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关问题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崔毅[2](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李华[3](2018)在《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金融分工的深化,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确定性发展趋势,主要经济体的银行业纷纷进入混业经营阶段。与此相反,由于发展阶段的时代特殊性,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则于2003年确立了分业经营和规制体制。近年来,伴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经营体制规制的放松,加之金融创新活动的推动,我国银行业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变迁。然而由于政府规制改革的滞后,银行业混业经营与分业规制体制存在显着的内在冲突,政府基于混业视角的银行业规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规制经济学范畴内,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突出政府规制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功能,重点研究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中的政府规制问题。首先,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政府规制动因分析为出发点,进而分析和确立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政府规制现实路径,运用经济学基本理论从成本收益、金融创新、规制博弈、有效边界等角度对影响政府规制意愿和行为的主要因素展开理论分析。其次,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清晰界定了规制放松阶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型和契约型两种主要混业经营模式,对两种模式下的银行业混业经营基于效率和安全视角对其内在机理、混业程度和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效率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证了现阶段混业经营规制放松的现实合理性。最后,在对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不同历史阶段的混业经营规制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政府规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问题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研究表明现阶段的政府规制放松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提升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力。然而,政府对资本型混业经营模式的规制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准入壁垒过高、规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基于效率提升的规制放松和政策完善需进一步推进。同时,政府对当前契约型混业经营创新模式的规制缺乏预见性、及时性的有效规制安排,进而引发了规制竞次、重复规制和规制空白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严重的市场乱象和系统性风险隐患问题,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金融规制核心目标和任务。由此,本文对现阶段银行业混业经营政府规制中的问题及成因等方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系列改革对策,以期能促进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田长海[4](2014)在《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中的监管分析 ——基于“角色人”假设分析》文中认为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金融自由化发展兴起到20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期间,各国的金融业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英国、日本与美国纷纷从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变为混业经营,中国也经历了对金融业整顿过程中的混业向分业的转变,并逐步确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此次危机并没如上次“大萧条”一样改变了美国的混业经营,反而促使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重组。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发展模式如何进行转变来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是摆在我们的现实问题。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与金融监管之间内在的发展逻辑关系。首先,通过介绍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来说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作用,若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相背离,将会带来金融秩序甚至经济秩序的不稳定。然后比较和分析各国金融经营模式转变过程现实条件,为我国的综合经营发展提供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无论是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其金融秩序都要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冲击,当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时,金融系统为追求效益,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和组织创新,相应的金融监管也随之改变以适应金融体系发展要求;但经济发展势头出现急剧下滑时,金融业因高涨时期管制的放松而出现金融秩序不稳定甚至是危机现象。所以经营模式的转变,要辅之相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制度。各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基础来进行发展变迁。随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日渐明显,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经营模式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为确保转型过程中金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金融风险的控制,经营模式的选择应该有利于金融开放进程中国家对金融秩序有效的控制。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将有利于金融发展进程中效率与安全适度平衡,但目前现有监管体制尚不适应经营模式转变需要,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和对照各国监管模式情况,来寻找适合我国监管的应对之策。就金融秩序维系而言,本文提出“角色人”假设,通过“角色人”来说明个体在行动过程中对集体的偏离来影响集体秩序的稳定。“角色人”假设建立在“利己”和“利他”的共同作用基础之上,通过个体的满意度选择和调整来选择最合适的行动。当“角色人”行动偏离过大,会影响集体的稳定秩序,进而影响集体的功能和性质。集体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通过惩罚或者“软约束”教育来改变“角色人”的行为选择,进而使集体的行动和稳定性获得有效保障。然后“角色人”假设引入到金融体系中,通过“角色”之间的选择冲突来说明效率与安全之的偏离会带来金融秩序的不稳定或危机。所以,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是要从金融体系内外两方面来考虑和改进。金融监管作为维护金融秩序外部约束,为金融的稳定竖起了一道“监督墙”,但在经济增长势头良好外部条件下,受机构对效率追逐的压力,监管开始逐渐放松。而当经济形势急转直下时,监管制度因调整跟不上经济变化的势头,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和经营机构就会成为导火索,进而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通过“角色人”假设分析,加强金融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立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的有效激励制度。
高钰晶[5](2012)在《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与借鉴》文中指出全球科技进步的步伐越来越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也逐渐加快,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金融业不得不进行改革以跟上时代的脚步,而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金融改革之下的产物之一。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逐渐成熟,大众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多元化,单一性服务的金融机构已无法满足市场。加上融资业务不再以过往的银行融资为主,而有其它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可替代,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开始呈现模糊不清,而其功能也开始有所重复。因此,金融业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模式,而金融控股公司则属于混业经营的选择之一。台湾于1990年代开始实行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政策,虽然政策的重点是为了提升台湾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并与国际接轨,但其过度开放的结果却带了许多问题。在岛内金融机构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政府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并,并且引入金融控股公司的机制,希望能以并购多业务的方式扩大自身规模,以提升台湾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至今已有10年,依台湾岛内的经济环境与文化等,岛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出自有的特色。近年来,中国大陆经济成长迅速,金融市场也逐渐被受重视。在全球金融机构重视混业经营,且中国大陆在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状况之下,其金融机构也面临着国际上激烈的竞争。若要提升中国大陆之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必须完善金融制度,并且推行综合经营。本文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文献做简述,接着探讨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背景,并概述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在对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经营两方面进行研究,并整合出其特点。在最后结合大陆混业经营的现状,以台湾的经验提出给大陆的借鉴。
