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胡谦[1](2021)在《不当解雇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一种关系,它的有效运行能够助推经济发展,也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劳动关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的解雇,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所以研究解雇制度成为研究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对于劳动关系中不占优势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不当行使或滥用解雇权将损害其工作权,严重时会侵害其基本的生存权,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整个社会平衡以及和谐稳定,因此解雇权的保护思想随着时代进步逐渐由初期的解雇自由说转变为目前基本为世界广泛公认的正当事由说,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通过立法形式来约束不当解雇行为,通过司法形式来保护和救济面临不当解雇的雇员。而我国劳动法不仅未引入“不当解雇”的表述,同时在配套法律层面缺少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文相对分散,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也处在较低水平。关于如何界定不当解雇的问题,我国采取了与世界通用的概括式界定方式所不同的方法,国内立法以列举形式限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资关系的情形,所以对于国内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法律限制强弱程度,研究领域始终未达成共识。此次研究以定义“不当解雇”一词为出发点,探究并分析关于不当解雇保护的法理基础,同时分析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不当解雇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保护方面的不足,联系域外在立法或司法实务等有关不当解雇保护方面比较先进或健全的立法,以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为参考,希望基于此国内立法可以引入不当解雇的概念,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不当解雇保护的策略,以期为我国构建不当解雇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袁金[2](2021)在《竞业限制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商业秘密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换代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网络经济的革新和用工新形式的出现,使得侵害商业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商业秘密和促进市场竞争的争论在理论界的一直热度不减。在“人才经济”的大趋势下,劳动者和员工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才资本的积累和释放不仅能推动企业的发展,还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在所有的生产要素中,劳动者一直都是最为活跃同时也最难控制的因子。合理的劳动力社会性流动能对劳动者产生激励作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竞业限制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通过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动,实现劳动权权利的保障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以劳动法为视角,界定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的性质是十分重要的。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并非忠实义务的下位概念,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是忠实义务,立法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另外,竞业限制的法理分析也以保护劳动权为中心,对比分析了竞业限制中的三对法律关系,尤其提出鲜有人讨论的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明确劳动关系中的竞业制度并非忠实义务,不应强加给劳动者。劳动权和经营权的冲突也是讨论竞业制度绕不开的议题,其实质是社会权(或自由权)与私权的对抗,在竞业制度的构建中,应当警惕私权对劳动权的侵害。其次,我国劳动立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制,初步实现了在竞业制度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保护,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的争议。比如,竞业义务主体范围不明;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存在争议;缺少地域范围的限制;效力认定标准缺失;法律责任不平衡等。这都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规制竞业限制时,没有牢牢把握保护劳动者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过多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劳资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并不平衡,甚至有所偏颇。最后,完善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立法有着紧迫的理论和现实需要。结合域外成熟的立法司法经验,主要提出以下几个建议和展望:其一,坚持保护劳动者原则,有限地适用“有利原则”,在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和纠纷中,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同时,还要谨慎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其二,严格限定竞业义务主体的范围,以事实劳动关系为标准认定劳动者身份,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扩大义务主体、侵占劳动者生存的空间。其三,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和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排除立法笼统引起的劳动权侵害可能。其四,引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规定“无拘束力”和“无效”两种效力类型,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协议规定为无效。其五,规定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竞争对手随意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方毅民[3](2020)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期,各类人才流动成为常态,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频发,而现行竞业限制相关立法较为简单,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不足,导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凸显。对处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学术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背景下,本文专题论述分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及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和现实改革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本论文选题有现实研究价值和理论研究意义,完善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统一相关裁判尺度,有利于司法审判实践,能够提升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案件裁判有合理的预判,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专项研究可以使相关问题的探讨更为广泛和深入,继而推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理论不断发展,为相关实践改革提供更有力的依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同时总结本文主要参考文献作出综述,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案例解读,通过两组近年裁判案例引出本文讨论的主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找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需要探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推导出具体的几个讨论焦点,分别是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等;第四部分为国内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系统分析国内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同时对国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进行对比论证,从国外相关立法中找出能够用于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一些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几点建议,通过上述论证,笔者对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分别为明确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要件、适当平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等。
高赫阳[4](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往往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随着该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司法裁判中的竞业限制纠纷也日渐增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先决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位,各级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发生。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意义与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条件。第二部分为本文的创新部分,笔者梳理分析2013-2019年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相关案件,提炼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保护客体、对象、领域、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条款对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与评价。第三部分为域外考察,梳理分析域外关于合理审查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效力认定原则和关于各个要素判断标准的具体规则的经验,并对上述经验进行总结,得出引入合理审查原则、明确认定标准和补偿金效力规定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法律建议,针对司法裁判中的现存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启示,提出司法适用的完善经验。首先,明确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包括合理审查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其次,明确各要素对协议的效力影响,区分必备性要素和参考性要素。最后,明确合理性审查的动态标准和考量因素,从而有效的指导具体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活动。
和臣芳[5](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增加,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争夺战愈演愈烈,优秀的劳动力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更是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对象,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措施。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未明确规定,在当下社会中无法有效约束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发生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时,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新用人单位,而关于新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仍是空白。因此,如何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竞业限制的立法规定,最大限度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制作用,从源头约束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以便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成为了研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最大的动因。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旨在追求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然而缺乏具体可行的立法规范,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四章的探讨,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规定,分情况讨论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提出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的观点,并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主张,以期能够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方面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通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更能促进市场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公平竞争。
