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朝贸易不再租赁中国商船(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明[1](2021)在《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明朝设置辽东都指挥使司经营辽东地区,并“带控”包括大宁、努尔干都司在内的广大东北区域。有明一代,辽东都司辖境虽有盈缩,但其核心地理范围变化不大,即南濒海,东南附朝鲜半岛,东北环群山,西接草原、沙地,为中原重要门户。辽东地区因与朝鲜半岛山水相连,与日本隔海相望,其社会变迁进程与邻邦牵涉颇多。所以,辽东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亦是维系东亚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度与边疆秩序共同作用于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之间的关系,双方交往实践亦对区域社会以及国家发展产生影响。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较早确立了宗藩关系。包含贸易在内的对外活动均被纳入朝贡体系。朝鲜使臣赴明买卖方式、内容以及数量均有定例。但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仍有鲜明的边疆特色。明代历史文献卷帙浩繁,日本、韩国等汉籍资料不断刊印,为明代中朝关系史的研究提供了方便。中国与朝鲜半岛政权关系史中“封贡”“事大”“使臣”“贸易”“中华观”“跨境民族”等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热点。然而,对外关系史内容宽泛、表述复杂,致使学界围绕典型历史问题是认同“传统秩序”,还是维护“民族荣誉”各抒己见,甚至争论不休。政治、文化交往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较强,经济交流则比较具体,且易于量化。本文通过梳理明代辽东地区中朝贸易活动,以期展现对外关系发展的客观态势及影响因素。明代之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经济交流已有数千年历史。人们利用自然条件不断改善自身生存现状,通过相互学习改善生产方式与生活水平。所以,贸易交换并非如浮萍般依附政治关系而存在。贸易为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社会交流的重要内容。辽东地区作为中原与朝鲜半岛物货相通的重要桥梁,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政治集团皆重视该区域的贸易活动。明代,辽东边疆营建与中朝宗藩关系确立是明廷政治生活中的紧要内容。其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受之影响并发挥了独特作用。洪武、永乐两朝确立了辽东都司静态辖区与动态管控地带。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王氏高丽——李氏朝鲜)构建宗藩关系的过程中,辽东地区与朝鲜的贸易活动以官贸为主导,民间贸易群体难以逾越地理的瓯脱地带以及政治上的交往禁令。洪熙、宣德以后中朝宗藩关系稳定,贸易体系随之确立。正统至正德年间,中朝社会生产能力逐渐恢复,双方经济交流意愿不断加强,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明代中后期,明朝几度实施“新政”,中朝“礼治”外交得以重塑。明廷加强了对中朝官、私贸易的管控。然而,辽东边政持续恶化,边臣在处理涉朝事务时向使臣征索财物已成惯例。朝鲜使臣在辽东地区购买违禁物品或转输超额物资相对容易。嘉靖至万历前期,辽东地区东南部得到开发,社会经济、文化得以持续发展,民间贸易活跃。女真族南下过程中与朝鲜半岛交集增多,贡贸、边市贸以及潜贸促进了女真农业经济的发展。明朝发达的商品经济使辽东地区中朝贸易物品种类丰富,白银开始被广泛应用于购买高价物品及上层人情打点等活动。明后期,中朝社会动荡与边疆危机迭起,特别是壬辰战争的爆发使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突破了朝贡体系的束缚,区域贸易活动居主导地位。壬辰战争期间,明廷耗费巨额人力、物力驰援朝鲜战场,辽东地区资源输出量居于前列。明廷与朝鲜为解决筹集、运输物资等困境,出台诸多战时经济政策,如以布贸粮,许商帮军。中江以其地利优势成为官、商、民买卖与转运物资的集中之地,中江关市得以建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人员互动频繁,物资交换异常活跃。壬辰战争结束后,中朝统治秩序恢复,贸易活动亦回归常态。明清易代之际,中朝贸易活动对女真社会发展、辽东政局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后金占领辽东地区之前,朝鲜官民仍可在辽进行贸易活动。辽东贡路受阻后,一方面,朝鲜通过水路继续向明朝贡;一方面,与驻守皮岛东江集团贸换物资。后金政权日益巩固,明廷与朝鲜的宗藩关系逐渐松散,辽东不同区域同朝鲜间的贸易规模、途径、物品等均有所扩大。有明一代,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通过奉表、传诏、献礼等方式维系了紧密的宗藩礼制。辽东地区依托地缘优势与朝鲜半岛之间贸易往来不断。所以,明代辽东地区贸易活动有着明显的历史痕迹和传统。同时,明朝承元启清,作为传统社会后段建立的汉族政权,其统治下的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显然繁荣于前代又受制于当代。明朝的强大国力为以“封贡”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保障,宗藩体系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贸易内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明廷统治辽东期间,各种贸易活动相互依存又彼此制约,受到明朝对外制度和边疆政策的双重支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对双方宗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以及区域社会秩序变迁等影响深远。
张晨瑶[2](2020)在《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要求东北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明确了东北参与“一带一路”的方式和程度即深度融入,提升了新形势下东北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的站位,即建成国家开放合作高地。时隔一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强调,东北地区要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提示东北要通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进一步提升开放的水平和层次。从建设开放合作高地到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国家对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定位逐步升级,期望逐渐提高。为此,东北地区在融入“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努力贯彻新理念、注重拓展新领域,实现对外开放的高层次、高质量。丝路深耕,开放升级,“一带一路”倡议给东北地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舞台也提出了新要求,东北唯有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才能在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尽快达到对外开放新前沿的理想境界。关于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是侧重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的对接,和相对笼统的整体性研究,缺乏系统而完整、全面而细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东北三省一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为切入点,分析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重要依托、拓展平台、推进路径,提炼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时代价值,力求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展开东北地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区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开发阵容,以此撬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方向的主要驱动力量。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1章,绪论。概述了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目前对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这一课题的研究情况,综述现有研究成果,形成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2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以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重要论述作为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梳理从国家到东北各地关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政策依据。