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特种设备的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论文文献综述)
金锦萍[1](2019)在《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税收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迄今为止,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一概将其排除在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立法选择并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各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的法律规制思路呈现以下共性:首先根据是否有偿获得分为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然后根据是否积极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将营利性收入区分为单纯资产管理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和经济上营业收入;对于后者,再根据是否与宗旨或者主要目的相关而区分为与宗旨相关商业活动收入和无关宗旨商业活动收入。本文建议,宜仅对与非营利组织宗旨无关且积极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李静雯[2](2019)在《基于渠道视角的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部分,而营运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又是举足轻重的一环。近年来,我国营运资金管理的研究紧紧结合了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将渠道理论引入对营运资金的管理,目前已经成为了国内研究的一个热点。将财务理论与渠道理论相结合,为企业制定营运资金管理体系,使得营运资金管理与企业业务流程紧密结合。从渠道视角对营运资金管理进行分析,弥补了之前研究相对孤立、片面的状况,可以帮助企业从全方位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好的改善营运资金管理。盐及盐化工行业正处于由政府导向往市场导向转型的初期,行业内的大小企业也在适应“盐改”政策的关键时期。全行业都在积极进行内部调整,迎接市场带来的崭新挑战。苏盐井神作为我国地方盐化工企业的代表性企业,站在渠道理论的视角对其营运资金管理进行全面分析,不仅能为改善苏盐井神现有营运资金管理体系提出优化建议,同时也能为同行业其他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本文通过归纳演绎法、案例分析法、定性定量结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首先对研究对象——苏盐井神的经营情况和营运资金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苏盐井神目前采用的管理和评价方法,不能很好的帮助企业改善其营运资金管理水平。接着笔者基于渠道视角将企业的营运资金重新分类为采购渠道营运资金、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销售渠道营运资金和非经营性活动营运资金,并对各个渠道的营运资金进行具体情况的分析。结合整个营运资金的绩效评价发现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采购渠道上过多的占用供应商资金、缺乏供应商关系管理、采购制度与市场脱节、存货堆积、信息传递滞后、债务结构不合理等,造成了营运资金的浪费。接着本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探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并进一步对苏盐井神今后的营运资金管理提出了:优化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改善采购模式,合理使用商业信用;构建存货分类管理制度;通过技术革新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合理划分销售渠道,加强自有销售渠道建设;加紧信息化平台建设,增进各渠道沟通和改善负债结构,缓解企业偿债压力七点优化建议。苏盐井神是我国地方盐化工企业的代表性企业,在行业中一直处于领头羊地位。通过对其营运资金管理的深入研究,探索其成功之处和存在的缺陷,希望能为其他盐化工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改善提供借鉴。
刘亚丽[3](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吴忧[4](2019)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跨境网络购物经营者及平台责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消费者直接参与的跨境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境外商品的重要途径,但对于跨境网络购物不同模式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研究及制度适用方面均不够深入、明确。本文试图从私法关系的角度,理清跨境网络购物交易中各模式间法律关系,分别阐述在不同模式下的平台经营者、网店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主体的应尽义务及民事责任,为跨境网络购物领域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维权的制度适用,提供一定的学理支持。从交易形态和环节的角度划分,跨境网络购物主要分为海外代购、电子商务跨境零售进口、境外网站直接购物等模式。海外代购模式在法律含义上应限定其范围。海外代购需要按照商法中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确认代购方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另外海外代购在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方为合法。海外代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社交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社交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各自的义务和民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是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部门规章,针对入驻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的境外经营者向境内消费者出售商品的模式所界定的概念。此种模式除了买卖的交易双方外,还涉及境外经营者所委托的代理服务商、支付服务经营者、物流服务经营者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每一种类型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义务和民事责任也存在区别。至于境外经营者所委托的境内受托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民法总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自愿承担为依据。境外网站购物模式是指消费者不经过代购或平台直接从境外网站购物的跨境网络购物行为。关于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其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应有一定限制或除外情形。而特殊的境外网站购物中境内经营者的责任也应该有所明确。
