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程序规范的虚化及其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徐钦政[1](2021)在《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构》文中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繁荣,催生了责任政治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在党中央正式提出建设“责任政党”之后,党内问责制度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广泛铺开,逐渐从理念走向实践。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责任政治实践的不断发展,政党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范围也在不断扩展,政党责任也渐渐成为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体系。由于责任内涵的日益丰富,原属不同类型责任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存在着去界分化的危险,需要我们对其内涵变迁进行综合考察,厘清党政责任属性,明晰党政责任归属。目前,从党内法规学视角对党内问责展开专门研究的较少,在传统法学研究领域,受规范主义法学影响,长期以来忽视对党内问责等政治性学术议题的探讨,对党内问责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回应性不足,不利于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构,致使其法治化的进程较为迟缓。因此,首先应对党内法规相关基础理论与党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提出的重要论述进行系统梳理,从党内问责机制的构成要素入手,规范党内问责行为,从而实现党内问责由“权力问责、等级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问责”的转变,同时注意区分和把握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等相关概念的关系,明晰党内问责在整个党的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在现代“国家—政党—社会”三分的权力框架①下,实现党内问责与其他问责机制的有效衔接,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真正发挥党内问责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问责制度焕发生机活力,推进中国特色权力监督制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党内问责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其治理效能的发挥。从规范要素构成上来看,主要表现为问责主体缺位与越位、问责对象不明、问责程序规范较少、问责标准的裁量空间较大、问责结果轻重失衡等问题;从问责过程来看,在启动阶段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问责认定困难的问题,在调查阶段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处理阶段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等。由于问责所处的政治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上述问题需要借助多学科视角进行综合分析,探究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与实际、静态与动态、逻辑前提与完善路径等角度展开探讨,把握不同时期责任的内涵变化。从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①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构路径来看,首先,必须合理界分党政责任,实现党内问责机制与其他问责机制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协调;其次,必须完善党内问责的规范体系,建构科学有效的问责执行机制,制定党内问责程序,保障问责对象的合法权利,避免问责的泛化与虚化;最后还要完善党务公开、容错纠错、官员复出等党内问责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使其发挥最大治理效能。
姜秀兰[2](2021)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补充侦查制度是为使案件达到证明标准,对需要继续调查的事实,以原侦查活动为基础,作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诉讼制度,在确保清楚查清案件事实、及时补充巩固证据、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至关重要。然而在具体应有中,补充侦查制度并没有发挥出我们预期的效果。2020年3月,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补充侦查效果,最高检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引补充侦查工作。本文将会结合两个指导案例和《指导意见》,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完善措施。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的自补和公安机关的退侦这两种补查手段的适用,退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如何引导补充侦查活动,如何提高补充侦查质效、优化“案-件比”等三方面展开论述。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备,补充侦查模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规定笼统;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引导侦查存在引导尺度把握不当、引导规则不统一、引导约束力不足、类案引导不充分等问题;补充侦查活动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利用补充侦查制度“借时间”、公检双方沟通不顺畅、过于依赖退回补充侦查模式等问题质量低、效果差。对此,本文以“胡三零口供”案、T非法经营案为例,参考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解决方案:明确两种补查模式的适用顺序和情形;通过统一检警补充侦查阶段证据标准、加大侦查引导约束力等方式加强对补充侦查活动的引导;通过建立补充侦查启动审批制度,提高自行补充侦查能动性,加强补充侦查活动监督等方式减少二次退侦活动,提高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质效,优化“案-件比”,从而达到准确惩罚犯罪、保证案件质量的目的,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质量。
韩金成[3](2020)在《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养老院等一些具有负外部性威胁的公共服务设施时,普遍遭遇到选址地周边居民“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抵抗行为,对地方政府决策能力形成严峻挑战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邻避设施决策已经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棘手课题。现有关于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研究由于缺乏完整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框架,不但难以做到全面透视邻避设施“决策黑箱”,而且也很难让地方政府官员清楚地认识到邻避设施决策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本文对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展开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共价值、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等相关概念以及西蒙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行为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的梳理,发现手段-目的链及其所对应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分析结构可以将公共价值视角与邻避设施决策研究很好地联系在一起。邻避设施决策的相关公共价值可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方面。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角度对战略三角模型、公共价值失灵模型、公共价值目录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共价值分析工具进行拓展和调适,搭建了一个贯穿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层次的邻避设施决策分析框架。基于此框架,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公共价值研究视角出发,首先解构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其次评估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问题与公共价值重塑实践,再次探究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感知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机理,最后建构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运用基于公共价值生成链的战略三角模型,从价值目标管理、授权环境管理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进行了制度性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特征可以概述为“一块战略组、两条价值链、三层授权面”。