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对“银广夏”事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丁冬[1](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提出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袁睿[2](2019)在《昆明机床财务舞弊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普及使得人们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人们逐渐开始趋向于股权投资,而影响人们对于股权投资的决策因素为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质量。尽管相关法制日益健全,但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还没有达到一个完美的水平,财务舞弊案件还是层出不穷。财务舞弊的方式、财务舞弊的类型及财务舞弊的涉及点也在不停地更新。而财务舞弊不仅可能会以侵占投资者权益方式或操作使股价变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秩序,使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更加严重的问题。因此,随着舞弊手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如何识别与防范财务舞弊行为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本文以昆明机床舞弊案例为例,通过阐述案例发生背景,对昆明机床所使用的舞弊手段、动因和影响进行分析,从而探究防范与识别财务舞弊行为的方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通过探析现今财务舞弊的研究背景与财务舞弊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对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与相关识别方法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主要通过对昆明机床舞弊案例的背景及财务舞弊概况以及财务舞弊手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首先是基于GONE理论探究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动因,其次是分析公司财务特征方面以及非财务特征方面的警讯点识别,最后是通过公司层面、投资者层面以及中介机构层面分析昆明机床财务舞弊的舞弊后果。最后是案例启示部分,根据案例分析,再结合社会环境,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以及加强外部监管力度两个方面,提出现今社会环境下识别与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建议。昆明机床作为云南最早的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政府背景浓厚。且昆明机床的产品也获得过多项大奖,作为一家强势的上市公司,其发展前景被投资者看好。昆明机床发生的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伪造单据流等特征,对其财务造假行为的研究有利于对现今社会环境下识别与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研究。
刘佳伟[3](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邓丽美[4](2013)在《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公平、有序、稳定的证券市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显着标志。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连接证券投资人与筹资人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的组织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能否承担其应有的诚信义务是一个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信用服务于社会,诚信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证券中介机构的信用是“信用中的信用”,诚信是其最重要的资本。证券中介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它不是价格的竞争,而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竞争。它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在证券市场中至关重要。然而自从美国安然事件以来,证券中介机构暴露出来了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给证券经济相对完善的美国敲响了警钟,也给正处于证券市场发展时期的我国敲响了警钟。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中介机构同样存在着独立性不强,失信成本不高,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证券信用制度等问题。证券中介机构不但没有成为证监会所希望的“监管助手”,很多甚至变成了欺诈违规者的“伙伴”和策划、执行者。因此,加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诚信建设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证券中介机构诚信了才能更好的服务于证券市场,才能推动证券市场的诚信。本文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之后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中介机构失信的危害及表现进行了分析,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失信的原因所在。找出原因后关键的是对症下药,解决问题,文章有针对性的对美国证券市场上关于诚信的各种做法和规范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就是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外为我用,为我国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提供可以借鉴的可行做法。在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美国的相关制度过程中,本文系统的提出了关于如何建立健全我国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的对策和路径希望对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黄洁[5](2012)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股票集中交易场所成立之日起算,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资本市场主要由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这三类主体构成。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信用信息过滤器”,在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中承担两大职能:一是为信息发布主体即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查,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质量;二是为投资者获取信息、解读信息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状况就成为了资本市场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环节。中介机构只有坚守独立、客观、公允的原则,才能确保上市公司发布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的公信力,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本市场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无论是美国的雅虎、思科、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银广夏、琼民源、红光事件等,都揭示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现状。