从历史渊源、文化底色、经济关联、跨境交往四个方面探究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第3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全面分析了东北地区既有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包括辽宁沿海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沈阳经济区、哈长城市群的发展情况。评估发展现状、分析制约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其依托作用以更好的承接“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机遇。第4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系统阐释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四个方向上的跨国战略平台,即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北上开发北极航线,东进西拓南下北上构建东北全方位开放大格局。第5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深入论证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时代契机、基本思路、重要价值、支撑条件、现存问题、实施方案等,以重大工程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6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塑造包容性全球化发展的中国范例: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朱腾伟[3](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指出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黄丽红[4](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认为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闻虹[5](2019)在《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文中研究表明旅游是人们在空间中进行移动的活动,交通是位于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连接体。交通的范围和效能制约着人们的旅游空间,也制约着人们的旅游方式。决定交通状况的首要因素是交通工具,而近代旅游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通工具的进步,即由人力、畜力等自然力转变为利用机械力,使人们获得了超越自然限制的交通能力,从而使大规模异地性的人口流动成为可能,并由此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交通的机械化——即交通近代化是旅游事业变革的一个必要条件。交通工具的革新过程,并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变革问题,还是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社会流动等一系列变革的过程。从古代到近代,旅游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近代前后的旅游有着明显的差异。同样是旅游,在近代以前,它仅仅特指个人的活动,但在近代以后,则变成了一种社会性的活动。19世纪60年代,北洋三口开埠通商,以轮船、铁路为代表的新式交通开始传入该区域,不但为人们的旅行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提升,而且也为旅游事业各要素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本文所研究的就是近代铁路、轮船的兴起对环渤海区域旅游事业变革的推动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渤海区域旅游事业变革的背景。19世纪中期,环渤海区域的天津、烟台、营口开埠通商,开始了被动冲击式的近代化进程。北洋三口开始与西方国家通商贸易,封闭保守的自然经济开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发展。轮船、铁路所构成的新式交通体系在该区域初步建立。在经贸结构、交通条件、矿业开采等具体因素变动的刺激下,环渤海地区城镇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该区域在社会转型之中,逐渐形成了新资产阶级、新知识群体等新兴社会阶层。近代工业社会衍生出工作时间制度,使城市人口的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逐渐分离。在西风东渐潮流冲击之下,人们的休旅生活也呈现出了新的风貌。第二部分是对航运与旅游空间扩展的研究,即北方旅游事业变革开端的研究。19世纪末20世纪初,环渤海地区的青岛、大连、威海等海滨区域相继开埠,西方人为满足旅居中国外侨的生活需求,对青岛、大连、烟台、威海等沿海区域城市避暑功能进行了开发。北方各轮船航线陆续开通,并与南方甚至世界航运线路对接,形成了系统的交通网络体系,环渤海区域各海滨成为夏季西人避暑度假的“飞地”。国际航线的开辟为人们拓展了国际旅游空间,便利了西方人来到中国考察、度假、经商、传教等活动。同时,中国人开始走向世界去体验西方文明,航运的开通直接推动了近代出入境旅游的发展。第三部分是铁路及铁路部门所促进的旅游空间的延展。铁路兴起以后,在环渤海区域产生了较强的旅游效应。铁路将沿线分散的景观串联起来,为游客构筑了一条线性景观廊道,位于线性廊道内的传统旅游地,因铁路交通的便捷而吸引力大增。在传统旅游空间不断变革的同时,铁路也带动了新型旅游空间的成长。19世纪末,西人筑路时发现了避暑地——北戴河,被清政府确定为“各国人士避暑之地”。1917年,为便于中西人士避暑往来,北宁铁路局增筑海滨支路,锐意推广北戴河的铁路旅游,参与北戴河海滨地的建设,使得北戴河从无人知晓的地理空间,逐步演变为闻名中外的避暑度假地。1930年代,北宁铁路出于营利的动机,致力于开发沿线兴城温泉、宁园等新型旅游空间。民国时期,各铁路都发行了旅行指南作为宣传媒介,铁路旅行指南反映了旅游地空间结构的变迁规律,即旅游地的空间序列从线性发展成网状,旅游空间呈现出从内陆地区向沿海地区转移的趋势。第四部分是新式交通所引起的旅游大众化倾向。新式交通在技术层面上的先进性促使了人们旅游意识逐渐萌发,新式交通部门将旅游作为发展客运的重要路径,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宣传推广,旅游群体的波及面越来越广,其中以新知识群体的旅游活动最为突出。修学旅行、蜜月旅行以及会议旅行是较为典型的旅游方式。修学旅行作为新式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蜜月旅行是新知识群体“摩登”生活方式的标志,参观游览成为学术团体举办学术年会的一项重要活动。近代交通部门是这些新型旅游活动开展的重要外部支撑力量。第五部分是对新式交通与旅游产业发育的研究。对近代旅游产业发育影响最大的是新式交通,尤其是铁路运输,直接催生了近代旅游业。新式交通及其部门促使旅游活动呈现出较高程度的商品化与市场化。铁路部门为便利旅客在沿线遍设旅馆,与传统客栈相比,这些旅馆无论在硬件设施还是在经营管理上均发生了“质”的飞跃。铁路部门重视宣传铁路旅行,采用报刊、杂志等现代化的商业媒体刊发广告,并以各铁路局为单位组织多届全国范围的“铁展会”。铁路运输凭借其技术层面的优势,促使了团游模式的出现;铁路部门更是促进了作为其附属部门的专业性旅行服务机构即中国旅行社的产生,这是中国旅游产业形成的标志。在旅行社产生之前,铁路部门一直行使着组织、发展旅游活动的职能。
刘钦[6](2018)在《日英早期通商研究(1613-1623)》文中研究表明1613年英国通商使臣约翰·塞里斯抵达日本,两国经互换国书及相关商贸规定书开始了贸易往来。至1623年,平户英国商馆关闭,两国通商关系随之断绝。对于日英两国这段早期交往的历史,国内学者关注较少,国外学者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但并不够充分。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对此一时期日英通商问题作出考察,不仅有助于把握两国关系史发展的整体脉络,亦对于解读17世纪初日英海外贸易的开展乃至东西方交流互动情况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除绪论外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英早期通商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为日英早期通商的背景。日英早期通商的开展并非一蹴而就,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就日本方面而言,江户时代早期德川家康积极构建海外贸易体系,为两国商贸往来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就英国方面来讲,斯图亚特王朝初期英国大力推行海外商贸扩张策略,为日后开启日本市场提供了政策导向,并为两国贸易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此外,作为最初赴日英国人,威廉·亚当斯为两国通商关系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两国商贸事业才得以顺利进行。第二章为日英早期通商关系的建立。本章先就两类容易产生通商关系建立误解的日本史料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深入考察英使约翰·塞里斯来航日本与两国通商关系的建立情况。1611年4月,依据伦敦东印度公司的指令,塞里斯开始了前往东印度地区的第八次航海行动。董事会在下达的航行训令中明确提出前往日本建立通商关系。