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顶尖拍卖公司也卖假货(论文文献综述)
游金星[1](2021)在《京东战略成本管理研究》文中指出
戴哲[2](2017)在《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文中指出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繁荣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体系的支持后,难以维系生计。与此同时,法国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主体意识觉醒之后的艺术家越来越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创作权益的立法诉求,立法者也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着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认识到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尽管作品原件的后续转让不会影响着作权的归属,但却会影响着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于是法国追续权制度就此产生了。正是由于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思想、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法国追续权制度的诞生。追续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从多样分化逐步走向统一完整,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早期、中期、近期三个阶段。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且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只是为追续权制度确立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随着《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各国追续权立法进入中期发展阶段,追续权被纳入着作权法体系中进行规定,权利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这一时期的追续权制度在构建上开始兼顾实施成本。自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以来,各国追续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在官方报告中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也将追续权议题纳入工作议程之中,许多曾经反对创设追续权的国家也纷纷在本国法上确立了追续权,至此,创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之趋势。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拟在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中建立起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这引发了学术界与产业界关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广泛争议。尽管我国目前已在立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创设了追续权及其制度,但究竟是否应当在我国现阶段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以及创设何种追续权制度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针对追续权制度的系统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从反对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现有观点上看,反对者提出的观点站不住脚。首先,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但以欧盟、法国和英国的追续权立法实践为例,追续权的创设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艺术市场受许多关联因素的影响,追续金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甚微。其次,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无法保障艺术家权益,但追续权是对艺术家权益的直接增进,追续权制度能够为艺术家提供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支持,追续权还能够惠及不知名的艺术家,至于成功艺术家从作品中获得多数追续金的现象,应注意,这是着作权领域的普遍现象,作品收入与作品价值有关,追续金并非一概而论。最后,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可以被其他替代制度或方法所替换,实践中也已经曾出现替代追续权的类似做法,但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公共基金以及政府资助,都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从现有创设追续权正当性的观点上看,“挨饿的艺术家”、“非常损失”规则、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得利规则、价值学说在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学说中,有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追续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但客观地说,这些学说尚无法论证追续权的正当性。“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是追续权创设的客观社会现实,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非常损失”规则从未适用于动产交易,而多数艺术品原件属于动产范畴,用“非常损失”规则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说服力;艺术品交易并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无法在追续权体系之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与依据都无法成立,并且,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还会对其他价值贡献人与艺术品收藏者造成新的不公平。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首先,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现有的着作财产权利对于艺术作品只有有限的实践价值,艺术家无法获得与其他创作者相当的利益,通过赋予艺术家以追续权,从而补偿艺术家无法从现有着作权中获得的收益,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次,着作权上的作品使用存在等级体制,作者对于最终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报酬请求权在行使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转而赋予作者对于中间商使用作品的间接请求权,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的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艺术作品,通过欣赏作品满足了其在精神层面的需求,消费群体实际使用了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这一报酬请求权即为追续权的由来,受早期追续权草案中税法模式的影响,追续金在计量上具有法定性。最后,我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销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巨大,考虑到追续权在国与国之间的适用采用的是互惠原则,只有我国也规定了追续权,才能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能够享有获取追续权益的资格。