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专利局最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论文文献综述)
高胜华[1](2021)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刘清桓[2](2021)在《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量与授权量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进而如何高效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迫在眉睫。我国现行的专利诉讼架构是行政无效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的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权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权相分离。在该体制下,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标准都集中统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保证专利无效程序中确权结论的准确性。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因无权判定专利权的效力而无法进行审理,此时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成为关键。目前,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主要包含中止诉讼、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两程序的有序衔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循环诉讼、专利确权结论与侵权判决结果不一致等问题,严重制约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而且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问题表现,并非仅是片面的司法障碍,而是我国整个专利诉讼架构的设置缺陷,现行的衔接机制只是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下的权宜之举。要想根本上解决该体制的弊端,则需要将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进行整合,建立起相对集中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故而,有必要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作进一步研究,从而探寻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合理且高效的途径。首先,本文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审理模式进行剖析,理清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性质、侵权诉讼程序的审查权限等基本问题,从而引出衔接机制的研究。其次,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现有的衔接机制进行考察分析,同时分析《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适用现状,总结出衔接机制存在的弊端与根源。再次,针对域外的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及其衔接机制进行考察,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的先进经验和前沿理论。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衔接机制的建议,从而为我国民行二元分立体制的完善作出一些实践总结与理论构想。这既是法的效率价值所向,也是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现实所需,若能够为专利纠纷案件的解决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些许有益参考,那将是本文研究的荣幸与价值所在。从长远来看,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仍将是我国专利制度变革的方向。
周浩[3](2020)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仅需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不需要对创造性等实质性缺陷进行审理,因此不具有专利性的实用新型申请也很容易获得授权。这些专利的稳定性不高,市场运用情况不佳,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阻碍技术创新。所以,改革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模式的设立背景、发展现状和引发的问题,然后对比分析德国、日本、韩国、巴西、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等国家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和相应的配套制度,最后根据我国当下国情需要提出先在过渡阶段实施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等国家的经济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再全面实施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创新实践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在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过渡阶段和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最终阶段,都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制度。本文就实质审查模式中请求实质审查的时机、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和答复文件的期限以及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期限,以及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实质性判断标准都给出了初步的建议,并且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保留或者废除提出建议,从而在实用新型专利从初步审查模式逐渐过渡至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直至最终的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过程中,仍保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较发明短的特性。同时,在过渡阶段建议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扩大为一切产品,最终阶段建议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扩大为与发明专利一样,对于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适应性延长其保护期限。这些措施能够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专利的生产,节约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曹子傲[4](2020)在《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文中认为欧洲是专利制度的摇篮和发源地。自从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1624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欧洲专利制度走过了近400年的历程。如果将封建王室授予的垄断特权看作是萌芽状态的专利权,那么欧洲专利制度则经历了600年的沧桑巨变。纵观整个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史,我们可以发现,它不仅是一部科技创新史,而且是一部社会进步史。一方面,科技创新催生了专利制度,并推动专利制度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改革发展,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又反过来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中,经济得以发展,社会得以进步,文明得以延续。欧洲专利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等演变规律。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为了保证专利制度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促进作用,我们应积极学习欧洲专利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真正与我国现实语境相符合的专利制度体系。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规律启示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利制度建设中,必须深入推进“两大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必须保持利益动态平衡,必须优化专利申请程序,必须扩大专利客体范围,必须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舒欣[5](2020)在《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文中提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的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向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持续的技术创新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而专利作为重要的创新战略资源,其增长也必然要由“快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自2000年后开始“爆炸式”增长,在2011年中国已然成为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然而对于中国专利的增长和质量的研究多基于宏观层面,鲜有从微观层面剖析企业专利行为的研究。