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审视《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盛苏敏[1](2020)在《民生作为权利的法理展开》文中认为民生权越来越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近些年来中国民生问题频发,无论是贫富的两极分化还是让人望而却步的房价,每一种问题都牵动着人们的心。民生建设在政策理论的指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美中不足的是,仍有一些民生难题亟待解决,因此政策不应成为唯一解决路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呼声逐渐成为世界主流,西方治理模式的成功就在于其对法治的重视。民生法治话语、权利话语的提出给了我们一条解决民生问题的新出路,自由与人权价值转变为生存与发展的法理学视角,自由与人权也转化为对人本身关注。将民生上升至权利的高度并进行系统的立法规定,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肯定和认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如北欧、德国、日本)的“民生”建设之所以取得较高成就,达到较高水平的原因就在于根据自身国情设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公民的社会福利、经济等方面的权利予以制度化体系化。目前中国的民生权仅仅处于权利的初级阶段,对于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模糊不清,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界定民生权的可权利性,证明民生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文章第一部分作为文章的入题章节,首先应当对民生权的思想渊源做一个系统的梳理。文章将民生权的思想渊源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西方的思想渊源与中国的思想演进。众所周知,民生一词是中国特色的词汇,但是民生思想所体现的本质就是人权,因此,在西方“民生”理念中,拟对人权思想中体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进行梳理。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明确民生权的概念界定。通过梳理国内、国外的民生权,提出本文关于民生权的概念主张,并且明确民生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在明确民生权的概念与性质之后,为更准确的界定民生权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对与民生权相似的概念进行辨析。本文选取社会福利和社会权与民生权展开区别上的比较,并且对国内关于民生理论和民生权的混同做一个简要的区别分析。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解释民生权存在的价值。要建构完整的民生权体系必须要回答权利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本文拟从现实层面、制度因素、理论基础和民生权的功能定位上阐释权利存在的价值和正当性。此外,社群主义和实质法治的发展也为民生权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可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完善为民生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文章第四部分为文章的结尾,通过上文阐述可知民生权对于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生存权的确立对贫困者获得最低程度的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在彭中礼教授对民生权划分的基础上,对民生权体系予以详细的阐明。将民生权按照发展层级的不同划分为最低保障层面的生存权、体现在第三代人权中的发展权和高级发展阶段中的民生福利三个层面。
付微明[2](2020)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加深,这种开发利用在为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莫大利益的同时,也由于一些乱象的出现导致了公众的忧虑,引发了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开始得到重视,本文以此为发端展开了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本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以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为目的:首先,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其次,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最后,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由于目前国内外对本论题的研究论着还不丰富,本文十分缺乏可参考的研究着作和论文。本文的写作主要依赖于本文作者努力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司法判例;相关事例。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证的结合,注重以问题为研究导向,并以历史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为论证方法。在具体内容上,首先,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概念和本质的理解,探讨了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从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生物识别信息的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从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出发,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和独特性质。其次,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的分析,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以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价值为切入点,阐明了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及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基点,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满足基本要求的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最后,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模式中的普遍原则及其具体适用,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中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各方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如何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探讨了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基本模式和基本原则的研究,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的基本形式;接下来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质着手,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类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析了生物识别信息特定性法律保护的机制;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和专门法律保护的辨析,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这些问题的初步方案,得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结论,并对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侍海艳[3](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范天梦[4](2020)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权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将人权理念引入到组织机构工作之中的一个过程,有时它也表示为“基于权利的方法”。自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报告以来,人权主流化的工作不断得到强化和推进,人权逐步与安全、和平、发展联系起来。