因此对我国而言,吸取经验教训,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规范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业发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其次对中介机构信用及信用制度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再次论述了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第二章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现状及其成因进行了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而明确了其失信行为;其次详细地分析了中介机构失信的成因,总结其失信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规范中介机构信用行为法律制度不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契约信用文化的缺失、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对中介机构信用现状及其成因的分析为我们进一步寻求完善对策指引了方向。第三章通过介绍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得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启示。首先,探讨了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主要有四方面内容:立法的不断完善、加强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独立性、加重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其次,借鉴美国的规制措施,提出了对我国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完善的五点启示,主要是明确了我国相关立法要不断完善,在全社会要进行信用建设,注重提高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监管措施要不断完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技术层面的建设。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中介机构信用现状的成因对应提出了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立法的完善、监管的完善、契约信用文化的培育、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中,对于立法完善,主要是从信用立法、刑事方面立法、民事方面立法、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制度立法四方面提出建议;监管的完善,主要是加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次的结合;而对于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的完善主要是通过完善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和优化其组织形式来实现。
王众[6](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陈韦利[7](2011)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投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讨论,大多集中在实体法上之赔偿关系,忽略程序法上之研究。就法理而言,“先程序、后实体”乃案件进行之标准流程,若在进入实体检验的阶段前,即得以程序事项排除疑虑,则可顺利疏减讼源,并避免当事人浪费多余时间、精力与金钱进行冗长之诉讼程序。就证券民事纠纷而言,因涉及金融市场之特殊性,其处理重点与一般民事案件颇有差异。证券民事纠纷中,最主要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虚假陈述及其相关问题。本论文自程序法角度切入,藉诉讼上及诉讼外解决纷争之不同观念,讨论虚假陈述案件的处理方式,企图寻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解决之道。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先叙述介绍、后说理批判的方式,并引用国外法律制度作比较。为求理论与实务的接轨,本论文自证券市场所发生之实际案例着手,就个案所衍生之法律问题,如投资信息批露之监管、虚假陈述案件之管辖、诉讼形态、解决纷争之管道等作概念性之检讨。除此之外,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论文亦援引外国学说及立法例,以供我国未来修法参考。然而,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果一味继受外国立法制度,忽略我国诉讼环境与民情,则该制度势必以失败作收。因此,本论文在整理学说见解及立法制度后,针对我国诉讼制度之特殊性作出适用及修正建议。就虚假陈述案件而言,因当事人众多,其诉讼形态较一般民事案件复杂,若循一般审理程序进行,不仅旷日废时,对当事人之保障亦未必周全。因此,本论文就虚假陈述案件之民事程序,建议大量采取诉讼外解决纷争(ADR)的方式处理。为达成顺利填补损害之目的,任何民事程序的进行,皆应顾及加害人责任财产之保全,否则一旦其脱产成功,受害人纵使获得胜诉判决,亦无从执行。因此,本论文针对虚假陈述案件进行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在文末一并探讨之。
陈勇军[8](2010)在《会计诚信危机及其政府治理》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正在快速向前推进。会计工作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保证。然而,世纪之初发生的美国安然事件、中国银广夏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震惊了世人,会计诚信危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缺失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已直接或间接地给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甚至国家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会计诚信危机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经济问题,它已成为一国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的政治问题。本文运用社会资本等理论阐述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以及会计诚信危机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就会计诚信危机的政府治理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曾小龙[9](2010)在《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项监管制度创新,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监管者角度,评价上市公司的风险,划分风险类别,并实施分类监管。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类的基础上,可以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即对于运作规范、财务质量良好的上市公司,可以少分配一些监管资源,而对存在重大财务风险和法人治理缺失的上市公司,则可以多加关注,通过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化解风险,完善治理。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管者突出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缓解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资源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促进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本文借助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均衡理论,推导出监管均衡模型。即把监管当局看成一个单一的消费者,其消费者行为就是用既定的监管资源的效用去交换监管收益。则根据消费者均衡理论,监管当局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模型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使自己分配在各类上市公司的监管资源的边际效用与该类上市公司监管的难易度之比相等。这一均衡模型论证了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激励兼容理论为上市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分类监管的实质是使符合监管目标的公司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经营目标;而不符合监管目标的公司将受到更多的政策限制,迫使其要么改善自身的状况和行为,要么退出市场。这种扶优限劣的监管制度使监管者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与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达成-致,体现了激励相容原则的精髓。