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处分程序功能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雅彬[1](2020)在《重罪制裁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重罪制裁体系是指由刑事法律确立的对重罪和其他相关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和制度有机组合而成的有机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以轻重的划分标准对所有犯罪进行划分,也不存在针对重罪而设置的重罪制裁体系。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相关重罪制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重罪制裁制度的经验,为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和变革意见。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重罪概念以及重罪制裁体系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国内外关于重罪的划分也有多种观点,存在重罪轻罪划分的国家中,也具有多种划分方式。当前存在的各类划分标准也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界主要学说和国外确定重罪范围的相关经验,得出我国的重罪划分标准应以法定刑为主要判断依据兼顾法定刑幅度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重罪的范围。重罪是指社会危害性较重,应当适用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所有犯罪行为。而重罪制裁体系就是针对重罪犯罪人而系统设计的包括实体和程序在内的一整套制裁体系,应当由具有惩罚和矫正两大功能性制度组成,与轻罪制裁体系组成整个刑事制裁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制裁范围、制裁方法和制裁制度。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对实现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化,打造累进处遇的制裁执行方式,更有效的矫治重罪犯罪人以及促进其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内外主流学术观点及我国实际情况,确定了适合我国重罪轻罪的划分标准,得出了我国重罪的概念及范围,明确了重罪制裁体系的对象范围。之后通过对重罪制裁体系的基本构造进行分析,剖析其基本构成要素: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范围、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方法、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制度,确定了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对当下针对重罪适用的制裁体系进行考察,分析当前重罪制裁体系存在的死刑配置不合理、自由刑设置不协调、附加刑存在的弊端、减刑假释制度的缺陷以及重罪保安处分不明确性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改良方案的论述,明确了一套兼具相对完善的刑罚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的重罪“双轨制”制裁体系。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主要包含具有惩罚功能的刑罚制度和具有矫正功能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在当前针对重罪可以适用的刑罚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变革,削减死刑配置、完善自由刑、变革附加刑、构建更合理的处遇方式。在保安处分方面,借鉴国外具有相对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国家的经验,增设可以针对重罪适用的保安处分措施,同时结合我国当前存在的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方法,构建一套针对重罪适用的,包括制裁方法、适用程序和执行制度等内容的重罪保安处分制度。最终形成“刑罚体系+保安处分制度”的双轨制重罪制裁体系,以对重罪犯罪人发挥更人道、更有效的改造和矫治作用。
石磊[2](2020)在《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罪未成年人是指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当前这部分未成年人涉罪呈现出案件性质恶劣、法律意识淡漠、矫治机制匮乏等特点,故而一旦发案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与此同时,当前法律机制中存在一些消极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在刑事处遇上轻缓有余而矫治乏力,在法律格局上并未形成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体系,在实践中现有法治设施难以有效应对当前低龄未成年人涉罪的发展特点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不利于扭转当下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违法态势,不但难以平复受害人的损失和痛楚,还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对其他未成年人的法治观产生了冲击,进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承认的是,现行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并非空白,尚有训诫、社会帮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以及责令管教等措施予以应对。但遗憾的是,这些措施中,有的过于轻缓并不能真正达到寓教于罚的目的,有的实践上很少适用于涉罪未成年人,有的既不具备强制性也没有充足的执行机构,还有的在立法上定性模糊。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亦无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这样的现实情况造成在实践层面处理此类问题的混乱和软弱。在这一问题上,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有相对成熟的立法体例。加大拿制订了《青少年刑事司法法》,规定了法庭程序外和法庭程序内两套不同的措施;德国的《少年法院法》规定了教育处分和惩戒处分两大类保安处分,同时规定普通刑法中部分保安处分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日本少年法》规定的保安处分以移送有关机关为特征,此外还规定了帮助法官做出最后决策的调查观察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也建立起不付审理和交付审理两种处分体系。总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具有处分措施相对独立、处分尺度宽容而不纵容、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专门设置等方面的特色。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考察,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从立法、程序和执行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体系。在立法上,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体系可以分为主保安处和附加保安处分两大部分,前者包括训诫辅导、监督管束、安置教育和收容教养,后者包括禁止处分、戒治处分、经济处分、没收和亲职教育,同时要建立起禁闭、转处分等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在程序上,保安处分适用《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加强社会调查程序,一方面明确调查程序是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环节和首要环节,另一方面增设调查观察和会议制度以使程序更完备。在执行上,可以建立以保安处分执行官为核心点,以社会机构、专科机构和专门机关为基本面的执行系统,使执行过程既可以有条不紊,又能提高效率和效果。
