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论文文献综述)
严善家,黄捷[1](2021)在《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文中指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交警行政执法存在着职权规范不统一、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导向重绩效轻质效、部分民警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对交警行政执法规范体系梳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交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警察权、程序正义等理论角度,提出加强部门立法规划与体系协调、规范执法理念与行为、构建科学的培训和职业保障体系等方案,以期对规范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提供参考。
陈骏峰[2](2021)在《基于“接送需求”的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小学“中国式接送”的大背景下,大量的接送机动车辆成为导致中小学周边道路拥堵的元凶。传统的地面接送模式存在着其空间局限性,并由此引发的接送流线的混乱、交通拥堵以及小学上下学安全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与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力推广,中小学校地下集散中心成为学生接送的新的解决路径。本研究以接送现状入手,对该现状进行描述、总结和追因,对既有的中小学校规划及接送模式进行反思和优化。本研究首先通过文献调查从国内外中小学生出行模式与接送需求、相关建筑地下集散空间模式、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三方面进行归纳,发现利用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承载接送行为的可行性以及现状的不完善性。通过相关文献以及政策性文件的查阅研究,对中小学接送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并从规划层面的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和停车配建标准以及建筑层面的地下集散空间开发建设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多层面的解析。通过实地的调研考察,分别对地面集散以及地下集散两类模式的中小学校接送现状与问题进行梳理对比,从空间层级、交通流线组织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三个层面分析这两类接送模式的优劣之处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的差异性。研究从接送人群指标、接送时间段、接送行为、接送效率四大板块分析家长的接送特征和行为模式;通过问卷获取学生与家长分别对于“接”与“送”就功能空间、流线组织、安全接送、物理环境以及情感等多方面的需求数据。以需求为切入点,通过环境行为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的六大设计原则——规划合理、安全有序、分区明确、高效便捷、资源共享以及差异化设计。在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原则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校的地下集散空间做功能植入以及流线组织与整合。最后从管理层面对现有的中小学接送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以及管理运营方面提出优化完善建议,从设计层面出发,提出功能重置、流线优配、环境提升以及空间活化四大层面的设计策略和优化方式。
冯晓鹏[3](2021)在《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共享经济最近这几年来在我国发展速度惊人,各个行业都试图加入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的经济模式,来带动行业内部的发展。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大力推动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新经济”领域的发展,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提出这一概念,这不仅意味着国家重视共享经济的发展,而且意味着共享经济在我国已经上升到国家级发展战略的高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互联网“+”和自行车二者结合产生了共享单车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具有环保、便捷等特点,一经推出便深受用户喜爱。共享单车的出现虽然对完善公共服务系统、推动城市智能化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共享单车数量的增加,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以共享单车乱停放这一问题最为典型。虽然各大城市为治理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积极进行各种尝试,但是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依然屡禁不止。为改善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现状,本文以依法治理为依托,从制度供给、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用户参与和社会协同治理五个方面,对共享单车乱停放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治理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献言献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基本问题。本部分重点对共享单车治理所涉及到的诸如共享单车及其乱停放的概念、共享单车乱停放生成的背景、共享单车乱停放的危害、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涵义等基本问题做出阐述,从而为展开其后的研究奠定理论与认知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现状。本部分从制度供给、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用户参与、社会协同治理五个方面出发,对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理清问题产生的根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实践经验。本部分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三个城市作为代表性城市实践样本进行对比研究,分析每个城市在依法治理共享单车乱停放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为下文解决问题提供借鉴参考。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如何克服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将针对第二部分指出的问题,结合代表性城市治理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从建立健全制度供给、完善行政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监管责任和制度、培养用户参与治理的能力、健全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张雪[4](2020)在《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街头官僚的典型代表,交警与公众的互动最为频繁、接触最为密切,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中广泛践行着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管理。近年来,学者们从法治角度对交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不断地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审查。然而,已有文献较少讨论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差异化使用程度及影响因素。通过案例分析与访谈,本研究发现避免警民冲突、“人性化”执法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偏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影响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有:立法缺失、司法缺位、街头官僚本身以及组织管理的制约。