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像摄影作品着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燕[1](2021)在《影视角色形象的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角色形象的经济价值被大力挖掘,随之而来的与影视角色形象有关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采用何种权利对影视角色形象进行保护以及权利归属的主体。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同案异判”现象,现行《着作权法》对影视角色形象是否可以独立于原视听作品以及权利归属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影视角色形象既包含了剧本对角色的设定,又包含了演员自身形象和表演,解决视听作品着作权人和演员之间行使各自权利时发生的矛盾,也成为了视听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该有之举。目前权利人主要诉诸于肖像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权利,然而由于表演者影视角色形象与个人肖像混同、“歪曲”影视角色形象认定困难等原因,采用前述权利对权利人进行保护受到了诸多限制。域外其他国家,例如美国通过形象权,德国通过着作权对此进行规制,这为完善我国影视角色形象着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借鉴。未来我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着作权法律规范,将影视角色形象纳入可独立使用范围,增加表演者权利内容:表演者不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权利,还可以对影视角色形象行使权利;二是建立视听作品表演者与制作者之间对影视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约定机制;三是规制表演者滥用表演者权,表演者同制作者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商业性使用,对第三人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影视角色形象的行为,表演者索赔额度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李佳镁[2](2020)在《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各项人格权的商业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凸显。肖像权是与社会生活普遍联系最为密切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人们对其独立的财产利益和商业价值也愈发重视,提高对肖像权益的保护力度迫在眉睫。该篇文章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肖像权的相关基本理论,探讨肖像权益的内涵变化;通过对新时代肖像权损害的构成要件的阐明,推导出肖像权损害赔偿结果的影响因素。第二部分梳理了国内涉及肖像权损害赔偿的法规,并参考实际案例中肖像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逐步分析现有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损害认定标准模糊、情节严重程度不清、具体赔偿依据混乱、实际损失额难核定、过度依靠司法裁量权等。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先进的肖像权保护模式和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分别论证了两种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得出对我国制度完善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肖像权保护模式的合理选择,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与肖像权有关的条款后,总结归纳出对我国现有肖像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该篇文章采用了语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方式,对完善我国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索。最终得出结论,要科学设定损害认定标准,包括平等对待不同主体和灵活调控损害衡量范围;要综合考虑损害核算指标,合理划分损害严重程度,避免多权利受损时重复测算;要丰富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完善获利返还的应用研究;文章尝试将赔偿影响因素数据化,更方便测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收益;同时也要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放宽公民责任的自我承担。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肖像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构建更加完善的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
张俊发[3](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张健[4](2020)在《局部肖像法律保护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局部肖像的法律保护问题,发端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广泛存在于手模、腿模、发模等行业里,藏匿于当下各种智能换脸APP的深度伪造行为中。近年来,局部肖像具有的肖像利益逐渐凸显,其法律保护的相关研究也莫衷一是。我国民商法学界大多认同局部肖像权益应作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法律保护模式多元、众说纷纭。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界定局部肖像的内涵和外延;对比现存及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优缺点,分析局部肖像的内容权能,厘清合理利用之边界,探究可识别性标准;从域外立法例中吸收局部肖像商品化权保护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局部肖像现行法律保护范围过窄、合理利用情形不明、权利冲突解决规范缺失的立法不足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辨别标准不明确、肖像权能不具体的司法欠缺;提出局部肖像的法律保护进路,要从立法上拓宽肖像权保护范围,短期可通过法律解释学扩张适用肖像权保护方式,规定合理利用事由,增设肖像权与着作权冲突解决规范;司法上出台肖像可辨别标准、肖像权四元权能的司法解释;加大对局部模特、个人知识产权和大数据信息保护、智能伪造技术平台的综合治理,充分保障局部肖像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孙佳[5](2019)在《论影视作品中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