崔鸿雁[6](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罗志华[7](2011)在《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法律上,“信托”与“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是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种主要类型;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制度和行为显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由此推论,信托业和金融业在概念的外延上是一种交叉关系:信托业是指信托制度的运用领域;金融业是指资金融通的业务领域。我国当前存在名义信托与实质信托的概念区别。但凡一谈及信托,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信托公司,因其具有信托之名,但不一定具有信托业务之实,可称之为名义信托。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业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基金业务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信托业务等,因其具有信托之实,可称之为实质信托。信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和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由小到大的延展关系如下:(1)我国分业体制下的信托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2)我国实质的金融信托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以代客理财、信托、基金、企业年金等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3)我国《信托法》定义的营业信托业:含金融信托业务与非金融信托业务;(4)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业: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本文认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将信托业局限于上述(1)的范围是错误的,应修正为上述(2)的范围。2、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围绕“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这一研究主题,构建了一个包括信托的定位表现、定位分析、定位影响、定位修正等研究层次在内的研究框架。本文的整个研究框架包含四个问题,依次形成具有递进关系的研究逻辑。本文的四个问题如下:问题一、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选择与改革中,是如何对信托进行定位的?这样的定位反映和表现出哪些问题?这是本文的论点,即提出信托定位存在问题。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三章予以论述;问题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的金融分业体制国家,信托是如何被定位的?我国的信托为何会定位错误?这是本文的论证部分,依据相关论据对信托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得出信托定位错误的结论,并对信托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四章予以论述;问题三、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信托公司、对我国金融业与代客理财市场发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仍然是本文的论证部分,通过对信托定位错位的影响分析,以提出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重要意义。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五章予以论述;问题四、如何修正我国信托定位的错误?如何解决信托定位错误导致的遗留问题?这是本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六章予以论述。3、本文的篇章结构“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这一选题,使本文的研究必须构建于金融分业体制下。若是在金融混业体制下,或者在即将走向金融混业体制的背景下,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均是没有意义的。既然须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就须对金融分业体制作出解释,对全球金融体制的发展方向和选择逻辑作出判断,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选择逻辑做出判断,并评价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般理论和特殊问题,从而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选题构建研究基础,回答由此提出的相关研究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创新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是对与本文论据有关的文献综述和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寻找支持本文观点的相关研究论据;第三章“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信托的定位”,是通过对西方国家金融体制发展方向与选择逻辑进行辩证和归纳,回答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理论与改革方向,提出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是对信托在西方金融业中的定位进行考证,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错误以及导致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反思;第五章“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就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第六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则提出了修正我国信托定位错误的意义与主要改革措施。4、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体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抽象出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辩证发展观”和全球“金融二元体制观”,并在这一金融体制改革框架下对各国金融体制选择的逻辑进行分析和给出一般性结论:德国全能银行的混业模式是基于安全而追求效率,美国分业模式则是基于效率而追求安全。在这样的选择逻辑下,我国选择金融分业体制的逻辑则可解释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从本文对于西方金融体制的考证来看,全球金融业发展并不符合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所认为的“正在由金融分业体制转型为混业体制”的观点。本文通过确定金融分业体制与混业体制的界定标准和选择逻辑,由此解释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体制不但没有终结,反而在“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发展中得以日益完善的发展趋势。这一分析方法符合美国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美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日本、英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对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全能银行模式的混业体制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全球国家均在“金融二元体制”中确定其发展方向的结论。同时,这一分析方法也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现状,将我国金融体制融入全球金融二元体制之中,并在必要的选择逻辑上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方向。(2)关于信托定位的研究无疑,本文认为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方向选择上是正确和科学的,但对信托的分业改革是错误的。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对信托公司的改革中,其“信托公司是信托业,信托业是金融业之一”的假设前提不成立,也就是“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为四大金融业支柱”的假设前提是错误的。本文通过从当年信托公司抽取实质性信托业务的研究方法,考证信托公司的成立目的、成立背景和主营业务内容,从而对名为信托公司的这类金融业机构进行定性。本文考证和分析认为,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是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全能银行,具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因此具有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融资管道。作为全能银行的信托公司与当时同样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专业银行一起推动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并由此导致了当时经济与金融业的混乱。但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基本不具有信托业务功能,社会经济与法律层面也不具备支持信托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进行财产权分离并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以及保护和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从这个概念上来看,造成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业混乱的罪魁祸首是当年信托公司和专业银行的全能银行模式,与21世纪始现的信托业务并无关系。既然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并无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如何能对信托分业呢?也就是说,当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即便要对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信托公司分业,也只能称之为“信托公司业”,而不能称之为“信托业”,因为这时候并不存在真正的“信托”。本文之所以提出我国当年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中对信托分业存在错误,并希望改革与决策者修正这一错误,主要是因为21世纪初基于我国私人财富大量积累而推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三大金融业机构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由于运用信托原理而形成了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并因此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业法律的相关分业条款存在法律上的冲突。由于信托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所禁止,导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从理论上缺乏适合于财产管理的通用性工具。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只有基于大量可供信托的财产,信托业务才能够得到发展。因此,尽管信托公司被我国法律授权专营信托业务,但由于金融分业体制下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其信托功能难以有用武之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对于信托的错误分业不但阻碍了信托原理在国家经济与金融业中的运用,而且阻碍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的转型和发展,阻碍了上述金融业机构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另一方面,我国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由于得不到足够金融资源的支持,其作为持有信托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化趋势十分明显,通道出租和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监管部门参照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以及市场逆向选择等问题的约束下,我国的部分信托公司长期发展前景堪忧。