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塑(论文文献综述)
朱姣[1](2020)在《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民众需求以及网络空间管理需要的产物,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诉讼平台为载体,实行“涉网纠纷在线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信息技术的工具性与制度的变革性,促成了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别于一般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涉网民事纠纷发生后,在依法确定的互联网法院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的框架内,当事人(冲突主体)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具有弥补诉讼程序正当性、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提高互联网法院的社会适应性等价值。在实现涉网案件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明确并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正当性进而完善发展的关键。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包括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审理程序的选择、对诉讼方式的选择及对审理流程的选择等。《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与行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调整了当事人对诉讼方式和审理流程的选择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当前,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在运行中存在着部分程序选择权适用率低下、行使受限,部分程序选择未被立法确认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其运行不良的成因在于:观念上,当事人程序主体意识不强;立法中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设计系统性、合理性不足;实践中缺乏形成程序选择合意的渠道,且当事人的技术应用能力影响程序选择。对于互联网法院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而言,完善立法无疑是其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以及基本保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益是互联网法院立法完善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完善程序选择机制。此外,完善配套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益在诉讼活动中的实质平等;规制程序选择权的滥用,确保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确行使,也是完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关键所在。
李梓慧[2](2020)在《小额诉讼程序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稳健发展,民事纠纷日益激增,造成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短期内无法妥善应对。为缓解这一现象,及时解决简易民事诉争,小额诉讼程序凭借其“程序简易、成本低廉”优势应运而生。该程序设立之初的目标是立足服务社会大众,缓解司法资源有限的压力。但“立法应然”到“立法实然”的过程中,并非如预期所望,对于该程序也亦如此。自进入立法以来,在司法适用中,制度本身的各种诟病也逐渐显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上条文单一,在定位上被置于简易程序之下,界限模糊,在使用时不被重视,常与简易程序混淆使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数额设立标准,无论根据现有的比例制标准,还是试点推行的定额制标准,均存在不合理性,无法适应当下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满足小额诉讼条件即强制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下无其他救济途径,唯一的救济途径再审启动更是难上加难,这让当事人产生心里抵触。除此以外,小额诉讼管辖并无特殊规定,地域管辖设置不灵活,仍然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当出现经济实力弱的一方主体作为原告起诉时,支出的诉讼成本可能远大于胜诉带来的利益,当事人可能直接放弃诉权。再加之相关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让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程序形同虚设。程序设置本身就是为司法实践所服务。立足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时的出发点,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对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完善。明确小额诉讼程序定位,赋予其独立价值,将其区别于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规范使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制定小额诉讼数额标准,满足不同经济发展地区情况。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增加当事人救济途径,做好再审后续保障工作,维护小额诉讼当事人权利。在诉讼地域管辖上进行一定放宽,区分不同情况,灵活设置地域管辖。跟进后续配套措施的改革,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合理规范法官考核标准,深化司法公开,推进惠民服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群更加接近司法。多管齐下,多方发力,共同致力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让该程序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服务社会大众,节省司法资源。
李世锋[3](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认为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善江[4](2019)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文中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因社会交往更加频繁和多样化,各种民事纠纷出现井喷式增长,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矛盾日渐扩大,简易程序越发不能满足司法需要,迫切需要更加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应对司法危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寄希望于通过一审终审的方式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减轻司法压力。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瘦身版本,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最终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非驴非马的程序定位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适用率低,效率优势不足以及结案方式等诸多困境,既背离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也不利于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检视我国国情,司法资源极为有限,而简易程序却不简单,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数量庞大的小额纠纷案件。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关键在于探究其困境形成的原因,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致困的原因而提出完善对策,并横向对比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实践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因地制宜地设计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使之担负起社会赋予的时代使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解读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并对比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外延之间的关系,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意在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特价值及定位。第二章通过介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程序效率优势不足、容易诱发滥诉行为、结案方式存在不足四个方面的现实困境,旨在突出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完善的现实问题及方向。第三章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实务层面和社会层面深度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困境的成因,从程序设计、司法配套设施以及司法公信力三个角度进行系统阐释。