陈可鉴[5](2018)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影响因素、策略与效应》文中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市场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第三部门出现的重要现象,也是非营利组织研究领域的热门议题。中国作为全球结社革命的重要成员,不仅在改革开放以来迎来了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近年来,也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出现了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开始在组织的管理运作中吸收市场化的理念和策略。本文运用资源依赖理论和制度主义理论,探讨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策略和效应。通过对深圳市、杭州市和扬州市三地113家非营利组织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到,中国非营利组织在使用市场化策略时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在组织管理层面,人事管理的职业化和市场化受到广泛青睐,而组织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却进展缓慢;在经营运作层面,超过六成的非营利组织尝试了与企业合作开展活动,而直接开展经营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尚不足三分之一;在资助关系层面,参与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中国非营利组织获取政府资助的主要的方式,而非官方的社会影响力投资却似乎尚未在中国非营利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看到,竞争导向型策略,而非盈利导向型策略更多地为中国非营利组织所采用。就市场化的影响因素而言,资源环境和制度环境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策略使用具有显着而有差异的影响。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中国,资源压力越大的非营利组织,越倾向于与企业合作开展活动;考核压力越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仅越倾向于寻求企业合作,也越倾向于独立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增加经营性收入来弥补政府资助的减少,中国非营利组织在面临政府资助不足时,第一选择往往是寻求企业的资金支持,而非增加经营性收入。影响中国非营利组织拓展经营活动的因素,是来自资助方(尤其是政府)严格的考核压力。此外,治理结构、领导人特质等组织内部因素也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转型具有积极的作用。对杭州乐居公益和绿色浙江两个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案例研究也表明,这种以减少考核压力、增强自主能力为出发点的经营性策略,淡化了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逐利动机与公共精神之间的冲突;相反,非营利组织自主能力的增强使其可以在项目运作中避免使命偏移,更加专注地履行组织的核心使命。除此而外,市场化给中国非营利组织带来的是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管理理念的吸收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性引入,这些变化均有利于组织能力和竞争意识的提升,并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服务供给、价值守护、公共倡导和社会资本建设等社会职能的履行。总之,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和策略使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存在差异,这使得市场理念和策略在中国非营利领域的引入,产生了更加积极的效应。市场化所倡导的自主、平等、公开、透明的精神,不仅是中国经济改革所需要的,也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地,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支持中国非营利组织探索市场化的转型,并建立合规性监管体制,将监管重心由事前监管向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转移。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中国经验,将为这一全球性议题的探讨提供有益的启示。
许宁[6](2016)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类体育社会组织,其发展的文化土壤和社会现实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落后于中国经济、政治改革的步伐。本研究通过纵向梳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历程和横向探索其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关系,探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呈现状态、动力与制约因素、管理方式等,提出发展路径与策略,以期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本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比较分析法。主要结论:(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国家治理方式、经济发展、公益理念改变的共同推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路径是自下而上发起并辅以政府扶持,政府在介入与退出中形成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型关系。(2)在有限政府与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动力是体育需求与志愿精神之间的相互作用。正外部性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后续动力。(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状态体现为“量”“质”提升并存,正向与负向发展相伴。发展的制约因素既有政策与社会认知等虚拟的、也有资源等实物方面的,组织与外部环境体现为一种不对称性依赖。(4)对“非营利性”的组织性质认识不清,导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过度审慎。更多地从价值属性而非组织属性来认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助其发展和体育公益的实现。(5)“公益成本”不被认可,影响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体育服务的合理定价,组织难以获得合理回报,经营困难。促进体育公益职业化,建立“以优质服务提升收益、以收益促进组织发展,以组织发展提高体育公益”的良性循环机制。(6)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财政资助应形成制度化,并覆盖民间发起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视通过承接公共服务,培育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7)动态认定组织的公益性,使利润导向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尽快回归市场。以不同体育项目、价格,区分其公益差别进行分类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7](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规〔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
吴韵哲[8](2016)在《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认为信贷业务是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无论执行宽松或是紧缩的信贷政策都对银行经营发展不利。把握好这个度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好客户的信用分析问题,搞清楚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同时,事实证明,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科技。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机制有待完善,我国企业客户的规模和经营管理模式与国外企业也不尽相同,意味着在客户信用评级方面,我国银行业暂且无法将国外银行业已有的评级模型和软件系统直接拿来应用。基于上述背景,我国银行业要想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必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且适合我国国情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本文的设计和实现理念来源于此。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如下:1)回顾梳理了国内外学者们有关客户信用评级方面的研究。包括客户信用评级度量方法的历史沿革、国内外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发展现状。2)在企业客户方面,从我国工业企业类、商业企业类、公用事业类、房地产类和综合类5大行业着手(其中工业企业类再细分出工业小企业、商业企业类再细分出商业小企业),结合我国各个行业的经营特点与经营风险,分别刷选、设计与之相匹配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力求评级的准确性。3)编写客户信用评级的主要组件类,包括类描述、方法描述、组件接口,以及信用评级申请获取操作主页面、信用评级中新增信用评级申请信息、读取模型得分、信用评级评分方法这4部分内容的关键代码,设计出一个能实现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复评、审批、统计分析、监控,.同时提供评级信息的收集汇总、反映、存储等功能的符合我国信贷客户实情的信用评级系统。本文对该系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系统基本满足用户的业务需要,没有太大的流程问题,只是一些切换控制等问题。说明本文设计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有其应用前景。最后本文对后期的研究进行展望,并提出若干意见建议。
