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徐拿云[1](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李珍权[2](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杨硕[3](2017)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三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三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三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三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三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张维迎,杨文[4](2016)在《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只有信誉能起作用。进一步讲,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依赖于当事人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张维迎教授是本刊编委,他的《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从信息经济学和决策理论的角度厘清了法律制度和信誉机制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理解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性框架提供了全新视角。在此,我们摘编、转发该文的核心观点,以示敬意。
郑志涛[5](2016)在《商誉私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誉,是法治经济中珍贵的无形财产。但是学界对于商誉的法律性质认识莫衷一是。学理上,尽管商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已为我国学界普遍认可,但我国仅通过个别民事特别法对于商誉利益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法研究领域对商誉侵权问题给予一定讨论,对于商誉权的保护关注亦不足够,鲜有从私法视角对商誉及其私权形态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立法上,商誉在我国法律上含义模糊不清,存在立法错位,没有明确的权利地位,严重脱离社会实践和司法裁判需要。本文从商誉及其私权形态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国际公约、双边协议中商誉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思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和困境,明确商誉确权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价值性。分析商誉侵权案例,进一步研究商誉侵权和商誉利用的私法保护理论,从私法的宏观视角提出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具体的完善路径和立法建议。全文结构从理论研究到现实分析,再到完善建议和立法措施,基本逻辑如下:第一部分,商誉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阐述商誉的基础理论,探讨商誉的形成和信息、经营的关联,并分析“线下”和“线上”的商誉载体类型和功能,以及商誉和其载体的关系。其中,着力说明商誉及其载体之间非严格的依附关系,为研究商誉的利用和变动先行理论铺垫。商誉载体的变动,仅会导致依附于该载体的商誉发生变动。当整体商誉依附于多种载体时,其中个别载体的变动对商誉仅造成相应的减值效应,而不会导致商事主体整体商誉的变动。另一方面,基于商誉的属性和本质,分析不同理论语境下商誉的类型,以及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各自内涵。其中,基于商誉属性的分析,着力探讨商誉的可转让性,商誉的财产价值评估,以及商誉的资本化。从研究商誉经济价值转为研究商誉财产价值,体现的正是商誉价值估定由纯粹的会计学研究向商誉权利类型化这类民法学研究的转变。同时,就商誉财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以及解析商誉的资本化利用,进一步揭示商誉的财产本质。第二部分,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研究。首先,分析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以及确立商誉权的必要性。其次,基于商誉的确权保护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解析商誉权利形态的基本构成,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存续期间。再次,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在系统阐明商誉权的主体类型、商誉的生产、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以及商誉本质的基础之上,明确商誉权法律属性。论证商誉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性资信权,属于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然后,辨析商誉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包括辨析商誉权和信用权、法人名誉权、荣誉权之间的不同,进一步明晰商誉权独立的权利形态。最后,探讨商誉权的变动。一方面,分析商誉权变动的方式,即商誉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另一方面,解析商誉权的变动途径,即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第三部分,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比较分析。当前,学界主要在人格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无形财产权理论之中,对商誉私法保护的各类问题予以了研究。尽管各理论的研究结论不同,但是不同理论之间都有相同的研究范围。如,各理论都对商誉的本质、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或基本特征、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商誉权立法构建等问题予以了探讨。于是,基于重合的研究范围,分析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通过比较比分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阐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为全文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商誉私法保护现状、困境和反思的分析。首先,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以及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商誉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基于考察梳理其中的启示。然后,通过商誉私法保护的个案实证分析,分析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包括商誉侵权保护的现状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所存的问题。最后,反思我国商誉权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即理论上商誉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较大,商誉的生成和本质,商誉财产价值的认知,以及商誉权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的研究不尽准确;立法上商誉权立法模式的构建不健全,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法人名誉权的立法设计无法涵盖完整的商誉权益,商誉侵权保护立法滞后,以及《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商誉利益。