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华大学学报(理工版)2002年(第16卷)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罗挺[1](2021)在《明清时期襄阳地域文化认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钦[2](2021)在《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政策执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盛玲怡[3](2019)在《流入与流出:私营小业主代际职业流动的现状与机制分析 ——基于浙江省嘉善县的调查》文中研究表明个体工商户与私营小企业在过去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关乎着我国几亿人口的生计问题,其经营范围也与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它们的存在满足了我国社会物质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随着2014年国家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之后,全国新一轮的创新创业风潮蓬勃兴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人员的数量又一次得到“井喷式”的增长。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存在着一大批改革开放初期便投身于“创业”大军的私营小业主。时至今日,这群小业主们有的已经退休,而有的则即将达到退休的年龄。可以说,这些“创一代”所经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店铺,都将或早或晚面临产业代际传承的问题。本研究正是在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理论视角下,探讨社会中私营小业主阶层的代际职业流动问题。文章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以浙江省嘉善县为个案,通过文献法与访谈法,了解当前个体工商户与私营小企业的代际职业流动现状,探讨随着时代的推移,影响父子两代人职业流动的具体因素是否发生了变化并总结出当前该阶层代际职业流动的主要影响机制,从而与社会流动研究领域中的主流观点进行对话。与目前学界“代际职业流动以子承父业特点为主”的主流判断不一致的是,通过实地调研,研究发现当前私营小业主阶层的代际职业流动呈现“封闭流动性”特征,即小业主家庭代际间的职业类型存在着较高流动性,而职业所体现的社会地位的流动上呈现明显的“子承父业”趋势。在影响小业主阶层产生代际职业流动的因素上,本研究发现,虽然影响两代人产生代际职业流动的具体因素存在着差异,但制度性因素与自致性因素都在两代人职业流动过程中起到了较为显着的作用,而先赋性因素的影响有了显着增强。该结论同样与一些学者提出的“随着时间推移,先赋性因素影响减弱,自致性因素增强”的判断存在着出入。因此本研究认为,与当前社会整体性的流动现状相比,私营小业主阶层的代际职业流动有着该阶层所独有的特征。国家政策、社会文化以及父代所处阶层,这三种影响机制在私营小业主阶层的代际职业流动过程中起了明显作用。
张炎[4](2018)在《《全清词》(顺康—雍乾)卷漏收4924首补目》文中研究指明《全清词》(顺康—雍乾)卷是目前所见收录清代顺康至雍乾时期词人作品最多的清词总集,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然清代文献浩如烟海,偶有漏收,在所难免,今据各类文献辑补《全清词》(顺康—雍乾)卷漏收词4924首。
赵庆华[5](2018)在《人员、仪式、寺庙、组织:清代妈祖信仰与台湾社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妈祖信仰作为中国东南沿海民间文化和海洋文化的典型代表,其在台湾的传播和发展过程揭示了闽粤先民在台湾的移民、开发的历史进程。长期以来,饱受儒家文化渲染影响的中国知识分子和士大夫,往往十分重视并强调以官方上层士大夫所推崇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力,而忽视了民间庶文化的传播及其影响。1684年以后,台湾被纳入清政府的统治管辖,官方和民间力量的交织推动,大量闽粤移民移居台湾,为妈祖信仰提供了类似大陆的土壤环境。此外,移民社会时期的台湾社会又滋生了信仰妈祖的心理需求,妈祖信仰得以在台湾地区广泛传播、发展。如今台湾妈祖信仰的传播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其发展兴盛程度甚至超过信仰源生地福建,其原因何在?我们应当回归历史的理路和脉络去追寻答案。清代是奠定台湾妈祖信仰发展的重要关键历史时期,通过人员、仪式、寺庙、组织的推动,台湾妈祖信仰得以空前发展,并与地方社会融合,成为整合地方社会人群的重要民间信仰。人员方面,清代的官员、士绅、住持僧、郊商等成为妈祖信仰播迁台湾的重要携带人群;仪式方面,借由闽粤祖籍地民众及官府的祭祀仪式,民众得以通过仪式增强认同感,官员则增强使命感,增强了社会凝聚力;寺庙方面,清代台湾妈祖庙在结合清政府、台湾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及民间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联系纽带作用;组织方面,台湾地方社会成立各种以妈祖为祭祀主神的神明会,对于解决地方矛盾,维持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买小英[6](2017)在《儒释伦理共同作用背景下的敦煌家庭关系研究 ——以8至10世纪为中心》文中指出8至10世纪的敦煌家庭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庭的缩影,其家庭关系深受中国古代传统伦理(主要是儒家伦理)与佛教伦理的相互影响与作用。现今留存的大量敦煌史料证明,8至10世纪敦煌的家庭关系作为中国古代家庭伦理发展的个案,在中国古代家庭伦理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实现了儒家家庭伦理与佛教家庭伦理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相互印证,体现了同一性中的差异性、多样性中的统一性。儒家伦理思想包括伦理基础、伦理核心及道德规范三个方面;佛教伦理的思想来源包涵伦理基石、伦理准则与伦理规范三个方面。儒家家庭伦理“以严正慈、以慈辅严”的慈父伦理和“以孝致敬、承教继志”的孝子伦理,与佛教伦理的“孝”及佛教亲子伦理,共同形成了8至10世纪敦煌地区家庭亲子关系的若干实践途径及儒释结合的孝道伦理特征。儒释家庭伦理中夫妻之间同甘共苦、相敬如宾的夫妻关系,体现在敦煌家庭中的夫与妻在婚姻关系维系和婚姻关系解除两种不同情况下,夫妻之间彼此所遵循的伦理规范与道德要求。儒释伦理的兄弟之间遵循着兄仁弟悌、兄友弟恭、平等互助、患难与共的手足情义,展示出在家庭伦理、经济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共同作用下,敦煌家庭兄弟之间同居共御、慈悲友悌和“胜似血亲”的伦理关系。佛教在敦煌长期流行和传播,佛教组织在敦煌长期生存和发展,形成了敦煌地区僧俗关系的变化,即家庭中僧中有俗、俗中有僧、僧俗相依的伦理关系。家庭伦理得以实现的平台、教育、制度、伦理、地位等,使中古时期敦煌家庭伦理得到落实,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敦煌家庭伦理的延续与发展。