第四章结合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对困境成因的分析,分别从设立独立小额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完善救济机制和程序配套设施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杜佳[5](2019)在《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民事权利,其设置的目的在于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接受度与信任度,促进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主性,也是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一种体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之快速使得人民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层出不穷,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民众,更倾向于借助法律来解决问题,在小额诉讼方面尤其如此。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为此,我国立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的运行状况的良否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在司法解释或立法中我国并未明确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如何正提高司法效率又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一个不可忽视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该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基于学界对程序选择权的内涵探讨,界定了程序选择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内容以及行使方式,然后对程序选择权的运行基础从宪法中的保障人权原则、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程序法中的程序主体原则进行综合性的法理分析,论证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英美日韩德等国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时间长且经验丰富,在对这些国家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中当事人于程序启动、程序转换、程序审理等方面拥有的权利范围及大小进行分析,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些方面的相同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期借鉴他们在这方面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与完善的制度规定,因地制宜地运用到我国小额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完善中。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原则下剥夺了当事人于小额程序中的部分选择权,结合社会经济与司法的发展情况对该项原则出台的背景进行分析;借助各地方的调研报告,观察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从立法者、司法者、诉讼者三个角度对运行现状的成因进行探究,找出我国小额诉讼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力度以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综合上述的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与立法环境,在理念上确立程序选择权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深化当事人诚实信用理念、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完善当事人在程序启动、程序转换等相关程序中的选择权,以及这种程序受损后的救济与保护;在其他配套措施上,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建立小额诉讼法庭、保障小额程序选择权执行三个方面给出相关建议。
崔杨[6](2019)在《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探寻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崭新意义。在建构我国审判独立制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应当批判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支配性地位,也需要立足于我国法治及改革实践反思性地创建本土的审判独立制度理论体系。我国司法语境下的审判独立不同于西方法治注重赋权的实践,而是在审判职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强调对权力行使的合理制约,以此构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司法实践模式,这种互动实践的落脚点即为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认为是一条经由“责任”映射到“职权”再延伸到“独立”的改革进路。置于“司法责任制”落实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如何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院对审判行为具有适度控制力之间保持平衡,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尝试从贴合改革初衷的视角,把审判“独立”还原成“司法责任制”之视角下的“独立—专业—负责”三要素,将制约作为二元互动模式下对“独立”的约束与纠偏机制。审判的独立与制约在宏观层面是对司法责任制进行解构,旨在构建责权利平衡机制,致力于划定权限的边界并追求权责主体一致、法官履职保障与权责相适应。同时,确立以法官为核心主体的法院整体本位。法院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法院作为法定组织机构能够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切实的保障,以抵御内外力对法官审判职权的干涉;而法官则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有效落实法院的审判权,促进法院在整体上保持其独立性。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新型审判制约机制,即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审判监督管理进行了重新界定,赋予了新的内涵,改革后的审判监督管理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彼此促进,通过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完善质效评估体系等方式,将以往职能、权限和责任界限模糊、混沌的审判权分享模式,改变为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界限清晰具体的权限界分模式,实现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有机统一。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审判独立与制约更注重在微观层面的实践进路,即审判组织和法官个体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与制约。审判独立的实现与制约最终落脚在审判组织与法官个体上,因此本文在研究审判独立与制约的二元互动时,开辟新的微观研究路径,深入剖析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价值定位与实践新发展,厘析法官、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其所分别对应的审判职权。就合议庭内部的审判独立,创新性解构与统合合议庭法官三重角色间的审判职权,并在审判独立价值指引下提出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新模式,完善审判独立与制约的综合配套保障体系,力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找准审判独立与制约二元互动的连接点,切实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与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刘韵[7](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庞楚静萱[8](2017)在《论民事简易程序》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需求。为了缓解当下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同时也为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满足实际司法需要,应当参考外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真正建立起一种方便、经济、快捷的民事诉讼程序。文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首先,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的民事简易程序概念,从而界定了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其次分析了简易程序的价值。最后介绍了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既简洁迅速、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还设置调节前置程序。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介绍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历史,然后指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如今在法律上和实务上所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存在着对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与普通程序的诉讼模式相同、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没有限制、对庭前准备程序的适时裁判权没有规定及审理期限太长等问题。实务中主要存在着送达难、法官权利能力不匹配、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互相转化的界限不清等问题。以及我国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务上存在的问题。比较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几个主要代表国家在民事简易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法律规定、改革与发展历程,再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横向比较,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建议。根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上细化简易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以及完善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
