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俄国有股减持比较及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胡超[1](2020)在《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了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诸多历史问题,催生了2005年至2007年的大牛市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伴随着旧有问题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限售股的解禁,逐步让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除了通过分红获得投资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卖出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更巨额的收益。限售股解禁,大股东减持卖出,也逐渐成为常态,对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带了诸多危害,极大的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限制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降低大股东减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自2017年起,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出台了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进行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本文在分析了众多的大股东减持案例后,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大股东2016年和2017年的两次大规模减持行为作为典型案例,来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首先,通过大量查阅有关股东减持的文献资料,获取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影响的方法研究,从实际应用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为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对国轩高科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主要包括公司介绍,减持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大股东减持过程和特点。然后,用文献研究法去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采用对比分析法,将大股东减持前后的国轩高科的股价走势,与相关指数进行横向数据对比;将大股东减持前后,国轩高科的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影响。最后,本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进行案例总结,并从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为管理层监管,上市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投资,提供具有可借鉴性的参考意见。通过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得出以下结论:(1)大股东作为内部人具有信息优势,相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能够掌握了更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在上市公司业绩好,股价处于高位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精准减持套现,获得超额收益。(2)大股东中的非控股股东,主要是第二到第五大股东,在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只能作为财务投资人获取上市公司业绩分红,在上市公司股价过高时,比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意愿进行减持套现。(3)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减持,可能预示上市公司未来的业绩会出现下滑,大股东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减持是为了高位套现,提前规避下跌风险。(4)上市公司中非控股股东的减持引起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市值减少,会对控股股东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增加股权质押风险和融资成本,严重时会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最后,通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能为我们提供的一些启示:(1)以中国证券会为主的监管层应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完善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制度,让社会大众了解大股东的减持情况;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限制,加大违规减持的惩罚力度,降低大股东减持对我们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融资时,应考虑大股东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的负面影响,按自身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适度股权质押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质押比例和融资金额,并设置融资警戒线,对公司股价进行跟踪。当公司股价低于警戒线时,控股股东能够确保及时追加担保品,避免股权质押爆仓,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3)普通中小投资者,虽然缺乏获取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渠道,但可将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作为自己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可以跟随大股东减持,选择卖出所持有的股份,获取超额收益;未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尽量避免买入大股东减持的股票,避免产生投资损失。
黄俊越[2](2020)在《股权结构视角下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公司的治理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的治理当中。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通常拥有绝对控制权,对于大股东控制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常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我国白酒行业龙头企业五粮液公司为国有控股,在公司治理上曾爆发出一些问题,如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获取现金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等。因此,本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白酒行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对比分析对五粮液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五粮液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提出了充分的观点,也为白酒上市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本论文首先阐述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的相关理论,以及国内外典型公司治理模式,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总结。其次,对白酒行业公司治理状况进行描述并以五粮液公司为例挖掘白酒行业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介绍了五粮液的历年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并对五粮液公司的治理特征进行总结,阐述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的典型性。随后,以五粮液公司调查门事件为契机,从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治理机制三个角度剖析该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最后,从内外部治理层面针对五粮液公司的股权治理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公司股权结构方面,一股独大的情况较为严重,并且股权结构属于典型的高股权集中模式,难以对董事会形成有效的约束。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代理成本较高。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难以实现对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并容易导致关联交易的存在。(2)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公司治理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责,导致公司违规披露事件的发生;受非正式制度的长期影响,少数小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高管交叉任职现象严重,五粮液集团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控制,导致关联交易频发。(3)外部治理机制方面,由于政府监管能力的缺失,以及未及时采取相应法律法规对五粮液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且现有的相关规定规则难以满足五粮液公司的内部治理需要,也为信息披露违规提供了机会。(4)针对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着手,在内部治理方面,五粮液股份公司需优化股权结构,国有股减持促成多股并存,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对五粮液股份公司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同时还需强调其独立性;国有股减持也有利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外部治理,对市场监督与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王欣[3](2020)在《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文中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选择与调整必须兼顾国家各个方面的利益诉求,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否则不利于改革的深化,甚至形成逆转。国家是一个系统,包括企业子系统、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国际关系子系统等等,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的约束条件,约束条件直接制约改革政策的选择,政策效果也会改变约束条件的状况,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之间具有双向动态平衡制约的系统性关系。国有企业具有政治、经济、国际关系等多种功能,经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国有企业改革需要配套制度较多,改革政策效果具有系统性特征,多重功能、目标、配套制度约束下的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是非常复杂的国家系统性问题。