丁乐[3](2019)在《少年保安处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有效治理少年犯罪。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刑罚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更促使各国各地区寻找更为行之有效的治理少年犯罪的方法。正因如此,保安处分以行为人为中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标准,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处遇方式,兼顾了犯罪矫治和社会防卫,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各国各地区立法相继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少年犯罪治理领域,这是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对于少年犯罪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对个案个别化处遇,重罪者以刑罚进行规制或是同时判处刑罚和保安处分,轻罪者以保安处分以矫治。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案件,可以作非刑事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在社区中改过自新。本文正是循着这个角度来探讨少年犯罪矫治之路径。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五章。就整体架构而言,导论从案例引出问题,并提出以保安处分解决少年犯罪的思路。第一章,是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第二章,是我国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社会、法制较发达地区的少年犯罪和类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至五章是从立法构建、机构设置、执行规范等三个方面,以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少年司法制度、类保安处分措施为基础,论证了应如何发展推行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具体来讲,导论部分从四个案例,引出我国少年犯罪在处遇方面存在的刑罚缺位及矫治不能的问题。提出应当让保安处分与刑罚双管齐下,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能让问题少年改过向善,回归社会。由此引发对我国是否能够借鉴其他司法地区经验,在少年司法领域发展保安处分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概括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了少年保安处分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定义、性质,以及与相对概念——刑罚的性质辨析。再由此延伸出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明确其本质特征就是非刑事化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探讨部分,以犯罪学的角度,从生理遗传学派、心理分析学派和社会分析学派,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得出保安处分在我国少年犯罪处遇中确有必要的结论。最后从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少年保安处分产生的基础和渊源。第二章,对我国少年犯罪及现有类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发达地区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保安处分的具体做法。从而揭示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少年处遇只是零星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只能算是类保安处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保安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仅有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也因为不够系统和专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导致一般大众对保安处分产生严重误解,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就等于放纵犯罪。此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握人民群众和少年法官、检察官、社工、少管所狱警等专业人士对少年保安处分的看法。综合我国少年犯罪现状和司法制度,并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有建立少年保安处分的基础,亦有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的必要,只有发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少年保安处分,方能平衡少年福利和社会防卫。第三章,少年保安处分的立法构建方面,一是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选择上转化理念。二是在确定少年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的年龄应当超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少年保安处分不适用犯重罪的少年,只适用于犯轻微罪行的少年;同时在我国应当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处遇。三是在程序设计上,在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转向程序,让符合条件的罪错少年得到非刑法化处遇;在现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功能,让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与被害人、社区达成和解,从而得到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启动“逆送”程序,让少年案件的处遇司法化。第四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方面,在我国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应启动少年法庭/院、少年观护机构、少年警察的建设。我国虽有独立的少年法庭,但因受案数量少,又任意扩大受案范围,导致不适当地强化了其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功能,却弱化了矫治、处遇少年犯的司法审判功能。现应围绕少年法庭建立的初衷,合理增加受案范围,运用少年保安处分,革新少年审判方式和内容。将少年法官社会化的功能剥离出;此外应单独设立少年观护机构和专业观护人;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年审判和社会资源的衔接。第五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方面,包括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也包括感化院等机构性执行方式。其中,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可以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完善。此外,通过分析Y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监管矫治少年犯的情况,论证可以借鉴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理念以及与未管所的设施、警力相结合,普遍设置感化院。最后介绍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措施,以供法官根据少年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诚意和矫治可能性作出个别化的选择适用。