本文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跨期微观创新调查,首次在国际可比框架下,对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的微观机制、专利申请的动机以及专利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本文立足于国际比较的视角,从专利制度、宏观专利行为和微观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进行全方位比较。主要的结论有:中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从主动借鉴到外部驱动,再到内部驱动不断创新的过程,现行的专利体制仍需在专利保护强度、审查力度和效率以及专利实施和运用方面做出改进;中国与美国企业相似,都最重视采取商标或保密来保护创新产出而不是申请专利,而日本企业则最偏好采用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国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动机低于发达国家,而防止专利诉讼的策略性动机高于欧洲与美国。其次,本文采取了混合截面的定序logit回归实证分析企业专利的选择机制,回答制造业企业是否更偏好选择专利来保护创新成果的问题,并且对这一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企业最偏好商标机制来来保护创新;我国企业对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在这十多年间由偏好保密等非正式机制转向了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尤其对专利机制的使用意愿大幅增加,这一意愿的转变从微观角度部分解释了中国专利激增的事实,即企业自身申请专利的意愿增强;企业对不同机制的偏好与企业规模、创新类型及行业有关。进一步,通过分样本回归,我们指出引进工艺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在2002年不存在策略性专利行为,而在2014年出现明显的策略性专利行为。进一步地,本文依旧采用混合截面的定序logit回归实证分析企业的专利申请动机,然后进一步将企业专利申请动机划分为策略性动机和实质性动机,并对影响企业选择这两类动机而申请专利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1)中国制造业企业出于多元动机申请专利,以实质性动机为主,辅以策略性动机;(2)企业出于不同动机申请专利受到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企业家教育程度、政府扶持政策与专利有效性的影响;(3)专利有效性会显着降低企业的策略性创新行为;(4)政府补贴显着降低企业策略性产品创新行为,但对工艺创新的专利申请动机影响不明显。再者,本文还对企业专利行为带来的结果进行分析,关注企业专利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构建三阶段CDM模型,对企业选择专利等正式机制和选择保密等非正式机制带来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二是探讨申请专利的动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采取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会显着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绩效,而采取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对企业绩效没有显着影响;企业专利申请动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因创新类型而有所差异,在2002年两类创新的专利申请动机对企业绩效没有明显影响,2014年策略性工艺创新动机会显着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绩效,而策略性产品创新动机会显着提升企业短期利润。最后,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与未来研究方向。专利的数量型增长到质量型增长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政策上可以通过构建专利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精准助推“实质性创新”的企业发展、健全创新补贴机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可以效仿日本、韩国主动弱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明确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我国企业高质量、实质性专利的内在研发动力,促使企业专利申请实现由“高增速”转向“高质量”的转变。本文的研究和结论为制定有效全面的保障企业创新产出的政策拓宽了思路,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重要意义。
张翰雄[6](2020)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专利法》体系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权客体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文本之中,并将三种发明创造均称为"专利"。这一特点正在遭到质疑和诟病,由此产生了主张将《专利法》进行"三法分立"的主张。《专利法》的体系结构调整,应建立在尊重立法历史和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法律体系"分"与"合"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整体趋势,从内生性动因和外生性动因两方面分析《专利法》"三法分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应简单地将"分"与"合"的关系割裂开来,片面追求"三法分立"。《专利法》"三法分立"作为解决专利制度弊病的可能手段,也并不具备充足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应当以专利法的体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分"与"合"的技术,在"统分结合"的路线指导之下,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和内容的优化。
黄丽君[7](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提出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王明锁[8](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科学技术财产化的产物。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规定知识产权专节,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极具中国科学特色和重大理论实践意义。民法典编纂第一步已经完成的《民法总则》,承继了《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类型的特色亮点;但在第二步即各分编草案中,知识产权被排除在外。从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法律属性、价值地位及中国新时代特色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等方面看,不应放弃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基本类型的准确定位,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行政性规范和知识产权变化较快等因素不应成为排斥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的理由。在完成物权编草案建议稿后,对知识产权部分进行整合锻萃,继续知行合一,凝拟出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总则,专利权,商标权,作品创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书,共七章195条。加上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共1066条。从整部民商法典的结构看,属于静态性、支配性的民事权利类型已经完成,对所剩动态性、交换性民事权利类型的债权与继承权的研究及条文拟定尚待新的努力。
吴涵[9](2020)在《“问题专利”的产生及其法律政策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的意义在于确认和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公开和利用最新发明成果,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和及早运用技术成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专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对技术创新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现如今,专利数量正呈现爆炸式增长,仅2019年一年,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即达到438.1万。专利的数量增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但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数量只是创新能力的一项指标,质量才是真正实现科技进步的根本。专利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问题专利”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专利质量。“问题专利”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也并非随意捏造,其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各国都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具体是指不当授予的专利,包括不符合现行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以及虽然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权利要求范围过宽的专利。“问题专利”的大量存在导致我国的专利制度遭受巨大的挑战。为了提高专利质量,真正走好科技创新的道路,必须深刻认识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从“问题专利”的定义、现状及影响出发,然后深入剖析我国“问题专利”的产生原因,最后从专利基础制度、专利审查制度以及专利确权制度等多角度提供减少“问题专利”的规制建议,以减少“问题专利”的存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结合恰当的政策调控,进一步实现提高专利质量的目标。减少“问题专利”、提高专利质量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重新认识专利制度和发挥其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也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价值。