在艺术体制转型背景下,我国艺术家也需要追续权以保障其能从艺术创作中获取利益。从实施层面上看,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在于艺术品市场所具有的保密性和不透明性,卖家和买家的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外的第三人很难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这一“信息获取障碍”会对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我国能够应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并控制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追续权人在我国可以通过拍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艺术市场信息平台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我国已经建立起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我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并且,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将保障我国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在追续权的权理基础上,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以及非禁止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追续权有别于现有着作权领域中的排他性权利。追续权的法律关系是一项法定之债,在客体上,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在主体上,追续权权利主体范围除了作者与作者继承人之外,亦应包含作者的受遗赠人,追续权义务主体为艺术作品原件的出卖人;在追续权的内容上,追续权人有权请求追续权义务人向其支付追续金,追续权义务人需要向追续权人履行支付追续金的义务。在权利性质上,尽管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但追续权并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追续权不可转让这一权利特征的产生是以保障追续权人获取追续权益为前提的,这一特征基于财产利益而产生,其上所保护的并非艺术家的人格利益,而是艺术家的财产利益。追续权属于对特定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与着作财产权中的排他权利具有相同的权利基础,应当归入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中。在我国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上,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体系内创设追续权制度。在制度实施上,追续权制度应当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赋予追续权人以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在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上,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未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追续权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在权利限制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从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也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考虑到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的一种,追续权在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救济和溯及力上应当适用《着作权法》规定着作财产权的一般规则。为了使我国艺术家能够在国外获得追续金,我国应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作者提供追续权的保护。
王琨[3](2017)在《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的界定及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管是否承认,电子商务正在或已经改变人类的生活及交易方式。20年前,人们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只是一种时髦的舶来品,无异于奇淫巧技,不过是把惯常的交易从实体店搬到线上,属于玩新奇、炒概念,成不了大气候。然而,时至今日,当电子商务正对实体交易模式形成碾压之势时,恐怕不会再有人怀疑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一场最伟大的革命之一。事实上,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线上交易模式,更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当人们发明了互联网这种工具并将其引入到商务活动中以后,科斯乃至很多经济学家付出毕生精力研究的交易费用问题已经逐渐变得无足轻重,不过随之而来的诚信问题,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深深的掣肘。此外,发端于B2B和B2C的传统电子商务模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也已逐渐捉襟见肘,同质化泛滥、恶性竞争、诚信危机等痼疾已将很多电商企业逼入绝境。因此,通过对其演进的历史脉络进行系统梳理,挖掘出主导电子商务模式变迁的经济学机理,并对其未来变迁的方向进行预判,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细查大量的案例、事实和文献,本文研究提出了电子商务模式正在从B2C向C2B模式变迁的观点,界定了C2B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念模型,并探讨了该模式运作的相关机理;具体内容包括:首先,回顾了商业模式的一般概念模型及构成要素,探讨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内涵及特征,归纳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类别;从经济学视角出,对电子商务的本质属性,如网络经济外部性、收益增加效应、边际成本递减效应等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经济学模型分析收入探索揭示了选择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商业逻辑,并从聚合需求定制、个性化定制及要约定制三个维度出发,构建了C2B电子商务概念模型。再次,从收益、成本和效用等概念入手,构造了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博弈模型,并求解得出了C2B电子商务模式的均衡条件。接着,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进行了C2B电子商务模式下顾客在线定制意愿的实证研究,并对C2B市场的消费前景进行了预判。然后,运用动态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诚信机理。最后,以四个真实案例为背景,分别讨论了聚合需求定制模式、个性化定制模式及要约定制模式的实践应用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论文提出了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界定了其概念,归纳了其特征,探讨了其存在的条件及意义,指明了其未来演化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为同类研究提供了借鉴。