郝晨依[6](2019)在《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表情包被广泛的应用于网民的日常交流中,成为网民用来表达即时情感的最佳选择。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因制作、使用表情包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公众人物这一受众范围广、话题热度高的群体更是成为被侵权的主体,他们主要面临着肖像权、名誉权等被侵犯的困境,以及公众人物表情包制作者可能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的问题。本文以“葛优躺”案例为楔子引出侵犯公众人物表情包中的肖像权法律分析,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众人物表情包,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其肖像权;表情包侵犯肖像权并不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非以营利为目的,若恶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或恶意丑化、玷污他人肖像都可能侵犯该公众人物肖像权。以王思聪、花千芳微博辱骂战案例引出公众人物表情包可能涉及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如果制作、使用者发布含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表情包,致使该公众人物被社会嘲笑、蔑视,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则构成侵犯其名誉权。以公众人物原作品为素材再创作系列的表情包若未取得原着作权人同意而符合“独创性”标准成为作品,可能构成侵犯原作品着作权,但表情包作品越符合“转换性使用”越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苏昊[7](2019)在《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文中指出权利冲突是权利实践过程中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对私主体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权利制度,而与此同时,作为“副产品”的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议题,然而,既有研究对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如法律概念、生成原因、识别标准、化解路径等)并未形成有效共识。权利冲突的化解,要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妥协,强调权利的克减与限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通过对冲突双方所争夺利益的重新分配,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平。本文将围绕私法中的权利冲突难题,以建构权利之间的和谐秩序为目的,以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为视角,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成因,提出权利冲突的具体识别标准,并探索有针对性的冲突化解途径。本文第一章从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歧入手,分析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内涵与争议,确立权利冲突应然的法律概念。权利冲突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实质上源于两者对于权利及权利限制的不同理解,肯定论将权利与权利的限制看做两个独立的事物,而否定论则主张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对权利的限制。看似截然相悖的两种观点,实质却是殊途同归: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无非是告诉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的边界。本文通过辨析权利的内核、甄别法律权利的概念、反思权利的相互性理论,最终确立权利冲突的应然概念:两项正当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冲突中任意一方正当行使权利均向对方设定了法律负担,任意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对方向其设定的法律负担无法同时实现。通过对比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权利冲突的法律概念及其独立的规范价值将越辩越明。本文第二章分析权利冲突的发生原因。民事权利体系是孕育权利冲突的土壤,权利效力的涉他性、权利行使的自因性、权利效力间的矛盾性使得权利冲突成为可能;而新兴权利的不断生长、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将使得权利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原因与法律上的原因共同促成了权利冲突的发生: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是权利冲突事实上的原因;而权利背后的规范矛盾性所引发的法律漏洞,是权利冲突法律上的原因。无论是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基于原则的权利与基于规则的权利之间冲突,在规范层面均构成了法律漏洞。从冲突双方行使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权利冲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僵局、单方权利的实现,不同形态权利冲突的规范特征与化解方法有所差别。本文第三章探索如何有效识别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独立的规范意义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确立,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之间难以厘清。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法性、主观可责性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侵权责任并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危险责任与权利冲突在归责根据、救济模式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危险责任亦非化解权利冲突的妥适方法。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别标准有二:是否违背权利的目的,是否逾越权利的内在限制。并且,由于冲突中的双方权利均系正当,作为权利滥用法律后果的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适度的金钱赔偿、行为不生法效果等均难以为化解权利冲突提供助益。权利冲突的识别标准包括“权利”与“冲突”两方面:冲突中的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并且权利的类型具有开放性,包括明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明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应当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受到法律的调整,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成分理论,只有请求权与自由权、权力与豁免之间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冲突。