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是可增值的财产(论文文献综述)
卫桦桦[1](2021)在《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郭海川[2](2021)在《论不当得利中利润、用益与增值的返还》文中研究说明
郑光涛[3](2020)在《品牌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文中指出品牌不仅是企业的产物,更是企业和消费者共创的结果。关于品牌,一千个专家,就有一千种定义。虽然成熟的头脑允许不同的观点同时存在,但是当每个人对品牌的定义都不明确的时候,品牌管理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举个例子,假如在品牌管理领域进行一次评比,我想在中国可能会引发这样的争论:
黄月媚[4](2019)在《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对有形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一套健全成熟、科学、公平的婚姻财产制度,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有形财产。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发展的民事权利产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特殊性、无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有形财产比较而言具有较大的差异,有许多本质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收益已作为法定夫妻财产种类之一,表明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上,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割的特点,及有利于转化知识产权收益等因素,将知识产权归属于创作人,这确实有利于激励创作人专注发明创作的积极性,存在合理性的地方,同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尤为复杂,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如着作权、发明创造、商标权的权利取得、收益之间有时间差异性;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概念不同;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权能否被请求分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的权利义务分担等问题,《婚姻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笼统模糊的概念,缺乏指导性。《婚姻法》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不适宜当前多元化的婚姻财产结构的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调整。因此,面对当前离婚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上诸多法律问题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试图从婚姻法的财产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知识产权的类型、特性及取得方式等方面,对婚姻关系中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方法和标准进行探讨和研究。知识产权是建立在特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又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或是财产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成为在婚姻财产纠纷的疑难复杂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的问题上,学术界与实操审判中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现在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主要可划分为“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与“知识产权个人财产说”。本人更加认同“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并在文中详细反驳“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的三个常见否定观点,并且借助“默示推定”完成“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具备内在逻辑支撑以及“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符合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的论证。文稿最终完成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规则确定,提出了五条基本原则,并阐述了分割规则的个人见解。首先,建立健全认定知识产权归属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如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比例分割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配偶贡献比例原则等。其次,根据知识产权取得不同阶段,分为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后产生收益三种不同情形。依据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点,结合知识产权类型差异性,可以清晰追溯知识产权本源,有效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最后,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认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例如: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可以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和婚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存续期间的收益,分清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或是被动增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收益还是个人财产。从我国《婚姻法》立法层面上,只规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过于注重知识产权人人身权的保护,而忽略知识产权财产权可以被分割的特点,以及不同时间段取得的知识产权,也影响其权利的归属等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很多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处理,以致对非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保护上欠缺公平对待。为此,本人尝试对《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创作人和配偶的财产权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为今后完善《婚姻法》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上,提供参考。
聂振坤[5](2019)在《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文中认为商标许可使用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商标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中,对该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商标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在许可使用期内商标产生的价值增值利益,被许可人在合同终止后是否依然有权分享以及如何分享,目前争议比较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更多地关注对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一边倒地倾向于商标所有权人,这显然不符合劳动财产权学说、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商标权人固然有创设商标权之功,但商标被许可人对于商标价值的提升有再造之功。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实践中偏重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做法受到了广泛质疑。在面对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时,最现实、最高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利益权衡,既要关注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首先,本文从“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入手,引出商标使用许可中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存在问题,分析了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了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的两种不同观点。其次,阐述了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及形式。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正当性有三个来源,即劳动财产权理论、公平理念、利益平衡原则。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分配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分配的具体形式为商标权人向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经济补偿,分配的比例由双方自由协商。最后,提出加强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明确规定对商标增值做出主要贡献的被许可人有权以现金补偿、商誉转回、商标优先许可等方式分享增值利益。同时,被许可人自身也要提高保护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重视自己的权利保护。