第五部分,商誉的私法确权保护,主要是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商誉权的民事权利地位。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范围,且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商誉主要涉私法体系化保护实际上是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该坚持全面保护立法原则和节约立法资源原则,并确立对商誉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商誉权及一般概念,辅以《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相关规定。第六部分,商誉权的使用及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商誉权的使用不同于商誉的利用,应根据商誉权的内容对商誉权的使用予以界定。其次,商誉权的使用应遵守利益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和评估监督原则。权利人在使用商誉权的同时,应该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基于商誉财产价值不断波动变化的特征,权利人还应根据自身交易的需要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商誉财产价值予以评估,确保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和安全。再次,就商誉利用私法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在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誉权许可使用期限、新增商誉的归属、具体许可使用的商誉载体范围,以及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同时,围绕商誉出资,应建立完善的商誉评估、商誉交付机制和商誉出资风险分担机制,并取消商誉出资的比例限制。最后,相关制度层面,主要探讨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包括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机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第七部分,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归纳一般环境和网络环境的侵犯商誉主体类型,判定侵权行为的违反性、侵权行为类型和违法阻却事由,明确侵犯商誉权行为人过错认定和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阐述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探讨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探讨除“赔偿损失”这一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且,结合网络侵权的基本特点,分析网络环境下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最后,讨论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原则、范围和计算标准,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商誉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衡平原则,以及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商誉侵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但是,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或者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支出额外的赔偿数额,以惩戒和抑制该类侵权行为。
刘子钰[6](2014)在《信誉与商事法律》文中研究指明信誉,是当今中国社会最稀缺的资源。较高的信誉水平能够有效的动员和调配社会资源,增进收益并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然而,由于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学术不端、医患矛盾等各种信誉缺失现象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每年由于信誉问题而引发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我国将法治属性赋予市场经济,认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然而,目前在商事领域,我国的立法体例主要以分散的单行法为主,尚没有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多元化的交易关系加深了商事领域对法治的需求,新兴商誉权也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确认。故而,选取信誉与商事法律作为本文的研究主题,将商事信誉作为本文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厘清商誉的概念和类型入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沿着传统经济到网络经济发展的历史脉络,探讨了商誉与法律在家族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电子商务里的体现、作用及不足。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对商誉进行法律构建的先进经验,启发我国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信用法律制度以及推进对商誉权的司法保护。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商事领域立法的分散性,需要厘清和整合现有的商事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构建一个充分尊重商事自治的“他律”秩序。2013年,我国对包括《公司法》在内的诸部商事法律进行了修订,本文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探究典型性法条对商誉的追求与保护,从而为潜在的新兴商誉及商誉权提供司法保护的依据。本文认为无论是传统经济、市场经济还是网络经济,商誉与法律始终是两个相互依存的重要调控手段,互利共生而非彼此替代。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商誉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需要法律法规对其所代表的多样信赖利益进行保护,以维系竞争市场的良性运转。由此,一方面,要对商誉权进行司法确认,明晰商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更新立法理念,整合现有的商事法律法规,为编纂独立的商法典提供支撑。