然而应当看到,此次航行虽确立了对日通商的目标,但其首要任务乃是于印度西部港口苏拉特或红海沿岸穆哈港进行贸易。但无论如何,英国做出了开启对日通商的具体行动,而航程中舰队在以上两地遭遇的商贸阻力,更促使塞里斯来航日本。1613年6月,塞里斯一行抵达平户港,随即展开商贸交涉。9月塞里斯等人于骏府谒见家康,上呈国书及通商请愿书。针对两封文书,家康命作返翰及朱印状,表达了对互通商船的许可,日英通商关系正式建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两国通商关系建立过程中,威廉·亚当斯对两国文书的翻译至关重要。亚当斯并非单纯地将两种表意符号进行对应转换。而是针对两国统治者的尊贵地位、贸易主体的具体商贸要求,以及两种语言截然不同的行文习惯与文书表达方式,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翻译。这种翻译方式避免了通商交涉中可能产生的争端,有力促成了两国通商关系的建立。第三章为日英早期通商的开展。着力考察两国贸易开展情况,包括英国在日商贸机构的设立、两国贸易主体、贸易开展方式与商品结构。英国在日商贸机构主要包括平户商馆,江户、大阪分馆以及日本国内各地的代理店。三种机构组织的设立并非同时进行,而是依据贸易需求的变化逐步做出的调整。三部门设立后,组织形式趋于完备,从而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贸易的有效运行。在贸易主体方面,伦敦商人东印度公司扮演了英国贸易主体的角色。与之相对,幕府将军、大名、商人、一般武士则构成了日本方面的贸易主体。两国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是商品交易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另外,在日英早期通商历史中,针对英国输往日本的商品,形成了四个不同时期的贸易开展方式。各期变化趋势明显,体现了贸易方式开展的阶段性特征。而纵观日本商品的贸易开展方式,虽在不同时期亦有所变化,但并未对交易量少的局面产生影响。此外,通过对两国主要贸易商品结构的考察可以看到,英国对日输出品包括来自本国的呢绒,铅、钢铁等军需品;以及由海外转销日本的丝织品、棉布、皮革、染料、香料。日本对英输出品则包括供平户商馆使用的木材、石灰、铁钉;以及英国在东南亚贸易站点所需的贵金属、粮食。这一结构的形成,主要由两国贸易需求情况所决定,基本反映了日英双方的商贸往来关系。第四章为日英早期通商中的相关政治、经济问题。英国在开展对日通商的过程中,不断遭受来自以葡萄牙、西班牙为代表的旧教国的商贸竞争与干扰。因此,为保证对日贸易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加强英国在亚洲的商贸地位,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缔结了“防卫同盟”,旨在共同打击旧教国势力。以“平山常陈事件”为契机,英荷两国利用幕府对天主教的禁教政策,逐步将旧教国排挤出日本市场。在此过程中,荷兰商贸势力迅速崛起,并逐步取代了旧教国的地位。而英国不仅未能抓住机遇扩大对日贸易,更由于各方面原因做出了退出在日商贸的决定。此外,平户英国商馆为稳固并加强日英贸易,在通过英属东南亚贸易站点以及英国本土进行商品采购的同时,亦着力开启中国、朝鲜、琉球货源市场。但上述地区的开拓行动并不尽如人意,致使英国方面不得不因缺乏高价值商品的供给而陷入商贸困境。第五章为日英早期通商的断绝及其原因。1623年12月,依照东印度公司驻巴达维亚商馆的指令,平户英国商馆关闭,馆长考克斯及馆员一行撤离日本,由此标志着日英早期通商的断绝。此后,公司虽不断出现恢复对日通商的声音,并于1671年成功派遣船队,但终究未能重返日本市场。本文认为,造成两国通商关系断绝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中平户商馆经营管理不善、英国对日贸易所需费用较大、英国在亚洲的商贸势力尚属薄弱是为英国在贸易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德川秀忠对英国人进行严格的贸易限制则是来自日本方面的阻力,而英国在日本市场遭受激烈的商贸竞争乃是当时东亚国际贸易环境所使然。因此,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英国人被迫离开日本。文章结语部分旨在总结日英早期通商所表现出的特征,并分析日英早期通商的开展对17世纪初日英两国海外贸易、对外交往的策略转变以及东亚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
孙聪[7](2018)在《美国征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提出在美国法中,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并且在美国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美国的财产征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迁与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密切相关,是自由市场、政治结构和法律思想相互作用的结果。它的历史变迁反映了现代化过程中,自由市场与社会之间持久的张力,以及美国人运用法律控制此张力的不懈努力。我国当前也面临着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仅就财产征收领域而言,美国的经验与教训中有不少值得借鉴的要素。我们可以在有所损益的基础上,解决我国的相关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为此,本文将尝试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美国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是怎样的?第二,美国征收法律制度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是如何变迁的,并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美国征收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中的“征收条款”为基础与核心,包含了国家征收、管理性征收和司法征收三种基本模式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其历史变迁以南北战争为节点,可以被划分为古典时期与现代化时期两个阶段。所谓古典时期从十八世纪初期一直持续到南北战争前夕,包括了殖民地时期的征收性法律和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在此阶段中,美国的征收法从殖民地时期的征收性法律,发展为以征收条款为核心,以国家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征收法律。而之所以将此阶段称为古典时期,是因为不论是各自为政的殖民地,还是经过战争洗礼而形成的独立国家,北美社会都没有表现出现代性的主要特征。就征收法而言,它具备了某些现代征收法的特征,但又与其有所区别。殖民地时期的征收性法律通常不能同时具备现代征收法的三大基本特征,并且独立后的征收法又排除了联邦政府直接行使征收权的能力。美国现代征收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英国各殖民地制定的一系列征收性法律。而这些征收性法律的要素完全继承自当时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英国征收法。在经历了国王与议会之间漫长的斗争之后,到1427年,议会立法为主导的英国征收法已经具备了近现代征收法的基本要素:由立法机关行使征收权,征收应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被征收财产者应当获得合理赔偿。其中,“公共利益”与“合理赔偿”为北美各殖民地的征收性法律提供了制度要素。当时,各殖民地广泛存在的作坊法案和公路法案,分别着重发展和丰富了“公共使用”、“合理赔偿”的理论与实践。此外,依旧作为国王特权保留的征发权与征收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相似之处,这也成为美国现代管理性征收的历史基础之一。独立战争不仅使美国成为了独立的民族国家,还有力地促进了征收法的发展。在战争期间,美国革命的领导人亲眼目睹了褫夺公权法案对财产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在战争结束后的制宪时期,以佛蒙特州和马萨诸塞州宪法,以及《西北条例》为代表,制宪者们通过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写入“征收条款”,以防止征收权被滥用。最终,麦迪逊在充分借鉴英国法,吸收殖民地作坊法案、公路法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修正案的形式在联邦宪法中加入了征收条款。至此,美国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石得以奠定,整个现代征收法律制度都围绕着该条款展开。在征收性法律向以征收条款为核心的征收法变迁的过程中,土地的商品化、中央政府的集权和法律思想中的进步观念是最为重要的动因。它们分别为制度的变迁提供了经济基础、政治保障和思想指引。详言之,土地的商品化促进了土地的商业交易,并迫使新成立的联邦政府集中权力,以规范土地商品的交易。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则为包含进步观念的法律思想的出现提供了基础。根据这种新兴的法律思想,法律已经初步具备了进行社会治理,实现进步的工具属性。征收条款才能够被写入宪法,并在建国初期有效地维护了财产秩序。南北战争是另一场彻底改变美国命运的大战。经过战争,上述推动美国古典征收法变迁的三个因素都呈现出了现代化的特征。首先,南北战争促进了全国土地市场的形成。内战后,大量黑人奴隶获得解放。为了谋生或者寻亲,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开始向西部迁徙。同时,联邦政府获得了大量的西部土地,并借助立法迅速将其私有化了。在这次西进运动中,联邦政府在建国时确立的使广大公民都能获得一定量的土地财产的目标基本实现。随之而来的便是活跃的土地交易,甚至是土地投机。其次,为了应对自由市场的挑战,联邦政府借助战争和战后重建进行了集权。