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高印立[1](2021)在《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文中提出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前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清偿顺位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和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均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也属于破产财产,为实现该优先受偿权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税款)应优先于该优先受偿权清偿,但该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应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及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税款);对于不动产已经转让的情形,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应承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刘俊良[2](2021)在《合同效力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争议。由于合同效力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对《民法典》第80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否定说与肯定说应运而生。优先权作为对平等性债权的突破,其行使不仅应当严格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如果一味地肯定无效合同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益于各债权人利益的均衡。合同无效作为法律对合同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将无效合同等同于有效合同从而赋予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以有效合同作为其行使前提才能符合法学理论上的正当性要求。
李建星[3](2021)在《《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揭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间的关系。优先受偿权的制度构造,不单要维护权利主体的经济地位,也要兼顾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法定担保的定性,优先受偿权即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的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符合权利已经发生与尚未消灭两项关键要件。商品房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
邓乃浩[4](2021)在《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越[5](2021)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梁悦[6](2021)在《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建工程就其初始属性来讲,并非完整的物质形态,但却是能够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有体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建工程在现阶段不仅有着非常重大的交换价值,并且也具有着很重要的变现可能性,一般用于资金担保进行抵押,广泛应用在工程建设中。另一方面,由于在建工程无法被视作独立的交易客体,但为了实现民法物尽其用的原则,关于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就产生了诸多问题。诸如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客体范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公示的性质、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以及权利实现的制度不足等。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在设立、登记、效力、实现一系列权利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争议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梳理得出:首先,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时关于客体范围问题的考量尚不成熟,其中未建成部分这一“未来之物”一直以来不被承认为抵押权客体,但就抵押权设立的目的与完整建筑物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该被纳入抵押范围内。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在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登记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于是以在建工程抵押权性质以及前述的抵押客体范围的观点为依据,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为预告登记更为妥当。另外,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研究中,又着重探讨了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通过对比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此的规定,对于该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究竟为留置权还是法定抵押权的问题中,认为在建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应为法定抵押权。最后,在建工程抵押权在我国的实现可突破现有的方式,基于先前的预告登记性质放宽在建工程抵押领域内的在建工程物权转让限制,并参考日本的收益执行制度以保证多种情况下权利实现。
张乃彬[7](2021)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研究》文中认为中美贸易战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经济不景气,许多行业达到饱和出现“泡沫”现象,突出表现在房地产市场领域。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房地产融资渠道受限等原因导致法院受理申请破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案件日益递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主体有被拆迁人、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公司股东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之后,各债权主体纷纷主张针对同一标的物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财产是有限的,如何使有限的破产财产进行公平清偿除了要依据法律法规还要参照立法者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进行分配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对税收债权、职工债权做出详细规定外,在司法解释方面仅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而被拆迁人、购房人的债权在司法审判中优先获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保护被拆迁人、购房人的债权受偿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购房人类型多元化,不同类型的购房人具有不同的债权顺位,在社会生活中有三类购房人比较常见,分别是消费型购房人、“以房抵债”型购房人、投资型购房人,他们的债权顺位不尽相同,通过查找资料,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认为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以房抵债”型购房人和投资型购房人的债权列入普通债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债权顺位的不仅有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还有被拆迁人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均享有优先顺位,但何种权利优先顺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立法漏洞,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产开激烈的探讨。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与被拆迁人债权顺位产生冲突,表现在两者不分伯仲都是基于保护生存权益,当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两者债权谁更优先。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与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顺位的冲突在于建设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是弱势群体,如若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基于生存权益的保护优先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受偿,那势必会损害辛苦一年甚至好几年农民工的利益。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与抵押权人物权发生冲突是基于物权与债权的不对等性,《民法典》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但消费型购房人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弱势群体,理应优先顺位,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的例外表现。产生这些冲突的原因在于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制度现状存在问题:首先,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衔接,引发债权清偿顺位的争议。《批复》被废止,仅在其他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中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对消费型购房人权利保护未再规定。其次,司法实践中虽有共识保护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但各地法院对消费型购房人的付款比例争执不一,最极端的例子是支付51%房款与支付49%房款的消费型购房人,前者可以被列为优先债权优先偿还,后者则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偿还。