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理财市场发展方面己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一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基于信托制度的代客理财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我国信托业与金融业的发展。(3)关于修正信托定位的建议结合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信托业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考证,本文认为,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没有任何一段信托独立定位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之外的成功历史。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旦脱离了财产这一主体,信托关系就不再存在。在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样或类似的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不可能标新立异。我国的信托不可能脱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的财产管理而独立存在,我国的信托必须同样植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因此,我国金融改革者与决策者须正视历史,重新反思,让信托特别是营业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得到科学的、正确的定位,以信托原理、信托制度推动我国代客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本文还对包括信托制、合伙制的主要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辨析,对当前业内关于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的概念混乱进行了辩驳。本文认为,现代金融业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类型。其中:公司制是指公司型信托,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英国的投资信托、日本的投资法人;契约制是指契约型信托,包括英国的单位信托、日本的资金信托、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合伙制主要指有限合伙人企业,而普通合伙人企业较少运用于财产管理。本文认为,我国对于公司制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与分歧,一些政府部门和学者认为公司制是类似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这严重扭曲了财产管理制度中“公司制”的涵义。本文认为,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与风险控制要求下,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唯一能够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只能是契约型信托,但不排除今后如日本一样引进公司型信托的可能。无论如何,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可能运用有限合伙制,不可能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人企业中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为客户管理财富。因此,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新定位对于我国金融业机构的业务转型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本文提出了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定位的具体修正建议,包括从法律上拆除信托分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受托人准入标准与准入机制,在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间构筑严格的防火墙,让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者证券业机构,等。5、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在论证中提出了包括“金融分业体制的辩证发展观”、“信托投资公司非信托观”、“信托分业错误观”、“信托公司应回归银行业和证券业观”等较具争议的观点。本文毫不避讳地提出上述观点以及针对上述观点的见解和论据,正是希望在争议中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信托业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或许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价值所在。
何珊珊[8](2011)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进入发展的疲软状态,各国经济在复苏的过程中都遇到瓶颈,如希腊、爱尔兰等国的债务危机,皆被认为是次贷危机的延续,专家认为,这一疲软低迷的时期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被称为“后危机时代”。本论文首先介绍了两种经营模式的概念和相关的理论基础,对全球经营模式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行一个简单剖析。试图从实证和理论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对三种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实践加以评价和展望,归纳出在后危机时代适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具体模式——金融控股公司,进而提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途径选择和步骤安排。当然,论文最后结合具体的发展实际,从金融安全、监管制度、内控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几点值得综合思考的建议。本论文的创新点是:在混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经营模式——中国平安模式。其实,综合经营模式并不违背混业经营的范畴和原则,而是对混业经营的延伸,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打造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构建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王姝[9](2010)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业全球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引发新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兼并以及金融组织制度和交易工具不断出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开始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轨迹呈现趋同,混业经营的趋势明显。混业经营的典型组织模式是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实践发展中,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也逐步呈现出控股公司的部分特征。这表明,在混业经营大潮中,美国的金融控股模式逐渐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和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演进上的这种部分趋同性表明,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其产生和发展有内在的必然性。作为一种金融业经营制度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它比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综合化经营的需求,并且与现代金融业的经营特点相适应。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以股权连接为纽带的控股关系和法人分离的组织形式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它决定了控股公司模式在金融业务整合、风险控制方式和效率上较其他组织模式的优势。但是,从实践发展来看,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这种趋同背景下,又显示出了相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不仅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在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上并没有整齐划一,并且都选择金融控殷公司作为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也体现了相当的差异。这说明,一方面,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原始的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混业经营三个阶段的演进路径,符合哲学“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螺旋发展轨迹,也解释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趋同。可以说,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经济金融基础条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业经营模式和路径选择上体现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对一国而言,依据本国的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对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进行设计、移植和选择,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选择是在一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客观经济条件下做出的,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之上。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监管水平,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非常重要、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对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自控能力较弱的国家,特别是转型国家,在短期内急速照搬混业经营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好的选择,‘必须依据本国原有的制度结构与环境,采用渐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次金融危机(东亚金融危机、俄罗斯、巴西、土耳其、阿根廷等国的一系列危机)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从管理学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竞争环境,是现代金融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构成要素,它在理论上也确实存在很多潜在的经营优势,因而许多金融企业已经选择或有意选择发展成为控股公司。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理论潜在优势的实现程度紧密受制于现实中一国金融监管水平的高低,以及独立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从实践效果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金融企业亏损和倒闭并无一定的相关性,但它确实也没有成为解决和避免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控股公司确实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确实为全球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源和新的不稳定性,一定意义上增加了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自混业经营和控股公司发展以来,金融业的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即使是一些全球着名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伴随业务高度综合化和多元化而生的违规操作问题。