从国家系统性角度出发,依据系统科学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方法,通过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比较研究可知,国家系统整体的演变状态直接制约政府的改革政策选择,尤其是政府的稳定状态具有决定性意义;渐进式改革路径和大规模私有化路径各有利弊,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适合不同的改革目标,总体比较,基于实现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目标,渐进式改革路径具有优势;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消费品市场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密切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是确保改革政策具有系统适应性的基础;改革的深化与逆转取决于政策的系统性效果,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存在双重目标,改革政策必须以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作为首要目标,如果优先重视企业子系统的优化,可能造成国家系统整体负面影响,企业子系统优化目标更难实现,甚至引起改革的逆转,因此,必须根据政策效果和不断演化的约束条件,相机抉择调整政策,确保国家各个子系统发展的协调性,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改革过程中必然存在负面效果破坏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发展民营和外资企业,能够使改革的负面效果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国家系统形成耗散结构,确保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协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稳定性和行政能力,战略性国有企业是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和行政能力的基础,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序参量,必须根据序参量的演化规律,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协同性,促进改革深化。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家转型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国际约束条件,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形成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促改革的良性循环,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在此基础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本文的论述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选题依据和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回顾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综合来看,依据系统科学理论、针对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比较研究很少,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系统科学理论和实证方法的运用。第二章阐述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系统科学理论,主要包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突变论、协同论、耗散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系统论。第三章回顾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比较分析两国改革政策的异同,指出两国改革政策选择始终贯穿系统性指导思想,由于约束条件不同,改革初始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改革过程中政策根据约束条件演化不断调整,具有殊途同归的特征。第四章首先依据系统科学的突变论分析国家系统整体演变状态对于初始改革政策选择的制约作用,阐释中俄改革初始政策差异的主要原因;然后依据系统科学的系统论分析中俄改革初始政策的目标,指出基于实现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目标,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政策与俄罗斯的大规模私有化改革政策都具有相应合理性;最后依据系统科学的信息论分析中俄改革初始政策的适应性,指出改革政策选择必须尊重和把握国家系统整体演变规律,才能取得良好适应性效果。第五章首先依据系统科学的控制论分析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效果、约束条件演化和政策调整,指出保持改革政策效果的协调性,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是改革深化的关键因素,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内在约束;然后依据系统科学的耗散论分析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的有序性,指出必须发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缓解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负面效果,促进国家系统形成耗散结构,进而带动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最后依据系统科学的协同论指出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序参量,稳定的政府是保障改革政策协同性的关键因素,战略性国有企业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基础。第六章全面采用系统燕尾突变模型、系统层次分析模型、系统灰色关联度模型、系统耦合协调度模型、系统耗散结构模型、系统哈肯模型,针对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与约束条件之间的突变性、目的性、适应性、协调性、有序性、协同性等相互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检验前文的论述和分析;第七章阐述研究结论并且针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张飞雁[4](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刘辉[5](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顾闻[6](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李培[7](2018)在《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目前,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显着成就,但社保制度改革历史欠账和转轨成本遗留问题、社保基金缺口态势显现等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不均等的问题明显存在,这无疑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高水平、更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在经济新常态下,社保基金必须要进一步“开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即是重要举措之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在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社保基金更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比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补贴具有明显的优势。当前,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虽有个别省份进行了探索和试点,但地方国有资本究竟该不该划转、如何划转,划转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什么、划转过程中央与地方责任如何明确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地方财政和国有资本划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能力有多大、地方国有资本划转规模和比例究竟多大、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方法和路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以及划转后的治理等关键问题亟需得到解决。本文研究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坚持弥补当前社保基金政策缺口目标和立足长远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以其是一种法治化、机制化、长期性、治理性的制度安排为逻辑起点。本文通过相关理论的阐释和多元互动关系的分析构建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分析框架,并选择典型地区运用精算平衡模型设计了是否延迟退休情形下多种方案组合测算了2018-2050年社保基金收支及缺口等,对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国有资本划转方法与能力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和重点研究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法。立足实证研究结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保基金治理存在的主要难题,创新设计了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和各方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路,并提出了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本文具体章节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主要范围,综述及评价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阐明了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主要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逻辑架构以及可能的主要创新点。第2章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分析。本章通过基础理论和互动机理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索和分析,结果显示:一是基础理论表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其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而国有资产也属于全民所有,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符合社会公平和社会分红的理论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共建共享”要求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与互助共济的内涵。二是互动机理分析表明,(1)从公平视角看,社保历史欠账造成了代际不公,划转国有资本有利于代际公平;省级统筹并不利于地区公平,划转国有资本可能加剧省际间的不公平。(2)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有利于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股权多元化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承接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专业能力和水平。(3)从更可持续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的短期主要目的不是降低企业负担,但长期而言可能是划转带来的结果,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来源结构相互影响。(4)从多元联动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与资本市场完善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5)从包容性发展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短期是共建社保基金责任的“延期支付”,长期则是“应尽义务”;国有资本划转是社保制度成为包容性公共政策的外源动力。第3章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国内外实践——演变与调适。本章分为国外和国内两大部分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或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国外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实践较早,且各国根据本国实际选择合适的划转方式,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是划转国有收入,而经济转型中国家则是将私有化的股权直接转给社保基金持有或控制。