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协:为企业维权义不容辞(论文文献综述)
赵玉石[1](2019)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农”问题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发展难题,表明在新的资源环境下农村原有的发展模式出现了适应性问题,需要探求破解发展困境、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径。这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建构力量,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主导农村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离不开农村内生力量,由熟悉农村、对农村有着特殊情感的农民来担任农村发展、建设的主体,才能将农村建设成为农民想要的样貌。然而自人民公社解体后,以家户为经营基本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进一步“原子化”(1),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呈现出较大的动态变化性,农村内生力量的聚合愈发困难。“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增强农村内生力量、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作为全新的组织载体,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分散经营的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运用组织化手段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相比于传统合作社具有自发性、民主性、服务性、独立性等特点,不仅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的责任,而且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民主化水平方面被寄予厚望,已经被列为国家着力培养的重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但由于我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强势整合农村产生的权力惯性,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产生和发展初期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嵌入的结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规范者的角色,但基于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利益权衡、人情关系等因素,政府行为却往往有着更加复杂的展现,有时甚至背离了公共角色的内在要求。本文以合作社经典理论和政府行为基本理论为理论依托,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间的深刻关联为逻辑基点,运用文献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模式、行为机制,并着重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做了现实考量,提出“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力图客观还原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全貌,寻找政府作用于合作社的适当行为着力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设计、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明晰了本文的核心概念,为后续研究确立了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第二章重点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内在生长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通过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性质、特点、社会基础等生长机理,对合作社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政府行为需求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和提炼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与行为机制。在回溯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变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实际,提炼出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不同作用模式,以及包括动机、方式、内容、绩效在内的政府行为机制。第四章基于对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和个案分析,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并揭示政府在新型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困境。第五章比较分析了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总结各国政府基于不同国情下的行为差异和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六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必须理清政府行为的“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划清政府行为边界,并将政府行为由供给主导向需求主导转变,以增效为目标取向,通过搭建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互动平台,统合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行为,凝结成契合合作社需求的政府行为合力。第三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得出相关结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新型农村合作社根据生发模式、资源与运营环境的差异可以分为企业带动型、大户带动型、村治组织带动型和政府带动型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政府行为既有着共性需求,又存在个性差异需求。第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基于不同的作用程度和实施方式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国家主义模式、放任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形成机制,是一定条件、环境下的产物,需要依据不同地域环境、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评判政府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涵盖动机、方式、内容、绩效的有机系统。在行为动机上,行政环境的差异会使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行为的内外动机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动机的层级分化;在行为方式上,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存在正向和反向两种方式,即“政府规制”行为和“政府俘获”行为;在行为内容上,政府行为涵盖制度建构、服务供给、监管规范等多方面、各环节;在行为绩效上,政府行为绩效由行为因素、能力因素、环境因素三个变量构成的函数关系所决定,必须依靠三个因素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能实现整体提升。第四,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非均衡的博弈地位使政府时常出现越位、错位、缺位行为,越位行为挤压了合作社发展的空间,造成合作社独立性的丧失;错位行为使合作社混淆了发展内源动力和外部助力的边界,增加了合作社内外整合的难度;缺位行为造成了政府对农村合作社治理出现“真空”,导致合作社发展乏力。第五,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上热下冷”、条块管理、制度不足、村庄空壳化等带来的行为困境,一些基层政府还缺乏为新型农村合作社提供扶持和帮助的权能和资源,这些现实困境成为政府作用发挥的掣肘,影响了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能力。