梁效森[4](2017)在《耐克中国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发展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的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在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络营销平台,通过多媒体运营来进行多渠道营销,而体育产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借助电商平台来拓宽营销渠道,特别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体育市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营销模式。在国际众多体育品牌中,耐克公司的电商发展速度已经处于领先地位,并且在中国体育市场本已经拥有了37年的发展历史,在引领中国体育产业发展占有着重要的位置。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来搜集耐克公司在运用新媒体技术技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运用实地考查法来了解耐克公司在中国营进行电商营销模式的历程,主要是从代理商模式到直营店模式一直到现在的电商模式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并且结合访谈法了解到耐克公司运用自营线上交易平台和线下直营店相结合的营销模式有效的提升了耐克公司线上业务发展速度,而且带动线下直营店的销售利润的提升。相对比于耐克公司的新兴的电商营销模式,国内体育品牌的单一营销渠道和守旧的营销模式已经无法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文通过研究耐克公司在中国体育市场进行电商营销模式过程中遇大的挑战以及解决的办法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得出的结论不仅为我国体育产业在今后发展电商平台的过程中提供可以借鉴的理论数据,同时也可以帮助国内其它产业发展新的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严嵩[5](2016)在《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均GDP收入水平快速提升,居民消费水平持续提高,使得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创意产业、服务行业都获得了高速发展的机遇,中央空调作为房地产下游产业,在居民生活品质改善、消费升级方面同样得到快速发展。但是,互联网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改变了商业社会发展进程和商业模式演进的方向,同时也改变了消费决策过程和体验,传统实体渠道发展正面临严重的调整期,消费渠道被网络化,碎片化,中央空调实体渠道的布局期与网络科技发展既冲突亦相辅,中央空调企业自身尚未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央空调发展的商业模式。本文通过对传统零售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案例研究,挖掘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共同特征,结合中央空调行业在销售、服务链的特殊性对美的中央空调自身情况进行诊断,对目前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剖析。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中央空调行业的发展过程,透过对中央空调行业竞争发展环境进行剖析,挖掘明确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方向。第二部分对美的中央空调发展历程做了详尽说明,并依据企业、产品的发展足迹,对业务自身发展进行深入而全面的分析,挖掘集团内部中央空调产品发展优势,同时充分认识到与竞争对手存在不足,结合第一部分对行业的发展分析,深入剖析中央空调电商业务发展的机会与优势,同时分析现阶段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业务发展对症下药。第三部分,客观地把中央空调产品特性与发展阶段与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结合,并对前一阶段电子商务业务推进进行总结,指出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在清晰的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发展方向的规划下,针对现阶段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市场教育方面充分利网络营销普及消费认知,加速市场初入期的过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与中央空调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基于数据精细化运营思路,打造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的运营体系;在支付体验、仓储物流服务体验、销售服务流程体验、等方面的解决优化方案,明确下一阶段业务发展的推进策略,并重点在在美的中央空调渠道一体化、实现全渠道零售目标,依靠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力构建竞争壁垒两方面进行了重点说明。中央空调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市场的初入期,在商业模式、消费体验、销售服务链、运营模式等多方面仍有长期的探索过程,通过对行业、企业的深度分析,对商业模式、消费决策流程体验提升、通过构建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策略,美的中央空调能够基于互联网创造口碑,构建具有核心价值的竞争壁垒,提升市场占有率。
戴红梅[6](2015)在《阿里巴巴海外市场拓展战略研究》文中指出研究表明,全球电子商务市场2015年的总销售额将实现1.4万亿美元,2012年该数字为1万亿美元。因此投资者有理由看好在线支付和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前景。另外,据统计全球约有37%的跨境在线买家集中在北美。美国拥有3.15亿居民,2.55亿网民,1.84亿在线购买者。如此诱人的数字,吸引了大量的电商企业进军美国。电商入驻美国市场,一般采用虚拟国际贸易平台的方式。在客户管理制度、平台整合能力及支配力方面它都具有一系列的创新,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之一,它存在向更高阶段升级的可能性。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国际电子商务网站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不断创新,通过日积月累的不断努力,形成了在规模、功能上强大的虚拟国际贸易平台。终于,在2014年,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了,并成为迄今为止最大的IPO。可是,阿里巴巴美国上市这条路却是充满争议的。在这其中,有太多的机会与威胁,但是阿里巴巴能否把握住机会,尽可能规避风险和威胁将是成败的关键。基于此背景,本文从电子商务的相关战略和运营模式的相关理论入手,分析美国电商行业的宏观环境,然后再分析阿里巴巴美国扩张的机会、威胁、优势和劣势,并根据实际通过SWOT选择模型与战略选择矩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分析了美国市场主要竞争对手亚马逊、Ebay、Bestbuy的运营模式和全球化发展战略,力求通过分析它们的情况,从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最后提出解决阿里巴巴美国困境、实现长远发展的一些方法和建议。
吴树[7](2012)在《《谁在忽悠中国》选载之十 李广琪:“我因出口古陶瓷高仿品曾遭海关通缉!”》文中认为《谁在忽悠中国》绝不仅仅是一本"揭秘"意义的书,它的价值在于走进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通过各种不同层次视角获得的信息来重新审视收藏,拷问社会以及每个人的心灵。本刊从2012年1期开始,每期选择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转载,本期为选载内容之十。相信一个个真实的调查将带给读者完全不同的感觉。