分类监管的前提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划分风险类别。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上市公司评价的研究文献浩如烟海,评价体系繁多。但从评价的出发点看,以往的上市公司风险评价基本上可划分为投资风险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价,前者服务于投资者,后者服务于债权人。然而监管者视角的上市公司风险既不同于投资风险,也不同于信用风险。这是因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他们均只关心自身利益,而监管者在上市公司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其职责是要维护上市公司及其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本文提出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定义:上市公司的监管风险是基于监管者视角的上市公司风险,是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阻碍监管者实现监管目标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总和。分类监管的前提是要对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进行评价,并划分风险类别,监管者据此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本文研究认为,影响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财务质量、公司治理和行业环境。本文借鉴了以往上市公司投资风险评价、信用风险评价以及证券公司监管评级的经验和成果,从财务质量、公司治理和行业环境三个方面建立了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功效系数法、专家打分法、多级综合加权法确定各指标对监管风险的影响权重,构造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模型。通过对深圳证券交易所31家湘股公司的监管风险评价的实例检验,证明了本文所建立的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模型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落脚点是,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评级后,针对不同监管风险类别的上市公司确立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组合,形成科学、完善、规范的分类监管运行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整监管理念、监管思路;需要明确分类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需要制定分类的标准、依据和实施程序;需要建立、完善分类监管的体制和配套机制等。在这些方面,本文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关于对不同类别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方式,本文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风险处置三个方面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政策建议。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优质公司立足于公司自治,采取宽松的监管政策予以扶持,对高风险公司防控结合、综合治理,推进上市公司内生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蒋波[10](2010)在《财务真实性指数构建及中国上市公司综合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务综合评价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它对于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财务评价体系以应计制财务指标为基础,容易受到管理者利润操纵和粉饰报表的影响,使财务指标丧失了真实性而导致评价失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财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公司的会计准则和所处的现实环境,引入现金流理论、行为金融理论和信号理论,深入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设计了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减少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在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通过专家调查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构建了财务真实性指数,以指数的形式直观、简洁的反映出公司财务综合状况,并与其它评价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和检验,保证了方法设计上的有效性。同时,还分别从公司财务数据和市场价值的角度对财务真实性指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检验,研究表明该指数能充分体现公司间综合财务状况的差异,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风险。然后,运用财务真实性指数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1998-2007年财务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动态分析。整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不容乐观,大部分公司财务状况处于一般水平,公司间财务状况差异较大。之后,基于财务真实性指数中的盈利指标与传统盈利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并采用价格模型分别检验了两类指标的价值相关性;在此基础上,采用现金流对利润的保障程度作为衡量公司盈利质量的标准,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盈余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较低,大部分公司的收益缺乏现金流支撑。最后,运用财务真实性指数构建了公司动态财务预警系统,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了财务困境公司的阀值,及时警示公司存在的财务危机,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对动态财务预警系统进行了应用研究,有助于管理者从中长期角度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财务真实性指数的建立,有助于鞭策公司管理者正确认识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风险,进而提高公司质量和竞争力;有助于债权人和投资者准确评估公司价值,保证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帮助投资者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变化趋势,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作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论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对“银广夏”事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对“银广夏”事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昆明机床财务舞弊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财务舞弊动因的研究 |
1.2.2 有关财务舞弊手段的研究 |
1.2.3 有关财务舞弊的识别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案例介绍 |
2.1 昆明机床公司介绍 |
2.1.1 公司发展历程及经营范围 |
2.1.2 组织结构 |
2.1.3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2.2 财务舞弊案例概况 |
2.3 财务舞弊手段 |
2.3.1 虚增收入 |
2.3.2 虚减费用、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 |
2.3.3 虚增成本与虚减存货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舞弊动因分析 |
3.1.1 贪婪因素 |
3.1.2 机会因素 |
3.1.3 需求因素 |
3.1.4 暴露因素 |
3.2 舞弊识别分析 |
3.2.1 公司财务特征异常识别 |
3.2.2 公司非财务特征异常识别 |
3.3 舞弊后果 |
3.3.1 公司层面 |
3.3.2 投资者层面 |
3.3.3 中介机构层面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启示 |