汤晓江[7](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梁艳[8](2016)在《中介化证券质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介化证券不具有可感知的物质外观,由中介机构混同持有且记录在电子账簿系统中,这使其区别于纸质证券,成为一种新的财产。立法者认识到,如果对中介化证券类推适用建立在纸质证券基础上的传统规则将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与困难。特别是,中介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证券质权制度,其功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担保,更多的是为确保证券交易顺利完成而制定的履约担保机制。这样,传统证券质权制度进入中介化证券时代后发生了巨大变化,公示方式、质物利用方式和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变革与发展。第一章分析了投资人对通过中介机构持有的中介化证券权利享有何种属性的权利。中介化证券能够被同种类的证券所替代,并与其他证券一道被混同存放,丧失特定性。依据所有权客体特定化原则,在不能特定化的财产上是无法设定所有权和担保权的。但是,考察不同证券持有体系下的立法例,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投资人对中介化证券享有所有权或与所有权接近的“证券权益”和“信托受益权”,并围绕这些概念构建本国中介化证券的转让、质押、清算和结算规则。这表明财产权一直是法律的构造,而不是一个客观事实。本文认为投资人对中介化证券享有所有权,理由主要有三个。由于投资人对中介化证券享有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且中介化证券上负载着投资人对发行人的表决权以及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加上维护投资人证券资产安全的现实需要,投资人对中介化证券享有所有权更具正当性。第二章讨论证券质权的公示方式。与传统证券质权的公示不同,中介化证券质权公示主要有四种方式:贷记到证券账户、控制、自动公示和指定簿记。比较分析这四种方式,控制方式是最为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最先提出的概念,是在投资财产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新公示方式,控制概念对财产法的主要贡献在于围绕中介化证券提供了区别于所有权和占有的新的概念化体系。本章还讨论了中介化证券质权的善意取得和优先顺序规则。第三章将焦点放在质物的利用方式上,考察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欧盟《金融担保指令》对中介化证券再利用即转质押的规定。中介化证券的转质押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它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质权人有独立的转质权,欧盟《金融担保指令》允许担保权人如同所有权人一样利用担保物。欧盟《金融担保指令》使得取得担保物的担保权人有权转质或者处分担保物,只须承担返还等价物即可。当然,转质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现行法律制度关于财产分类的规定以及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第四章围绕中介化证券质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质权的实现展开,从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为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详细讨论了传统质权实现方式的局限:即没有针对金融资产比如中介化证券制定特殊的规则,不利于旨在促进证券信贷的现代证券质权制度的形成。本部分重点分析了流质契约的解禁和轧抵了结的适用对传统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颠覆,进而指出比起传统证券质权实现方式,流质契约和轧抵了结,更直接、快捷、成本更低,更适合中介化证券质权制度。第五章反思我国的证券质权法律制度,本章以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对象,探讨了我国现行证券质权制度的不足:证券质权公示方式落后,以标记式质押登记为主的质权公示方式给质权人控制证券并实现债权设置了不小的障碍;质物利用方式僵化,限制了中介化证券的流动;质权实现方式效率低下,导致质权实现成本居高不下。围绕上述不足之处,论文提出完善的方案:在质权公示方面应当引入贷记到账户的公示方式;在质物利用方面,扩大适用转质的证券范围;在质权实现方面,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订立流质契约,并承认轧抵了结条款的法律效力。
王灿平[9](2016)在《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依法治招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教,确保教育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普通高校招生承载着广大考生实现大学的梦想,充满着家长和社会对未来的希冀,寄托着人们对于招生公平公正的追求,如何推进招生法治化的进程,构建规则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的高校招生制度,维护招生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急迫要求,是实现人才强国战略的有力保障。本文从五个方面研究了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问题。第一个方面绪论。研究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背景,包括战略背景、法律背景、改革背景、政策背景、现实背景和防控背景,同时研究了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意义。