彭学龙[7](2012)在《信息经济学视角下的商标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因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彭秀坤[8](2012)在《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用交易的日益普遍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和“看门人”,掌控信用资本的价格决定权,并成为规制资本市场的“准监管机构”,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世界主要评级机构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其不当评级行为是引发、加速和扩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一些成员纷纷展开对评级机构的重大改革。由于此轮改革是以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为基调,故称为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在我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正式发起对评级机构的全面规制和监管改革,但是,危机后评级机构对于货币金融系统的重要性,已引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2年开年之际,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有关主管部门将针对信用评级出台一系列的规范并进行制度建构。而在此之前,学界对国际社会评级机构以及国内评级机构的规制改革研究已经开始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具体到法学领域,采用法学研究方法和论据对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主要应解决下列相关问题群:评级机构在传统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为何能够快速发展?评级机构的自律发展具有哪些有效性和不足?金融危机暴露了评级机构的哪些重要问题?危机后国际社会为何要对评级机构展开强化规制的法律改革?美国倾向于加强市场约束的改革是否充分?欧盟以严格监管为目标的改革实施存在哪些困难?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又存在哪些缺陷?国际社会在危机后推行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评级机构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我国未来评级机构到底需要多少来自于政府的规制和监管?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体系和具体制度如何建构?对上述围绕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目前法学界对上述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这是本文选题的源起,也是本文关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所在。全文立足于学界对信用评级、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和规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突出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性”、“实证性”和“本土性”特色,以历史发展、现实考察、理论反思、比较分析和问题总结为文章架构,基本反映从“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发展轨迹与机制”。在对信用评级的含义、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和作用予以界定和澄清的基础上,主要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历史考察,发现评级机构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自律发展,而信誉机制对机构的自律发挥了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但由于信誉机制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信誉机制的有效性不断受到蛀蚀,从而造成对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市场约束日渐削弱。第二章是“信用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21世纪初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验证了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信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激励约束功能丧失。通过现实考察,主要发现利益冲突影响严重、评级体系存在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过于粗劣等机构内部原因以及全球金融体系的高度依赖、对评级机构有效制约的缺失、世界信用评级市场竞争受限、法律责任缺乏等外部原因共同造成评级机构信誉机制在危机中的失灵或失效。第三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对美国、欧盟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就美国而言,从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的规制情况到危机后SEC紧急出台的修改议案再到《多德法案》后规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对美国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相关法律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归纳。就欧盟来说,围绕欧盟评级机构改革及其最新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从对非欧盟机构建立的签署和认证程序、公司治理和利益冲突、信用评级的方法和质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结构金融工具评级五个方面对其改革框架和内容详加考察。除欧美改革外,还将域外考察的视野拓展到国际组织以及日本等国进行的评级机构改革之上,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背景、原因、目标、方案、措施和机制等,为下文欧美等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研究提供充分的实证分析。第四章是“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分析”。虽然美国与欧盟的改革都以加强规制为目标并在改革的主要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二者在有关信誉机制的认识根源、监管模式对评级机构的依赖以及规制评级机构的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尤其是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评级市场上的地位不同,美国此次对评级机构的法律变革试图通过信誉机制的恢复运行从而延循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传统路径,其改革仍倾向于以市场约束为主再辅之以宽松监管,以达到维持评级行业领导者的目的。欧盟的改革则明显倾向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有效规制,借助“政府之手”,对世界主要评级机构施加严厉的、最高标准的法律监管,尽力预防和避免欧盟金融和经济受到评级机构不当评级的危害。对危机后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比较分析的结论是:欧盟以建立严格监管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要比美国以恢复信誉机制为目标的改革更为充分。第五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在搞清楚信誉机制从有效——遭受蛀蚀而不足——失灵并难以恢复等一系列的发展演变过程,同时认识到评级机构未来发展不能再以自律为主,而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自律为辅等基本问题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域外经验,从行政法角度对我国评级机构规制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缘由进行反思,分析危机前后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转变,从而主张我国未来评级机构的改革也应以加强规制为目标,重点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产品质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最终建立并完善我国统一协调、强而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
