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然[1](2021)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保理作为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重要的融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赊销贸易模式中,企业面临的资金占用与延时交付的问题,在破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困境中也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但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保理业务的调整与管理长期依托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试点文件,缺少位阶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对其明确定义,且现有规范大多从宏观方面规制,对具体的实施操作与纠纷解决规定不足,导致保理合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面临定性难、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不统一、对案件的判定与说理缺乏有效说服力等问题。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单设一章,围绕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规范,使得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加入至典型合同的行列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理合同的重视态度以及其市场认知度的提高。保理合同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法律定性难题,对保理合同实践的重点疑难问题,如虚构债权等,作出了回应,有利于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开展。但《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规定共有九条,除却前两条对保理合同基础概念的说明,仅有七条针对保理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解答,主要回应了虚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问题,调控范围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保理合同规定中的有的概念难以直观从文字上进行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与国家经济现状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建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为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规范指导,也为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还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债权的一般让与规范与保理合同的专项制度,促进保理合同中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借鉴物权担保规则和公示效力制度等内容,推动保理合同法制化的构建与发展,借助案例引入制度、国际条约的有效国内化、善用行业规范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义等实现保理合同适用规则的补充与完善。本文围绕保理合同适用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的保理合同的相关规范,在查阅相关文献与案例后,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保理合同概述,主要是对保理的发展历史、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与法律性质进行简要说明,确定保理业务是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保理合同是在维护保理商利益与推动保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多种学说,在综合分析之后,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让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债权让与。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典型分类作了简要阐述,为后文对保理合同现实与法律适用现状分析埋好铺垫。第二部分,从《民法典》新出台的保理合同规定出发,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从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释义的确定、具体问题指导规则的增加方面,说明保理合同专章出台的意义,及对保理合同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运行、发展之现状,试着对保理合同新规定中尚存疑问的地方提出解释,促进对保理合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对域外其他国家的保理法律实践发展过程与实践成果,重要国际保理条约规范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有意义之重点进行学习和借鉴,以期为我国所用,推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之建设。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以在缓和物权主义下实现保理功能的优化、以及完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丰富保理合同章节内容、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促进国际条约中国化与加强行业规范的方法,促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保理合同在我国法治化体系下的规范适用,实现保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张相刚[2](2020)在《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逐渐步入“新常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我国保理业务虽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目前保理企业大多为自有资金融资,企业股东的实力和企业的原有筹集资金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呈现高速发展,资金流大、用户覆盖范围较广的特点,为保理业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保理企业融资注入了新的活力,两者的合作将利于推动各自行业的发展。本文以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法,在详细分析了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业务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与商业保理的融合发展问题。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理论以及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对保理的内涵进行概述。其次,对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分析商业保理的价值、比较优势和一般风险。再次,介绍互联网金融模式、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动因和运行机制。然后,阐述了A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A公司所开展的保理业务类型及其操作条件,并归纳A公司保理业务所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分析互联网金融与商业保理的案例,并阐述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问题,得出发展的结论和启示。最后针对互联网和商业保理融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促进发展建议。本文研究发现:1.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互联网发现新的用户资源;2.改变传统保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节约成本;3.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大了业务领域。两者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可能存在上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平台风险,而在P2P平台融资中则可能存在合规性问题、应收账款问题以及平台问题,两者的合作可能会增加关联风险。基于此,本文建议:1.建立更为完善和规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2.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建立征信平台,将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建立责权利相配的保障机制,确保在支付公司出现问题时,原有的合作业务能在相应的平台继续进行。4.引入第三方进行责任担保。
