法规定,以判定其在一个线上互联的世界中是否足以规范食品商务。
李蔚[4](2018)在《治理工具视角下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和外部性问题,政府介入食品标签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基础,食品标签制度能够引起利益相关者上下联动的集体行动,成为国家治理工具之一。本研究旨在探索制度边界与治理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治理工具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思考路径。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进行。通过梳理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对比食品标签、分析案例、总结生产主体和消费者的访谈资料回应研究主题。本研究重点分析了食品标签制度此类信息工具的职能边界、作用路径及溢出效应,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标签到标签制度实现了从私人性到公共性的属性演变,制度目标由一元向多元目标体系发展,制度目标多元体系的发展方向贴合社会可持续发展方向,制度目标注意力转移推动了强制标识内容与自愿标识内容间边界的变化。第二,食品标签制度的治理路径是信息传递,信息传送的终端对象是消费者。食品标签属于信息工具,具有尊重市场、给予消费者充分选择权的工具特性,规制效果相对较弱,通常需要与其他工具协同,增强制度有效性。第三,政府介入标签制度的主要方式有直接介入和第三方间接介入。直接介入实效性较强,政府在其中扮演管控的角色。该方式可能在制度职能边界、制度与制度环境边界的嵌入度、制度现实边界与法律边界契合度方面存有问题。我国的“第三方”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公私属性所占比例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间接介入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关系下的第三方寻租。政府介入方式取决于对象内容与制度目标之间的关系,直接介入的对象是强制标识内容,与制度目标密切关联,间接介入的对象内容则是与基本安全无关的其他信息,在间接介入的方式中,政府角色倾向于监督和问责。第四,当公益制度目标和私益目标相冲突时,生产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中的非正式程序重新定义了政策边界。第五,非正式制度实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小生产者,体现了社会联接机制,维系了地方知识,为正式制度提供了制度弹性空间,弥补了其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期待,缓和了正式制度的统一性、标准化与本土多样性之间的矛盾。第六,制度的治理边界并非铁板一块,是各利益主体,受社会、市场力量作用下不断平衡、妥协的结果,制度边界在松紧之间不断调适。
殷蔚[5](2016)在《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地位》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以及《最高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出台,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再影响消费维权,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打假热潮。近年来,绝大多数的十倍赔偿之诉均是由职业打假人提起已成为了不争的事实。然而,职业打假人作为活跃在食品领域维权一线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却始终处于灰色地带。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旧《食品安全法》对私人实施的激励不足直接阻碍了私人实施对公共实施的辅助作用,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升级被寄予了厚望。但遗憾的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仍旧回避了当前真正承担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主力的职业打假人的地位问题。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标准的模糊、十倍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条件的混乱以及对《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的不统一,导致职业打假人的十倍赔偿诉讼存在众多争议。为此,应当尽快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范畴;明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认定。本文将重新审视和确定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内涵,为进一步研究职业打假人的私人实施奠定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十倍赔偿案件进行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职业打假人私人实施的具体争点和难题。最终承认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重要参与者地位,为进一步发挥私人实施的激励作用提供合理的建议。应当尽快承认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参与者地位,规范和引导职业打假人的私人实施,从而真正发挥十倍赔偿制度对违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与威慑作用,以及对普通消费者参与私人实施的激励作用。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通过对最高院第23号指导案例的分析提炼本文的问题,进行文献综述,阐述该问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二部分,进行理论分析,完成对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界定;第三部分,分析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现状和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的特征,为解决问题提供现实依据;第四部分,通过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展开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考察,结合审判实务中的具体争点,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争议提供指导;第五部分,即结语部分,为规范和适当引导职业打假人的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提供合理的、可行的建议。