蔡建明[9](2006)在《关于政府会计监管的再思考》文中提出政府会计监管产生的主要动因在于市场失灵,但与此对应的则是政府失灵,后者导致了监管成本膨胀以及对市场竞争条件的破坏。由此引发了对政府会计监管的再度思考———怎样使政府会计监管更加富于效率和效果?本文认为,转变监管理念,实现行政处罚让位于法律约束是根本途径;而法律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则在于信誉机制,不仅包括管理层和独立审计信誉机制,也包括政府会计监管本身的信誉。
刘建秋[10](2006)在《会计诚信契约 ——理论构架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会计诚信缺失,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顽疾已经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长久的关注和探索,但就目前现状而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会计失信仍是一个远未能解决的难题。现有对会计失信问题的研究,学者多从外部会计制度、内部公司治理层面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没有能够建立一个对会计诚信分析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这种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分析停留在事物表面而缺乏对其本质问题的深层把握。因此无论是对业已十分严重的会计失信的实践治理还是对于该方面的理论发展,都是有待继续深入的。本文在企业契约理论的广义视野里,把会计诚信视为企业要素所有者之间签订的一份契约,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就变成了会计诚信契约的有效履行问题,由此揭示出一个研究会计诚信问题的全新理论视角。本文运用契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思路,演绎出会计诚信契约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缘由,构筑出会计诚信契约的基本理论体系框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了会计诚信契约的实现问题。文章的基本内容与研究结构沿着如下逻辑思路展开。 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企业内部契约安排按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两部分,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所有权安排方式,并最终决定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状态,会计契约则决定企业剩余的计量方式。现实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表现在经营者拥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经营者既享有剩余索取权又控制剩余计量的会计执行权,企业其他契约主体必定会担心自己在企业中的契约利益会因会计契约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其签定企业契约的积极性,而在现实中各方参与企业组织时,并没有人会对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对其利益的可能损害给与足够的关注,这一理论与实际中的矛盾称之为“不完全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 对这一理论与现实相互矛盾的企业签约悖论解读,引出了本文关于会计诚信契约的基本理论框架。会计诚信契约是由企业物质要素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关于会计执行的一份隐含契约。正是会计诚信弥补了不完全显性会计契约的天然缺陷,才大大提高了企业契约交易的效率。现实中由于会计信息失真而损害契约方利益的现象,关键在于会计诚信契约的履约障碍所造成。 会计诚信契约的签约主体是企业经营者和其他物质要素所有者,签约客体为会计规则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客观公正,签约目标包括会计目标和企业目标两个
二、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概念之网 |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
(一)众筹概念的源起 |
(二)众筹类型的划分 |
二、股权众筹的缘起:从华尔街变迁史的视角解读 |
(一)小额投资者视角 |
(二)金融监管者视角 |
三、股权众筹的性质:证券发行 |
(一)起因事件:“美微传媒” |
(二)证券范围的扩张:“投资合同” |
四、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与理念 |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 |
(二)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 |
(三)股权众筹的生态建设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基础及表现形式 |
一、我国“互联网+”时代融资变革 |
(一)金融抑制的缓和 |
(二)信用内涵的扩张 |
(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品格 |
二、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现状 |
(一)股权众筹定位 |
(二)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第一节 《JOBS法案》与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一、《JOBS法案》的二分法立法框架 |
(一)《JOBS法案》评述 |
(二)《JOBS法案》中的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 |
二、我国股权众筹二分法模式的立法态度 |
(一)官方态度变化 |
(二)学界讨论变化 |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分野与立法逻辑比较 |
一、立法逻辑的共同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困境 |
(一)信息不对称 |
(二)代理成本 |
二、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 |
(二)公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争论 |
三、私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传统私募融资的线上运营 |
(二)私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经验 |
第三章 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公募股权众筹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JOBS法案》第三章与公募股权众筹 |
(一)Bradford教授与公募股权众筹 |
(二)《JOBS法案》第三章的规则构成 |
二、《众筹条例》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关于豁免的规制 |
(二)关于发行的规制 |
(三)关于中介的规制 |
(四)集资门户的额外规制 |
(五)其他规定 |
(六)规则比较 |