而我国也根据经济社会、资本市场等宏观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划转政策,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划转取得了良好成效,地方层面以山东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较具代表性,且能为国发[2017]49号文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探索经验借鉴。第4章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运用精算平衡法、预测分析法、多方案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并选择中西部典型地区为样本对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进行了考察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一是典型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出现在2035年左右,而在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在当前增速(低低增长方案)的基准情形下,基金出现缺口(累计结余耗尽)的时间在2033年左右,要早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期;二是从中长期来看,在保持现有经济、财政及补贴增长速度的基准情形下,基金缺口规模将占当年GDP的70%左右,是当年财政收入的5.51倍,是当年基金收入的6.41倍,仅依靠地方财政无法弥补基金缺口;三是延迟退休大大缩小了基金缺口规模,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上述结论提供了一些启示:第一,与典型地区类似的省份(地区)面临着较大的基金缺口弥补压力,地方财政支撑能力有限。第二,在相同的人口结构情况下,经济发展较好、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增速较快地区基金缺口规模相对较小,但可能也会占当年GDP和财政收入的较大比重,地方财政能力仍然会受到严峻考验。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在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均高速增长的情形下,基金缺口占当年GDP、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41.83%、316.04%和315.69%,超出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第三,在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增速较慢的地区将面临极大的财政补贴压力。实证研究表明,在财政收入低水平增长、财政补贴高水平降低的情形下,基金缺口占当年GDP、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90.77%、685.82%和856.67%,基金缺口规模将同等甚至超过地区GDP规模,大大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总体而言,不同地区中长期的社保基金缺口均会对地方财政造成一定压力,在地方经济发展、财政补贴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来缓解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强社保基金运行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第5章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方法与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对基金缺口年度弥补法、国有资本收益额充实法(大小口径)和国有资本划转平衡模型进行了探讨和设计,并将国有资本收益设定为三种不同的增长率情形对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一是在典型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财政补贴、国有资本收益率正常增长(低低增长方案)的基准情形下,弥补社保基金缺口需要划转地方国有股所有者权益额(大口径)的比例为124.17%,需要划转地方国有实收资本额(小口径)的比例为1359.11%。这说明,典型地区在地方财政补贴社保基金缺口的基础上,完全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划转比例较高,超出了自身的划转能力。二是在国有资本收益高增长的情形下,10种方案的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划转比例小于100%,而国有实收资本额的划转比例均超过了100%,利用国有股所有者权益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存在着一定的可行性;但若国有资本收益低增长,则存在着划转能力不足。从上述结论可得到以下启发:一是与典型地区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具有相似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较高,超出了自身的划转能力,若是保持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的高水平增长则可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划转比例,能够缓解划转压力,本文的研究结果在45%左右。二是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比典型地区具有更高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地方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对较低,在划转的能力范围内。研究结果显示划转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最低比例为24.91%,且多种方案均未超过自身划转能力。三是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比典型地区具有较低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超出自身划转能力范围。研究结果显示划转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47.00%,而如果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均高水平增长则可将划转比例降低至划转能力范围内,但仍然高达86.82%。需要进行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中央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承担一定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第6章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方法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重点研究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方法并以典型地区为例实证研究了责任划分的可行性,并考察了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能力,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文以社保制度转轨初期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离退休金占比、就业人员占比、企业资产额占比等为指标对责任划分方法进行研究,得出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比例为40%:60%,从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中央地方财政补助比例的实际看,本文责任划分方法中以社保制度转轨初期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离退休金占比为主要指标划分中央地方责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此外,本文还拓展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比例,以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不同省份(地区)的实际。第二,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有较为明显的下降。以中央地方责任50%:50%划分为例,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以及国有资本规模和增长较快省份(地区)国有股所有者权益划转比例在12.46%-49.26%之间,增长中等省份(地区)划转比例在22.99%-91.32%之间,增长相对滞后省份(地区)的划转比例在43.41%-173.50%之间。第三,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压力得以缓解,划转的能力得到提升。第7章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及机制建设研究。当前社保基金治理中存在着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治理难度大、基金高层级统筹运行的治理障碍多、基金管理体制健全的治理压力大等主要难题,基于此,创新设计了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的基本思路:近期构建“横向监管+纵向指导”的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运营发展模式;远期构建“全国总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养老基金公司)+地方分会(地方国有资本承接主体运营平台或养老基金公司)”的双重领导和监管的运营发展模式,国有资本划转和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由“双轨并行”向“并轨融通”转变发展,实现承接主体与养老保险基金职责定位、监管体制、业务功能等关键问题和环节的衔接和构建,并讨论了国资划转中央与地方利益划分之间的均衡机制、国资划转监管与社保基金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国资划转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间的统筹机制、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稳定完善之间的联动机制、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完善优化之间的平衡机制等重要利益协调的机制建设,以推动划转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第8章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本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一是中央政府应加强国有资本划转的规划布局、责任划分、要求地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评价体系等宏观规划和指导;二是地方政府应注重组织保障、分步骤推动划转实施、提升划转国有资本的质量和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等国资划转方案的科学制订和全面实施;三是建议通过探索逐步向股权制扩面和多层持股制发展创新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路径。第9章结论与展望。本章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研究结论进行了梳理总结,并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和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本文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创新性探索和研究:一是在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基础和互动影响机理方面作了理论探索和创新性研究。研究认为社会公平理论、收入再分配理论及共建共享、社会分红等理论共同构成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重要理论基础,并围绕国有资本划转与社保公平性的实现、国资国企改革、社保制度优化、资本市场完善和共建共享发展等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互动机理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从而进行了“外部理论基础+内在互动机理”的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探索,为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对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法进行了创新性设计。研究设计了基金缺口年度弥补法、国有资本收益额充实法(大小口径)等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法,探索构建了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平衡模型,并在是否延迟退休、不同国资增长速度、不同划转方式等不同组合假设条件下,对国有实收资本额和国有股所有者权益两种口径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和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形成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组合。三是探索和研究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必要性和依据,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具体方法,实证研究了中央和地方应该承担和可承担的国有资本划转规模和比例,并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地方完全承担社保基金缺口弥补责任和中央分担责任后地方承担社保基金缺口弥补责任两种情境下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四是对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方式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提出了社保基金治理机制构建的创新思路,并从层层递进的角度和逻辑维度对治理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长期性、整体性的研究和论证,以期为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的治理构建长效的机制。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了划转股权扩面制和多层持股制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创新路径。
