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黑道组织的官员将受到严惩

参与黑道组织的官员将受到严惩

一、官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重处罚(论文文献综述)

王良顺[1](2021)在《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文中研究表明近期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司法解释的密集出台凸显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贯彻有组织犯罪的严厉惩处、"打早打小"和积极预防的刑事政策,需要补充和修改刑法使之转化为刑法的具体规定。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实现与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相衔接的必然要求。惩治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从重处罚原则、处罚早期化原则和剥夺物质条件原则。现行刑法关于惩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采用的是以特殊组织结构范式与行为集合范式相结合的混合范式,应当尽快向特殊组织结构范式转变,补充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资助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罪;增加没收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财产的规定。在刑法典对惩治有组织犯罪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具体的规定,统分结合,代表着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方向。

徐兴悦[2](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介于一般犯罪集团和最高犯罪集团即黑社会组织之间的特殊集团犯罪组织。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实质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己出现,为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我国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对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的打击。世界各国均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有所规定,由于我国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参照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规制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重复评价。加之“严打”等刑事政策,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进一步加剧了重复评价。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现状日益严重,广义有组织犯罪重复评价的讨论声绝大部分针对的是此罪,因此,对此类犯罪重复评价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同时对解决目前其他有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性,激起各界严厉惩处的决心,但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对此类犯罪进行合法合理打击,避免重复评价,以体现刑法背后人道、公正、谦抑的内在价值。由于我国并未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研究各类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时,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是第一步,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不应太过局限,包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各界基本己达成共识,同时有利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均应包括在内。禁止重复评价具体内涵应为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针对同一事实、同一情节,禁止对其相同属性的表现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国际上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各国以此公约为依据,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有组织犯罪斗争久远的国家,例如意大利、俄罗斯等,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相对完善,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处罚的规定相较我国更具体严谨,操作性强。对比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可分析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94条第4款中的“数罪并罚”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从重处罚规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争议最多的是《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造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的根本在于立法上对“数罪并罚”规定与组织成立条件的不当设置,在实质上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将其称之为实质违背问题;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从重处罚、特殊累犯、限制减刑、限制假释等制度,仅仅是在重复评价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从而加剧了重复评价现象,其实质上并未触及到重复评价的根本,将其称为非实质违背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对于此类犯罪的罪数形态描述不够清晰,在立法设置不适当之下,基于重刑主义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政策,导致司法中适用标准不一,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更加错综复杂。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上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要件,组织的成立不再以具体犯罪活动为要件,取消数罪并罚规定,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司法中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统一组织成立,组织者、领导者承担“全部罪行”等适用标准。

赵大力[3](2020)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专有的概念,和黑社会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尤其是他的人数是十分有限的,只能对某一个的区域或者是在一个行业中有着重要的控制作用,但是还没有达到威胁到国家政权的地步。随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办案中常常遇见一些新特征,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争议和困扰。在我国,《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在2004年制定,并且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法律,其中设置了四项特征,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过去的四项特征进行了吸收,并且增加了《刑法》第294条,对其中的经济特征和组织特征以及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该罪的认定过于模糊,《刑法》第294条中,在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分析中,应用的词汇有“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以及“欺压残害群众”等等,这些语言在表达上有着明显的情绪性,并且法律边界十分模糊。而《刑法修正案(九)》继续沿用该四项特征,没有作出详细界定。2018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细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求和规则。在本文中,主要是分析真实案例,并且联系理论和实践,有效地反馈理论,和当前的焦点问题有效结合,将社会中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将最近发生在广西贵港市的许红兵、杨永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开展了总体的分析。在本案件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过程中,评价司法机关有着一定的不恰当,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总结出在当前《刑法》和其他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在相关方面规定存在的不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为以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提供参考。