从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内涵、原则和意义,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和分配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国内研究综述;并从高校招生组织体系、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招生考试形式、招生录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国外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研究综述。第二个方面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论述了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概念,并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平等理论、权利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等理论基础。回顾分析了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历史沿革。第三个方面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现状。从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化实施过程方面分析了我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个方面国外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选择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进行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分析和与我国的对比研究,思考和提出对我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启示。第五个方面完善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思路。提出确立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构建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明晰普通高校招生法律关系,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路径。就完善路径提出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的法治化、考试科目及内容设置的法治化、考试方式的法治化、录取方式的法治化、管理程序制度的法治化、权利救济的法治化等六个对策。
毋燕燕[10](2015)在《《礼记》单篇别行研究 ——以《檀弓》《王制》《月令》《深衣》《投壶》为中心考察》文中提出《礼记》单篇别行研究是目前《礼记》研究领域中稍显薄弱的环节,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礼记》自汉代成书后,所收录的46篇中又有23篇从中析出单篇别行,因为这些篇目出现单篇别行的时间早晚、数量多寡以及存世情况差异较大,本文便选取《礼记》中的《檀弓》《王制》《月令》《深衣》《投壶》五篇单篇别行较多的篇目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学、学术史与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在整理、校勘、考辨文本文献的同时,以期在学术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下对《礼记》单篇别行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有深刻地认识。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附录四个部分。引言主要对《礼记》单篇别行概念进行界定,对其研究现状、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作以说明。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檀弓)单篇别行研究》,通过考察历代《檀弓》单篇别行着作的类型、存佚、着录情况、内容特色,发现《檀弓》传承着中国传统的丧葬礼仪,维系着儒家的伦理纲纪,为弘扬中华民族的孝文化及保障国家政治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这也是其在《礼记》成书后仍单篇别行的主要原因。此外,从《檀弓》单篇别行文本的类型中我们看到了《檀弓》如何从儒家经典文本向文学文本、文章学范本转化的轨迹。第二章《(王制)单篇别行研究》,通过对《王制》单篇别行现象的考察,发现《王制》单篇别行多出现在清代,且与清代的政策改革密切相关,为清代政治改革运动提供了理论上和精神上的支持。第三章《(月令>单篇别行研究》,通过梳理和考察历代《月令》单篇别行现象及其广泛流传的原因,发现《月令》所载的四时模式构成了华夏思想文化的根基,其时间观念不仅对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政治生活、人类的世俗生活产生深刻影响,而且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华夏儿女的灵魂深处,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则,并集中体现了儒家对“时”的思考。第四章《<深衣>单篇别行研究》,主要是对历代《深衣》单篇别行现象及其出现原因与价值的研究,发现深衣的内涵已经不再局限于服饰含义之内,它已成为中华民族尚礼重德的文化符号,成为儒者德行的象征。第五章《<投壶>单篇别行研究》,通过对《投壶》单篇别行现象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古人对礼仪的重视,即使是休闲的游艺活动也格外强调礼法的尊卑有序。结语《<礼记>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则在前五章的研究基础上,整体论述《礼记》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突出《礼记》在学术史与思想史上的地位。两个附录“《礼记》其他诸篇单篇别行着作一览表”与“近四十年以来《礼记》研究现状”,分别梳理了《礼记》其他篇目的单篇别行情况以及近四十年以来学术界关于《礼记》研究的学术视角和研究成果,虽为附录,却是本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南华大学学报(理工版)2002年(第16卷)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华大学学报(理工版)2002年(第16卷)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3)流入与流出:私营小业主代际职业流动的现状与机制分析 ——基于浙江省嘉善县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学者关于私营小业主的相关研究 |