4.1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
4.1.1 财务指标异常风险识别 |
4.1.2 非财务指标异常风险识别 |
4.2 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
4.2.1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4.2.2 金融机构层面 |
4.2.3 法制监管机构层面 |
4.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一般理论 |
1.1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 |
1.1.1 诚信的内涵 |
1.1.2 证券中介机构界定 |
1.1.3 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执业诚信现状 |
1.2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的意义 |
1.2.1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是证券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1.2.2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是上市公司提高竞争水平的需要 |
1.3.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的理论依据 |
1.3.1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的法学依据 |
1.3.2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的经济学依据 |
第2章 美国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的立法规制 |
2.1 美国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立法介绍 |
2.2 对我国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立法建设的启示 |
第3章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缺失原因、形式及危害 |
3.1 证券中介诚信缺失的原因 |
3.1.1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
3.1.2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意识普遍缺乏 |
3.1.3 证券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很低 |
3.1.4 经济体制转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 |
3.1.5 失信处罚力度不够守信成本高 |
3.2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缺失的形式 |
3.2.1 帮助公司虚假上市 |
3.2.2 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
3.2.3 证券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误导投资者 |
3.2.4 证券中介机构本身独立性丧失 |
3.3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缺失的危害 |
3.3.1 破坏上市公司诚信形象 |
3.3.2 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
3.3.3 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
3.3.4 有损证券中介机构队伍自身形象 |
第4章 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完善路径 |
4.1 建立诚信担保机制 |
4.2 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 |
4.3 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的法律制度 |
4.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
4.3.2 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
4.3.3 完善我国证券诉讼机制 |
4.4 加强证券中介机构诚信监管 |
4.4.1 发挥监管者的监管作用 |
4.4.2 树立强化诚信监管的理念 |
4.5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 |
4.5.1 建立健全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 |
4.5.2 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概述 |
1.1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界定 |
1.1.1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含义 |
1.1.2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分类 |
1.2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界定 |
1.2.1 信用的含义 |
1.2.2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界定 |
1.3 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
1.3.1 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规范作用 |
1.3.2 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用的规范作用 |
1.3.3 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作用 |
1.3.4 中介机构对理性投资的引导作用 |
2 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现状及成因 |
2.1 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表现 |
2.1.1 帮助公司骗取上市资格 |
2.1.2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严重失职 |
2.1.3 协助上市公司“圈钱” |
2.1.4 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
2.1.5 其他失信行为 |
2.2 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原因 |
2.2.1 规范中介机构信用行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2.2.2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的不完善 |
2.2.3 契约信用文化的缺失 |
2.2.4 中介机构独立性不足 |
3 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及启示 |
3.1 美国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规制 |
3.1.1 立法的不断完善 |
3.1.2 加强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
3.1.3 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独立性 |
3.1.4 加重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3.2 美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1 立法完善与时俱进 |
3.2.2 注重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
3.2.3 提高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 |
3.2.4 监管思路的逐步转变 |
3.2.5 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技术层面规范 |
4 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的完善 |
4.1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的立法完善 |
4.1.1 中介机构征信立法的完善 |
4.1.2 中介机构失信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
4.1.3 中介机构失信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
4.1.4 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制度的立法完善 |
4.2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监管的完善 |