陈鹏举[3](2020)在《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一直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金融市场和相关制度层面的原因。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从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状况来看,往往存在着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求和外源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以保理业务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是最适合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尚未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立足于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在大量查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用比较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国内外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的异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现状、通过叙做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以及哪些因素在影响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决策。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类的研究,本文以中小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流转为核心,深入分析了中小企业如何借助供应链化解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如何基于信用转移解决自身信用不足问题,以及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基于回款路径锁定解决中小企业还款风险问题,并对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马晴[4](2020)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理业务于1987年正式引入我国,2012年商务部下发文件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后,保理业务在我国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买方市场下,赊销贸易盛行,卖方的大量资金以应收账款的形式被固定无法利用。保理合同作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和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保理商以即付的方式收购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有力地解决了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题。目前保理业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是保理业务数量的急剧攀升,另一方面却缺乏专项立法的规制以至于保理合同在我国一直属于无名合同,保理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一直适用《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其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传统债权转让的立法已经难以满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理业务的发展。立法的空白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面临很多难题,如案由难以确定、法律适用不统一。在此背景下,亟需进行专项立法以规制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填补立法空白,统一司法裁判。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保理合同专项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理论,为后文研究我国在此方面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作铺垫。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以现行立法规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问题: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不明确、缺少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未来应收账款保理的条件不明、保理商就该应收账款如何行使追索权以获得清偿存在立法空白;其次选取100份样本案例,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案由不统一、对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其是债权让与,即债权买卖,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是债权让与担保或者是间接给付。第三部分分析了规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归纳出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从保理合同立法上解决现存问题的一些看法。首先,分析了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的原因,并建议未来立法上对保理合同内容的规定,应明确保理合同中必须写明此应收账款转让为债权让与,保理商享有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完整权利;其次,是关于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的立法思考:明确保理商作为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资格、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宜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暗保理中应收账款到期后发出的让与通知仍有效;再次,分析了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作为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合理性;第四点,对未来应收账款如何叙作保理提出一些看法: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应满足特定条件;最后,是对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如何获得清偿的思考: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债权人以融资款本息为限承担补充还款责任。通过立法解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问题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所在。
莫宇恒[5](2019)在《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们正面临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面临产业结构艰难调整的严峻局面。当下我国经济虽然保持稳定缓速的增长,但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国家不断扩大试点自贸区。2012年,我国政策允许在多个自贸区开始试点商业保理,保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保理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2015年成功发行了首单保理资产证券化(ABS)。作为国内金融市场重要的创新产品——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保理商至关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有助于优化配置经营资产,盘活分散的存量资产、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也传导和帮助到申请保理融资的实体企业,这些企业有很多是中小企业,面临着各种融资困境。而保理资产证券化要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对保理资产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合理的定价,从而符合机构投资者的喜好和预期,使证券化的保理资产更好的融入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探究保理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及相应的证券化保理资产如何进行合理的风险定价,通过分析其运行原理及现行的相关政策,结合证券化结构方案,最终构建出合理的风险定价模型。首先,本文对保理业务、风险定价的概念、理论以及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汇总,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对保理资产风险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介绍保理资产的价格构成,并对其面临的风险和影响定价的因素进行剖析。再次,对保理资产风险定价模型进行设计,结合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构建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模型。最后,对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定价进行分析,以这一保理资产的证券化融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实际风险定价情况、与通过本文构建的风险定价模型得出的定价结果进行对比研究。本文对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构建出风险定价模型,该模型既可适用于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同时也能为其他融资类型的保理资产定价提供指导和借鉴,亦可对保理商为其基础保理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对外报价有良好的参考作用,因此具有较高实践应用价值。