林肯坚持在宪法框架中解决南方的叛乱,并在内战伊始就依据宪法,要求国会赋予总统管制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权力。同时,国会自身也借此扩大了规制经济活动的权力。而不论总统还是国会,它们获得的新权力原先大都属于州权。通过集权,联邦政府不仅在战前防止了奴隶制向西部扩散,还主导了战后重建,并迅速地恢复了经济和社会秩序。最后,法律思想的现代化有效地平衡了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张力,维护了战后的社会秩序,为现代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内战前后,美国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自然法到法律科学主义,再到法律现实主义的变化。这促使法院从工具主义的视角看待法律,进而用其缓解市场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张力。同时,这不仅标志着美国征收法的历史变迁进入了现代阶段,还为现代征收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在进入现代阶段后,美国征收法经历三次较大的发展,并产生了两种全新的征收模式,它们与国家征收一起,共同构成了美国现代征收法律制度。第一,国家征收的落实与异化。国家征收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不顾任何人反对而取得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行为。其最基础的法律依据就是联邦和州宪法中的征收条款。质言之,国家征收实质上古典征收的现代表现。在现代世界,国家征收的制度经历了从真正落实到异化的变迁。在19世纪60年代之前,由于政治现实和法院的禁令,联邦政府完全没有直接行使过征收权。但在1875年的科尔诉美国案中,法院将直接行使征收权的权力重新赋予了联邦政府,以适应工业社会的现实需要。自此,所谓的国家征收才真正实现。此后,现代市场制度的高速发展,政府权力的扩张,以及法律思想现代化的加深共同使国家征收发生了异化。现代法院对征收条款中“公共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去功能化的解释。最终,征收条款丧失了防止征收权被滥用的功能,而国家征收则沦为各级政府,以及同政府有紧密利益联系的私营公司谋取利益的手段。2005年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后,美国社会掀起了恢复征收条款立法原意和限制功能的运动,并取得了部分的成功。第二,管理性征收的诞生与发展。在美国建设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行政规制大规模出现,并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规范政府的规制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管理性征收规则应运而生。管理性征收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由行政规制转化而成的。与国家征收不同,它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表现形式是判例规则。因此,管理性征收是一种突破了传统征收法理论和规定的限制的、全新的征收形态。管理性征收的规则最早可以追溯至1922年的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霍姆斯法官提出了一项非常模糊的规则,即管得“过多”的规制便构成征收。此后的56年间,管理性征收规则都被束之高阁。直到1978年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当代管理性征收的一般规则——多因素比较标准——才得以确立。时至今日,美国的管理性征收法律已经成为了由一项价值追求为目标,以一项基本原则、一个一般规则和若干个特殊规则构成的完整体系。第三,司法征收是美国现代征收法发展的新动向。它是基于法院对既有财产法规则的改变而产生的征收模式。换言之,司法征收是由司法行为转化而来。因此,它与管理性征收存在同构性。由于法院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司法征收又是不同于国家征收和管理性征收的一种全新的征收类型。实际上,司法征收是联邦权力扩张的必然结果。总之,美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在整个美国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美国人尊重并保护私有财产权。但财产权仍有其界限,而时常受到限制。其中,征收权(eminent domain)是最为极端的限制手段。而征收法则以规范政府合法行使征收权为手段,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时,它也划定了私主体合法行使私有财产权界限。因此,现代美国财产征收法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历史地看,美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的变迁,突出地表现了公法和私法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互动与融合。同时,美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持续动力来源于自由市场制度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张力。在美国的情境中,征收法充当了此张力的减压阀。它一方面持续地将各种新生的财产权纳入到既有的财产法体系中,另一方面又将政府对财产权的新管理手段置于征收法的管辖之下,从而使张力不至于无限扩大,并最终导致市场和社会的双重崩溃。
荆瑶[8](2018)在《清代盛京地区商人群体研究》文中提出清初,盛京地区人口稀少,民人多以务农为生。自辽东招垦政策实行以来,移民日渐增多,部分省份商人随同流民开始进入盛京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商路交通是商人活动的纽带,清代盛京地区商路交通不断发展,时至清末,近代化便捷的商路交通网已初步形成。清初,山东、山西、直隶等地客商较早进入盛京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受朝贡贸易影响,朝鲜使臣频繁来往于盛京地区沿线,并在辽东的牛庄、沈阳以及边境栅门一带开展贸易活动。自海禁政策日渐放宽,福建、广东籍商人相继前来。营口开埠后,洋商大量涌入。其中,日商数量最多,势力范围最大。俄、美等国商人也不甘落后,争相抢占盛京地区各大商品市场。各地商人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在盛京地区大肆渗透商业资本,形成具有一定规律的地域分布格局。商人经济实力不同,地域不同,经营活动也有所差异。以山西、山东、直隶为代表的内地商人多在盛京地区开设丝坊、烧锅、投资银炉或从事洋杂货贩卖。福建、广东等地的海商多活跃在盛京地区沿海,广东商人以开办油坊、银炉居多,福建商人则多在盛京地区各大港口进行粮豆、茶叶等商品货物交易。受封禁政策影响及统治者不允许旗人经商等条件限制,盛京地区当地商人数量少,规模小,未成独立体系,散布于盛京地区的各大乡村、集镇,较多从事家庭手工产品买卖。洋商依附政治特权,在盛京地区开设诸多大型工厂、洋行,经营布匹、面粉、杂货等生意。各类商人在促进盛京地区经济开发、商业发展、近代化变迁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洋商的商贸活动也是盛京地区殖民化加深的主要诱因之一。
李晓丹[9](2017)在《美国对朝鲜政策研究(1882-1905)》文中研究说明1882-1905年的美国对朝政策几经变化,大体经历了“中立”——“绝对中立”——放弃三个阶段。不难看出,该时期的美国对朝政策是一个朝鲜逐渐被边缘化的过程。1882年《美朝修好通商条约》签订,美朝外交关系建立。美国在短暂采取相对积极对朝政策之后,最终确立“中立”政策,朝鲜开始被边缘化。虽然甲午战争时期美国的对朝政策发生了从背离到回归的微妙变化,但最终仍以单独调停的方式继续坚持“中立”政策。直至战后初期,美国政府在努力使其驻朝外交人员与政府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继续执行“中立”政策。麦金莱时期是美国对朝政策的一个重要调整期,“绝对中立”政策最终确立。“绝对中立”政策是在政策内容未超出“中立”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即尽量避免驻朝外交人员不能忠实执行政府对朝政策的状况再现,朝鲜被进一步边缘化。西奥多·罗斯福上台后美国的对朝政策开始又一次调整,在“绝对中立”政策的幌子下,美国默认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并将朝鲜作为交换日本承认其掌控菲律宾的筹码而最终放弃。美国于1905年末撤回驻朝公使,对朝政策暂告结束。1882-1905年美国对朝政策的实质是中立幌子下的偏袒政策,只是不同时期美国根据其利益需要偏袒的对象有所调整。美国政府与其驻朝外交人员在对朝政策上存在政见相左之状,这成为几乎整个美国对朝政策期的一个典型特点,同时也成为该时期美国外交政策中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相冲突的重要表现。上述美国对朝政策的多维调整始终围绕着美国对朝政策的底线——美国的国家利益而进行,同时体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