第六,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要“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一是在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宏观语境之下规范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明确其行为依据、原则,梳理“行为清单”,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实现政府行为和职能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拓宽农村合作社需求表达渠道,并通过制度设计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增进政府行为与合作社需求融合的可能性;三是凝合政府行为与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取向,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下建构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平台,将互动、服务意识输送至政府的行为理念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为优化。
管涛[2](2017)在《权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业体育作为朝阳绿色产业,对促进国家经济的提高、完善社会制度、传播社会文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和落实职业体育的法治建设是改革应有之意。职业体育法治改革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职业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督促参与主体践行义务,只有参与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参与主体才有动力去践行义务,职业体育的新秩序才得以建立,体育产业的各项改革工作也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已经经历了 20余年的洗礼,尽管其发展的整体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理性思考的人们仍应看到其亟需完善之处,如足球界历来的“假、赌、黑”问题、“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足坛反赌扫黑风暴等,篮球领域的“广东凤铝退出事件”、“山西中宇股权转让事件”、“李昕合同案”等由于法治缺位而导致的体育参与角色权益损害的现象,这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现实迫切性。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从职业体育基本参与角色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查阅了我国各级部门颁布的关于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二十余年来暴露的权益保护缺位现象进行了法理分析,研究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防治措施,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的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提出了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结论:(1)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联赛主要的投资者,并未获得联赛的经营管理权,在联赛的准入、股权转让和球员的转会等方面受到协会等部门的钳制;球员、教练员和观众的权利亟待保护。(2)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基于联赛协议形成了卡塔尔垄断。(3)球员工作合同的特点符合相关法律对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规定,但是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工关系存在其特殊性,球员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辞职权利将会给俱乐部带来巨大损失,必将造成整个联赛环境的混乱,应当对球员工作合同的特殊性予以关注。(4)协会解决纠纷公正性缺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体育自治一直是我国协会内部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司法介入一直被体育治理所排斥;单项协会一般同时拥有公共管理权和契约管理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5)优先保障国家的权利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已经不能全面统筹国家和运动员之间的利益,以契约为框架合理取舍各方的利益来解决国家和个人利益冲突方为上策。建议:(1)在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俱乐部经营联赛必须遵守我国的现行法律;同时,立法者要考虑到职业体育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法律豁免,如反垄断豁免、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合同违约条款的许可等。(2)充分发挥行政法、刑法的作用,严厉打击职业体育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3)中国职业体育领域应实行权力的分立制衡,分解职业体育管理权,建立职业体育内部责任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的司法监督机制。
郑妍[3](2016)在《“一业多会”背景下行业商协会“错位发展”的内在原因 ——以G省两个房地产商协会为例》文中指出“一业多会”的竞争环境下,行业商协会虽然获得了不受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约束和低门槛的登记自由,但也失去了政府在财政拨款、信息分享、行业权威、业务指导等直接支持,同时面对相同的服务对象——同行业及行业中企业的“以脚投票”的竞争环境,同行业商协会应该如何在竞争的环境中赢得会员企业的认可并获得行业信誉。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对G省房地产行业内的两家省级行业商协会进行分析,尝试解释同行业商协会如何在克服失去资源支持威胁的情境下进行竞争,且为什么会形成错位竞争的根源。研究后发现两家行业商协会通过服务需求的自我定位、核心资源的开发及服务理念上的差异,形成彼此“错开”的差异性服务。“错位发展”的内在原因使它们能够避开正面冲突,减少行业资源的浪费,形成强强共赢、共同为行业服务的新局面。
王志卿[4](2015)在《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研究 ——以中山市、杭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垄断公共服务容易导致供给低效和财政危机。公共服务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和民众的需求,达到服务供给、成本效益以及服务质量的平衡。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服务产品。本文以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研究内容,以中山市、杭州市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研究案例,分析指出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做出贡献。本文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出发,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回顾和现况介绍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了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广东中山市和浙江杭州市两个案例,运用范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法学、财政学等学科知识,从公共服务理论与我国国情出发,对公共服务交易的主体角色及利益冲突、公共法律服务边界及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控制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综合国内外文献辅以量化或事实论证手段分析。