吴裕飞[4](2019)在《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在近年来刑事立法活化的现象中,我国刑法修正开始触及到了刑罚结构和刑罚制度的优化,曾经在90年代受到热议的保安处分制度再度成为了刑法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以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的立法完善研究为最终归宿,结合前辈们的研究成果与域外保安处分制度立法例的可取之处,“挖掘”我国刑法中的隐性保安处分措施,整合行政法中部分可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专章的保安处分措施,添置空缺的部分保安处分措施,进而对我国刑法中的隐性保安处分进行重构,以期对我们未来可能将要进行的保安处分立法提供建议。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为第一大部分,阐析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现状。先论述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识别的基准,以此出发探究出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存在的样态——隐性保安处分,进而分析我国刑法隐性保安处分的缺陷。第二章为第二大部分,阐析保安处分的机能和现实价值。保安处分具有“弥补刑罚缺陷,强化社会防卫”和“施以矫治改善,着力人权保障”两大机能。保安处分对于我国刑法而言,具有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促进我国刑法现代化、促进我国刑法国际化三个现实价值。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我国刑法中隐性保安处分的缺陷,探索解决之道。第三章为第三大部分,分析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立法重构的可行性。本部分主要从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分析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立法重构的可行性。内部条件表现为:我国刑事制裁改革现正视保安处分之趋势;劳教废除为重构提供了契机。外部条件主要是指,域外成熟保安处分立法例的可资借鉴。第四章为第四大部分,探讨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立法重构。从立法模式、适用规则、适用要件、类型设计几个方面分析论述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立法重构设想。在立法模式上,当采刑罚与保安处分相并列的二元主义;在适用规则上,应确立保安处分适用的处分法定规则、处分适当规则和矫治与防卫相结合规则;适用要件应包括共同适用要件与特殊适用要件;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类型可设计为三大类——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对物的保安处分。
叶俊[5](2019)在《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保安处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那个时期保安处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成年人在发狂状态下杀其母亲。”这是首先将保安处分适用于处理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国家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与主流价值观的变化,社会动荡、犯罪问题多发以及新兴刑事理论都推动了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发展。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学者们尚无统一的定论,但是我们可以概括出其中共同的元素,即保安处分的理论根源可以从追溯到社会防卫,立足于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教育、感化、矫正为手段,以犯罪预防为目标。对于保安处分与刑罚是否为同一处分的问题,学者们亦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不存在质的区别,就是同一处分,这就是“一元主义”的观点;还有学者认为这二者之间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处分,这就是“二元主义”的观点。笔者认为“二元主义”更为妥当,刑罚与保安处分存在诸多不同,应当将二者分离。至于保安处分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最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按照适用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我国在废除劳教制度以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与劳教制度功能相类似的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国构建处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弥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有利于克服刑罚的局限性,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保安处分制度也是应对风险社会的需要,能够实现多元化的刑事制裁体系。同时,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条件和基础,具有极大的可行性。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刑事法体系理论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理论方面障碍较小。此外,我国的刑事政策也能够成为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有力支撑。同时,我们现在已经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成熟的司法条件,足以保证保安处分制度的运行。而且现在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域外有成熟的经验体系供我们借鉴。我国刑事法和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许多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措施,但是这些相类似的措施并没有完全弥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存在的漏洞,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必须对这些相类似的规定加以改造整合,在刑法中设立专章,将保安处分与刑罚作为两种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放在其中,规定保安处分的适用原则,明确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其中对于人身危险性条件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最后,还要保证保安处分的适用有一套完整合理的程序。通过吸收借鉴域外经验,整合完善现有措施,打造出一套全新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保安处分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治安处罚”——“保安处分”——“刑罚”三元违法治理体系。