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邻避设施决策的战略管理主体,在应对上部、内部和外部授权环境时显示出了自身运作能力的不足,使得横向上政府机构内部的公共价值整合链和纵向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共价值需求链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公共价值凝聚以及公共价值创造功能。(2)本文以余杭和番禺两个典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与评估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及其重塑实践。余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决策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价值失灵现象表明,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难以就各自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进行有效弥合,导致现阶段的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普遍存在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失灵问题。通过对余杭案例和番禺案例的对比性考察评估,发现两地政府采取了两条风格迥异的邻避设施决策改进路径,可以分别称之为“余杭模式”和“番禺模式”。两种模式所重塑的目的性价值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性,而所重塑的工具性价值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性。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共价值偏差问题,“番禺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创造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目的性价值不足,而“余杭模式”的价值短板主要体现在缺失“中立性”价值。(3)本文根据政府官员问卷调查所获得的一手数据,考察了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和工具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的影响。政府官员的目的性价值偏好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9种目的性价值要素均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经济发展”“稳定”“民主”三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中的显着性影响次数均达到或超过了5次。政府官员的工具性价值偏好也对其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具有显着性影响,在17种工具性价值要素中,有13种价值至少在某一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具有显着性影响,“效率”“有效性”“创新”“透明性”四种价值在10个邻避设施决策价值冲突情境中影响均不显着。通过对跨邻避设施决策情境下具有显着性影响的价值要素进行关系性分析和层级结构分析,发现政府官员的公共价值偏好间会呈现出一定的网络特性和层级结构。(4)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管理模式包括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三个部分。在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阶段,政府、企业、社会自身应积极培育公共性,对邻避设施启动价值管理战略,地方政府通过循证分析机制拟定项目决策方案。在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阶段,地方政府、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通过伙伴关系、公众参与和协同网络三种类型的嵌入式关系协调模式对邻避设施决策进行主体间关系重塑。在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阶段,地方政府加强协同领导能力,与特许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创造多元公共价值,各方通过十项公共价值审查方式展开项目决策评估工作。
薛小涵[4](2020)在《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准则是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性法规,对整个党内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它为全体党员提供思想和价值指引,具有价值引导、规范调整和共识凝聚的基本功能,对于规范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梳理相关文献后不难发现,理论界对准则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准则的基础理论研究稍显不足,准则的建设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重视。本文将视线聚焦于准则体系的构建方面,力图规范和完善准则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运用到的研究方法,正文则分为四大部分,集中对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正文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准则和准则体系两方面阐释了准则的一般原理。首先从准则的概念、特征和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三个方面明确了准则的基本概念,接着指出了准则体系的法理思维、概念与内涵,明确了准则体系的基本概念。正文第二部分介绍了准则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特征。通过观察和梳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将准则的发展分为四大阶段。其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准则的形成与初步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准则的曲折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到党的十八大前时期是准则的恢复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是准则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指出了准则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特征,较为直观和明确地展现了准则的发展历程。正文第三部分主要就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准则体系的建设具有巩固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厚植党内政治文化、规范执政党建设、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另外,准则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以理念融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相对稳定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基本原则。正文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分析了准则体系的构建路径。要遵循准则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法理型法治为建设目标,适度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经验,从构建准则规范体系和准则实施体系入手,加强准则体系的构建。其中,准则规范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研究制定相应准则、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和提高准则的用语规范化水平;准则实施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建立准则的解释机制、构建准则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党内外监督和违反准则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加大准则的传播和教育力度。