李士堃[6](2019)在《有追索权保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2年起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尽管相关部门为推动保理业务法律环境的完善一直在努力,但长期以来,我国保理领域始终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保理合同项下的相关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也未能被独立规范,以致于保理业务定位不清、问题层出,相关纠纷难以得到系统化解决。我国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流,且相较之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其在性质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与实践方面具有更大也更为突出的争议。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为何?三方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的基础何在?基础合同无效、存在禁止让与特约、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未来债权保理等特殊情况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效力如何认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待理论化及系统化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主要由导言、正文三章以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三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正文第一章“有追索权保理的概念与性质”主要对有追索权保理进行本质剖析与界定,首先是对保理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其定义、功能及分类,在分类中引出本文的核心有追索权保理这一主题;其次是重点介绍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在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认定之争议,配合采用比较法与实证研究方法,梳理域内外对于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的观点,其中典型观点包括债权让与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以及间接给付说;最后则在前两部分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评价和斟酌研究,确定本文的观点与下文后续研究的出发点,通过综合对比各类学说的异同及优劣,本文得出在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上采用间接给付说最为合理的结论,即有追索权保理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与间接给付的结合。正文第二章“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解析”是在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有追索权保理这一较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剖析与研究。在有追索权保理的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主体:其一为负责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即保理人;其二为基础合同中的供应商或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其三为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或客户,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本章主要对三方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进行分别的具体梳理,在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中,除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加深理论研究外,将重点探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的“保理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及顺序”、“保理登记与债权让与通知之关系”、“基础合同无效以及存在禁止让与特约情况下的保理合同效力判断”、“重复保理”等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以达到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解决实务问题的目的。正文第三章“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则是针对性地研究有追索权保理涉及的一个最为典型且具有争议的特殊问题——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本部分从未来债权的概念以及区分界定出发,首先对未来债权的范围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重点讨论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的问题,进而对未来债权保理的效力加以认定。在讨论该问题时将结合域外法律规定及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本文通过比较研究,肯定了未来债权保理的效力的同时,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确认该类有追索权保理效力的合理前提条件,以期对实践中发生的相关争议梳理出一条解决路径。
蔡瑜婷[7](2017)在《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法律障碍研究》文中提出对我国而言,国际保理属于纯粹的舶来品,最早的雏形来源于英美之间的贸易代理活动,随后逐渐演变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保理业务。我国叙做保理业务的两大主体分别是商业银行和以保理及保理相关业务作为主营范围的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左右开始探索保理业务,但是由于银行资源和业务侧重点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限制,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自始至终都只是银行的“副业”。从2012年商务部批准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开始,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的成立和业务的开展就犹如滔滔江水,但根据权威的调查数据显示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业务还是以国内保理为重点,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由于我国外汇监管政策、征信、融资等的限制仍然举步维艰。本文将从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两个层面入手,侧重于从中国发展国际保理的征信背景、收结汇以及跨境融资三个层面去探寻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遇到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章是国际保理的概述,首先对保理的不同定义以及国际保理分类进行梳理,明确了保理定义的不统一性和保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且本文中对于国际保理的讨论也不单纯停留在国际保理的外汇监管政策上,还进一步拓展到了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征信和跨境融资问题。其次将理论界提出的关于国际保理性质不同学说进行对比得出债权让与说理论更为贴近国际保理的法律本质,但国际保理的发展又超出了传统债权让与学说的内涵。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关系,主要以典型的国际双保理为例,分析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中的四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三层法律关系。最后梳理了中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了解国际保理从兴起到繁荣的发展历史并进一步关注了中国商业保理的发展现状,这也是下文将要重点论述内容的引入。第二章是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法律障碍。本章是文章的重点,从对全球保理发展概况的梳理中发现国际保理的发展呈现较好的态势,但是大部分的新兴国家在发展国际保理层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从而,进一步探索了国际层面规范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机制,将相同法律问题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进行对比,梳理出更为合理的规则,但目前国际保理的国际规范机制尚无法充分发挥出作用。其次,将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中有关国际保理的规定进行简单梳理,并将各地法院有关保理审判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保理的规定都是较为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法院判例的参考价值具有区域局限性且效力待定。最后是有关中国国际保理发展法律障碍的分析,由于信用是保理发展的土壤,有关保理业务的开展前提是对相关主体的资信作出调查,且国际保理业务中债务人一般是在境外,因此对于国内主体的征信情况把控显得尤为重要,本节的第一部分展示的就是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对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产生的阻碍。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在国际保理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外汇收支主体与现行的外汇监管规定相冲突。第三部分则关注了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商业保理公司跨境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进一步把握对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具有关键影响的境外融资形势。