这些跨国经营的综合性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一旦发生危机,其会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的破坏性影响难以估量。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一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企业的发展而言,最关键的仍然是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对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内金融业面临来自外部的强大竞争,迫切要求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确保我国金融产业的安全;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经济结构的变化,金融机构自身对利润的追求、消费者对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也都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提出了需求。现实中,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金融机构,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尝试综合化经营,有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十一五”金融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控股公司的战略。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参与综合经营、实现制度创新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也不可小视。在我国经济金融基础性条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如何稳妥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当前金融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起点爆发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危机不仅重挫了世界金融和经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动摇了人们对长久以来以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为指导的经济金融发展模式的信心,也给我们进一步考察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金融业发展的大方向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反思空间。花旗、美林、AIG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深陷危机的现实表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同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治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危机中,为争取得到美国政府的救助和美联储的流动性注入,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放弃金融控股公司身份,进行战略收缩,接受严格的监管,转而成为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为了谋利而不顾行业风险的表现自然引发了相当的质疑和思考。对我国而言,国家层面上倡导的金融综合化经营战略刚刚起步,本次金融危机及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表现又提供了教训和启示,这更加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发展。为了说明以上问题,本论文从金融业经营制度演进与企业组织模式创新两方面入手,从历史的(动态的)、理论的(静态的)角度推导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总结和分析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提出了风险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绝对必要前提,并且立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产业结构、金融机构自身三方面,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全方位视角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此外,论文还深入研究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问题。因此,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论文从结构及逻辑关系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二、三、四章构成,是金融控股公司生成演变的基础理论研究。从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和组织模式优势两个层面分析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必然性;通过国际比较,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由第五、六章构成,重点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控制。强调了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意义。第三部分由第七、八、九章构成,以论文第一、二部分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具体框架,并反思了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基础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的理论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安排。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本章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经营优势进行了理论分析,总结了控股公司这一创新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递减四个方面存在的优势,并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各自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从静态的、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三章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产生。本章在梳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历史轨迹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需求、风险与效率博弈、现代金融业的行业特点三个方面总结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一般规律,从内在动力与外部条件两方面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进程中产生的必然性,从而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解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本章还结合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新特点,从效率与稳定、风险分散、资本市场运作三方面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创新金融机构组织模式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四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本章概括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之上,从金融结构、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中的作用和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三个方面入手,分析、论证和总结了主要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异同。此外,本章还结合混业经营大潮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些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景做出了趋势性判断。第五章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本章在一般金融风险研究的基础之上,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阐述了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实质性意义及其具体作用机制。第六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本章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体制进行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三种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和以美国伞形监管、英国的牵头监管、澳大利亚双峰监管和目前逐渐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方向的综合监管模式为代表的四种主要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还研究了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公共媒体等其他监管力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现实意义。第七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业经营的发展轨迹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的产生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并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入手,揭示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还以中信和德隆一正一反两个例子为例证,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第八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制度构建。本章首先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础分析,得出了在金融综合经营大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基本结论。在此基础上,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业市场结构、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三个方面,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以成熟金融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积极作用、循序渐进的具体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最后,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及其他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全方位构建。第九章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本章分析了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出发,考察了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重构设想,并对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思考。