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命令不能违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喆[1](2022)在《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文中研究表明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处罚种类扩张论得到广泛支持。学者们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行为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并且基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良好愿景,主张扩张处罚种类。修订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限度地扩张了处罚种类。然而,从行政处罚内涵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处罚种类扩张论并不合理。一方面,通过考察刑罚处罚的特征和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之区别可以发现,科处额外负担和非难是处罚的本质要素,典型非处罚行为应当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另一方面,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行政处罚种类并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之考量也将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式微,贸然扩张处罚种类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中间类型行为不宜纳入处罚种类。确立"少而精"的处罚种类,才有利于实现对行政处罚的专业性精准规制。
江必新,贺译葶[2](2021)在《贯彻《行政处罚法》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贯彻《行政处罚法》应理性看待行政处罚的功能与作用,避免将其视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万能工具;应清晰把握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避免将其与相近行政行为相混淆;应深刻领悟《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在处罚设定及适用过程中秉持过罚法定与过罚相适应原则;应正确处理好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权与防止处罚权滥用的关系,通过充分利用执法资源、优化执法方式等全面提升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应重视处罚程序制度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公正的处罚程序实现公正的处罚结果,让当事人在处罚过程当中获得基本权利被保障及被尊重的心理感受。
代海军[3](2021)在《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事实错位及逻辑矫正——以安全生产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命令广泛存在于安全生产立法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理论研究滞后、行政命令表述混乱与行政处罚交错不清,导致司法分歧不断。无论是基于行政行为类型化改进的理论反思,还是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现实考虑,为行政命令这匹即将脱缰的野马套上制度的缰绳都迫在眉睫。本文通过考察安全生产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具体形态,逻辑归纳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的核心价值,并提出构建以核心价值为基础,以主要功能为补充的行政命令类型化体系,从而使令人眼花缭乱的责令性行政行为回到法律规制的轨道上。同时从发挥行政行为的整体作用出发,建立矫正—教育—惩罚梯次衔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理体系,并加强程序控制。
程萌[4](2021)在《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雯[5](2021)在《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相较于以侵害原理为核心的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由于少年所富有的可塑性故以保护原理作为运行根基,但尽管如此,少年司法也并未完全放弃侵害原理,而在如何均衡二者关系上则体现了各国(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之不同。以此视角,本文从少年司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各种分类,认为将少年司法模式划分为少年审判模式、少年保护程序模式与福利综合模式三类更具合理性。接着对分属于三模式不同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重点比较分析各模式的特点,三模式相互间的异同点和优缺点,并基于我国实际得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结论。最后在立足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解析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四点主要启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科学主义原则、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实行个别化处遇原则。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作了基本的概述,对作为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教育刑司法理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化进行了一般性的梳理。第二章是将美国前期(70年代之前)、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纳入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这一司法模式之中,简要阐述了保护程序模式的含义、特点,并通过分析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归纳出这一模式下的各国(地区)制度的共通性。第三章对少年审判模式的含义、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德国、法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与美国后期(70年代之后)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归入此一模式之中。在对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进行依次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将四个国家归于此一模式的相同点。第四章中少年福利综合模式例举了瑞典与芬兰这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对福利模式的含义进行了简要阐述之后,对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两个国家浓厚的福利色彩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少年司法三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模式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最后就从归属于保护模式之国家的少年司法中得出的启示作了论述。
