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时隐瞒真相 购货合同可否撤销(论文文献综述)
古加锦[1](2014)在《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应采取“排除意思”说和“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说。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对于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引起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最主要原因的实行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对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但在有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相应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既存在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也存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贷款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盗窃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犯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牵连犯和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的,构成牵连犯。应以实际所得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慎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的理性选择。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票据的行为,是指利用票据的功能与效用,骗取他人财物,并侵犯了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权利,损害了票据信用的行为。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的时间无论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前或者之时,还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后,只要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是为了支付取得对方财物的对价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支付合同价款或作合同担保,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信用证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已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该罪的既遂标准。“骗取信用证”不仅应当包括欺骗开证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为其开具信用证,而且应当包括骗取其他人持有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就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行为人还须有“使用”该信用证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既遂;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可能存在三种定性情形: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民事欺诈行为。骗取“打包贷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是扩大解释的结果。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包括出售、转让、出租信用卡等情形。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体范围并没有限制。虚构保险标的之表现形式包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实行的认定,应采取“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开始实施说”。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应对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增设“其他方法”作为其“兜底”的行为类型;应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刑法第195条第(3)项修改为“使用骗取的信用证的”;应增设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应删除保险诈骗罪有关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应删除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应删除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的规定;应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将其修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取消金融诈骗罪的个人犯罪有关罚金刑最低数额的刑法规定;应对保险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增设罚金作为附加刑;应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谭和平[2](2012)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国内外学者就意思表示理论,其中包括意思表示瑕疵理论,进行研究的颇多,专家们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较多的重要成果。但我国正处于民法典构建的酝酿阶段,尽管外国的相关理论与立法己比较成熟,但要将其很好地运用到中国的立法中来,尚需进一步完善,亦有进一步研究与创新的必要。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以及意思表示瑕疵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的、密不可分的。没有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就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就没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文章认为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日常语言中的意思表示应该加以区分,同时也应将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表示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等区别开来。在现有的意思表示的“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五要素说”的争辩中,文章认为意思表示的“三要素说”是意思表示真实构成的基础。同时,文章认为,在当今社会本位时代,在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衷主义三种理论中,“折衷主义”的观点,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原则上意思表示有效,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是可撤销的。错误的共同渊源产生于罗马法与亚里士多德学派。有人主张错误理论已经发展得比较一致了。然而,这种观点有待于进一步的证实。