论文在观点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以产权为纽带形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联合体,从组织形态上定义为一种具有“二重性”的中间组织,具有创新性。显然,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企业不同,其内部既存在着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层级(科层)制”原则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成本,又存在相互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市场关系来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换句话说,整个控股公司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存在一定程度的科层属性,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属性。控股公司既不同于单个企业,又不同于纯粹的市场,它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兼有科层属性与市场属性,具有“二重性”。二、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的最显着特征总结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具有创新性。“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特征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新特点,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功能的新特点。由此引申出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与现代金融业的总体适应性的论述,即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制度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三、论文提出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可能导致经济虚拟化和对资本的过度追求”、“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观点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经济发展才是永恒的主题,金融业只有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整个经济健康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金融“倒金字塔”现象,即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本过度虚拟化和膨胀的倾向,非常值得深思。在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如果过度依赖金融力量支撑经济增长,则一旦经济前景发生不利变化,经济崩溃的可能性和速度都会增大。因此,进一步提出,经济的虚拟化以及资本对资本的过度追求以至于脱离了实体经济,可能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产生的最大问题。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如果是以对更多资本的追逐为目的,‘必将导致投机和经济的过度虚拟化,从而走向经济和金融危机。因此,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四、论文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具有创新性。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五、论文对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虽然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控股公司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导致次贷危机的是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下的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过度的资产证券化和资本的贪婪。六、论文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矛盾分析的方法应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也具有创新性。1.论文提出,近百年来西方国家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利润和风险的矛盾。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其核心内容就是处理风险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具体经济、金融条件下风险与效率博弈的结果。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确保金融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线贯穿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的始终。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的、决定性的动力。对金融企业而言,与生俱来的强烈的追逐利润的动机与生存和经营环境日益窘迫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金融企业经营方式与组织模式变化的根本推动力量,并最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2.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外因对事物的发展变化提出需求,为事物的发展变化创造条件。论文提出,如果说资本的增值压力与竞争加剧导致的利润空间缩小的矛盾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那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最主要外部条件就是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变迁,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资本国际流动的趋势提出了金融业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技术进步和金融管制的放松。3.论文在分析推动金融业管制放松的主要力量时指出,金融利益集团,包括各类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资产较多、或者需要大规模融资的产业集团是推动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的主要力量。在对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中,分析了多方利益主体博弈对金融控股公司生产的最终作用。论文还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次贷危机中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4.论文运用趋势融合的分析方法,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深化的发展使得西方国家的金融结构呈现出趋同融合的趋势。金融结构上的这种变化趋势使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的特征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模式之间出现了不断的融合。一方面,全能银行与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出现了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银行机构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中介功能,呈现出全能银行的部分特征。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也出现了趋同化的潮流,出现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过渡的趋势,出现了金融监管模式的综合化趋势。此外,论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国际比较,分析不够全面深入;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不够透彻,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出的对策建议不够全面和具体。等等。这些不足之处,我将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继续改进不断完善。
查恒亮[10](2007)在《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各国政府纷纷放松了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允许银行跨业经营,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的主流经营制度安排。我国已经于2001年底加入WTO,盛行于全世界的混业经营制度必将影响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指出混业经营制度是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模式选择。第一章简单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界定了现代金融制度及其两种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制度的含义,并对两种经营制度的利弊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通过对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分析,得出对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的启示:混业经营制度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走美国式的渐进式的经营制度变迁路径,以及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应该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发展方向。第三章首先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论证了分业经营制度目前在我国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接着指出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存在非均衡性,从而得出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具有必然性的结论。第四章首先指出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过程。其次,介绍并比较了国际上典型的两种金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通过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得出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混业经营制度的最优选择,并提出了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关问题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关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模型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经验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4 论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 研究创新及改进之处 |
第2章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2 银行业规制理论的发展 |
2.2.1 规制必要性的理论 |
2.2.2 效率视角的规制理论 |
2.2.3 效率与风险并重的规制理论 |
2.2.4 系统性风险规制理论 |