刘婷[6](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李进卫[7](2015)在《国外食品包装的安全与保鲜技术》文中指出包装物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包装材料里的有害物质会随着接触时间的增长,逐渐迁移到食品内,当食用时有害物质就会伴随食品一同进入人体,从而影响到食用者的健康。为保障食品安全,世界各国不仅对食品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卫生要求,同时对其包装也制定了很高的标准。分别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的保鲜包装技术,为提高国内食品包装的安全与保鲜技术提供参考。
刘政[8](2015)在《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已经开始慢慢走进人们的生活,随之而产生的必然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关注。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今天,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就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特征不同于普通的传统食品,其具有危害潜在性、安全标准不确定性、致害范围的广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法律保障的特殊性等特征。在不可否认全球对于转基因食品需求性的同时,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必须依靠构建有效的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本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在食品领域对转基因技术的需要是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现实需求,随着转基因食品逐步推向市场,其安全性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究竟是采用欧盟的“风险预防原则”还是采用美国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方面取决于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度、我国目前的生物技术水平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即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先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和内涵着手,然后详细地从监管制度、标识制度等方面简介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实践,在对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后,指出了我国现有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在分析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后,本文对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在借鉴他国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签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救济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对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杜鹏[9](2015)在《“马肉风波”与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文中指出2013年发生的"马肉风波"使得欧盟的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面临危机,在欧盟地区引起很大的反响。本文基于"马肉风波",分析了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并论述了欧盟面对"马肉风波"后对其肉制品监管制度所做的革新,最后分析了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徐世文[10](2014)在《2012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连载二)》文中提出3俄罗斯3.1 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俄白哈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统一制定的新技术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陆续生效。2011年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以及化妆品安全的技术法规草案》均已于2012年生效。2012年1月1日
二、欧盟将出台新食品标签法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将出台新食品标签法规(论文提纲范文)
(1)国内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标识信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概述 |
1. 定义 |
1.1 保健食品 |
1.2 保健食品标识 |
2. 研究背景 |
3. 国内外保健食品标识信息规范化研究进展 |
3.1 国内外保健食品标识信息规范化问题研究进展 |
3.2 国内外学者对保健食品标识信息规范化建议 |
3.3 国内外关于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的法规政策 |
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结果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统计方法 |
2.3 文献学方法 |
3. 结果 |
3.1 中药原料应用与表述现状 |
3.2 功能声称应用与表述现状 |
3.3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用与表述现状 |
3.4 注意事项应用与表述现状 |
第三章 问题与原因分析 |
1. 原料信息 |
1.1 名称术语表述不规范问题 |
1.2 安全用量标识问题 |
1.3 原因分析 |
2. 功能声称 |
2.1 功能声称表述问题 |
2.2 原因分析 |
3.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信息 |
3.1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信息表述问题 |
3.2 原因分析 |
4. 注意事项信息 |
4.1 注意事项信息表述问题 |
4.2 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对策与思考 |
1. 中药保健食品优势 |
1.1 理论优势 |
1.2 传统功效的优势 |
1.3 现代药理作用的优势 |
1.4 资源优势 |
2. 国内有助于增强免疫力中药类保健食品改进方向 |
2.1 原料信息的规范化表达 |
2.2 功能声称表述与保健功能评价方法 |
2.3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的界定 |
2.4 食用注意事项的提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沿革 |
(一)葡萄酒地理名称保护的被动发展阶段 |
1.保护葡萄酒地理名称的司法诉讼尝试 |
2.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法律谈判 |