1、立法缺失让交警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交通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新涌现的交通违法超出原有法律范畴,致使可能出现自由裁量不当或过度;2、司法缺位造成对交警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不足,容易忽视自由裁量的规范化;3、街头官僚的主观能动性、精神压力、工作负荷会直接投射到执法过程中,极易发生“情绪化”执法;4、考核的压力和工作任务的转移,压缩了执法时间,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交警的自由裁量。本文以街头官僚理论为基础,对影响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因素进行研究。在推动法治完善和明确法律释义的同时,旨在为街头官僚提供更加稳定的执法内部环境和警务保障,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性、合理性,进一步考量在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制约下的交警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规范化和有效性,尽力消除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因素。真正实现自由裁量合法合理、个案处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张婷[5](2020)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文中提出人工智能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作为其代表之一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全球范围内,美、欧等国家较早开始许可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测试,为了推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我国汽车制造企业远赴海外申请道路测试许可。随着相关技术的研发以及道路测试需求的增加,为了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为科技发展提供便利,2017年北京市率先出台《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内也开启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之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是指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从事道路测试活动的行政行为。由于我国处于道路测试起步阶段,从规范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的角度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从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术语分析入手,对我国道路测试的法律属性、中央及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内容、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等进行评析,认为当前我国应当增强国家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政策指引,明确许可主体职责划分,进一步规范监管职责和测试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参考域外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和比较国内各省、市道路测试规范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当前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适用,解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成立智能网联汽车战略部署领导小组,适时发布政策指导性指南,给地方政府提供方向指引;明确许可主体具体职责,完善许可监管制度,形成相对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制度。
张洁卿[6](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风险的行政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理论上自动驾驶汽车较传统的汽车而言有着改善交通秩序、缓解拥堵,减少驾驶员因疲劳、醉酒、注意力不集中等人为错误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优势,但在自动驾驶技术尚不成熟、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当前,自动驾驶技术的缺陷与故障、算法黑箱的存在和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隐患导致了新的交通事故的风险产生,人机共驾及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并存也对现代交通秩序造成了威胁。同时,自动驾驶汽车还面临着上路的合法性质疑以及针对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和国家标准的空白的困境。因此,出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利益、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及防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治理风险的需要,有必要就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进行风险行政监管;并且,由于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自我监管的不足,建议通过兼采众长的政企协同的监管模式来监管具有非传统性的自动驾驶汽车、防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风险。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明确监管原则,通过行政立法等方式,逐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与自动驾驶汽车不相适应的内容、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构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制度,来确保整个自动驾驶汽车的行政监管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以及采取多样化的监管方式来发挥政府在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中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切实履行遵从行政监管的义务、加强为法律的实施而展开的自我监管、积极主动的自我监管等方式来发挥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在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此外,为了确保防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风险的政企协同的行政监管的有效运作,实现权责的统一,应当在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政企协同监管中的监管主体——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责任的基础之上,通过建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来监督监管权力的行使。