第二节 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一)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二、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悖论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悖论 |
(二)悖论的再思考:或许与披露无关? |
三、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功能的回归 |
(一)发行人重大虚假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的基础:准确界定“重大性”信息 |
(三)公募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认定标准的修正 |
第三节 公募股权众筹群体智慧的功能解释 |
一、传统融资模式的制度无法承载公募股权众筹 |
(一)上市公司 |
(二)风险投资 |
(三)天使投资 |
二、群体智慧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群体智慧理论 |
(二)公募股权众筹中的群体智慧 |
(三)社交媒体、信誉评价与大数据 |
三、群体智慧功能之一:缓解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准确性 |
(二)交流渠道制度 |
四、群体智慧功能之二:降低代理成本 |
(一)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 |
(二)公募股权众筹公司治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与分析 |
一、美国私募发行制度演进 |
(一)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基础 |
(二)私募发行豁免判断标准变化 |
(三)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形成 |
二、《JOBS法案》第二章与私募股权众筹 |
(一)监管态度转变 |
(二)具体规则修订 |
(三)新旧规则比较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解禁的理论基础 |
(二)禁止公开宣传的逻辑悖论 |
(三)《JOBS法案》解除禁止公开宣传的思路 |
二、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美国合格投资者立法 |
(二)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验证方法 |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反思 |
(四)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应对:信用中介 |
第五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三分法的本土化需求 |
一、制度移植与路径依赖 |
(一)制度移植的必要性 |
(二)制度移植的路径依赖 |
二、三分法框架的解释 |
(一)三分法的框架 |
(二)理由与解释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规则构建与立法调整 |
一、立法原则的思考 |
(一)监管力度强与弱的选择 |
(二)制度创新与修正的选择 |
(三)效率与安全两难的选择 |
二、现有法律规则修正 |
(一)法律制度障碍 |
(二)相关立法修正 |
三、公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整体思路 |
(二)豁免的规则 |
(三)发行的规则 |
(四)中介的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整体评价 |
(二)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规则 |
(三)私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则 |
(五)私募股权众筹中介平台规则 |
五、股权众筹诉讼规则 |
(一)裁判逻辑:合同违约V.S.证券欺诈 |
(二)缺乏证券集团诉讼的应对措施 |
第三节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举报人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 |
二、举报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扩大公众参与 |
(二)弥补监管缺口 |
(三)提升监管效率 |
三、举报人制度的构成及反思 |
(一)举报信息 |
(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
(三)奖励认定制度 |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 |
(一)我国举报人制度现实困境 |
(二)现行举报人制度的再审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同 |
二、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 |
三、商业社会与作为信誉载体的企业 |
四、法律制度的执行与信誉 |
五、结束语:产权保护、自由签约权与信誉 |
(5)商誉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动因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观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前提 |
一、私权保护对象的拓展 |
二、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发展 |
三、私法保护的优越性 |
第二章 商誉的界定 |
第一节 商誉的形成和特征 |
一、商誉的形成 |
二、商誉的特征 |
第二节 商誉的载体 |
一、商誉载体的基本类型 |
二、商誉载体的功能 |
三、商誉载体和商誉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的类型 |
一、市场中的商誉 |
二、立法中的商誉 |
三、学理中的商誉 |
第四节 商誉的法律属性 |
一、商誉的人格属性 |
二、商誉的财产属性 |
第五节 商誉的利用 |
一、商誉的可转让性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评估 |
三、商誉的资本化 |
第三章 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商誉的私权保护 |
一、明确商誉权的必要性 |
二、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 |
第二节 商誉权的构成 |
一、商誉权的主体 |
二、商誉权的客体 |
三、商誉权的内容 |
四、商誉权的存续期间 |
第三节 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 |
一、商誉权的主体类型 |
二、商誉的生成 |
三、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
四、商誉的本质——经营性资信 |
第四节 商誉和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辨析 |
一、商誉和信用的权利形态 |
二、商誉和法人名誉的权利形态 |
三、商誉和荣誉的权利形态 |
第五节 商誉的权利形态变动 |
一、商誉权的变动方式 |
二、商誉权的变动途径 |
第四章 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对比研究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探究 |
一、人格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推进 |
一、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三节 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发展 |
一、无形财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四节 上述各理论研究的评析 |
一、上述各理论的研究基点 |
二、上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及启示 |