王嘉铭[5](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于广益[6](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段浩[7](2019)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农业农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策略和实施要求,强调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构建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传统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存在资产产权、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缺失,片面强调形式上的效率与公平,但对实质公平和经济效率的最终实现缺乏考虑。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交易费用的降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这种影响会更加显着。然而改革并非一蹴而就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制度效应也需要长时间的酝酿和传导。尽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在改革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的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因此,应遵循主线引领、多维考量、环节联动的法治化思路,以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的均衡协调作为主线,从国家、集体和农民三重维度来全面考量,以资产的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环节的制度建设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法治化进路的具体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适应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保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步入良性的路径依赖。当然,基于各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自然禀赋差异和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不同地区应当采取因地制宜的改革策略和制度保障,因而政府对改革可以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在相关的制度构建中也应当围绕产权保护的实质来探索不同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制度绩效。第一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缘起与进程”,旨在准确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构成,探讨其具备的集体所有、营利性、不可分割性以及与农民个体利益关联性等特点,概括和总结出谁投资谁所有、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等认定原则,深入分析集体经营性资产法律认定具有明确资产归属、提高资产经营效率、保障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探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的政策沿革与制度困境。主要表现为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合理、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理论上看,计划经济下的集体所有理论无法实现经济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协调均衡,根源在于追求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的形式化价值取向。在改革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闲置和流失、资产运营缺陷、资产运营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总结梳理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脉络,对改革的地方实践进行了样本分析和经验总结。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构建目标”,全面分析了集体所有权理论、股份合作经济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重点探求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及其意义,提出了集体所有权资本化、股份合作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在此理论指导下,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在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壮大集体经济等基本目标的情况下,重点实现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制度目标。通过厘清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树立农民利益保护和农民利益发展的核心目标,建立农民利益行为分析及风险防范机制来确保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依靠市场来推进农民利益的发展,通过过渡市场来实现保护和发展农民利益的调适策略。第三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旨在探寻制度构建背后的理念,在综合考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上,从实质公平、经济效率、规则秩序和共同福利方面予以具体阐释。在综合比较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和新型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明确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目标,提出以经济效率和公平分配的均衡协调作为改革法治化的主线,分别从国家、集体和农民三重维度进行综合考量,重点探索资源资产化、资产收益化和分配公平化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形成“主线——维度——环节”的法治化思路,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探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治化路径。第四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的划定标准。同时,注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主体范围确定,从主体的认定原则、认定因素和认定办法,解决主体认定的具体法律问题,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权设置、管理和流转等法律制度展开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强调既要尊重地方改革的特殊性,也要注意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第五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构建”,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决策、运营、执行、监督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建构,基于经营性资产的治理困境及其制度成因,从资产治理机构结构优化和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以及健全经营性资产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有助于提高集体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强化经营性资产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监督责任作为创新思路,以强化信息公示和人才管理为手段方式,完善和优化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的经济活动自主权和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以立法和改革共同推进经营性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转变,规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推进经营性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六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构建”,主要探析了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问题及其制度归因,着眼于资产收益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以及民主监督权难以实现等问题,从资产收益分配程序规则、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民主监督权方面探求制度与改革要求的间隙,合理调整资产收益分配关系。通过探究天赋人权、劳动贡献和利益均衡分配原则的适用规则,分析个人股和集体股以及其他分配规则的具体应用,同时对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公示公开程序制度予以分析和阐述,科学设计和合理设置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规则与程序制度体系。最后,形成以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为核心内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结论,在法治思维、理论维度和法治进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创新,并为以后进一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条件和基础。