卫芷言[9](2013)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之归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依照所有权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可以分为“公有公用”、“公有私用”、“私有公用”与“私有私用”四种型态,而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有,由国家及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国家拨发特定范围的地段,创设土地使用权的制度供各种主体利用。在1970年代晚期以前,中国是属于计划经济及私产公用的经济制度,所有产业的拥有者均为国家,所有产业的运作均非以创造私有的财富为目的,所有生产、消费与供给需求关系都不是以市场上的主体基于自由的意愿,通过价格机能对各种物品供需的调节而完成,而是以实现国家所有、社会公有以及国家全面控制并决定关于经济活动中一切基本秩序为目的。这种经济体制使所有产业、事业都是以公共性质而存在的,是为社会大众全体而服务的,这类集体主义式的经济样貌,造成每一件活动都是以公共的性质出现,所有的土地利用关系亦为如此,这类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利用关系便属于“公有公用”形态。这样的土地利用关系是无偿的,且因为该地上活动并没有自行结束的问题,所以也是没有特定期限的,而所有土地只能基于政府的决定替换使用主体,无从由使用权人自行转让,这便是当时土地的“三无”特征。70年代晚期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开放外国资本进入国内进行产业的投资,各种在当时国家所缺乏的技术与资金均得自外国进入,同时,经济活动中出现许多以获取私人利益,可以由私人保有营利财产的产业,且国有企业员工亦得因增加产量而得到利润,生产、消费与供给需求关系开始由市场上的主体基于自由意愿,通过价格机能对各种物品供需的调节而完成。但是,过去以无偿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对开始出现私目的或可营利的地上活动及用地关系继续无偿使用,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便成为当时发展上的重要转折。最终出现了一种由国家新创设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其所具有的有偿、有期限及可以移转交易特性,使它成为符合自由市场规则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利。不过,早期经国家划拨的用地权利,仍然存在于国家各地,且因为其无偿使用的特征,权利人以其作为进行各种产业活动及商业交易的要素及主要标的时,可以享有以极低成本获取极高利润的机会,这现象造成出让土地使用权向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使本质上具有公共目的及一定公益性特色的公用土地渐渐以不正确、不规范的方式变成可以交易、供作商业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其结果就是,两种原初性质与目的显然不同,代价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却在经济意义上有着同样的效益,产生严重的制度混淆与错乱,并造成许多因土地产权变更而导致的腐败问题。在两类土地无法建立良好的区别隔离制度之前,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特征,究竟应该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准则,应该自其地上利用该土地的关系来决定。本文考察所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状况及相应的法律条文,发现其应该分为四类使用的类型,分别是政府机关及军事用地、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地,以及国有或公有企业,及以获取利益为基本存在原因的第四类用地。由于该四类型土地使用权利分散杂乱,本文亦依其在性质、特征、法律上的概念及利用关系的原理,将其归纳为三类基本上有相近特征、相同或近似的法律原理的三种路径,并以这三种路径评估所有使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流转方式规范是否妥适合宜,不致违反相关的理论与法律上的规则。此三种路径分别是关于公务及公用、公共利益的事务,其所使用的土地应该维持无偿、无期限及无流转交易可能的三无特征用地;而以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国家提供的劳物或物品,其交易不存在累绩财富的性质,具有公益性的事业用地,则需视该公共事业是否有市场上私部门的供应者出现,而决定其事业在公或私方面的性质,从而分别决定其用地权利究属系于公用或私用关系。最后,关于国有企业的一切土地使用权,则应该以得以进行市场交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关系为主,并应该对用地负担成本,得以交易或处分该土地权利,以提供该国有企业应有的市场商业价值及灵活性。
喻琍贞[10](2013)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民健身条例》确立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了保证该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的法律架构,包括《全民健身条例》中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的内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颁布机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单项审批标准、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的体育职业资格制度等,确定明晰的规范内容和管理范围,把握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如何认定特种设备的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认定特种设备的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论文提纲范文)
(2)基于渠道视角的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营运资金管理研究 |
1.3.2 渠道理论研究 |
1.3.3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管理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创新 |
1.5 研究框架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营运资金管理理论 |
2.2 渠道理论 |
2.3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管理理论 |
2.3.1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划分 |
2.3.2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管理的评价体系设计 |
3 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案例概况 |
3.1 案例背景 |
3.2 苏盐井神企业概况 |
3.2.1 苏盐井神公司介绍 |
3.2.2 苏盐井神经营状况 |
3.3 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现状 |
3.4 苏盐井神现有营运资金管理措施 |
3.4.1 与大宗物资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降低采购成本 |
3.4.2 利用供应商信用政策推迟付款 |
3.4.3 通过技术创新减少在产品在流动资金上的占用 |
4 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分析 |
4.1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分析 |
4.1.1 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分析 |
4.1.2 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分析 |
4.1.3 销售渠道营运资金分析 |
4.1.4 非经营性活动营运资金分析 |
4.2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管理评价 |
4.2.1 经营活动中各渠道的营运资金流动性评价 |
4.2.2 营运资金在各渠道的配置评价 |
4.2.3 营运资金的保障性评价 |
4.2.4 营运资金的盈利性评价 |