朱恋[6](2019)在《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产生于商标许可过程,但目前我国的商标许可制度更多的侧重于规制许可关系当事人行为,以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达到保护社会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未对商标许可产生的增值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基于现行商标许可制度构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默示规则是商标增值利益随着商标权的回归而由商标权人一并收回。但自2012年年来加多宝和王老吉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发生的系列纠纷对上述默示规则形成了一定冲击,暴露出默示规则对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至此,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入了商标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视野。针对该问题,本文主要依托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行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在我国的构建寻找出路。本文遵循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提出问题及寻找对策的论证逻辑,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论证、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基于上述内容安排,论文除引言及结论外,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是本文论证基础。本部分主要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含义、构成及权益属性进行界定,将增值利益按照与商标关系的关系程度划分为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并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界定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民事权益。第二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本部分提出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具有可分离性和可估值性的特征则为上述增值利益分配提供了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此部分以比较法的方式,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代表的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中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就该问题的国际立法及司法现状,寻找可加以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的研究。本部分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目前面临缺乏对利益增值性质界定、缺乏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忽视对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及公民增值利益预分配利益淡薄等困境。第五部分是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本部分在前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在明确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和分配涉及的主体后,提出应当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适用后合同义务制度,并分别针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不同构成——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分配提出具体的构建思路和建议。
吴林[7](2018)在《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权意识逐渐凸显,对商标价值的重视日渐加深,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一般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中,商标被许可人借助美誉度较高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规定极为有限,难以解决不断涌现的实践问题。实践中商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在使用期满后将商标被许可人创造出来的增值利益无偿收回而引发的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矛盾日益凸显。单纯认为商标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的增值利益就归属于商标许可人的结论过于武断。学者对此开展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者从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方面考虑试图为解决商标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寻找合理的理论基石,虽然他们提出的民法的相关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上的瑕疵,但毕竟反映了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商标被许可人取得部分增值利益合理性的一种认识。在民法体系中追根究底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值得肯定,但却忽略了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笔者认为商标体系内出现的矛盾应该从商标权限制及商标价值来源等角度来寻找矛盾解决的办法。首先,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产生的包装装潢如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可注册性,就可以从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保护这部分商标增值利益,如果其具备独创性还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商标的价值及其识别功能都是通过市场使用产生的,我国秉承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使用并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产生主要通过注册或驰名产生。未注册商标在没达到驰名之前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想要驰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培育,如果在商标培育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恶意抢注等行为。因此,保护在先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既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需要。最后,有权利就有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专利法》及《着作权法》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设计,因此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商标专用权附加适当的限制。综上,笔者提出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的价值来源及商标权限制这三个方面来解决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
陈禹杉[8](2018)在《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社会已迈入“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便是互联网飞速发展催生的新兴事物之一。而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随着实践中案例的不断出现逐步引起广泛关注,但令人遗憾地是,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我国法律对此尚未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近期颁行的《民法总则》为了适应互联网发展与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这远不能满足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需求。本文通过论证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分析并解决其继承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阻碍,就立法与目前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第一部分为虚拟财产的概述。通过明确其涵义,说明它是一种在网络技术范式下的新型财产。通过对广义的虚拟财产进行研究,明确其无形性、互联性、相对独立性及可增值性的特征,并将其分为网络游戏中类似物品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以及账户类的虚拟财产。本文第二部分论证了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使其与传统的财产体系相契合,是财产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其生成、获得与内容均具有合法性,因而虚拟财产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界定,可作为继承客体。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立法上,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较为零散,《民法总则》仅有宣示性条款;司法实践上,缺乏统一标准。虚拟财产继承的阻碍包括其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用户协议对继承的限制,以及对用户的隐私保护与虚拟财产继承之间的冲突等。本文第四部分就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一是依靠立法,通过司法解释,或借助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契机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客体,条件成熟时宜针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二是在相关立法出台之前,借助用户协议已奠定的实践基础,设计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制度:继承客体的确定要结合虚拟财产的分类及用户个人意愿;继承主体的确定可在继承顺位上提供调整空间;继承方式上着重强调遗嘱继承;继承程序依靠用户协议的预先设定以及继承中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与继承人的配合;遗产的分割结合虚拟财产的技术特征,在满足其效用最大化的条件下进行。此外,通过网络实名制的继续落实、虚拟财产公证业务的推进、服务商技术的强化及托管业务的发展,为虚拟财产继承提供更完善的辅助。