郭云峰[8](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研究表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董蕾[9](2019)在《政治生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出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大任务。党的廉政建设作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涵养正气充盈、政治清明政治生态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任务。因此,以政治生态为视角研究分析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新的党内政治生态背景下党的廉政建设的新动向新任务,进一步拓宽党的廉政建设的研究视野;有利于深入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廉政建设的特点规律,全面推进党的廉政建设体系建构以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借鉴政治生态学的相关理论,聚焦党的廉政建设为研究对象和重点,设计了涵盖理论缘起、历史总结、内容架构、问题揭示、原因分析、路径选择在内的政治生态视域下党的廉政建设的研究框架。阐述了党的廉政建设的相关理论基础及借鉴,厘清了政治生态与党的廉政建设的内在关联;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党内政治生态的变化而不断调试党的廉政建设举措,提炼出党的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聚焦于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的新变化,党的廉政建设呈现出风清气正的新格局;在党的廉政建设“四位一体”基本逻辑架构下,逐一剖析党的廉政建设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多维诱因,有效推动各核心要素不断优化、协调有序,进而提出党的廉政建设的优化对策。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背景下,政治生态与党的廉政建设具有内在关联,深入推进党的廉政建设有利于营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有利于推动党的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二者在目标、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具有彰显人民性、突出政治性、强调内生性、注重制度化的内在契合,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为党治国理政营造清正廉明的执政环境。借助政治生态理性分析工具,建构了包含主体责任、权力监督、廉政制度、廉政文化“四位一体”的廉政建设结构体系,各核心要素有机联系,发挥自己独有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党的廉政建设的整体效能。以党的廉政建设“四位一体”结构体系为主线,以政治生态的视角探寻廉政建设在新时代条件下由谁来建设、建设什么、怎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增强党对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以强化廉政主体功能,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以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廉政制度保障体系以优化廉政制度协同效能,厚植清正廉洁的文化土壤以营造良好文化生态等方面提出优化党的廉政建设的四大对策。
曹刚果[10](2019)在《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文中指出所谓审辩关系,是指审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通常认为,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研究的审辩关系是指承担裁判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程序中为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而形成的关系。审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审辩关系既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涉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研究审辩关系异化问题并寻求破解之道,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且有利于帮助辩护律师化解执业风险,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进而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理想结构应当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在综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基础上,斟酌、权衡后作出判决。控辩双方为了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诉讼主张,一般会尊重法官;法官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也存在倾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内在需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本应是说服者和判断者的关系。相应地,法官与辩护律师应当相互尊重,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辩关系呈现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辩冲突现象背离了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近几年来,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中反映了审辩关系异化的现实。以审辩冲突为典型样态的审辩关系异化现象不断出现。诸如律师“死磕”、擅自退庭、律师被驱逐出庭,以及律师借助新媒体向司法机关施压等,都是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法官与辩护律师的争执为我们揭开了本就不太和谐的审辩关系原貌。审辩冲突在我国的典型表现是“死磕”。“死磕型”辩护具有多样化、冲突化、极端化和诉诸舆论化等特点,曾经引起极大争议,赞誉者期许其“磕出法治”,质疑者称其破坏法治。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是,这种做法背离了法律职业主义精神。审辩冲突反映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失衡。审辩冲突现象的存在,体现了审辩关系的扭曲,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还对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面对审辩关系异化的司法乱象,仅仅对其危害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真正重要的是找准问题之症结所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审辩冲突的现状,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以诉讼构造理论为研究视角探寻该司法乱象之根源所在,总结现行体制机制中可能衍生冲突的内容,才能为及早矫正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提供清晰的思路。概括而言,造成审辩关系异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权的异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辩护律师不尽职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某些方面存在弊端,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破解。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审辩冲突与一些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关,而且律师的职业素质确实良莠不齐。但是,也反映出法官中立性不足、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以及律师辩护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审辩冲突的出现,往往与法官不中立、不独立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的抗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官的不适当审判行为所引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和诉讼结构调整的重大变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审辩关系的回归。一方面,法官权威的建立对审判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的辩护活动回归理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审辩关系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研究解决。审辩关系的回归,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且纳入后者的轨道。审辩关系回归到应然状态需要多措并举,从理念、诉讼结构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解决审辩关系异化的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对审辩关系异化的治理,要把重心放在制度完善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强化辩护职能,使得辩护律师和法官能够有效履行说服者和中立判断者的角色。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审辩关系异化问题,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考虑加入新的应对元素,不断改进不足,朝着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最终构建出理想的审辩关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协同主义诉讼理念强调法官和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协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可在回归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鉴该理念。通过法官向诉讼弱方的适度倾斜,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实质差异,发挥审判守护公正的作用。