4.2.5 基于渠道视角的营运资金管理评价结果 |
4.3 评价结果的原因分析 |
4.3.1 “盐改”前企业性质特殊 |
4.3.2 营运资金管理理念落后 |
4.3.3 销售上过度依赖经销渠道 |
4.3.4 信息化管理平台使用不充分 |
5 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的优化建议 |
5.1 优化供应商管理,建立有效的供应商评价体系 |
5.2 优化采购模式,合理使用商业信用 |
5.3 构建存货分类管理制度 |
5.4 通过技术革新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 |
5.5 合理划分销售渠道,加强自有销售渠道建设 |
5.6 加紧信息化平台建设,增进各渠道沟通 |
5.7 改善负债结构,缓解企业偿债压力 |
6 结语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跨境网络购物经营者及平台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对象 |
1.2 已有研究成果简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归纳研究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跨境网络购物的基本模式 |
2.1 海外代购模式 |
2.1.1 海外代购涵义的限定 |
2.1.2 海外代购的分类 |
2.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 |
2.2.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概述 |
2.2.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分类 |
2.3 境外网站直接购物模式 |
2.3.1 境外网站直接购物模式概述 |
2.3.2 境外网站直接购物模式特点及分类 |
第3章 海外代购模式下经营者及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
3.1 代购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的认定 |
3.1.1 代购方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认定的标准 |
3.1.2 代购方经营者身份的排除 |
3.2 代购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
3.2.1 代购模式的法律关系分析 |
3.2.2 代购经营者的义务及其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
3.3 代购模式下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
3.3.1 入驻电商平台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
3.3.2 社交平台模式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责任 |
第4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经营者及电商平台的责任 |
4.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法律关系 |
4.1.1 平台内经营者与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4.1.2 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 |
4.1.3 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内服务商的法律关系 |
4.2 境外经营者及其境内受托者的义务与责任 |
4.2.1 境外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 |
4.2.2 境内受托企业的义务及连带责任 |
4.3 境内其他经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
4.3.1 物流运输服务者的责任 |
4.3.2 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4.4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
4.4.1 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防控机制的义务及责任 |
4.4.2 对境外经营者主体真实性审核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
4.4.3 协助消费者维权义务及先行赔付责任的适用 |
第5章 境外网站购物的法律适用及特定情形下境内经营者的责任 |
5.1 境外网站购物争议的法律适用 |
5.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境外网站购物争议的法律适用 |
5.1.2 《电子商务法》对境外电商的适用 |
5.2 特殊境外网站购物情形下境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
5.2.1 特殊境外网站的概述 |
5.2.2 消费者在特殊境外平台购物时境内控制平台的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影响因素、策略与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非营利组织 |
1.3.2 市场化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2. 已有研究述评 |
2.1 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1 理论资源:资源依赖理论与制度主义理论 |
2.1.2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 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策略研究 |
2.2.1 策略类型:组织管理、经营运作与资助关系 |
2.2.2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策略研究 |
2.3 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效应研究 |
2.3.1 效应维度:社会职能履行 |
2.3.2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效应研究 |
2.4 简要的评论 |
3. 研究设计 |
3.1 分析框架 |
3.2 研究方法 |
3.3 数据来源与案例选择 |
3.3.1 定量研究的数据来源 |
3.3.2 案例研究的案例选择 |
4.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策略 |
4.1 定量分析:基于113家非营利组织的数据统计 |
4.1.1 组织管理的市场化 |
4.1.2 经营运作的市场化 |
4.1.3 资助关系的市场化 |
4.1.4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分析 |
4.2 案例分析:基于杭州乐居公益和绿色浙江的调研访谈 |
4.2.1 案例一: 杭州乐居公益 |
4.2.2 案例二: 绿色浙江 |
4.2.3 案例解析: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背景与目标 |
4.3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策略使用的特征 |
5.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 |
5.1 定量分析: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外部影响因素 |
5.1.1 研究假设 |
5.1.2 变量定义及其测量 |
5.1.3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分析 |
5.1.4 回归分析 |
5.2 案例分析:对定量分析结果的解释与补充 |
5.2.1 外部因素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 |
5.2.2 内部因素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 |
5.3 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影响因素:理论辨析与中国经验 |
6. 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的效应 |
6.1 案例分析:非营利组织市场化对组织社会职能履行的效应 |
6.1.1 服务供给职能 |
6.1.2 社会资本建设职能 |
6.1.3 价值守护职能 |
6.1.4 公共倡导职能 |
6.2 规范分析:策略类型与市场化效应 |
6.3 比较视野下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效应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发现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6)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2 研究的现状与述评 |
2.1 研究现状 |
2.1.1 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 |