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在法国与德国法律传统中,错误概念的发展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意思理论的出现更标志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错误理论更加明显的分歧。此外,有人主张:错误的英国观点并不适合于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错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错误是否损毁了当事人的同意;错误引起的相关问题是:当事人的意思与动机问题。中世纪的法学家因此在意思自治与动机问题上补充了罗马法的错误概念。欺诈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当事人明知它的虚假性或者全然不顾它的真假而做出的行为,目的是希望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以及事实上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了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在欺诈的构成要件上,两大法系均强调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非法性及客观后果的严重性;在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上,各法系间存在截然不同的分歧:有的着眼于受欺诈人的保护,有的着眼于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文章认为,在明知的情形下,在当事人存在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在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尽管这种做法对受欺诈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否认知情的后果。胁迫,作为同意的瑕疵,类似于欺诈但有别于错误,它主要由两个独特的要素构成。一个是意思瑕疵(譬如恐惧);一个是违背道德义务的原因(譬如强迫或威胁)。然而,第一个要件等同于事实上违背了签约双方的自由意志;第二个要件则局限于某种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瑕疵可能产生。然而,受胁迫人是否存在真正意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胁迫者的同意没有反映任何自由与真正的意思;一种观点主张,受害人的同意是一种真正的同意。由此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合同无效;一种是合同可撤销。然而总的来说,自萨维尼以来,流行的观点主张:受胁迫人的同意是真实的,尽管存在瑕疵。在“可敬畏的恐惧”是否成为胁迫要件的问题上,大陆法与普通法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大陆法系选择了将可敬畏的胁迫从胁迫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做法,而在普通法国家,可敬畏的胁迫却产生了一种广义的衡平法学说,它部分地弥补了过于狭窄的普通法胁迫学说的不足。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独有的立法与理论,其产生于胁迫自身缺陷的大前提。通常它分为“事实上的不当影响”与“推定的不当影响”。后者又有“2A类不当影响”与“2B类不当影响”的界定。由于该学说与欺诈、胁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一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当影响的认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文章认为,它对胁迫、欺诈、错误等传统的意思表示瑕疵立法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
施莹[3](2012)在《关于完善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7年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经过了四年多来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的过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一项制度从出台伊始至发展成熟,需要一个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渐进过程。药品召回制度于我国而言毕竟还是一项新的制度,难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配套实施措施方面,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研究和探讨。药品的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尽快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是建立我国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应有之义。美国是最早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其制度历经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体系规范、程序严谨、操作性强,其药品召回实施经验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本文从分析药品召回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着手,通过与美国药品召回制度以及召回实例的对比分析,引出我国现行药品召回制度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对现阶段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和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背景,明确了药品召回的定义、药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等基本问题,并对药品召回和与其邻近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阐述了完善药品召回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美国药品召回制度,分析了其与我国制度的差异,并通过对近年来药品召回实践中几个典型案例召回效果的评析,引申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在实施中突显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层面和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提出了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药品召回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加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药品召回立法、明确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召回补偿和救济制度等四个方面的构想和建议。