彭诗雨[4](2020)在《“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客观的现实需求催生了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研究。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诞生之初,学界关注焦点的都在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保护伞”特征上面。如今虽然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冷却,但在当下的刑事政策之下,“保护伞”特征的研究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根据2019年颁布的刑事政策规定的七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罪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的核心是“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进行“保护伞”概念的探讨。通过对“保护伞”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分析和对“庸伞”概念的分析将本文的“保护伞”概念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提出“保护伞”研究具有现实需求。第二部分通过实证调查“保护伞”的打击现状。统计得出“保护伞”案件数量激增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悬殊,同时案件判决从重处罚的倾向明显。由此得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击“保护伞”的关联性不强且存在拔高犯罪认定的问题。因此提出需要通过研究“保护伞”特征探讨“选择说”的合理性以及“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问题;并为了避免刑事司法扩大化的问题对“保护伞”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研究“保护伞”特征。首先对“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和争议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必备说”和“选择说”的详细介绍得出“保护伞”特征依然作为一个选择性特征具有其合理性。并对“必备说”的观点提出了反驳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关键是综合判断“非法控制”特征是否形成,而不是“保护伞”特征;第二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一定存在“保护伞”,“保护伞”的形成阶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因此“保护伞”特征只能成为或然性特征之一,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比较得出,“保护伞”是黑社会组织最显着的特征,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第三方面通过研究第三种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打伞”的前提并提出研究“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的重要性,得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是“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不能为了“打伞”而抬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入罪的门槛,“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并行。第四部分是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在进行具体罪数研究之前首先探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得出应当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并且刑事政策的实施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随后在研究两大类犯罪罪数争议问题上得出结论: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贪污受贿时,两罪没有牵连关系,且没有法律拟制的特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渎职犯罪,由于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且不存在一般特殊的区分,渎职类罪名无法评价纵容行为事实,因此择一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三洋[5](2020)在《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文中研究说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个裹挟着诸多争议的概念框架。为了化解这些争议,需要明确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领域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微观意义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的现象或趋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理论关联。一方面,从一种争议现象的视角出发,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争议源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并且这一争议也必然涉及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另一方面,从本体视角出发,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明确化必然涉及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问题。在程度性层面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种完全实质化的共同正犯概念;而在阶段性层面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种面向实行阶段、超越共谋行为的实质化的共同正犯概念。宏观意义上,为了深刻地把握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也不能脱离区分制共犯论与单一制共犯论两大系统之间既独立运作又存在耦合的理论背景。在妥善地实现对于各共犯人的定性与处罚方面,两大体系存在着共同的理论目标;同时,两大体系的区别体现于共犯人的分类模式(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与核心人物的认定标准(实行犯基准处罚论/作用处罚论)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是外在的、次要的标准,后者是内在的、核心的标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以区分制共犯论为理论根基,从而奠定其正犯性基础;同时,在突破了形式客观说的限制之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自我发展又与单一制共犯论的理论轨迹出现了一定的交叉。我国学界关于是否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存在巨大的争议。否定论者的立场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针对共谋共同正犯概念自身的不完备性,一种是针对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我国共犯立法的协调性。后者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我国刑法总则既出现了教唆犯等术语,具有区分制的征表,又出现了作用分类法、作用处罚论的规定,具有单一制的特征,因而如何明确上述立法态度,实属不易。这一点应当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的目的解释论的基础上予以实现。考虑到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中核心人物的标准采取的是作用标准而不是实行犯基准,因而我国属于单一制共犯论。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不能得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不能被本土化这一结论。这一点是基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对于区分制共犯论并不完全排斥的立法态度而论的。而得出该结论,又是基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对于分工分类说、实行犯基准处罚论(二者是区分制共犯论的标志,尤其后者为其核心标志)并不排斥的立法态度而论的。围绕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根基,曾经存在数种理论路径之间的争议。而实行行为基准论这一路径既能够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再度接入共同正犯的理论体系之上,又能够相对合理地解释我国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故应当被视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的理论路径。在德、日刑法学内部,关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根基的理论共识是行为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行为支配说被作为贯彻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方案。然而,行为支配说方案只是对关于构成要件实现的支配的、涉及共犯人地位、作用、主观目的与行为情境等诸要素的总和性方案,它既缺乏自己的理论重心,又没有为如何平衡上述要素之间的关系提供思路,存在不小的缺陷。而基于共同犯罪视野下,各共犯人均是投入一定资源促成构成要件结果之实现这一考虑,应当将共犯人地位作为行为要素之外的奠定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的重心。也即,对共犯人的定性便如同摆钟一般在行为与地位的两级之间来回摆动。而借助对行为主义、法益主义、意志自由主义等传统概念的重新认识和理论证成,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成为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方案,而所谓利用自身在各共犯人之间的地位,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的共犯人,可以成立地位支配意义上的共谋共同正犯。这样,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有赖于地位的存在、地位的利用以及利用地位的故意三个要素的建构和认定。地位支配方案下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仍然存在不明确性,应当通过类型化的方式进行消解。根据地位支配的形式,可以将共谋共同正犯划分为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与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三者。所谓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某一共犯人具有对其同伙进行发号施令、指示授意的优势地位的情形。实务领域,最为典型的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情形出现于集团犯罪、企业法人犯罪与国家机关犯罪领域。所谓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某一共犯人相对其同伙具有技术的、职业的或者其他特定能力的优势地位的情形。该类共谋共同正犯的地位来自于其自身的外界关系或资格优势,具有不同于其他共犯人的典型特征。根据能力的来源,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技术型共谋共同正犯与其它类型的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而所谓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某一共犯人既不具有命令其同伙的优势,又不具有某种特定的优势,但是其参与活动同样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发挥了重大作用,担当了重要机能的情形。现实中,容留性犯罪、雇佣犯罪以及望风型犯罪中共同正犯的认定存在巨大的理论与实务争议,故存在进行探讨的必要。总之,不同的地位类型决定了共犯人之间担任或者分担的不同角色,因而也对其地位的确立以及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要求。在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框架下,应当对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进行分析,既明确某一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条件,又明确作为其代表的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从而便捷司法适用。

