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还林与电子档案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李娜娜[1](2021)在《关于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安徽省自2002年以来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对生态环境的提升、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文章简要介绍安徽省退耕还林的基本成果,分析了在现阶段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退耕还林后续经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供参考。
叶阳阳[2](2021)在《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的创新应用》文中提出数字林业技术对于保质保量完成退耕还林计划,实现国土绿化战略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将林业特征用数字化方式呈现,可将林业位置地理坐标化,退耕还林可视化,退耕还林信息化。基于此,结合最前沿的数字林业技术,根据目前退耕还林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出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应用的创新策略,实现数字林业向智慧林业的蜕变。
梁梦熙[3](2020)在《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要对52个未摘帽贫困县和1113个贫困村实施挂牌督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较真碰硬“督”,各省区市要凝心聚力“战”,啃下最后的硬骨头。截止2019年,山西省58个贫困县已有41个县区脱贫摘帽,到2020年所有贫困县都要脱贫摘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目标进入乡村振兴轨道。剩下的17个县区扶贫形势严峻,贫困人口数量多、贫困区域广、程度深、扶贫效率低。这些地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脆弱的生态环境导致贫困的加剧,因此在接下来的扶贫工作中,必须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的角度考虑发展。林业生态扶贫不仅可以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状况、提高人们生产生活水平,还可以推动贫困地区脱贫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贫困人口脱贫不返贫,为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进而推动乡村振兴奠定扎实的基础。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定义了林业生态扶贫的内涵,阐述了林业生态扶贫具有发展可持续性、助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势。其次从山西省林业生态资源现状分析了林业生态扶贫的可行性,总结了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通过造林务工、退耕奖补、管护就业、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富民五个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发现山西在林业生态扶贫中出现了林业生态扶贫理念匮乏、贫困人口缺乏资产性收益、社会扶贫参与度低、项目见效慢、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滞后、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最后,根据问题研究林业生态扶贫对策,包括建立生态扶贫考核机制、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整合林业生态扶贫资源、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扶贫项目、运用现代化方式多元化经营森林资源、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等,以期对未来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及类似地区林业生态扶贫的成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意义,促使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平稳衔接。
鄢锐[4](2020)在《精准扶贫视角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研究 ——以贵州省A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脱贫攻坚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中央提出到2020年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脱贫。推进精准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深入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财政扶贫资金的运行效果,通过绩效审计揭示扶贫资金使用不合规、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是确保正确、高效使用扶贫资金的有力手段,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增强绩效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开展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研究,对于实现审计全覆盖,确保我国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当前,国内外针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研究,多侧重于合规性,绩效审计研究较少,虽然提出了绩效审计的理念,但大多侧重于分析当前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存在的不足,极少从实务工作的角度,提出开展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有效途径及方法,提出的改进对策也缺乏针对性。另外,对于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仍以3E(即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为主,未将生态效益、精准扶贫的理念及被审计单位落实扶贫政策措施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与审计实务结合不够紧密,各指标权重的确立不够科学,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以上背景,本文对国内外研究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文献进行了梳理,总结该领域研究现状确定研究方向。接着对贫困、精准扶贫、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相关内容等进行阐述,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绩效管理理论形成本文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分析我国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现状和问题,主要研究我国精准扶贫资金支出现状、绩效审计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随后基于精准扶贫的思想,利用层次分析法构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构建的指标评价体系对贵州省A县2017至2018年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审计,基于审计结果提出该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建议。最后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精准扶贫视角出发,分析并解决当前我国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探索大数据背景下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新路径,根据近年来贵州省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特点,结合扶贫资金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绩效、生态效益、精准性五个维度构建适用于贵州省区县一级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体系用于实际的审计案例,检验绩效指标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提供路径和方法。