何翠燕[6](2020)在《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技术能力的创新发展,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就业选择面的不断扩大和就业机会的不断增多,导致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稳步上涨。竞业限制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除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试图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缓和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有些条款比较抽象。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地区或城市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地方实际需求,陆续出台了效力级别较低的竞业限制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比较分散,规定的内容也不相一致。这些规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同一问题的理解,甚至会使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时存在歧义而模糊适用,还会影响法官在个案中的审理,存在对同一条款的差异适用。虽然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越来越多的争议焦点也使竞业限制类案件的审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陷入了困境。本文通过大量竞业限制类案件的数据检索和分析,得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现状。对检索到的典型性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出案件的特点,明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难点,指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困境并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剖析,引导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对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了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这一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分析国内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相关争议问题,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对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进行梳理,阐明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竞业限制的两种分类,并对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社会的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将大量的裁判文书作为案例分析的样本,通对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对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现状其进行呈现,归纳出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当前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梳理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四点困境,并结合案例比较进行更加细化的阐述。第四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对当前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分别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第五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与目前的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相结合,引导出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比例原则及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通过上文对大量案件及裁判文书的分析,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的建议。
杨倩[7](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雷达[8](2020)在《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抑制解雇和对劳动者起到生活保障作用。因此,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有其必要性。然而,《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扩大到劳动合同终止时,尤其是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被行政处罚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不合理性更加突出。因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失业保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难于为继情形下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重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另外,在各项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者失业风险被纳入到社会风险,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体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换言之,从长远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客观要求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但目前受到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国情限制,如果立即取消经济补偿金制度取而代之失业保险制度,那么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考虑到各种现实困难和障碍,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从短期改良和中长期立法规划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从短期改良来看,应该暂时保留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并对经济补偿金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改善。从中长期立法规划来看,应该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取消,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经济补偿金,当然在进行制度替代的同时,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另外,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成惩罚型经济补偿金制度。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借鉴。为此本文在探究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时独出心裁,区别于传统上对经济补偿金以国家和地区为单元进行分类,而是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组成部分和支付标准为单元进行分类,以增强对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经验借鉴。域外有国家用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同时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一般排除劳动合同终止,此外域外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考虑了劳动者年龄因素,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立足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适用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发挥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作用。同时,通过具体的内容来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以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取消相关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在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标准时采用精确到天的比例计算法,同时还应该考虑不同劳动者年龄和性别的差异性。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对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制度替代作用,应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完善。具体而言,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以上三种并进的方式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重构。
贾明慧[9](2019)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而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能使劳动者得到更有效的救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也是司法救济的目的。我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所占篇幅不多,但是明确了救济手段和部分适用规则。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高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救济制度高效地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无差别适用救济手段显失公平。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手段适用,出现优先适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落空、缺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的执行困难等问题。对于适用较为广泛的“赔偿金”救济手段,也存在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混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体现了现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本文通过案例统计了解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其中的问题,同时合理吸收域外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救济手段中的良好理论和实践经验,认为对这一制度的完善需要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分类救济、明确“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重新考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完善司法救济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考量“继续履行”判决执行不能的替代、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审判标准。