高山[8](2018)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股票来源对于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有确保有效的股票来源,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公司安排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股票来源方式主要有增发新股、预留股票、股份回购与股东转让四种方式。而就我国而言,根据证监会2016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法定的股票来源方式仅有增发新股与股份回购两种方式,并且结合实践状况来看,增发新股处于主导性地位,股份回购利用率较低。通过深入分析立法以及实践的状况,可以得出当前股票来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股票来源途径过于单一,既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又容易导致股票期权计划陷入僵局;其次,缺乏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造成实践过程中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利用率失衡,不能有效地提供一定数量的股票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再次,股票来源方式不健全,具体表现在股东转让尚未纳入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预留股受限于我国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具备产生的法律环境,公司回购股票因立法限制较多而不能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方式三个方面。美国作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源地,其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股票来源方面也不例外。首先,其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为股票来源提供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持;其次,其拥有宽松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为预留股、库存股方式的运用提供操作空间;再次,其股票来源方式最为丰富,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需求,而且能够确保激励对象可以获得股票,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应当以拓展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作为整体布局,并构建相应的股票来源协调措施。针对具体的股票来源方式提出不同的完善建议:首先,将股东转让方式纳入我国股票来源的法定方式;其次,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为预留股建立资本制度环境;再次,分别从储存数量、储存期限、回购资金三个方面完善库存股,使得回购公司股票能够成为有效的股票来源。基于以上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问题提供思路。
崔开昌[9](2018)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趋势。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危机将逐步凸显,并将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形成巨大缺口。在此背景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实可行路径,也有利于发展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同时,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本文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延迟退休的政策背景下,以人口转型理论、劳动价值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等理论为基础,在“协调”发展理念和“共享”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通过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与问题的调研和分析,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构建我国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继而,预测我国未来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保险收支缺口;测算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区间和最优比例,通过模拟仿真分析,验证划转比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探究划转的方案、路径,提出划转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八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目标、方法及内容框架;第二章理论基础和文献评述,阐释划转的主要理论依据,将划转构建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并梳理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研究论证提供了基础,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研究尚有待优化和突破的领域;第三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主要研究减持国有股、转持国有股、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历程,透析国务院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深入剖析划转方案的不足和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第四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侧分析,主要从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第五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分析,主要从全国国有企业、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发展,来分析国有资本划转的经济基础。第六章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主要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与方法,构建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人口规模、结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测算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不同总和生育率下国有资本的不同划转比例对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发展趋势,模拟最优的划转比例,确定划转的合理区间;第七章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模型,模拟仿真山东省的划转比例;第八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路径设计,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从划转的方案即分类型、分阶段、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提出划转的科学方案与实施路径;第九章政策建议,主要从划转的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市场层面、社会层面和人才层面,提出相关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政策措施。第十章为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的中国模式的理论思考,剖析了现有划转方案的不足和问题,构建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分析框架,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建立了我国人口预测模型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模型,测算出了全国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区间为8%-14%,并进行了模拟仿真验证。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提出了分类型、分时间、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建议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划转的立法及风险防范体系;在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统一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在市场层面,应促进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在社会层面,应健全完善国有资本划转的社会监督体系;在人才层面,加强划转的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新意在于:建构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将划转作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以“协调”、“共享”发展理念,构建了这一中国模式的理论基础,阐释了这一中国模式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从社会共识、筹资来源、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在“全面二孩”政策和延迟退休政策下,对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了测算,其人口基础数据更加真实。划转的比例研究是基于我国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最优划转比例和合理的划转区间,其结果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就所测算出的划转比例,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了政策实施效果,从而使得提出的划转比例、路径和政策建议,更具可信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有效地为划转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参考。