尹鹏[6](2019)在《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作用》文中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学理念,最早散见于古罗马法学家的着作中。在现代法中,该原则最主要适用的领域为刑事法特别是刑事实体法。我国《刑法》中亦有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就刑法学领域而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定罪和量刑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故对此原则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一章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了概述。第一节阐述的是该原则的理论渊源及含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最早适用的领域为程序法。现代法的语境下,很多国家的宪法或刑法都规定了刑事法领域的禁止重复评价。我国《刑法》中虽无直接规定,但是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同样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定义应为:在刑事追诉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同一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评价。第二节论证的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用的对象。该原则适用的应当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而不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非行为事实。另外,行为人之前犯罪所受的刑事处罚也属于非行为事实,不能成为该原则适用的对象,否则累犯等规定将失去存在的理论根基。第三节论述的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其反映了保障被告人自由的理念,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本文第二章就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定罪的制约作用进行了论证。并选取了“前科关联型”犯罪中的疑似重复评价、“数罪并罚型”的重复评价和转化型犯罪中的重复评价三类问题,分别代表法律规定中的疑似重复评价问题、法律规定中的重复评价问题和定罪重复评价问题与量刑重复评价问题之间的衔接,进行深入研究。第一节中,“前科关联型”的犯罪指的是这样一类犯罪:根据《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同种或类似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会对该罪的定罪产生影响。典型的情形就是逃税罪除罪条款之例外。“前科关联型”犯罪的定罪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为前科犯罪行为并没有在新罪的构成中得到评价,评价的是前科犯罪行为所受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结果。第二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并罚、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并罚中的重复评价问题进行了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并罚的情形,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规定,之所以存在重复评价,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他犯罪行为”本来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条件。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入境”行为很可能同时触犯了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如果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与这些罪并罚,既是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背,同时也不符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类似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并罚的情形中,一般来说并不存在重复评价,因为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恐怖组织的成立并不以实施故意杀人、爆炸、绑架“其他犯罪行为”为前提。关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并罚的情形,由于受贿行为往往是推定行为人具有徇私动机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并罚的处理方法虽然为司法解释所规定,但是的确有重复评价之嫌。第三节论证的是转化型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转化型犯罪较为典型的就是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具有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当这些情节在盗窃、诈骗、抢夺中也出现时,就有可能构成量刑方面的重复评价。第三章研究的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量刑的制约作用,这一制约作用既涵盖了具体个罪的量刑情节,也涵盖了累犯、自首等具有统摄意义的法定量刑情节。第一节以交通肇事罪为例,研究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问题。逃逸情节的重复评价是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的典型表现。在交通肇事案重复评价的认定中,应当注意,如果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中,有部分就足以构成主要责任,那么对于其他剩余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选择,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或者加重犯,以充分评价行为人所有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防止不当出罪或者量刑畸轻。第二节研究的是法定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问题。第一目论证毒品再犯与累犯之竞合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毒品再犯的规定与累犯的规定有相似之处,而且可能构成竞合关系,竞合意味着存在重复评价之可能。在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正确理解相关《纪要》的含义,防止同时适用毒品再犯情节和累犯情节,不当加重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另外,借助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还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构成毒品再犯主体的问题。第二目和第三目分别研究自愿认罪性质条款与自首或坦白情节竞合的问题、立功性质条款与立功表现竞合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把握,防止不当减轻处罚。第三节以“同种余罪”为例,研究了异次判罚中的量刑重复评价问题。“同种余罪”指的是行为人因某一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司法机关又发现其在判刑之前有着同种犯罪行为,且和已受判决犯罪行为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同种余罪”的判罚往往没有考虑到“同种余罪”中的部分行为已经在前次判罚中予以评价,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公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定罪和量刑的制约作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导致了案件处理中的一些错误。事实上,只要理解该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那么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充分发挥其在制约刑事司法方面的作用,其实并不困难。