最后,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对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影响重大,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会使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处于优先顺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会使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列为普通债权。要平衡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与其他优先权顺位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生存权优先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完善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有以下三点建议:一要明确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范围限定为物权请求权,因取回权通常情况下属于物权性权利,这样可使消费型购房人向破产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消费型购房人的债权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消费型购房人的付款比例为50%以上。二是要把消费型购房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的债权优先受偿引入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商基于盈利目的将商品房卖给第三人,这种一物二卖的行为。三是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经过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排除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将会出现消费型购房人房屋物权实现的落空。经过预告登记后,消费型购房人并没有取得房屋本身实际的权利,而是取得要求将来实现权利的物权请求权。为保障消费型购房人对房屋享有物权不至于落空,要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
陈祖荣[8](2021)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1998年,我国开始允许私人拥有房产,这促使了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2008年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行“4万亿计划”。随后在该政策的影响下,我国房价增涨了60%,房地产企业的数量也大幅增涨。但在2010年开始,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我国政府推行了稳定房价的政策导向,对房地产行业调控措施不断收紧。2018年3月两会上“房住不炒”政策定位的提出,更加彰显了我国政府要给房地产行业“降温”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正面临着被市场“出清”的风险,当其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时,“破产”也成为了他们迫于无奈的选择。本文将以购房者的权益保护为立足点,分析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者的房屋取回权如何行使与保障、如无法取回房屋购房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者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主体债权间的清偿顺位关系以及完善购房者权益保护的建议。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引出问题,为下文对购房者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做铺垫。首先,简要分析案例的基本案件事实、案件的处理结果。其次,在了解案件案情的基础上再通过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引出购房者的取回权问题、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以及购房者优先受偿权在破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问题这三个与购房者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购房者的取回权问题。首先从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的法律特征、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这三个角度剖析购房者取回权的基本法理。其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在房地产破产程序中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第一,购房者基于物权成立而行使取回权的,只有在符合我国法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的情况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管理人才认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同意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第二,购房者基于债权成立而行使取回权的,若其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完成了己方的合同义务,管理人应当认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若购房者仅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则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合同尚未被完全履行的情况,此时管理人拥有行使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定权利。但管理人应考虑社会因素,结合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付款比例、占有和生存权保障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亦或是解除合同,若管理人最终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购房者在完成付款义务后,可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反之,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购房者则无法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第三,以房抵债情形下的“购房者”属于“非真正”的购房者,无需对其如“真正的购房者”一般进行特殊保护之必要,对其主张行使取回权进行房屋确权的请求应予以更严格的限制,一般仅可依物权主张行使取回权,而不能以债权作为其主张行使取回权的依据。除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外,一般不应承认其可行使取回权而获得房屋确权。第三部分,分析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问题。首先从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这两个方面剖析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法理。其次,从损害结果及社会因素出发,分析购房者优先受偿的合理性。最后,分析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标准。第一,简要概述了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将购房者以购买自住房屋和以经营投资为目的购买房屋的行为区分开来,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局限于为自住而购买房屋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对以购买自住房屋为目的的购房者做细分。第二,若购房者已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其可直接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已没有必要再主张退还购房款并主张优先受偿。若购房者已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房屋已完成交付,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鉴于此时房屋已被购房者合法占有,要对其进行清退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公序良俗,购房者可直接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亦没有必要再主张退还购房款并主张优先受偿。若购房者已付全款,但房屋未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由于购房者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若管理人不同意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的,购房者可以要求管理人退还购房款并主张优先受偿。第三,购房者只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已完成合同义务后,管理人又不同意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管理人退还购房款并要求优先受偿。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应结合其他因素去考量,若购房者为自然人且以居住为目的购房、所购房屋为住宅、所购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部分,分析购房者优先受偿权在破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问题,即购房者与其他权利主体在破产分配中的债权清偿顺位关系。首先解释了破产分配的概念、特征以及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其次,分析购房者债权与其他权利主体之债权清偿顺位处置,简要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各种债权,并建议其清偿顺位的先后顺序依次为,购房者优先受偿权债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抵押权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其他应缴社会保险费用、普通债权。第五部分,主要探讨购房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认为需从对于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要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健全、注重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利用政府资源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实际问题这四个方面去完善,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高印立[9](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之起算日的类型化分析——兼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文中指出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对承包人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也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对承包人采取多种行使方式时如何确定行使日进行了探讨。裁判机构在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时,不应机械地套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而应综合考量该行使期限的性质及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主观因素,并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形作出认定。
