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经典论著读书报告

制宪权经典论著读书报告

问: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1. 答: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仔敬汪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稿闷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
    扩展资料
    制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
    一般说来,制宪指的是新生阶级力量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念仔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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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答:制宪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
    制宪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譬如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瞎裤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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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宪权的特点: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磨胡简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做旅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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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答:制宪的目的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也即限制统治阶级的权利,统败液治阶级事先通知的手段主要是国家暴力机关,国家暴力机关山念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宪法就是限制法律的。因此,制宪是民众对国家的约束,他们是制约与被制察唯物约的关系,
  4. 答:个人觉得宪法更像是国家和国民之间的一个契约,契约中规定 和国民的权力与义务,从两方面来确保 能取册世悔得大多数的支持,保持其政权合返埋法性。严格来说, 的所有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制定在大多数国家是要进行全民公决来州正进行表决的,以达到政权的稳定持久……
问:制宪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1. 答:制宪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制宪权是至高无上性质的权利,高于一切的权利。
    制宪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银指斗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 。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锋磨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 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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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逗含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2. 答:广泛性宏滑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轮行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蔽桐腊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当一群体被赋予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权力以后,该群体便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他们在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时必须是独立的。这种独立能确保其权力行使的公正。然而独立之后有一次体现依赖。
  3.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羡虚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塌派巧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团键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4.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团键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塌派巧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羡虚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5. 答: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粗闭袭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岩兄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态卖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6.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团键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塌派巧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羡虚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7. 答:制宪权是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权利。
    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 。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 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笑禅脊专制统治的目的袭答。

    扩展资料:
    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碰渗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8. 答: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粗闭袭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态卖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岩兄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问: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1. 答: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仔敬汪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稿闷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
    扩展资料
    制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
    一般说来,制宪指的是新生阶级力量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念仔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个人觉得宪法更像是国家和国民之间的一个契约,契约中规定 和国民的权力与义务,从两方面来确保 能取册世悔得大多数的支持,保持其政权合返埋法性。严格来说, 的所有权力都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制定在大多数国家是要进行全民公决来州正进行表决的,以达到政权的稳定持久……
  3. 答:制宪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
    制宪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譬如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瞎裤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扩展资料:
    制宪权的特点: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磨胡简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做旅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参考资料来源:
  4. 答:制宪的目的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也即限制统治阶级的权利,统败液治阶级事先通知的手段主要是国家暴力机关,国家暴力机关山念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宪法就是限制法律的。因此,制宪是民众对国家的约束,他们是制约与被制察唯物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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