人权主流化在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本土化问题。宪法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须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人权主流化的应有之义。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推进人权主流化,就相当于抓住了在我国推进人权主流化的“牛鼻子”,对于推进人权主流化、思考我国刑事法律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梳理了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和历史背景,并归纳了人权在中国的主流化与本土化进展与成就。人权主流化,即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基于人权的目标,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使得人权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促进和实现人权。人权主流化的进程,体现于联合国逐步构建起一套国际人权法体系以及相应的国际人权机制,人权问题由原先的边缘地位,逐步走向各个领域并成为世界新秩序的主流。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始终坚持政策保障和法治保障双重路径,发布人权白皮书和人权行动计划,实行依法治国,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并随着发展经济、扶贫攻坚等行动为提升人权水平做出巨大努力并取得显着成果。本文第二章呈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从刑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变迁三个层次展开。基于对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刑法理念朝向民生刑法、风险刑法、预防刑法发展,刑法存在过度刑事政策化现象,死刑罪名削减、犯罪圈扩大、刑罚结构完善在促进秩序和安全的同时,刑法的扩张亦缩减了公民自由,“重刑主义思想”导致刑法“趋严且厉”,刑罚附随后果更是有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本文第三章阐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和不足。立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央司法改革举措,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不平衡、过于重视前者而轻视后者的问题。侦查中心主义的“流水线式诉讼构造模式”掣肘法院无罪、罪轻判决;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导致庭审虚化,辩护权无法得到实质保障;而侦查阶段的封闭性、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不够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都加强了庭审的虚化、形式化和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不足。本文第四章立足刑罚执行领域,对死刑犯、监禁刑犯、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的人权现状一窥究竟。针对死刑犯,一方面要促进法定权利落实,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针对监禁刑犯,存在现行监狱法过于老旧的问题,罪犯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可操作化,权力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督。针对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存在对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第二至第四章的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宜以刑法谦抑理念指导刑法立法,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价值,立足社会需求,小幅扩大犯罪圈,推进刑罚轻缓化,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水平。在刑事程序法领域,要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推进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主流化。在刑罚执行法领域,要保障刑满释放者和社区及矫正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障监狱在押犯人的诉权,完善监狱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对罪犯强制和处罚的法治化,完善监狱和罪犯的分类管理,赋予死刑犯赦免、减轻请求权,保障死刑犯临终权利,以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
何雪峰[5](2019)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贯穿于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全过程,即便是处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也面临着腐败的严重威胁,因此可以说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理论与实务界研究反腐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人性的弱点和公共权力的规制上,两种思路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缺少对腐败侵害人权的考量。这也是导致不同国家实施相同或类似反腐败制度但结果迥异的根本原因。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腐败,我们能够明确,国家与私有制的出现是腐败的根源,异化权力是腐败的实质,而腐败的结果归根结底在于侵害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因此从保障人权角度审视腐败问题为我们有效开展反腐败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反腐败有很多理由,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人权。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权和腐败两个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导致从保障人权角度研究反腐败具有极大的挑战。虽然目前已有学者关注到了人权与腐败之间的关系问题,但着述立论还多停留在观点层面,相对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从国际人权法视角审视反腐败制度体系是对人权和腐败关系问题研究的具体化。国际人权法把世界各国对保障人权的共识汇聚在一起,形成了对保障人权的最大范围内的一致认识。通过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普遍采用的应对腐败问题的重要措施。虽然人权并不限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范围,反腐败也并不限于依靠完善制度体系,但通过对国际人权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的研究至少能够形成对人权和腐败关系认识理解的最大范围内的共识。国际人权法对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检验反腐败制度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原则,应当贯穿并体现于构建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各方面。其次,《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要求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应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各项要求,并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权免受腐败的侵害。再次,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要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具体要坚持合作共赢,强化政治共识,注重交流互鉴。可以说,国际人权法从保障人权角度为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提供了诸多借鉴和指引。