吴国舫[10](2015)在《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资本市场确立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本文运用宪法秩序理论,循着梳理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演进的法理逻辑,剖析存在问题的实质与成因,借鉴境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构建注册制的改革方案和实施方略,为制定注册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改革工作提供参考。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对监管中的困局进行了总结,对注册制改革专家方案的误区进行了证伪。借鉴宪法秩序理论,从成文法律、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三种存在形态,对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进历程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以现实法律形态为主要标准和客观依据,将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时期(1984年—1992年)、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时期(1993年—2000年)和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时期(2001年至今)。改变了主流观点以成文法律为历史发展阶段划分依据,致使理论研究与客观实践脱节的做法。证监会施行核准制,严格审核、严防“炒新”、严格限售、严控风险、严厉打击,可谓“五严”并举。不过,发行监管仍然陷入了新股发行“暂停——重启”的循环怪圈,陷入了“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等重重困局。其根源在于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和本位问题。将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注册制改革方案概括为三类,即行政许可改革方案、股票市场改革方案和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分别指出了各个方案的误区。提出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大命题,不能写成小文章,不能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个环节、证券交易所这一层市场和股票这一个品种,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价值目标进行顶层设计。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的“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困局的缘起与演进做出法理解析。“政策市”困局源于全国试点时期政府对股票发行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试点风险防控思想。《证券法》取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模管理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了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没有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反而反其道而行之,清理整顿关闭了全部场外市场。为了缓解两个交易所的市场容量压力,政府先后采取“通道制”和“保荐制”控制审核前端的申报数量,一直采取控制股票发行核准批文的发放节奏、新股发行的价格和配售方式等手段,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矛盾,由此延续并固化了“宏观上供大于求与微观上供不应求的矛盾死结”。本质上,政府超越法律的规定,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在法律之外反复推进的市场转轨、监管转型,背离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精神,不可能取得成功。转轨发展时期成文法律领先于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政策市”困局与市场化、法治化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圈钱市”困局还源于全国试点时期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原初价值目标,转轨发展时期国家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资金和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大小非”先后成为“圈钱”的新模式,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目标又助推了“圈钱”,畸形的市场估值和畸形的利益格局,必然导致畸形的融资模式“圈钱市”。“投机市”困局是市场失灵的集中反映,发行人内部、外部和专业机构约束失灵,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内部约束失灵的总根源。投资者应对“政策市”和“圈钱市”困局,进一步固化“投机市”的困局。“政策市”困局中政府“有形之手”的强势导致市场“无形之手”的弱势,形成卖方“圈钱市”和买方“投机市”的困局,各个困局彼此强化、相互固化。第三部分对实行注册制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实践进行了比较、借鉴。美国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鼻祖,《1933年证券法》奠定了以“披露型监管”为核心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美国、日本、韩国和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制立法与运行来看,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注册制是法律授权机构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度,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审核的目的是从满足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获取充分信息的需求出发,帮助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基础,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专业约束,发挥“看门人”功能,形成诚信约束,是实施注册制的前提。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根本保障。香港是城市经济体,其市场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基本上两头在外,双重存档制度是历史上“(交易)所强(证监)会弱”长期博弈的结果。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是小版图经济体,经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申请发行上市的新企业渐少,时常退市的公司比新上市的多,这些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由政府审核为主向交易所审核为主转变的演进过程。可资借鉴的仍然是作为大国经济体的美国。与其相比,我国在监管的法理逻辑和监管理念、制度、实践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行制度引进嫁接、脱胎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监管组织与职责、审核制度与机制等方面,都与其大同小异,根本性的差距还是在于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理念,诚信和自治的经济、社会基础,以及健全的法治保障。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律理论和立法体系下的注册权进行了法理解析。立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基本的经济法学分析范式,将股票发行注册权定性为公权力,其目的是减少股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平交易。注册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权,由政府机构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注册权运行的基础是发行人的公司自治和市场主体的自治,尤其是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专业约束不可或缺。股票上市审核权属于自律权利,由交易场所行使,两者之间是基于上市合同的契约关系。经过政府机构注册之后,方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场所,但是,无论在哪里交易,作为公众公司,都需要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注册权相对于有选拔性条件的核准权而言,只对申请人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关注其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注册权运行的保障应当加强,增强其独立性和运行效率,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放松前端管制后,应当相应健全完善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和加强刑事打击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提出了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与实施方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当进行一场透彻灵魂深处的理念更新、通达市场体系的制度重构和遍及运行机制的实践革新,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维度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证券法》修订的进程进行分步推进,重构市场体系,重塑行政理念,重造运行机制。确立“便利高效,保护有效”的“双效”价值目标,在制度设计方法论上“想投资者之所想,急发行人之所急”,在运行机制实现方式上“市场主导,政府管好”。确立三项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披露为本,注册督导、高效透明,执法公正、救济有效。明确三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构建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造高效安全的发行与交易运行机制,健全执法公正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体制。为了平稳推进改革,在《证券法》修订之前与之后,分两步实施改革措施。在《证券法》修订实施前的过渡期间,按照注册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全面修订股票发行规章制度,消除商事规范行政化、立法导向以政府为本位的问题,准确阐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改革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在法律修订实施后,系统构建注册制度,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改进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财富管理的根本功能。
二、英、俄国有股减持比较及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俄国有股减持比较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及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大股东 |
2.1.2 中小股东 |
2.1.3 大股东减持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内部人控制理论 |
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案例介绍 |
3.1 国轩高科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国轩高科简介 |
3.1.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前股权结构介绍 |
3.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背景及相关政策 |
3.2.1 市场与行业背景 |
3.2.2 减持的相关政策规定 |
3.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分析介绍 |
3.3.1 大股东第一次减持情况 |
3.3.2 大股东第二次减持情况 |
3.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特点 |
3.4.1 减持金额大 |
3.4.2 减持的比例高 |
3.4.3 减持的时间集中 |
3.4.4 减持的时机把握精准 |
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分析 |
4.1 外部原因分析 |
4.1.1 补贴降低,产品需求减少 |
4.1.2 锂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 |
4.1.3 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 |
4.1.4 国轩高科未来发展存在不确定性 |
4.2 大股东内部原因分析 |
4.2.1 公司业绩连续下滑,经营出现问题 |
4.2.2 多元化战略失败,谋求回归主业 |
4.2.3 回归主业研发投入大,发展面临资金压力 |
4.2.4 国轩高科上市后估值偏高,减持套利实现收益 |