本文第四章针对实践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找寻化解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既有研究所提出的增加利益资源、划定权利边界、确定权利位阶等方法各有其内在缺陷,均非解决权利冲突的妥适路径;而利益衡量虽然有合理性,但仍非一种清晰的、可预期的法律方法,易使权利冲突的解决偏离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鉴于此,本文首先将权利冲突在规范层面转化为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并借鉴阿列克西的竞争法则,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个案中一项原则优先于另一项原则的具体条件,而较为常见的判断因素包括,权利间初显的优先性、公共利益因素、让步方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行使权利的习惯等。而在论证框架上,由于权利的比较与权衡在本质上是经由法院裁判,一方私主体对另一方私主体正当利益的合法限制,因此,比例原则恰好对此提供了一个理性的论证框架。在法律后果上,权利冲突包含特有法律效力在内的多元法律后果:法院可以通过判令双方权利人相互让步,使各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部分利益,以化解冲突僵局;若冲突不宜通过相互让步的方式予以化解,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何者优先,判令优先一方权利超越另一方权利,以打破权利间的僵局,并对被超越的权利人予以利益补救;无论是权利人的相互让步还是权利的超越,作出让步的一方权利人均负有特定的容忍义务。
李健[8](2018)在《论局部肖像的归属分析及保护》文中认为人类肖像作为人类外部社会交流的特征之一,是传播领域中不可忽略的元素,由于照片后期处理技术的发展与"手模特、腿模特"等新兴模特行业的走红,引起人们对保护局部肖像的关注。局部肖像作为传播领域的元素之一,国内对其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因此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叶某案",结合分析局部肖像与肖像、肖像权的关系,明确局部肖像在中国大陆境在三个特定条件下可属于肖像范围并归入肖像权保护;其次,通过对各国肖像权保护机制的研究,提出满足肖像权保护条件的局部肖像可以得到三种形式的保护,分别是局部肖像的制作、使用以及其财产利益;最后,本文结合对个人信息与着作权保护规则,提出在局部肖像不能请求肖像权保护时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解决局部肖像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力图通过案例实证与制度分析为局部肖像受侵害的权利人提供救济方法。
曹晓晓[9](2018)在《网络环境下肖像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世界的到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海量的网络信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创作方式与文化传播方式已经从根本上产生了变革,这些变革对人们的生活与工作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近些年来,网络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中“表情包”滥用而产生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更是趋于复杂化,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肖像权不受侵害,是值得我们深思与研究的。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在保护死者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等特殊肖像权上的法律规定更是笼统模糊,与其他国家相比,仍有许多可以借鉴、完善的地方。论文从肖像自身的法律界定出发,引出肖像权的基本含义,对公众人物肖像权、死者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等特殊肖像权进行论述,细致的整理与分析了肖像权的法律关系。通过观察网络环境下肖像侵权的三种行为表现:干涉自由、非法使用及损毁网络肖像。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构成要件、集体肖像权保护、阻却违法事由、死者肖像权、肖像作品中着作权与肖像权主体冲突问题、侵权违法成本等六个方面。以日本、德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国外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网络环境下保护肖像权的对策,希望能够为构建、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助益。互联网技术使得图片与视频的传播更加便捷,相比较过去大量使用文字交流的方式,具有较强视觉冲击力的图片与视频表达方式逐渐成为主流,这种转变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也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想要走出当前网络环境下肖像权易受侵害的困境,就必须从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出发,努力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实现对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全面保护。
杨繁[10](2016)在《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1839年,法国艺术和发明家路易.雅克.曼德.达盖尔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首先发明了摄影技术,至今已经走过177年的历史。随着鸦片战争开始,摄影技术开始传入中国,但在此后一百多年的历程中,这项技术只停留在专业和职业技术领域。特别是早期,属于官员和上流社会的奢侈玩物,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摄影数码化发展和普及,它才卸掉了“专业”的枷锁,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将摄影从单纯的记录技术上升为作品艺术,从没有保护上升为法律保护的时间并不久,积累的社会经验,法律经验还有些欠缺,不能科学规范摄影作品的使用,导致摄影作品侵权事件大量发生。所以,加强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界定摄影作品的概念、规范创作和使用,应成为热门研究课题之一。本文旨在对摄影作品的着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如何保护、保护那些方面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适应摄影作品的时代发展之需和社会之需。摄影只是个动态的过程,只有通过“摄影”这一过程所产生的“作品”才具有法律保护的意义。