基于此,从国际人权法视角审视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我们能够归纳总结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基本逻辑,即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运用民主和法治思想指导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使公共权力在受到有效规制、管理、监督的同时,把及时对受到腐败侵害的人权进行救济提升到与预防、惩治腐败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的同时向世界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实现以发展促反腐,再以反腐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在这个基本逻辑的指引下,我们能够明确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所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即社会主义民主是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执政党应当承担起领导政府履行国家义务的职责),人民监督是关键环节,实施法治是重要保障,保障人权是最终目标,国际合作是必要补充。这六个方面都是当前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且各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每个部分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细化落实。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系统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但对照六项重要原则的要求,现有反腐败制度体系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管党治党制度、人民监督制度、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多工作要做。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必须对标国际人权法要求,把保障人权贯穿始终,这样才能实现反腐败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进而使其在反腐败伟大斗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张耀匀[6](2019)在《论胎儿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传统观念及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存在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法律上人的出生标准采取“独立呼吸说”,刑法只保护出生以后的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胎儿被排除在外。故意侵害胎儿的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包括孕妇本人的堕胎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人侵害胎儿未伤及母体的不构成犯罪以及第三人侵害胎儿伤及母体的是按照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来处理。胎儿连作为法律客体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法律主体地位了。本文主张将胎儿拟制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在刑法上承认其在医学上早已被证实的生命利益和健康利益,从而保护人的始期法益。如果削足适履,局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侵害胎儿案件,刑法只能爱莫能助、束手无策。故意侵害胎儿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致使胎儿流产或出生后伤亡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外力打击、服用药物、环境污染、电磁辐射、不规范的医疗行为等;侵害对象所处空间隐蔽、危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难以预测、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等都为侵害胎儿行为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挑战。而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各学说主张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本文认为,应当增设“侵害胎儿罪”。一方面,增设侵害胎儿罪有其必要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侵害胎儿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苛责;从保护法益的角度,侵害胎儿行为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危及“未出生的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刑事政策考虑,保护胎儿权利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刑法仅将少部分侵害胎儿伤及母体的行为纳入刑法,而忽略了其他伤害结果的存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害胎儿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另一方面,侵害胎儿罪有其可行性:首先结合当下侵害胎儿的案件每每被当作媒体和百姓的热点话题,对侵害胎儿的行为口诛笔伐、要求入刑者不在少数,设立侵害胎儿罪与民众的观念相契合,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其次,侵害胎儿案件虽然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比较复杂。但是结合现代医学,完全可以科学合理地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胎儿案件的证据收集可以达到追诉要求;最后,很多国家都设置了专章专条来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域外立法可以为我国增设侵害胎儿罪提供可资参考的借鉴。因此,本文以为,有必要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这一章,增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二——故意侵害胎儿罪。
郑墩[7](2019)在《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宪法的正确解释取决于正确的宪法观,正确的宪法观取决于正确的国家观。宪法归根结底处理的是整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形成了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国家观,二者都是建立在超验预设基础上的国家意识形态。为了解决二律背反,形成正确的国家观,应当对国家进行批判,这是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解决先验宇宙论二律背反给我们的启示。国家批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意识形态批判,在各种国家意识形态中,形而上学国家观最具代表性,首当其冲地应受到批判。国家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国家概念的界定,出于有利于进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目的,国家的核心要素应当界定为政治统治关系,那么国家就是政治统治的现象总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哲学基础批判,这些哲学基础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具有片面性,却借用普遍性的名义以偏概全,从而成为为政治统治辩护的工具。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古典形而上学批判,古典形而上学与本体论哲学是同义语,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为相应的形而上学国家观奠定了哲学基础,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三种形态。首先,它可以区分成目的论的、理想主义的国家观和非目的论的、非理想主义的两种形态,后者只是本体论哲学的不自觉运用,将共同体的公意、传统、同质性等事物在本体论上预设起来,因此是纯粹的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其次,理想主义国家观又包含着极端与温和两种立场,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除理想之外毫不妥协,不承认其它事物的合理性,而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则将理想转化为理想层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调和。于是,极端理想主义、温和理想主义、共同体主义就成为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以柏拉图、奥古斯丁、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为代表,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黑格尔为代表,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则以卢梭、柏克、施米特为代表。