本文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和内容边界,并对实践中的一些误区进行辨析,并提出了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目标理念和长期规划,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培养服务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多元服务供给体系,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首先应明确购买服务行为的主体,维护主体责权利的统一,避免角色冲突;其次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与边界,与政府职能外包和政府购买自身消费法律服务区别开,并应根据服务的层次区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一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促进市场要素发展,并加强供应商的监管;第四,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第五,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有效整合资源,通过完善和培育市场、促进第三部门成熟发展,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充足有效供给。本文从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例入手,通过分析研究,结合最新的中央政策制度,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和对策,有较强的时效性,对研究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和具体实施有一定价值,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依据。
李新华[5](2014)在《找准定位积极释放服务企业改革的正能量》文中提出回顾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石油企协")30年来的发展历程,成绩可喜可贺,经验可圈可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基本做法:一、始终抓住管理这一主题不放松。石油企协成立以来的30年,始终扭住管理不放松,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因社会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不因工作人员的更替而改变。可以说30年的协会历史,也是30年始终关注企业管理的历史,30年如一日做到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
王璞[6](2014)在《中国家政业NGO发展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这种多元化的社会模式之下,政府不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主体,社会的发展需要多方的通力合作。NGO正是基于这种新的管理模式而诞生的,作为公民社会的主力军,在社会治理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家务劳作社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家政服务正快速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家政服务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行业,人们对家政服务低人一等、缺乏技术性的老观念根深蒂固,家政行业不规范、规模小、非职业化的情况相对普遍,社会对于家政服务旺盛的需求与家政市场混乱无序、低层次服务的矛盾日渐尖锐。又因家政行业其本身被排除在劳动法保障范围之外的特殊性与其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行业的原因,正逐渐进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而家政行业NGO(即家政行业协会)则对整个家政行业的发展、自律、协调、协作、服务、调节和制衡七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家政行业协会正处于成长的起步阶段,不论是从自身的制度建设、内部治理方面还是从外部的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力度、政策实施的配套环境方面,都还处于一种不良的发展境地。家政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发展的带头者、会员企业的领导者与家政工利益诉求的依靠者,由于来自于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的过重的责任负担及短缺的权力和资源来源而陷入了发展的困境之中。公民社会理论完成了政治、经济、社会公共领域的分离,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本文所运用的三元结构理论则为分析以家协为代表的中介组织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因此,本文将以三元结构理论作为理论平台,详细剖析家政行业协会发展的必然,分析其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家政行业协会的基本发展趋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中国家政行业协会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家政行业协会在运作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家政行业协会作为研究对象,以三元结构理论作为理论工具,运用文献搜集、问卷调研、访谈及定性定量等研究方法,对中国家政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困境进行研究探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给出一定的政策建议与对策思路:即通过加强家政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能力(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及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组织结构、调整筹资理念)和外部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支持、优化相关政策、建立独立高效的第三方评估监督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认证体系)等对策,期望家政行业协会能够与政府、企业一起,带领家政这个朝阳行业找到一条属于自身的发展道路,为整个公民社会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李静[7](2013)在《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爆出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凸显现行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失败。如何构建一个切实有效的治理模式,找到一条扭转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可行路径,就成为理论界与现实界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从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这一视角入手,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研讨,就现阶段创新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展开深入研究。本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由及背景,本项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并提出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即要将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的“一元单向一维”模式转变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历史考察。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的“外部性、公共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利益相关者、多元治理、网络化治理、协同治理这四个理论,都从学理上说明我国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对现行治理模式加以创新。