2.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2.3.1 国外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2.3.2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第3章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理论分析 |
3.1 银行业经营体制比较与政府规制动因分析 |
3.1.1 银行业经营体制比较 |
3.1.2 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政府规制动因分析 |
3.2 银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的规制比较分析 |
3.2.1 政府规制目标与金融观点比较 |
3.2.2 政府规制的体制选择比较 |
3.2.3 政府规制的机制比较分析 |
3.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3.3.1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
3.3.2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博弈分析法 |
3.3.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有效边界动态分析 |
第4章 规制放松背景下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现状 |
4.1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4.1.1 背景及确定性趋势分析 |
4.1.2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 |
4.1.3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 |
4.2 规制放松背景下银行业混业经营效率的实证分析 |
4.2.1 理论基础与假设 |
4.2.2 模型的建立 |
4.2.3 实证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现状、主要问题及成因 |
5.1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现状 |
5.1.1 政府对银行业规制的目标变迁 |
5.1.2 政府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再放松 |
5.1.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法律基础 |
5.1.4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体制 |
5.1.5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机制 |
5.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中的主要问题 |
5.2.1 法律环境不完善 |
5.2.2 政府规制放松的不均衡 |
5.2.3 政府规制低效运行 |
5.3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主要问题的成因 |
5.3.1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5.3.2 规制主体内在冲突 |
5.3.3 规制客体部分缺失 |
5.3.4 规制机制严重滞后 |
第6章 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
6.1 20世纪末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放松的背景 |
6.1.1 金融业分工不断深化的推动 |
6.1.2 金融自由化理论为银行业混业经营提供理论基础 |
6.1.3 经济全球化引发银行业混业规制放松 |
6.1.4 政府与银行业的互动博弈 |
6.1.5 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的发展 |
6.2 20世纪末以效率为目标的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制放松比较 |
6.2.1 政府规制目标比较 |
6.2.2 混业模式的政府选择比较 |
6.2.3 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体制比较 |
6.2.4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机制比较 |
6.3 次贷危机后以安全为目标的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制加强分析 |
6.3.1 危机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制度的冲击 |
6.3.2 国际银行业规制体制改革 |
6.4 国外银行业混业经营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6.4.1 混业经营的必然性要求政府适当放松准入规制 |
6.4.2 政府需实施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动态有效规制 |
6.4.3 政府规制改革要与各国实际相匹配 |
6.4.4 银行混业经营规制要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
第7章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对策 |
7.1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 |
7.1.1 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 |
7.1.2 政府规制改革的原则 |
7.1.3 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
7.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对策 |
7.2.1 改善法律环境,奠定混业经营的规制法律基础 |
7.2.2 加强规制主体改革,发挥规制者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
7.2.3 动态规制客体调整,完善有效规制的方向和内容 |
7.2.4 健全规制机制建设,强调机制作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中的监管分析 ——基于“角色人”假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2.1 关于混业经营 |
1.2.2 国外混业经营的监管综述 |
1.2.3 国内综合经营监管研究的综述 |
1.2.4 “经济人”假设的拓展 |
1.2.5 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框架及基本内容 |
1.3.1 研究框架 |
1.3.2 基本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金融发展与经营模式转变 |
2.1 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
2.1.1 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 |
2.1.2 金融危机与经济周期 |
2.1.3 关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背离 |
2.2 金融经营模式转变的动力 |
2.2.1 外部强制——危机后的从严监管 |
2.2.2 内部动力——金融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 |
2.3 分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
2.3.1 混业经营初期的不规范发展 |
2.3.2 分业经营模式的产生 |
2.3.3 分业经营优劣分析 |
2.4 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混业经营模式 |
2.4.1 德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
2.4.2 英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
2.4.3 日本的混业经营模式 |
2.4.4 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 |
2.5 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
2.5.1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主流趋势 |
2.5.2 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问题 |
2.5.3 危机后监管调整变动较大 |
2.6 小结 |
3.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分析 |
3.1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的历史进程 |
3.1.1 改革前及的金融业 |
3.1.2 改革后新金融体系的建立 |
3.1.3 经营模式的演进过程 |
3.2 经营模式转变的压力 |
3.2.1 来自国际的压力 |
3.2.2 来自国内的压力 |
3.3 经营模式转变的制度性约束 |
3.3.1 微观制度约束 |
3.3.2 宏观制度约束 |
3.4. 推进综合经营的供需因素分析 |
3.4.1 需求因素 |
3.4.2 供给因素分析 |
3.5 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形式 |
3.5.1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5.2 全能银行模式 |
3.5.3 模式选择分析 |
3.6 小结 |
4. 经营模式转变与金融稳定 |
4.1 关于秩序构建与“经济人”假设 |
4.1.1 “经济人”假设的演进 |
4.1.2 利他行为分析 |
4.1.3 “经济人”假设与秩序构建 |
4.2 “角色人”假设的提出 |
4.2.1 社会分工演进的结果——“角色人” |
4.2.2 “角色人”假设对“经济人”假设不足的解释 |
4.2.3 “角色人”假设的定义 |
4.2.4 个体“角色”跃迁变化 |
4.3 “角色人”与集体秩序 |
4.3.1 集体秩序是“角色人”行动的基础 |
4.3.2 集体秩序是“角色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
4.3.3 集体构成边界内“角色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
4.3.4 集体的满意行动选择与集体秩序 |
4.3.5 “角色人”假设与制度规则 |
4.3.6 “角色人”冲突选择 |
4.3.7 “角色人”假设与金融秩序 |
4.4 金融秩序的稳定机制 |
4.4.1 金融稳定的定义 |
4.4.2 内在稳定机制 |
4.4.3 外在稳定机制 |
4.4.4 内外稳定机制的联系 |
4.4.5 稳定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
4.5 小结 |
5. 经营模式转变过程中的金融监管 |
5.1 金融监管对金融秩序的维系 |
5.1.1 金融监管的内涵 |
5.1.2 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 |
5.1.3 金融监管的成本 |
5.1.4 监管失灵 |
5.2 金融监管模式 |
5.2.1 机构型监管 |
5.2.2 功能型监管 |
5.2.3 目标型监管 |
5.2.4 统一监管模式与多边监管模式 |
5.3 各国监管制度的演进 |
5.3.1 美国的监管制度演进 |
5.3.2 英国的监管制度演进 |
5.3.3 德国的监管制度演进 |
5.3.4 日本的监管制度演进 |
5.4 经营模式转变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 |
5.4.1 经营模式的演进推动金融监管的变革 |
5.4.2 监管理念的变化促动经营模式转变, |
5.5 混业经营模式下监管博弈模型分析 |
5.5.1 进化博弈框架下的监管模型设定 |
5.5.2 博弈模型下的结果分析 |
5.6 小结 |
6.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
6.1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6.1.1 中国金融监管的演进阶段 |
6.1.2 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6.2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6.2.1 统一监管模式的选择分析 |
6.2.2 分业监管模式的完善 |
6.2.3 功能型监管的转变 |
6.2.4 “双峰式”监管模式的构建 |
6.3 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与服务 |
6.3.1 提高全民的金融知识和文化道德素养 |
6.3.2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
6.4 对金融监管转变的建议 |
6.4.1 推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安排 |
6.4.2 赋予地方金融办部分监管职权 |
6.4.3 建立健全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程序,提高危机管理能力 |
6.4.4 提高社会的透明性监督 |
6.4.5 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
6.4.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