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许多共同的本质特性,它们都具备意识形态性,都秉持整体主义立场,并且以自己的逻辑将部分人视为意识形态的代言人,使他们获得统治他人的正当权力。形而上学国家观是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一种,对它进行批判并未完成全部的批判工作。此外,还应当对其它国家意识形态,如社会契约论、科学主义国家观展开批判,最后还要从正面对国家进行分析。批判工作只有同时具备批评意义和分析意义才能完整,从正反两面对国家展开批判,最终才能建构正确的国家观。以上工作应当分步骤进行,完成对国家的批判工作,具备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有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从哲学史的视角出发,分析各种国家观的哲学基础,对它们展开深入的意识形态批判,是宪法学元理论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宪法学的基础研究,一般侧重于在政治哲学的学科范围内,对国家与宪法的元概念和元问题展开探讨,并将结论作为宪法学的理论基础。然而,世界观决定国家观,政治哲学的一般观念并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是取决于具有总体性的哲学观念,国家观归根结底是它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此,在哲学层面上进行研究,将更有利于准确理解各种国家观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得以产生的根源,而且,哲学基础批判能够加强批判错误国家观的现实效果,产生更强的说服力。所以,这种宪法学基础研究的新思路,不仅有创新性,而且能够抛砖引玉,以期对宪法学的发展做出绵薄的贡献。
朱军[8](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董亚琼[9](2018)在《论休息权的保障和救济 ——结合“过劳死”现象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过劳死”是一种极端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本文拟从休息权出发,结合“过劳死”现象,探讨我国休息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及改进措施。休息权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讲,从纵向来看,其从一项自然权利发展成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而成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历史脉络,从横向来看,诸多国家法律、国际法对其的保护,其中着重关注的我国从宪法到行政法规对于休息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方式,无不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和实践意义。“过劳死”现象的形成也有着深刻的经济文化原因,其解决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法律的作用本就是有限的,且本文篇幅有限,因此从该现象出发,着重分析休息权保护制度中与“过劳死”救济相关的问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分析休息的权利化,包括休息成为一项法定权利进而成为宪法权利的原因,休息权在各国国内法、国际法以及行业规则中的保障情况,休息权概念的界定,以及我国法律对休息权的保护,本章最后一节还阐释了“过劳死”现象认定和救济的立法情况,分析当今世界上“过劳死”立法最为成熟的日本的立法实践,以期对我国加强休息权保障做出有益探索和借鉴。紧接着阐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保护休息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救济和减少“过劳死”现象方面存在的问题。“过劳死”现象得不到救济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不仅仅体现在目前“过劳死”定性在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还在于我国现有的休息权的保护模式并不能充分救济“过劳死”现象。因此,笔者专章从休息权主体和休息权保障制度:最高工时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休假制度,来论述休息权保障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除了立法方面的问题,通过对40个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法学理论下,对于“过劳死”的救济有主要的三条路径,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40个案例只有28个得到救济,且每种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难题。因此,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甚至建立新的救济方式,伴随着立法、执法、司法甚至与之相伴的其他诸如保险制度的发展都旨在谋求更有利于“过劳死”现象救济的方式。“过劳死”现象是一个令人闻之心惊的社会现象,休息权保护问题是与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国际社会都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值得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笔者此番探究,就是想要为此现象得到更好的救济进而减少此现象,使休息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获得更加幸福的生活略尽绵力。
常星艳[10](2018)在《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困境及出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对48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就存在着争议,虽然2010年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是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规定并没有变动。正是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囿于形式标准,过于倚重时间的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模糊不明确,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超过48小时的如何处理、48小时何时起算等困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出路探索:在立法层面,要在原来形式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实质认定标准—工作原因、对现有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完善48小时工伤待遇;在司法实务层面,要遵循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衡量、程序正当),作为法官也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
二、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审视《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审视《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民生作为权利的法理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难点 |
第一章 民生权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西方人权理念的演进 |
一、观念萌芽时期 |
二、思想形成期 |
第二节 我国民生思想的演进 |
一、民生思想的起源 |
二、抗战时期民生思想的深化 |
三、民生思想的成熟 |
第二章 民生权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
第一节 民生权概念梳理 |
一、广义上的民生理论 |
二、民生权概念的理论争鸣 |
三、国外“民生权”学说概览 |
四、民生权——中国权利的实践性表达 |
第二节 民生权的性质界定 |
一、基本权利: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统一 |
二、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划分中的民生权 |
第三节 民生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民生权与社会福利的区别 |
二、民生权与社会权的区别 |
三、民生理论与民生权的区别 |
第三章 民生权的价值论证 |
第一节 民生权确立的必要性 |
一、现实因素:发展的双刃剑催生民生权 |
二、制度因素:立法缺失导致民生之恶 |
三、理论基础:权利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