其次,从建国以来食品安全治理法规及机构调整的历史变迁来看,我国的历次食品安全治理的改革大多局限于官僚体制内部,大多关注于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最后,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主体设计、架构设计、运行机制设计方面均存在很大问题,亟需创新。第三部分为原因探析。从参与主体这一视角着眼,探析了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对于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阻碍性要素,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本文还结合了在昆明所做的实地调研数据加以分析,以增强研究的实证性。通过障碍性因素分析,为后文的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以及模式重构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食品安全治理经验以及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五种示范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可以从主体设计、结构设计、运行机制设计这三个维度来借鉴经验,并创新我国治理模式。第五部分是制度设计。本部分从三个维度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创新模式,即“多元协同模式”进行了制度建构。首先,在主体设计方面,应该明确作为“食品安全治理主导者”的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直接受益者”的公众、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积极参与者”的社会组织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并努力使其各归其位,实现“多元共治”对于“多头混治”的替代。其次,在结构设计方面,应该通过完善治理网络主体之间的关系设计,以及信任、协调等网络治理机制的设计,实现“网络多维治理”对于“单向一维监管”的替代。最后,在运行机制设计方面,应该通过由规制到协同的治理理念的转变,网络多维协同结构的建构,治理机制多维度、多层次的整体塑造,理顺府际关系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价值、制度双管齐下对于社会资本的培育,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协同网络核心的建设,实现“协同治理”对于“分段监管”的替代。
冯小茹[8](2012)在《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新工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促进就业,尤其是实现充分就业,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已经成为目前困扰各个国家发展的重大任务之一。2006年1月在瑞士达沃士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如何创造就业机会是一项重要的议事日程。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向来自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领导人发表了讲话,指出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规模宏大的就业危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赤
王晓刚[9](2012)在《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青年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交织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当代青少年成长环境更加开放,青年群体的内部结构日趋复杂,广大青年的思想观念日益活跃,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在新形势下,如何顺应青年群体变迁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发青年群体的潜能,有效引导青年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新形势,共青团组织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共青团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既承担了共产党的青年后备培养的工作职能,又承担了政府在服务青年方面的工作职能。如何顺应在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趋势,探索出新时期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模式和途径,以期为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青年群众,做好青年工作方面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文献研究和问卷调研等方式,力图详实准确地反映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以西安市新城区为例,较为全面地总结了该地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状,并从引导全区青年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着手,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新城区在当前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做法。论文在通过新城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列举了全国各地共青团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成功案例经验,提出了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模式和建议。本文最后提出建议,共青团组织要明确自身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承担起政府社会管理的部分职能,推动形成政府出资授权、共青团协调管理、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的服务模式,不断丰富惠及服务青少年的政府公共产品,力争满足青少年成长发展需求。
何莲[10](2011)在《提升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社团组织,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动员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作为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为江门市的经济社会建设贡献了力量;但同时也面临着会员对协会的归属感和配合力都在弱化等凝聚力不足的问题。江门青企联凝聚力建设当前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社团组织总体问题的地方化、具体化,也是全国很多地方社团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的,不是孤立的个案。所以,通过研究提升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给我国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本文以江门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为研究对象,来展开对社团组织凝聚力建设的探讨和研究。首先,在阐述组织凝聚力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江门青企联的实际状况,说明加强组织凝聚力建设的必要性。其次,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了解会员对江门青企联凝聚力的看法,分析江门青企联凝聚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组织公信力、制度建设、服务能力、文化建设和内外生态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归因探究。再次,通过对香港、澳门和美国社团凝聚力建设的经验介绍,分析其对江门青企联凝聚力建设的启示。最后,根据对江门青企联进行的相关分析,进而提出可通过创建适应性发展环境、理顺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等途径来提升江门青企联的凝聚力。
二、企协:为企业维权义不容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协:为企业维权义不容辞(论文提纲范文)