马赞[6](2019)在《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保安处分,作为一项刑法制度,被认为是西方刑法人道主义的制度产物。保安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防控手段,其设置的目的就是社会防卫。保安处分制度,其产生的原因就是在资本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时,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能更好的预防犯罪而应运而生的,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弥补了刑罚的不足,拓宽了刑罚制裁体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存在保安处分制度的,只是在刑法和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只是这些规定都较为分散,刑事法律逻辑性较差,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在设置上、程序上、法律监督上均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在对德国、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安处分借鉴的基础上,将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整合、重构,将刑法中和行政法中类似的保安处分措施,纳入到我国刑法典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进行设置,构建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上采用“二元制”立法体例,将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对象、类型、实施程序、决定机关、监督机关及执行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规定在刑事法律中。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保安处分的条件时,需要对行为人施以保安处分,应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保安处分意见书,经检察机关书面审查核实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最终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对行为人是否作出保安处分。
屈舒阳[7](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蒋成连[8](2017)在《我国的保安处分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安处分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并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对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且审查时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所适用的,旨在改善危险者、防卫社会的一种与刑罚并列的刑事法律后果。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就有保安处分的思想及相关规定,但直至18世纪末,德国学者克莱因才明确提出"保安处分" 一词。此后,保安处分的研究逐步由自发性的零散规定转为自觉性的系统研究。近代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为社会防卫理论,且该理论的具体内涵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理论中关于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一元论认为二者统一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仅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差异;二元论则认为,刑罚以罪责为基础,强调对犯罪的报应,而保安处分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强调对犯罪的预防,二者存在质的差异。二元制下,保安处分与刑罚的适用又有并科主义与代替主义之分。鉴于保安处分易被滥用的风险及我国现实的人文基础、司法环境,现阶段保安处分的地位应为:立法上的并列性,适用、执行上的补充性。我国同样存在保安处分的源流。上古时期就已存在保安思想,且该思想被世代继承并形成了相应的具体措施。民国时期,受西学东渐影响,立法中出现了类似西方保安处分的措施,并于1935年建立了系统的保安处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规定有保安处分制度的民国法律被废止,保安处分制度亦不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存在许多保安性措施,但在法源、体系、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应以刑事法典为依托。具体而言:在实体方面,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应包括不法行为与人身危险性,保安处分的种类应包括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劳动、保安监禁、禁止令、保护观察、驱逐出境、善行保证、保安没收九种。在程序方面,保安处分的适用应坚持程序司法化,并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应建立或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设施以保障保安处分制度的有效实施。
朱旭[9](2015)在《刑事速决程序中保安处分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化是实现其自身正当化的必然选择。将保安处分的决定权收归法院,有利于防止行政权滥用,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保安处分的频繁适用,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符合其特征且兼具速决效果的程序设计。将保安处分程序作为我国多元化刑事速决程序的组成部分,对维护保安处分的独特性和刑事速决程序的统一性大有裨益。