第三章针对阻碍国际保理发展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从国际保理有利于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和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扫除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必要性。其次从外汇监管的改革趋势、不同行业开展征信活动的先例以及商业保理企业已存在举借外债的成功探索三个层面分析了扫除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可行性。最后,针对上述分析的国际保理发展的阻碍因素,提出积极推进国际保理外汇结算试点,进一步推动商业保理征信活动的规范化和企业跨境融资的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的建议来解决国际保理发展的信用、资金和业务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李司文[8](2015)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文中认为国际保理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融资结算服务,近二三十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国际保理能够更为高效地解决赊销交易中,出口商所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盛行,甚至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已经基本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为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在传统的风险管理和信贷文化的影响下,对于依赖于贸易背景和应收账款管理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应有的判断、评估和管理方案,仍然习惯性地倾向于采用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的融资担保方式,以传统的信贷资金审批投放模式来管理国际保理业务,导致国际保理业务从受理、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监管等环节都缺乏个性,难以发挥该项新型金融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真正的优势作用。本文就是通过结合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流程,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从而提出有助于拓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市场份额,以及商业银行进一步在国际金融市场内能够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份额占比的措施建议。本文由导言及正文两部分构成。导言从曾经在国内银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入手,以实例的形式,反映出保理业务在我国贸易企业中的发展地位,及其对我国金融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作用。导言从案例入手,也反映出本文以实践为依据,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重点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操作展开,研究目的在于针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助于使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价值。正文部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保理的产生与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阐述保理的基本概念和产生发展进程,并结合实践中的普遍操作,对保理业务的常用类别进行介绍,包括: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双保理和单保理四类,均为各家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实践中的常用分类标准和保理业务的办理模式。“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并重点介绍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业务的不同界定,反映出各家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认识共性和实践。同时,本章重点把国际保理业务在正式形成以前,在我国传统贸易融资领域中所适用的“准保理”类金融产品——福费廷、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信保项下出口信贷融资业务——与国际保理进行了比较,突显出国际保理业务的特殊性,并进而引申出在进出口商眼中,国际保理业务的产品优势所在。第二章“国际保理的定义与法律关系”重点介绍国际保理的定义和性质,对当前国际上处于主流地位的国际保理服务内容进行说明,并分别从理论角度和实践角度,即国际保理业务的“权利让与说”的法律性质,以及“融资方式说”的操作层面定性情况,分别予以了分析说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主要法律关系”重点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并在说明国际保理业务所基于的“两个合同”关系——即货物买卖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基础上,以国际双保理为例,分别分析说明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重点从操作层面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流程。一方面根据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做法,整理出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步骤,另一方面,从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在办理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重点环节入手,反映出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的共性化关注要点。“我国现行实践操作的中存在的问题”把国际保理业务特征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点审核环节相结合进行比较,分别从授信管理、合格应收账款认定、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效力、应收账款转让公示、以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五个方面,分析当前商业银行在实践操作中,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需要相比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建议”分别从完善法律体系、完善信用体系、完善评价体系、完善合作体系四大方面,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最后,文章在结论中也提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速度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速度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日益得到全球的瞩目和重视,必将成为全球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市场。因此,对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的课题探讨,也必然会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将伴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保理业务的推进而不断深入、细化。
李盈[9](2015)在《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下的国际保理业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行业,保理业务量近年来的持续增长表明保理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2013年全球保理会员完成的保理业务总量已经达到了22310亿欧元。保理在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完整的结合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的金融方案,不仅可以确保企业继续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经营活动,还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现金流、降低信贷风险。目前,在我国保理业务应视为金融业中的新兴行业,保理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乃至国家的繁荣昌盛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研究国际保理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的应用,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能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量,推动企业出口创汇,并且有助于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促进产业国际化。此外,还能为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方面提供依据。因此,研究我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在系统介绍国际保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全面回顾和研究保理的起源及发展过程,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运用国际保理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通过引入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经验借鉴,归纳总结我国中小企业运用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并据此从多个角度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征着重强调和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运用国际保理的可行性,并总结了国际保理这一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此外,本文还对国际保理的优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比较,而且还首次引入了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对我国中小企业运用国际保理的启示。