田耿强[9](2016)在《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民事诉讼案件分流制度都进行了许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案件分流制度终于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被立法确认,但相关法律规定不甚详尽,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争议焦点为中心,探究了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对这些立法焦点作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建议。本论文共有三章,围绕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主题展开。各章简要内容如下所述:前言: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与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简要介绍民事诉讼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第一章: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作实践检视。主要论述关于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相关程序、实践概况。从检视概况的基础上寻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加以分析。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分流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立法问题,如程序适用、程序选择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焦点。第三章:论述了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构想。从程序适用标准、程序选择、审判管理等角度提出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完善构想。
朱志杰[10](2012)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以及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成熟经验的借鉴、国内简易程序立法的同质比较以及我国法治环境的有效改善进一步表明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具有其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发端于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得到了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虽不乏制度创新的勇气,但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从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规则以及和解与调解程序五个方面进行努力,进而真正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还离不开外部环境的优化,需要重塑行政审判理念,同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理论 |
1.1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 |
1.2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殊性 |
1.3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分类 |
1.3.1 单方选择权与合意选择权 |
1.3.2 绝对选择权与相对选择权 |
1.4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 |
1.4.1 弥补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
1.4.2 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
1.4.3 提高互联网法院的社会适应性 |
第2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现状 |
2.1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
2.1.1 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
2.1.2 对审理程序的选择 |
2.1.3 对诉讼方式的选择 |
2.1.4 对庭审流程的选择 |
2.2 《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的特殊规定 |
2.2.1 重构对诉讼方式的选择 |
2.2.2 明确庭审流程的选择范围 |
第3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3.1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3.1.1 部分程序选择权适用率低下 |
3.1.2 存在程序选择权滥用情形 |
3.1.3 部分程序选择权行使受限 |
3.1.4 部分程序选择尚未被立法认可 |
3.2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运行不良的成因 |
3.2.1 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意识不强 |
3.2.2 制度设计系统性、合理性不足 |
3.2.3 缺乏形成程序选择合意的渠道 |
3.2.4 当事人的技术应用能力影响程序选择 |
第4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完善 |
4.1 完善程序选择机制 |
4.1.1 建立前置选择程序 |
4.1.2 优化当事人审理程序选择机制 |
4.1.3 健全诉中程序转换机制 |
4.2 推进配套机制建设 |
4.2.1 发挥法官释明权的积极作用 |
4.2.2 提高诉讼平台的安全性和易于操作性 |
4.3 限制程序选择权的滥用 |
4.3.1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4.3.2 规制措施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章框架结构 |
第一章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始源与体例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 |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
第二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
一 案件特定 |
二 流程简化 |
三 注重调解 |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关系 |
一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
二 小额诉讼程序与ADR |
第四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及意义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 |
第二章 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析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 |
一 日本 |
二 我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比较与启示 |
一 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比较 |
二 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程序定位模糊 |
二 数额标准设定不科学 |
三 当事人缺乏程序选择权 |
四 当事人救济难 |
五 地域管辖设置不灵活 |
六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程序定位 |
第二节 科学设定数额标准 |
第三节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第四节 增加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
第五节 放宽地域管辖范围 |
第六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一 合理制定法官考核标准 |
二 提升司法公信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
(二) 小额诉讼程序外延之对比辨析 |
1.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
2. 小额诉讼程序与小额速裁程序 |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1.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 |
2. 费用相当性原理 |
3. 平等接近正义理念 |