1.3.2 国内外学者有关企业代际传承的研究 |
1.3.3 国内外学者对职业流动问题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研究框架 |
1.4.1 概念界定 |
1.4.2 研究框架 |
1.5 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 |
1.5.1 理论视角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嘉善县私营小业主代际职业流动现状与特点 |
2.1 嘉善县私营小业主家庭中父代的情况 |
2.1.1 父代的文化水平 |
2.1.2 父代的经营情况 |
2.1.3 父代的交班意愿 |
2.2 嘉善县私营小业主家庭中子代的情况 |
2.2.1 子代的文化水平 |
2.2.2 子代的职业选择 |
2.2.3 子代的接班意愿 |
2.3 嘉善县私营小业主阶层两代人职业流动的特点 |
2.3.1 学历水平的代际上向流动 |
2.3.2 两代人职业获得渠道的改变 |
2.3.3 职业类型“子承父业”特征不明显 |
2.3.4 社会地位具有封闭流动性特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职业流入: 私营小业主的职业选择动因 |
3.1 推与拉: 制度性因素的作用 |
3.1.1 城乡户籍制度的壁垒 |
3.1.2 国企改革的“下岗潮” |
3.1.3 个私经济体制的崛起 |
3.2 强与弱: 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 |
3.2.1 个人初职工作的强影响 |
3.2.2 父母家庭背景的弱影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职业流出: 私营小业主子女的职业选择动因 |
4.1 个体性因素: 个人的职业预期 |
4.1.1 性别与性格——先赋性因素的考量 |
4.1.2 学历与技能——自致性因素的影响 |
4.2 社会性因素: 职业的多元选择 |
4.2.1 父代择业态度与职业地位的影响 |
4.2.2 传统低端行业的“没落”与职业获得渠道多元的结果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当前私营小业主代际职业流动影响机制分析 |
5.1 国家政策影响机制 |
5.1.1 经济结构的调整: 传统小产业的发展困境 |
5.1.2 趋于开放的就业制度: 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
5.2 社会文化影响机制 |
5.2.1 “面子更重要”: 重视社会地位与职业声望 |
5.2.2 “获益取向”变迁: 职业稳定性胜于经济效益 |
5.3 父代阶层影响机制 |
5.3.1 消极阶层意识: 父代的主观情感影响 |
5.3.2 上向流动诉求: 父代的人力资本投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反思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5)人员、仪式、寺庙、组织:清代妈祖信仰与台湾社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大陆学界的妈祖信仰研究 |
二、台湾学界的妈祖信仰研究 |
三、日本学界的妈祖信仰研究 |
第三节 未来可能的研究问题点 |
一、地方社会人群的整合问题 |
二、中央与地方的连结问题 |
三、妈祖信仰与华夷秩序 |
四、民族国家视野之外的妈祖信仰 |
第二章 清代妈祖信仰播迁台湾的渠道 |
第一节 妈祖信仰播迁台湾的移民渠道 |
一、元明清时期的对台政策及移民概况 |
二、妈祖信仰播迁台湾的移民渠道 |
第二节 妈祖信仰播迁台湾的军方渠道 |
一、妈祖与施琅收复台湾 |
二、妈祖与平定朱一贵起义 |
三、妈祖与平定林爽文叛乱 |
四、妈祖与平定蔡牵叛乱 |
五、妈祖与戴潮春事件 |
六、妈祖与王得禄平定海寇 |
小结 |
第三章 清代台湾不同人群与妈祖信仰的发展 |
第一节 妈祖庙管理人与妈祖信仰的传播 |
一、关渡宫庙祝协助清军 |
二、双慈亭住持僧安葬地方官员 |
三、台南大天后宫住持僧与朱术桂 |
第二节 地方官员与妈祖信仰的发展 |
一、地方官员兴建、重修妈祖庙 |
二、地方官员主持妈祖祭祀仪式 |
三、台湾地方官员保护妈祖庙公业 |
四、地方官员请求加封封号、颁赐匾额 |
五、妈祖庙奉祀地方官员 |
第三节 士绅、郊商与妈祖信仰的发展 |
一、凤山县双慈亭的重修 |
二、二林仁和宫的重修 |
三、鹿港天后宫的兴建、重修 |
第四节 地方官员与妈祖信仰在原住民地区的传播 |
一、琅峤地区的妈祖信仰 |
二、岸里社平埔族地区的妈祖信仰 |
小结 |
第四章 清代台湾地区的妈祖信仰中心及祭祀仪式 |
第一节 清代台湾地区的妈祖信仰中心 |
一、郡城天后宫 |
二、北港朝天宫 |
第二节 清代台湾地区的妈祖祭祀风俗及祭仪 |
一、信仰风俗 |
二、祭祀仪式 |
小结 |
第五章 清代台湾妈祖庙的社会功能与地方社会整合 |
第一节 清代台湾妈祖庙的社会功能 |
一、参与公益事业 |
二、移民精神安慰 |
三、同乡联系纽带 |
四、教育教化民众 |
五、军事战略防御 |
六、处理族群纠纷 |
第二节 清代台湾妈祖庙与地方社会整合 |
一、清代台湾寺庙文化权力的来源及获取途径 |
二、清代台湾寺庙示禁碑与地方社会治理 |
三、清代台湾寺庙在地方社会发挥影响的可能性解释 |
小结 |
第六章 清代台湾民间社会与妈祖信仰 |
第一节 民间社会与清代台湾妈祖庙香资捐题 |
一、乾隆初年澎湖渔民对天后祭祀的捐题 |
二、乾隆年间屏东双慈宫的捐题 |
三、嘉庆年间台南通济宫的捐题 |
四、道光年间阿猴慈凤宫的捐题 |
五、道光年间龙溪妈祖庙的捐题 |
六、咸丰年间香山长佑宫的捐题 |
第二节 妈祖会与清代台湾社会组织及开发 |
一、妈祖会与台湾社会开发 |
二、明清台湾家族社会的妈祖信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儒释伦理共同作用背景下的敦煌家庭关系研究 ——以8至10世纪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方法和意义 |
五、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古家庭伦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来源 |
第一节 儒家伦理的理论基础 |
一、“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伦理基础 |
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长幼尊卑”的伦理核心 |
三、“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规范 |
第二节 佛教伦理的思想来源 |
一、以人生论、果报论、心性论为伦理基石 |
二、以“平等慈悲”为根本的伦理准则 |
三、以“三皈、五戒、十善、四摄、六度”为基准的伦理规范 |
第三节 儒释伦理的融变与合璧 |
一、儒释伦理之间的差异 |
二、儒释伦理的融变与合璧 |
第二章 敦煌家庭的亲子关系 |
第一节 儒释伦理的亲子关系 |
一、儒家伦理的亲子关系 |
二、佛教伦理的亲子关系 |
第二节 敦煌家庭亲子关系的实践途径 |