马国红[5](2020)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退耕还林”是我国为积极应对生态环境恶化而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一套生态治理制度。本文作者曾实地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的退耕还林工作。作为西部干旱地区,固原市的生态治理工作有着典型的标本意义,其具有积极的体系化治沙探索经验,但亦有诸多尚不完善之处。具体到法律层面,该市的法律规制与退耕还林实践有着明显的脱节现象。而这种制定法与社会实践的不协调并非仅在固原一地存在,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治理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相似问题。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制不协调的现象进行研究,有助于找寻到更为有效的法律管理方式。本文以作者在固原市实地调查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托,以思索法律规制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为逻辑进路,通过比照分析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在理论上分析讨论生态治理中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作用;再结合固原市生态治理实践中的本地特色及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具体对象加以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立法现状,肯定其本地化的立法特色,并评析其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从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和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分析讨论,学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教训以为借鉴,以期得出有助于固原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完善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及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并最终提出对退耕还林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王德凡[6](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吕宏达[7](2019)在《信息化在桓仁地区林业产业中发展现状调查》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应用于林业产业的各个领域。但其发展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如何将信息化技术与手段应用于林业产业、应用于基层单位、企业与林农。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称作辽东地区的“绿色屏障”。林业产业在总经济产值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调查桓仁县林业产业信息化的发展现状,有助于研究我国林业产业信息化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桓仁县的自身情况,对桓仁县现有的林业产业、管理信息化和信息化技术在林业产业中应用三方面进行了走访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分别向林业局公职人员、林场职工、林农、林业企业员工、林业旅游业从业人员等五种职业分发相关的调查问卷。通过调查结果表明桓仁县政府重视林业产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了林业产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但仍存在着桓仁县的林业产业信息化的推广普及率低;林业产业信息化基础资源建设不足;林业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不清、林业防火信息化推广方法老旧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分别从优化产业信息化的发展环境、基于林业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信息、完善林业产业信息化服务于管理、加强信息化在林业产业防火安全管理等四个方面提供了相关的对策。本论文的研究以桓仁县林业产业为案例,通过一系列走访调查,分析桓仁县林业产业信息化现状,明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拟定相关解决对策。对林业产业信息化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对林业产业信息技术服务的设计、实施和推广具有参考价值。
温薇[8](2019)在《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政策体制,是协调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已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确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加凸显出举足轻重的位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从原来的政策推动到现在法律规制的转变,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除实践较多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外,跨地域、跨功能区等方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凤毛麟角,我国有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形成。黑龙江省作为林业生态大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省内区域间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同,导致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主体功能区间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的不均衡。