第五章 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困境和反思 |
第一节 商誉私法保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 |
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商誉私法保护实证分析及启示 |
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困境的反思 |
一、缺少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认识不足 |
三、商誉侵权保护立法的滞后 |
四、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不足 |
五、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 |
第六章 立法明确商誉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选择原则 |
二、选择方案 |
三、直接保护立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 |
一、各观点的评介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民事特别法的细化规定 |
第七章 商誉权的使用 |
第一节 商誉权使用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商誉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 |
二、价值位阶原则 |
三、评估监督原则 |
第三节 商誉权使用的私法保护 |
一、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 |
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 |
第四节 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征信法律制度 |
二、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 |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第八章 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犯商誉权的主体 |
二、侵犯商誉权行为的分析 |
三、侵犯商誉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四、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
二、侵犯商誉权的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三、侵犯商誉权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 |
一、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二、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三、侵犯商誉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
四、明确侵犯商誉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
五、构建侵犯商誉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信誉与商事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事信誉的基础理论 |
(一)比较视野下的商事信誉 |
(二)商誉的历史类型 |
二、商事信誉的法律表达 |
(一)征信体系与信用法律制度 |
(二)商誉权与相关法律保护 |
三、商事法律制度的信誉重塑与追求 |
(一)民商事实体法的信誉重塑 |
(二)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信誉追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7)信息经济学视角下的商标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及其克服 |
二、商标功能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
(一) 商品的分类:搜寻品与经验品 |
(二) 商标的基础功能:标示与区分商品出处 |
(三) 商标的延伸功能:传递信息与建立信誉机制 |
(四)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误读与澄清 |
(五) 商标各功能之间的内在联系 |
三、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激励:基于信息成本分担的解释 |
四、商标法主要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
(一) 商标确权制度:确保商标显着性 |
(二) 商标侵权制度:防止商标混淆与淡化 |
五、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分工:信息、信誉和法律机制的协调 |
(一) 法律体系的合理设计与功能划分:信息、信誉与法律机制的协调 |
1. 确立基本产权制度 |
2. 规制企业设立和治理结构 |
3. 保障市场识别机制和维护市场竞争 |
4. 为企业设定法定质量标准和信息披露义务 |
5. 直接调整交易关系 |
(二)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 |
结论 |
(8)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发展轨迹与机制 |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概述 |
一、 信用评级含义的界定 |
二、 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 |
三、 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
第二节 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传统路径 |
一、 评级机构历史上缺乏规制 |
二、 评级机构自律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信誉机制与自律的关系辨析 |
一、 信誉机制的基本内涵 |
二、 信誉机制的功能 |
三、 评级机构自律与信誉机制的关系 |
四、 信誉机制的有效性与不足 |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 |
第一节 金融危机验证信誉机制的失灵 |
一、 关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 |
二、 不当评级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表现及危害 |
三、 金融危机中信誉机制失灵的表现 |
第二节 信誉机制失灵的内部原因 |
一、 利益冲突的严重影响 |
二、 评级体系存在缺陷 |
三、 内控机制不健全 |
四、 信息披露过于粗劣 |
第三节 信誉机制失灵的外部原因 |
一、 全球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高度依赖 |
二、 监管体系对评级机构有效制约的缺失 |
三、 世界信用评级市场竞争受限 |
四、 评级机构缺乏严格法律责任的约束 |
第三章 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美国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相关法律及规章 |
一、 危机前美国缺乏对评级机构的有效规制 |
二、 危机后 SEC 紧急出台的修改议案 |
三、 《多德法案》后美国评级机构改革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欧盟评级机构改革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 |
一、 对非欧盟的评级机构建立签署和认证程序 |
二、 公司治理和利益冲突 |
三、 信用评级的方法和质量 |
四、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
五、 结构金融工具评级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评级机构规制改革 |