2.1.2 公民社会与社会组织研究 |
2.1.3 公益性社会组织研究 |
2.1.4 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研究 |
2.1.5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研究 |
2.1.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研究 |
2.2 研究述评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调查法 |
3.2.3 比较分析法 |
4 研究的理论与视角 |
4.1 理论基础 |
4.1.1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4.1.2 交易成本理论 |
4.1.3 社会企业理论 |
4.2 研究视角 |
4.3 研究框架 |
5 分析与讨论 |
5.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
5.1.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
5.1.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
5.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背景与发展进程 |
5.2.1 体育社会组织复苏时期(1978-1992年) |
5.2.2 社会治理与社会体育体制的变革期(1992-1998年) |
5.2.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稳定发展期(1998-2013年) |
5.2.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体制创新时期(2013年至今) |
5.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概貌 |
5.3.1 数量、分布及举办主体 |
5.3.2 登记的民事主体类型 |
5.3.3 业务范围与涉及的体育项目 |
5.3.4 经营状况与市场化程度 |
5.3.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 |
5.3.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 |
5.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案例分析 |
5.4.1 北京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 |
5.4.2 山东凤凰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
5.4.3 山东黑骏马健身俱乐部 |
5.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难题 |
5.5.1 组织外部的问题 |
5.5.2 组织内部的问题 |
5.5.3 运作过程中的困境 |
5.5.4 运作偏失: 志愿失灵现象 |
5.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动力与制约因素 |
5.6.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动力 |
5.6.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制约因素 |
5.7 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国际参照与行业对比 |
5.7.1 其他国家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 |
5.7.2 我国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启示 |
5.8 发展路径: 公益认定与公益分级为基础的分类管理 |
5.8.1 公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区分 |
5.8.2 由静态认定转向动态认定公益等级 |
5.8.3 以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体育项目进行分类 |
5.8.4 以提供体育服务的定价进行分类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7 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客户信用评级度量方法的历史沿革 |
1.2.2 国内外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系统评述 |
1.3 研究的内容和主要工作 |
1.4 论文结构 |
2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设计 |
2.1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设计目标 |
2.2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架构设计 |
2.2.1 系统软硬件架构 |
2.2.2 系统运行环境 |
2.2.3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设定的原则和测算公式 |
2.2.4 系统运行流程 |
2.3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
2.3.1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
2.3.2 经营性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 |
2.3.3 消费类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 |
2.4 信用评级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计说明 |
3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实现 |
3.1 信用评级主要组件类 |
3.1.1 类描述 |
3.1.2 方法描述 |
3.1.3 组件接口 |
3.2 信用评级部分关键代码 |
3.2.1 信用评级操作主页面 |
3.2.2 新增信用评级申请信息 |
3.2.3 读取模型得分 |
3.2.4 信用评级评分方法 |
4 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测试验证 |
4.1 测试平台配置环境 |
4.2 测试用例 |
4.2.1 信用评级申请测试 |
4.2.2 信用评级申请删除测试 |
4.2.3 信用评级申请修改测试 |
4.2.4 信用评级申请查询测试 |
4.3 测试结果及分析 |
5 回顾与展望 |
5.1 回顾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之归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架构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架构 |
二、 研究成果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研究及文献检阅 |
第四节 用词说明 |
第二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和制度规范 |
第一节 80 年代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出让的转变 |
第二节 90 年代暂行条例规范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一、 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之相关规定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规定之补充 |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第四节 土地管理法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第五节 物权法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第六节 小结 |
一、 特别法性格明显 |
二、 行政法性格明显 |
三、 法律层次的规定过少或过于抽象 |
四、 相关管理部门未能整合 |
五、 专有法令零散不统一 |
第三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功能与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利用关系概说 |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利用关系 |
二、 我国土地公有制之下的利用方式 |
第二节 比较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利用关系 |
一、 美国联邦与州的公有土地利用方式 |
二、 日本的国有土地公用与私用制度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公有土地之公用及私用制度 |
四、 比较法上的制度评析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与功能─改革开放前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功能与特征总说 |