陈伟凌[10](2020)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补充,对这两类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进行评价,其结论包括认为专利权全部不符合、部分符合、全部符合授权条件三种情况。其中,前两种情形可称为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2008年《专利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未明确其具体适用规则。同时,当法院要求提交出评价报告而未提交时,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可见评价报告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然而,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分析,发现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存在困境。在效力上,如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揭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不稳定,但该专利未经无效程序仍具备效力,两者结论相冲突。且对专利效力的跟踪发现,具有正面评价的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具有负面评价的专利历经无效程序仍维持有效等情形同时存在,表明评价报告结论的不准确性。但在程序上,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制度上未设计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前后矛盾的局面导致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评价报告的作用产生质疑,阻碍专利保护。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专利制度经验,对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完善。韩国提起大量技术评价报告导致审查资源不足,且没有改善维权效果;法国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日本、台湾规定基于具有负面评价报告的专利提起诉讼后该专利被无效,权利人需要给予一定赔偿;同时韩国、德国、奥地利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均设计了救济程序。因此,完善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类型为鉴定意见,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力;对适用过程中的情形加以明确,并设立相关的救济程序,从程序上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并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定,明确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国家专利局最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专利局最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论文提纲范文)
(2)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审查模式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的审查模式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
二、专利无效诉讼程序 |
第二节 专利侵权诉讼的审查模式 |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程序 |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审查程序 |
第二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考察分析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一、裁定中止诉讼 |
二、现有技术抗辩 |
三、“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 |
第二节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现状分析 |
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处理效果 |
第三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弊端 |
一、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 |
二、陷入循环诉讼的困境 |
三、专利确权结论与侵权判决结果不一致 |
第三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二节 日本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三节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第四章 完善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机构改革 |
一、设立跨辖区知识产权一审法院 |
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
第二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制度改进 |
一、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 |
二、健全专利侵权审判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评述 |
一、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标准的研究 |
二、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转换制度的研究 |
三、关于我国废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设立与问题 |
第一节 全球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审查模式 |
一、形式审查模式 |
二、初步审查模式 |
三、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四、实质审查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实用新型初步审查模式的背景与意义 |
一、初步审查模式构建的背景 |
二、初步审查模式的时代发展 |
三、初步审查模式的社会意义 |
第三节 我国实用新型初步审查模式引发的问题 |
一、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大但质量低 |
二、极大浪费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 |
三、影响创新热情和社会科技发展 |
第三章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二、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第二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一、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二、巴西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第三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一、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二、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第四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不同审查模式设立背景的比较分析 |
二、不同审查模式下配套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改革 |
第一节 实用新型审查模式改革的理由与方向 |
一、过渡阶段采用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理由 |
二、最终阶段采用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理由 |
第二节 过渡阶段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引入 |
一、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程序设置 |
二、新颖性与创造性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规定 |
三、仍然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
四、延长实质审查授权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 |
五、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为一切产品 |
第三节 最终阶段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构建 |
一、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程序设置 |
二、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相关制度 |
三、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扩大到与发明相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4)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 |