一、写经发愿:祈福追荐 |
二、设斋祭祀:施愿祈祷 |
三、布施放生:忏念追福 |
四、建窟造像:颂德供奉 |
五、绘制经变画:感念宣扬父母恩 |
第三节 敦煌家庭亲子关系的孝道特征 |
一、一世感恩的亲子关系 |
二、实质孝行的亲子关系 |
三、由局部孝心的亲子关系扩展至全面孝行 |
小结 |
第三章 敦煌家庭的夫妻关系 |
第一节 儒释伦理的夫妻关系 |
一、儒家伦理的夫妻关系 |
二、佛教伦理的夫妻关系 |
第二节 敦煌家庭夫妻婚姻关系的维系 |
一、缔结良缘之际 |
二、病痛患难之时 |
三、逝者亡故之后 |
第三节 敦煌家庭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 |
一、“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 |
二、“孝、贞、和”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 |
三、价值定位 |
小结 |
第四章 敦煌家庭的兄弟关系 |
第一节 儒释伦理的兄弟关系 |
一、儒家伦理中的兄弟关系 |
二、佛教伦理的兄弟关系 |
第二节 敦煌文书中所反映的兄弟伦理关系 |
一、同居共御的兄弟之义 |
二、慈悲友悌的兄弟之爱 |
三、“胜似血亲”的兄弟之情 |
小结 |
第五章 敦煌家庭的僧俗关系 |
第一节 佛教的僧俗关系 |
一、印度佛教的僧俗关系 |
二、中国化佛教的僧俗关系 |
第二节 敦煌家庭中的僧俗关系及其特征 |
一、僧中有俗 |
二、俗中有僧 |
三、僧俗相依 |
小结 |
后论:有关中古时期敦煌家庭伦理得以落实的若干问题 |
一、平台问题——以核心小家庭为主 |
二、教育问题——寺院教育取代官办教育 |
三、制度问题——法律与宗教的双重维护 |
四、伦理问题——三教合一,倡导“忠君孝亲” |
五、地位问题——以儒家价值体系为主导 |
参考文献 |
附录:敦煌文书编号索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介化证券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中介化证券——一种新的财产形态 |
第一节 中介化证券的内涵与特征 |
一、中介化证券的内涵解读 |
二、中介化证券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中介化证券的财产法界定 |
一、直接持有模式下的财产法属性 |
二、间接持有模式下的财产法属性 |
三、中介化证券所有权客体属性之证成 |
第二章 中介化证券对证券质权公示方式的变革 |
第一节 以“交付”为代表的传统证券质权公示方式 |
一、传统证券质权公示方式 |
二、传统证券质权公示方式的特征 |
三、传统证券质权公示方式的局限 |
第二节 以“控制”为代表的中介化证券质权公示方式 |
一、中介化证券质权公示方式 |
二、控制方式的优势 |
三、中介化证券质权公示的基本效力 |
第三章 中介化证券对质权标的物利用方式的变革 |
第一节 传统质权制度对质权标的物利用的限制 |
一、对转质的限制 |
二、限制转质的原因 |
第二节 中介化证券背景下质物利用方式的扩张 |
一、再利用质物是质权人的法定权利 |
二、质权人得自由使用中介化证券 |
第三节 质权人转质中介化证券 |
一、转质权的来源——法定抑或约定? |
二、原质押与转质押的关系 |
三、转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平衡 |
第四章 中介化证券对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变革 |
第一节 传统证券质权实现方式及其局限 |
一、传统证券质权的实现方式 |
二、传统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局限 |
第二节 中介化证券对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突破 |
一、流质契约的解禁 |
二、轧抵了结条款的适用 |
第三节 流质契约在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中的适用 |
一、流质契约在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中的正当性 |
二、流质契约在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中的适用规则 |
第四节 轧抵了结在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中的适用 |
一、轧抵了结以抵销权的行使为制度基础 |
二、轧抵了结以合同的加速到期为核心要素 |
三、轧抵了结条款的法律效力 |
四、轧抵了结在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中的适用规则 |
第五章 中介化证券背景下我国证券质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介化证券背景下我国证券质权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证券质权公示制度的不足 |
二、对我国证券质押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中介化证券背景下我国质物利用方式的完善 |
一、我国质物利用方式的不足 |
二、对我国证券转质押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中介化证券背景下我国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完善 |
一、我国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不足 |
二、对我国中介化证券质权实现方式的完善 |
结语: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中介化证券质权立法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 |
2.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概念 |
2.1.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 |
2.1.2 法治化 |
2.1.3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 |
2.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2.2.2 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 |
2.2.3 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 |
2.2.4 依法治国理论 |
2.3 中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历史沿革 |
2.3.1 民国时期 |
2.3.2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 |
