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米运生,罗必良[1](2021)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文中指出为洞察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本质,本文研究选择了功能主义而非传统的结构主义视角。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农地集体所有权承载了三重不同维度的制度功能: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助推国家发展战略和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然而,城乡"二元"思维和地方政府等既得利益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制度异化。这集中体现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农地发包方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文研究表明: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制度功能以"权利"或"义务"的形式被转嫁到集体;作为"回馈",集体被赋予一定的农地处分权和隐性的收益权。制度异化导致的结果是:因缺乏资质与能力,有关集体"权利"和"义务"的诸多规定成为"写在纸上的制度"。制度异化助长了违规征地等问题,并影响到制度功能的充分实现。本文认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国土规章制度;明确地方政府需承担的应有职责;集体需要回归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心缔约者"角色并获得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
韩松[2](2021)在《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所有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崔雪炜[3](2021)在《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文中指出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周成[5](2020)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宪法第十条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条款是当下农村土地立法与改革的根本指导原则,通过对蕴含其中的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宪法学价值阐释,从而在立法和司法实施中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分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历史发展。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时期宪法性文件中的农村土地制度、五四宪法关于农村土地的规定及其变化,以及八二修宪中关于集体所有条款规定的争论。分析“集体”的概念、“所有”的内容和集体所有的权利性质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不仅仅需要理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精神和价值,还需要将其落实到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实践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抽象和原则,具体内容需要由立法和司法实施来完成,才具有可操作性。在完善立法和司法实施过程中,不论是明确集体成员与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还是强化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土地入市、完善司法保护制度,都需要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宪法精神和价值来进行。
钱娇娇[6](2020)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得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又使得土地资源愈发紧张。而且,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并选择落户城镇,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农村宅基地被闲置荒废,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的实现。基于此,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既要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又要充分利用紧缺的土地资源,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功能。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在农民进城落户后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意蕴中,从农民视阈看要尊重农民意愿为农民提供进城失败后回到农村继续生活的退路保障,并且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进城落户生活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从农民集体视阈看可以避免农村房屋闲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其次,通过梳理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全国性规定及一些试点地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对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都很模糊。在试点地区为保证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最主要措施就是完善补偿机制,使得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各地方就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均有所不同,并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退出使用宅基地权利的路径缺失。基于此,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中,应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并且就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路径做区别规定。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是进城落户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资格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在退出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进城落户农民意见以及退出过程中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意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体现出其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因此,可以统一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内容,提高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标准,丰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方式。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视为非本集体成员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因主体身份属性的变动,将其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性质定位为直接派生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借鉴宅基地“三权分置”之使用权思路处理,确定使用期限以及缴纳一定费用并予以登记。
莫桑如[7](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密度增大,农民选择向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业产业就业的情况增多,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有所降低。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采用的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在此框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固化,流转范围有限,空闲宅基地资源没有获得有效的利用。为适度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效率,推动城乡之间人口、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地流动,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系统,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宅基地上权利分置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以期盘活农村空闲宅基地。其中,宅基地资格权为新提出的权利,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关系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纽带。目前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概念、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均不明确,展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理研究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发展的梳理。