(1)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 |
一、关于合作社的经典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 |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合作社理论 |
(三)博弈论对合作社理论的创新发展 |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 |
二、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政府行为的内涵 |
(二)近代政府行为理论 |
(三)现代政府行为理论 |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社会基础 |
(四)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类型化分析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类型 |
(二)不同类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差异 |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行为机制 |
一、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变迁 |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由自发到行政主导的农村合作社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全面控制 |
(三)改革开放后:主体意识觉醒下的农村合作社 |
(四)新农村建设时期:市场导向型农村合作社的萌芽 |
二、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作用模式 |
(一)国家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二)放任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混合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机制 |
(一)行为动机 |
(二)行为方式 |
(三)行为内容 |
(四)行为绩效 |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 |
一、政府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尝试与努力 |
(一)以政策法规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以资源输出帮扶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三)以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四)以宣传教育助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博弈地位的失衡 |
(二)越位行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社丧失独立性 |
(三)错位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有序运作 |
(四)缺位行为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乏力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困境 |
(一)“上热下冷”夹缝中的尴尬 |
(二)条块分割体制下的权力虚化 |
(三)制度供给不足引起的行为失范 |
(四)农村社会流动增加与村庄空壳化 |
四、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个案研究 |
(一)J省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简介 |
(二)J省 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分析 |
第五章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基本经验 |
(一)美国经验 |
(二)日本经验 |
(三)以色列经验 |
二、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互动关系的差异 |
(一)美国——松散外源型关系 |
(二)日本——致密主导型关系 |
(三)以色列——混合交互型关系 |
三、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启示 |
(一)政府角色不可或缺,政府行为须兼顾共性与个性 |
(二)市场机制是主要动因,政府行为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社员需求是价值归宿,政府行为须尊重“人”的意愿 |
第六章 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规范行为,限定政府行为的“度” |
(一)法治政府建设语境中政府行为的规范与梳理 |
(二)实践回应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审视与完善 |
二、以需求引导扶持,建构需求导向的政府行为模式 |
(一)“发声”与“倾听”——构建合作社需求表达的有效机制 |
(二)“约束”与“激励”——促进双重角色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融合 |
(三)“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推动基于需求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 |
三、以扶持增强绩效,统合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
(一)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基础的变化 |
(二)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机制的目标取向 |
(三)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平台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调研样本B市典型合作社发展情况汇总 |
附录二:历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内容 |
附录三:“十五”以来国家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文件 |
附录四: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权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1 职业体育 |
1.4.2 法治建设 |
1.4.3 权益保护 |
1.5 文献综述 |
1.5.1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研究 |
1.5.2 对运动员权利的研究 |
1.5.3 国内对教练员权利的研究 |
1.5.4 对观众权利的研究 |
1.5.5 对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研究 |
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逻辑分析法 |
2.2.3 个案分析法 |
3 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回顾 |
3.1 我国职业体育相关立法取得的成就 |
3.2 我国职业体育执法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
4 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中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俱乐部权益保护的缺位 |
4.1.1 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性质 |
4.1.2 裁判员“黑哨”与球员踢“假球”问题 |
4.1.3 俱乐部股权转让问题 |
4.2 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缺位 |
4.2.1 球员劳动权利保护 |
4.2.2 运动员商业权利保护 |
4.2.3 运动员生命健康权保护 |
4.3 教练员权利保护的缺位 |
4.3.1 教练员权利损害的现状 |
4.3.2 教练员权利的保障 |
4.4 观众的权益保护缺位 |
4.4.1 体育观众消费者地位的认定 |
4.4.2 观众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
4.4.3 观众作为消费者权利的损害形式 |
4.4.4 观众的消费者权益维护 |
4.5 协会处理纠纷公正性缺位 |
4.5.1 协会的法律性质 |
4.5.2 协会解决纠纷的公正性缺位 |
4.6 国家利益保护的缺位 |
4.6.1 当前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模式 |