张倩[6](2021)在《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文中研究表明大家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但难免还是会出现环境被破坏的现象。为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担责及生态环境本身利益的保护,多种环境救济手段应运而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就是以环境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的救济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改正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以此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手段。生态环境救济的行政命令手段兼具救济效果的及时有效性和救济过程的相对惩罚性两大特征,同时在落实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实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原则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能力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环境行政命令这一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自身在内容适用上也存在着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一项重要途径,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其救济生态环境时的功能发挥,为此本文展开相关探讨。本文以我国多个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有效衔接为主线,重点分析环境行政命令手段在救济适用上的优先性,并借此引起学界对环境行政命令手段的重视。其中对生态环境行政命令手段在救济生态环境中的困境梳理,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环境行政命令手段与其他救济方式的梳理。这一部分主要以对各救济方式的优劣分析入手,来论证环境行政命令在生态环境救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中,除了确定环境行政命令在生态救济适用上的优先性外,其本身独立性地位的确立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分适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旨在通过厘清命令与处罚两者间的适用关系以确认环境行政命令的独立性,为进一步确立环境行政命令在行政手段适用中的优先地位做好铺垫。第三部分,环境行政命令的法律规则不规范也是实践中缺乏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受表现形式数量繁多、内容混淆不清、执法时存在法律适用等困难以及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实践问题的影响,环境行政命令难以广泛使用。因此在近期的有关立法中,环境行政命令的表现形式应逐步实现规范化;同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命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环境行政命令执法手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陈思羽[7](2021)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呈现出数量多、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的特点,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开始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放眼当下,我国现有的四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效果。揆诸现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处罚的实践问题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济效果的发挥。行政命令救济方式的适用及时性、救济范围宽泛性、程序简易性等独特优势恰好能弥补上述其他救济方式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看到行政命令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理论梳理、制度提炼、实践考察,从而分析出行政命令是生态环境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与此同时,针对行政命令救济的欠缺之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期最大程度发挥出行政命令救济的适用效果。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必要性分析。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行政命令的特性出发,剖析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论证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规范分析。由于缺乏中央政策文件和专门性法律法规,本部分立足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梳理出与行政命令救济相关的法律条文,提炼出行政命令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具有主体多样性、类型多元性、执行性较强三个规范特征。第三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实践考察。本部分从实践特征和实践问题两个层面出发:在实践特征层面,对行政命令救济的实践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梳理出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具有适用率高、适用程序及时性、适用效力有待提高等特征,体现了行政命令救济的重要作用;在实践问题层面,深度剖析行政命令救济在实践中的欠缺之处,以理念、实体、程序三个维度展开,发现行政命令救济的适用存在行政主体不重视、行政相对人不执行等理念欠缺问题,行政命令救济体系混乱、规定内容语焉不详等实体规则不完善问题,以及程序虚置、与其他救济方式衔接不畅等程序机制不健全问题。第四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完善建议。该部分紧紧围绕行政命令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培养价值观、确保主导地位常态化两个方面,树立行政命令救济优先适用理念;制定部门规章,完善行政命令救济的实体规则;从独立性和依附性两个维度出发,健全行政命令救济的程序机制以及构建行政命令救济的协同体系等完善建议。
胡静[8](2021)在《我国环境行政命令实施的困境及出路》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缺乏环境行政命令立法,实践中存在环境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混淆、部分环境行政命令内容模糊以及缺乏可适用程序等困境。为纾解困境,有必要出台《环境行政命令办法》,将具有补救性的责任形式纳入行政命令,使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相互配合。该办法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命令的补救性功能规定其类型,以区别于行政处罚,并按照环境行政命令的类型规定不同的行政程序。所有环境行政命令都应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等基本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无需经过听证,但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需要通过听证以便形成改正的方式、手段和期限等具体内容,从而保证其可执行性。
朱安迪[9](2020)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是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0条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新增的一项治理措施,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行为,责令停止排污者一定期限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排污者自行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设备,从源头防治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但是,由于责令停产整治的基本制度理论不完善,实践适用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影响制度实效的发挥,为此本文展开相关探讨。本文以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各污染防治单行法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在简要论述责令停产整治的基本概念、行为特征及法律价值基础上,分析责令停产整治措施在制度体系和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主要内容不明确、实施程序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充分和救济途径不健全等问题。责令停产整治措施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统一,导致基本理论内容不完善,进而产生一系列适用问题。分析责令停产整治具有的补救性、阶段性和激励性特征,对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命令,最终认定责令停产整治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命令。进一步分析限期治理制度、行政责令行为和责令改正及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解释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命令性质。