张颖[9](2018)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研究 ——以种植类合作社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各类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农户脱贫增收、优化配置乡村治理资源、促进乡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伴随着我国市场农业政策的深化,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制度核心、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由最初数量的激增逐步过渡到数量、质量共同提升的阶段,但仍有部分合作社存在着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益贫功能弱化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经营宗旨,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需要通过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履行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各种资源。要继续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合作社社会责任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多集中于资本所有制的企业,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研究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结“资本(出资)”和“劳动(惠顾)”双重因素的混合所有制组织形式,理清其社会责任范畴、评价和影响因素等问题对于促进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回顾国内外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来源、范畴、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维度和内容等进行分析,梳理理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其次,在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以种植类合作社为例,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基于陕西、山西、河南的调研数据,对407家样本合作社社会责任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聚类分析、对应分析和多重比较分析讨论不同类型合作社社会责任水平的差异性。然后,从理事长、社员、组织和外部制度环境四个层面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和各维度水平的影响因素。最后,使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农民合作社社会责任对合作社绩效(包括经济绩效和社员满意度)的影响,并检验社会资本在影响中的中介效应。主要结论如下:(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是指在一定社会时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现自身发展基本目标的同时,对其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其利益实现的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可以基于自愿或非自愿、不以“牺牲经济利益”为前提、不能单凭是否“圆满完成”社会责任目标来判断合作社的社会责任水平。在内容上,合作社社会责任不仅包括超出法律和自身职责在内的“行善”,也包括法律以及自身本质属性所规定的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显着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责任的“底线”及其实现方式不同、社会责任主体与对象特征不同、社会责任区域性特征不同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底线”是保证社员以最低成本获得最佳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坚守“民主管理”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基础上提高社员的经济收益。(2)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一个包含哲学原则、行为过程、价值观以及结果的综合指标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较差,且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程度不同。样本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平均水平为0.2521,70.52%的样本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分布在0.060.35区间。各维度社会责任水平的排名依次为:社员、社区、消费者、商业伙伴、自然环境、雇员、政府和债权人。(3)聚类分析将合作社社会责任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不同社会责任等级的合作社具有不同的组织特征。企业带动型合作社社会责任水平明显高于能人带动型合作社;非粮食类合作社社会责任水平明显高于粮食类合作社。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随着示范等级、成立年限、社员规模和固定资产规模的提升而提升;但并不是经营面积越大,合作社社会责任表现就越好;合作社各维度社会责任水平对不同变量特征变化的敏感程度不同,并不是所有维度社会责任水平都随着示范等级的上升、成立年限的累积以及规模的扩大而稳步提升。(4)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受社长对合作社社会责任认可度、社长个人慈善捐赠金额、社长薪酬、社长社会职务经历、社员管理参与度、沟通积极性、大股东之间的亲属关系、机构完善程度、财务公开次数、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规模、外部信贷融资、资金扶持、科技引导、经管引导以及区域内提供同类服务合作社数量的正向影响;受社员退社能力、区域内提供同类服务企业数量的负向影响。从不同类型合作社来看,各层面因素对不同产业、经营模式和示范等级的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从各维度社会责任来看,合作社不同维度社会责任水平的影响因素不同。社长薪酬、社长社会职务经历、股权集中度、区域内提供同类服务的合作社数量以及经营模式这五个变量对不同维度社会责任水平的影响互相矛盾,即在促进某些维度社会责任水平提升的同时会造成其他一个或多个维度社会责任水平的下降。(5)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在合作社社会责任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中具有中介作用。从合作社绩效的不同维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对合作社经济绩效没有直接影响,但是能够通过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间接的促进合作社经济绩效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对社员满意度具有直接的正向影响,并且通过内部资本、外部资本和经济绩效间接的提升社员满意度。政府部门应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策导向下,完善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环境;加强对核心社员的监督与激励,强化普通社员的合作权能;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注重内外部社会资本的积累;重视合作社教育与宣导,提升社员素质;加快产学研对接,创新多主体协作模式,多方借力提升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的能力和表现。