4.2.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完善 |
4.2.2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完善 |
4.3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契约信用文化的培育与建设 |
4.4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的完善 |
4.4.1 中介机构运营模式的完善 |
4.4.2 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研究的程序法视角 |
一、研究动机、目的及方法 |
(一) 研究动机、目的 |
(二) 研究方法 |
二、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研究之现状综述 |
(一) 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诈欺客户的禁止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者,应承当赔偿责任 |
(二) 追加规定保荐人、发行人、上市公司之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民事责任 |
(三) 规定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在上市收购中之民事责任 |
(四) 规定投资人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民事责任 |
(五) 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之民事责任 |
三、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亟需程序法视角之介入 |
(一) 虚假陈述行为态样 |
(二)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之法律性质 |
(三) 小结 |
四、现行法制问题检讨 |
(一) 相关缺失 |
(二) 修正建议 |
(三) 小结 |
第二章 主体之辨: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问题 |
一、问题之引出 |
(一) 台湾地区法例及案例之研讨(案例事实摘自台湾高等法院97 年度金上字第3 号民事判决) |
(二) 我国法例及案例之研讨 |
二、谁是当事人 |
(一) 赔偿权利人 |
(二) 赔偿义务人 |
三、谁是适格当事人 |
(一) 从投资主体类别观察 |
(二) 自空间上观察 |
(三) 自交易对象观察 |
(四) 自时间上观察 |
四、当事人确定的依据 |
(一)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之确定 |
(二)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之确定 |
五、当事人范围限制的实践角度分析 |
(一) 原告方当事人适格问题 |
(二) 被告方当事人适格之问题 |
第三章 证据之辨:虚假陈述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明问题 |
一、案例 |
(一) 我国台湾地区 |
(二) 美国 |
(三) 结论:不论我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之案件均出现相同的情形 |
二、证明主体(原告)之范围 |
(一) 英国1986 年金融服务法 |
(二) 德国交易所法 |
(三) 日本证券交易法 |
(四) 美国1933 年证券法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 |
(五) 我国台湾地区 |
(六) 我国 |
三、赔偿责任主体(被告)的范围 |
(一) 我国规定 |
(二) 与各国立法例之比较 |
四、证明不能问题之解决分析 |
五、虚假陈述行为人 |
六、证明度之惑:归责理论 |
(一) 概说 |
(二) 法律关系 |
七、责任之构成要件 |
八、举证程度之不同 |
九、各国立法例及我国之规定 |
十、损失认定 |
第四章 形式之辨 |
一、诉讼类型 |
(一) 美国 |
(二) 德国 |
(三) 台湾地区 |
(四) 我国 |
二、虚假陈述型态 |
(一) 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False Representation or Untrue |
(二) 误导性陈述(Misleading Statement) |
(三) 重大遗漏(Omission to State Material Facts) |
(四) 不正当披露(Improper Disclosure) |
(五) 其他 |
第五章 民事纠纷案件中关于虚假陈述问题之研究 |
一、管辖相关问题 |
(一) 现行管辖状况概论 |
(二) 建立特殊管辖制度之构想 |
二、虚假陈述案件中律师代理(及诉讼型态)之相关问题研究 |
(一) 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
(二) 虚假陈述相关诉讼之诉讼形态 |
(三) 律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之定位与功能 |
(四) 小结 |
三、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外解决纷争之途径(ADR) |
(一) 概说 |
(二) 诉讼外解决纷争之途径 |
(三) 诉讼上与诉讼外纷争解决的优劣比较 |
(四) 诉讼外解决纷争于虚假陈述案件之价值分析 |
四、虚假陈述案件之审理、执行与救济之相关问题 |
(一) 概说 |
(二) 审理之困境 |
(三) 运行时间之困境 |
(四) 救济阶段应注意之问题 |
五、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一、公正与效率 |
二、以实体法解决问题的困境 |
三、以程序法解决金融市场中虚假陈述相关问题之意义与价值 |
(一) 金融市场之特殊性 |
(二) 公正与效率的并重 |
参考文献 |
(8)会计诚信危机及其政府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缘起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 核心概念界定 |
1. 会计诚信 |
2. 会计诚信危机 |
(四) 运用的理论 |
(五) 研究方法 |
一、会计诚信危机的典型案例 |
(一) 美国安然事件 |
(二) 中国银广夏事件 |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
(一)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二) 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
(三) 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
(四) 加大金融风险 |
(五) 恶化社会风气和投资环境 |
(六) 降低会计行业的公信力 |
三、会计诚信危机出现的原因 |
(一) 政府诚信的缺失 |
(二) 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
(三) 会计聘任制度现存的缺陷 |
(四) 企业诚信意识淡薄 |
(五) 会计信息缺乏监督机制 |
(六) 会计违法成本低 |
四、会计诚信危机的政府治理 |
(一) 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 |
(二) 加强会计诚信道德建设 |
(三) 建立会计诚信的法律制度 |
(四) 设立会计诚信险 |
(五) 加强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问题的提出 |
1.1.2 金融行业分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1.1.3 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述评 |
1.2 本研究的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分类监管的演进 |
1.3.2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研究综述 |
1.3.3 企业投资风险分类评价研究综述 |
1.4 有关概念的界定 |
1.4.1 上市公司监管 |
1.4.2 上市公司的监管风险及监管风险评价 |
1.4.3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 |
1.5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上市公司监管的一般理论依据 |
2.1.1 市场失灵 |
2.1.2 监管的必要性 |
2.2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经济学依据 |
2.2.1 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
2.2.2 上市公司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2.2.3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
2.3 分类监管的管理学依据 |
2.3.1 激励相容理论在监管上的运用 |
2.3.2 激励不相容监管带来的问题 |
2.3.3 基于激励相容理论的分类监管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 |
3.1 上市公司监管风险及监管风险评价 |
3.1.1 对风险的再认识 |
3.1.2 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风险 |
3.1.3 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 |