王捷[10](2013)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研究 ——制度约束与解决途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产品结构、贸易主体和贸易方式的转变,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也产生了巨大变化,不仅金融机构需要在业务种类和流程方面做出相应变革,政府对资本项目管制和对相关行业的准入限制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为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以我国企业对贸易融资业务需求的变化分析为基础,研究制约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因素及其影响机制,探讨促进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所需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阐释了国际贸易领域中,金融中介产生和发展的内生性。金融中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本文从贸易融资的资金融通和风险控制两大基本功能出发,将当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四类:以资金融通为主的贸易融资业务、以提供风险控制服务为主的单项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的组合和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形式。不同的贸易融资业务在功能上有所侧重。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最初以资金融通为主,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融资业务形式也随之拓展和深化。为进一步分析阻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关键制度性因素,本文分别对福费廷、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新与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从业务发展现状、中外发展差异、阻碍业务创新与发展的直接因素和深层次的制度性因素进行了更进一步深入的探讨。经过分析本文认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票据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过度和市场准入限制造成了票据市场发展滞后阻碍了福费廷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缺乏相关立法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市场垄断和缺乏法律保障造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滞后并进而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不足。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企业规模对贸易融资需求的影响和行业差异对贸易融资需求的影响。前者主要探讨了中小企业加工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可能方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进料加工出口商不得不更多地接受D/P、D/A甚至后T/T的支付方式。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将现有的其它融资业务与供应链融资相融合,提升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能力。如可以将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融入其中,保理或者出口信用保险相当于买方付费增强了国外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代替了买方付费的信用证的形式,“自我”创造了利用供应链融资的条件。后者主要分析了阻碍船舶贸易融资创新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供需存在严重的错配,而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与发展不足主要是由于受到了一些制度性因素的阻碍,包括:(1)竞争不足导致了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不足,(2)票据市场不完善制约了福费廷、保理等新型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3)资本市场不完善制约了与船舶、大型机器设备等产品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与发展,需要扩大民营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准入,逐渐取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管制和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完善。
二、中外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外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保理合同概述 |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
1.保理 |
2.保理合同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学说争议 |
2.本文对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保理合同的分类 |
1.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
2.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3.明保理和暗保理 |
4.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 |
(四) 《民法典》确立保理合同制度的意义 |
1.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民法保障 |
2.保理合同案由独立化 |
3.明确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我国保理合同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立法规定 |
(二) 《民法典》保理合同理解与解释 |
1.明确保理合同定义 |
2.解决保理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
3.指导与便利保理业务的开展 |
(三) 《民法典》保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将来债权范围不够明确 |
2.保理合同诉讼时效标准有待明确 |
3.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放弃行为效力不明 |
4.保理人与其他权利人受偿冲突问题 |
三、保理合同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启示 |
(一)域外国家的保理合同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二)重要国际保理条约分析 |
(三)域外保理合同发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
1.将来应收账款转让 |
2.多重让与下效力优先 |
3.登记公示制度 |
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法律规则思考 |
(一)完善债权让与及保理合同规范 |
1.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 |
2.丰富保理合同内容 |
(二)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保理合同实现优化 |
1.适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之基础 |
2.物权缓和主义下保理合同的优化方式 |
(三)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
1.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为保理合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供实践性参考意见 |
2.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解决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及善用行业规范 |
1.以成熟的国际条约规范推动国内保理行业的前行 |
2.以统一的行业规范弥补保理法律规定之不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保理研究的发展动态 |
1.2.2 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发展动态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商业保理的理论及发展现状 |
2.1 商业保理的内涵与界定 |
2.1.1 商业保理的内涵 |
2.1.2 商业保理的界定 |
2.2 商业保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2.2.1 商业保理的发展 |
2.2.2 商业保理的现状 |
2.3 商业保理的优势与风险 |
2.3.1 商业保理的优势 |
2.3.2 商业保理的风险 |