张莹[8](2011)在《假文物与假鉴定之乱象》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播出《"助纣为虐"的古董鉴定!》,曝出"富豪"谢根荣自制的金缕玉衣被五位国内顶尖文物鉴定专家鉴定价值24亿元人民币,他以此鉴定骗取银行贷款10亿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实,早在2009年年底,随着谢根荣以及相关银行行长、副行长的被判刑,此案就已曝光,被社会关注。本刊也在2010年10月以《骗贷重案,京城第一烂尾楼解密》为题,深入报道了此案。不过,当时本刊和许多媒体的报道以及社会的关注点主要是谢根荣骗贷案本身和他的烂尾楼,没有过多涉及骗贷案背后文物专家们是如何进行假鉴定的。如今,白岩松在《新闻1+1》节目中旧案重提,意在深挖和抨击此案背后的文物造假和文物鉴定造假。本刊就此问题,就文物鉴定以及收藏行业的公信力问题,也展开了深入调查。这里面的水到底有多深,记者一时竟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汇来形容。只能说,我们的调查发现的仅是冰山一角。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如今,文物市场假文物、假鉴定之乱象被曝光在了光天化日之下,引起了媒体、广大民众以及有关方面的关注。更可喜的是,此事的法律缺失和应对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许多人也就此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李红娟,骆阿雪,杨列[9](2010)在《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现状调查》文中提出2010年春拍大幕即将拉开,艺术品市场与往年有哪些不同?有人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都是中国人自己的游戏,正在上演着自娱自乐式的疯狂;也有人对此不屑一顾,认为这是国家经济实力上升的象征;还有人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不必去理会。也有人担心,缺少了国际收藏者对中国艺术品的关注及参与,中国艺术品市场会寂寞很多.这会导致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削弱,但也有人认为,艺术品收藏本身就有着明显的文化地域特点。在这一年,有人说国内的艺术品市场步入了由大资金主导的价值投资时代,收藏者变成了投资者,所有的人都在追求和发掘价值,但也有认为,艺术品收藏和投资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需要行家来频繁交易,发掘藏品,活跃市场,顶级藏品只能有顶级藏家收藏,但最后的归宿都是由博物馆,美术馆来保管,不论是国家的还是企业的,都是属于全社会的。在过去一年中,中国超越法国,成为全球第三大艺术品交易市场,人们谈论最多的是艺术品市场的话语权落到了北京,北京已经成为继纽约、伦敦、香港之后的第四个艺术品交易中心,但谨慎的人们一直在告诫我们,数量的优势代替不了质量,北京还是一个破脚的市场,离真正的世界艺术品交易中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2009年亿元行情的出现,让很多人为之激动了许久,在2010年春拍全面展开之际,又有什么值得期待,是中国传统书画继续以往的辉煌,还是瓷杂市场接住传统书画的薪火,经过两年的调整,油画及当代艺术已经明显降温,潮水过后,当年的弄潮儿是否还能屹立不倒,这一切,我们只有拭目以待……
浮石[10](2006)在《青瓷》文中提出要拿商场、官场、情场说事,只怕会败了读者胃口。但作者为官十年、经商十年、“进去”一年,与职业作家相比,一定有别样的精彩。何况作者身为拍卖师,牵涉进一桩拍卖大案,身边无数高官和高管落水,《青瓷》作为他“进去”期间的创作成果,给我们的感受,就不仅仅在文学了。
二、世界顶尖拍卖公司也卖假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顶尖拍卖公司也卖假货(论文提纲范文)
(2)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追续权及相关概念阐释 |
(一)追续权概念阐释 |
(二)追续金概念阐释 |
(三)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概念阐释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三)美学研究方法 |
(四)比较法 |
(五)经济学研究方法 |
(六)法哲学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二)我国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三)论述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观点 |
第一章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缘起根源 |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一)法国官方艺术资助体系于十九世纪末的衰落 |
(二)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三)赞助体制消亡促使追续权制度的产生 |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
(一)艺术中介在艺术市场上不可或缺 |
(二)艺术中介使得艺术品交易利益分配失衡 |
(三)追续权能够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中介间的利益 |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
(一)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 |
(二)艺术家主体意识的扩张 |
(三)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艺术品与艺术家之间的联系永续 |
四、制度根源:着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
(一)艺术作品与作品载体在财产关系上曾存在争议 |
(二)作品与载体间财产关系的厘清推动了追续权制度的创设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过程 |
一、追续权于法国创设前的立法案及其分析 |
(一)法国前期追续权草案:以税金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法国后期追续权草案:以权利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追续权于法国国会的立法讨论及其分析 |
(一)阿贝尔·费里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二)莱昂·贝哈尔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乔治·雷纳尔德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历史上首部追续权法的内容及其分析 |
(一)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基本内容 |
(二)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运行模式 |
(三)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
(一)各国早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早期立法的特点 |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
(一)各国中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中期立法的特点 |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 至今):走向统一 |
(一)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 |
(二)美国追续权立法的最新发展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追续权纳入工作议程 |
第二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一)主张创设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的正反观点 |
(二)立法实践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三)影响市场因素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四)结论: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 |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一)追续权制度是否能够保障艺术家权益的争议 |
(二)争议之厘清:创设追续权制度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