沈和[10](2017)在《21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洋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安全战略是维护国家权益、扩大国际影响力的关键,在国家战略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近代以来,日本在追求“大日本主义”战略目标的过程中,采取了“海洋强国”的战略模式。在“扩张——收缩——再扩张”的战略模式演变中,不断扩大本国的海上势力范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的海洋扩张由隐性渐进发展向显性激进发展方向转变,其海洋安全战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探究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发展与调整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规律,明确其战略未来走向,本文共分为五章,通过海权论的理论视角,搭建了“地缘特性——国家定位——战略需求——战略路径——战略走向”这一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逻辑分析框架。第一章基于地缘政治学中的海权论及其衍生理论,搭建了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探析日本学界对于海权论的内化与应用过程,将西方理论与日本海洋安全实践进行了有机地结合。在不同历史时期外部环境的作用下,日本在海洋防御理论与海洋扩张理论的交替影响中,其战略模式呈现出阶段式的发展特征。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追求海洋大国的战略目标”、“选择与强者结盟的战略手段”和“重商主义的战略风格”三方面特征。第二章按照“地缘特性——国家定位——战略需求——战略路径”的内在逻辑,以马汉提出的海权六要素为分析模板,明确了日本的海洋地缘特性和海洋国家定位。在此基础上,解读了日本在不同时期对于海洋国家的身份认知。无论是幕府末年的“海国”、还是二战后的“不沉航母”,又或是21世纪以来的“海洋国家”,日本的这一自我定位中潜藏着贸易需求引发的的扩张性战略动机,以及对他国控制海上航路的焦虑。上述战略需求是日本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海洋安全战略的核心推动力,决定了其战略演变的内在规律,是本文推导其战略发展走向的内在逻辑基础。第三章梳理了21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实施所面临的国际体系和国内环境等现实基础,包括国际体系的大国因素、东亚区域体系的结构性因素、以及日本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因素。归纳了当前日本推行“海洋强国”战略的主要战略内容,包括调整防卫态势和构建新的地缘政治理念两个方面。明确了在“海洋国家”的“国家定位”下,日本的“战略需求”在新世纪的战略环境中的表现方式,力求探究外界因素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制定之间的相关性。第四章归纳了21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实践的四种基本路径,即双边同盟路径、多边同盟路径、区域网络路径、以及拓展潜在权力空间的新路径。在上文中提到的国际与国内新态势的共同作用下,日本将日美海权同盟作为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军事行动和提升政治地位的基础;将多边同盟对话机制和应用集体自卫权作为介入区域内海洋争端和实施军事干预的借口;以“航行自由”为突破口,以价值观外交和经济拉拢为手段,构建在印度太平洋地区的海上霸权网络,打造海上贸易通道的延伸;同时以科技外交和对外援助为诱饵,向以北极地区为代表的潜在权力空间拓展势力范围,明确了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扩张本质。第五章在上文得出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基础上,预测了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未来走向。即延续海洋扩张的发展道路,通过军力提升和经济拉拢等多重手段,完成“远交近攻”的同盟框架搭建,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与军事大国地位,维护本国在更广阔海域内的霸权控制。在此基础上,结合这一发展趋势给我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海洋安全战略发展的建议。本文以海权论为理论基础,利用“地缘特性——国家定位——战略需求——战略路径——战略走向”这一逻辑分析框架,考察了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内在演变规律以及战略实施模式。日本的海洋安全战略受制于不同时期的外部环境因素,同时也受制于自身的海洋地缘特性、国家利益追求、国家目标设定等诸多因素。在不同时期侧重不同的利益诉求、实施手段和战略目标,呈现出“扩张——收缩——再扩张”的历史演变规律。本文将日本海洋地缘特性中所表现出的优势和劣势作为判定其国家身份和历史定位的横轴,将不同时期日本面临的国际体系结构和国内经济社会因素作为历史演变分析的纵轴,通过对日本海洋安全战略演变的回顾、现实模型的解析、以及未来趋势的研判,勾画出了日本“海洋强国”战略的发展路线图,探究了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规律。通过对内在规律和演变规律的系统性研究,可以看出日本的岛国地缘特性和由此引发的战略需求是其制定海洋安全战略的内在主导因素。这一内在因素所具有的持续性特征,导致“海洋强国”的战略模式在日本历史上各个时期都有所体现,并且在不同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发展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侧重,构成了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发展规律。未来的日本海洋安全战略也将延续这一规律,为了实现对更广阔海域的霸权控制,正在由单纯的海洋经济大国向海洋军事大国和海洋政治大国方向推进,日本进入了新的海上霸权扩张期。
二、韩朝贸易不再租赁中国商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朝贸易不再租赁中国商船(论文提纲范文)
(1)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地缘关系及交往历史 |
(一)先秦时期辽东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经济交流 |
1.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文化交通 |
2.先秦时期辽东地区的开发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1.秦汉至南北朝时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政权更迭与人口迁徙 |
2.隋唐五代时期辽东地区民族发展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三)辽、金、元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往来 |
1.辽朝与高丽之间的地缘政治关系及贸易往来 |
2.金朝的建立与高丽的贸易关系 |
3.元朝与高丽的政治关系与贡物索取 |
二、明代前期至中期辽东政局与区域间的贸易体系 |
(一)明朝对辽东地区的治理与明初辽东社会概貌 |
1.辽东都司的建立与防御体系的发展 |
2.明初辽东地区的社会概貌 |
(二)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初建与辽东地区的贸易形态 |
1.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的初建 |
2.洪武至永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形态 |
3.宣德年间辽东防御体系的调整与贸易体系的确立 |
(三)明中期辽东社会与区域贸易的发展 |
1.辽东都司的边政与社会发展 |
2.朝贡制度下中朝贸易的新进展 |
3.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贸易的繁荣 |
三、明代中后期的礼治外交与辽东地区中朝贸易 |
(一)嘉靖至万历前期的中朝关系 |
1.嘉靖时期重塑的礼治外交 |
2.壬辰战争爆发前中朝“礼治”外交格局的延续 |
(二)礼治外交影响下的中朝贸易 |
1.官方贸易的衰退 |
2.朝鲜使臣贸易的盛行 |
3.贸易中的交换媒介与货币 |
(三)明代中后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状况 |
1.辽东地区的使臣贸易 |
2.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四、万历时期辽东的边疆危机与中朝贸易 |
(一)壬辰战争以前辽东地区的中朝经济交流 |
1.隆庆至万历初期辽东经济的短暂复苏 |
2.万历前期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二)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对朝援助与贸易 |
1.壬辰战争的爆发与辽东地区的援助 |
2.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的新突破 |
(三)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及中朝贸易的衰落 |
1.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 |
2.传统外交秩序恢复与中朝贸易的萎缩 |
五、明清易代与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 |
(一)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 |
1.后金政权的建立及对辽东的占领 |
2.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变化 |
(二)东江集团与朝鲜之间的经济往来 |
1.明末辽东地区的海上贸易群体 |
2.东江集团与朝鲜的陆路贸易 |
3.东江集团与朝鲜的海上贸易 |
(三)清朝入关前对朝鲜的征伐与贸易 |
1.后金在辽东地区的统治及对朝鲜外交策略 |
2.清朝入关前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体系 |
3.后金与朝鲜的贸易物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 |