因此,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优势,建立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已然势在必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样本调研区域,在已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和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即跨越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空间范围,通过科学调控、协调互补等手段,以政府、公众、企业为补偿主体,主体功能区为补偿客体,市场为导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企业参与机制、政府协商机制、跨区域管理优先级机制、生态合作和生态交易等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实现区域间资源均衡配置,促进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收集和整理,归纳评述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现状,在博弈理论、协同理论和区域协调理论等全新理论指导下,系统的采用ArcGIS空间分析、验证性因子分析、问卷调查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重点从公众和社会视角开展研究,确定不同利益主体协同演进为趋向的作用机理。从博弈视角出发,侧重研究跨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逻辑关系,社会、公众的支付意愿、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方案、政策执行、协调机制构建与运行等内容中寻找协调路径。同时,基于调研数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8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分析,运用离差系数最小化模型、CVM调查法、探索性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全面计量了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和支付意愿值,从公众角度测算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标准;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与大小兴安岭实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的预期效果分析,梳理省域范围下不同区域之间补偿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企业在发展受限时可以通过为生态服务付费,买卖碳排放权等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破解企业发展受限难题;最终针对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协调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持续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产业政策体系、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等构成的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体系。本文旨在突破区域限制,拓宽生态补偿协调渠道,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建设性的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促使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得到推广使用,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完善我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刘静[9](2019)在《安徽郎溪县林业精准扶贫模式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精准扶贫是我国解决深层次贫困问题,保证2020年贫困地区全面脱贫目标实现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现有国家级重点县592个,其中496个分布在山区,这些地区有85%以上的后备土地资源适合发展林业,可见林业扶贫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林业精准扶贫有着重要的意义。林业能够发挥着自身优势,在当前的脱贫攻坚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坚持把精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生态产业,通过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选聘生态护林员、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和林下经济、开发森林旅游等方式,特别是在贫困户的产业带动和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上发挥着重要职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巨大正能量。本文作者先后在郎溪县林业局、郎溪县扶贫办任职工作,对县一级层面的扶贫工作,特别是林业扶贫工作有着自己的深刻的认识与思考,在实际工作当中同时也发现了林业扶贫存着一些机制不健全、扶贫渠道路径狭窄等问题。本研究以安徽省郎溪县为范例,系统全面阐述了林业扶贫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郎溪县近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脱贫攻坚工作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林业资源现状、林业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归纳总结出林业扶贫6种模式:科学制定林业扶贫方案、实施林业生态扶贫、实施林业产业扶贫、全面推行林长制改革、贫困林场改革与建设、林业扶贫科技服务;分析了林业扶贫当前面临的4项问题:机构与队伍建设问题、生态扶贫补助问题、林业产业扶贫问题、生态护林员工作开展不全面;为进一步提高林业扶贫成效、发挥林业扶贫潜力,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县当前的林业扶贫工作提出了6项建议: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发可行的林业奖补政策、夯实森林旅游基础、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工作、林业重点项目的提质增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今后的精准扶贫研究工作进行了建议,以期为郎溪县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张慧娟[10](2019)在《山西省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析及科学管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加快国土绿化放在重要位置,提出了加快经济转型发展、建设美丽山西的目标。因此近年来林业建设成效显着,但是仍旧存在动力不足,增速慢,质量不高,造林工程成活保存率低等问题。2011-2015年人工造林是“十三五”期间森林覆盖率增长最重要的后备资源,本文以山西省“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国省市县所有人工造林工程为研究对象,从基础数据出发,从人工造林保存的总体情况、分面积类型、分年度、分工程四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人工造林的保存现状、成林面积比例、幼林质量等关键数据,重点分析了的5年间人工造林的保存现状及导致失败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人畜破坏是影响我省造林保存的最主要因素。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提出了科学管理措施,得出了四方面的结论:(1)全省人工造林质量不高,储备不足。必须加快造林速度,加强造林科学管理。(2)全省缺乏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造林地落实难、林牧矛盾,毁林开垦等现象严重。必须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生态观为总指导,由政府主导,做好全省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部门合作,实行规模化造林,差别化投资,工程化管护。(3)全省人工造林工程管理不科学,工程造林体制不完善,应建立全省造林工程管理系统,加强造林工程过程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约束,实现全省造林工程的动态管理。(4)幼林管护不到位是导致造林失败的重要原因,做好幼林抚育管护及补植补造工作是保证造林成活成林的关键环节,应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整合管护体系,加大抚育管护相关费用的投入力度,提高成林转化。