4.6.2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 |
5 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 |
5.1 民商法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 |
5.1.1 民商法在职业体育中的调整范围 |
5.1.2 民商法解决职业体育中问题的方式 |
5.2 行政法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 |
5.2.1 行政制度在职业体育中的调整对象 |
5.2.2 行政制度在职业体育中的构建 |
5.3 刑法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 |
5.3.1 刑法对我国职业体育的约束范围 |
5.3.2 职业体育犯罪入罪的具体路径 |
5.4 中国职业体育领域实行权力分立制衡 |
6 结论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3)“一业多会”背景下行业商协会“错位发展”的内在原因 ——以G省两个房地产商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意义 |
1.6 创新之处 |
2“一业多会”的困境 |
2.1“一业一会”到“一业多会” |
2.2“一业多会”的现实状况 |
2.3“一业多会”困境的可能出路 |
3 两个同行业商协会的基本概况介绍 |
3.1 基本情况对比 |
3.2 业务情况对比 |
3.3 财务状况对比 |
3.4 组织结构对比 |
3.5 内部专职员工情况对比 |
3.6 本章小结 |
4“错位发展”的具体表现 |
4.1 面向政府的“官方化服务”中的差异 |
4.2 面向会员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中的差异 |
4.3 面向行业的“整体化服务”中的差异 |
4.4 面向社会的“公益化服务”差异 |
4.5 小结 |
5“错位发展”的内在原因 |
5.1 行业需求中的自我定位 |
5.2 放大“错位”优势的核心资源开发 |
5.3 特色服务理念对“错位”的深远影响 |
5.4 本章总结 |
6 结论与不足 |
6.1 结论 |
6.2 不足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访谈提纲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研究 ——以中山市、杭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思路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可能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和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公共服务 |
二、公共法律服务 |
三、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 |
四、公共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概述 |
第一节 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
一、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
二、基于政治选择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
第二节 政府供给分析 |
一、政府供给责任分析 |
二、政府直接供给模式 |
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第四章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践 |
第一节 广东省中山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践 |
一、政策背景 |
二、主体角色 |
三、服务内容 |
四、购买机制 |
五、监督控制与绩效评价 |
第二节 浙江杭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践 |
一、政策背景 |
二、主体角色 |
三、服务内容 |
四、购买机制 |
五、监督控制与绩效评价 |
第五章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主体角色问题分析 |
一、购买主体局存在局限化和扩大化误区 |
二、服务承接主体资源缺乏且发展不平衡 |
三、主体角色存在矛盾冲突 |
第二节 公共法律服务内容问题分析 |
一、服务体系层次较低 |
二、服务内容扩大化 |
第三节 采购机制问题分析 |
一、经费不足影响市场积极性 |
二、分散采购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竞争性 |
三、非招标采购比重大缺乏竞争性 |
四、监督缺乏独立性和公开性 |
第六章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主体避免角色冲突 |
一、明确主体积极培育服务供应者 |
二、统一责权利避免角色冲突 |
第二节 区分服务层次和边界 |
一、建立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二、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边界 |
第三节 强化预算管理及完善政府购买机制 |
一、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 |
二、强化采购预算管理 |
三、规范完善采购机制 |
第四节 培育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
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
二、培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 |
第五节 建立完善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 |
一、政府供给 |
二、市场供给 |
三、志愿供给 |
四、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供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找准定位积极释放服务企业改革的正能量(论文提纲范文)
认清形势, 找准定位, 释放服务企业改革的正能量 |
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努力打造高端优质品牌社会组织 |
(6)中国家政业NGO发展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研究现状评述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问卷调研法 |
3. 访谈法 |
4. 定量分析法 |
(四) 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
二、相关概念及理论工具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 公民社会的概念界定 |
2. NGO的概念界定 |
3. 行业协会的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工具:三元结构理论 |
1. 经济领域 |
2. 政治领域 |
3. 社会领域 |
三、中国家政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
(一) 家政市场发展现状 |
1. 目前国内家政企业运营模式 |
2. 家政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二) 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及作为 |
(三) 家政行业协会相关现状 |
1. 家政行业协会的产生 |
2. 家政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 |
3. 中国家政行业协会成立以来的主要措施 |
四、中国家政行业协会发展困境及原因解析 |
(一) 家政行业协会发展困境 |
1. 家政行业协会的权力与责任困境 |
2. 家政行业协会的利益与资源困境 |
(二) 家政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及市场之间困境关系 |
1. 政府对家协管理的角色困境 |
2. 家政市场的发展与行业协会管理关系的协调困境 |
(三) 家政行业协会困境形成原因解析 |
1. 中国家政行业协会权威性不够,自身发展不成熟 |
2. 政府管理存在缺陷 |
3. 市场支持力度欠缺 |
五、中国家政行业协会发展困境对策建议 |
(一) 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
1. 关于日本的经验借鉴 |
2. 关于美国的经验借鉴 |
3. 关于英国的经验借鉴 |
(二) 明确家政行业协会的职责所在 |
1. 家协对家政工的责任 |
2. 家协对政府部门及企业的责任 |
(三) 转变家政行业协会的筹资理念 |
(四) 内部途径的强化 |
1. 强化家协的主体角色定位 |
2. 创立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