2.1 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论述 |
2.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本质意蕴 |
2.1.2 “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内容 |
2.1.3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依据 |
2.2.1 国家顶层设计 |
2.2.2 地方政策规划 |
2.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 |
2.3.1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渊源 |
2.3.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文化底色 |
2.3.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经济关联 |
2.3.4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交往 |
第3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 |
3.1 辽宁沿海经济带 |
3.1.1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现状概述 |
3.1.2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现存问题 |
3.1.3 针对辽宁沿海经济带现存问题的应对措施 |
3.2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 |
3.2.1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现状 |
3.2.2 当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的制约因素 |
3.2.3 应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
3.3 沈阳经济区 |
3.3.1 沈阳经济区的基本态势 |
3.3.2 当前制约沈阳经济区发展的主要因素 |
3.3.3 解决沈阳经济区现存问题的基本路径 |
3.4 哈长城市群 |
3.4.1 哈长城市群发展情况概述 |
3.4.2 当前哈长城市群发展的制约因素 |
3.4.3 加快哈长城市群发展的重要举措 |
第4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 |
4.1 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 |
4.1.1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 |
4.1.2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 |
4.1.3 推进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4.2 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 |
4.2.1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优势条件与发展态势 |
4.2.2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主要瓶颈 |
4.2.3 优化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路径选择 |
4.3 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 |
4.3.1 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现状 |
4.3.2 环渤海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4.3.3 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对策建议 |
4.4 北上参与北极航线开发 |
4.4.1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战略价值 |
4.4.2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现实挑战 |
4.4.3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基本策略 |
第5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 |
5.1 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方略 |
5.1.1 大连建设自由贸易港的优势条件 |
5.1.2 建设大连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战略价值 |
5.1.3 推进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对策建议 |
5.2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推进构想 |
5.2.1 满洲里对外开放的历史沿革 |
5.2.2 满洲里开放发展的现存问题 |
5.2.3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的品牌识别与塑造 |
5.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 |
5.3.1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进展 |
5.3.2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重要战略价值 |
5.3.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可行性分析 |
5.3.4 加快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的建议 |
5.4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
5.4.1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动力解析 |
5.4.2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挑战 |
5.4.3 推进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基本策略 |
第6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 |
6.1 塑造全球化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范例 |
6.1.1 把握全球化模式深度调整下的历史机遇 |
6.1.2 提供东北亚各国共话发展的沟通平台 |
6.1.3 促进东北地区跨境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
6.2 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 |
6.2.1 完善国家区域经济总体布局 |
6.2.2 推进京津冀与东北地区协同发展 |
6.2.3 提升东北地区城市群整体实力 |
6.3 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
6.3.1 形成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
6.3.2 打通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大通道 |
6.3.3 开创东北地区对外贸易新局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旅游的概念内涵 |
(二)新式交通的概念 |
(三)旅游事业的变革 |
三、学界的研究综述 |
(一)新式交通与产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 |
(二)新式交通体系与城市化进程的研究 |
(三)新式交通体系与社会变动的关系研究 |
(四)关于近代旅游史的研究 |
四、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价值 |
第一章 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变革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北洋三口的开辟与西方商业化的强力冲击 |
第二节 北洋三口近代工业化的开启 |
第三节 环渤海地区近代新式交通产业的初步建立 |
一、港口与轮船运输 |
二、近代化的陆路运输 |
第四节 环渤海地区新型城镇化序幕的拉开 |
一、环渤海地区通商口岸率先城市化 |
二、工业与交通枢纽型城镇的勃兴 |
第五节 西风东渐与环渤海地区新式旅游风尚的萌动 |
一、新社会阶层的产生 |
二、近代化的时间节奏 |
三、生活方式的西风东渐 |
第二章 航运与旅游空间的扩展 |
第一节 渤海湾沿岸多口开放与航运网络的形成 |
一、渤海湾沿岸多口岸开放与海滨避暑地的开辟 |
二、渤海湾航运网络的形成 |
第二节 北方海上航运与避暑旅游 |
一、烟台航运与海滨避暑旅游的发端 |
二、威海航运与旅居上海西人的避暑天堂 |
三、青岛航运与都市避暑旅游 |
四、大连航运与东北避暑之始 |
第三节 国际航线与近代的出入境旅游 |
第三章 铁路与旅游空间的延展 |
第一节 环渤海地区铁路网络的形成 |
第二节 铁路与线性景观廊道的构建 |
第三节 京奉(北宁)铁路与北戴河海滨的休旅文化 |
一、铁路与北戴河海滨“风景的发现” |
二、铁路与北戴河休旅空间的开辟 |
三、世外桃源:铁路与北戴河海滨的体验 |
第四节 铁路与新型旅游空间的成长 |
一、京奉(北宁)铁路与温泉旅游地的开发 |
二、北宁铁路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 |