二、退耕还林与电子档案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退耕还林与电子档案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
2 退耕还林工程保存和巩固的主要问题 |
2.1 部分退耕还林地用途和林木权属不明晰 |
2.2 现有退耕还林地保存困难 |
2.3 树种单一,部分株行距过密,树木生长不良 |
2.4 财政补助政策无明显优势 |
2.5 部分退耕还林地已经遭到损毁 |
2.6 林业机构改革导致管理不畅 |
2.7 管理方法传统,难以有效的保存和管理 |
3 对退耕还林工程现行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
3.1 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工作 |
3.2 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
3.3 统一规划、统筹协调 |
3.4 完善法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 |
3.5 调整树种结构、分类经营增加收益 |
3.6 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推进造林更新 |
3.7 明确管理机构,更新管理办法 |
(2)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的创新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的应用价值 |
1.1 实现退耕还林的提质增效 |
1.2 解决传统退耕还林中的问题 |
1.3 数字林业技术推进现代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
2 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的创新应用策略 |
2.1 建立和完善退耕还林数据库 |
2.2 做好退耕还林调查和规划工作 |
2.3 利用数字林业技术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
2.4 强化退耕还林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
3 结语 |
(3)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研究内容 |
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林业生态扶贫的内涵、理论与特点 |
1.1 林业生态扶贫的内涵 |
1.2 林业生态扶贫理论 |
1.2.1 贫困与反贫困理论 |
1.2.2 生态扶贫理论 |
1.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3 林业生态扶贫的特点 |
1.3.1 发展可持续,确保扶贫的稳定性 |
1.3.2 助推绿色发展,确保扶贫的全面性 |
1.3.3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保扶贫的持久性 |
第二章 山西省林业生态资源及其扶贫现状 |
2.1 山西省林业生态资源 |
2.2 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现状 |
2.2.1 主体积极推动与参与 |
2.2.2 因地制宜划分发展功能区 |
2.2.3 联动实施“五大项目” |
2.2.4 生态改善,贫困人口收入增加 |
第三章 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存在的问题 |
3.1 生态扶贫理念匮乏,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 |
3.1.1 贫困地区缺乏林业生态扶贫理念 |
3.1.2 保护意识薄弱,扶贫难度加剧 |
3.2 林权流转效率低,贫困人口缺乏资产 |
3.2.1 集体林权流转仍然不够顺畅 |
3.2.2 缺少专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
3.3 林业生态扶贫资源散乱,社会扶贫参与度低 |
3.3.1 扶贫参与主体尚未形成合力 |
3.3.2 品牌尚未形成合力 |
3.4 林业投资大、周期长,扶贫见效慢 |
3.4.1 基础设施投资大 |
3.4.2 林业生态项目周期长 |
3.5 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滞后,制约林业生态产业扶贫 |
3.5.1 林业生态产业类型不多 |
3.5.2 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滞后 |
3.6 人力资本投资水平较低,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不足 |
第四章 改善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问题的对策 |
4.1 建立林业生态扶贫考核机制,确保扶贫工作落实 |
4.1.1 加强监管,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
4.1.2 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
4.2 有偿使用森林资源,提高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 |
4.2.1 活化林地经营权 |
4.2.2 合理评估林业生态资源价值 |
4.3 整合林业生态扶贫资源,凝聚扶贫合力 |
4.3.1 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高贫困户抗风险能力 |
4.3.2 打造共有林业生态产业品牌 |
4.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扶贫项目 |
4.4.1 大力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
4.4.2 科学规划林业生态扶贫项目 |
4.5 多元化经营森林资源,实现扶贫现代化 |
4.5.1 森林经营类型多元化 |
4.5.2 森林经营方式多元化 |
4.6 加强人力资本培育,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 |
4.6.1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4.6.2 普及林业科技知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精准扶贫视角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研究 ——以贵州省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结构框架 |
1.3 文献综述 |
1.3.1 绩效审计 |
1.3.2 扶贫资金 |
1.3.3 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
1.3.4 文献评述 |
1.4 创新与不足 |
2 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贫困和精准扶贫 |
2.1.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2.1.3 绩效审计 |
2.2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相关内容 |
2.2.1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目标 |
2.2.2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方法 |
2.2.3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标准 |
2.2.4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重点内容 |
2.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理论基础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3.3 绩效管理理论 |
3 中国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现状和问题 |