李腾[10](2015)在《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积极的个别预防措施,在犯罪预防领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青睐,在上百年的实践中,很多欧洲国家都已经形成了独特的保安处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保安处分制度,却也存在着保安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犯罪预防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相关保安措施分布过于分散,且大部分属于行政性保安措施,在执法中缺少统一的标准,使得我国保安措施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犯罪预防的效果。趁着这次劳动教养被废除的契机,我国应建立起保安处分制度,即以突出报应功能的刑罚和突出预防功能的保安处分的二元体系共同应对犯罪问题。保安处分制度建立需要解决两个难点,一是技术难点,即对人身危险性现实表征的认定。人身危险性不同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犯未然之罪可能性,是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统一。通过人格测定的适当引入,对于保安处分制裁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分别判定,解决好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性与保安处分适用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二是制度难点,即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实体内容上应将保安处分体系写入《刑法》,保安处分适用程序应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好以上两个难题为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做好了准备工作。通过将之前的收容教育场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场所和强制医疗场所进行改进,以配合保安监置、强制医疗、强制禁戒、少年保护制度的实施,再加上禁止执业和财物没收两个保安处分措施共同构建起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介绍:时代的要求和理论上的争论促使保安处分制度的生成。在上百年的实践中,保安处分制度为防卫社会、预防犯罪起到了突出的作用。我国并没有保安处分制度,甚至连社会防卫基本理论也没有在国内形成通说。现有的行政性和刑事性类保安措施在效果上和保安处分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其实质不同。面对当今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建立起保安处分制度。第三章着力解决人身危险性认定问题:长期以来,人身危险性概念和主观恶性概念之间始终存在混同,但其实两者的概念完全不一样。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在长期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格缺陷,这种人格缺陷相对稳定。但是在客观环境、生理问题等成为诱发因素时,行为人会产生犯意,在实施犯罪时进而形成主观恶性。既然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因此对于人身危险性可以进行衡量和评估。评估时要从人身危险性共同因素进行衡量,再针对不用行为人的特征进行分类评估。第四章主要解决的是保安处分制度构建中存在的制度性难题:一方面社会观念对于保安处分适用中是否存在司法擅断仍然有疑问。人们的普遍担心在于保安处分会使本就强势的司法权力更加强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权保障更加弱势,但是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社会防卫本身就是正义和功利的统一,时代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国与文化国的统一。另一方面,保安处分制度没有必要单列一部法律,而应写入刑事法律中。第五章从宏观构想和具体制度设置两个方面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解析,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
二、保安处分程序功能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安处分程序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重罪制裁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与构造 |
1.1 重罪的概念与范围 |
1.1.1 重罪的概念诠释 |
1.1.2 重罪划分标准的考察 |
1.1.3 我国重罪划定标准的确定 |
1.2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解析 |
1.2.1 对“制裁体系”的科学理解 |
1.2.2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确定 |
1.3 重罪制裁体系的基本构造 |
1.3.1 重罪制裁体系的对象范围 |
1.3.2 重罪制裁体系的方法构成 |
1.3.3 重罪制裁体系的制度内容 |
第二章 重罪制裁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2.1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现状考察 |
2.1.1 重罪制裁体系基本结构的现状考察 |
2.1.2 重罪刑罚方法的现状考察 |
2.1.3 重罪保安处分措施的现状考察 |
2.1.4 重罪制裁制度的现状考察 |
2.2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问题分析 |
2.2.1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基本结构的问题分析 |
2.2.2 重罪刑罚方法的问题分析 |
2.2.3 重罪保安处分措施的问题分析 |
2.2.4 重罪制裁制度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完善 |
3.1 重罪“双轨制”制裁体系的明确化 |
3.1.1 在刑法中进行明确的犯罪分层 |
3.1.2 实现保安处分制度的独立化建构 |
3.2 重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
3.2.1 削减死刑配置 |
3.2.2 完善重罪自由刑体系 |
3.2.3 改进重罪没收财产刑 |
3.3 重罪保安处分制度的完善 |
3.3.1 增设重罪保安处分措施 |
3.3.2 统一重罪保安处分适用程序 |
3.3.3 完善重罪保安处分执行制度 |
3.4 重罪制裁制度的完善 |
3.4.1 重罪司法程序制度的完善 |
3.4.2 重罪死刑制度的完善 |
3.4.3 重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制度的完善 |
3.4.4 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 |
1.1 涉罪未成年人的内涵与涉罪现状 |
1.1.1 涉罪未成年人的内涵 |
1.1.2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涉罪现状 |
1.2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 |
1.2.1 训诫 |
1.2.2 社会帮教 |
1.2.3 工读教育 |
1.2.4 收容教养 |
1.2.5 责令管教 |
1.3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问题 |
1.3.1 处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
1.3.2 处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1.3.3 处分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域外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及其借鉴 |
2.1 域外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考察 |
2.1.1 加拿大 |
2.1.2 德国 |
2.1.3 日本 |
2.1.4 台湾地区 |
2.2 域外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借鉴意义 |
2.2.1 刑事法律体系方面 |
2.2.2 刑事处遇系统方面 |
2.2.3 刑事司法组织方面 |
2.2.4 刑事诉讼程序方面 |
第三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建构 |
3.1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方法制度的改进 |
3.1.1 主保安处分 |
3.1.2 附加保安处分 |