从这个层面上来讲:着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应是指摄影者借助一定的器材设备,拍摄出的具有艺术美感或者事件瞬间存在状态、可被重复使用的静态影像作品。但在我国学术和司法实践领域,对摄影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摄影理论的高端化与摄影入门的低门槛之间的差距过大,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学者往往并不潜心摄影作品创作,存在闭门造车现象;二是从事摄影实践的摄影师不注重理论研究,只注重作品创作结果,忽视了理论指导实践这一辩证关系;三是把摄影理论与实践、法律知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人更少,导致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研究方面存在很大的空白。本文采用了文献法、系统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以及调查访问法四类研究手段,按照反思现状和提出问题、揭示规律和构建理论、探索方法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在对国内外关于摄影作品的界定及着作权法律保护理论进行梳理,分析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特点和发展历程,以及公民摄影着作权和职务摄影着作权存在认定不清、界限模糊等问题,并选择了强化摄影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健全技术手段以及相关立法、构建可行的版权登记机制等视角对提高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力度给出了相应建议和对策。
二、人像摄影作品着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像摄影作品着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影视角色形象的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影视角色形象概述 |
1.1 影视角色形象概念 |
1.2 影视角色形象权利归属 |
1.3 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2.1 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现状 |
2.1.1 着作权法对影视角色形象保护现状 |
2.1.2 利用肖像权对影视角色形象的保护及司法实践现状 |
2.1.3 商标法对影视角色形象的保护及司法实践现状 |
2.1.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影视角色形象的保护及司法实践现状 |
2.1.5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影视角色形象的保护现状 |
2.2 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2.2.1 法律判决结果不一 |
2.2.2 表演者影视角色形象与个人肖像混同 |
2.2.3 “歪曲”影视角色形象认定困难 |
2.2.4 商标权保护限制多 |
2.2.5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特别性条款以及主体限制 |
2.2.6 《北京条约》没有实质性丰富表演者精神权利 |
第三章 域外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及启示 |
3.1 影视角色形象的版权法保护 |
3.1.1 权利归属 |
3.1.2 判定方法 |
3.2 表演者的形象权保护 |
3.3 域外影视角色形象法律保护启示 |
3.3.1 创设形象权不利于国内法律体系稳定 |
3.3.2 影视角色形象使用双重许可制利弊共存 |
第四章 着作权保护路径完善之建议 |
4.1 完善着作权法律规范 |
4.1.1 将影视角色形象纳入可独立使用之范围 |
4.1.2 增加表演者之权利 |
4.2 建立约定影视角色形象权利归属机制 |
4.3 加强对影视角色形象使用及滥诉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肖像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2.1 肖像权损害的内涵及变化 |
2.1.1 传统肖像权损害概念拓展 |
2.1.2 肖像权利益范围延伸 |
2.1.3 重新界定侵权损害构成要件 |
2.2 肖像权损害赔偿结果影响因素的厘定 |
2.2.1 权利主体差异 |
2.2.2 情节恶劣程度 |
2.2.3 过错责任归属 |
2.2.4 实际损失及获利 |
第3章 我国现行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及问题 |
3.1 肖像权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条款 |
3.1.1 《民法总则》的继承和发展 |
3.1.2 《侵权责任法》和精神赔偿的裁量适用 |
3.1.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3.2 现行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2.1 损害认定标准模糊 |
3.2.2 情节严重程度不清 |
3.2.3 具体赔偿依据混乱 |
3.2.4 实际损失额难核定 |
3.2.5 过度依靠司法裁量 |
第4章 国外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德国一元模式 |
4.1.1 德国肖像权一元保护的形成背景 |
4.1.2 德国基于“一般人格权”统一赔偿 |
4.1.3 德国模式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4.2 美国二元模式 |
4.2.1 美国肖像权二元保护的形成背景 |
4.2.2 美国基于“公开权”的独立赔偿 |
4.2.3 美国模式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4.3 国外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5.1 我国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设计 |
5.1.1 我国肖像权保护模式探讨 |
5.1.2 《民法典》对肖像权益保护的丰富 |
5.2 我国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良建议 |
5.2.1 科学设定损害认定标准 |
5.2.2 综合考虑损害核算指标 |
5.2.3 丰富请求权的基础理论 |
5.2.4 将赔偿影响因素数据化 |
5.2.5 适度限制司法自由裁量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局部肖像法律保护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局部肖像保护案例梳理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1.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案例 |
2.未能获得裁判支持的案例 |
(二)争议焦点 |
1.局部肖像是否属于肖像 |
2.现行法律如何进行保护 |
3.坚持何种可识别性标准 |
4.如何处理与着作权冲突 |
5.局部肖像具备何种权能 |
二、局部肖像基本理论评述 |
(一)局部肖像的界定 |
1.局部肖像的涵义 |
2.局部肖像的特征 |
(二)局部肖像保护的思考视角 |
1.我国局部肖像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
2.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法保护模式 |
3.局部肖像保护权能多元理论争辩 |
4.局部肖像的侵权构成及合理利用 |