针对责令停产整治措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具体明确责令停产整治的基本概念和行为性质,修改和完善适用条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管力度,确认责令停产整治的可诉性和行政赔偿范围。通过制度设定完善责令停产整治的基本内容,形成执行有力、激励有效、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徐翕明[10](2020)在《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文中认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底蕴与民族传承的刑事法律概念。它发轫于先秦,盛兴于唐宋,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就目前而言,“法令行为”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也难以令人满意。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采用分类研究、分别阐释、交叉学科分析的方法,对“法令行为”进行由总到分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约20万字。第一章是对“法令行为”基本内容及其原理的介绍。该部分从古代刑律中寻找“法令行为”的源头,并结合当下“法令行为”的定义,进而提出“法令行为”的概念是,依照其他法律(包括法规)、公务员或军人内部的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具体可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解为依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程序法实施的行为,而后者则可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法令行为”都具有出罪效果,但由于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在行为本质上存在不同,故而根据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实质违法性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说对两者的出罪根据分别阐释。第二章是对中外刑法中“法令行为”立法例的系统梳理与分析。通过对“法令行为”的全球化考察,在借鉴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法令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如何在《刑法》体系中准确地定位“法令行为”还有深究空间,本文主张将其规定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作为一项独立的出罪事由。具体条文可采用如下表述:“依据其他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章是对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但与出罪相关的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基于其职务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大量行政性法律规定的特别许可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继承了“法令行为”的出罪效果,但由于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阻却具体犯罪的成立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本文还对实施各个行为所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动辄对这些行为作非罪化处理。第四章是对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程序法实施且与出罪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刑事诉中的侦查行为、逮捕行为、扭送行为和执行死刑行为,其中扭送行为的问题最为复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扭送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扭送行为的条件认识不足引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但这是不准确的,应当修改为“公众”或“任何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应当将现行犯理解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借鉴美国法中“合理根据”规则,对在逃犯的标准做合理解释。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扭送限度问题,我们应当从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方面作补充解释,从而使扭送行为能够积极发挥出罪效果。第五章是对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展开。基于行为主体的不同,执行命令的行为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故而在讨论二者出罪问题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分析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出罪时,应当格外重视《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立足于法律文本总结出具体的出罪条件;而解决军人执行命令出罪时,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适时地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二、行政命令不能违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命令不能违法(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处罚种类的扩张论 |
(一)通过对行为措施定性而主张扩张行政处罚 |
(二)为了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而扩张行政处罚 |
(三)为了规范行政公权力而扩张行政处罚 |
三、行政处罚的内涵与处罚种类 |
(一)学说的异同与争议焦点 |
(二)行政处罚内涵之厘清 |
1.来自刑法的启示: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区分 |
2.不同行政权力的对比分析: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 |
(三)基于行政处罚内涵对新法以及处罚扩张论进行评析 |
四、立法政策与处罚种类 |
(一)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处罚种类无关 |
(二)为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将逐渐失去意义 |
(三)扩张处罚种类将带来法律适用问题 |
五、结语 |
(2)贯彻《行政处罚法》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性看待行政处罚的功能与作用 |
(一)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 |
1.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手段 |
2.行政处罚是维持行政管理秩序的强力措施 |
3.行政处罚是警示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工具 |
(二)行政处罚的局限性 |
(三)行政处罚潜藏的副作用 |
二、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相近行政行为的区别 |
(一)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者施加的制裁 |
(二)行政处罚是课予额外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 |
(三)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直接目的 |
三、坚持过罚法定及过罚相适应原则 |
(一)处罚设定应兼顾合法性与过罚相适应性 |
(二)处罚实施应兼顾合法性及过罚相适应性 |
四、正确处理有效行使处罚权与防止处罚权滥用的关系 |
(一)在确保实效性的基础上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 |
(二)在确保合法性的基础上审慎创新处罚措施 |
(三)藉由“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公正、有效行使 |
五、正确处理执法成本与执法效率的关系 |
第一,通过改良执法工具提升执法效率。 |
第二,通过改革执法体制提升执法效率。 |
第三,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率。 |
第四,藉由处罚时效制度的落实提升执法效率。 |
六、用公正的处罚程序实现公正的处罚结果 |