3.2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程序制度的改进 |
3.2.1 调查程序 |
3.2.2 调查观察和会议制度 |
3.3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执行制度的改进 |
3.3.1 执行官 |
3.3.2 执行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少年保安处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要义 |
一、保安处分的定义 |
二、少年的界定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含义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沿革 |
一、两大法系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
三、小结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
一、少年保安处分的法哲学基础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犯罪学基础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 |
第二章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本土资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保安处分实施状况 |
一、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概览 |
二、广东地区少年犯罪及类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三、上海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四、北京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五、中国(大陆地区)类少年保安处分的问题评析 |
第二节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社会调查 |
一、原则上同意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方向 |
二、关于少年保安处分具体实际操作的意见 |
三、被访者关于少年保安处分的综合意见 |
第三节 中国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的少年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少年犯罪的突出案例 |
三、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司法实践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理念转化 |
一、少年保安处分立法的取向 |
二、少年刑法理念的更新 |
三、少年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范围规划 |
一、少年保安处分适用年龄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罪责的范围 |
三、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可能 |
第三节 程序设计 |
一、转向程序 |
二、逆送制度 |
三、刑事和解 |
第四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 |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庭 |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各地区规定 |
二、设置少年法院/庭的原因 |
三、我国少年法院/庭设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二节 设置观护机构和观护人 |
一、观护制度的概述 |
二、我国设置观护机构、观护人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设置少年警察 |
一、设置少年警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少年警察的职能 |
第四节 保安处分的配套设置 |
一、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困境 |
三、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出路——矫治机构民营化 |
第五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非机构性处遇——社区矫正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世界各国各地区社区矫正的趋势和发展 |
三、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做法——以广州市为例 |
四、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性处遇——少年感化院 |
一、世界各国各地区感化院的兴起和发展 |
二、我国对少年犯机构性处遇的现状——以Y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为例 |
三、我国设置感化院的构想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 |
一、域外司法地区的具体措施 |
二、我国应当设置的少年保安处分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之现状阐析 |
1.1 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的识别与存在 |
1.1.1 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识别的基准 |
1.1.2 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存在的样态 |
1.1.2.1 在刑事制裁体系框架内对刑罚与保安处分做一般的宏观的辨别 |
1.1.2.2 从规范结构特征角度对刑罚与保安处分做细致的微观的辨别 |
1.1.2.2.1 微观辨别的思路 |
1.1.2.2.2 微观辨别思路的具体适用 |
1.2 我国刑法中隐性保安处分之缺陷 |
1.2.1 “名不正”致理论上性质定位纷争 |
1.2.2 理论上性质定位不明致程序立法化不足 |
1.2.3 程序立法化不足致实施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
第二章 保安处分的机能和现实价值 |
2.1 保安处分的机能 |
2.1.1 弥补刑罚缺陷,强化社会防卫 |
2.1.2 施以矫治改善,着力人权保障 |
2.2 保安处分的现实价值 |
2.2.1 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 |
2.2.2 促进我国刑法现代化 |
2.2.3 促进我国刑法国际化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立法重构的可行性分析 |
3.1 内部条件 |
3.1.1 我国刑事制裁改革现正视保安处分之趋势 |
3.1.2 劳教废除为重构提供了契机 |
3.2 外部条件 |
3.2.1 域外成熟保安处分立法例的可资借鉴 |
3.2.2 域外保安处分概况 |
3.2.2.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 |
3.2.2.2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立法重构 |
4.1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
4.2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适用规则 |
4.3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适用要件 |
4.3.1 保安处分共同适用要件 |
4.3.2 保安处分特殊适用要件 |
4.4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的类型设计 |
4.4.1 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 |