6.5 小结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现状 |
1.2.1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1.2.2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
1.2.3 文献评述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背景与现状 |
2.1 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依据 |
2.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背景 |
2.3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况 3.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
3.1 国外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 |
3.1.1 英国牵头监管模式 |
3.1.2 美国伞性监管模式 |
3.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
3.2.1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 |
3.2.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变迁 |
3.3 台湾金融股公司监管特点与问题 |
3.3.1 台湾金融股公司监管的特点 |
3.3.2 台湾金融股公司监管的问题 4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与绩效 |
4.1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
4.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特点 |
4.3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绩效 |
4.4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问题 5. 大陆金融混业经营及台湾借鉴意义 |
5.1 大陆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
5.1.1 法律体系开始出现混业经营倾向 |
5.1.2 金融业交叉业务逐渐增加 |
5.1.3 金融控股公司有相当程度发展 |
5.2 大陆进一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分析 |
5.3 台湾金融股公司的发展对大陆的启示与借鉴 参考文献 |
(6)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7)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我国的信托定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
1.1.2 《信托法》的法律定位在我国金融分业环境下被扭曲 |
1.1.3 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营业性信托业务的特别法 |
1.1.4 应重新审视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关于金融分业体制的含义 |
1.2.2 关于信托的定义 |
1.2.3 关于代客理财的定义 |
1.3 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容、思路与框架 |
1.3.1 本文的研究范围 |
1.3.2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3.3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4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与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主要的创新 |
1.4.3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 |
2.1 关于金融体制选择与发展的研究 |
2.1.1 金融分业体制形成与发展的辩证观 |
2.1.2 金融体制的界定标准与选择逻辑 |
2.1.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标准与依据 |
2.2 信托在典型分业体制下的法律定位研究 |
2.2.1 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2 信托在美国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2.3 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4 信托在日本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3 关于金融中介与金融功能的研究 |
2.3.1 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脉络研究 |
2.3.2 现代金融中介的理论解释 |
2.3.3 金融功能的源起与发展研究 |
2.3.4 金融中介代客理财行为的理论解释 |
2.4 关于信托原理、功能与制度的研究 |
2.4.1 信托原理的研究与解释 |
2.4.2 信托制度的分歧与考证 |
2.4.3 信托功能的研究与解释 |
2.4.4 信托原理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的运用 |
2.4.5 信托功能、信托公司与信托业:基于金融功能的解释 |
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与信托的定位 |
3.1 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发展理论 |
3.1.1 西方金融体制的形成与选择逻辑 |
3.1.2 金融分业体制发展与完善的辩证解释 |
3.1.3 西方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
3.2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理论 |
3.2.1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依据与理论解释 |
3.2.2 信托公司的全能银行模式引发了我国分业体制改革 |
3.2.3 我国对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分业改革 |
3.3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问题 |
3.3.1 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中的定位显示出政府意志 |
3.3.2 我国的分业立法对“信托业”缺乏清晰界定 |
3.3.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发展与信托业务的异化 |
3.3.4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局限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
3.3.5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导致我国代客理财市场面临制度缺失 |
4.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 |
4.1 信托不具有单独作为金融行业的历史案例 |
4.1.1 对信托在金融业的定位的研究意义 |
4.1.2 信托在英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3 信托在美国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4 信托在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5 信托在日本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6 信托在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7 信托在旧中国时期与台湾金融业的定位 |
4.2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缘何错误 |
4.2.1 我国恢复信托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引入信托 |
4.2.2 我国早期信托公司的本质是全能银行 |
4.2.3 信托公司全能银行模式的错误与信托没有关系 |
4.2.4 金融分业体制改革混淆了信托、信托公司与信托业的关系 |
4.2.5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改革的参照标准存在问题 |
4.2.6 信托的本质是制度而不是金融业务 |
4.2.7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的假设前提不成立 |
5. 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5.1 信托定位错误下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5.1.1 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适用的监管标准存在问题 |
5.1.2 信托公司面临信托财产与业务资源的局限 |
5.1.3 部分信托公司缺乏担任合格受托人的能力 |
5.1.4 信托定位错误下部分信托公司发展前景堪忧 |
5.2 信托定位错误下代客理财市场的法律问题突出 |
5.2.1 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2 商业银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缺乏信托责任 |
5.2.3 证券业代客理财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4 保险公司年金管理等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6.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 |
6.1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意义 |
6.1.1 从制度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必要性 |
6.1.2 从业务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紧迫性 |
6.2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措施 |
6.2.1 对信托分业立法的修正与对相关法律的完善 |
6.2.2 建立以合格受托人为准入标准的受托人授予机制 |
6.2.3 构筑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信托业务的防火墙 |
6.2.4 建议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证券业机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内容和意义 |
1.3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及背景评价 |
2.1 分业经营模式的理论 |
2.2 混业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 |
2.3 理论背景评价 |
第三章 全球金融业的发展现状 |
3.1 全球金融业的发展现状 |
3.2 三种模式的分析比较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背景分析 |
4.1 后危机时代的内涵 |
4.2 监管制度的变革 |
4.3 金融安全 |
第五章 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革及未来模式的现实选择 |
5.1 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政策的回顾与评价 |
5.2 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分析 |
5.3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 |
5.4 关于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步骤安排 |
5.5 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2 金融控股公司理论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内容结构 |
1.3.1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
2.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 |
2.1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1.1 控股公司概述 |
2.1.2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2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