何长春[7](2019)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与国际接轨,社会开放程度逐渐增加,受到国外黑社会犯罪文化的侵蚀以及国内有组织犯罪土壤的孵化,黑恶势力在我国有抬头之迹象,国内黑社会类犯罪逐步增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为当今国家严惩、打击的重点,但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实例以及刑事法理基础的分析,研析产生重复评价问题的原因,并在文章结尾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第一章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概述以及典型案例考察分析三个方面展开。首先第一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并依照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分类对其组织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同时,从立法规定、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三方面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进行梳理,为后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复评价问题的厘清规范依据。第二节分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与法理基础,通过与法的正义性以及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讨论,得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三节首先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统计,并通过数据分析的方法,得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的结论,以便在后文做深入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做铺垫。第二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检讨。该段拟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分别讨论。第一节首先对定罪中存在的重复评价进行分析,逐一对《刑法》第294条前三款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一起数罪并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问题进行分析。第二节紧接着对量刑中存在的重复评价展开讨论,以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分别论述,认为量刑制度存在如特殊累犯、限制减刑与限制假释等刑罚实质增加型的重复评价问题,而量刑情节中的重复评价问题主要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景与组织、领导者身份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第三节为问题反思,基于罪数形态的视角,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为主要探讨基点,进而对“其他犯罪行为”可否涵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般故意伤害等行为进行分析。第三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纠正。该章第一节为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重复评价问题由于立法、司法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的片面理解与错误适用,应该极力避免,否则将有违刑法基本原则之要求。第二节结合上文分析,提出了具体破解路径。首先对域外立法进行梳理,权衡本土化之可能性,并提出具体立法完善建议,如删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删除特殊累犯制度中“参加者”身份、禁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等破解路径。

曹文洁[8](2019)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准确适用这一犯罪是有效配合扫黑除恶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罪时,需要正确处理这一组织的认定、首要分子承担“全部罪行”范围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本罪与他罪之间的关系,避免打击过宽或者过窄、惩罚畸重或者畸轻,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法认定问题。文章认为应当把握其核心特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这一组织需要具备四个特征:组织性特征、经济性特征、行为性特征以及非法控制性特征。在进行认定时,需要将其若干特征中具有共性的、为成立该组织必不可少的特征作为成立条件,至于哪些特征具有共性,则必须以这一组织的本质为依据。非法控制性特征是这一组织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了其与政府公然对抗的能力和属性,在一定行业或地域内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其释放的巨大犯罪能量极大破坏了社会经济以及普通公民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这也正是立法者严厉打击组织体之恶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讨论了该组织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文章认为应当准确界定全部罪行的范围。由于首要分子是这一组织的核心,法律也对其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即首要分子应承担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罪行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将犯罪与刑罚进行链接的纽带,从横向上来说是指责任的范围,从纵向来说是指刑事责任的程度。全部罪行的认定,应从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责任范围方面,首要分子无需对偏离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负责,即在区分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故意的范围内,区分其知情和不知情情况下责任认定问题,正确认定首要分子责任的轻重。在责任程度方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严处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并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情节、作用等具体情形确定其刑事处罚的程度。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才能准确确定其首要分子应承担的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枉不纵。第三部分讨论了本罪与他罪并罚的问题。文章认为,应当准确界定该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不同时间分别处理,做到准确定性。由于非法控制状态是这一组织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将非法控制状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时间节点。对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状态之前的犯罪行为,仅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评价为这一组织成立的条件,即属于本罪的一部分,以一罪论处。对于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状态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组织已经满足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成立本罪,之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通过将非法控制特征作为认定该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将非法控制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用于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将非法控制之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从而能有效避免重复评价。