2.3.3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末 |
2.3.4 21世纪以来 |
第3章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现状 |
3.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 |
3.1.1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的含义 |
3.1.2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的确立及存在的问题 |
3.1.3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 |
3.2.1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的含义 |
3.2.2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的成就和问题 |
3.2.3 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实施 |
3.3.1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管理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2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3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4 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4章 国外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 |
4.1 美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 |
4.1.1 美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 |
4.1.2 中美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对比分析 |
4.1.3 美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启示 |
4.2 英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 |
4.2.1 英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 |
4.2.2 中英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对比分析 |
4.2.3 英国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启示 |
4.3 日本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 |
4.3.1 日本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 |
4.3.2 中日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对比分析 |
4.3.3 日本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启示 |
4.4 俄罗斯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与启示 |
4.4.1 俄罗斯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特征 |
4.4.2 中俄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对比分析 |
4.4.3 俄罗斯高校招生制度及法治化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思路 |
5.1 确立中国普通高校招生的法治理念 |
5.1.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的基本理念 |
5.1.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理念的特征 |
5.2 构建中国普通高校招生的法治文化 |
5.2.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的内容 |
5.2.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文化的特征 |
5.3 明晰中国普通高校招生的法律关系 |
5.3.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律关系概述 |
5.3.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高校与考生的法律关系 |
5.3.3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
5.4 完善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的路径 |
5.4.1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的法治化 |
5.4.2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及内容设置的法治化 |
5.4.3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式的法治化 |
5.4.4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方式的法治化 |
5.4.5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程序制度的法治化 |
5.4.6 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权利救济的法治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礼记》单篇别行研究 ——以《檀弓》《王制》《月令》《深衣》《投壶》为中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单篇别行——《礼记》研究的另一维度 |
一、《礼记》单篇别行的界定与研究现状 |
二、《礼记》单篇别行研究意义与方法 |
第一章 《植弓》单篇别行研究 |