常满[7](2020)在《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文中研究指明相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第一次”法律适用而言,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第二次”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第一次”法律适用进行检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规范。本文所称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系指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引下就系争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所作的审查。《行政诉讼法》设置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这一规定引起了学者对于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讨论。“依据”与“参照”的不同措辞表明对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不同态度,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依据”与“参照”的二分法。现在对于法律法规“依据”地位的质疑越来越多。2000年《立法法》设置了适用一章,统一了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设置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在《立法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对法律规范审查适用之前,法律规范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有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因为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而无法成为“依据”,这也说明“依据”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法定的“依据”才能最终确定。“参照”同样如此,规章是不确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规章才能被“参照”。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规章因为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规章不一致而无法被“参照”。就此而言,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行政诉讼法》区分依据和参照的必要性并不大。然而,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行政诉讼中面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等情形,有的人民法院选择“依据”,即使其与上位法不一致,有的人民法院选择适用上位法,但是在选择适用时或谨慎表述或径直作出无效宣告。在此背景下,本文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整体入手,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探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规范审查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规范审查的分析,发现规范审查有着固定的和本质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中,法院宣告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无效。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是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审查,就其适用性作出判断,进而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规范。适用性判断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不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作成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拘束力的确认。其具有附带性审查、选择适用、个案效力、不影响法律规范效力的特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能宣告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规范无效。第二章主要分析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规则。第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立法法》通过设置法的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解决不同层级的法规范的适用。在《立法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虽然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进行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已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了答复。第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第三,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性审查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对位阶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性审查时,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第三章围绕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展开论证。一方面,对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其边界在于法律。首先,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规章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规章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则该规章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如果该规章与上位法相一致,则该规章在本案中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参照”规章的过程就是法院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其次,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该行政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行政法规与上位法——法律不一致,则该行政法规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再次,行政诉讼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审查。针对法律依据是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该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则该地方性法规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最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其适用范围包括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针对法律依据是法律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进行适用性审查,如果作为新法的法律与作为旧法的法律不一致,则作为旧法的法律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如果作为特别法的法律与作为一般法的法律不一致,则作为一般法的法律在本案中不具有适用性,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当人民法院在法律之间选择适用某一法律,也意味着对其他法律的不予适用。在此种意义上,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依据”。基于同样的原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适用性审查。总之,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要对法律规范——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进行适用性审查。第四章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增强法官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增强法官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严格遵循《宪法》第5条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适用《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才能最终提升法官基于宪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建议统一人民法院的表述,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使用适用不适用的措辞,而不是直接使用法律规范是否合法的措辞。