刘亚飞[10](2017)在《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使用许可是我国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常在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借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商品,以增加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众所周知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案,衍生出的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归属和分配问题成为了热议话题。目前针对这一问题,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界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明确增值利益的分配,对于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解决措施。具体地,论文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本文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纠纷案入手,论述了我国关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存在的法律依据缺失、被许可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及商标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然后,介绍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从广义角度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进行了界定。同时从财产权劳动理论、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三个方面论述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进一步,介绍并评析了参照优先权制度设置优先许可、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商标权、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获取经济补偿、引用“商标共存”获得商标使用权、拓宽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等解决增值利益分配的思路。最后,引出了利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双方对商标增值的贡献比例,并提出了完善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建议:在《商标法》中建立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明确不动产添附制度的适用,被许可人不能依据加工规则取得商标所有权,但可以适用添附制度中的赔偿法律关系获取一定补偿;在商标许可合同中适用后合同义务,设立一定的缓冲期,允许被许可人通过合理的方式转移其后发商誉。通过以上所提措施,力图解决商标许可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商标是可增值的财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是可增值的财产(论文提纲范文)
(3)品牌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论文提纲范文)
品牌是商品符号 |
品牌是顾客认知 |
品牌是商业资产 |
可增值:品牌溢价 |
可积累:品牌延伸 |
可交易:品牌授权和转让 |
品牌是企业组织 |
品牌管理是系统工程 |
(4)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的典型案例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引入与判决结果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引发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认定传统分析思维与反思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论证思维 |
一、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共有说 |
二、知识产权共有说 |
三、知识产品共有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个人财产说”论证思维 |
第三节 对两种传统论证思维的反思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特殊性与差异性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
第一节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分析 |
一、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
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 |
四、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差 |
五、知识产权收益的不确定性 |
第二节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差异性的分析 |
一、着作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
二、专利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
三、商标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争议与婚姻财产的取得 |
第一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归属 |
第二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取得时间 |
第三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
第四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 |
第五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 |
第一节 识别知识产权取得的标志 |
一、着作权取得的标志 |
二、商标权取得的标志 |
三、专利权取得的标志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归属及其财产的划分 |
第六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规则的确立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基本原则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 |
三、按价值评估分割 |
四、按贡献比例分割 |
五、补偿弱势当事人 |
第二节 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规则 |
一、婚前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
二、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
三、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离婚后的期待收益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期刊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概述 |
2.1 商标使用许可概述 |
2.1.1 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
2.1.2 商标使用许可的功能 |
2.2 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概述 |
2.2.1 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概述 |
2.2.2 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的内涵和类型 |
2.2.3 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 |
3.1 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的两种不同观点 |
3.1.1 被许可人无权分享增值利益 |
3.1.2 被许可人有权分享增值利益 |
3.2 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 |
3.2.1 劳动财产权理论 |
3.2.2 公平理念 |
3.2.3 利益平衡原则 |
第四章 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现实争议 |
4.1 商标增值利益分享依据的争议 |
4.1.1 类比适用物权法中“添附原则” |
4.1.2 适用债权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 |
4.2 商标增值利益分享具体形式的争议 |
4.2.1 被许可人获得商标专有权 |
4.2.2 被许可人获得商标永久使用权 |
4.2.3 商标权人向被许可人提供经济补偿 |
4.3 商标增值利益分享方式的争议 |
4.3.1 商事主体自由协商 |
4.3.2 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享 |
第五章 完善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
5.1 从立法上对被许可人保护 |
5.1.1 明确做出贡献的被许可人有权分享增值 |
5.1.2 规范商标价值评估的方法 |
5.1.3 规定其他商标增值利益分享的制度 |
5.2 加强被许可人自我保护 |
5.2.1 合同签订前协商 |
5.2.2 合同履行中对增值贡献及时确认 |
5.2.3 合同终止后依约主张权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对王老吉、加多宝案的分析论证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困境 |
(三)现有解决思路研究 |
(四)增值利益中商誉的分配 |
(五)增值利益中包装装潢等利益的分配 |
(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制度构建建议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念 |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构成 |
(一)商标内部增值利益 |
(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 |
三、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权益属性 |
第二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 |
(一)劳动财产权理论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商标法》立法宗旨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可行性 |
(一)商标与增值利益可分离性 |
(二)商标增值可估值性 |
第三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域外研究 |
一、英美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一)成文法律规定 |
(二)判例法律规则 |
(三)学界理论研究 |
二、大陆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三、国际公约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四、域外制度评述 |
第四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现状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的评析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困境 |
(一)商标许可利益增值的性质缺乏界定 |
(二)增值利益分配缺乏请求权基础 |
(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利益及风险配置不对等 |
(四)许可合同当事人增值利益预分配意识淡薄 |