杨焕云[4](2011)在《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文中研究指明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李诺[5](2011)在《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合同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合同欺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合同欺诈行为现行立法规制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认定的难点逐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建议,以求促进立法之完备。文章分为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合同欺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了合同欺诈行为认定中存在的争议,在此基础之上解析了合同欺诈行为最新表现形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解决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在分析了合同欺诈的概念及立法例之后,对合同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对合同欺诈的法律内涵有了清楚的界定。第三部分为“合同欺诈与司法实务中相关民事行为的比较”,该部分分析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着多种违法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这对于更好地认定合同欺诈行为,防止欺诈行为结果的发生具有积极地实践指导意义。第四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从主客、观两方面逐一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点和争议。第五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与转化问题”,该部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两个方面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所在,将二者极易混淆的表现形式进行对比,指出了二者的转化问题。
曹嘉涵[6](2011)在《抗战时期中美租借关系研究(1941-1945年) ——以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为中心》文中指出抗战时期的中美租借关系,是两国为共同抵御日本法西斯侵略而建立起来的以军事互助为主体的特殊经济关系。抗战爆发后,中国开始积极争取美国的军事援助,国民政府先后派陈光甫与宋子文赴美求援,并于1940年底建立起由蒋介石、宋子文主导的相对集中的求援体制。1941年3月美国通过《租借法》等法案,为中国获得租借援助扫清了障碍。而在中国成为租借受援国之初,宋子文即在美注册成立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代表国民政府接洽和落实租借援助事宜。作为非盈利性的官营企业,中国国防供应公司借助中国银行的资金与海外分支网点,由200人左右的中外籍员工队伍承担起租借物资申请、营运、存储、整理等各项职责,并为美国志愿航空队来华作战提供支持,其使命直至1944年7月方告结束,主要工作移交给中国物资供应委员会。战时美国租借援华的总额超过8亿美元,这笔无偿援助不仅对中国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具有历史性作用,而且使中国对美外交的地位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接受租借援助的同时,中国亦以回惠租借形式向驻华美军人员及官方机关提供食宿服务、帮助修建机场并垫付法币。巨额回惠租借加剧了后方法币发行失控与恶性通货膨胀的局面,国统区的经济与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太平洋战争之前,美国的租借援助机制由罗斯福总统主导,但陆军部已倾向于独立评估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的求援工作,同时派马格鲁德军事代表团来华监督租借物资的使用。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促使美国改变租借拨款方式与租借物资划拨决策权,以陆军部为首的军方势力取得租借援助主导权。塔尔萨事件发生后不久,中美军事合作全面启动,陆军部指派史迪威来华担任中缅印战区美军司令兼蒋介石的参谋长,并秘密指定其在印度接收分配援华租借物资,中国最终不得不接受失去租借物资分配权与直接申请权的现实。此后,美国的租借援华进一步成为中美间矛盾与冲突爆发的诱因之一。随着中国开始履行回惠租借义务,中美双方在驻华美军开支问题上出现新的争执。由于美国拒绝向中国提供10亿美元借款,两国未能达成正式的回惠租借协议。抗战结束前,美国通过不定期与中国协商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回惠租借援助。中美围绕租借援助问题的纷争,削弱了这对盟友间的互信,对两国军事-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张东华[7](2010)在《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分析 ——以《合同法》相关概念为比照》文中研究表明合同诈骗罪虽属刑法罪名,但因其以合同及合同管理制度为调整对象,故从产生之日起就与合同法密不可分。实践中,在判定合同诈骗罪时,常常要以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这也是在判断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时的重要依据之所在。但是鉴于刑法学界学者和司法人员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还常常局限于刑法的视角,其研究的内容还主要局限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研究视野并不开阔,无法解决实践遇到的诸多问题。本文以合同诈骗罪的涵义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在民法制度和刑法制度方面的不同涵义,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司法推定的方式作为判定合同诈骗的基本方法。
左小丽[8](2010)在《诉讼诈欺定性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关于诉讼诈欺的概念和定性,刑法理论界均存在诸多争议。不同的理论观点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欺的处理也各不相同。研究此问题须以涵盖诉讼诈欺的全部类型为标准。诉讼诈欺是行为人在诉讼中以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虚构事实,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促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判决书或调解书)或执行的行为,其直接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公私财产所有权只是诉讼诈欺或然侵犯的客体,诉讼诈欺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据此其应归属妨害司法罪。但妨害司法罪的现有罪名又无法涵盖诉讼诈欺的全部类型,故建议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诉讼诈欺罪,以确保刑法对诉讼诈欺进行有效地规制。
吴霞[9](2007)在《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重要工具。然而提单也存在一些不足及缺陷,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提单欺诈现象。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制度,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入手,对提单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通过对提单欺诈相关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续的探讨作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论述了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提单欺诈各种形式的性质作了法律分析,将大陆法、英美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与此有关的观点作了比较研究。第三章对提单欺诈成因进行分析,指出,提单欺诈主要是由于提单制度存在漏洞、提单法律不健全及实务人员选用贸易术语不当等因素而引发的。在最后一章,笔者对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及如何防范提单欺诈提出了思考和建议。本文以提单欺诈相关问题为主要线索,以解决提单欺诈为目的,运用比较和辩证的方法,从实践和法律的视角对提单欺诈问题作了研究。其结论是:提单欺诈不能否定提单制度的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反欺诈立法,建立提单欺诈防控措施。