第一节 《檀弓》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一、鉴赏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二、鉴赏兼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三、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第二节 《檀弓》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一、鉴赏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二、鉴赏兼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三、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第三节 《檀弓》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 |
一、《檀弓》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檀弓》单篇别行的价值 |
小结 |
第二章 《王制》单篇别行研究 |
第一节 《王制》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一、阐释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二、研究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第二节 《王制》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一、阐释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二、研究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第三节 《王制》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 |
一、《王制》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王制》单篇别行的价值 |
小结 |
第三章 《月令》单篇别行研究 |
第一节 《月令》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一、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二、研究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三、以《月令》物候为吟咏对象的文学作品概述 |
四、“月令体”着作概述 |
第二节 《月令》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一、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二、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三、以《月令》物候为吟咏对象的文学作品举要 |
四、“月令体”着作举要 |
第三节 《月令》单篇别行原因与价值 |
一、《月令》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月令》单篇别行的价值 |
小结 |
第四章 《深衣》单篇别行研究 |
第一节 《深衣》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一、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二、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三、以“深衣”为吟咏对象的文学作品概述 |
第二节 《深衣》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一、释经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二、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三、以“深衣”为吟咏对象文学作品举要 |
第三节 《深衣》单篇别行的原因及价值 |
一、《深衣》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深衣》单篇别行的价值 |
小结 |
第五章 《投壶》单篇别行研究 |
第一节 《投壶》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一、研究性单篇别行着作概述 |
二、以“投壶”为题材的文学作品概述 |
第二节 《投壶》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一、考证性单篇别行着作举要 |
二、以“投壶”为吟咏对象的文学作品举要 |
第三节 《投壶》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 |
一、《投壶》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投壶》单篇别行的价值 |
小结 |
结语:《礼记》单篇别行的原因与价值 |
一、《礼记》单篇别行的原因 |
二、《礼记》单篇别行的价值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礼记》其他诸篇单篇别行着作一览表 |
附录二:近四十年《礼记》研究现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南华大学学报(理工版)2002年(第16卷)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明清时期襄阳地域文化认同研究[D]. 罗挺.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2]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政策执行研究[D]. 王钦.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流入与流出:私营小业主代际职业流动的现状与机制分析 ——基于浙江省嘉善县的调查[D]. 盛玲怡.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4]《全清词》(顺康—雍乾)卷漏收4924首补目[A]. 张炎. 中国词学学会第八届年会暨2018·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续编), 2018
- [5]人员、仪式、寺庙、组织:清代妈祖信仰与台湾社会研究[D]. 赵庆华. 厦门大学, 2018(06)
- [6]儒释伦理共同作用背景下的敦煌家庭关系研究 ——以8至10世纪为中心[D]. 买小英. 兰州大学, 2017(03)
- [7]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中介化证券质权研究[D]. 梁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研究[D]. 王灿平.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5)
- [10]《礼记》单篇别行研究 ——以《檀弓》《王制》《月令》《深衣》《投壶》为中心考察[D]. 毋燕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