确立科学合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制度,不仅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利益,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杨巧丽[10](2019)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是真正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化解劳动纠纷,救济受害方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应受到立法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但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的并不完善,现有规定还不够严谨,容易出现歧义,甚至还存在个别法律漏洞,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就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困难,而且也难以规范、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从而更好地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规范劳动关系,就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概述”。本部分笔者首先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得出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进而分析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及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中的重要地位。第二个部分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适用情形”。本部分笔者分别介绍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三种承担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并结合我国劳动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总结了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对继续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三个部分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该部分通过对大量违约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归纳,总结出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各种承担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立法对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的不足。第四个部分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建议”。本部分笔者结合第三部分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各种承担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不当解雇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外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不当解雇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不当解雇的概念 |
第二节 不当解雇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解雇自由说 |
二、禁止权利滥用说 |
三、正当事由说 |
第二章 我国不当解雇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不当解雇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不当解雇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歧视性、报复性等不当解雇立法缺位 |
二、相关法律概念及标准不明确 |
三、举证责任不明确 |
四、救济手段不完善 |
五、工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
第三章 域外对不当解雇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英国不当解雇法律规制--区分过失性解雇和不公平解雇 |
第二节 美国不当解雇法律规制--雇用自由原则为核心,限制解雇原则例外 |
第三节 德国不当解雇法律规制--《解雇保护法》为核心 |
第四节 日本不当解雇法律规制--终身雇佣为原则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不当解雇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解雇事由 |
一、增加歧视性、报复性等不当解雇立法 |
二、合法正当解雇做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完善与明确法律概念及标准 |
第三节 明确相关举证责任 |
一、劳动者举证责任 |
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救济手段 |
一、区分不同类型不当解雇行为的救济方式 |
二、完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方式 |
三、重构经济赔偿金标准 |
四、赋予劳动者在不当解雇异议期间的继续工作权 |
第五节 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竞业限制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的理论争议:混用与界定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概念和及其混用 |
一 基本概念的厘定 |
二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混用 |
第二节 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和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的对比分析 |
一 基础法律关系及地位不同 |
二 法律性质不同 |
三 立法目的不同 |
四 法律责任不同 |
五 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
第三节 其他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概念 |
一 保密义务 |
二 同业竞争 |
三 从业限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竞业限制的法理分析:以保障就业权为中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关系 |
一 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竞争关系 |
二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关系 |
三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 是否为忠实义务的判断 |
二 坚持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立法目的 |
第三节 劳动者就业权的困境与救济 |
一 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平衡 |
二 竞业限制背后的就业权冲突 |
三 劳动者就业权的救济 |
第三章 竞业限制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以保护劳动者为目标 |
第一节 我国竞业限制的立法现状 |
一 法律规定 |
二 司法解释 |
三 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竞业限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用人单位肆意扩大竞业义务的主体 |
(一)“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困境 |
(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过于宽泛 |
二 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存在争议 |
三 效力认定标准缺失 |
四 法律责任不平衡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均 |
(二)缺少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五 小结 |
第四章 竞业限制制度的域外考察: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竞业义务主体的界定 |
一 主体范围的区分方法 |
二 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身习得的区分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
第三节 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 |
第四节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
第五节 对前述立法模式的分析 |
第五章 竞业限制制度的展望:借鉴及建议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制度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为核心 |
一 确立保护劳动者原则 |
二 有限适用“有利原则” |
三 谨慎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严格限定竞业限制的主体 |
一 界定高级管理人员: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准 |
三 严格限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第三节 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 |
第四节 引入竞业限制的效力认定标准 |
一 引入德国的效力认定体系 |
二 明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第五节 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 规定用人单位瑕疵支付时的加倍赔偿 |
二 规定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司法审判现状分析 |
2.1 典型案例一分析 |
2.2 典型案例二分析 |
2.3 从案例分析当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司法审判现状 |
3 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的问题 |
3.1 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 |
3.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 |
3.3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
4 国内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 |
4.1 国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 |
4.2 国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 |
4.3 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几点建议 |
5.1 明确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要件 |
5.2 适当平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 |
5.3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与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争议案件样本基本情况 |
一、争议案件的总体概况 |
二、案件争议焦点梳理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裁判的审查要素分析 |
一、保护客体 |
二、限制对象 |
三、限制领域 |
四、限制地域 |
五、限制期限 |
六、补偿金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二、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
第二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保护客体 |
二、限制对象 |
三、限制领域 |
四、限制地域 |
五、限制期限 |
六、补偿金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裁判原则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契约自由原则 |
第二节 确立效力必备性要素 |
一、保护客体 |
二、补偿金条款 |
第三节 确立效力参考性要素的合理标准和考量因素 |
一、限制对象 |
二、限制领域 |
三、限制地域 |
四、限制期限 |
五、补偿金数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制度之学理思考 |
一、竞业限制概念之界定 |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 |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益冲突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 |
三、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我国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一、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范围标准 |
二、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
第二节 未全面规定劳动者违约责任 |
一、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及标准 |
二、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 |
第三节 未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赔偿比例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经验 |
第一节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二节 劳动者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之域外立法 |
第四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一、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标准 |
二、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责任 |