笔者认为,对提单欺诈进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希望本文能对这一领域的后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程兰兰[10](2006)在《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入世后,随着我国外贸依存度的逐步上升,通过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也逐渐增多,利用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数目惊人。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结算方式的信用证,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我国刑法有关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是世界贸易大国中唯一将信用证诈骗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制的立法,因而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信用证运作机制概述。此章主要对信用证的概念、运作的基本原则及特点做了简要阐述,以使在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罪之前先行了解信用证独特的运作机制。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分析。此章主要探讨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及软条款信用证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第三章信用证诈骗罪其他争议问题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识信用证诈骗罪的停止形态和单位犯罪问题。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罪中设置死刑问题的研究。国际刑罚轻刑化影响着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设置,应当尽早废止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规定。第五章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各国信用证贸易商应当在国际惯例的指导下加强自我防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诈骗的调整,并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立法研究,对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销售时隐瞒真相 购货合同可否撤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销售时隐瞒真相 购货合同可否撤销(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理 |
第一节 问题与原因 |
一、问题提出 |
二、原因探询 |
第二节 处理之方法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一、大陆法系刑法观点 |
二、英美法系刑法观点 |
三、我国学者观点 |
四、笔者见解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要否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三、否定说 |
四、肯定说 |
第三节 间接故意的存否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第四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三、肯定说 |
四、否定说 |
五、笔者见解 |
第五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一、认定意义 |
二、认定困惑 |
三、认定方法 |
四、典型案例 |
第三章 内外勾结金融诈骗的行为定性 |
第一节 问题释解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观点介评 |
一、职务犯罪说 |
二、金融诈骗罪说 |
三、可能分别定罪说 |
四、金融诈骗罪或贪污罪说 |
五、金融诈骗罪或职务犯罪说 |
第三节 笔者观点 |
一、理论前提 |
二、笔者之见 |
第四章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
第一节 法条竞合 |
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 |
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第二节 想象竞合犯 |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 |
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三、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 |
第三节 吸收犯 |
一、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界限 |
二、金融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三、金融诈骗罪与盗窃罪 |
第五章 集资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案情简介 |
二、审判结果 |
第二节 行为结构 |
一、使用诈骗方法 |
二、非法集资 |
三、使用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
第三节 罪数形态 |
一、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
二、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 |
三、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
第四节 司法认定与适用 |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 |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
三、死刑的适用 |
第六章 票据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使用”的含义解析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二节 “使用”的时间界定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处理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七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既遂标准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二节 “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 |
一、典型案例 |
二、行为对象 |
三、行为结构 |
四、行为定性 |
第三节 骗取“打包贷款”的定性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八章 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
一、“信用卡”的含义 |
二、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
三、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
四、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
第二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与司法适用 |
一、行为定性 |
二、司法适用 |
第三节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 |
一、典型案例 |
二、定性争议 |
三、笔者见解 |
第九章 保险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主体的认定 |
一、主体性质 |
二、争议问题 |