宋钰[9](2019)在《中俄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和俄罗斯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界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论界说。通过对中俄两国刑法学与犯罪学领域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分析,应当坚持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二元界定。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负面现象,在中俄两国都有着长期的历史传统。目前,中俄两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形势依然严峻,两国有组织犯罪均呈现出合法化、企业化的趋势,并且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在此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差异方面,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偏重于族裔化发展,而中国有组织犯罪则主要偏重于地方化发展。在刑事立法方面,相较于中国,俄罗斯刑法宽严适度,既有利于从严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在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相较于中国,俄罗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领域的制度措施更加缜密、完善。因此,应当从刑事立法规制和司法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对俄罗斯进行借鉴,严密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网,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措施,以便有效规制有组织犯罪。

李雨宸[10](2019)在《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文中指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是相对于黑社会犯罪而言的,是指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正在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种有组织地集团性犯罪。随着社会经济和全球国际化趋势的发展,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历了隐匿期、形成期、快速发展期、活跃期等几个时期,呈现出速度快、存续周期短、各种发展形态并存的特点,特别是在近年来在其犯罪组织结构上也表现为结构多元化、“软暴力”特征突出、“掩饰性”明趋势明显、跨区域作案趋势显着、政治目的有所显现等新的事实特征,犯罪组织进一步严密,对抗侦查的经验和技巧进一步升级,打击和预防难度进一步增大。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还存有一些缺陷,如缺乏有组织犯罪概念,犯罪的认定标准与实践存有脱离、犯罪构成不够明确、犯罪主体不够完善,相关罪名如洗钱罪等配套立法不够完善等。对此,应当及时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通过进一步明确对黑恶犯罪认定标准、完善关联罪名、拓展犯罪主体、完备刑罚体系,进而制定统一的《有组织犯罪法》,从而更好的打击犯罪。