四、功能定位:民生权概念确立的正当化 |
第二节 民生权确立的可能性 |
一、理论可能:社群主义与实质法治的发展需要 |
二、现实可能:民生法治发展需要地方话语 |
第三节 对民生权质疑的回应 |
一、权利的“乌龙效应” |
二、对权利泛化理论的理性反驳 |
第四章 民生权体系划分 |
第一节 生存权:基本权利范畴下的民生权 |
一、生存权的含义 |
二、生存权主体 |
三、生存权的内容 |
四、生存权保障的客体 |
第二节 发展权:第三代人权中民生权 |
一、发展权的含义 |
二、发展权的主体 |
三、发展权的内容 |
四、发展权保护的国家义务 |
第三节 民生保障福利化:民生权的第三层次 |
一、民生保障福利化的含义界定 |
二、目前中国民生福利体系内容 |
三、民生福利的客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缘起与研究范围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范围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学术创新与主要学术观点 |
(一)学术创新 |
(二)主要观点 |
第一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和本质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 |
一、生物识别技术 |
(一)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 |
(二)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 |
二、生物识别信息 |
(一)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 |
(二)生物识别信息的外延 |
三、生物识别信息的其它相关基本概念 |
(一)个人数据、档案、信息、资料 |
(二)生物识别标识、数据、信息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新类型 |
(一)生物识别信息必须经过“特定技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数字身份”的核心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两种特殊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惟一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不可变更性” |
第二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
一、生物识别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 |
(一)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 |
(二)生物识别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
二、生物识别是新型社会管理方式 |
(一)生物识别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国家大数据整合基础性资源 |
三、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国家安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应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
(二)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关系国家整体安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 |
一、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个人权利与产业发展利益的平衡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应以调控平等主体利益关系为重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产业发展必须受到严格规制 |
二、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
(一)通过法律平衡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的公私利益关系 |
(二)通过法律保证国家安全与社会管理对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的需要 |
第三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要求及保护模式 |
第一节 实现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目的基本要求 |
一、充分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是个人信息权的组成部分 |
(二)以“禁止处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 |
二、明确禁止未经个人同意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一)禁止以买卖等为目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二)禁止经个人授权而买卖生物识别信息等行为 |
三、以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需要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法定必需”的必要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事项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综合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模式的发展路径 |
(二)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专项立法模式 |
(一)以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实行民法保护 |
(二)以防止身份盗窃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项立法保护 |
第四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保护 |
(一)域外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我国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保护生物识别信息中的应用 |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重要性 |
(二)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内涵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 |
(一)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必要性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内涵 |
三、安全、准确、机密原则 |
(一)安全性、准确性和机密性是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要旨 |
(二)安全、准确、机密原则的内涵 |
第五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特定权利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及其权利的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 |
(二)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权利性质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严格授权是信息自决权的体现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中“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内涵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访问权与获取权 |
(三)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整改权与删除权 |
(四)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限制权与反对权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和责任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与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安全保障义务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单独充分明确告知”义务 |
(三)生物识别数据处理政策透明公开特定要求 |
三、以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而确定违法处理法律责任 |
(一)公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定罪刑条款 |
(二)私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责任条款 |