第3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创新机制研究 |
3.1 互联网金融模式 |
3.1.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
3.1.2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
3.2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的动因 |
3.2.1 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利用效率 |
3.2.2 提高保理效应 |
3.2.3 提高资源配置效应 |
3.2.4 降低投资风险 |
3.3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机制 |
3.3.1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方式 |
3.3.2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过程 |
第4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案例研究 |
4.1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现状 |
4.1.1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概况 |
4.1.2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优势及风险 |
4.1.3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
4.2 A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案例分析 |
4.2.1 A公司与上市系平台P2P平台(B平台)合作优势及问题分析 |
4.2.2 A公司与民营系P2P平台(C投资平台)的合作优势及问题分析 |
4.2.3 爱投资及电e金服案例分析及启示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建议 |
5.2.1 完善法律法规 |
5.2.2 完善监管体系 |
5.2.3 设立征信平台 |
5.2.4 建立保障机制 |
5.2.5 引入第三方进行责任担保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 |
三、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表现 |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
五、当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有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
二、有助于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部分 |
二、不足部分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供应链契约理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中小企业相关文献 |
二、保理行业相关文献 |
三、供应链金融相关文献 |
第三章 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概况 |
第一节 保理业务概述 |
一、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 |
二、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
三、保理业务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一、全球保理行业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第四章 通过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基于供应链化解企业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 |
一、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问题的表现 |
二、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信贷的核心机制 |
三、中小企业借助供应链消解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 |
第二节 中小企业基于信用转移解决自身信用不足问题 |
一、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表现 |
二、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理解决信用不足问题的立足点 |
第三节 保理商基于回款路径锁定控制中小企业还款风险 |
一、保理商应锁定回款路径 |
二、基于回款路径控制的明保理与暗保理的选择 |
三、保理商对间接还款的处理 |
第五章 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因素猜想 |
一、中小供应商(上游卖方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因素 |
二、中小供应商(上游卖方企业)融资情况相关因素 |
三、下游买方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因素 |
第二节 建立模型 |
一、选择变量 |
二、构建模型 |
第三节 数据来源 |
一、问卷设计 |
二、问卷收发情况 |
三、问卷数据处理 |
四、问卷数据概览 |
第四节 模型检验及修正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模型的检验及修正 |
第六章 促进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小企业及核心企业商务信用方面的建议 |
一、完善涵盖中小企业及核心企业的社会征信体系 |
二、深化商业信用电子化流转试点 |
第二节 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方面的相关建议 |
一、扩展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 |
二、深化与金融科技行业的合作 |
三、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
第三节 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
一、推进商业保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制定 |
二、调整优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保理财税政策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商业保理行业配套政策梳理 |
附录B 关于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调查问卷 |
附录C 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案例分析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问题的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内涵 |
第二节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
一、内部效力 |
二、外部效力 |
第三节 可叙作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
第四节 与一般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 |
第二章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 |
第一节 现行立法规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问题 |
一、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不明确 |
二、保理商受让应收帐款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缺失 |
三、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条件不明确 |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规则缺失 |
第二节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司法问题 |
一、案由不统一 |
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混乱 |
第三章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立法借鉴 |
第一节 保理商作为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立法例 |
一、完全禁止的立法例 |
二、有授权或附要求许可的立法例 |
三、完全认可的立法例 |
第二节 保理商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立法例 |
一、应收账款让与通知主义 |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义 |
第三节 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立法例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立法思考 |
第一节 明确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二节 健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规则 |
一、赋予保理商转让通知主体地位 |
二、规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形式 |
三、明确暗保理合同中迟延通知的效力 |
第三节 确立转让登记作为确定保理商优先权的手段 |
第四节 建立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规则 |
一、统一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条件 |
二、明确未来应收账款转移至保理商的时间 |
三、探索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 |
第五节 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顺序和范围 |
一、确立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 |
二、明晰债权人与债务人清偿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保理业务风险定价的概念界定 |