二、官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重处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官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重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1)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的客观需要
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
    (一)从重处罚有组织犯罪原则
    (二)对有组织犯罪实行处罚早期化原则
    (三)剥夺有组织犯罪的物质条件原则
三、贯彻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实现路径
    (一)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范式选择
    (二)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基本路径
        1.完善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
        2.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资助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罪
        3.增加没收犯罪组织的财产的规定
四、结 语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禁止重复评价相关问题概述
    (一)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界定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禁止重复评价的内在价值
    (三) 各国有组织犯罪惩治之比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梳理
    (一) 实质违背问题
    (二) 非实质违背问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原因剖析
    (一) 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和适用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的立法冲突
    (三) 司法阶段“从严”规定的非标准化适用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的解决
    (一) 刑事政策视角分析
    (二) 立法论视角分析
    (三) 司法适用视角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定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践案例——许某某涉黑案
        1.许某某涉黑案案情简介
        2.本案的争议焦点:能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法律特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1.“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1)“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认定
        (2)“人数较多”的认定
        (3)组织稳定性的认定
        2.“经济特征”的司法认定
        (1)获利手段非法性的认定
        (2)经济实力的认定
        (3)支持组织活动的认定
        3.“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1)暴力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2)欺压残害性——“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3)组织性——“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经常性
        4.“危害特征”的司法认定
        (1)如何理解“称霸一方”
        (2)如何理解“控制”、“影响”
    (二)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
        1.不区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近的几个概念
        (1)与“恶势力”区别
        (2)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
        2.为了完成某种政治任务而人为拔高定罪
        3.随意扩大组织特征,定罪过于宽泛
        4.对涉黑犯罪的法律评价易于重复
        5.定罪过程机械僵硬,缺乏内在联系
三、境外经验介绍和借鉴
    (一)国际上的立法
    (二)与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
四、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
    (二)规范适用法律语言,防止政治术语
    (三)改变司法观念,严格遵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四)完善相关法律,优化刑罚结构
        1.将“四个特征”进一步细化
        2.增加从宽内容
        3.大胆使用“黑社会组织”概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第一章 “保护伞”概述
    一、“保护伞”的概念评析与界定
        (一)概念评析
        (二)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保护伞”研究的现实需求
第二章 “保护伞”现状分析与问题提出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判决概览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的具体分析
        (一)判决数量增加迅猛
        (二)判决中的重罚倾向明显
        (三)总结与提出问题
第三章 “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
    一、争议的源起与意义
        (一)“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
        (二)“保护伞”特征的规范争议
        (三)“保护伞”特征规范的意义
    二、两种学说的详述
        (一)“必备说”的三个观点
        (二)“选择说”的四个观点
    三、“必备说”的反驳与本文的观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控制”特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必然存在“保护伞”
        (三)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打伞”的前提
    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伞”的关系
        (一)“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区别
        (二)“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行
    五、总结
第四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
        (二)刑事政策的实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
        (一)包庇、纵容行为的区分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渎职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三、总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致谢