(一)合同约束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二)公共基金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三)政府资助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基本逻辑 |
(二)“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源于赞助体制向市场的转型时期 |
(三)“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无法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
(一)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土地买卖 |
(二)法国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
(三)“非常损失”规则无法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
(一)情事变更原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
(三)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 |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
(一)不当得利规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之要件 |
(三)不当得利所需返还利益与追续金在数额上并不等同 |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
(一)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并不成立 |
(三)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依据并不成立 |
(四)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
第三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
一、艺术家有权从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一)作者有权通过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二)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 |
(三)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
(四)追续权旨在改变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的不利地位 |
二、艺术家根据作品使用体系应从转售中获酬 |
(一)作品使用上存在等级体制 |
(二)艺术作品原件转售构成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 |
(三)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使用行为的补偿 |
(四)早期税法模式使追续权法律关系具有法定之债属性 |
(五)追续权是对“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
三、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
(一)保障我国艺术家能够在海外享有主张追续权的资格 |
(二)追续权能为体制转型中的艺术家提供支持 |
第三章 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
(一)私人交易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公开拍卖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
(一)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失效为例 |
(二)信息获取障碍将影响追续权制度的运行与评估 |
第二节 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一)追续权人通过拍卖监管部门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追续权人通过艺术信息平台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
第一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不得转让性 |
(一)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来源 |
(二)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原因 |
(三)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争议 |
(四)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适用 |
二、不可放弃性 |
三、非禁止权特性 |
第二节 追续权法律关系 |
一、追续权的客体 |
(一)现有关于追续权客体的学说 |
(二)追续权的客体应为作品而非载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应为艺术作品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涵盖艺术家受遗赠人 |
(二)追续权义务主体:应为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 |
三、追续权的内容 |
(一)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为转售总额 |
(二)追续金的计提比例:采用固定计提比例 |
(三)追续金的计量门槛:设置最低计量价格 |
(四)追续金的计量上限:我国不应对此进行设定 |
(五)我国追续权内容界定的结论 |
第三节 追续权权利性质 |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
(一)着作人身权说 |
(二)着作财产权说 |
(三)综合权利说 |
(四)征税权说 |
二、追续权不属于征税权 |
(一)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 |
(二)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
(一)认定追续权属于人身权的理论来源 |
(二)追续权不属于身份权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格权 |
四、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
(一)认定追续权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规定 |
(二)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 |
五、我国追续权权利性质界定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置于着作权法体系内 |
一、各国关于追续权立法模式的规定 |
(一)置于单行法下的立法模式:极少数国家作此规定 |
(二)置于着作权法下的立法模式:多数国家作此规定 |
(三)置于税法下的立法模式:曾经出现在追续权草案中 |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置于着作权法与行政法规中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保证运行效率 |
一、选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 |
(一)域外多数国家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集体管理模式 |
(二)我国应当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 |
(三)我国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 |
二、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一)域外信息获取权的立法实践 |
(二)交易主体的隐私对信息获取权的限制 |
(三)我国应当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三、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一)域外追续权信息登记实践 |