通过文献研究法对我国宅基地制度变迁展开研究,通过挖掘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提出的背景和政策目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进行解读,中从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宅基地制度在实践中陷入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经营主体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运行不良的困境,三权分置改革意图通过创新性地提出宅基地资格权这项新权利改善前述困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宅基地资格权可以承载宅基地的保障功能,笔者结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解读,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农民集体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得以向集体主张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获益权和宅基地事务管理权的权利,通过增设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抽离,使之能够回归典型的用益物权状态。其次文章对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分析。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能够有效改善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经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实现宅基地制度对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保障功能,理清宅基地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助于平衡宅基地制度中的价值,将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具有必要性。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存在分离的法理基础,且现行的法律中也具备了认定宅基地资格权为独立实体权利的条件。再次文章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宅基地资格权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规定,学界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争议,对宅基地资格权主要形成“宅基地资格权否认说”、“宅基地资格权用益物权说”和“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说”三种学说观点。通过比较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从宅基地资格权的来源的角度来看,宅基地资格权源于集体组织成员权,从权利构造的角度来看宅基地资格权符合成员权,从宅基地资格权入法的可行性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为成员权的可行性,可以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为成员权。文章随后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地区中的四个典型地区的做法进行研究,发现各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部分地区能形成有效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并结合基层自治组织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对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制度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文章提出对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可以我国《民法总则》第126条的兜底条款为切入点,通过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集体组织成员权,并通过对集体组织成员权进行细化规定,在其项下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内容;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宜定为集体成员个人;取得的标准可采用以户籍为主的复合标准,在丧失标准中区别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自愿退出资格权与被动丧失资格权两种情形,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自愿退出宜选用以宅基地资格权人主动申请的审查方式,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被动丧失可选择客观事实与集体表决的复合标准;在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中,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主要包含有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获益权、宅基地事务参与权和宅基地退出权四项权利;在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建立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司法程序协同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林广会[8](2020)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文中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困惑。从集体资产的承续关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应为实在的组织体,具有内部治理机制和意思能力,集体所有权主体理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共同规范下,在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维护着集体所有制的价值体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全部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章程记载的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折股量化的财产范围。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对传统村落的未来发展具有导向意义。
卢泉胜[9](2020)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文中指出自乡村振兴确立为国家战略以来,关乎“三农”的一系列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用于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激发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是对传统“两权分立”格局的体系化变革,本质上是权利的重新配置与重塑。“农户资格权”作为政策性的表述,需要进行权利定性与法律构建才能实现政策向法律的转换,从而为宅基地改革实践提供制度支撑。当前农户资格权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需要通过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完善,进行农户资格权的法律建构。农户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应明晰其集体成员权的权利性质。农户资格权承载着农民居住利益的保障,一方面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延续,另一方面衔接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其定位于集体成员权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在廓清农户资格权与相关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集体成员权的立法路径完善,进行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有利于法律体系的融洽性与贯通性。同时,应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农户资格权的权利主体,以“自然户”为单位行使申请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并赋予农户资格权以收益、管理、退出的权能,实现农户资格权的权利配置与产权构造。此外,农户资格权所蕴含的身份属性,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其不能流转的结论,应探索农户资格权的流转制度,健全农户资格权的多元化行使途径,将农户资格权纳入登记的范畴,明晰宅基地上所附着的权利主体,实现农户资格权的体系化运行。
雷苗苗[10](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提出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二、论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功能 |
(一)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认识误区 |
1. 基于名目论的“政治艺术观”。 |
2. 基于手段论的“国家发展战略观”。 |
3. 基于习俗惯例的“社区产权观”。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1. 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2. 助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3. 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三、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权能模糊与制度异化 |
(一)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所有制关系层面 |
1. 农民从村民变为国民。 |
2. 农业从家庭生计变为国家基础性产业。 |
3. 农村从村落变为社区。 |
4. 农地从乡土变为国土。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模糊 |
(三)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异化 |
1. 地方政府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等维度的事权转嫁。 |
2. 地方政府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层面的财权机会主义。 |
3. 地方政府对“发包方”事权与财权的“回馈”。 |
四、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思路和重点内容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诉求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