第五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
(一)意思自治优先性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主体 |
(一)被许可商标权利人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 |
三、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一)引导增值利益分配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设置增值利益分配条件 |
(三)明确增值利益分配方式 |
(四)指导性条款拟定建议 |
四、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分配中对添附制度选择性借鉴 |
(一)添附制度中所有权转移限制 |
(二)添附制度下增值利益分配规则 |
五、明确商标外部增值利益的归属 |
(一)使用在先规则的适用 |
(二)“贡献”标准的适用 |
(三)权利区分规则的适用 |
六、后合同义务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的适用 |
(一)停止使用与合理转移 |
(二)协助转移与容忍 |
(三)避免混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方法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法律法规现状 |
二、理论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焦点、研究意义及研究创新 |
一、研究焦点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
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石 |
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概念 |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 |
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念 |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合理性分析 |
一、财产劳动理论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型司法判例的研讨 |
第一节 典型司法案例及评析 |
一、案例梗概 |
二、案件焦点评析 |
三、案例评析 |
第二节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归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
三、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方法与评估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现有理论及评析 |
一、添附制度及评析 |
二、不当得利制度及评析 |
三、其他制度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理论创新 |
第一节 从未注册商标角度分析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
一、“红罐”包装装潢在本质上是一种未注册商标 |
二、利用《着作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第二节 从商标价值来源分析商标需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
一、商标价值的概念 |
二、商标价值在市场中产生 |
三、商标价值在于使用 |
第三节 从商标权限制的角度分析 |
一、商标权限制概述 |
二、商标合理使用 |
三、商标先用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措施及构想 |
第一节 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商标许可合同条款 |
二、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间的增值利益 |
三、增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第二节 从未注册商标保护角度看待商标增值利益分配的立法建议 |
一、单一商标注册制度评析 |
二、尊重商标使用并未弱化商标注册制 |
三、给予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不同程度保护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设置强制许可制度 |
二、制定合理的缓冲期规则 |
三、适用后合同义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8)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虚拟财产的概述 |
2.1 虚拟财产的涵义 |
2.2 虚拟财产的特征 |
2.2.1 无形性 |
2.2.2 互联性 |
2.2.3 相对独立性 |
2.2.4 可增值性 |
2.3 虚拟财产的分类 |
第3章 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论证 |
3.1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 |
3.2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
第4章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司法实践 |
4.2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
4.2.2 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 |
4.2.3 隐私权保护与虚拟财产继承的冲突 |
第5章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思考 |
5.1 立法路径的选择 |
5.2 具体制度的设计 |
5.2.1 继承客体的确定 |
5.2.2 继承主体的确定 |
5.2.3 继承方式的确定 |
5.2.4 继承程序的设定 |
5.2.5 遗产的分割 |
5.3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
5.3.1 切实落实网络实名制 |
5.3.2 积极推进虚拟财产公证 |
5.3.3 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 |
5.3.4 发展虚拟财产托管业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研究 ——以种植类合作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承担农村区域社会责任的组织载体 |
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表现差异显着,存在内外部社会责任缺失 |
1.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数据资料 |
1.4.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资料与调查方案设计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合作社 |
2.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
2.1.3 企业社会责任 |
2.1.4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 |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来源、范畴及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 |
2.2.1 西方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来源 |
2.2.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来源 |
2.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 |
2.2.4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比分析 |
2.3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维度与内容 |
2.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构成及社会责任维度界定 |
2.3.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身份限定及利益诉求分析 |
2.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内容 |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
2.4.1 外部性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4.4 社会资本理论 |
2.4.5 组织合法性理论 |
2.5 理论框架构建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
3.1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条件环境 |
3.1.1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
3.1.2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
3.1.3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特征 |
3.2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1 社员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2 雇员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3 消费者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4 债权人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5 商业伙伴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6 政府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7 自然环境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2.8 社区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3 样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
3.3.1 陕西、河南、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
3.3.2 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
3.3.3 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特征 |