第五节 民国时期铁路旅行指南与旅游地空间结构的嬗变 |
一、环渤海区域铁路运输网络的形成与铁路旅行指南的产生 |
二、线性——网络:指南与旅游地空间序列的形成 |
三、内陆——沿海:指南与旅游空间的向海性迁移 |
第四章 新式交通与旅游的大众化倾向 |
第一节 新式交通的驱动作用 |
一、新式交通与人们旅游心态的变化 |
二、交通部门促进旅游大众化的措施 |
第二节 新式交通与修学旅行 |
第三节 新式交通与新知识群体的旅游 |
一、新知识群体的蜜月旅行 |
二、学术团体的会议旅行 |
第五章 新式交通与旅游产业发育 |
第一节 旅馆服务设施的近代化 |
一、火车站、码头与旅馆的集聚 |
二、铁路部门自建的新式旅馆 |
第二节 铁路旅行广告与展览会 |
一、广告与铁路旅行宣传 |
二、铁展会与铁路旅行推介 |
第三节 铁路与旅行中介组织的近代化 |
一、铁路与团体旅游的出现 |
二、铁路营业所:铁路部门自建旅行中介组织的尝试 |
三、旅行社:商业性旅行中介组织的衍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6)日英早期通商研究(1613-1623)(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研究方法与研究中所面临的困难 |
(一)论文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中面临的困难 |
四、史料文献介绍 |
(一)日文文献部分 |
(二)英文文献部分 |
五、研究对象与时段的说明 |
第一章 日英早期通商的背景 |
第一节 江户时代早期日本海外贸易体系的构建 |
一、与旧教国贸易的继续 |
二、开启与新教国贸易 |
三、恢复与明、朝鲜的商贸往来 |
四、扩大朱印船贸易 |
第二节 斯图亚特王朝初期英国的海外商贸扩张 |
一、对传统商贸地区的扩张 |
二、对美洲地区的商贸扩张 |
三、对亚洲地区的商贸扩张 |
第三节 最初赴日英国人及其对两国通商关系建立做出的努力 |
一、威廉·亚当斯来航日本 |
二、威廉·亚当斯在日经历 |
三、威廉·亚当斯为两国通商关系建立做出的努力 |
第二章 日英早期通商关系的建立 |
第一节 有关日英通商关系建立两类史料的辨析 |
一、“永禄七年”说 |
二、“天正八年”说 |
第二节 英使约翰·塞里斯来航日本与两国通商关系的建立 |
一、英国至万丹航程及途中商况 |
二、万丹至日本的航程 |
三、塞里斯一行在日活动与两国通商关系的建立 |
第三节 日英早期通商关系建立中的文书翻译问题 |
一、英国文书译文与原文的差异及其原因 |
二、日本文书译文与原文的差异及其原因 |
第三章 日英早期通商的开展 |
第一节 英国在日商贸机构的设立 |
一、平户英国商馆的设立 |
二、江户、大阪分馆及各地代理店的设立 |
第二节 日英早期通商中的贸易主体 |
一、英国方面的贸易主体 |
二、日本方面的贸易主体 |
第三节 日英早期通商中的贸易开展方式 |
一、英国输往日本商品的贸易开展方式 |
二、英国从日本所购入商品的贸易开展方式 |
第四节 日英早期通商中的主要贸易商品结构 |
一、英国本土输往日本的商品 |
二、英国自海外转销日本的商品 |
三、日本输往平户英国商馆的商品 |
四、日本输往英国在东南亚贸易站点的商品 |
第四章 日英早期通商中的相关政治、经济问题 |
第一节 “英荷东印度公司防卫同盟”的建立及其对旧教国的商贸打击 |
一、“英荷东印度公司防卫同盟”的建立 |
二、“英荷东印度公司防卫同盟”对旧教国的商贸打击——以“平山常陈事件”为中心 |
第二节 英国为稳固并加强日英贸易对相关货源市场的开拓 |
一、开拓中国市场的尝试 |
二、开拓朝鲜市场的尝试 |
三、开拓琉球市场 |
第五章 日英早期通商的断绝及其原因 |
第一节 英国退出在日商贸 |
第二节 英国重启对日通商的失败 |
一、英国重启对日通商的规划 |
二、“归来号”商船抵达日本与英国重启对日通商的失败 |
第三节 日英早期通商断绝的原因 |
一、平户英国商馆经营管理不善 |
二、英国对日贸易所需费用较大 |
三、英国在亚洲地区的商贸势力尚属薄弱 |
四、日本方面对英国人进行严格的贸易限制 |
五、英国在日本市场遭受激烈的商贸竞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美国征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对象、分析框架与文章结构 |
上编 古典时期征收法的变迁 |
第一章 殖民地时期征收性法律的制度要素和渊源 |
第一节 继承于英国的制度要素 |
一、征收权:从国王到议会 |
二、征收权与国王特权的区别 |
三、英国议会的征收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征收性法律的渊源 |
一、作坊法案 |
二、公路法案 |
第二章 征收法律制度的起点:征收条款 |
第一节 征收条款诞生的历史原因 |
一、战时的经济社会状况 |
二、褫夺公权法案及其对财产秩序的冲击 |
第二节 美国政府保护财产秩序的努力 |
一、佛蒙特州宪法中的征收条款 |
二、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征收条款 |
三、《西北条例》中的征收条款 |
第三节 联邦征收条款与麦迪逊 |
一、征收条款的诞生 |
二、麦迪逊可能的立法原意 |
第三章 古典征收法变迁的原因:土地市场、政治结构与法律思想 |
第一节 土地商品化和财产观念的发展 |
一、殖民地对英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简化 |
二、独立后的西进运动与《西北条例》 |
三、财产观念:从绝对主义到工具主义 |
第二节 独立后的国家建构与市场规制 |
一、制宪、联邦政府与初步集权 |
二、政府市场规制能力的强化 |
第三节 前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
一、自然法信仰和法律科学思想的发展 |
二、法律思想中的公民共和主义 |
三、自然法框架中的进步观念 |
下编 征收法的现代制度建构 |
第四章 美国现代征收法诞生的社会条件 |
第一节 南北战争后的土地市场 |
一、南北战争后南方的土地政策 |
二、有序的西部土地私有化 |
三、土地投机 |
第二节 奴隶制、重建与统一的联邦 |
一、奴隶制的废除与联邦主权的合法化 |
二、战时总统权力的扩展与国家建构 |
三、总统与国会对于重建主导权的争夺 |
四、司法的力量: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 |
第三节 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从实证主义到现实主义 |
一、实证主义的开端:南北战争 |
二、兰德尔的法律科学主义 |
三、法律现实主义:从霍姆斯到法律社会学 |
第五章 国家征收:联邦主义的兴盛与恣意的征收权 |
第一节 南北战争后的工业化与城市发展 |
一、结构调整与工业化 |
二、规模经济与产业集中 |
三、城市的发展 |
第二节 进步运动中的政治改革 |
一、进步运动的背景与改革目标 |
二、总统权力的变化 |
三、“监管性国家”的出现 |
第三节 征收条款对国家征收限制的松动 |
一、南北战争前的国家征收与征收条款 |
二、工业化时期征收条款限制的松动:科尔诉美国案 |
第四节 国家征收在城市更新运动中的异化 |
一、城市更新运动的开始与相关立法 |
二、联邦最高法院对征收条款的去功能化解释 |
三、密歇根州法院的司法克制立场 |
四、韦恩郡案与征收条款原旨的有限复兴 |
第五节 国家征收异化的原因与影响 |
一、战争、新政与联邦职能的扩展 |
二、联邦最高法院对新政态度的转变 |
三、未成功的努力: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
第六章 管理性征收:行政规制与私人财产权的矛盾 |
第一节 管理性征收的诞生: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 |
一、基本案情与法庭意见 |
二、一战、规制与经济增长 |
三、霍姆斯:从法律科学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 |
四、马洪案的影响 |
第二节 现代管理性征收的一般规则:多因素比较标准 |
一、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 |
二、布伦南法官的“多因素比较标准” |
三、伦奎斯特法官的反对意见 |
第三节 多因素比较标准、福利国家与民主化 |
一、行政规制:二战后经济增长的新模式 |
二、强总统模式的延续与福利国家的形成 |
三、民权运动中行政规制的升级 |
四、民主化浪潮中的法律思想 |
第四节 现代管理性征收的特别规则:个案正义中的碎片化发展 |
一、去规制与里根经济学 |
二、永久性实际占有规则 |
三、丧失所有经济利益或有效用途规则 |
四、强制捐献规制 |
第七章 司法征收:扩张的司法权与日益模糊的财产权 |
第一节 司法征收的肇起 |
一、停止重建海滩案的基本事实 |
二、斯卡利亚法官的多数意见 |
三、肯尼迪法官的反对意见 |
四、斯卡利亚法官对肯尼迪法官的反驳 |
第二节 司法征收的属性辨析 |
一、司法征收与国家征收的异质性 |
二、司法征收与管理性征收的同构性 |
第三节 司法征收产生的原因与解决方案 |
一、“新财产权”概念的出现与日益模糊的财产权 |
二、州立学院董事会诉罗斯案中的实证主义 |
三、超越实证主义:基于“财产”原始内涵的整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清代盛京地区商人群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地域范围界定 |
(五)结构说明 |
一、盛京地区商路的多元构成 |
(一)驿路 |
1.盛京地区主要驿路交通 |
2.驿路交通沿线商业发展 |
(二)河运 |
1.辽河航运概况 |
2.辽河沿线城镇商业发展 |
(三)海运 |
1.盛京海运开通 |
2.盛京海运贸易航线 |
3.清前中期盛京海运贸易初兴与发展 |
4.嘉道以降,盛京海运贸易繁盛 |
(四)铁路 |
1.清代盛京地区铁路线 |
2.铁路交通的运营发展 |
二、盛京地区商人的类型与地域分布 |
(一)商人的籍属与类型 |
(二)商人的地域分布 |
1.外省商人地域分布——以会馆为中心考察 |
2.本地商人的地域分布 |
3.外国商人的地域分布 |
三、盛京地区商人的经营活动 |
(一)外省商人经营活动 |
1.山西商人 |
2.山东商人 |
3.福建商人 |
4.广东商人 |
5.直隶商人 |
(二)本地商人的经营活动 |
(三)外国商人的经贸活动 |
1.朝鲜商人 |
2.日本商人 |
3.欧美商人 |
四、盛京地区商人势力的消长与区域经济变迁 |
(一)不同类型商人群体势力消长 |
1.外省商人势力在盛京地区的消长 |
2.外国商人势力在盛京地区的发展 |