2.1 “专利”溯源及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1.1 “专利”的词源及含义 |
2.1.2 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2 萌芽与孕育时期(中世纪后期—1624年):促进新技术开发与引进 |
2.3 形成与确立时期(1624年—十九世纪末):回应近代科学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召唤 |
2.3.1 欧洲专利制度形成与确立的语境 |
2.3.2 英国《垄断法》的诞生及其修订 |
2.3.3 其他欧洲国家专利制度的确立 |
2.4 区域一体化、国际化时期(19世纪末至今):适应科技创新成果国际流动的需要 |
2.4.1 欧洲专利制度走向区域一体化、国际化的语境 |
2.4.2 走向区域一体化的专利公约 |
2.4.2.1 《欧洲专利公约》(EPC) |
2.4.2.2 《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 |
2.4.2.3 欧洲专利一揽子计划 |
2.4.3 迈向国际化的专利公约 |
2.4.3.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2.4.3.2 《专利合作公约》(PCT) |
2.4.3.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3 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规律 |
3.1 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 |
3.1.1 科技创新推动专利制度发展 |
3.1.2 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进步 |
3.2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 |
3.2.1 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是专利制度的首要任务 |
3.2.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 |
3.2.3 统筹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二元价值目标 |
3.3 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 |
3.4 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 |
3.5 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 |
4 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对中国的启示 |
4.1 深入推进“两大战略” |
4.1.1 我国科技创新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
4.1.2 欧洲在科技创新与专利制度互动互促方面的成功实践 |
4.1.3 对我国实现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的启示 |
4.2 保持利益动态平衡 |
4.2.1 我国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
4.2.2 欧洲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有益实践 |
4.2.3 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方面的启示 |
4.3 优化专利申请程序 |
4.3.1 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4.3.2 欧洲在优化专利申请程序方面的先进经验 |
4.3.3 优化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的启示 |
4.4 扩大专利客体范围 |
4.4.1 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与面临的挑战 |
4.4.2 欧洲关于可专利主题的探索和实践经验 |
4.4.3 欧洲可专利主题的实践探索对我国的启示 |
4.5 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
4.5.1 我国专利保护强度的演变和存在的问题 |
4.5.2 欧洲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先进经验 |
4.5.3 对我国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专利行为定义 |
2.2 企业专利行为的选择机制 |
2.3 企业微观创新调查 |
2.4 企业专利选择与动机:基于微观调查的研究 |
2.5 企业专利行为与企业绩效 |
2.6 评述 |
第三章 企业专利行为:国际比较 |
3.1 专利制度比较 |
3.2 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宏观比较 |
3.3 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微观比较 |
3.4 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企业专利的选择行为 |
4.1 引言 |
4.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研究结论 |
第五章 企业专利申请的动机 |
5.1 引言 |
5.2 企业专利动机的影响因素: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分析 |
5.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第六章 企业专利行为与企业绩效 |
6.1 引言 |
6.2 理论基础与模型拓展 |
6.3 研究设计 |
6.4 实证分析 |
6.5 研究结论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中外专利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一)域外专利法变迁史概述 |
1.专利法律制度的孕育和初创 |
1)威尼斯 |
2)英国 |
3)美国 |
2.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
1)德国 |
2)日本 |
3.小结 |
(二)中国《专利法》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 |
1.晚清至民国:初创专利制度 |
1)晚清至民国专利制度发展简史 |
2)继受论对晚清民国专利制度的深刻影响 |
2.新中国:重建专利制度 |
1)新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 |
2)《专利法》立法草案关于专利种类和法律结构的主要变化40 |
3)专利法保护几种专利的争论 |
4)《专利法》颁布后历次修改的基本脉络 |
3.小结 |
(三)专利法典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1.单独立法模式 |
1)单独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单独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 |
1)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3.“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 |
1)“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4.“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 |
1)“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四)本章小结 |
二、法律体系统合与分解的内在规律 |
(一)从法律体系到民法法典化 |
1.法律体系的概念 |
2.法律体系化的功用 |
3.法律体系化与法律结构 |
4.法律体系化与民法法典化 |
(二)民法的“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启示 |
1.民法“法典化”:从“分”到“合” |
1)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概念和历史脉络 |
2)法典的形成条件 |
3)民法典结构的内生动因的进一步解析 |
2.民法“解法典化”:作为一种“分”的力量 |
1)“解法典化”的背景和特征 |
2)“解法典化”的实质——民法体系结构的分解与重构 |
3.民法“再法典化”:再次从分到合 |
1)“再法典化”的定义和方式 |
2)“再法典化”的部分共性特征 |
3)“再法典化”对专利法体系结构的启示 |
4.小结 |
(三)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
1.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背景 |
1)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通说的形成 |
2)“知识产权”概念的成型 |
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由“分”到“合” |
4)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由“分”到“合” |
2.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和不利因素 |
1)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 |
2)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不利因素 |
3.知识产权法的分合之辨 |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是“入典”的必经之路 |
2)知识产权法的现状迫使我国知识产权法走向体系化 |
3)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中的“合”与“分” |
(四)本章小结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合理性的再考察 |
(一)《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质量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质量问题的背景 |
2.专利质量的多维度定义 |
3.专利质量问题的多元诱因和解决路径 |
1)科研层面的技术方案创造 |
2)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申请 |
3)行政层面的专利申请审查 |
4)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 |
4.小结 |