3.1 中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状 |
3.1.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
3.1.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
3.2 我国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发展现状 |
3.2.1 全国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发展现状 |
3.2.2 贵州省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发展现状 |
3.3 精准扶贫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绩效审计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
3.3.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方法与路径比较单一 |
3.3.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
4 完善精准扶贫模式下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
4.1 加强重视程度,将绩效审计理念贯穿审计过程始终 |
4.1.1 加大对扶贫资金绩效的审计力度,完善审计报告 |
4.1.2 完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
4.2 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
4.2.1 运用大数据技术,探索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新路径 |
4.2.2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
4.3 构建统一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5 基于精准扶贫的思想构建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5.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
5.1.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所遵循的依据 |
5.1.2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所遵循的原则 |
5.2 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与内容设计 |
5.2.1 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 |
5.2.2 评价指标体系选择的标准 |
5.3 层次分析法下各项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1 判断矩阵的构建 |
5.3.2 各维度指标权重的确定 |
5.4 确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指标评价体系 |
6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案例应用 |
6.1 案例介绍 |
6.1.1 贵州省A县基本情况 |
6.1.2 贵州省A县2017至2018年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
6.2 贵州省A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情况调查 |
6.2.1 贵州省A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
6.2.2 贵州省A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运行与监督 |
6.3 贵州省A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结果 |
6.4 贵州省A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结果分析 |
6.5 贵州省A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改进建议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问卷调查 |
附录B 贵州省A县2017-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表 |
致谢 |
(5)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退耕还林实施现状及其法律规范概述 |
第一节 退耕还林历史演变及其发展现状 |
一、退耕还林政策演变 |
二、我国退耕还林发展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退耕还林相关法律制度 |
一、各国退耕还林立法体系 |
二、域外退耕还林的相关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全国性退耕还林的法律规范 |
一、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 |
二、退耕还林的技术规定 |
三、退耕还林的管理规定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性的退耕还林规范及其评价 |
一、退耕还林的管理规范 |
二、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及其他规范 |
第二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施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农户基本情况 |
二、对退耕还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自主权 |
三、参与退耕土地的质量与面积变化 |
第二节 退耕还林的管理情况 |
一、退耕还林的作业技术与成活率 |
二、退耕还林的管护与林权问题 |
三、退耕还林的补助情况 |
第三节 退耕前后效益变化及农户的期望 |
一、退耕前后效益情况 |
二、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评价及期待 |
第四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管理规范的优势 |
一、较为科学的补植补造与检查验收规范 |
二、管护等管理规范比较健全 |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管理规范具针对性 |
第二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
一、退耕还林法律规范不健全 |
二、退耕还林管理规范不完善 |
第三节 退耕还林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制度尚不健全 |
二、管护制度不完善 |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
第一节 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的完善 |
一、出台《固原市退耕还林保护条例》 |
二、补充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退耕还林重点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和落实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 |
二、完善退耕还林管护制度 |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 |
第三节 借鉴域外及我国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固原市退耕还林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对农户和村委干部的访谈 |
(6)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信息化在桓仁地区林业产业中发展现状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主要创新点 |
2.桓仁县林业产业信息化分析 |
2.1 桓仁县林业产业概况 |
2.2 桓仁县林业产业管理信息化分析 |
2.2.1 桓仁县林业局管理职责 |