4.4.2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
4.4.3 对物的保安处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 |
二、保安处分制度产生的背景 |
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 |
一、二元主义 |
二、一元主义 |
第三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类型 |
一、对人的保安处分 |
二、对物的保安处分 |
第二章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弥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
二、保安处分制度是应对风险社会的需要 |
三、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克服刑罚的局限性 |
四、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 |
五、保安处分制度能够实现多元化的刑事制裁体系 |
六、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 |
第二节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规定 |
二、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 |
三、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已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 |
四、构建保安处分制度已具有成熟的司法条件 |
五、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 |
第三章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规定梳理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规定 |
一、收容教养 |
二、强制医疗 |
三、禁止令 |
四、从业禁止 |
五、没收 |
第二节 我国其他法律中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规定 |
一、强制戒毒 |
二、收容教育 |
三、工读教育 |
四、吊销驾驶证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保安处分相类似的规定评析 |
一、行政处分多,刑法规制少 |
二、立法体系混乱,法律规范繁杂 |
三、法律依据不足,适用较为随意 |
四、程序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
五、惩罚性较强,改善力度小 |
六、期限绝对化,灵活性不足 |
七、缺乏统一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条件 |
第四章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种类 |
一、保安处分适用的对象 |
二、保安处分措施的种类 |
第三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适用性原则 |
三、必要性原则 |
四、相当性原则 |
五、不定期原则 |
第四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一、具有人身危险性 |
二、实施了违法行为 |
第五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程序设置 |
一、保安处分的启动程序 |
二、保安处分的决定程序 |
三、保安处分的执行程序 |
四、保安处分的监督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原因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文章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保安处分的基本理论 |
2.1 保安处分的概念 |
2.2 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及评述 |
2.2.1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二元论” |
2.2.2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一元论” |
2.2.3 评述 |
2.3 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 |
2.3.1 保安处分的法定性原则 |
2.3.2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原则 |
2.3.3 保安处分的相当性原则 |
2.3.4 保安处分的不定期原则 |
2.4 保安处分的种类 |
2.4.1 对人的保安处分 |
2.4.2 对物的保安处分 |
2.5 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 |
2.5.1 保安处分适用的客观条件 |
2.5.2 保安处分适用的主观条件 |
2.5.3 保安处分适用的特别条件 |
第三章 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问题及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现实考量 |
3.1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 |
3.1.1 收容教养 |
3.1.2 强制医疗 |
3.1.3 禁止令 |
3.1.4 从业禁止 |
3.1.5 没收 |
3.2 我国其他行政法律中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 |
3.2.1 强制隔离戒毒 |
3.2.2 吊销驾驶证 |
3.2.3 收容教育 |
3.2.4 工读教育 |
3.3 对我国现行法律中保安处分措施的分析 |
3.3.1 我国法律法规分布混乱,系统性较差 |
3.3.2 在程序上缺乏保障,司法救济缺位 |
3.3.3 行政色彩浓厚,刑法依据欠缺 |
3.3.4 人权保障缺位,法律监督缺乏 |
3.4 构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现实考量 |
3.4.1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性探析 |
3.4.2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探析 |
3.4.3 我国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现实性探析 |
第四章 域外保安处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德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
4.2 意大利的保安处分制度 |
4.3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 |
4.4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安处分制度 |
4.5 评述 |
第五章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 |
5.1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上的选择 |
5.2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1 法定性原则 |
5.2.2 必要性原则 |
5.2.3 均衡性原则 |
5.2.4 改善为主、排害为辅原则 |
5.3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
5.3.1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条件 |
5.3.2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适用对象 |
5.4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种类 |