1. 建立城乡统一的国土规章制度和市场体系。 |
2. 明确地方政府需承担的应有职责。 |
3. 实现集体的“政经分离”、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
4. 重点处理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 |
五、结束语 |
(2)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所有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是否将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法人化 |
(一)对《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同认识 |
(二)《民法典》第261条和第262条分别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主体 |
二、对《民法典》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主体分别规定的理解 |
(一)本集体成员集体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或者同义重复 |
(二)“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是否模糊、虚化 |
(三)本集体成员集体能否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三、本集体成员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功能 |
(一)本集体成员集体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功能 |
1. 明确农村集体公有制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实现集体公有制目的 |
2. 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和经营提供制度基础 |
3. 决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和治理机制 |
(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制度功能 |
1. 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法人化 |
2. 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
四、结语 |
(3)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格局的约束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引入所有权的区分归属机制的必要性 |
三、所有权区分归属设置乃现实之必然选择 |
1.“城市规划区外集体所有属性不变”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
(1)保持“圈外”集体所有属性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
①模式的构建及比较 |
②流转模式的演进逻辑 |
(2)保持“圈外”土地集体所有是改革理性的必要考量 |
2.规划区内所有权国有化是宪法框架的约束结果 |
(1)维持“城市土地的一元所有制”格局具有正当性 |
第一,主张进行宪法解释的理由不成立。 |
第二,修改《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绝非最佳选择。 |
第三,保持城市土地国有化,乃基于特殊的利益诉求。 |
(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实现“概括国有化” |
四、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的区分归属需基于共同的法理基础 |
1.集体所有权的存续依附于“农业、农村、农民”的紧密联结 |
(1)集体所有权承担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 |
第一,对社会结构的调整。 |
第二,对社会机能的承担。 |
(2)“农业、农村、农民”的紧密联结构成农民集体存续的内在机理 |
2.农民集体群体性特质改变导致集体所有权缺失主体性基础 |
3.入市实现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功能属性转化 |
五、结 语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历史演变 |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宪法性文件中的农村土地制度 |
二、五四宪法关于农村土地的规定及其变化 |
三、八二修宪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条款的争论 |
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演变的启示 |
第二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集体”的概念 |
二、“所有”的内容 |
三、“集体所有”的主体 |
(一) 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
(二)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
四、“集体所有”的权利性质 |
(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否具有权利属性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无基本权利属性 |
(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利属性的公私法不同 |
第三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立法实施状况 |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立法具体化现状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
(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三) 《物权法》的规定 |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集体成员与国家、集体的关系不明确 |
(二) 集体所有权虚化 |
(三) 集体土地入市立法不完善 |
第四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司法实施现状 |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司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
(一) 法院不作解释援引集体所有宪法条款 |
(二) 法院援引集体所有宪法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
(三) 法院对集体所有宪法条款进行阐释 |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司法实施的问题 |
(一) 法院援引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的方式过于随意 |
(二) 法院对于集体所有宪法条款阐释过于简单 |
第五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实施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明确集体所有各主体的关系 |
(一) 明确集体成员与国家的关系 |
(二) 明确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关系 |
(三)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
二、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
三、健全集体土地入市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
(一) 明确入市集体土地的范围 |
(二) 明确集体土地入市的交易平台和期限 |
(三) 明确集体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 |
四、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司法保护制度 |
(一) 规范法院援引集体所有宪法条款 |
(二) 法院运用依宪释法方式实施集体所有宪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界定及政策意蕴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界定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界定 |
二、“退出”的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一、农民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二、农民集体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政策意蕴 |
第三章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现行规定 |
一、全国性规定 |
二、地方性规定 |
第二节 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存在问题 |
一、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模糊 |
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不完善 |
三、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宅基地权利退出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宏观思路 |
第一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完善思路 |
一、保障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
二、积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完善思路 |
一、视为非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权利 |
二、借鉴宅基地“三权分置”之使用权思路处理 |
第五章 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的确定 |
一、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
二、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程序 |
第二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建议 |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内容 |
二、提高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标准 |
三、丰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方式 |
第三节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宅基地权利的对策 |