2.1.1 保理业务 |
2.1.2 风险定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创新理论 |
2.2.2 公司融资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商业保理研究综述 |
2.3.2 金融产品定价研究 |
2.3.3 研究述评 |
3 保理资产风险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保理资产的价值构成分析 |
3.2 保理资产的风险分析 |
3.2.1 利率风险 |
3.2.2 违约风险 |
3.2.3 流动性风险 |
3.3 保理资产风险定价的影响因素 |
3.3.1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补偿 |
3.3.2 证券分层增信(优先/次级分层) |
3.3.3 同时期及同类产品发行利率参考 |
4 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定价模型的构建 |
4.1 基础资产信用分析 |
4.1.1 保理基础资产单个主体信用 |
4.1.2 保理资产包信用 |
4.1.3 分析非金融类资产信用 |
4.2 证券化产品结构分析 |
4.2.1 内部信用增级 |
4.2.2 外部信用增级 |
4.2.3 现金流支付顺序 |
4.3 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模型 |
5 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定价分析 |
5.1 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概况 |
5.2 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模型分析 |
5.3 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分析 |
5.4 通过风险定价模型定价后进行对比验证 |
5.5 保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启示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有追索权保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有追索权保理的概念与性质 |
第一节 保理的基本概念 |
一、保理的定义 |
二、保理的功能 |
三、保理的分类 |
第二节 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之争 |
一、债权让与说 |
二、债权质押说 |
三、债权让与担保说 |
四、间接给付说 |
五、其他学说 |
第三节 有追索权保理的定性 |
第二章 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解析 |
第一节 保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向债务人催收债款与向债权人追索的权利 |
二、清偿请求权与追索权的主张范围及顺序之判断 |
三、支付融资款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
第二节 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获得融资款的权利及反向让与请求权 |
二、通知及回购义务 |
第三节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义务与抗辩 |
一、基础合同效力瑕疵之抗辩 |
二、禁止让与特约之抗辩 |
三、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情况下清偿义务的履行 |
第三章 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 |
第一节 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
一、未来债权的区分与界定 |
二、未来债权可让与性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之效力认定 |
一、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认定 |
二、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之效力肯定及适当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法律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保理概述 |
第一节 国际保理的定义与分类 |
一、保理的定义 |
二、国际保理的分类 |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关系 |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 |
二、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
第三节 中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 |
一、中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历史 |
二、中国商业保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法律障碍 |
第一节 国际保理的国际规范机制 |
一、全球保理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保理的国际规范机制 |
三、国际规范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
第二节 中国国际保理的法律环境 |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二、法院判例 |
三、法律法规模糊,判例效力待定 |
第三节 中国国际保理发展法律障碍分析—以商业保理为切入点 |
一、征信法律障碍分析 |
二、经常项目外汇法律障碍分析 |
三、资本项目外汇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扫除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建议 |
第一节 扫除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必要性 |
一、国际保理有助于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 |
二、国际保理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
第二节 扫除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可行性 |
一、外汇管制逐渐放松 |
二、存在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先例 |
三、商业保理企业举借外债的探索 |
第三节 扫除中国国际保理发展障碍的建议 |
一、积极推进国际保理外汇结算试点,外汇监管适度放开 |
二、推动商业保理征信活动的规范化 |
三、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企业跨境融资操作细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理的产生与在我国的发展 |
一、保理的概念 |
(一)保理的产生与发展 |
(二)保理的分类 |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起步 |
(二)国内金融机构对国际保理的界定 |
(三)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国际贸易金融产品的比较 |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产品优势 |
第二章 保理的定义与法律关系 |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与性质 |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 |
(二)国际保理的性质 |
二、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主体 |
(二)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三)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章 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及存在的问题 |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 |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
(二)国内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操作中的重点环节 |
二、我国现行实践操作的中存在的问题 |
(一)授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二)合格应收账款的认定问题 |
(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问题 |
(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 |
第四章 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建议 |
一、完善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信用体系 |
三、完善评价体系 |
四、完善合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下的国际保理业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结构 |
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际保理概述 |
2.1.1 国际保理的定义 |
2.1.2 国际保理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国际保理的理论基础 |
2.3.1 金融创新理论 |
2.3.2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3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解决的思路 |
3.1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
3.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及成因分析 |
3.2.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
3.2.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
3.3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国际保理 |