第二节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及其豁免 |
一、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及标准 |
二、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解除 |
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及承担比例 |
一、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
二、明确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承担比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 |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
二、竞业限制的特征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分类 |
一、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
二、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利益冲突 |
一、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三)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
二、竞业限制的利益冲突 |
(一)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总体性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和数据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数据分析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争议焦点较为集中 |
(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对象范围被扩大 |
(三)竞业限制的群体性案件增多 |
(四)竞业限制及其关联案件增多 |
(五)竞业限制类案件上诉较多但多维持原判结果 |
(六)竞业限制类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一、竞业限制对象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争议 |
二、竞业限制适用客体范围的认定争议 |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问题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确定问题 |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及相关责任之酌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的酌定问题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
第三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 |
一、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三、竞业限制中的多重身份劳动者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 |
一、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分模糊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单一 |
第四节 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缺失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模糊 |
第四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 |
一、比例原则 |
二、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 |
一、细化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 |
二、着重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客体 |
三、调整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支付方式 |
(一)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的调整 |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多元化 |
四、合理确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违约金数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
(一)解雇补偿金 |
(二)解雇赔偿金 |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
二、应税分析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
一、英国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美国 |
(一)遣散费 |
(二)失业救济金 |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
(四)解雇赔偿金 |
三、台湾 |
(一)预告期工资 |
(二)资遣费 |
(三)解雇赔偿金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 |
2、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法律规范设计的研究 |
3、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
4、简要的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二、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功能与法律性质 |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功能 |
1、对劳动者一种特别人文关怀 |
2、对劳动者起到解雇保护作用 |
3、对劳动者起到生活保障作用 |
(二)经济补偿金法律性质的学说及其理论依据 |
1、法定义务学说 |
2、法律责任学说 |
3、社会保障学说 |
(三)小结 |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经济补偿金适用的问题 |
1、即时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惩罚不够 |
2、预告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笼统 |
3、经济裁员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不完善 |
4、协商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经济补偿金适用的问题 |
1、不能克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 |
2、规定难于实施 |
3、违背公平性 |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
1、工作年限计算精细化不够 |
2、“月工资”计算违背实质公平 |
四、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
1、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 |
2、经济补偿金组成情形 |
3、经济补偿金适用标准 |
(二)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 |
2、经济补偿金排除劳动合同终止适用情形 |
3、经济补偿金支付考虑劳动者年龄因素 |
(三)小结 |
五、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
(一)基本原则与思路 |
1、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需要 |
2、经济补偿金生活保障性质使然 |
3、失业保险制度优势所在 |
(二)短期经济补偿金制度改良 |
1、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
2、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
3、补偿标准情形 |
(三)中长期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规划 |
1、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制度替代 |
2、将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1.6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的司法样态 |
2.1 北京市样本案件概况 |
2.1.1 各审判程序中的案件分布 |
2.1.2 提起诉讼请求的主体情况 |
2.1.3 劳动争议历经的时长情况 |
2.2 北京市样本案件中各救济手段的选择 |
2.2.1 各审判程序中对救济手段的选择 |
2.2.2 提起上诉时请求救济手段的变更 |
2.3 北京市样本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 |
2.3.1 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 |
2.3.2 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抗辩理由 |
2.4 北京市样本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 |
2.4.1 对各救济手段诉讼请求的判决态度 |
2.4.2 对仲裁或一审裁判的态度 |
2.5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的执行情况 |
第3章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的司法困境及法理分析 |
3.1 无差别适用救济规范显失公平 |
3.2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救济手段的司法困境 |
3.2.1 优先适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落空 |
3.2.2 缺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 |
3.2.3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的执行困境 |
3.3 “赔偿金”救济手段的司法困境 |
3.3.1 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合理导致不公平 |
3.3.2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混淆 |
3.4 司法救济期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保障 |
3.5 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的判断标准不一 |
第4章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之域外启迪 |
4.1 英国不同规范分类调整的救济方式 |
4.2 美国优先适用经济赔偿救济手段 |
4.3 德国限制解雇效力形成及判决复职后雇员有权反悔 |
4.4 日本赋予雇员争执解雇以保全的权利 |
4.5 法国违法解雇的分类救济与雇主的拒绝权 |
第5章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之完善建议 |
5.1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分类救济 |
5.2 明确“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 |
5.3 重新考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5.4 完善司法救济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
5.5 考量“继续履行”判决执行不能的替代 |
5.6 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审判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北京市样本案件目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 |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 |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违约责任中的重要地位 |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适用情形 |
(一)支付违约金 |
(二)赔偿损失 |
(三)继续履行 |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一)违约金责任存在的问题 |
(二)赔偿损失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三)继续履行责任存在的问题 |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建议 |
(一)违约金责任的完善 |
(二)赔偿损失责任的完善 |
(三)继续履行责任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当解雇的法律问题研究[D]. 胡谦.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竞业限制立法研究[D]. 袁金.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 方毅民.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4]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高赫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5]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D]. 和臣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何翠燕. 华侨大学, 2020(01)
- [7]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8]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D]. 雷达.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 贾明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10]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研究[D]. 杨巧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