一、明确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性质 |
二、确定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期限 |
三、厘清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缴费 |
四、完善不自愿退出之宅基地权利的登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发展: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
(一)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农民土地所有阶段 |
2.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分置阶段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增设宅基地资格权 |
1.三权分置改革增设的宅基地资格权 |
2.三权分置改革提出的背景:宅基地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困境 |
3.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增设宅基地资格权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4.三权分置改革的适用范围: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流转的情形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必要性 |
1.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改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 |
2.设立宅基地资格权能够剥离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维持宅基地制度的保障功能 |
3.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厘清宅基地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4.设立宅基地资格权有助于实现宅基地制度的价值平衡 |
(二)宅基地资格权独立为实体权利的可行性 |
1.宅基地资格权具备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的法理基础 |
2.现行的法律具备设立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 |
三、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成员权 |
(一)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属性的争议 |
1.宅基地资格权的否认说 |
2.宅基地资格权的用益物权说 |
3.宅基地资格权的成员权说 |
(二)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为成员权的恰当性 |
1.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集体组织成员权 |
2.宅基地资格权符合成员权的构成 |
3.宅基地资格权有被认定为成员权的可行性 |
四、宅基地资格权在典型试点地区的实践 |
(一)宅基地资格权改革典型试点案例 |
1.浙江省义乌市: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保障 |
2.山东省青岛平度市:颁发宅基地资格权证书将权利落实到户 |
3.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认定资格权主体权 |
4.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取得标准、实现形式和退出 |
(二)典型试点地区措施经验总结 |
1.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条件得到明确 |
2.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
3.宅基地退出机制得以形成 |
4.宅基地资格权的管理制度得以构建 |
五、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建议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模式 |
(二)明确宅基地集体资格权的权利主体:成员个人 |
1.农户的概念难以界定 |
2.宅基地的受益主体是成员个人 |
3.农户作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难以兼顾成员的利益 |
4.在我国农户并非是唯一的土地权利分配主体 |
(三)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丧失标准 |
1.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标准 |
2.宅基地资格权的丧失 |
(四)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 |
1.宅基地分配请求权 |
2.宅基地获益权 |
3.宅基地事务参与权 |
4.宅基地资格退出权 |
(五)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纠纷解决机制 |
1.发挥非诉讼程序在宅基地资格权纠纷中的作用 |
2.明确法院对宅基地资格权纠纷的受案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现实困惑 |
(一)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 |
(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 |
(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 |
二、农村经营制度变迁中集体所有权主体定位的历史考察 |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基本脉络及相应的集体资产权属表现 |
(二)有关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学说回顾和评析 |
1. 学说回顾 |
2. 理论评析 |
(三)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应然定位 |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效应的未来展望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范围及未来立法走向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传统村落未来发展的导向意义 |
结语 |
(9)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源流、内涵与实践 |
(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源流:政策的演变过程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 |
2. 农户资格权是前提 |
3. 宅基地使用权是核心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困境 |
1. 宅基地资源的低效率利用 |
2. “隐形市场”交易的非规范化 |
3. 财产性权利的落空 |
(四)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试点 |
1. 浙江义乌模式:严格界定资格权 |
2. 浙江象山模式:颁发资格权证书 |
3. 云南大理模式:确权赋能 |
(五)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与现实困惑 |
1. 理论困惑:性质界定与权能配置 |
2. 现实困境:纠纷频发,流转受阻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
(一)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延续 |
2.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建构不同 |
(二) 农户资格权与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 |
2. 农户资格权与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不同 |
(三) 农户资格权与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根基 |
2. 农户资格权与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不同 |
(四)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本质上属于集体成员权的具体类型 |
2. 农户资格权属于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分配中的体现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 |
(一) 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原则 |
1. 协同性原则 |
2. 灵活性原则 |
3. 前瞻性原则 |
(二) 农户资格权的立法构造 |
1. 农户资格权的性质与立法路径 |
2. 农户资格权的主体与内容 |
3. 农户资格权的流转与行使 |
4. 农户资格权的登记 |
5. 农户资格权的监督与退出 |
6. 资格权纠纷解决机制 |
(三) 农户资格权的体系化运行 |
1. 坚守集体土地所有权 |
2. 依托宅基地使用权 |
3. 维系农户资格权独立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论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J]. 米运生,罗必良. 中国农村经济, 2021(09)
- [2]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所有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J]. 韩松. 法商研究, 2021(05)
- [3]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所有权区分归属的正当性[J]. 崔雪炜.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条款研究[D]. 周成. 苏州大学, 2020(07)
- [6]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研究[D]. 钱娇娇.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7]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D]. 莫桑如.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J]. 林广会. 求是学刊, 2020(03)
- [9]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D]. 卢泉胜.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10]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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