最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写入《行政诉讼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统一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胡正天[8](2020)在《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动驾驶是泛指具有特定功能的软硬件系统协同操纵机动车,遵从人类意愿进行符合人类驾驶规范的安全行驶的行为。自动驾驶的概念内涵应该包括部分无人驾驶和完全无人驾驶,只有能够在没有人为操控的情况下安全行驶,才是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能凭借自身感测到的路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和操作,但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当前在保证合法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的商用普及铺平道路。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自动驾驶有关立法对安全性要求严格,也强调包容必然存在的不稳定性。但仍需更多地关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交通事故侵权以及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部分自动驾驶工况下发生事故,应认定车辆的驾驶人为责任主体;全自动驾驶工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因驾驶者没有被要求任何注意义务,故不可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此时责任主体应认定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极端条件下乘坐人仍有成为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在自动驾驶汽车与其它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两步走:先适用过错原则,再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产品侵权责任领域,交通事故成因主要集中在自动驾驶存在缺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自动驾驶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在保险法体系领域,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救济,应适当扩大保险范围,增加投保的主体。此外,在对事故率的要求不能够一刀切,要做好驾驶分级和自动驾驶空间的设立,取得规制和发展的平衡。
刘阳[9](2020)在《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上升,机动车排放污染逐渐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影响人们身体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管控好在用车的排放污染是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关键环节,需要政府、企业及机动车车主等引起重视。通过借鉴国外机动车排污治理的立法经验及在用车排放污染的多种治理手段,其中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作为公认的控制在用车辆排放污染的有效手段,经定期检验、抽检,对筛查出的高排放车辆进行维护,规定超标机动车经复检合格才能再上路,形成对在用车排放管控的闭环管理。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中早有体现,并且和国内早期汽车维护制度中的“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有很大相似性。在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法律法规中,也一直都有规定。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在用车排放监管的主要法律手段。但一直以来,我国在用车的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不少问题,如立法依据不足、监管体制多元等影响了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以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作为治理在用车排放污染的切入点,系统论述了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分析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完善我国现有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来更好的削减我国在用车的排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在用车排放污染的现状,实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必要性,简要论述了涉及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释义及理论依据。第二章,梳理了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主要内容。第三章,针对我国现有实施情况,借鉴并总结域外立法经验。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存在的立法、监管、机构建设等问题。第五章,根据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践情况及问题,从完善法律体系、监管体制、检验维护单位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设的对策。
赵爽[10](2020)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便捷迅速的交通工具。自1886年第一台内燃机车诞生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汽车从少数人拥有的奢侈品成为社会交通必不可少的部分,逐渐改变了交通出行的方式。如今我国汽车工业突飞猛进,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逐渐融入社会。近些年汽车保有量在增加,随着社会各项措施的加强,机动车的事故量逐年递。与之相反非机动车及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却越来越多。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与移动互联网产生的外卖、共享单车等互联网产品与非机动车相互作用,却没有及时地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归责原则不合理让道路交通变得越来越不安全。重新审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有利于保护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及义务、司法上加大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执法上严格执行反腐先行多管齐下,但是交通问题日趋严峻是个不争的事实。在机动车无违法行为正常行驶但非机动车和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主要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常变成无过错投保方揽责逃避赔偿的权利受害者。由此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无视道路交通规则,交通秩序混乱,交通效率降低等社会现象。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以上现象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单一不能适用所有交通事故案件,归责原则设置仍有不合理过于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非人身安全利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没有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治理所导致。只有完善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法律体系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种类适用、改变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设置如增加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注意义务且增加因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区别对待人身及财产损失等措施才能均衡道路出行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分配等措施,从而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论文提纲范文)