4. 程序分化原理 |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 |
(一) 程序适用率低 |
(二) 程序效率优势不足 |
(三) 易诱发滥诉行为 |
(四) 结案方式存在不足 |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立法层面的原因 |
1. 否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
2. 救济机制的不完善 |
3.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问题 |
4. 一审终审制对诉权的限制 |
5. 适用条件的规定科学性不足 |
(二) 司法实务层面的原因 |
1. 缺乏程序配套措施 |
2. 诉讼参与主体消极适用 |
3. 送达困难 |
4. 法院内部运行机制待完善 |
(三) 社会层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不足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 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
1. 域外经验横向比较 |
2. 完善建议 |
(二)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 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 |
1. 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理由 |
2. 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程序设计 |
(四)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
1. 救济方式之域外经验考察 |
2. 重塑救济机制 |
(五)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配套措施 |
1. 设立小额诉讼法庭 |
2. 构建网络审判模式 |
3. 完善送达方式 |
4. 引导当事人理性诚信诉讼 |
5. 缓解诉讼参与主体消极情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意义 |
(二)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及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一 程序选择权概述 |
(一)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及性质 |
(二)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
(三)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 |
二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现状分析 |
(一)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现状 |
(二)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问题 |
(三)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三 域外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考究 |
(一)英美法系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
(二)大陆法系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
(三)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比较 |
四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改革相关立法 |
(二)把握司法实践 |
(三)健全配套措施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对审判独立现状问题的全景评估与反思 |
第一节 审判独立内部运行的再考察 |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情况 |
二、改革后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情况 |
三、推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情况 |
四、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的运行情况 |
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改革运行情况 |
六、热点个案中暴露出的审判独立运行窘况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外部问题的再认识 |
一、司法改革去“地方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二、司法改革去“行政化”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三、诉讼流水线化对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影响 |
四、外部监督的无序化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第三节 审判独立之制约的再反思 |
一、司法独立的域外梳理与比较研究 |
二、审判独立含义的再界定 |
三、审判独立的制约与界限 |
四、审判独立与审判支持保障 |
第二章 审判独立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法院组织理论 |
一、审判组织的平权性结构要求 |
二、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组织结构体系 |
第二节 诉讼法理论 |
一、审判权的独立属性 |
二、审理主体与裁判主体的同一性与独立性 |
三、裁、判同一的诉讼原理 |
第三节 审判管理理论 |
一、泛监督哲学与制约单向性侵蚀审判独立 |
二、审判管理的转向抉择与路径 |
第四节 民主集中制理论 |
一、民主集中制概念及价值 |
二、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 |
三、民主集中制与审判独立的融合 |
第五节 审判责任理论 |
一、审判责任追究的基本类型 |
二、审判责任模式的评估与抉择 |
第三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制约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度 |
一、审判权的基本属性 |
二、审判权的行权内容与程度 |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标准 |
第二节 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形式 |
一、回应审判监督管理必要性的“三组关系”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基本内涵及形式 |
三、我国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功能 |
第三节 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及其实践展开 |
一、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实践困境 |
第四节 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目标的审判监督管理改革路径 |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健全完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
三、构建法官自主管理机制 |
四、完善审判质效的评估体系 |
第四章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失衡和协调 |
第一节 审判独立与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失衡 |
一、司法体制改革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提出的具体要求 |
二、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实践困境 |
三、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解构和重塑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再认识 |
二、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思路 |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的规范与完善 |
第三节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成效 |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全国成效 |
二、以北京地区为样本的实践成效考察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建议 |
一、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要求 |
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具体适用“清单” |
第五章 审判独立与审判组织的一体考量 |
第一节 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功能与类型 |
一、审判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对审判组织的重新定位及科学拟定 |
三、主审(专业)法官会议 |
第二节 对我国审判组织基本运行实际的考察 |
一、独任庭运行实际 |
二、合议庭的运行实际 |
三、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四、赔偿委员会的运行实际 |
五、我国审判组织运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
第三节 以突显审判独立为标志的审判组织改革 |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全国成效 |
二、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的建议 |
第六章 合议庭内部法官各角色的审判独立 |
第一节 法官作为合议第三人的审判独立 |
一、合议第三人审判独立的逻辑前提 |
二、群体决策理论下合议规范的重构 |
三、合议第三人独立审判的职权设定 |
第二节 法官作为承办人的审判独立 |