第一,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第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
第三,充分利用回避制度避免处罚结果偏私。 |
第四,充分利用听证制度确保处罚结果之公正性。 |
(5)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少年司法概观 |
(一)少年司法的由来 |
(二)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三)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性 |
二、少年保护程序模式 |
(一)美国前期(70 年代之前)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 |
(五)小结 |
三、少年审判模式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 |
(四)美国后期(70 年代之后) |
(五)小结 |
四、少年福利综合模式 |
(一)瑞典 |
(二)芬兰 |
(三)小结 |
五、比较与启示 |
(一)三种模式间的比较 |
(二)我国少年司法现状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环境行政命令救济的基本认识 |
一、环境行政命令的概念界定 |
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特征 |
三、行政命令手段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管理理论 |
二、环境行政效率理论 |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与其他救济方式的比较 |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救济方式 |
二、各个救济方式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的救济现状与问题检讨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现状 |
一、规则制定层面 |
一、实践运用层面 |
第二节 行政命令在救济生态环境过程中的问题检讨 |
一、行政命令手段未与其他生态环境救济路径形成有效整合 |
二、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运作的混淆 |
三、环境行政命令的主要内容不明确 |
四、环境行政命令方式的救济途径不明确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方式的完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命令救济与环境司法救济的有效整合 |
一、环境行政命令救济与政府索赔诉讼关系的协调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补充作用 |
第二节 正确认识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运作之间的关系 |
一、准确定位环境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执法功能 |
二、完善环境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衔接关系 |
三、明确环境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司法认定关系 |
第三节 环境行政命令主要内容的规范与具体 |
一、规范环境行政命令的表达形式 |
二、规范环境行政命令的内容适用 |
第四节 健全环境行政命令的救济途径 |
一、明确环境行政命令行为的可诉性 |
二、明确环境行政命令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一、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必要性分析 |
(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呈现 |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决定其对行政命令救济的需求 |
(三)行政命令的特性决定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必要 |
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规范分析 |
(一)行政命令救济的主体:多样性 |
(二)行政命令救济的类型:多元性 |
(三)行政命令救济的内容:执行性较强 |
三、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实践考察 |
(一)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实践特征 |
(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存在的问题 |
四、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的完善建议 |
(一)树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优先适用理念 |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实体规则 |
(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程序机制 |
(四)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协同体系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环境行政命令实施的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环境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界限混淆及其厘清 |
(一)部分判决书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 |
第一,涉责令改正行为的条款位列法律责任部分且和行政处罚并列。 |
第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契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第三,实际程序和行文符合处罚有关规定。 |
第四,将停止生产等同于停产停业。 |
(二)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 |
1.制度归属 |
2.功能 |
(三)根据功能从实质上加以区别 |
三、部分环境行政命令内容模糊及其化解 |
(一)有些案例否定环境行政命令的可执行性 |
(二)行政命令内容的明确性是可执行性的前提 |
(三)以“不作为”为内容的停止违法行为具有可执行性 |
(四)将以“作为”为内容的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化 |
四、环境行政命令程序适用的困境及纾解 |
(一)环境行政命令程序的实践和立法困境 |
(二)环境行政命令应有程序要求 |
1.环境行政命令不得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
2.环境行政命令程序应具有灵活性 |
(三)区别环境行政命令的类型适用不同程序 |
1.停止违法行为 |
2.改正违法行为(36) |
五、结 论 |
(9)《环境保护法》中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中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概述 |
第一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制度内涵 |
一、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概念 |
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条件 |
三、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程序 |
第二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特征 |
一、补救性 |
二、阶段性 |
三、激励性 |
第三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法律价值 |
一、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原则 |
二、有利于实现保护优先原则 |
三、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原则 |
第二章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问题检讨 |
第一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主要内容不明确 |
一、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理论内涵不明确 |
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行为表述不一致 |
三、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协调 |
四、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治理期限不明确 |
第二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程序不完善 |
一、缺乏事前预警措施 |
二、整改方案内容不具体 |
三、解除程序不合理 |
第三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监管力度不充分 |