二、 改革开放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意义与特性 |
第四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与功能─改革开放后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与经营性目的 |
二、 法律规定上的公益性、经营性目的 |
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公益与经营、营利功能目的之分类及评析 |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功能与目的分析总结 |
第五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三无特征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无期限与无流动特征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无偿性特征 |
第六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一、 从物权的四种权能析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二、 从使用利益与交换利益评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七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归整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归整的基本路径 |
三、 各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利用关系与流转妥适性评析 |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归整之必要性与制度建议 |
第一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归整改制的目的与原因 |
一、 土地使用权市场出现使划拨土地使用权产生“转轨”的需要 |
二、 土地有偿利用思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影响 |
三、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
第二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之问题与现实上困境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性矛盾及乱象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运作之问题与现实困境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整改之利弊分析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废论奌评析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整改效益之法经济学分析 |
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整改之基本路向 |
第四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修改建议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被妥善的监控并隔离于市场流转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法体系架构 |
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建构 |
第五章 实现划拨土地使用权归整目标的流转方式:现行规则评析和校正 |
第一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型态概述 |
一、 各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型态的可行性评估 |
二、 各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型态与“三无”特征的变化 |
第二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承租土地使用权 |
一、 承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范围与种类 |
二、 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的法律选择 |
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之重要规定 |
四、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近似性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概念归整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妥适性 |
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程序与权利性质变化 |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之公开竞价与议价 |
第四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
一、 抵押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法性 |
三、 得设定抵押或不得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及实现时的权利性质 |
五、 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之其它重要实体及程序事项 |
六、 划拨土地使用权得否作为企业破产及强制执行财产 |
第五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 |
一、 作价入股(出资)的意义与功能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妥适性 |
三、 实体法上的规定 |
第六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 |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及类型 |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及补偿 |
第七节 国有企业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整理改良 |
一、 适用《暂行规定》之主体 |
二、 土地使用权有偿及改制方式 |
三、 国家授权经营 |
四、 国有企业破产或实现抵押时划拨土地之处置 |
五、 国有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处置相关条件及程序 |
第六章 结论 |
一、 研究之发现与建议 |
二、 研究之限制与相关领域及主题之延伸 |
参考文献 |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基本含义 |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现状 |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法律架构 |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颁布 |
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制度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监管和执法 |
四、如何认定特种设备的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论文参考文献)
- [1]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 金锦萍. 社会保障评论, 2019(04)
- [2]基于渠道视角的苏盐井神营运资金管理研究[D]. 李静雯.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跨境网络购物经营者及平台责任研究[D]. 吴忧. 北京工商大学, 2019(06)
- [5]中国非营利组织市场化:影响因素、策略与效应[D]. 陈可鉴. 浙江大学, 2018(02)
- [6]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研究[D]. 许宁. 北京体育大学, 2016(06)
- [7]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4)
- [8]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吴韵哲.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9]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之归整[D]. 卫芷言.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探讨[J]. 喻琍贞.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