第二节 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的认定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第三节 着手的认定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十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 |
一、关于“兜底”行为类型 |
二、关于“数额较大” |
三、关于“骗取信用证的” |
第二节 关于犯罪主体 |
一、关于单位主体 |
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
第三节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二、关于“明知” |
第四节 其他问题 |
一、关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 |
二、关于罚金刑 |
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博士论文 |
三、核心期刊论文 |
四、裁判文书 |
五、外文资料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2)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选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范围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意思表示瑕疵概论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 |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
二、意思表示的结构 |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一、意思说 |
二、表示说 |
三、折衷说 |
四、作者的观点 |
第三节 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 |
一、表意人自身原因 |
二、外部因素 |
第二章 错误 |
第一节 错误法律理论的发展路径 |
第二节 错误法的基本理论 |
一、罗马法中的错误 |
二、普通法对罗马法错误理论的传承 |
三、晚期经院学派与自然法学的错误论 |
四、法典主义的错误论 |
第三节 英国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发展 |
一、19世纪的错误理论 |
二、20世纪的错误理论 |
三、错误理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错误的基本类型 |
一、大陆法的错误类型 |
二、英美法的错误类型 |
第三章 欺诈 |
第一节 欺诈的概念与含义 |
第二节 欺诈的构成要件 |
一、英美法观点 |
二、大陆法观点 |
第三节 第三人欺诈 |
一、“第三人”的概念 |
二、第三人欺诈与当事人合同之间的非关联性 |
三、第三人欺诈与当事人合同之间的关联性 |
第四节 欺诈的法律救济 |
一、欺诈的撤销限制 |
二、欺诈的救济 |
第四章 胁迫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胁迫 |
一、胁迫与罗马债务法 |
二、胁迫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大陆法与英美法中的胁迫 |
一、总论 |
二、胁迫的客观要件 |
三、胁迫的主观因素 |
四、因果关系 |
五、胁迫的非法性 |
六、第三人胁迫 |
七、胁迫的救济 |
第五章 不当影响 |
第一节 不当影响的概念与含义 |
第二节 不当影响的适用范围 |
一、父母子女关系 |
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三、其他关系 |
第三节 不当影响的类型 |
一、事实上的不当影响 |
二、推定的不当影响 |
三、非推定的亲属的不当影响 |
四、不当影响类型的比较 |
第四节 不当影响的其他问题 |
一、原告的独立性 |
二、不当影响对第三人的影响 |
三、不当影响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不当影响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关于完善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概述 |
1.1 立法背景 |
1.2 我国药品召回制度概述 |
1.2.1 药品召回的定义 |
1.2.2 药品召回的法律关系 |
1.2.3 药品召回的程序 |
1.2.4 药品召回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
1.2.5 药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召回的区别 |
1.3 药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
1.3.1 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社会需要 |
1.3.2 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社会价值 |
第二章 中美比较研究——他山之石之借鉴 |
2.1 美国药品召回制度概述 |
2.1.1 药品召回法律依据 |
2.1.2 药品召回定义及等级分类 |
2.1.3 药品召回的具体过程 |
2.1.4 召回的监督检查 |
2.1.5 召回的信息公开 |
2.2 美国药品召回制度与我国的差异 |
2.2.1 召回程序差异 |
2.2.2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差异 |
2.2.3 召回类型差异 |
2.2.4 召回过程中监督主体职责的差异 |
2.3 近年来药品召回案例及评析 |
2.3.1 康泰克(PPA)事件 |
2.3.2 强生公司的系列药品召回事件 |
2.3.3 默克公司召回万络事件 |
2.3.4 曲美减肥药召回事件 |
第三章 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药品缺陷的发现途径不健全 |
3.1.1 不良反应信息报告收集渠道不畅 |
3.1.2 药品缺陷监测及评估水平低下 |
3.1.3 企业报告率低 |
3.2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其上位法的立法层级低 |
3.3 药品召回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 |
3.3.1 公众对药品召回的误解 |
3.3.2 官方信息公布的滞后 |
3.3.3 指导信息的缺失 |
3.4 药品召回补偿制度缺失 |
3.4.1 企业召回成本负担过重 |
3.4.2 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损害救济缺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药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设 |
4.1.1 提高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水平 |
4.1.2 加强不良反应信息收集能力 |
4.1.3 完善企业自身监测能力 |
4.2 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立法,强化召回法律责任 |
4.3 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
4.3.1 在树立社会对于药品召回正确认知方面 |
4.3.2 在召回信息公示的具体设置方面 |
4.3.3 在服务和指导方面 |
4.4 建立召回补偿和救济制度 |
4.4.1 产品召回保险 |
4.4.2 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偿赠送 |
二、试用或试销样品变价销售 |
三、回收后报废 |
(5)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合同欺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的构成存在诸多争议 |
(二) 欺诈与相关意思表示瑕疵民事行为界限的判断存在模糊之处 |
(三) 对"第三人欺诈"欺诈合同是否可撤销存在争议 |
(四)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存在着争议 |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 合同欺诈的概念及立法例 |
(二)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
1.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
2.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行为 |