(二)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的主动发展阶段 |
1.1993 年AWBC法案首次引入地理标志 |
2.商标和地理标志关系的争议历程 |
二、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内法律保护 |
(一)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Sui Generis System) |
1.葡萄酒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2.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及标签要求 |
3.葡萄酒地理标志侵权的相关规定 |
(二)所有商品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Certification trade mark) |
1.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2.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的相关规定 |
3.处理地理标志和商标冲突的原则 |
(三)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 |
2.《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 NZ Food standard code) |
3.普通法中的假冒条款(Passing off provisions) |
三、澳大利亚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 |
(一)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2.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地理标志国际发展趋势下澳大利亚的回应 |
1.葡萄酒地理标志对风土因素的注重 |
2.食品类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探讨 |
四、澳大利亚地理标志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因地制宜,促进制度的本土化 |
1.模式选择要顺势而为 |
2.制度规定要因势利导 |
(二)重视运行,全方位提升制度的实施效果 |
1.加强使用,发挥制度价值 |
2.打击侵权,加强标志保护 |
3.做好宣传,促进标志认知 |
(三)加强合作,提高国际应对能力 |
1.积极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 |
2.审慎认定地理标志保护清单 |
3.密切关注地理标志发展趋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治理工具视角下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 文献综述 |
1.4 相关概念与分析框架 |
1.5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食品标签制度化过程 |
2.1 食品标签属性从私人性向公共性发展 |
2.2 政府介入食品标签的合法性基础 |
2.3 形塑食品标签制度的主体要素 |
2.4 协同其他治理工具加强制度效力 |
2.5 小结 |
第三章 食品标签制度目标变化与治理边界的移动 |
3.1 食品标签制度目标演变路径 |
3.2 标签强制内容与自愿内容之间的边界移动 |
3.3 小结 |
第四章 政府介入标签制度的方式与角色 |
4.1 直接介入:营养标签案例 |
4.2 直接介入:复原乳标识 |
4.3 直接介入:转基因标识 |
4.4 间接介入:绿色有机认证标识 |
4.5 不同介入方式中的政府角色 |
4.6 小结 |
第五章 公益私益冲突下生产主体的“贴标”策略选择 |
5.1 公益目标与私益目标相冲突 |
5.2 公益私益冲突下的贴标行为选择 |
5.3 小结 |
第六章 食品标签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
6.1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 |
6.2 消费惯性导致标签正式制度失灵 |
6.3 非正式制度存在的意义 |
6.4 小结 |
第七章 创新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管理的政策路径 |
7.1 构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概念的食品标签制度 |
7.2 处理好标准化与本土多样化之间的关系 |
7.3 实现以政府主导的社会多元主体共治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讨论:工具符号与治理秩序的建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方法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解决思路 |
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相关理论分析 |
2.1 私人实施的内涵 |
2.2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
2.2.1 经济法实施的公私二元划分 |
2.2.2 理性经济人主体 |
2.2.3 经济法实施的正外部性 |
2.3 食品安全法的私人实施 |
2.3.1 对几个相关概念的认识 |
2.3.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界定 |
3 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实践考察 |
3.1 职业打假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私人实施 |
3.1.1 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 |
3.1.2 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现状 |
3.2 案例考察 |
3.2.1 法院驳回的理由 |
3.2.2 法院支持的理由 |
4 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的具体争点 |
4.1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 |
4.1.1 实务的困惑 |
4.1.2 消费者资格的判断标准 |
4.2 职业打假人“无损害的损害赔偿” |
4.2.1 案例之检讨 |
4.2.2 实际损害之于惩罚性赔偿——以法经济分析为视角 |
4.2.3 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
4.3 职业打假人的“食品标签之战” |
4.3.1 法院的不同认定 |
4.3.2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
4.3.3 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适用 |
4.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国外食品包装的安全与保鲜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法规表现在规矩多、管得严 |
2美国看重食品包装的材料与环保 |
3日本食品界掀起的“绿色包装”革命 |
4英国推出食品包装循环利用技术 |
5法国推出食品气调保鲜包装技术 |
6德国创造出薄膜涂层抗菌包装 |
7结束语 |
(8)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和预期创新点 |
2 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