(1)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依据 |
(一)交警行政执法权的法律规范基础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的实现方式 |
1. 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
2.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职权 |
3. 交通类刑事侦查职权(1)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法律规范评价 |
1. 职权规范体系庞杂 |
2. 法律修订缺乏体系性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
(一)交警行政执法体制有待完善 |
1. 部分政令的不当影响 |
2. 职权规范不统一 |
3. 重绩效轻质效的执法导向 |
(二)部分职权定性存在争议 |
1. 驾驶证记分管理制度 |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三)部分交警执法能力不足 |
四、纾解交警行政执法困境的思考 |
(一)加强部门立法规划和体系协调 |
(二)执法要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 |
(三)不得随意突破职责范围 |
(四)建立科学的培训和执法权益保障体系 |
(2)基于“接送需求”的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式接送”现象普遍存在 |
1.1.2 传统的地面接送模式存在局限性且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
1.1.3 “地下集散”模式的兴起且尚待完善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对象界定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对象界定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接送行为 |
1.4.2 地下室 |
1.4.3 集散空间 |
1.4.4 公办学校 |
1.4.5 民办学校 |
1.5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5.1 中小学生出行模式和接送需求 |
1.5.2 相关建筑地下空间集散模式——以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为例 |
1.5.3 中小学接送集散空间设计相关研究 |
1.6 基于多元主体的接送需求认知 |
1.6.1 对于小学和中学接送现状和需求的差异性认知 |
1.6.2 对于家长接送需求的认知 |
1.6.3 对于学生接送需求的认知 |
1.6.4 对于学校方面接送需求的认知 |
1.6.5 对于社会大众对接送需求的认知 |
1.7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方法 |
1.8 研究框架 |
2 中小学接送问题相关规范及接送空间组成解析 |
2.1 本章研究框架 |
2.2 “中国式接送”现象 |
2.2.1 中小学校教育模式 |
2.2.2 中国家庭伦理关系 |
2.3 中小学校接送问题相关法规解读 |
2.3.1 学校的设点布局 |
2.3.2 中小学校停车现行规范标准 |
2.3.3 学校地下集散空间的设计及利用相关标准 |
2.3.4 保障接送安全性的相关法规 |
2.4 中小学接送功能空间及其布局分析 |
2.4.1 接送等待空间 |
2.4.2 接送停车空间 |
2.4.3 接送交接空间 |
2.4.4 功能布局模式 |
2.5 小结 |
3 中小学校接送现状研究与对比分析 |
3.1 本章研究框架 |
3.2 样本选择与调查 |
3.3 地上接送模式现状 |
3.3.1 上学时段“送”的现状研究 |
3.3.2 放学时段“接”的现状研究 |
3.4 地下集散模式现状 |
3.4.1 上学时段“送”的现状研究 |
3.4.2 放学时段“接”的现状研究 |
3.5 中小学地上与地下集散空间优势劣势分析 |
3.5.1 中小学地上集散优劣势分析 |
3.5.2 中小学地下集散优劣势分析 |
3.6 小结 |
4 中小学“地下集散模式”下的接送行为与需求研究 |
4.1 本章研究框架 |
4.2 中小学上学时段“送”的行为特征 |
4.2.1 “送”—人群(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关系) |
4.2.2 “送”—时间段 |
4.2.3 “送”—行为(方式比例、停留时长) |
4.2.4 “送”—效率 |
4.2.5 “送”行为方式总结 |
4.3 中小学放学时段“接”的行为特征 |
4.3.1 “接”-人群(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关系) |
4.3.2 “接”—时间段 |
4.3.3 “接”—行为(方式比例、停留时长、等待行为) |
4.3.4 “接”—效率 |
4.3.5 “接”行为方式总结 |
4.4 中小学上学时段“送”的需求研究 |
4.4.1 功能空间需求 |
4.4.2 流线组织需求 |
4.4.3 安全需求 |
4.4.4 物理环境与设施的需求 |
4.4.5 情感需求 |
4.4.6 其他需求 |
4.5 中小学放学时段“接”的需求研究 |
4.5.1 功能空间需求 |
4.5.2 流线组织需求 |
4.5.3 安全需求 |
4.5.4 物理环境与设施的需求 |
4.5.5 情感需求 |
4.6 接送需求整合下的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功能与流线设计要点 |
4.6.1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原则 |
4.6.2 中小学地下集散功能植入研究 |
4.6.3 中小学地下集散流线组织与整合 |
4.7 小结 |
5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优化与策略 |
5.1 本章研究框架 |
5.2 中小学接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议与方法 |
5.2.1 学校的设点布局与规模 |
5.2.2 对于接送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建议 |
5.2.3 对校园地下集散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议 |
5.2.4 对校园安全建设的建议 |
5.3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管理与运营建议 |
5.3.1 停车区域管理运营建议 |
5.3.2 上下学模式建议 |
5.3.3 其他安全管理措施 |
5.4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策略:功能重置 |
5.4.1 接送中心建议在教学楼和对外家长步行出入口间做合理布局 |
5.4.2 停车区、等待区以及接送交接区,各分区独立且联系紧密 |
5.4.3 通过功能植入与合理高效布局,差异化应对上学与放学不同需求 |
5.5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策略:流线优配 |
5.5.1 上学时段流线优化策略 |
5.5.2 放学时段流线优化策略 |
5.6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策略:环境提升 |
5.6.1 物理环境优化 |
5.6.2 配套设施完善和提升 |
5.6.3 无障碍与人性化设计 |
5.7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策略:空间活化 |
5.7.1 空间活化的内涵 |
5.7.2 空间活化的方式 |
5.8 小结 |
6 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方法与实证 |
6.1 本章研究框架 |
6.2 实证样本选择 |
6.2.1 项目概况与样本选择 |
6.2.2 地下集散空间设计制约因素 |
6.2.3 地下集散空间相关建筑设计图纸 |
6.3 地下集散空间功能布局设计分析 |
6.3.1 地下集散中心相对位置合理布局 |
6.3.2 地下集散中心功能分区分析 |
6.3.3 功能植入合理应对上下学差异化的需求 |
6.4 地下集散空间流线设计分析 |
6.4.1 上学时段地下集散中心流线组织设计 |
6.4.2 放学时段地下集散中心流线组织设计 |
6.5 地下集散空间环境与配套设施设计 |
6.5.1 物理环境优化设计与功能区块配套设施设计 |
6.5.2 无障碍及人性化设施 |
6.6 地下集散空间活化设计 |
7 结论 |
7.1 总结 |
7.1.1 研究的创新性 |
7.2 不足及展望 |
7.2.1 不足 |
7.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3)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基础性概念范畴阐释 |
