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公安系统警衔和职务行政级别的问题
- 答:楼上的推荐答案中的回答是正确的。
人民警察的职务与警衔没有完全对应关系。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规定警衔不同时,职务高者为上级。职务相同者,警衔高的为上级。
另外,
你所问的公安部门机构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正省部级。
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咐和辖市市公安局-正厅局级。
副省级市市公安局--副厅局兆历级。
地级市(狭义)市公安局,直辖市族简搜市公安局分局,副省级市公安局分局-正处级。
县级市公安局,地级市(狭义)市公安局分局--正科级。
派出所行政级别不统一,各省、各市、各个派出所均不尽相同。
具体参见所在行政区域机构编办或市府办、省府办发文。
以福建省为例,该省于2007年将全省设区市(除厦门市外)的公安派出所明确为副科级单位,此前大部分公安派出所为股级建制。厦门市的公安派出所一向为副处级建制。(注:厦门市委副省级城市)
你的另一个问题,地级市局级单位为什么可以内设处的问题:
地级市市直局委办机构规格正处级,以某地级市主管全市社会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的市 工作部门市公安局为例,内设处室一般为正科级。其中政治部(处)、办公室一般为副处级建制。政治部、办公室内设机构为正科级单位。
如:
市局(正处级)--政治部(副处级)--队伍管理处(正科级)、人事处(正科级)等
--办公室(副处级)--指挥中心(正科级)、信访督办室(正科级)等
--装备财务处(正科级)
--科技处(正科级)
--法制处(正科级)
-- 等等
若是副省级市、直辖市的市公安局内设处,机构规格正处级。例如南京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
可否明白。 - 答:厅(局)级正职为橡段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陵大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尺如竖二级警员。
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细则
- 答: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郑猜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喊敏型“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拿悔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人民警察的惊险的细分,我们要做守法的好公民哦。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问:警衔条例实施办法
- 答: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含帆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因此对于警衔的等级也进行了规定,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一、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2.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4.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5.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三、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2、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谈悄雹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3、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4、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5、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运侍警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