(二)我国应当探索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结合市场监管现状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所适用交易类型的规定 |
(一)追续权适用于公开交易的规定 |
(二)追续权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规定 |
(三)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的规定 |
(四)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和出租的规定 |
(五)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让的规定 |
二、我国应结合艺术市场现状确定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
(一)各国艺术市场呈现集中化的趋势 |
(二)我国艺术市场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分散 |
三、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公开拍卖转售活动 |
(一)追续权制度不适用于完全由私人完成的交易 |
(二)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以物易物的交换 |
(三)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画廊、艺术博览会中的交易 |
(四)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行性 |
(五)追续权制度中公开拍卖的具体适用 |
四、未来我国追续权可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 |
(一)未来我国追续权需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 |
(二)未来我国追续权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时机 |
五、追续权权利限制:不适用于特定转售 |
(一)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 |
(二)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
第四节 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适用互惠原则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挑战:扩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条件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争议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厘清 |
(三)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要件 |
三、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范围 |
(一)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争议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第五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其他规定:适用着作权法一般规定 |
一、追续权保护期限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应当与着作财产权保持一致 |
二、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权利救济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在救济上应以补偿性为原则 |
三、追续权的溯及力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溯及力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仍处于着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 |
结语 |
附录一: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建议稿 |
附录二: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
附录三: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比较 |
附录四: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立法 |
一、《伯尔尼公约》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二、《欧盟追续权指令》 |
三、法国1920年追续权法 |
四、比利时1921年追续权法 |
五、捷克斯洛伐克1926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六、波兰1935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七、乌拉圭1937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八、意大利1941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九、法国1957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一、德国1972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82年追续权法 |
附录五:早期法国追续金征收情况 |
一、去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二、在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三、外国知名画家在法国获得追续金情况 |
四、知名雕塑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五、着名拍卖会征收的追续金情况 |
附录六: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
一、访问安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陶天月先生 |
二、访问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福建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梁明先生 |
三、访问福建省龙岩市文联主席、龙岩市书法家协会主席王永昌 |
四、访问福建省龙岩市第一中学美术教研组组长郑金明先生 |
五、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陶戈先生 |
六、访问金艺画廊王经理 |
七、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王先生 |
八、访问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邱利明经理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的界定及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商业模式 |
2.1.1 商业模式的概念模型 |
2.1.2 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
2.2 电子商务模式的内涵及特征 |
2.2.1 电子商务模式的内涵 |
2.2.2 电子商务模式的特征 |
2.3 电子商务模式的类别 |
2.4 电子商务模式的经济学属性 |
2.4.1 外部性 |
2.4.2 收益增加效应 |
2.4.3 资源整合效应 |
2.4.4 长尾效应 |
2.4.5 边际成本递减效应 |
2.4.6 制度创新效应 |
2.4.7 柠檬市场效应 |
2.4.8 经济租金效应 |
第3章 三维C2B模式的概念模型 |
3.1 选择C2B模式的商业逻辑 |
3.2 聚合需求定制概念模式 |
3.3 个性化定制概念模式 |
3.4 要约定制概念模式 |
第4章 三维C2B模式的均衡分析 |
4.1 聚合需求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4.1.1 B2C模式下的均衡分析 |
4.1.2 聚合需求定制产生的条件 |
4.1.3 聚合需求定制模式下的利益均衡 |