(二)商人活动对盛京地区经济开发、社会变迁影响 |
1.促使城镇商业服务设施日趋完备 |
2.加快了盛京地区商品生产近代化步伐 |
3.殖民化加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美国对朝鲜政策研究(1882-1905)(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基本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 原始档案资料的利用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美朝外交关系的建立 |
2.1 美朝建交前的早期接触 |
2.1.1 美国与朝鲜的最初相遇 |
2.1.2“舍门将军”号事件 |
2.1.3 镂—罗杰斯远征 |
2.2 《美朝修好通商条约》 |
2.2.1 美朝修约的背景 |
2.2.2 美国的外交努力与美朝修约的实现 |
2.2.3 《美朝修好通商条约》的影响 |
小结 |
第3章 19 世纪80年代—90 年代初的美国对朝政策:从支持朝鲜独立到“中立” |
3.1 短暂采取相对积极的对朝政策 |
3.1.1 壬午兵变与美国的援助 |
3.1.2 福地出任美国驻朝公使与朝鲜特别使团访美 |
3.1.3 甲申政变与美国的调停 |
3.2 对朝政策的被边缘化与“中立”政策的确立 |
3.2.1 福地辞职与福克就任代理公使 |
3.2.2 美国顾问问题 |
3.2.3 美国对巨文岛事件的“中立”态度 |
3.3 清政府对朝鲜控制的进一步加强与美国的“中立”政策 |
3.3.1 召回福克与保持“中立” |
3.3.2 清政府阻挠朝鲜派遣驻美公使与美国的“中立”态度 |
小结 |
第4章 甲午战争时期的美国对朝政策:从联合调停到单独调停 |
4.1 甲午战争爆发前的美国对朝政策 |
4.1.1 中日矛盾的激化与美国参加联合调停 |
4.1.2 日本在朝侵略的加剧与美国表示遗憾 |
4.2 甲午战争爆发后的美国对朝政策 |
4.2.1 战争初期美国的单独调停 |
4.2.2 充当中日战后谈判的调停人 |
小结 |
第5章 19 世纪末的美国对朝政策:从“中立”到“绝对中立” |
5.1 甲午战后初期日俄在朝势力的消长与美国的“中立”政策 |
5.1.1 美国政府与驻朝外交人员对乙未事变的不同态度 |
5.1.2 春生门事件与俄馆播迁事件中的美国因素 |
5.2 麦金莱时期美国对朝鲜的“绝对中立”政策 |
5.2.1 麦金莱任命艾伦为美国驻朝公使 |
5.2.2 美国对朝鲜独立协会爱国运动的态度 |
5.2.3 美国对朝鲜“中立化”的政策 |
小结 |
第6章 20 世纪初—1905 年的美国对朝政策:从默认到放弃 |
6.1 日俄战争前的美国对朝政策 |
6.1.1 罗斯福履职前的扩张主义意识形态与对朝态度 |
6.1.2 支持英日同盟与反对朝鲜再提“中立化” |
6.2 日俄战争期间的美国对朝政策 |
6.2.1 对《日韩议定书》和《外国人佣聘协定》的“绝对中立”政策 |
6.2.2 李承晚的美国之行 |
6.2.3 塔夫脱—桂太郎密约 |
6.3 放弃朝鲜 |
6.3.1 罗斯福的斡旋与《朴茨茅斯条约》的签订 |
6.3.2 对赴美朝鲜请愿团的消极态度 |
6.3.3 召回美国驻朝公使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21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逻辑结构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1章 海权理论与海洋安全战略实践 |
1.1 西方的海权理论及其发展 |
1.1.1 海权论的基本理论 |
1.1.2 影响海权的六要素 |
1.1.3 海洋防御理论的类型 |
1.1.4 海陆对抗理论的发展 |
1.2 日本的海防论、海洋扩张论及其理论变迁 |
1.2.1 日本的海洋防御理论 |
1.2.2 日本的海洋扩张理论 |
1.2.3 日本海权理论的变迁 |
1.3 西方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实践 |
1.3.1 西方的海洋强国模式与霸权的交替 |
1.3.2 日本的海洋安全模式与日本的兴衰 |
小结 |
第2章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内在逻辑与历史演变 |
2.1“海国日本”的地缘特性与国民性特征 |
2.1.1“海国日本”的地缘特性 |
2.1.2“海国日本”的国民性特征 |
2.2 不同历史时期“海洋国家”的战略定位与战略需求 |
2.2.1 日本海洋国家的战略定位 |
2.2.2 日本海洋安全的战略需求 |
2.3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历史进程 |
2.3.1 近代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全面扩张 |
2.3.2 二战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收缩与发展 |
2.3.3 冷战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再调整 |
2.3.4 21 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再扩张 |
小结 |
第3章 21 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的战略考量 |
3.1“制海权的碰撞”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再思考 |
3.1.1 日本海洋国家的战略文化与战略实施 |
3.1.2“朝鲜威胁”与日本海洋安全理念的重新界定 |
3.1.3 东亚海洋权益争端与日本海洋安全政策的完善 |
3.1.4“亚太再平衡”与日美防卫分担体制的调整 |
3.2“积极和平主义”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再摸索 |
3.2.1 结构性困境与“积极和平主义”理念的提出 |
3.2.2“积极和平主义”与“大日本主义”路线的回归 |
3.2.3“积极和平主义”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 |
3.3 防卫态势的调整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再强化 |
3.3.1 从“基础防卫”到“统合机动防卫”的理念转变 |
3.3.2 集体自卫权解禁的体制突破 |
3.3.3 海上自卫队战略能力的强化 |
3.4“印太”概念的提出与海洋安全理论的再构建 |
3.4.1“印太”地缘政治概念的提出 |
3.4.2 日本“印太”海洋安全地缘新理念的形成 |
3.4.3“印太”战略理念与日本海洋安全理论 |
小结 |
第4章 21 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实施的基本路径 |
4.1 日美双边同盟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效能的提升 |
4.1.1 日美海权同盟关系的再定义 |
4.1.2 日美海洋安全合作领域的拓展 |
4.1.3“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修改与同盟效能的提升 |
4.2 日美澳印多边战略对话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机制的充实 |
4.2.1 日美澳印多边战略对话机制的创设 |
4.2.2 日印海洋安全合作体制的架构 |
4.2.3 日澳“准同盟”关系的构建 |
4.3“两洋交汇战略”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区域网络的打造 |
4.3.1“印太”军事安全网络 |
4.3.2“印太”经济安全网络 |
4.3.3“印太”反海盗安全网络 |
4.3.4“印太”海洋主导权的争夺 |
4.4 北极战略与日本潜在海洋权力空间的拓展 |
4.4.1 日本北极战略的强化与提升 |
4.4.2“开放的印度太平洋战略”的摸索与拓展 |
小结 |
第5章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未来发展趋势及战略影响 |
5.1“大国化”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未来发展趋势 |
5.1.1 日本“大国化”的未来发展态势 |
5.1.2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调整的新动向 |
5.2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对中国的战略影响及中国的应对 |
5.2.1 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对中国的多重影响 |
5.2.2 中国的战略应对与策略选择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韩朝贸易不再租赁中国商船(论文参考文献)
- [1]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D]. 张晓明.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D]. 张晨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
- [5]新式交通与环渤海地区旅游事业的变革(1861-1937)[D]. 闻虹.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6]日英早期通商研究(1613-1623)[D]. 刘钦. 吉林大学, 2018(12)
- [7]美国征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研究[D]. 孙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清代盛京地区商人群体研究[D]. 荆瑶. 渤海大学, 2018(12)
- [9]美国对朝鲜政策研究(1882-1905)[D]. 李晓丹. 吉林大学, 2017(09)
- [10]21世纪初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研究[D]. 沈和. 吉林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