林子钧[10](2020)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为购房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条依据,但是该批复中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主体不明确,适用条件不清晰等问题,使得购房者在房企破产中的权利保护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本文综合运用判例分析、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进行研究,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提出。通过对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目前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狭义法律层面尤其是破产法,对购房者是一般的保护,并无明确的优先保护或优先清偿的规定,购房者只能按照合同法等基础法律行使权利。但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明确了购房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对抗建筑工程承包人和抵押权权等其他债权,同时在另外的一些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规定。从立法上看以最高院批复的形式作为购房者优先于承包人和抵押权人清偿的依据,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同时也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衔接,造成司法实践差异大。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批复中“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欠缺可操作性,表现在“消费者”、“大部分款项”以及“购房款”的定义都未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混乱。第二部分,为何应加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即在注重公平清偿的破产程序中,给予购房者优先保护的正当性依据。首先,购房者对房企享有的权利虽然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关系,但这种债权的最终目的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种期待将来物权发生的债权,具有排他性,具有物权的属性,拥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权利。其次,房屋是居住权的重要载体,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应当首先得到保障,当房企破产时,购房者将面临金钱和房屋两空的处境,其居住和继续再生产的权利明显面临挑战,给予倾斜保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再次,从公平清偿的理论看,以购房者在房企破产的各种弱势表现来看,给予其倾斜保护更符合公平原则。最后,从房企破产的现实状况看,若像对待普通债权人一般对待购房者,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从而促使政府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正常退出的私法领域甚至是司法活动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第三部分,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思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首先是要在法律层面确立购房者优先权,并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适用情形,其次是构建购房者优先权的具体适用规则,限定享有优先权之购房者的主体范围,取消购房款支付比例并将装修款纳入购房款的范畴。第二方面是探讨建立新的对购房者权利保障的制度,建立购房款保险制度以及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
(一)购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
(二)其他无过错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 |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
2. 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与一般抵押权 |
3. 非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三)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的影响 |
三、债务人破产时的清偿顺位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1. 对于为实现或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应当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中支付,具体理由如下: |
2. 对于其他与实现担保物权无关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此类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税收债权 |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劳动债权 |
(四)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
(五)小结 |
四、不动产转让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
1. 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当然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
2. 优先受偿权确认诉讼本身不足以产生公示效力 |
3. 查封措施可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性 |
五、结论与建议 |
(2)合同效力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效力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缘起 |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理论争议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学理分析 |
(一)有利于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判决的明确统一 |
(二)符合合同效力体系的逻辑自洽 |
(三)有效合同符合“诉的利益”要求 |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基础——保护与限制 |
四、结语 |
(3)《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意旨 |
(一)规范的正当化理由 |
(二)法条功能 |
(三)规范史略 |
(四)适用范围 |
(五)体系关联 |
1.与《民法典》第386-393条的关联 |
2.与《民法典》第783条的关联 |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件 |
(一)优先受偿权已经发生 |
1.当事人适格 |
(1)承包人适格 |
(2)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
2.请求权可实现性 |
(1)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请求权 |
(2)请求权具备可实现性 |
3.发包人在承包人设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支付 |
(二)优先受偿权尚未消灭 |
1.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
2.优先受偿权被排除 |
三、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
(一)担保债权之范围 |
1.计入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范围 |
(1)承包人利润 |
(2)质保金 |
(3)垫资款 |
2.不计入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之范围 |
(二)标的物之范围 |
(三)权利间的顺位关系 |
1.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排斥优先受偿权 |
2.执行费用等共益性费用优先于优先受偿权 |
3.数个优先受偿权平等受偿 |
4.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
5.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
四、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
(一)实现方式 |
(二)通过协商折价实现 |
(三)通过强制拍卖实现 |
(四)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 |
(五)实现的障碍 |
1.存在法律的障碍 |
(1)建设工程自身的质量不合格 |
(2)建设工程属于不得补正登记的违章建筑 |
(3)建设工程存在用途限制 |
2.发包人提出行使合理期限经过的抗辩权 |
(1)合理期限经过的定性 |
(2)合理期限的起算 |
(3)合理期限的长度 |
五、举证责任 |
(6)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基本理论 |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的概念 |
2.在建工程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
2.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主体 |
1.抵押人 |
2.抵押权人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 |
1.在建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
2.已建成部分与未建成部分 |
三、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程序 |
1.申请程序 |
2.解押程序 |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性质 |
1.预告登记说 |
2.终局登记说 |