3.3.1 国际保理与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的比较 |
3.3.2 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优势 |
4 境外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现状及经验 |
4.1.1 美国保理业发展现状 |
4.1.2 美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发展经验 |
4.2 中国台湾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现状及经验 |
4.2.1 中国台湾保理业发展现状 |
4.2.2 中国台湾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发展经验 |
4.3 境外保理业务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适用性分析 |
5.1 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
5.1.1 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
5.1.2 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5.2 我国中小企业中应用国际保理的必要性 |
5.2.1 我国中小企业国际结算以信用证为主 |
5.2.2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巨额海外坏账 |
5.2.3 我国中小企业亟需出口贸易融资 |
5.3 我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可行性 |
5.4 我国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的制约因素 |
5.4.1 中小企业内部因素 |
5.4.2 保理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3 其它制约因素 |
6 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应用国际保理的对策建议 |
6.1 中小企业方面的建议 |
6.2 保理商层面的建议 |
6.3 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研究 ——制度约束与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国际贸易融资 |
1.2.2 贸易融资机构 |
1.2.3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 |
1.3 研究背景 |
1.3.1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体系的构成与业务种类 |
1.3.2 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总体规模估算 |
1.3.3 对外贸易发展对贸易融资业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
1.3.4 我国金融体制对贸易融资业务创新尚存在一定的制约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相关研究 |
1.4.2 国内相关研究 |
1.4.3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述 |
1.5 论文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1.5.1 论文结构安排 |
1.5.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贸易融资制度约束的理论分析 |
2.1 金融中介在贸易中的作用 |
2.1.1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 |
2.1.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 |
2.2 制度因素对金融中介发展的影响 |
2.2.1 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衡量 |
2.2.2 制度的界定 |
2.2.3 法律制度与产权保护的影响 |
2.2.4 信贷市场管制的影响 |
2.2.5 国际流动管制的影响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供需矛盾分析 |
3.1 贸易发展与企业融资需求的变化 |
3.2 贸易融资业务的供需矛盾分析 |
3.2.1 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类型 |
3.2.2 福费廷业务的供需分析 |
3.2.3 国际保理业务的供需分析 |
3.2.4 结构性贸易融资的供需分析 |
3.2.5 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供需分析 |
3.3 贸易融资业务供给不足的内在原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福费廷业务创新与发展制度约束 |
4.1 福费廷的运营机制 |
4.2 我国票据市场欠发达对福费廷业务发展的制约 |
4.2.1 福费廷业务发展对票据市场的依赖性 |
4.2.2 我国票据市场不完善的具体表现 |
4.3 我国票据市场欠发达的原因分析 |
4.4 研究结论与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际保理业务创新与发展的制度约束 |
5.1 国际保理的运营机制 |
5.2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5.2.1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过程 |
5.2.2 业务规模与覆盖范围 |
5.3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与国外的差距分析 |
5.4 造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落后的原因 |
5.4.1 对保理业的准入限制造成了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滞后 |
5.4.2 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业务发展受限 |
5.4.3 保理业务前期投入较大阻碍了银行的业务开展 |
5.4.4 国际保理业务的保险保障机制落后 |
5.5 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建议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出口信用保险创新与发展的制度约束 |
6.1 出口信用保险运营机制 |
6.2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状 |
6.3 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特点 |
6.4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
6.5 进一步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供应链融资在加工贸易中的创新应用研究 |
7.1 研究意义 |
7.2 供应链融资在加工贸易中的应用 |
7.2.1 加工贸易融资需求的特点 |
7.2.2 传统贸易融资方式的不足 |
7.2.3 加工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方向 |
7.2.4 供应链融资在加工贸易中的应用及其不足 |
7.3 加工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应用及其制度约束 |
7.3.1 供应链融资的改进方案 |
7.3.2 创新方案面临的制度约束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船舶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制度约束 |
8.1 我国船舶贸易的发展特征分析 |
8.2 船舶贸易的融资需求构成及其特征 |
8.3 世界船舶产业基金模式及其特征 |
8.3.1 国际上典型的船舶产业基金模式 |
8.3.2 国外船舶产业基金的特点 |
8.4 我国船舶贸易融资创新面临的制度制约因素 |
8.5 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对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 |
8.5.1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现状 |
8.5.2 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8.5.3 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议 |
8.6 本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7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外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刘雅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D]. 张相刚.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3]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D]. 陈鹏举.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2020(08)
- [4]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马晴.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证券化保理资产的风险定价研究[D]. 莫宇恒. 深圳大学, 2019(10)
- [6]有追索权保理研究[D]. 李士堃.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中国国际保理发展的法律障碍研究[D]. 蔡瑜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D]. 李司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9]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下的国际保理业务研究[D]. 李盈. 海南大学, 2015(10)
- [10]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研究 ——制度约束与解决途径[D]. 王捷. 天津财经大学,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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