4.1.4 聚合需求定制的进化博弈均衡 |
4.2 个性化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4.2.1 CB型个性化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4.2.2 CPB型个性化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4.3 要约定制模式下的均衡分析 |
4.3.1 不公开保留价格型要约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4.3.2 公开保留价格型要约定制模式的均衡分析 |
第5章 C2B模式下影响消费者在线定制意愿的实证分析 |
5.1 理论模型及假设 |
5.1.1 相关理论 |
5.1.2 模型研究 |
5.1.3 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量表结构及内容设计 |
5.2.2 问卷设计 |
5.2.3 问卷预测试 |
5.2.4 数据分析方法 |
5.3 数据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信度分析 |
5.3.3 效度分析 |
5.3.4 结构方程 |
5.3.5 中介效应的检验 |
5.4 实证研究结论 |
5.5 C2B模式的消费前景分析 |
第6章 三维C2B模式下的诚信机理 |
6.1 聚合需求定制模式下的诚信博弈分析 |
6.1.1 无监管状态的诚信博弈分析 |
6.1.2 有监管状态的诚信博弈 |
6.2 个性化定制模式下的诚信博弈分析 |
6.2.1 CPB型模式下的诚信博弈分析 |
6.2.2 CB型模式下的诚信博弈分析 |
6.3 要约定制模式下的诚信博弈分析 |
第7章 案例分析 |
7.1 聚合需求定制案例分析 |
7.2 CB型个性化定制案例分析 |
7.3 CPB型个性化定制案例分析 |
7.4 要约定制案例分析 |
第8章 全文总结及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论文创新点 |
8.3 论文不足之处及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C2B模式下消费者产品定制意愿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后记 |
(4)耐克中国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电子商务 |
1.4.2 体育产业 |
1.4.3 网络营销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现状的研究 |
1.5.2 关于中国本土体育产业电商平台的研究 |
1.5.3 关于国际体育产业电商平台的相关研究 |
1.5.4 现有研究评述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实地考察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中国本土体育品牌电商发展概况 |
3.1.1 中国本土体育品牌的传统营销渠道 |
3.1.2 中国本土体育品牌的电商营销发展 |
3.2 耐克电商营销分析 |
3.2.1 耐克中国的传统营销模式 |
3.2.2 北京奥运会后的耐克电商的营销模式 |
3.2.3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耐克电商的营销模式 |
3.2.4 耐克中国电商平台的线上与线下结合的营销模式 |
3.3 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启示 |
3.3.1 传统营销模式改变 |
3.3.2 线上与线下营销模式相结合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商业模式理论 |
第二节: 全渠道零售相关理论 |
第三节: O2O营销模式与互联网“夹” |
第四节: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 |
第五节: 相关理论综述 |
第二章: 中央空调行业市场分析 |
第一节: 美的中央空调业务概况 |
第二节: 中央空调产品的市场概况及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中央空调行业竞争现状及美的市场地位 |
第四节: 中央空调企业电商业务发展历程及概况 |
第三章: 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分析 |
第一节: 美的集团概况及组织管理优势 |
第二节: 美的中央空调发展历程及概况 |
第三节: 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概况 |
第四节: 美的中央空调电商业务SWOT分析 |
第四章: 美的中央空调电商业务模式规划 |
第一节: 中央空调业务模式特征概述 |
第二节: 美的中央空调电商业务实践总结 |
第三节: 中央空调电商业务模式发展方向 |
第五章: 美的中央空调电商业务模式改进策略 |
第一节、充分利用网络营销普及消费认知,加速市场初入期的过渡。 |
第二节、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与中央空调业务的进一步整合 |
第三节、基于数据改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思路,挖掘数据价值 |
第四节、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成长还需持续提升用户体验。 |
第五节、推进美的中央空调渠道一体化 |
第六节、未来竞争壁垒在企业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阿里巴巴海外市场拓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框架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
1.5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海外市场扩展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阿里巴巴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3.1 美国电商行业背景 |
3.2 Environmental scanning分析 |
3.3 比较分析亚马逊、Ebay与阿里巴巴运营模式的异同 |
第四章 阿里巴巴海外市场拓展的资源和竞争力分析 |
4.1 S、W、O、T分析——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
4.2 相应的战略选择 |
4.3 战略选择的适用性分析与评价 |
4.3.1 SWOT选择模型 |
4.3.2 战略选择矩阵 |
第五章 国内外典型电子商务企业海外市场拓展战略分析 |
5.1 亚马逊的海外市场拓展战略 |
5.2 Ebay海外市场拓展战略 |
5.3 bestbuy海外市场拓展战略 |
第六章 阿里巴巴海外市场拓展的战略选择 |
6.1 多元化战略 |
6.2 波特一般竞争战略 |
6.3 并购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于阿里巴巴美国上市后的发展战略的建议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世界顶尖拍卖公司也卖假货(论文参考文献)
- [1]京东战略成本管理研究[D]. 游金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1
- [2]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D]. 戴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3]三维C2B电子商务模式的界定及机理研究[D]. 王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4]耐克中国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发展的研究[D]. 梁效森. 东北师范大学, 2017(04)
- [5]美的中央空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研究[D]. 严嵩. 南京大学, 2016(04)
- [6]阿里巴巴海外市场拓展战略研究[D]. 戴红梅. 东南大学, 2015(08)
- [7]《谁在忽悠中国》选载之十 李广琪:“我因出口古陶瓷高仿品曾遭海关通缉!”[J]. 吴树. 收藏, 2012(20)
- [8]假文物与假鉴定之乱象[J]. 张莹. 法律与生活, 2011(19)
- [9]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现状调查[J]. 李红娟,骆阿雪,杨列. 艺术市场, 2010(06)
- [10]青瓷[J]. 浮石.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