2.2.2 桓仁县林业产业平台建设与信息网点情况 |
2.3 信息化技术在桓仁县林业产业的应用 |
2.3.1 信息化技术在林业生产的应用情况 |
2.3.2 信息化技术在桓仁县林业企业的应用情况 |
2.3.3 桓仁县的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信息化技术应用现状 |
3.桓仁县林业产业信息化发展现状 |
3.1 桓仁县林业产业相关人员的现状 |
3.2 信息化在桓仁县林业产业管理的现状 |
3.2.1 信息化在管理部门现状 |
3.2.2 信息化在桓仁县林业生产中的现状 |
3.2.3 信息化在桓仁县林业产业企业的现状 |
3.2.4 信息化在林业旅游及服务业的现状 |
3.3 林业产业信息化的技术资源建设现状 |
3.4 信息化在林业产业防火安全的现状 |
4.桓仁县林业产业信息化发展对策 |
4.1 优化林业产业信息化的发展环境 |
4.1.1 加强林业产业信息化的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
4.1.2 加强林业产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
4.2 基于林业从业人员提供信息 |
4.2.1 扩大林业产业信息服务覆盖范围 |
4.2.2 构建林业产业信息化服务供求体系 |
4.3 完善林业产业信息化服务与管理 |
4.3.1 创新林业产业信息化服务方式 |
4.3.2 创新信息化平台的推广与宣传 |
4.3.3 加强专门的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与管理 |
4.4 加强信息化在林业产业防火安全管理 |
5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研究总结 |
5.2 未来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林业产业信息化调查问卷 |
(8)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区域 |
2.1.2 跨区域生态补偿 |
2.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
2.1.4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 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区划情况 |
3.2.1 宏观方面 |
3.2.2 微观方面 |
3.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分析 |
3.3.1 生态补偿整体概况 |
3.3.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状况 |
3.3.3 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
3.4 黑龙江省不同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失市域范围下跨区(县)域补偿协调机制 |
3.4.2 缺乏省域范围下跨市域生态补偿横向协调机制 |
3.4.3 缺少省域范围内的跨区协作监管机构 |
3.4.4 区域间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错综复杂 |
3.4.5 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约束缺失 |
3.4.6 跨区域生态补偿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 |
4.1.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 |
4.1.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 |
4.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目标与内容 |
4.1.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度 |
4.2 生态功能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4.2.1 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博弈 |
4.2.2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
4.2.3 生态功能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4.2.4 生态功能区与企业的博弈 |
4.2.5 生态功能区与社会公众的博弈 |
4.2.6 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博弈 |
4.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假设 |
4.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一般均衡分析 |
4.5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博弈模型 |
4.5.1 利益共享博弈模型 |
4.5.2 智猪博弈模型 |
4.5.3 跨区域静态博弈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
5.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 |
5.1.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5.1.2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
5.1.3 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原则 |
5.2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机理分析 |
5.2.1 政府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2 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 |
5.2.3 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4 企业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5 生态功能区与政府、公众、企业等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理 |
5.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设计 |
5.3.1 公众参与机制 |
5.3.2 企业参与机制 |
5.3.3 政府协商机制 |
5.3.4 政府与功能区之间的跨区管理优先级机制 |
5.3.5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生态合作机制 |
5.3.6 多利益主体的生态交易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众意愿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6.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6.2 公众参与的协调构成 |
6.3 公众补偿的协调运行 |
6.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公众补偿额度测算 |
6.4.1 公众补偿支付额度测算的流程框架 |
6.4.2 基于CVM调查法的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现状分析 |
6.4.3 公众补偿支付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4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额度测算 |
6.4.5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7.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7.2 社会视角的协调构成 |
7.3 社会视角的补偿协调运行 |
7.4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实例 |
7.4.1 社会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实例利益主体选择 |