3.2 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1 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 |
3.2.2 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评价 |
3.2.3 上市公司监管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借鉴 |
3.3.1 试行阶段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及问题 |
3.3.2 现阶段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述评 |
3.4 我国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3.4.1 财务质量评价指标 |
3.4.2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 |
3.4.3 行业环境评价指标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模型 |
4.1 企业风险评价方法/模型综述 |
4.1.1 主要的风险评价方法——多准则决策方法简述 |
4.1.2 本研究拟采用的评价方法 |
4.2 应用AHP对监管风险指标权重的测算 |
4.2.1 上市公司监管风险评价指标的层次结构 |
4.2.2 评价指标权重的测算方法——AHP法简介 |
4.2.3 评价指标权重的具体测算 |
4.3 评价指标评分值的计分方法 |
4.4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等级确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模型的实例检验 |
5.1 评价模型应用实例——中联重科监管风险评价 |
5.1.1 中联重科简介 |
5.1.2 中联重科底层定量评价指标分值的得分计算 |
5.1.3 中联重科底层定性评价指标描述及得分计算 |
5.1.4 中联重科监管风险评价计算结果及相关解释 |
5.2 深圳证券交易所31家湘股公司的监管风险评价情况 |
5.2.1 深交所湘股公司的监管风险评价得分及区间分布 |
5.2.2 评价结果的正态分布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 |
6.1 分类监管模式与现行监管模式的比较 |
6.2 树立适应分类监管的监管理念 |
6.2.1 树立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
6.2.2 树立监管效率理念 |
6.2.3 树立证券市场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理念 |
6.2.4 树立"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监管理念 |
6.3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 |
6.3.1 分类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
6.3.2 分类监管的组织保障 |
6.3.3 监管风险评价的资料来源 |
6.3.4 监管风险评价的程序 |
6.4 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差异化监管方式 |
6.4.1 日常监管的差异化 |
6.4.2 政策支持的差异化 |
6.4.3 建立高风险公司的风险处置机制 |
6.5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配套机制建设 |
6.5.1 建立证券监管系统外部的综合监管体系 |
6.5.2 强化监管系统内部的分工协作机制 |
6.5.3 营造有利于分类监管的社会氛围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10)财务真实性指数构建及中国上市公司综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公司财务综合评价研究 |
1.2.2 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
1.2.3 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研究 |
1.2.4 公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
1.2.5 公司财务综合评价方法研究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 |
第2章 公司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依据 |
2.1 现金流理论 |
2.1.1 现金流的性质与作用 |
2.1.2 自由现金流的性质与作用 |
2.2 行为金融理论 |
2.3 信号理论 |
第3章 公司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3.1 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的设计原则 |
3.2 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3.2.1 基于现金流理论的显性财务指标设计 |
3.2.2 基于行为金融原理的隐性财务指标设计 |
3.2.3 基于信号理论的预警信号指标设计 |
3.3 财务真实性评价指标体系与传统评价体系的比较 |
3.4 定性评价指标的量化处理 |
第4章 公司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构建 |
4.1 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构建 |
4.1.1 专家调查法的应用 |
4.1.2 层次分析法原理与应用 |
4.1.3 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构建步骤 |
4.2 不同评价方法的比较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4.2.2 综合指数法 |
4.2.3 主成分分析法 |
第5章 公司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检验 |
5.1 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检验——以公司财务数据为样本 |
5.1.1 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5.1.2 模型计算与分析检验 |
5.2 财务真实性指数的检验——以市场数据为样本 |
5.2.1 样本选择 |
5.2.2 单因素回归分析 |
5.2.3 多因素回归分析 |
第6章 基于财务真实性指数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综合评价 |
6.1 上市公司财务综合状况分析 |
6.1.1 基本统计分析 |
6.1.2 前10名与后10名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6.1.3 1998年以前上市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6.2 案例分析 |
6.2.1 盐湖钾肥财务状况分析 |
6.2.2 银广夏财务状况分析 |
第7章 基于财务真实性指数的中国上市公司盈利质量评价 |
7.1 应计制与现金制盈利指标的检验 |
7.1.1 研究方法与指标选择 |
7.1.2 模型构建 |
7.1.3 样本选取 |
7.1.4 分析与检验 |
7.2 中国上市公司盈利质量评价 |
7.2.1 公司盈利特征及趋势评价 |
7.2.2 公司盈利的现金保障度评价 |
7.3 案例分析:唐山陶瓷的盈利质量分析 |
第8章 基于财务真实性指数的公司动态财务预警研究 |
8.1 基于财务真实性指数的动态财务预警系统构建 |
8.1.1 设计原则 |
8.1.2 动态财务预警系统的设计与管理 |
8.2 财务困境阀值的确定与检验 |
8.2.1 研究方法 |
8.2.2 样本选择 |
8.2.3 样本T检验 |
8.2.4 阀值计算与分析 |
8.3 案例分析:动态财务预警系统在兴业聚酯公司中的应用研究 |
第9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 |
四、试论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对“银广夏”事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昆明机床财务舞弊案例研究[D]. 袁睿.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证券中介机构诚信建设问题研究[D]. 邓丽美. 河北大学, 2013(S2)
- [5]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构建研究[D]. 黄洁. 河北经贸大学, 2012(04)
- [6]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7]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程序问题研究[D]. 陈韦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8]会计诚信危机及其政府治理[D]. 陈勇军. 苏州大学, 2010(05)
- [9]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D]. 曾小龙. 中南大学, 2010(11)
- [10]财务真实性指数构建及中国上市公司综合评价研究[D]. 蒋波. 中南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