5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影响分析 |
5.1 大股东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5.1.1 事件日与窗口期的选择 |
5.1.2 事件分析法中的计算模型 |
5.1.3 各类收益率的计算 |
5.1.4 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 |
5.2 大股东减持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
5.2.1 提高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
5.2.2 影响控股股东后续融资 |
5.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对其他股东的影响 |
5.3.1 减持行为让减持的大股东获利 |
5.3.2 减持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
6 研究结论及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6.2.1 对监管部门的启示 |
6.2.2 对控股股东的启示 |
6.2.3 对大股东减持的启示 |
6.2.4 对中小投资者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股权结构视角下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2.1 基本理论 |
2.1.1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含义 |
2.1.2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2.1.3 内部治理机制 |
2.1.4 外部治理机制 |
2.2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
2.2.1 英美公司主要治理模式 |
2.2.2 德日公司主要治理模式 |
2.2.3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 |
2.2.4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白酒业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
3.1 白酒业上市公司治理现状 |
3.1.1 白酒行业股权结构的统计分布 |
3.1.2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概况 |
3.1.3 公司高管薪酬的统计分析 |
3.2 白酒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3.2.1 白酒业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 |
3.2.2 存在所有者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现象 |
3.2.3 组织架构制衡机制不完善 |
3.2.4 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加强 |
3.2.5 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五粮液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特征 |
4.1 五粮液简介 |
4.2 五粮液的股权结构分析 |
4.2.1 五粮液的股权结构发展历程 |
4.2.2 五粮液的股权结构现状 |
4.3 五粮液公司治理的作用机制 |
4.3.1 五粮液的内部治理结构 |
4.3.2 五粮液的外部治理环境 |
4.4 五粮液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 |
4.4.1 股权集中度与五粮液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 |
4.4.2 股权构成与五粮液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 |
4.5 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的典型性问题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
5.1 五粮液公司调查门事件过程 |
5.2 五粮液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原因分析 |
5.2.1 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
5.2.2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问题 |
5.2.3 外部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的启示 |
6.1 五粮液内部治理的完善 |
6.1.1 多措施优化股权结构 |
6.1.2 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6.1.3 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 |
6.1.4 健全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 |
6.2 五粮液外部治理的完善 |
6.2.1 加强法人治理机制的监督 |
6.2.2 完善的制度建设 |
6.2.3 继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
6.2.4 完善市场建设与风险管理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研究 |
1.2.2 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选择研究 |
1.2.3 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系统性关系研究 |
1.2.4 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实证计量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系统科学 |
2.1.1 现代系统科学 |
2.1.2 马克思主义社会系统理论 |
2.2 经济学 |
2.2.1 转轨经济学 |
2.2.2 新制度经济学 |
2.2.3 国际政治经济学 |
2.3 企业管理学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国有企业功能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比较 |
3.1 中国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 |
3.1.1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 |
3.1.2 改革开放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3.2 俄罗斯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 |
3.2.1 苏联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 |
3.2.2 俄罗斯国家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3.3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比较 |
3.3.1 系统思想贯彻始终 |
3.3.2 改革兼顾双重目标 |
3.3.3 政策路径逐渐趋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分析 |
4.1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约束条件比较 |
4.1.1 初始政治约束条件 |
4.1.2 初始经济约束条件 |
4.1.3 初始国际约束条件 |
4.2 中俄初始政策路径比较 |
4.2.1 初始政治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2 初始经济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3 初始国际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4 国家系统状态制约政策路径选择 |
4.3 中俄初始政策目标比较 |
4.3.1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政治目标 |
4.3.2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经济目标 |
4.3.3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国际目标 |
4.3.4 国家系统演变目标制约政策路径选择 |
4.4 中俄初始政策的适应性比较 |
4.4.1 初始政策与政治约束适应性 |
4.4.2 初始政策与经济约束适应性 |
4.4.3 初始政策与国际约束适应性 |
4.4.4 国家系统演变规律制约政策适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约束条件与政策调整比较分析 |
5.1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约束条件比较 |
5.1.1 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约束条件演化 |
5.1.2 改革过程中的经济约束条件演化 |
5.1.3 改革过程中的国际约束条件演化 |
5.2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调整比较 |
5.2.1 政治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2 经济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3 国际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4 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决定改革的深化与逆转 |
5.3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国家系统有序性比较 |
5.3.1 中俄的政策调整与国家系统有序性演化 |
5.3.2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保障国家系统有序性 |
5.3.3 适度发展外资企业保障国家系统有序性 |
5.4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协同性比较 |
5.4.1 政府是改革政策协同性的关键因素 |
5.4.2 战略性国有企业是保障政府行政能力的必要条件 |
5.4.3 改革政策选择的序参量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1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制约政策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1.1 燕尾突变模型的构建与指标选取 |
6.1.2 改革政策选择突变指数测算 |
6.1.3 改革约束条件制约政策路径选择比较分析 |
6.2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目标与路径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2.1 层次分析模型建构与指标选取 |
6.2.2 改革政策选择层次分析指标测算 |
6.2.3 改革政策的目标与路径选择比较分析 |
6.3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适应性实证比较分析 |
6.3.1 灰色关联度模型建构与指标选取 |
6.3.2 改革政策适应性灰色关联度指标测算 |
6.3.3 改革政策的适应性比较分析 |
6.4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优化与政策调整实证比较分析 |
6.4.1 耦合协调度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4.2 改革政策耦合协调度指标测算 |
6.4.3 国家系统整体优化与改革政策调整比较分析 |
6.5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有序性实证比较分析 |
6.5.1 耗散结构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5.2 改革过程中系统耗散结构指数测算 |
6.5.3 国家系统有序性比较分析 |
6.6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实证比较分析 |
6.6.1 哈肯模型的构建与指标选取 |
6.6.2 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指标测算 |
6.6.3 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比较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7)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1 研究的历史背景 |
1.1.2 研究的现实背景 |
1.1.3 研究的概念界定 |
1.1.4 研究的主要范围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综述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2.3 研究动态评价 |
1.3 论文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1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3.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1.5 论文研究的思路及架构 |