3. 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
4. 受欺诈方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
三、合同欺诈与司法实务中相关民事行为的比较 |
(一) 合同欺诈与胁迫订立合同行为 |
1. 胁迫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与欺诈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不同 |
2. 当事人欺诈的内容,可构成合同的条款 |
3. 欺诈可以是当事人积极行为,也可以是对关键事实的沉默 |
4. 二者当事人受损害认定不同 |
5. 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同 |
(二) 合同欺诈与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 |
1. 欺诈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故意制造假相欺诈对方 |
2. 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而造成的,受害人自身不存在过错 |
3.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
4.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
(三) 合同欺诈与乘人之危而为的合同行为 |
(四) 合同欺诈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合同行为 |
1. 二者误解产生的原因不同 |
2. 二者主观认识不同 |
3.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
4. 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
四、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
(一) 对合同欺诈主观因素的考察 |
1. 关于是否以故意为要件 |
2. 关于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 |
3. 关于间接故意可否构成欺诈问题 |
4. 关于欺诈的第三层故意 |
(二) 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意思表示 |
1. 肯定是对方不知悉的事实 |
2. 虚假陈述应是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的表示才构成欺诈 |
3. 清晰的陈述才构成欺诈 |
(三) 认定欺诈的因果关系 |
1. 依赖虚假陈述订立了合同 |
2. 未被依赖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
(四)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
(五) 对"第三人欺诈"的界定 |
五、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与转化问题 |
(一)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
1. 在理论上,二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
2.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二)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转化问题 |
1. 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 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3.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抗战时期中美租借关系研究(1941-1945年) ——以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之界定 |
二、文献回顾 |
三、史料与方法 |
四、主旨与篇章 |
第一章 中美租借关系确立的背景 |
第一节 中国对美国军事援助的争取 |
一、国民政府的对美求援与物资采购活动 |
二、国民政府求援体制的演变 |
第二节 美国租借政策的诞生与影响 |
一、《租借法》及其后续法案的出台 |
二、租借政策的双重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美国租借援华的实施 |
第一节 美国租借援助机制的发展 |
一、防御援助汇报处时期的租借援助机制 |
二、租借事务管理署成立后的租借援助机制 |
第二节 国民政府租借援助接洽模式的形成 |
一、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的创建 |
二、宋子文改革国民政府求援体制的尝试 |
三、中国银行与求援新路径的开辟 |
第三节 中国国防供应公司求援工作之进行 |
一、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与援华租借物资的申请 |
二、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与援华租借物资的营运 |
三、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与美国志愿航空队的初期建设 |
第四节 美国的租借援华观念与马格鲁德使团来华 |
一、美国租借援华观念的展露 |
二、马格鲁德使团来华及其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租借援华的实施 |
第一节 美国租借援助机制的转变与中国求援工作的新动向 |
一、美国租借拨款方式的变化 |
二、美国租借物资划拨决策权的变化 |
三、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组织人事的调整 |
四、中国对英美联合参谋长会席位的力争 |
第二节 史迪威与租借物资主导权之争 |
一、塔尔萨事件与史迪威来华 |
二、史迪威主导租借物资局面的出现 |
三、宋子文对史迪威主导租借物资的因应 |
四、史迪威管理租借物资职权的削弱与丧失 |
第三节 中国国防供应公司求援使命的延续与终结 |
一、缅甸陷落之前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的主要活动 |
二、缅甸陷落之后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的主要活动 |
三、中国国防供应公司的关闭与租借援助接洽模式的变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对美国的回惠租借与驻华美军开支问题交涉 |
第一节 中国对美回惠租借的实施 |
一、为驻华美军提供食宿服务 |
二、为驻华美军直接垫付法币 |
第二节 驻华美军开支问题的交涉 |
一、回惠租借协议草案的提出与讨论 |
二、10亿美元借款要求与回惠租借协议的流产 |
三、孔样熙赴美与驻华美军开支问题的解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分析 ——以《合同法》相关概念为比照(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概述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
第一节 合同范围之争 |
第二节 合同形式之争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合同对象之争 |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上的"诈骗" |
第一节 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异同 |
一、相同之处 |
二、区别之处 |
第三节 合同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化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为目的"含义辨析 |
一、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含义 |
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含义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一、目前的几种学说 |
二、本文观点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一、司法推定的含义 |