二、论程序规范的虚化及其矫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程序规范的虚化及其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1)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视角 |
一、党内问责机制的内涵、构成要素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 党内问责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
(二) 党内问责机制的构成要素 |
1、问责主体——谁来问责 |
2、问责对象——向谁问责 |
3、问责内容——负什么责 |
4、问责程序——如何问责 |
5、问责结果——承担方式 |
(三) 党内问责与相关概念辨析 |
1、党内问责与纪律处分 |
2、党内问责与党内监督 |
3、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 |
二、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内问责机制建构的重要意义 |
(一) 实现由“权力问责、等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
(二) 实现由“党要守法”到“党要积极履责”转变 |
(三) 实现由“政府中心主义”向“政党中心主义”的转变 |
(四) 实现由“权责一致”向“责权一致”的转变 |
三、当前党内问责机制面临的的现实问题 |
(一) 问责主体单一,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机制 |
(二) 结果性指标指引下,问责主体扩大问责范围 |
(三) 程序性权利缺失,问责对象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四) 地区间问责处理差异明显 |
(五) 缺乏结果评估机制,问责结果轻重失衡 |
四、构成要素视角下问责机制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 |
(一) 党内问责主体主观问责,缺乏有效外部监督机制 |
1、同级问责监督不严导致责任规避壁垒 |
2、忽视间接责任导致问责范围大小比例失调 |
3、过度关注事故问责、事后问责 |
4、运动式治理模式下,问责主体动机异化 |
5、同体问责积极性不足,社会问责启动机制缺乏 |
(二) 党内问责对象识别困难 |
1、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后,加剧党内问责对象识别难度 |
2、问责对象层级下移明显,问责压力集中于基层 |
3、党内问责偏离重心,问责主体选择性问责 |
4、个体与集体责任难以有效区分 |
(三) 党内问责程序规范缺失 |
1、程序设计过于简略,现实存在规避问责程序情形 |
2、缺乏透明的问责程序设计,问责过程本身缺乏有效监督 |
3、程序性权利保障不足,申诉程序不健全 |
(四) 党内问责认定标准条款设计不合理 |
1、问责的情形宽泛,裁量空间过大 |
2、积极责任认定机制尚不完善 |
(五) 党内问责结果轻重失衡,问责配套机制不完善 |
1、容错纠错机制尚未完善,缺乏激励指引 |
2、问责典型曝光制度不完善 |
3、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 |
五、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构路径 |
(一) 明确党内问责的分责机制——党内问责机制规范化的前提 |
1、合理界分党政责任 |
2、明确党内问责的功能与定位 |
3、完善党内问责与其他问责机制的衔接与协调 |
(二) 完善党内问责的定责机制——问责依据的规范化 |
1、完善党内法规责任条款 |
2、统筹完善地方性问责法规实施细则 |
3、优化党内问责法规解释 |
4、以问责评估提升党内问责质量 |
5、推进党内问责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
(三) 完善党内问责执行机制——问责程序的规范化 |
1、启动阶段的程序完善 |
2、调查阶段的程序完善 |
3、处理阶段的程序完善 |
(四) 完善党内问责配套机制——问责运行的规范化 |
1、完善党务公开机制 |
2、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
3、完善官员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补充侦查形式的区分适用 |
一、案例引入 |
(一)胡三“零口供”案 |
(二)T非法经营案 |
二、补充侦查形式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适用顺序不明确 |
三、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区分适用 |
(一)明确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顺序 |
第二章 退回补充侦查中的检察引导侦查 |
一、退回补充侦查中检察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 |
(一)引导侦查尺度把握不当 |
(二)引导规则不统一 |
(三)引导侦查约束力不足 |
(四)对类案引导不充分 |
二、退回补充侦查中检察引导侦查的适用 |
(一)准确把握引导侦查尺度 |
(二)统一检警证据标准 |
(三)加大侦查引导约束力 |
(四)实行个案引导与类案引导相结合 |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质效提升 |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 |
(一)侦检利用补侦“借时间” |
(二)过度依赖退侦 |
(三)公安机关退而不查、查而不足 |
(四)侦诉沟通不畅 |
(五)补侦提纲格式化 |
二、优化“案-件比”,提高补充侦查质效的对策 |
(一)建立请示审批制度 |
(二)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能动性 |
(三)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活动 |
(四)建立退侦后的跟进制度 |
(五)规范补充侦查提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分析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 |
3.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立场 |
3.2 邻避设施决策的授权环境 |
3.3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冲突应对 |
3.4 邻避设施决策管理体制与机制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与重塑评估: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 |
4.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整体考察 |
4.2 案例选取与基本介绍 |
4.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失灵评估 |
4.4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重塑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政府官员公共价值感知影响邻避设施决策行为意向选择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2 描述性统计 |
5.3 实证分析结果 |
5.4 研究结论与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邻避设施决策模式建构 |
6.1 邻避设施决策的价值偏好引导和价值目标管理 |
6.2 邻避设施决策主体间关系重塑和授权环境管理 |
6.3 邻避设施决策的公共价值创造和运作能力管理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邻避设施决策公共价值感知调查问卷 |
(4)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准则的一般原理 |
一、准则的基本概念 |
(一) 准则的概念 |
(二) 准则的特征 |
(三) 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定位 |
二、准则体系的基本概念 |
(一) 准则体系的法理思维 |
(二) 准则体系的概念与内涵 |
第二章 准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特征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与初步发展阶段 |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曲折发展阶段 |
三、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前时期:恹复发展阶段 |