一、我国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评述 |
二、承办法官审判独立的现实羁绊 |
三、承办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优化 |
第三节 法官作为审判长的审判独立 |
一、我国的审判长制度变革 |
二、合议庭首长负责制的弊端与重构 |
三、审判长独立审判的实现路径 |
第四节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独立与制约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 |
二、二元混合参审职权模式下的审判独立 |
三、法官独立审判与陪审员参审的协调 |
第七章 审判独立与制约的配套机制建构 |
第一节 审判独立视野下的法官管理制度 |
一、以审判独立为目标的法院内外部管理制度 |
二、审判独立下的两权分离管理模式建构 |
三、以审判独立为导向的法官业绩合理性评价 |
四、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二节 审判独立实现的保障机制构建 |
一、法官基本职业权利保障审判独立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责任追究 |
三、审判独立与法官保障性职业权利 |
第三节 构建以审判独立为核心价值的法官职业共同体 |
一、审判独立指引下的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
二、审判独立与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
三、培育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法官文化 |
参考文献 |
附件:论文逻辑结构图 |
致谢 |
(7)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论民事简易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 |
2.1 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
2.2 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 |
2.2.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
2.2.2 诉讼费用相当原则 |
2.2.3 优化资源配置 |
2.2.4 适时审判 |
2.3 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
2.3.1 快捷灵活高效 |
2.3.2 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2.3.3 部分案件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 |
第3章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2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2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两大法系简易程序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简易程序 |
4.1.1 法国 |
4.1.2 德国 |
4.2 英美法律国家的民事简易程序 |
4.2.1 英国 |
4.2.2 美国 |
4.3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4.3.1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 |
4.3.2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建议 |
5.1 在立法上细化简易程序 |
5.2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5.3 明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
5.4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
5.5 配套简易程序其他措施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实践检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概貌 |
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程序基础 |
二、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沿革及现状 |
三、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特点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存在的弊端 |
一、程序分流的依据混乱 |
二、程序分流的起点不合理 |
三、程序分流的结果严重失衡 |
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被滥用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弊端的成因 |
一、法院对程序分流的认识不足 |
二、大立案管理模式存在非合理因素 |
三、民事案件持续增加的严酷现实 |
四、法院送达难的困境 |
五、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解析 |
一、程序分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
二、程序分流的具体规则 |
三、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四、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异议权 |
五、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
六、与程序分流相关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检讨 |
一、程序分流的立法严重滞后 |
二、程序分流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
三、程序分流的渠道不完全契合 |
四、答辩状的任意性规范对程序分流形成阻碍 |
五、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意思自治存在瑕疵 |
六、程序转换的条件模糊 |
七、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规则不完善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焦点 |
一、如何确定程序分流的标准 |
二、如何设定程序分流的始点 |
三、如何扩大当事人对程序分流的参与权 |
四、如何定位程序转换尺度的宽与严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案件的程序需求与程序供给相适应 |
二、诉讼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相协调 |
三、程序分流的法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四、法院的职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相平衡 |
第二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构想 |
一、修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确定程序分流的始点 |
三、细化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的条件和程序 |
四、适当扩大简易程序审限延长的适用范围 |
五、明确民事起诉案件向督促程序转换的条件和程序 |
六、完善程序适用的异议制度 |
第三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配套制度 |
一、设立答辩失权制度 |
二、完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
三、设置专门负责程序分流的审判管理岗 |
四、优化民事大立案的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兴起背景及其可行性分析 |
(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兴起的背景分析 |
(二) 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三、 对《通知》有关规定的学理评析 |
四、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构想 |
(一) 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三)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
(四) 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则 |
(五) 简易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制度 |
五、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运行的环境优化 |
(一) 行政审判理念的重塑 |
(二) 行政审判模式的转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塑(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D]. 朱姣. 湘潭大学, 2020(02)
- [2]小额诉讼程序研究[D]. 李梓慧. 郑州大学, 2020(03)
- [3]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D]. 王善江.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5]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D]. 杜佳.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6]审判独立与制约研究[D]. 崔杨. 武汉大学, 2019(06)
- [7]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8]论民事简易程序[D]. 庞楚静萱. 沈阳工业大学, 2017(08)
- [9]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D]. 田耿强. 广东财经大学, 2016(02)
- [10]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研究[D]. 朱志杰. 苏州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