第一节 共享单车及其乱停放的概念 |
一、共享单车概念 |
二、共享单车乱停放的概念 |
第二节 共享单车乱停放的危害 |
一、影响交通秩序 |
二、埋下安全隐患 |
三、恶化生存环境 |
第四节 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涵义 |
一、依法治理概念 |
二、依法治理的特点 |
三、依法治理的原则 |
第二章 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制度供给现状分析 |
一、制度供给现状 |
二、制度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一、政府监管现状 |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企业自我管理现状分析 |
一、企业自我管理现状 |
二、企业自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四节 用户参与治理现状分析 |
一、用户参与治理现状 |
二、用户参与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节 社会协同治理现状分析 |
一、社会协同治理现状 |
二、社会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模式考察 |
第一节 北京模式 |
一、依法治理措施 |
二、依法治理特点 |
三、依法治理成效与不足 |
第二节 上海模式 |
一、依法治理措施 |
二、依法治理特点 |
三、依法治理成效与不足 |
第三节 成都模式 |
一、依法治理措施 |
二、依法治理特点 |
三、依法治理成效与不足 |
第四节 各城市治理模式之经验 |
一、加强制度建设 |
二、加强政企合作 |
三、转变治理方式 |
第四章 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制度供给 |
一、明确乱停放单车的责任主体 |
二、提高指导规范的法律层级 |
三、制定专门的指导规范 |
第二节 完善行政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
一、明确治理主体 |
二、“限制投放”行为依法作出 |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
第三节 强化企业内部监管责任和制度 |
一、建立监督机制促使企业积极履行义务 |
二、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规范用户停放行为 |
三、推行生产责任等制度促使企业依法清理单车 |
第四节 培养用户参与治理的能力 |
一、提高用户的参与意识 |
二、培养用户的法律素养 |
三、增强用户的守法观念 |
第五节 健全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
一、健全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 |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共享单车乱停放用户参与治理情况问卷调查表 |
(4)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
2.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及分类 |
2.1.1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
2.1.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2.2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表现 |
2.3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2.3.1 街头官僚理论 |
2.3.2 街头官僚理论在国内的发展及不足 |
2.3.3 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2.4 已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分析框架 |
3.1 立法规制 |
3.1.1 交警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局限性下的客观需要 |
3.1.2 体现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3.1.3 调和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个案不公正之间的矛盾 |
3.2 司法规制 |
3.2.1 程序规范 |
3.2.2 司法监督 |
3.2.3 践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 |
3.3 组织领导 |
3.3.1 自由裁量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
3.3.2 简政放权扩大自由裁量范畴 |
3.3.3 权力交叉限制自由裁量 |
3.4 关系文化 |
第四章 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度的影响因素 |
4.1 法律局限性,增大自由裁量空间 |
4.1.1 立法的缺失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
4.1.2 立法解释模糊产生执法偏差 |
4.1.3 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
4.2 司法监督缺位,增加了自由裁量权 |
4.2.1 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缺失 |
4.2.2 处罚结果合理性审查的缺失 |
4.3 组织领导体制,降低自由裁量的可能性 |
4.3.1 传统行政体制削弱执法灵活性 |
4.3.2 部门冲突掣肘自由裁量 |
4.3.3 有指向性地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
4.3.4 特殊时期执法优先性 |
4.4 关系文化下,自由裁量偏离 |
4.4.1 惯性思维下的主观决策 |
4.4.2 “人情化”执法 |
4.4.3 职业倦怠 |
4.4.4 空间敏感度影响执法力度 |
4.4.5 正式规则与执法情境的明显冲突 |
第五章 完善交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
5.1 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法律条文中“弹性”条款 |
5.1.2 加强立法解释 |
5.1.3 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 |
5.2 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 |
5.2.1 扩大行政诉讼范畴 |
5.2.2 细化司法审查标准 |
5.3 优化组织管理途径 |
5.3.1 转变管理模式 |
5.3.2 推进执法协同 |
5.3.3 杜绝工作绩效指标化 |
5.3.4 注重个案指导 |
5.4 提高个体自我完善 |
5.4.1 强化交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法治意识 |
5.4.2 建立交警行政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 |
5.4.3 完善交警执法保障 |
5.4.4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5.4.5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智能网联汽车”及其发展历程 |
1.1 智能网联汽车的源起及相关术语分析 |
1.1.1 “智能网联汽车”的提出 |
1.1.2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术语分析 |
1.1.3 本文“智能网联汽车”的内涵和外延 |
1.2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1.2.1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1.2.2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进程 |
2 我国道路测试行政许可制度评析 |
2.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法律属性 |
2.1.1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
2.1.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 |
2.2 中央及地方层面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展 |
2.3 道路测试许可主体 |
2.4 道路测试许可实施程序 |
2.4.1 申请条件 |
2.4.2 申请程序 |
2.4.3 许可的核发 |
2.5 道路测试许可监管 |
2.6 道路测试许可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
3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及借鉴 |
3.1 美国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1.1 联邦政策指引 |