四、党的十八大至今: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三章 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
一、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 |
(一) 巩固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二) 厚植党内政治文化 |
(三) 规范执政党建设 |
(四) 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准则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理念融贯原则 |
(二) 法制统一原则 |
(三)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
(四) 相对稳定性原则 |
(五) 比例原则 |
第四章 准则体系的构建路径 |
一、构建准则规范体系 |
(一) 研究制定相应准则 |
(二) 加强配套法规建设 |
(三) 提高准则的用语规范化水平 |
二、构建准则实施体系 |
(一) 建立准则的解释机制 |
(二) 构建准则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 |
(三) 加强党内外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 |
(四) 加大准则的传播和教育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基本理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构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特点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认定原则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法律认定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沿革与政策演进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演进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实践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现实问题 |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制度困境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构建目标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集体所有权理论 |
二、股份合作经济理论 |
三、公共利益理论 |
四、理论突破与意义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目标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目标实现的调适策略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保障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质公平价值 |
二、发挥集体经营性资产经济效率价值 |
三、维护集体经营性资产规则秩序价值 |
四、实现集体经营性资产共同福利价值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
一、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 |
二、过渡的集体所有混合经营模式 |
三、新型的集体所有股份合作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
一、一条主线:法治化的价值指引 |
二、三重维度:法治化的考量因素 |
三、三个环节:法治化的具体进路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框架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必要性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界定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制度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的构建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体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体的内涵辨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范围的认定因素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办法 |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主体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理论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原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方案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方式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权能设计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的现状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机构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决策管理目标及其原则 |
三、多重委托代理的经营性资产决策管理制度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制度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法律制度的创新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组织管理的模式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执行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监督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监督机构的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运营公开公示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治理困境与制度完善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中的运行困境及其原因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的完善思路与制度优化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治理法律制度完善中需注意的问题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问题及制度归因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问题的具体表现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失序的制度归因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则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调节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程序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决策程序制度的构建 |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管理程序制度的构建 |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民主监督程序制度的构建 |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公开公示程序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8)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政治生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阐释 |
1.4.1 政治生态 |
1.4.2 廉政建设 |
2 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理论概述 |
2.1 党的廉政建设理论基础及借鉴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廉政学说 |
2.1.2 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思想 |
2.1.3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 |
2.1.4 国外廉政思想的理论借鉴 |
2.2 政治生态与廉政建设的内在逻辑 |
2.2.1 深入推进党的廉政建设有利于营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 |
2.2.2 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有利于推动党的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
2.2.3 涵养政治生态与党的廉政建设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 |
2.3 党的廉政建设的战略价值 |
2.3.1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要求 |