7.4.2 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3 企业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4 “哈大齐—大兴安岭—小兴安岭”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
8.1 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8.1.1 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
8.1.2 搭建政府主导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对话平台 |
8.1.3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基金监管平台 |
8.2 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 |
8.2.1 国家财政投资 |
8.2.2 企业投资 |
8.2.3 社会公众投资 |
8.3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政策体系 |
8.3.1 制定跨区域生态补偿产业政策 |
8.3.2 深化林权改革 |
8.3.3 创新产业格局 |
8.4 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 |
8.4.1 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合作 |
8.4.2 实现生态功能区间的跨区协作 |
8.4.3 建立生态功能区间的利益协调 |
8.5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 |
8.5.1 静态评价 |
8.5.2 动态评价 |
8.5.3 反馈系统 |
8.6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保障体系 |
8.6.1 法律保障 |
8.6.2 社会保障 |
8.6.3 制度保障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9)安徽郎溪县林业精准扶贫模式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
1.2.2 改善贫困地区乡村面貌 |
1.2.3 拓宽贫困群体增收渠道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林业扶贫研究 |
1.3.2 国内林业扶贫研究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县情与脱贫攻坚开展情况 |
2.1 郎溪县情 |
2.1.1 地理位置情况 |
2.1.2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2.1.3 特色人文情况 |
2.1.4 自然条件概况 |
2.2 脱贫攻坚开展情况 |
2.2.1 基本概况 |
2.2.2 脱贫途径 |
2.2.3 发展目标 |
2.2.4 组织保障 |
3 林业现状与林业扶贫模式 |
3.1 郎溪县林业现状 |
3.1.1 人员机构建设情况 |
3.1.2 森林资源总体情况 |
3.1.3 林业项目建设情况 |
3.1.4 林业产业发展情况 |
3.2 郎溪县扶贫模式 |
3.2.1 科学制定林业扶贫方案 |
3.2.2 实施林业生态扶贫 |
3.2.3 实施林业产业扶贫 |
3.2.4 全面推行林长制改革 |
3.2.5 贫困林场改革与建设 |
3.2.6 林业扶贫科技服务 |
4 林业扶贫存在的问题 |
4.1 机构与队伍建设问题 |
4.1.1 人员结构不合理 |
4.1.2 人员流动性较大 |
4.1.3 人员数量与机构功能不匹配 |
4.2 生态扶贫补助问题 |
4.2.1 公益林补助偏低 |
4.2.2 退耕还林到期问题 |
4.2.3 新造林资金补助问题 |
4.3 林业产业扶贫问题 |
4.3.1 涉林产业带动不强 |
4.3.2 部分贫困群众发展意愿不强 |
4.3.3 林业+旅游的辐射效果不强 |
4.4 生态护林员工作开展不全面 |
5 郎溪县林业扶贫对策建议 |
5.1 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
5.1.1 加强机构建设 |
5.1.2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
5.2 开发可行的林业奖补政策 |
5.2.1 退耕还林到期后续管理 |
5.2.2 提高公益林补助标准 |
5.2.3 提高涉林奖补标准 |
5.3 夯实森林旅游基础 |
5.4 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工作 |
5.4.1 压实工作责任 |
5.4.2 资源管护到位 |
5.4.3 人员到位 |
5.5 林业重点项目的提质增效 |
5.6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山西省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析及科学管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山西省造林工程基本情况 |
2.1 山西省生态环境 |
2.2 工程建设情况 |
2.2.1 退耕还林工程 |
2.2.2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
2.2.3 三北防护林工程 |
2.2.4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
2.2.5 太行山绿化工程 |
3 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主要指标 |
3.2.1 术语定义 |
3.2.2 指标计算 |
3.2.3 技术标准 |
3.3 调查方法 |
3.3.1 落实工程计划任务 |
3.3.2 收集整理自查材料 |
3.3.3 组织调查样本 |
3.4 开展实地调查 |
3.4.1 资料收集 |
3.4.2 数据准备 |
3.4.3 现地调查 |
3.4.4 数据分析 |
4 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析 |
4.1 人工造林保存状况总体结果分析 |
4.2 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面积类型结果分析 |
4.2.1 计划任务面积分面积类型统计结果 |
4.2.2 保存面积分面积类型统计结果 |
4.2.3 未保存面积分面积类型统计结果 |
4.3 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年度结果分析 |
4.4 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工程结果分析 |
5 人工造林科学管理措施 |
5.1 强化管理职责,实施规模造林 |
5.2 合理下达计划,统一投资标准 |
5.3 搞好作业设计,严格审核审批 |
5.4 强化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
5.5 加强林地管护,开展补植补造 |
5.6 强化林地管理,实行责任考核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致谢 |
四、退耕还林与电子档案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 李娜娜. 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21(05)
- [2]数字林业技术在退耕还林中的创新应用[J]. 叶阳阳. 南方农业, 2021(12)
- [3]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对策研究[D]. 梁梦熙. 山西大学, 2020(01)
- [4]精准扶贫视角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研究 ——以贵州省A县为例[D]. 鄢锐. 贵州财经大学, 2020(12)
- [5]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D]. 马国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6]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7]信息化在桓仁地区林业产业中发展现状调查[D]. 吕宏达. 大连海洋大学, 2019(03)
- [8]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D]. 温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9]安徽郎溪县林业精准扶贫模式及对策研究[D]. 刘静. 安徽农业大学, 2019(05)
- [10]山西省人工造林保存状况分析及科学管理对策研究[D]. 张慧娟. 山西农业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