(5)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文的意旨
    三、本文的结构
第一章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体系化研讨
    第一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纷争的基本面貌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沿革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争议
    第二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争议与实质化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明确与实质化
    第三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两大共犯论体系
        一、两大共犯论体系的关联与差异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区分制共犯论的理论渊源
        三、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单一制共犯论的理论交叉
        四、结论
第二章 单一制共犯论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本土化
    第一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与目的解释论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争议及其反思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的目的论视野
    第二节 共同犯罪制度目的的历史考察
        一、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共犯论体系
        二、我国共犯立法思想不完全排斥区分制共犯论
    第三节 共同犯罪制度目的的体系考察
        一、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与实行犯基准处罚论
        二、共犯行为正犯化与实行犯基准处罚论
第三章 单一制共犯论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建构思路
    第一节 单一制共犯论下实行行为基准论的可接受性
        一、我国刑法总则中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分析
        二、我国刑法分则中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立法体现
    第二节 从行为支配到地位支配的发展面向的转变
        一、行为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评析
        二、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提出
    第三节 地位支配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方案
        一、地位的存在
        二、地位的利用
        三、利用地位的故意
第四章 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第一节 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从共谋到实行
    第二节 机关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一、上、下级人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二、如何理解组织性控制的共犯属性
    第三节 企业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一、行为共同说的内涵及其理论弊端
        二、地位支配视域下的完善方案
        三、共犯人性质理论与构成要件适用
    第四节 集团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一、集团犯罪中组织性质的共犯认识问题
        二、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刑事归责问题
第五章 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第一节 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性质及其界定
        一、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地位认定的性质与程度
        二、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适用的边界与追诉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共犯制度的规范界限
        二、共同犯罪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
    第三节 职业犯罪中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一、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主体要素
        二、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的行为要素
第六章 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第一节 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适用的基本特征
        一、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事后性
        二、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现场性
        三、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举止性
        四、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机能性
    第二节 容留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一、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关系性反思
        二、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参照性反思
        三、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地位性反思
    第三节 雇佣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一、主犯视域下的雇主地位
        二、共同正犯视域下的雇主地位
        三、雇主刑事地位正犯化的理论反思
    第四节 望风行为中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一、判例领域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界定
        二、学理视域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思考
        三、地位支配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方案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6)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概述
    第一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论渊源及含义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论渊源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用的对象
        一、学界现有观点之概述
        二、适用对象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
    第三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
        一、反映了保障被告人自由的理念
        二、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三、有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
第二章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定罪的制约作用
    第一节 法律规定中的疑似定罪重复评价问题之厘清—以“前科关联型”犯罪为例
        一、“前科关联型”犯罪之概述
        二、“前科关联型”犯罪中不存在重复评价
    第二节 法律规定中的定罪重复评价问题之透视—以“数罪并罚型”的重复评价问题为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并罚的重复评价
        二、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并罚的重复评价
    第三节 定罪重复评价问题与量刑重复评价问题之衔接—转化型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一、前罪的非构成要件要素是后罪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二、前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后罪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三、前罪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后罪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第三章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量刑的制约作用
    第一节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问题—以交通肇事案为例
        一、逃逸情节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多种定罪和量刑情节并存时应如何选择
    第二节 量刑情节之间的重复评价问题—以分则量刑情节与总则量刑情节之竞合为例
        一、毒品再犯与累犯之竞合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自愿认罪性质条款与自首或坦白情节竞合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三、立功性质条款和立功情节竞合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第三节 异次判罚中的量刑重复评价问题—以“同种余罪”为例
        一、“同种余罪”的含义
        二、正确处理“同种余罪”问题的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三、本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概述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分析
    第二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解析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第三节 典型案例之考察分析
        一、典型案例之考察
        二、问题之发现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检讨
    第一节 定罪中存在的重复评价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第二节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一、量刑制度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量刑情节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之反思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适用牵连犯理论之讨论
        二、“其他犯罪行为”能否包括寻衅滋事等罪之讨论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纠正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一、重刑主义观念之扫清
        二、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正确适用“严打”刑事政策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之完善路径
        一、域外立法之借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删除
        三、特殊累犯制度中“参加者”身份之删除
        四、禁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结语
参考文献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一、组织性特征
        二、经济性特征
        三、行为性特征
        四、非法控制性特征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一、理论上的争议
        二、实践中的困境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非法控制性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全部罪行”的认定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一、“全部罪行”含义的理论梳理
        二、“全部罪行”范围的界定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一、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程度的界定
        二、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程度的认定依据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数罪并罚规定与重复评价问题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李斌案”与“刘欣荣案”的引入
        二、数罪并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冲突
    第二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数罪并罚”涉及的重复评价问题争论
        一、数罪并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争议梳理与评析
        二、数罪并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中俄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结构
第一章 有组织犯罪概念
    第一节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概念
    第二节 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概念
    第三节 比较与评价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现状
    第一节 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现状
        一、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历史
        二、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第二节 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现状
        一、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历史
        二、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第三节 比较与评价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
    第一节 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有组织犯罪的一般规定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殊规定
        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有组织犯罪的一般规定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殊规定
        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比较与评价
        一、关于有组织犯罪共犯形式的规定
        二、关于分则中有组织犯罪具体罪名的规定
        三、关于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四章 中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务
    第一节 中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和措施
        一、中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体
        二、中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措施
    第二节 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和措施
        一、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体
        二、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措施
    第三节 比较与评价
第五章 启示与借鉴
    第一节 立法完善建议
        一、完善有组织犯罪的基础规定
        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规定
        三、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节 完善刑事司法措施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探究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特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
第二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及立法演变
    第一节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及特点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概况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特点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述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演变特点
        三、域外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三章 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中问题
    第一节 缺乏有组织犯罪概念
    第二节 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一、认定标准与实践有脱离
        二、犯罪构成要件不够明确
        三、犯罪主体不够完善
        四、刑罚种类配置不完整
        五、相关联的罪名不够全面
    第三节 相关立法缺乏系统性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
    第二节 对现行刑法进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犯罪认定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关联罪名
        三、进一步拓展犯罪主体
        四、进一步完备刑罚体系
        五、进一步拓展关联犯罪立法
    第三节 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官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重处罚(论文参考文献)

  • [1]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J]. 王良顺.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6)
  •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D]. 徐兴悦. 山东大学, 2020(10)
  • [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D]. 赵大力.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4]“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D]. 彭诗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D]. 刘三洋.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6]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作用[D]. 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D]. 何长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适用[D]. 曹文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中俄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 宋钰.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D]. 李雨宸. 太原科技大学,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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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黑道组织的官员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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