第六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现有机制存在问题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整体上仍待加强 |
(一)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总体立法存在疏漏 |
(二)缺乏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特质的信息权保护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严重不足 |
(一)行政立法滞后于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监管及保护需要 |
(二)保护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权的民法进路存在缺陷 |
(三)刑法对伪造买卖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缺乏规制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行政法律保护机制 |
(一)建立专门化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行政监管机构 |
(二)建立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
(三)建立生物识别信息权利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二、突破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困境实现制度优化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类诉讼”制度 |
(二)解决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新型权利地位问题 |
(三)确定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侵权“损害”认定标准 |
三、解决生物识别信息刑事法律保护特定问题 |
(一)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二)非法获取、盗窃、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三)买卖交易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定罪问题 |
(四)代为人脸识别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权主流化概述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及历史背景 |
一、人权主流化的内涵 |
二、人权主流化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人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与主流化 |
一、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
二、政策:制定人权白皮书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三、法治:依法治国与民生法治观 |
第二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挑战 |
第一节 刑法理念:民生刑法及其担忧 |
一、“民生刑法”的提出 |
二、学界对“民生刑法”的担忧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及其思考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实践 |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
第三节 罪刑变迁:人权保障及其检视 |
一、死刑罪名消减与刑罚结构反思 |
二、推进民生保护与犯罪圈扩大 |
三、强化弱势群体保护及其检讨 |
四、加大对贪污受贿、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
第三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与实践的不足 |
一、价值定位: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 |
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二节 证据和辩护制度的进步及不足 |
一、刑事证据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二、辩护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第三节 建立公权力的规范、监督及追责机制 |
一、规范公权力运作立法之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四节 逐步完善审判程序 |
一、立法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五节 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其他特别程序 |
第四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罚执行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死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死刑犯人权保障现状和不足 |
第二节 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权保障的进步 |
二、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与不足 |
第三节 非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成就 |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四节 刑满释放者的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五章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的创新之处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目标、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目标和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的根源、实质与结果 |
第一节 何谓腐败 |
一、腐败的认定 |
二、对腐败认定的思考 |
第二节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腐败的根源与实质 |
一、腐败的根源——国家与私有制的出现 |
二、腐败的实质——异化权力 |
三、腐败的结果——归根结底在于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反腐败与保障人权 |
第一节 人权与腐败 |
一、腐败对人权的危害 |
二、腐败如何侵害人权 |
第二节 反腐败就是保障人权 |
一、反腐败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
二、反腐败应充分体现保障人权 |
第三节 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反腐败 |
一、保障人权是反腐败的目的和归宿 |
二、保障人权是衡量反腐败成效的最终标尺 |
三、保障人权的方法同样有助于反腐败 |
第三章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启示 |
第一节 反腐败制度体系综论 |
一、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
二、当前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 |
三、国际人权法与反腐败制度体系 |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对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启示 |
一、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民主要求 |
二、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法治要求 |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件对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启示 |
一、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件与人权保障 |
二、从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件视角审视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 |
第四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启示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价值 |
二、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审视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于保障人权的价值 |