(五) 外部途径的强化 |
1. 强化政府支持,优化相关政策 |
2. 建立独立高效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及监督体系 |
3. 建立统一的行业内资格认证及NGO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源起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源起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研究难点、尚存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述:理论基础与架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食品及其相关概念 |
二、食品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
三、治理及其相关概念 |
四、模式及治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的理论支撑 |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属性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多元治理理论 |
四、网络化治理理论 |
五、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史叙事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史变迁 |
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法规建设 |
二、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机构调整与职能变迁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现状 |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考察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失灵的原因探究 |
第一节 政府多头混治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
一、现有规制激励不相容导致政府多头混治 |
二、标准及检测技术滞后导致政府多头混治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诱发地方保护主义 |
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
第二节 企业自律与制度他律缺失的影响 |
一、食品供应不足导致食品安全信用缺失 |
二、企业自律的丧失:社会责任的严重缺位 |
三、制度他律的缺失:基于昆明调研数据的分析 |
第三节 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或过度反应:基于昆明的实证研究 |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充足供给与有效获得的缺失 |
二、消费者购买习惯对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影响 |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导致维权实效不佳 |
第四节 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缺失的影响 |
一、独立性与自治权缺失导致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虚化 |
二、继受权模糊不清导致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先天缺陷 |
三、软权力生成受限导致监督强制路径单一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网络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治理机构之间的多维网络 |
二、治理全过程的多维网络 |
三、美国网络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多元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例 |
二、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FCP”为例 |
三、社会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日本生协组织为例 |
四、日本多元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欧盟协同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欧盟部门及各成员国协同机制 |
二、欧盟食品安全全过程协同监管 |
三、欧盟食品危害协同预警体系 |
四、欧盟协同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五种示范模式的经验总结 |
一、江苏苏果超市模式 |
二、福建银祥猪肉模式 |
三、陕西洛川苹果模式 |
四、北京物流控制模式 |
五、山东寿光蔬菜模式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现行模式的体制内“多头混治” |
二、“多元共治”的行动逻辑 |
三、“多元共治”的现实呼唤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的要素分析 |
一、多元共治的组织维度 |
二、多元共治的动力来源 |
三、多元共治的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的实现路径:参与主体各归其位 |
一、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者 |
二、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
三、公众: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 |
四、社会组织: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参与者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结构设计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网络结构的生成逻辑:理论与现实的契合 |
一、网络化治理的兴起 |
二、网络化治理的独特性规范 |
三、现行“单向一维结构”的失败 |
第二节 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构成域 |
一、网络治理主体:平等赋权的多元存在 |
二、网络治理架构:独特性的自在 |
三、网络治理机制:信任协商的实践 |
四、网络治理工具:契约合作的替代 |
第三节 大部制视域下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设计 |
一、治理网络主体间关系设计 |
二、网络治理机制设计 |
三、网络治理迷思:治理实效何以保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设计:由“分段监管”到“协同治理” |
第一节 运行机制创新缘由:现行机制治理绩效低下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
二、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的多维度考察 |
三、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的运作规则商议:价值、动力及障碍 |
一、协同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分段监管”的比较研究 |
二、协同治理的动力机制:利益、民主诉求与官僚制的失败 |
二、协同治理的阻碍要素:体制危机与权力纠葛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政策耦合 |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由规制到协同治理 |
二、治理结构的建构:网络多维协同结构 |
三、治理机制的重塑:多维度、多层次的整体塑造 |
四、府际关系的理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魔咒 |
五、社会资本的培育:价值制度双管齐下 |
六、协同核心的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定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经销商对食品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认知调查 |
附录2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调查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9)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的背景与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现有研究现状 |