5.4.1 少年保护 |
5.4.2 强制医疗 |
5.4.3 强制禁戒 |
5.4.4 禁止令 |
5.4.5 从业禁止 |
5.4.6 善行保证 |
5.5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实施程序 |
5.5.1 公安机关提出保安处分意见书 |
5.5.2 检察机关书面审查 |
5.5.3 法院进行裁决 |
5.6 我国保安处分的执行制度 |
5.6.1 保安处分的执行主体 |
5.6.2 保安处分的执行方式 |
5.6.3 保安处分的监督 |
5.6.4 保安处分期间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须得到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
结语 |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8)我国的保安处分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保安处分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保安处分概念的争论 |
二、对保安处分争议点的分析 |
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保安处分的思想渊源 |
二、保安处分的法制化进程 |
三、保安处分价值趋向的发展 |
第三节 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 |
二、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社会防卫论 |
第二章 保安处分与刑罚 |
第一节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
一、二者在刑事立法中的关系 |
二、二者在司法适用中的关系 |
第二节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衔接 |
一、刑事立法上的补充性 |
二、司法裁量时的先后性 |
三、判决执行上的互补性 |
第三章 保安处分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保安处分在我国的历史变迁 |
一、民国以前的保安处分思想及措施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制度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保安处分在大陆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保安处分的种类 |
一、现行法制中保安处分的种类 |
二、现有保安处分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保安处分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渊源 |
二、域外保安处分措施的种类 |
三、域外保安处分的适用及其程序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保安处分的设想 |
一、确定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定位 |
二、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速决程序中保安处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保安处分中的现实积弊 |
(一)保安处分措施的合宪性饱受质疑 |
(二)现有法律对保安处分的规定较为混乱 |
(三)面临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缺失 |
二、我国保安处分刑事法律话的建议 |
(一)实现保安处分的实质合宪性 |
(二)实现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化并作进一步整合 |
(三)将保安处分纳入刑事速决程序以兼顾公正和效率 |
三、保安处分程序构建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
(一)保安处分程序的适用 |
1. 适用形式和对象 |
2. 决定主体 |
(二)针对不同保安处分措施适用程序的选择性简化 |
1. 对行政违法行为之适用 |
2. 对不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之适用 |
3. 作为刑罚补充 |
(三)保安处分程序应体现适当性原则 |
1. 法院作出适用保安处分的决定时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
2. 保安处分竞合时适用最小损害原则 |
3. 在保安处分的执行中需贯彻比例性原则 |
四、结语 |
(10)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缘起与适用 |
一、保安处分的缘起与发展 |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实证主义学派的理论支撑 |
二、社会防卫学派理论供给 |
第二章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保安措施种类和性质认定 |
一、我国保安措施特色梳理 |
二、我国保安措施问题解析 |
第二节 保安处分制度构建必要性 |
一、社会防卫的应然路径 |
二、聚合犯罪预防力量的载体 |
第三章 保安处分制度构建技术难点解析 |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概念界定 |
一、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 |
二、初犯可能性界定 |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辨析 |
一、主观恶性的基本属性 |
二、人身危险性的基本属性 |
三、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的关系 |
第三节 人身危险性的客观认定 |
一、人身危险性的可确定性 |
二、人身危险性的现实表征 |
第四章 保安处分构建的制度难点及其解决 |
第一节 社会观念的阻力及其应对 |
一、正义与功利的统一 |
二、法治国与文化国的统一 |
第二节 制度设计的困境及解决 |
一、实体法中的困境及解决 |
二、程序设计的困境及解决 |
第五章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 |
第一节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宏观构想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保安处分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
一、保安处分措施的构建 |
二、保安处分场所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谢辞 |
四、保安处分程序功能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重罪制裁体系研究[D]. 赵雅彬. 河北大学, 2020(08)
- [2]涉罪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研究[D]. 石磊. 河北大学, 2020(08)
- [3]少年保安处分研究[D]. 丁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的立法完善研究[D]. 吴裕飞. 广西大学, 2019(01)
- [5]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研究[D]. 叶俊.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D]. 马赞. 西北大学, 2019(12)
- [7]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8]我国的保安处分及其完善[D]. 蒋成连. 南京大学, 2017(02)
- [9]刑事速决程序中保安处分程序研究[J]. 朱旭.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11)
- [10]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D]. 李腾.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