四、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审视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思考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及具体建议 |
一、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 |
二、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胎儿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胎儿的界定及刑法保护的不足 |
2.1 胎儿的定义 |
2.2 胎儿刑法保护的不足 |
2.2.1 孕妇侵害胎儿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2.2.2 第三人侵害胎儿未伤及母体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第3章 胎儿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胎儿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3.1.1 保障人权的需要 |
3.1.2 侵犯胎儿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3.1.3 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 |
3.2 胎儿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
3.2.1 与民众的观念相契合 |
3.2.2 证据收集可以达到追诉要求 |
3.2.3 域外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
第4章 胎儿刑法保护的完善:故意侵害胎儿罪的增设 |
4.1 罪名的确定——故意侵害胎儿罪 |
4.2 犯罪成立要件的设想 |
4.2.1 构成要件符合性 |
4.2.2 违法性阻却事由 |
4.2.3 侵害胎儿罪的责任 |
4.3 法定刑的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7)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
五、本文的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争论迭起:中国宪法学的难题 |
一、宪法释义学的局限性 |
二、立场分歧:宪法实现的困惑 |
三、宪法哲学:多元立场的理论基础 |
四、结论 |
第二节 国家观的困惑:整体性与个人权利的二律背反 |
一、二律背反之正题 |
二、二律背反之反题 |
三、正题之证明 |
四、反题之证明 |
五、结论:国家观的困惑 |
第三节 康德的启示: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
一、康德的启示:纯粹理性批判 |
二、国家批判的必要性 |
三、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国家:实施统治的政治体 |
一、“国家”概念的四种主张 |
二、国家批判中“国家”概念的确定 |
三、结论 |
第二节 意识形态批判 |
一、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意识形态的必要性 |
二、意识形态分析:含义、功能与阶段 |
三、意识形态批评:政治统治的工具 |
第三节 古典形而上学批判 |
一、古典形而上学在哲学史发展逻辑中的地位 |
二、古典形而上学的内涵 |
三、古典形而上学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及其批判 |
第一节 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柏拉图的理想国批判 |
二、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批判 |
三、教皇专制主义批判 |
第二节 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批判 |
二、阿奎那政治学说批判 |
三、黑格尔伦理国家观批判 |
第三节 共同体主义国家观批判 |
一、卢梭共和国理论批判 |
二、柏克保守主义批判 |
三、施米特政治共同体理论批判 |
结论 |
一、形而上学国家观的谬误 |
二、对中国宪法学的回应与展望 |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9)论休息权的保障和救济 ——结合“过劳死”现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休息的权利化 |
第一节 休息何以成为权利 |
第二节 休息权概念之界定 |
第三节 历史与比较视野下的休息权 |
一、休息权的诞生 |
二、休息权的发展 |
三、休息权的宪法化 |
第四节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休息权之规定 |
第五节 “过劳死”立法初探 |
第二章 休息权保障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休息权主体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休息权保障机制之“最高工时标准”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延长工作时间”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之“休息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休息权保障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过劳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路径 |
第二节 以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以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以公平原则进行补偿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加强休息权保障的措施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完善 |
一、现有法律框架的改良 |
二、“过劳死”现象入法 |
第二节 执法方面的完善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困境及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困境 |
(一)超过48小时死亡的工伤认定做法不一 |
(二)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不一致 |
(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不清 |
1、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界定依据 |
2、工作岗位应当与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有关 |
(四)突发疾病经抢救没有死亡的如何处理不明确 |
二、48小时工伤认定司法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48小时工伤认定囿于形式标准 |
(二)48小时工伤认定的现有规定粗糙 |
1、突发疾病界定不明 |
2、没有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 |
3、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清 |
(三)司法裁判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
三、48小时抢救无效工伤认定的出路探索 |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路径 |
1、增加48小时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 |
2、细化48小时工伤认定的现有规定 |
(二)司法实务层面的改进建议 |
1、遵循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
2、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审视《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民生作为权利的法理展开[D]. 盛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付微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D]. 范天梦. 武汉大学, 2020(04)
- [5]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完善我国反腐败制度体系的思考[D]. 何雪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论胎儿的刑法保护[D]. 张耀匀. 湘潭大学, 2019(02)
- [7]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D]. 郑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9]论休息权的保障和救济 ——结合“过劳死”现象分析[D]. 董亚琼.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11)
- [10]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困境及出路研究[D]. 常星艳. 苏州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