1.5.1 研究的总体思路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论文研究的可能创新点 |
2.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基础分析 |
2.1.1 社会公平理论 |
2.1.2 收入再分配理论 |
2.1.3 共建共享理论 |
2.1.4 社会分红理论 |
2.2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互动机理分析 |
2.2.1 国资划转与社保公平性实现的互动关系:基于更加公平视角 |
2.2.2 国资划转与国企国资改革的互动关系:基于治理现代化视角 |
2.2.3 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优化的互动关系:基于更可持续视角 |
2.2.4 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完善的互动关系:基于多元联动视角 |
2.2.5 国资划转与共建共享发展的互动关系:基于包容性发展视角 |
2.3 本章小结 |
3.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国内外实践:演变与调适 |
3.1 国外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 |
3.2 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与实践 |
3.2.1 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政策变迁与调适 |
3.2.2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评析 |
3.2.3 中央层面国有资本划转实践 |
3.2.4 地方层面国有资本划转实践 |
3.3 本章小结 |
4.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 |
4.1 地方财政收支规模分析 |
4.1.1 地方财政当前收支规模分析 |
4.1.2 地方财政未来收支预测分析 |
4.2 地方财政补贴规模分析 |
4.2.1 地方财政当前补贴规模分析 |
4.2.2 地方财政未来补贴能力预测 |
4.3 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精算分析 |
4.3.1 地方人口规模预测 |
4.3.2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状分析 |
4.3.3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精算模型 |
4.3.4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精算参数设定 |
4.3.5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结果分析 |
4.4 地方财政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1 地方经济发展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2 地方财政收入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3 地方基金收入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国资划转方法与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 |
5.1 地方国有资本当前规模及未来增长预测 |
5.1.1 地方国有资本当前规模分析 |
5.1.2 地方国有资本未来增长预测 |
5.2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式 |
5.2.1 国有资本划转基本方式 |
5.2.2 国有资本划转平衡模型 |
5.3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比例测算 |
5.3.1 国有资本划转比例模型 |
5.3.2 国有资本划转参数设定 |
5.4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方法研究——以Y省为例 |
6.1 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
6.1.1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政策明晰了中央地方责任 |
6.1.2 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形成隐含了中央地方责任 |
6.1.3 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催生了中央地方责任划分 |
6.1.4 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强化了中央地方责任划分 |
6.2 中央和地方责任的分摊比例探讨 |
6.2.1 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指标依据和比例探讨 |
6.2.2 中央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地方社保基金的比例讨论 |
6.3 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实证研究 |
6.3.1 中央企业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 |
6.3.2 中央企业可承担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 |
6.4 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后地方国资划转能力再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及机制建设研究 |
7.1 我国当前社保基金治理存在的主要难题 |
7.1.1 社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治理难度大 |
7.1.2 社保基金高层级统筹运行的治理障碍多 |
7.1.3 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健全的治理压力大 |
7.2 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思路 |
7.2.1 国有资本承接主体的功能定位:基于国资国企改革视角 |
7.2.2 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再优化:基于养老金投资市场化视角 |
7.2.3 国资承接主体与社保基金的功能协调:基于业务体系优化视角 |
7.2.4 国资承接主体与社保基金的制度融合:基于全国统筹视角 |
7.3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各方利益协调机制建设 |
7.3.1 国资划转中央与地方利益划分之间的均衡机制建设 |
7.3.2 国资划转监管与社保基金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 |
7.3.3 国资划转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间的统筹机制建设 |
7.3.4 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稳定完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 |
7.3.5 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完善优化之间的平衡机制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8.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 |
8.1 中央政府应加强地方国资划转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
8.1.1 加强国有资本划转规划布局 |
8.1.2 适时制定央地责任划分方法 |
8.1.3 要求地方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
8.1.4 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评价体系 |
8.2 地方政府应推动国资划转方案的科学制订和全面实施 |
8.2.1 加强国资划转组织保障 |
8.2.2 分步骤推动划转实施 |
8.2.3 提升国有资本运行质量 |
8.2.4 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
8.3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创新路径探索及其建议 |
8.3.1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覆盖范围的创新—股权制扩面 |
8.3.2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管理方式的创新—多层持股制 |
9.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英文部分 |
中文部分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股票期权制度中的股票来源概述 |
1.1 股票期权概述 |
1.1.1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征 |
1.1.2 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
1.2 股票来源的基本内涵 |
1.2.1 股票来源的含义 |
1.2.2 股票来源的方式 |
1.3 股票期权与股票来源的关系 |
2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立法、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立法状况 |
2.2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实践状况 |
2.3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存在的问题 |
2.3.1 股票来源途径过于单一 |
2.3.2 缺乏股票来源协调措施 |
2.3.3 股票来源方式不健全 |
3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状况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股票来源的发展历程 |
3.2 股票来源的法律环境 |
3.3 多渠道的股票来源方式 |
3.4 总结 |
4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建议 |
4.1 拓展多渠道股票来源方式 |
4.2 将股东转让纳入股票来源法定方式 |
4.2.1 股东转让作为普通上市公司股票来源 |
4.2.2 股东转让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来源 |
4.3 构建预留股的资本制度环境 |
4.3.1 引入宽松的资本制度 |
4.3.2 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 |
4.4 完善库存股以保障股票来源的有效性 |
4.4.1 放宽立法中对库存股储存数量的限制 |
4.4.2 删除《公司法》对于库存股储存期限的限制 |
4.4.3 明确回购资金的立法来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评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人口转型理论 |
2.1.2 劳动价值论 |
2.1.3 公共产品理论 |
2.1.4 公共财政理论 |
2.1.5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6 系统动力学理论 |
2.1.7 博弈论 |
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建构 |
2.2.1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
2.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理论依据 |
2.2.3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 |
2.3.1 划转的必要性、合理性研究 |
2.3.2 划转的理论模型研究 |
2.3.3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研究 |
2.3.4 划转的比例研究 |
2.3.5 划转的路径研究 |
2.3.6 划转的政策措施研究 |
2.4 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章 划转的现状与问题 |
3.1 划转的发展历程 |
3.1.1 减持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1年-2009年) |
3.1.2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9年-2013年) |
3.1.3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探索阶段(2013年-至今) |
3.2 “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 |
3.3 “划转方案”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
3.3.1 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 |
3.3.2 地方政府的划转政策可能偏离设计初衷 |
3.3.3 划转的立法保障和过程监督尚未健全 |
3.3.4 划转的方案与现行法律条文存在冲突 |
3.3.5 存在一定的代际不公平问题 |
3.3.6 划转比例能否有效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