一、实施后督察的条件不明确 |
二、跟踪检查期限过短 |
第四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
一、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
二、确认责令停产整治违法的行政赔偿及范围未规定 |
第三章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性质的法理辨析 |
第一节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法律性质探究 |
一、关于责令停产整治性质争议的几种观点 |
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法律性质观点之辨析 |
三、责令停产整治措施行政命令性质之认定 |
第二节 其他行政行为解释责令停产整治性质 |
一、责令停产整治措施是限期治理制度的延伸 |
二、责令停产整治措施属于行政责令行为和责令改正 |
三、责令停产整治措施可与按日连续处罚同时适用 |
第四章 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主要内容 |
一、梳理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理论内涵 |
二、规范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行为表述 |
三、统一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条件 |
四、明确责令停产整治的治理期限 |
第二节 规范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程序 |
一、建立事前预警机制 |
二、整改内容的具体化 |
三、完善责令停产整治的解除程序 |
第三节 构建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监管制度 |
一、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二、不定期跟踪调查 |
第四节 健全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救济途径 |
一、解释、确认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的可诉性 |
二、确认责令停产整治违法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法令行为”的概念 |
(二) “法令行为”的类型 |
(三) “法令行为”的出罪根据 |
(四) “法令行为”的具体展开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历史研究方法 |
(三) 实证研究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五) 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令行为”的概述: 基本内容及其原理 |
一、“法令行为”的基本内容: 概念、类型与效果 |
(一) 概念的追溯与重塑 |
(二) 类型的解构与建构 |
(三) 效果的辨析与变通 |
二、“法令行为”出罪的理论根据: 基于“二分制”的展开 |
(一) “依照法律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二) “执行命令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三、本章论要 |
第二章 “法令行为”的中外立法:系统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香港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 台湾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四) 澳门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域外“法令行为”规定之比较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三) 域外“法令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本章论要 |
第三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以实体法为分析对象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 |
(一) 中外“言论免责权”制度略考 |
(二)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的条件 |
二、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 |
(一) 中外“惩戒行为”制度略考 |
(二) “惩戒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惩戒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防卫行为” |
(一) “警察防卫行为”的类案比较 |
(二) “警察防卫行为”的本质 |
(三) “警察防卫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警察防卫行为”的出罪 |
四、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许可” |
(一)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其出罪 |
(二) 可撤销的“特别许可”及其出罪 |
(三) 相对人对“特别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的出罪 |
五、本章论要 |
第四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 以程序法为分析对象 |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 |
(一) 中外“侦查行为”制度略考 |
(二) “侦查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侦查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侦查行为”的出罪 |
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行为” |
(一) 中外“逮捕行为”制度略考 |
(二) “逮捕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逮捕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扭送行为” |
(一) “扭送权”行使的类案比较 |
(二) 中外“扭送行为”制度略考 |
(三) “扭送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死刑” |
(一) 中外“执行死刑”制度略考 |
(二) “执行死刑”出罪的条件 |
五、本章论要 |
第五章 执行命令的行为: 公务员与军人两类主体的分析 |
一、公务员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类案比较 |
(二)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公务员执行命令”出罪的条件 |
(四) “上级命令”的审查与“明显违法”的判断 |
二、军人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军人执行命令”的源起与演变 |
(二) “军人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军人执行命令”出罪的完善 |
三、本章论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行政命令不能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J]. 王明喆. 交大法学, 2022(01)
- [2]贯彻《行政处罚法》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J]. 江必新,贺译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3]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事实错位及逻辑矫正——以安全生产为视角[J]. 代海军. 行政法论丛, 2021(01)
- [4]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D]. 程萌. 辽宁大学, 2021
- [5]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D]. 周雯.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6]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D]. 张倩. 兰州大学, 2021(12)
- [7]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研究[D]. 陈思羽.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8]我国环境行政命令实施的困境及出路[J]. 胡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9]《环境保护法》中责令停产整治措施研究[D]. 朱安迪. 华侨大学, 2020(01)
- [10]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D]. 徐翕明. 苏州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