2.2.1 规模经济 |
2.2.2 范围经济 |
2.2.3 协同效应 |
2.2.4 风险递减 |
2.3 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
2.3.1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2.3.2 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 |
3.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1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
3.1.1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历史轨迹 |
3.1.2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经济分析 |
3.2 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2.1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与理论逻辑 |
3.2.2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外部条件 |
3.3 金融控股公司与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适应性 |
3.3.1 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金融业效率与稳定的双重需求 |
3.3.2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现代金融业分散风险的需求 |
3.3.3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需求 |
4. 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1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2 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3 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4 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5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2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体制比较 |
4.2.1 金融结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4.2.2 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和发展中的作用 |
4.2.3 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 |
4.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
4.3.1 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
4.3.2 原因剖析 |
4.3.3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前景的趋势判断 |
4.4 小结 |
5.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 |
5.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传递机制 |
5.1.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
5.1.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与危机传染 |
5.2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2.1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理论 |
5.2.2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控制作用机制 |
5.2.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
5.3.1 组织架构 |
5.3.2 内控机制 |
5.3.3 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 |
6.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 |
6.1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
6.1.1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意义 |
6.1.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目标 |
6.1.3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具体内容 |
6.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的比较分析 |
6.2.1 机构监管模式 |
6.2.2 功能监管模式 |
6.2.3 目标监管模式 |
6.3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1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主要类型 |
6.3.2 不同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3 启示 |
6.4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监督力量 |
6.4.1 法律体系 |
6.4.2 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
6.4.3 公共媒体 |
7.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 我国金融业经营轨迹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7.1.1 1979-1984年,国有专业银行体系初步建立时期 |
7.1.2 1985-1993年,混业经营时期 |
7.1.3 1993-2005年,严格的分业经营时期 |
7.1.4 2005年至今,混业经营探索期 |
7.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及特征 |
7.2.1 银行类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3 产业资本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4 外资金融控股公司 |
7.2.5 国家(政府性)金融控股公司 |
7.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 |
7.3.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 |
7.4 中信与德隆:两个例证 |
7.4.1 中信——一个正面例证 |
7.4.2 德隆——一个反面例证 |
8.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制度构建 |
8.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分析 |
8.1.1 综合化经营大势所趋 |
8.1.2 金融控股公司较全能银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
8.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 |
8.2.1 宏观方面——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 |
8.2.2 中观方面——金融产业政策、金融业市场结构 |
8.2.3 微观方面——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
8.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及路径 |
8.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以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主体 |
8.3.2 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8.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
8.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构建 |
8.4.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 |
8.4.2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
8.4.3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监管体系 |
8.4.4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充分发挥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
8.4.5 加大培养、引进金融业经营需要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 |
9.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9.1 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9.2 金融控股公司的政治经济学 |
9.3 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走向何处 |
9.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金融业经营制度分析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 |
第二节 混业经营制度与分业经营制度的界定及利弊分析 |
第二章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分析及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德国的金融制度变迁 |
第二节 美国的金融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日本的金融制度变迁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制度的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制度的演变历程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均衡性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必然性分析 |
第四章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路径分析及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路径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混业经营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
第四节 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关问题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3]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D]. 李华. 辽宁大学, 2018(01)
- [4]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中的监管分析 ——基于“角色人”假设分析[D]. 田长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5]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与借鉴[D]. 高钰晶. 浙江大学, 2012(03)
- [6]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7]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D]. 罗志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8]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探析[D]. 何珊珊. 兰州大学, 2011(11)
- [9]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D]. 王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7)
- [10]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研究[D]. 查恒亮. 郑州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