3.本文的观点 |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范围 |
1.被担保债务的范围 |
2.在建建筑物本身 |
(二)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人的效力 |
(三)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
(四)在建工程抵押对在建工程承包人的效力 |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 |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约定实现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定实现 |
1.非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2.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7)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人债权顺位概述 |
(一)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现状及其案件特殊性 |
1.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现状 |
2.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特殊性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各类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界定 |
1.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界定 |
2.“以房抵债”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界定 |
3.投资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界定 |
二、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制度现状 |
1.司法解释未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
2.司法实践虽有共识但存在冲突 |
(二)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缺乏公示制度 |
2.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 |
三、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与其他优先权顺位的冲突 |
(一)其他优先权顺位类型 |
1.被拆迁人债权优先顺位 |
2.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顺位 |
3.抵押权优先顺位 |
(二)与其他优先权顺位产生冲突 |
1.与被拆迁人债权优先顺位冲突 |
2.与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顺位的冲突 |
3.与抵押权优先顺位的冲突 |
四、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与其他优先权顺位利益的平衡 |
(一)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应遵循的原则 |
1.生存权优先原则 |
2.公平原则 |
3.诚实信用原则 |
4.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 |
(二)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与其他优先权顺位的平衡 |
1.与被拆迁人债权优先顺位的平衡 |
2.与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顺位的平衡 |
3.与金融机构抵押权优先顺位的平衡 |
五、完善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享有优先顺位的具体建议 |
(一)明确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的范围及支付比例 |
1.明确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优先顺位的范围 |
2.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消费型购房人的付款比例为50%以上 |
(二)实行消费型购房人预告登记制度 |
(三)限制破产管理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1.1 案例简介 |
1.1.1 案件的基本事实 |
1.1.2 案件的处理结果 |
1.2 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 |
1.2.1 购房者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
1.2.2 如购房者无法主张取回权,所交付的购房款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1.2.3 破产程序中购房者与其他债权主体的债权清偿顺位该如何确定 |
第二章 购房者的取回权问题 |
2.1 取回权的概念 |
2.2 取回权的法律特征 |
2.3 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的权利基础 |
2.4 购房者行使取回权的认定标准 |
2.4.1 购房者基于物权成立的取回权行使问题 |
2.4.2 购房者基于债权成立的取回权行使问题 |
2.4.3 以房抵债情形下的取回权行使问题 |
第三章 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
3.1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
3.2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 |
3.2.1 物权期待权理论 |
3.2.2 生存权理论 |
3.2.3 公平清偿理论 |
3.3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 |
3.3.1 房地产企业破产实质上给购房者的权益带来损害 |
3.3.2 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社会因素考量 |
3.4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标准 |
3.4.1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
3.4.2 购房者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
3.4.3 购房者仅支付部分购房款 |
第四章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在破产分配中的清偿顺位问题 |
4.1 破产分配的概念及特征 |
4.2 破产分配中合理安排各类债权清偿顺位的必要性 |
4.3 破产分配中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
4.4 购房者债权与其他权利主体之债权清偿顺位处置 |
4.4.1 购房者优先受偿权债权 |
4.4.2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 |
4.4.3 抵押权债权 |
4.4.4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4.4.5 职工债权 |
4.4.6 税款债权及其他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
4.4.7 普通债权 |
第五章 购房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进一步明确购房者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则 |
5.2 健全商品房预售制度 |
5.3 注重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
5.4 利用政府资源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实际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 |
2.1.1 狭义法律层面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2.1.2 司法解释层面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2.2 购房者权利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2.2.1 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
2.2.2 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 |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3.1 购房者优先保护的内在法理依据 |
3.1.1 物权期待权理论依据 |
3.1.2 生存权保障理论依据 |
3.1.3 公平清偿理论依据 |
3.2 购房者优先保护的外在现实需要 |
第四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的完善 |
4.1 狭义法律层面确立购房者优先权 |
4.2 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与规则 |
4.2.1 限定享有优先权之购房者的主体范围 |
4.2.2 取消购房款支付比例 |
4.2.3 将装修款纳入购房款的范畴 |
4.2.4 明确购房者优先权的适用情形 |
4.3 破产法框架之外构建新的保障制度 |
4.3.1 设立购房款保险制度 |
4.3.2 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J]. 高印立. 北京仲裁, 2021(01)
- [2]合同效力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J]. 刘俊良.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1(04)
- [3]《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J]. 李建星.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1(04)
- [4]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邓乃浩.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研究[D]. 王越.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6]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梁悦.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7]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消费型购房人债权顺位研究[D]. 张乃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陈祖荣. 兰州大学, 2021
-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之起算日的类型化分析——兼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J]. 高印立. 北京仲裁, 2020(03)
- [10]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保护研究[D]. 林子钧. 广西大学, 2020(07)
标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 优先受偿权论文; 在建工程抵押论文; 破产程序论文; 破产清偿顺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