二、以司法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原则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摘要 |
Abstract |
(8)诉讼诈欺定性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诉讼诈欺概念之分析 |
1.1 诉讼诈欺概念的纷争 |
1.2 诉讼诈欺概念的界定 |
2 诉讼诈欺的定性之争 |
2.1 国外有关诉讼诈欺定性之争 |
2.2 国内关于诉讼诈欺定性之争 |
3 诉讼诈欺定性之争的不足 |
3.1 敲诈勒索、抢劫罪说的不足 |
3.2 诈骗罪或诈骗型犯罪说的不足 |
3.3 无罪兼其他罪说的不足 |
3.4 伪证罪说的不足 |
4 诉讼诈欺定性之我见 |
4.1 诉讼诈欺的本质 |
4.2 诉讼诈欺的法理特征 |
4.3 我国关于诉讼诈欺行为的立法状况 |
4.4 诉讼诈欺的立法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写作思路和内容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意义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提单欺诈概述 |
第一节 提单概述 |
一、提单的概念、功能与分类 |
二、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
第二节 提单欺诈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提单欺诈的界定 |
二、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提单欺诈主要种类及分析 |
第一节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 |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
二、倒签提单的责任归属 |
三、倒签提单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归属 |
一、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
二、预借提单的责任归属 |
三、预借提单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节 伪造提单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 |
一、伪造提单的法律性质 |
二、伪造提单的责任归属 |
三、伪造提单典型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 |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
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 |
三、无单放货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章 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提单机制本身的缺陷 |
第二节 提单法律尚待完善 |
第三节 合同价格术语选用的问题 |
第四章 提单欺诈的救济与防范 |
第一节 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 |
一、申请扣押船舶 |
二、及时提起诉讼 |
三、申请禁令 |
第二节 提单欺诈的防范 |
一、完善提单制度 |
二、对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防范 |
三、对伪造提单的防范 |
四、合理选用价格术语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硕士研究生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章 信用证的运作机制 |
一、信用证的概念 |
二、信用证交易的运作流程 |
三、信用证制度的优点 |
四、信用证机制的基本原则及欺诈例外 |
五、信用证诈骗罪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
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该罪必备的构成要件 |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二、本罪的主体 |
(一) 自然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
(二) 外国人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三、犯罪的客体 |
四、犯罪的客观特征 |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和附随的单据、文件 |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
3、骗取信用证 |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
第三章 其他疑难问题探讨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停止形态分析 |
二、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
1、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能否区分主、从犯 |
2、单位自首成立及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信用证诈骗罪刑罚——死刑 |
一、废除信用证诈骗罪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是合理配置刑罚的要求 |
二、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死刑是基于刑罚的目的性与功利性的内在要求 |
三、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死刑是由信用证犯罪的原因性决定的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用证诈骗罪立法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
五、信用证诈骗罪中设置死刑,不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引渡 |
第五章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及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建议 |
一、信用证贸易商应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自我防范 |
二、跨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约束机制 |
三、完善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原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四、销售时隐瞒真相 购货合同可否撤销(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古加锦. 武汉大学, 2014(06)
- [2]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D]. 谭和平. 湖南师范大学, 2012(11)
- [3]关于完善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研究[D]. 施莹. 广西大学, 2012(02)
- [4]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J]. 杨焕云. 财会月刊, 2011(16)
- [5]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 李诺. 内蒙古大学, 2011(10)
- [6]抗战时期中美租借关系研究(1941-1945年) ——以中国国防供应公司为中心[D]. 曹嘉涵. 复旦大学, 2011(12)
- [7]合同诈骗罪的规范分析 ——以《合同法》相关概念为比照[D]. 张东华. 吉林大学, 2010(11)
- [8]诉讼诈欺定性问题探讨[D]. 左小丽. 郑州大学, 2010(05)
- [9]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研究[D]. 吴霞. 北京工商大学, 2007(05)
- [10]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D]. 程兰兰.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