2.1 转基因技术及食品 |
2.2 转基因食品安全 |
3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基本态度和立法现状 |
3.2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原因 |
4 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现状与借鉴 |
4.1 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4.2 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借鉴 |
5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制基本原则 |
5.2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
5.3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之完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马肉风波”与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马肉风波”概况 |
2“马肉风波”所暴露的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问题 |
2.1内部发展不平衡,在肉制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立法千差万别 |
2.2在欧盟框架内,缺乏统一完整的监管机制 |
2.3欧盟肉制品检测的制度缺陷 |
2.4标签制度不完善 |
2.5缺乏可追溯的完整信息 |
3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完善 |
3.1开展大幅度的肉制品检测 |
3.2建立欧盟食品欺诈网 |
3.3加强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力量 |
3.4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
4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
4.1注重事前预防的肉制品安全监管理念 |
4.2高度透明的问题处理机制 |
4.3快捷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
4.4严格的肉制品召回制度 |
(10)2012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连载二)(论文提纲范文)
3 俄罗斯 |
3.1 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3.1.1 关税同盟将出台化学品新规 |
3.1.2 关税同盟发布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的技术法规 |
3.1.3 俄罗斯《少年儿童用品安全技术法规》正式生效 |
3.1.4 关税同盟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正式生效 |
3.2 技术性贸易壁垒 |
3.3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3.3.1 农产品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 |
3.3.2 俄罗斯全面禁止销售深度冷冻鸡肉 |
4 韩国 |
4.1 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4.1.1 技术法规 |
4.1.1. 1 电池由自我声明更改至电气安全控制法规规管 |
4.1.1. 2 电磁兼容纳入KCC认证 |
4.1.1. 3 供应商符合性确认KCSCo C |
4.1.1. 4 韩国REACH草案发布 |
4.1.1. 5 产品能效限值及能效标签 |
4.1.1. 6 修订医疗器械标准 |
4.1.1. 7 制定牙科产品标准 |
4.2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4.2.1 修改食品添加剂及容器食品接触面消毒液的标准规范 |
4.2.2 拟修订《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方案》 |
4.2.3 拟制定《食品等产品检验令拟定法规》 |
4.2.4 拟修改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标准规范 |
4.2.5 拟修改食品标准规范 |
4.2.6 拟修订畜产品加工标准及成分规范 |
4.2.7 发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
4.2.8 加强对中国薄荷中多菌灵等多个残留农药项目的检查 |
4.2.9 对进口畜产品进行随机残留检测 |
4.2.1 0 加强对进口保健食品的检查 |
4.2.1 1 修改马梨浆虫病检测要求 |
4.3 技术性贸易壁垒 |
4.3.1 韩国REACH法规草案 |
4.3.2 医疗器械 |
4.3.3 要求所有威士忌加贴RFID标签 |
4.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5 加拿大 |
5.1 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5.1.1 技术法规 |
5.1.1. 1 更新食品标签和广告法规 |
5.1.1. 2 发布化妆品重金属指南 |
5.2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5.2.1 加拿大农残标准将引入美国ND原则 |
5.2.2 发布国家生物安全标准 |
5.3 技术性贸易壁垒 |
5.3.1 加拿大能源效率条例增加或提高了管控产品的能效要求 |
5.3.2 加拿大过敏源标签法规正式生效 |
四、欧盟将出台新食品标签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内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标识信息研究[D]. 李玥.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1)
- [2]澳大利亚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吕静彦. 山西大学, 2020(10)
- [3]线上食品销售规制模式研究:加拿大是否准备好迎接“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J]. 唐纳德·巴金汉姆,本杰明·巴金汉姆. 人大法律评论, 2018(03)
- [4]治理工具视角下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研究[D]. 李蔚.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5]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地位[D]. 殷蔚. 扬州大学, 2016(02)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国外食品包装的安全与保鲜技术[J]. 李进卫. 肉类工业, 2015(09)
- [8]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刘政. 中国矿业大学, 2015(03)
- [9]“马肉风波”与欧盟肉制品安全监管制度[J]. 杜鹏. 世界农业, 2015(04)
- [10]2012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连载二)[J]. 徐世文. 口岸卫生控制,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