1.2.2 共青团组织研究概述 |
1.2.3 文献评价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问卷调研法 |
1.5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共青团发展现状、职能定位和机遇挑战 |
2.1 共青团的发展历史、现状与职能定位 |
2.1.1 共青团的发展历史 |
2.1.2 中国共青团的发展现状 |
2.1.3 共青团的职能定位 |
2.2 新时期共青团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第三章 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动因分析 |
3.1 政府需要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3.2 社会需要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3.3 共青团组织自身需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
第四章 西安市新城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
4.1 西安市新城区共青团组织概况 |
4.2 西安市新城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概述 |
4.3 西安市新城区青年思想调研概述 |
4.4 西安市新城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调研分析 |
第五章 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 |
5.1 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框架构建 |
5.2 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建议 |
第六章 新时期各地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成功案例介绍 |
6.1 广州市成立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模式 |
6.2 格尔木市一地一品一典型模式 |
6.3 重庆合川区全面构筑青年社会化体系模式 |
6.4 衡阳市着力打造好三大平台、办好三件实事模式 |
第七章 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模式 |
7.1 各地团组织成功案例经验研究 |
7.2 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 |
7.2.1 基于政府青少年管理工作枢纽型模式 |
7.2.2 基于体制外的青年自组织模式 |
7.2.3 基于第三部门的共青团社会服务组织模式 |
第八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提升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凝聚力研究 |
1.3.2 国内凝聚力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现状分析 |
2.1 江门青企联的基本概况 |
2.1.1 基本任务 |
2.1.2 基本性质 |
2.1.3 组织机构 |
2.1.4 会员构成 |
2.1.5 工作内容 |
2.2 江门青企联凝聚力分析 |
2.2.1 组织凝聚力的测量维度 |
2.2.2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实施 |
2.2.3 组织凝聚力的总体评价 |
2.2.4 凝聚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不足的原因审视 |
3.1 江门青企联组织公信力的缺失 |
3.1.1 组织生成机制问题 |
3.1.2 内部自律机制缺失 |
3.1.3 社会发展环境缺陷 |
3.2 江门青企联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
3.2.1 管理机制不完善 |
3.2.2 责任机制不完善 |
3.2.3 激励机制不完善 |
3.2.4 约束机制不完善 |
3.2.5 发展机制不完善 |
3.3 江门青企联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
3.3.1 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
3.3.2 服务手段模式单一 |
3.3.3 服务质量有待改善 |
3.4 江门青企联组织文化建设乏力 |
3.4.1 组织文化建设内涵不足 |
3.4.2 组织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
3.4.3 组织文化建设缺乏个性 |
3.5 江门青企联组织内外生态影响 |
3.5.1 内部存在的不良组织内生态 |
3.5.2 外部存在的不良组织外生态 |
第四章 国内外社团组织凝聚力的分析与借鉴 |
4.1 香港社团组织的做法与启示 |
4.1.1 香港社团组织增强凝聚力的举措 |
4.1.2 对于江门青企联的启示 |
4.2 澳门社团组织的做法与启示 |
4.2.1 澳门社团组织增强凝聚力的举措 |
4.2.2 对于江门青企联的启示 |
4.3 美国社团组织的做法与启示 |
4.3.1 美国社团组织增强凝聚力的举措 |
4.3.2 对于江门青企联的启示 |
第五章 提升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的对策建议 |
5.1 创建江门青企联适应性发展环境 |
5.1.1 创新社团组织管理体制 |
5.1.2 明确社团组织定位 |
5.1.3 构建新型合作关系 |
5.2 理顺江门青企联内部治理制度 |
5.2.1 明确组织文化 |
5.2.2 建立健全制度 |
5.2.3 优化组织结构 |
5.2.4 完善运行机制 |
5.2.5 强化组织管理 |
5.3 加强江门青企联自身能力建设 |
5.3.1 促进政府部门与企业的沟通 |
5.3.2 做好会员企业的服务工作 |
5.3.3 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
5.3.4 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
5.3.5 提升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
5.4 完善江门青企联外部监督机制 |
5.4.1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
5.4.2 构建外部评估制度 |
5.4.3 强化组织的社会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调查问卷 |
附录二:问卷发放与回收情况统计表 |
附录三: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
附录四:第七届理事会部分名单(2010.10-2013.10)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企协:为企业维权义不容辞(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赵玉石.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2]权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研究[D]. 管涛. 陕西师范大学, 2017(07)
- [3]“一业多会”背景下行业商协会“错位发展”的内在原因 ——以G省两个房地产商协会为例[D]. 郑妍. 暨南大学, 2016(12)
- [4]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研究 ——以中山市、杭州市为例[D]. 王志卿.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5]找准定位积极释放服务企业改革的正能量[J]. 李新华. 中国石油企业, 2014(10)
- [6]中国家政业NGO发展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D]. 王璞.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7)
- [7]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D]. 李静. 南京大学, 2013(08)
- [8]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新工作模式研究[A]. 冯小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与青少年发展研究报告——第八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12), 2012
- [9]新时期市辖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的研究[D]. 王晓刚. 西北大学, 2012(05)
- [10]提升江门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凝聚力的研究[D]. 何莲. 华南理工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