2.3.2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
2.3.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 |
3 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历史演进 |
3.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廉政建设的选择和设计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生态 |
3.1.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主要内容及成效 |
3.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廉政建设的探索和曲折 |
3.2.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治生态 |
3.2.2 社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主要内容及成效 |
3.3 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的廉政建设的恢复和完善 |
3.3.1 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政治生态 |
3.3.2 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的廉政建设主要内容及成效 |
4 政治生态视域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主要内容及基本经验 |
4.1 新时代党的政治生态新变化 |
4.1.1 党内政治生活的新要求 |
4.1.2 权力规范运行的新挑战 |
4.1.3 制度管党治党的新征程 |
4.1.4 文化强党兴党的新任务 |
4.2 新时代党的廉政建设主要内容 |
4.2.1 主体责任建设 |
4.2.2 权力监督建设 |
4.2.3 廉政制度建设 |
4.2.4 廉政文化建设 |
4.3 新时代党的廉政建设取得成就 |
4.3.1 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氛围 |
4.3.2 形成常态化廉政制度安排 |
4.3.3 形成廉洁自律的思想自觉 |
4.4 新时代党的廉政建设基本经验 |
4.4.1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原则 |
4.4.2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定位 |
4.4.3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逻辑主线 |
4.4.4 坚持党内政治生态净化的价值指向 |
5 政治生态视域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5.1 党的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系统治理存在融合难问题 |
5.1.2 权力监督存在协同效能弱化问题 |
5.1.3 廉政制度存在“高位运行”问题 |
5.1.4 廉政文化共识功能存在发挥受阻问题 |
5.2 党的廉政建设影响因素分析 |
5.2.1 主体责任认知偏差 |
5.2.2 党内政治生活不够规范 |
5.2.3 制度法规权威尚未建立 |
5.2.4 不良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 |
6 政治生态视域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增强党对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以强化廉政主体功能 |
6.1.1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
6.1.2 增强廉政建设主体自觉 |
6.1.3 提升党的廉政治理能力 |
6.2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以规范权力运行 |
6.2.1 坚持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相结合 |
6.2.2 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
6.2.3 坚持党内监督从严与监督氛围从优相结合 |
6.3 构建廉政制度保障体系以优化廉政制度协同效能 |
6.3.1 完善廉政制度的顶层设计 |
6.3.2 提高廉政制度的协同配合 |
6.3.3 提升廉政制度执行力 |
6.4 厚植清正廉洁的文化土壤以营造良好文化生态 |
6.4.1 坚定理想信念的文化自觉 |
6.4.2 整合廉政文化的价值资源 |
6.4.3 推动廉政文化的思维创新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主要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基本范畴研究 |
2.1 审辩关系的概念 |
2.2 审辩关系异化及其表现形式 |
2.2.1 审辩关系异化的概念 |
2.2.2 审辩关系异化的表现形式 |
2.3 审辩关系异化的实证考察 |
2.3.1 审辩冲突的基本样态 |
2.3.2 审辩冲突的特点 |
2.3.3 审辩关系异化的本质 |
第3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危害 |
3.1 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
3.2 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 |
3.3 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3.4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第4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原因 |
4.1 理念层面的原因 |
4.1.1 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 |
4.1.2 法官偏向惩罚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
4.1.3 法官存在着“重公诉、轻辩护”的思想 |
4.2 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 |
4.2.1 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 |
4.2.2 案件的庭外决策机制 |
4.2.3 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乏力 |
4.3 制度层面的原因 |
4.3.1 律师辩护保障制度不完善 |
4.3.2 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不足 |
第5章 审判中心视角下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 |
5.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核心内容 |
5.1.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
5.1.2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
5.2 审判中心主义对重构审辩关系的影响 |
5.2.1 审判中心主义与提升审判权威 |
5.2.2 审判中心主义与强化律师辩护 |
5.3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与形成条件 |
5.3.1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 |
5.3.2 新型审辩关系的形成条件 |
第6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回归路径 |
6.1 理念层面:审辩充分沟通与对话 |
6.1.1 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6.1.2 强化程序正义理念 |
6.1.3 树立协同主义理念 |
6.2 体制机制层面 |
6.2.1 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 |
6.2.2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6.3 制度层面 |
6.3.1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6.3.2 完善律师辩护保障制度 |
6.3.3 强化有效辩护 |
6.3.4 审辩协同关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四、论程序规范的虚化及其矫正(论文参考文献)
- [1]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内问责机制的规范化建构[D]. 徐钦政. 山东大学, 2021
- [2]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完善研究[D]. 姜秀兰.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3]公共价值视角下的邻避设施决策研究[D]. 韩金成.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4]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D]. 薛小涵. 山东大学, 2020(02)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段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 [8]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9]政治生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研究[D]. 董蕾.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10]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D]. 曹刚果. 湘潭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