(二)《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标识混淆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标识混淆的担忧和质疑 |
2.专利标识混淆的实证研究 |
1)受访者基本情况 |
2)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3.解决专利标识混淆的合理进路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与外观设计制度定位问题 |
1.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客体的再厘清 |
2.外观设计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 |
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与立法模式的关系 |
4.外观设计应保留在《专利法》体系之中 |
(四)《专利法》“三法分立”在立法层面的可行性 |
1.“三法分立”的立法难题 |
2.“三法分立”的高昂成本 |
(五)本章小结 |
四、《专利法》统合之下的“三法分立”路径 |
(一)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
2.《专利法》的“法典基因” |
3.《专利法》的“解法典化”趋势 |
1)《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在具体案件中的较多适用 |
2)《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确立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则 |
(二)在统合路径之下实现《专利法》“三法分立” |
1.保持统合的《专利法》体系结构 |
2.沿循“法典化”技术,逐步吸纳具体规则 |
3.提炼共性规则,单独成节整合特殊规则 |
五、结论 |
(一)建立法律体系结构“分”与“合”的综合辩证观 |
1.以辩证统一的眼光看待法律的“分”与“合”,尊重法律自我发展的基本逻辑 |
2.《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调整的“统分结合” |
(二)充分考量多维度现实因素的影响 |
1.应匹配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潮流和趋势 |
2.应审慎评价《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制度问题的回应能力 |
3.应谨慎评估《专利法》“三法分立”的社会效应 |
(三)以“体系化”为目标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 |
附录关于专利标识在消费中的引导和混淆情况的问卷调查 |
(7)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8)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知识产权何去何从? |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渊源:科学技术财产化 |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渊源:中华民族的智识成果及其世界影响 |
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渊源:挨打落后中的醒悟 |
(一)中国专利制度之产生 |
(二)中国商标制度之产生 |
(三)中国版权制度之产生 |
五、知识产权发展模式的选择:新时代民商法典编纂的应然之路 |
六、知行合一久锻萃,成就知识产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
七、结语:“通、人、物、智”峰嶂过,知行百里半九十 |
(9)“问题专利”的产生及其法律政策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专利”的定义、现状及影响 |
第一节 “问题专利”的定义 |
一、“问题专利”的概念 |
二、“问题专利”的界限 |
第二节 “问题专利”的现状 |
一、我国专利申请现状 |
二、我国“问题专利”的存在现状 |
第三节 “问题专利”的影响 |
一、“问题专利”阻碍科技创新发展 |
二、“问题专利”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问题专利”的产生原因 |
第一节 专利制度自身原因导致“问题专利”产生 |
一、专利权的特殊边界性 |
二、申请人义务与责任的缺失 |
第二节 专利审查制度不足导致“问题专利”大量存在 |
一、专利审查形式的制约 |
二、专利审查操作的局限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制度缺陷导致“问题专利”无法消除 |
一、专利无效程序复杂 |
二、“问题专利”权利人的权利滥用 |
第四节 政府政策不当指引导致“问题专利”不断增长 |
一、片面追求专利数量 |
二、不当资助专利申请 |
三、盲目鼓励申请“荣誉”性专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要国家对于“问题专利”的法律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专利审查标准的借鉴 |
第二节 专利审查形式的借鉴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制度的借鉴 |
一、美国专利授权后的再审程序 |
二、日本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减少“问题专利”的法律政策规制建议 |
第一节 专利基础制度的完善 |
一、细化专利申请撰写标准 |
二、明确专利申请人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专利审查标准 |
二、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
三、严控专利审查质量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制度的完善 |
一、简化专利无效程序 |
二、“问题专利”反滥用规制 |
第四节 政府专利政策的调整 |
一、淡化专利数量指标的考核 |
二、取消不当的专利申请费用财政资助 |
三、取消“荣誉”性专利政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及其适用情况 |
2.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
2.1.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立法背景 |
2.1.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度相关规定 |
2.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情形 |
2.2.1 专利权评价报告适用的相关规定 |
2.2.2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形 |
第3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困境 |
3.1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的适用规则不明确 |
3.1.1 证据类型不明确 |
3.1.2 证明力大小存疑 |
3.2 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情形不明确 |
3.2.1 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情形不明确 |
3.2.2 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明确 |
3.3 诉讼中缺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人权益救济程序 |
3.3.1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缺乏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途径 |
3.3.2 被控侵权人不能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第4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适用的域外经验考察 |
4.1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规则 |
4.2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规定 |
4.3 小结 |
第5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建议 |
5.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和适用规则 |
5.1.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 |
5.1.2 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力 |
5.2 明确诉讼中提供评价报告情形和不提供评价报告的不利后果 |
5.2.1 明确诉讼中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 |
5.2.2 明确诉讼中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利后果 |
5.3 赋予当事人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国家专利局最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D]. 高胜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D]. 刘清桓. 兰州大学, 2021(02)
- [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D]. 周浩.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4]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D]. 曹子傲. 中原工学院, 2020(05)
- [5]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D]. 舒欣. 南京大学, 2020(12)
- [6]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J]. 张翰雄. 私法, 2020(01)
- [7]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8]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1)
- [9]“问题专利”的产生及其法律政策规制[D]. 吴涵.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研究[D]. 陈伟凌. 湘潭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