一、 国际证监会的评级机构改革工作与成果 |
二、 日本、澳大利亚和墨西哥关于评级机构改革的新方案 |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异同 |
一、 改革的共同之处 |
二、 改革的差异所在 |
第二节 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
一、 美国以恢复信誉机制为目标的改革之评价 |
二、 欧盟以建立严格监管制度为目标的改革之评价 |
三、 结论 |
第五章 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评级机构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概述 |
一、 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 |
二、 我国评级机构的现状分析 |
三、 我国评级机构的信誉状况及形成原因 |
第二节 危机前后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转变 |
一、 危机前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概况 |
二、 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 危机后我国评级机构规制理念的转变 |
四、 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构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的建议 |
一、 建构规制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 |
二、 建构规制信用评级质量的法律制度 |
三、 建构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四、 建构辅助配套的评级机构规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9)关于政府会计监管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质疑与困惑 |
二、监管与法律 |
三、监管与信誉 |
(一) 管理层信誉机制和独立审计信誉机制 |
(二) 政府会计监管自身信誉 |
(10)会计诚信契约 ——理论构架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1.2.1 文献综述 |
1.2.2 研究现状评价 |
1.3 本文研究路径与创新之处 |
1.3.1 文章的研究思路 |
1.3.2 文章研究结构 |
1.3.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企业内部的契约冲突与协调 |
2.1 企业的契约理论 |
2.1.1 契约的概念 |
2.1.2 契约的分类 |
2.1.3 企业契约理论的主要观点 |
2.2 企业内部的契约安排 |
2.2.1 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 |
2.2.2 会计契约 |
2.2.3 企业契约的签定与履约模型 |
2.3 不完全契约与企业内部的契约冲突 |
2.3.1.股东与经营者的契约冲突 |
2.3.2.股东之间的契约冲突 |
2.3.3 债权人与股东的契约冲突 |
2.4 企业签约悖论与会计诚信契约 |
2.4.1 不完全契约的企业签约悖论 |
2.4.2 企业契约悖论的解读:会计诚信契约 |
2.5 会计诚信与企业契约履行 |
2.5.1 会计诚信与企业内部契约运行 |
2.5.2 会计诚信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数学模型 |
第三章 会计诚信的本质解读 |
3.1 会计诚信的理论诠释 |
3.1.1 诚信的概念 |
3.1.2 会计诚信的涵义 |
3.1.3 会计诚信的功能 |
3.2 会计诚信的特征 |
3.2.1 会计诚信是一种非正式制度 |
3.2.2 会计诚信的隐契约特征 |
3.2.3 契约主体有限理性与规则遵循的博弈结果 |
3.3 会计诚信与会计制度效率 |
3.3.1 正式制度的确定性与非正式制度的灵活性 |
3.3.2 正式会计制度的效率决定 |
3.3.3 会计诚信与会计制度效率 |
3.4 会计失信的理论逻辑与会计诚信产权安排 |
3.4.1 物质资本专用性及其退出障碍 |
3.4.2 资产专用性与敲竹杠问题的理论逻辑 |
3.4.3 会计失信:人力资本专有性与敲竹杠的形成 |
3.4.4 会计失信与会计诚信产权安排 |
第四章 会计诚信契约安排的理论构架 |
4.1 会计诚信契约的理论内涵 |
4.2 会计诚信契约的构成要素 |
4.2.1 会计诚信契约的缔约主体 |
4.2.2 会计诚信契约的缔约客体 |
4.2.3 会计诚信契约的缔约目标 |
4.3 会计诚信契约模型的构建 |
4.3.1 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模型 |
4.3.2 会计诚信契约模型 |
4.3.3 契约模型的构建 |
4.4 会计诚信契约的签定与履行 |
4.4.1 会计诚信契约的签定与履约过程 |
4.4.2 会计诚信契约的履约障碍 |
第五章 信任理论与会计诚信决定 |
5.1 会计与信任的关系 |
5.1.1 信任理论 |
5.1.2 会计契约产生与演进的信任视角 |
5.2 制度、契约、信任与会计诚信 |
5.2.1 信任决定因素分析 |
5.2.2 会计诚信决定 |
5.3 会计诚信的一般均衡 |
5.3.1.诚信函数 |
5.3.2.会计诚信的成本与收益 |
5.3.3 会计诚信的一般均衡模型 |
第六章 基于制度的会计诚信与制度完善 |
6.1 制度安排与会计诚信的作用机理 |
6.1.1 会计诚信的制度依赖性 |
6.1.2 制度对会计诚信的作用机制:诚信成本与收益结构决定 |
6.2 制度安排与会计诚信最优均衡模型 |
6.2.1 模型构建与求解 |
6.2.2 会计诚信决定的最优制度均衡 |
6.3 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 |
第七章 基于契约的会计诚信与契约安排的重构 |
7.1 基于会计诚信的契约及其主要类型 |
7.2 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与会计诚信 |
7.2.1 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理论与实践 |
7.2.2 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与会计诚信 |
7.2.3 会计契约安排的重构 |
7.3 经营者报酬契约与会计诚信动态博弈 |
7.3.1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
7.3.2 基于会计诚信的最优报酬契约安排 |
7.4 公司治理契约失败与企业内外权力整合 |
7.4.1 公司治理对会计诚信作用的机制 |
7.4.2 我国公司治理契约的现实 |
7.4.3 会计诚信实现路径选择:基于公司治理契约的视角 |
第八章 基于信誉的会计诚信与履约资本培育 |
8.1 信誉与会计诚信契约自我履行 |
8.2 会计诚信契约博弈的信誉模型 |
8.2.1 信誉缺失的经理人会计诚信博弈及履约困境 |
8.2.2 会计诚信博弈的信誉模型 |
8.3 私人履约资本与会计诚信实现的信誉路径 |
8.3.1 私人履约资本与会计诚信契约的自动履约范围 |
8.3.2 会计诚信实现的信誉路径:私人履约资本的培育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2]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3]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01)
- [4]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 张维迎,杨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6(04)
- [5]商誉私法保护研究[D]. 郑志涛. 海南大学, 2016(01)
- [6]信誉与商事法律[D]. 刘子钰. 吉林大学, 2014(09)
- [7]信息经济学视角下的商标制度[J]. 彭学龙. 知识产权, 2012(08)
- [8]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D]. 彭秀坤. 苏州大学, 2012(12)
- [9]关于政府会计监管的再思考[J]. 蔡建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6(10)
- [10]会计诚信契约 ——理论构架与实现路径研究[D]. 刘建秋. 中南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