3.4 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现状与案例分析 |
3.4.1 社员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2 雇员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3 消费者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4 债权人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5 商业伙伴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6 政府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7 自然环境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4.8 社区维度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
3.5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中所面临的问题 |
3.5.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内部动力不足 |
3.5.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外部推力不足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 |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设计 |
4.1.1 评价研究框架甄选 |
4.1.2 评价指标设计的依据 |
4.1.3 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
4.1.4 评价指标体系的形成与筛选 |
4.1.5 各维度指标设计与测量 |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1 研究方法选择 |
4.2.2 AHP权重确定 |
4.2.3 熵值改进AHP |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结果分析 |
4.3.1 总体水平分析 |
4.3.2 各维度水平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比较分析 |
5.1 基于聚类分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等级划分 |
5.1.1 聚类结果分析 |
5.1.2 分类别的均值比较 |
5.2 基于对应分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特征分析 |
5.2.1 变量类别划分 |
5.2.2 不同变量间合作社社会责任等级方差分析 |
5.2.3 多重对应分析结果讨论 |
5.3 多元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1 不同示范等级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2 不同经营模式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3 不同产业类型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4 不同成立年限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5 不同固定资产规模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6 不同社员规模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7 不同经营面积规模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3.8 不同地区的合作社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理论分析 |
6.1.2 研究假设 |
6.1.3 各层面因素对不同维度社会责任影响的差异性 |
6.2 变量选择及其描述性统计 |
6.3 模型构建 |
6.3.1 多元线性回归 |
6.3.2 Tobit回归 |
6.3.3 似不相关回归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总体水平影响因素分析 |
6.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维度社会责任水平影响因素分析 |
6.4.3 SUR联合估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社会资本的中介效应检验 |
7.1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7.1.1 理论分析 |
7.1.2 研究假设 |
7.2 量表开发 |
7.2.1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2.2 量表测量和检验 |
7.3 模型构建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相关性检验 |
7.4.2 模型拟合与修正 |
7.4.3 变量间效应分析 |
7.4.4 中介效应检验 |
7.5 稳健性检验 |
7.5.1 相关性检验 |
7.5.2 模型拟合与修正 |
7.5.3 变量间效应分析 |
7.5.4 中介效应检验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明确政策导向,兼顾“效率”与“公平” |
8.2.2 完善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环境 |
8.2.3 加强对核心社员的监督与激励,强化普通社员的合作权能 |
8.2.4 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注重社会资本的积累 |
8.2.5 重视合作社教育与宣导,提升社员素质 |
8.2.6 加快产学研对接,创新多主体协作模式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王老吉”商标纠纷案问题反思 |
2.1“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基本案情 |
2.2 争议焦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 |
2.3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增值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
2.3.2 被许可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
2.3.3 商标增值利益评估困难 |
第3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 |
3.1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
3.2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 |
3.2.1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念 |
3.2.2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价值构成 |
3.2.3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权益属性 |
3.3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分析 |
3.3.1 财产权劳动理论 |
3.3.2 利益平衡原则 |
3.3.3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
第4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现有思路及其评析 |
4.1 参照优先权制度设置商标优先许可 |
4.2 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商标权 |
4.3 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获取经济补偿 |
4.4 引用商标共存获得商标使用权 |
4.5 拓宽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
第5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解决措施 |
5.1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评估与分配的方法 |
5.1.1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评估 |
5.1.2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方法 |
5.2 完善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建议 |
5.2.1 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5.2.2 明确添附制度中加工规则的适用 |
5.2.3 后合同义务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商标是可增值的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卫桦桦.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论不当得利中利润、用益与增值的返还[D]. 郭海川.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品牌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J]. 郑光涛. 销售与市场(管理版), 2020(11)
- [4]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D]. 黄月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D]. 聂振坤. 北方工业大学, 2019(08)
- [6]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D]. 朱恋.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7]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D]. 吴林.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8]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禹杉. 天津大学, 2018(07)
-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研究 ——以种植类合作社为例[D]. 张颖.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8(12)
- [10]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研究[D]. 刘亚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