3.1.2 各州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2 欧洲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2.1 欧盟战略部署 |
3.2.2 欧洲部分国家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3 日本道路测试管理制度 |
3.4 域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4.1 为道路测试提供制度保障 |
3.4.2 增加行政许可种类 |
3.4.3 设置安全评估标准及一般豁免 |
4 现阶段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范的完善建议 |
4.1 解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
4.2 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统一政策 |
4.3 明确道路测试许可主体职责划分 |
4.4 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风险的行政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文献回顾 |
(二)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风险与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风险 |
一、技术缺陷引发交通事故 |
二、驾驶思维差异威胁交通秩序 |
三、算法黑箱引发不可预测风险 |
四、人机共驾模式下的接管风险 |
五、网络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风险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制度规范的挑战 |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挑战 |
二、对现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的挑战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行政监管模式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行政监管因应 |
一、回应公共安全的需要 |
二、防范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治理风险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政企协同行政监管 |
一、传统的行政监管力有未逮 |
二、传统的自我监管尚有不足 |
三、政企协同的行政监管的独特之处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行政监管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政府的监管方式 |
一、明确监管原则 |
二、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三、逐步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国家标准 |
四、确立针对性的强制保险制度 |
五、使用多样化的监管方式 |
第二节 企业参与监管的方式 |
一、履行遵从行政监管的义务 |
二、为法律的实施展开自我监管 |
三、企业的自我监管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行政监管的责任评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行政监管的责任分担 |
一、政府的直接履行责任与担保责任 |
二、企业的法定履行责任与选择履行责任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风险行政监管的效果评估 |
一、监管效果评估的必要性 |
二、监管效果评估的主体 |
三、监管效果评估的程序 |
四、监管效果评估的指标 |
五、监管效果评估结果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规范审查与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规范审查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 |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表现形式 |
二、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的特点 |
第二章 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规则 |
第一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 |
第三章 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 |
第一节 “参照”规章与规章的适用性审查 |
一、对“参照”规章的理解 |
二、人民法院进行规章适用性审查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行政法规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行政法规还是“参照”行政法规 |
二、对行政法规进行适用性审查的原因 |
三、作为适用依据的行政法规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地方性法规还是“参照”地方性法规 |
二、对地方性法规适用性审查的原因 |
三、作为适用依据的地方性法规 |
第四节 法律的适用性审查 |
一、“依据”法律 |
二、“法律”的适用性审查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增强法官法律规范适用性审查的意识和能力 |
第二节 统一人民法院表述 |
第三节 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研究之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框架与创新 |
2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2.1 自动驾驶的基本概念 |
2.2 自动驾驶的法律地位 |
2.2.1 自动驾驶的法律人格 |
2.2.2 自动驾驶的法律特殊性 |
2.3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 |
2.3.1 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
2.3.2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
3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优势及不足 |
3.1 我国相关立法基本情况 |
3.2 我国立法现状的优势 |
3.2.1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 |
3.2.2 安全标准规制完善 |
3.2.3 弹性责任切中实际 |
3.3 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 |
3.3.1 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比较低 |
3.3.2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不够明确 |
3.3.3 相关配套法律与其不相协调 |
4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之法律应对 |
4.1 侵权责任体系之应对 |
4.1.1 责任主体的认定 |
4.1.2 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分配 |
4.2 产品责任体系之应对 |
4.2.1 自动驾驶产品缺陷的定义 |
4.2.2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4.2.3 举证责任与免责事由 |
4.3 保险法体系之应对 |
4.3.1 扩大保险范围 |
4.3.2 增加投保主体 |
4.3.3 提升赔偿额度 |
5 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问题之其它思考 |
5.1 完善相关安全标准 |
5.2 道德伦理与思维模式 |
5.3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5.4 建立自动驾驶区域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在用车排放污染及检验维护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相关概念 |
一、机动车 |
二、在用车 |
三、机动车排放污染 |
四、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污染治理手段 |
三、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第三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释义 |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二章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关系 |