3.3.7 划转的试点和推广安排尚需完善 |
第四章 划转的需求侧分析 |
4.1 我国人口老龄化分析 |
4.1.1 我国人口总量及其发展趋势 |
4.1.2 老年抚养比加速提高 |
4.1.3 少子化预示未来基金缴费人口萎缩 |
4.1.4 人口老龄化的区域不平衡 |
4.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地区不平衡 |
4.3.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1.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的地区不平衡 |
4.3.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地区不平衡 |
4.3.1.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的地区不平衡 |
4.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3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第五章 划转的供给侧分析 |
5.1 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2 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 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1 北京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2 山东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3 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4 安徽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5 内蒙古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第六章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1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6.1.1 ―全面两孩‖政策下我国人口预测研究 |
6.1.1.1 模型假设 |
6.1.1.2 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
6.1.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研究 |
6.1.2.1 养老保险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6.1.2.2 系统主要变量参数设定及关系分析 |
6.1.2.3 系统运行预测结果 |
6.2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2.1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模型构建 |
6.2.1.1 模型的边界和时限确定 |
6.2.1.2 确定系统模型变量 |
6.2.2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比例测算 |
6.2.2.1 高生育水平下的划转比例侧算 |
6.2.2.2 低生育水平下划转比例测算 |
6.2.3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方案仿真模拟 |
6.2.3.1 国有资本规模总量预测 |
6.2.3.2 低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6.2.3.3 高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 |
7.1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7.1.1 山东省人口预测 |
7.1.2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测 |
7.2 山东省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仿真模拟 |
第八章 划转的路径设计 |
8.1 划转的主体博弈关系 |
8.1.1 七大主体在划转中的角色定位 |
8.1.2 划转中的主体博弈关系 |
8.2 划转的原则 |
8.3 划转的实施路径 |
8.3.1 分类型:按国有企业类型分类划转 |
8.3.1.1 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1.2 按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2 分阶段:按三步走战略分步划转 |
8.3.2.1 2018 年-2020年试点划转 |
8.3.2.2 2020 年-2035年基本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2.3 2035 年-2050年全面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3 分空间:按经济地理空间分地区划转 |
8.3.3.1 东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3.2 中西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转路径研究 |
第九章 划转的政策建议 |
9.1 法律层面——健全划转的法律法规及风险预警体系 |
9.2 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智能化信息平台 |
9.3 市场层面——促进划转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9.4 社会层面——健全划转的监督管理体系 |
9.5 人才层面——构建划转的专业人才队伍 |
第十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系统动力学公式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后记 |
(10)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系统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与注册制改革误区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 |
一、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1984年—1992年) |
二、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1993年—2000年) |
三、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 |
一、股票发行监管“五严”并举 |
二、股票发行监管困局重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二、交易所股票板块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三、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及其误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法理溯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政策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越位管制造成股票发行市场体系失衡 |
二、政府错位监管造成股票发行供求矛盾“死结” |
三、政府执法缺位造成股票发行案件查处不力 |
第二节 股票发行监管“圈钱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计划管理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 |
二、政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
三、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监管“投机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发行人内部约束失灵 |
二、发行人外部约束失灵 |
三、“看门人”专业约束失灵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
二、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审核实践 |
三、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最新发展 |
第二节 东亚国家和地区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日本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二、韩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三、香港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四、台湾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的比较 |
一、法理逻辑比较 |
二、监管方式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理解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性质与权源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厘定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律性质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来源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边界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与公司自治、市场约束的边界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与上市审核权的界分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行政边界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保障与监督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制度保障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监督机制 |
小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
一、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价值目标 |
二、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原则 |
三、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主要任务 |
四、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方略 |
第二节 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渡期措施 |
一、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 |
二、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 |
三、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 |
四、改进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 |
第三节 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监管制度体系 |
一、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 |
二、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 |
三、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英、俄国有股减持比较及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D]. 胡超. 西南大学, 2020(06)
- [2]股权结构视角下五粮液公司治理案例分析[D]. 黄俊越. 贵州财经大学, 2020(05)
- [3]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D]. 王欣. 辽宁大学, 2020(01)
-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6]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 李培. 西南财经大学, 2018
- [8]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股票来源的法律问题研究[D]. 高山.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9]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D]. 崔开昌.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6)
- [10]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D]. 吴国舫. 武汉大学, 2015(07)
标签:社保基金论文; 国企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股份回购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