一、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内容 |
二、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
三、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规制内容 |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规规章 |
三、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
第三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车辆维护制度及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体系 |
第三章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践情况及域外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践情况 |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践背景与现状 |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试点城市的情况 |
第二节 域外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立法 |
一、美国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立法规定 |
二、日本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域外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立法启示 |
一、美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相关立法启示 |
二、日本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相关立法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环境规制问题 |
一、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行政执法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 |
一、法律依据不足,标准体系不完善 |
二、部门职能交叉,协同协作不顺畅 |
三、检验机构经营不规范 |
四、重检测、轻维修 |
五、经济激励尚且不足 |
六、公众参与较少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完善 |
一、细化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
二、制定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法规 |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中的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管理体制完善 |
一、树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权威 |
二、完善部门分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
第三节 强化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规范 |
一、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
二、强化维修单位建设,健全尾气治理体系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经济激励 |
一、提高车辆淘汰补贴,完善机动车污染税费制度 |
二、完善公民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公众参与 |
一、完善环保组织参与机制 |
二、强化社会监督员法律规定 |
三、加强车主环保法律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立法沿革 |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内涵 |
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
2.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3.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 |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 |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特点 |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沿革 |
1.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78 年-1987 年) |
2.无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87.1.1-1991.9.22) |
3.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91.9.22-2004.5.1) |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时期(2004.5.1-2008.5.1) |
5.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的多重归责原则时期(2008.5.1 至今) |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科学的归责原则体系 |
1.不利于归责原则系体完整性 |
2.不利于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二)归责原则设置不合理 |
1.不利于秩序的遵守 |
2.不利于保障交通参与者的自由 |
3.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
(三)归责原则配套措施不完善 |
1.不利于交通的安全 |
2.不利于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 |
三、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及比较 |
(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情况 |
1.德国 |
2.法国 |
3.日本 |
4.美国 |
5.英国 |
(二)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比较 |
1.强化归责原则的目标 |
2.归责原则应融入整个法律体系 |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体系 |
(二)合理设计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三)完善归责原则的配套措施 |
1.事故预防方面 |
2.事故赔偿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论文参考文献)
- [1]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J]. 严善家,黄捷.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2]基于“接送需求”的中小学地下集散空间设计研究[D]. 陈骏峰. 浙江大学, 2021(02)
- [3]共享单车乱停放依法治理研究[D]. 冯晓鹏. 兰州大学, 2021(02)
- [4]交通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以山东省交警执法为例[D]. 张雪. 山东大学, 2020(09)
-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行政许可研究[D]. 张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风险的行政监管研究[D]. 张洁卿.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D]. 常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我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胡正天.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6)
- [9]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研究[D]. 刘阳. 武汉大学, 2020(04)
- [10]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赵爽.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