三、局部肖像法律保护进路 |
(一)局部肖像保护的法律漏洞 |
1.局部肖像保护的立法不足 |
2.局部肖像保护的司法欠缺 |
(二)局部肖像保护的法律对策 |
1.局部肖像保护的立法展望 |
2.局部肖像保护的司法建议 |
3.局部肖像保护的综合治理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案例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1.“葛优躺”案 |
2.王思聪、花千芳微博辱骂案 |
(二)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公众人物表情包权属分析 |
(一)公众人物表情包概述 |
1.公众人物表情包分类与特点 |
2.公众人物界定 |
3.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特点 |
(二)公众人物表情包是否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
1.与公众人物真实形象重合度高的表情包系列 |
2.与公众人物真实形象存在明显差异的表情包系列 |
3.公众人物真实形象的动漫拟制表情包系列 |
(三)公众人物表情包是否属于名誉权保护的范围 |
(四)公众人物表情包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 |
1.公众人物真实形象系列表情包 |
2.基于公众人物原作品再创作系列表情包 |
三、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责任分析 |
(一)表情包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分析 |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2.以营利为目的 |
(二)表情包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分析 |
1.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2.存在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
(三)表情包侵害原作品着作权的民事责任分析 |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论证理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利冲突概念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真伪之辩 |
一、既有学说对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一)权利冲突概念的不同理解 |
(二)概念的分歧与症结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与否定论 |
(一)肯定论的内涵 |
(二)否定论的实质 |
三、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与争议 |
(一)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共识 |
(二)争议的焦点 |
第二节 肯定论与否定论的观点评析 |
一、对于权利内核的曲解 |
(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混淆 |
(二)权利冲突肯定论的谬误 |
二、法律权利的迷思 |
三、权利相互性的误读 |
四、去伪存真: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概念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 |
二、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存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竞合 |
四、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 |
第二章 权利冲突生成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民事权利体系 |
一、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
(一)从权利的规范功能角度 |
(二)从权利的法律效力角度 |
二、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分析 |
(一)由利益“生长”引发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的具体性与冲突的不可预见性 |
(三)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冲突解决规则的滞后性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事实成因 |
一、事实成因与规范成因的区分 |
二、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与权利冲突 |
(一)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内涵 |
(二)利益独占性、排他性的来源 |
三、基于“资源-需求”模型的分析 |
(一)“资源-需求”的分析模型 |
(二)“资源-需求”模型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权利冲突的规范成因 |
一、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冲突的规范表达 |
二、权利冲突与法律漏洞 |
(一)权利冲突的漏洞属性 |
(二)法律漏洞的不同表现 |
第四节 权利冲突不同发展阶段的形态差异 |
一、潜在的权利冲突 |
二、权利冲突的僵局 |
三、单方权利的实现 |
第三章 权利冲突识别论 |
第一节 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的辨析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 |
(一)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混淆 |
(二)法律构成的区别 |
(三)运用一般侵权责任解决权利冲突的不足 |
二、权利冲突与危险责任 |
(一)归责根据之有无 |
(二)权利救济模式的差异 |
第二节 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 |
一、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关系的模糊性 |
二、权利滥用的不法性:与侵权行为之比照 |
(一)权利的合法性与滥用行为不法性的“矛盾” |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区别 |
三、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一:权利目的 |
四、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的区分标准之二:权利的内在限制 |
五、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局限 |
第三节 权利冲突识别标准的确立 |
一、“权利”的判断基准 |
(一)权利类型的开放性 |
(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评价 |
二、“冲突”的法律内涵 |
(一)“冲突”的分析工具 |
(二)“冲突”的规范意涵 |
(三)事实上冲突的排除 |
第四章 权利冲突解决论 |
第一节 既有冲突解决路径的分析与检讨 |
一、增加利益资源 |
(一)增加利益资源化解冲突的理论依据 |
(二)局限性分析 |
二、厘清权利边界 |
(一)厘清权利边界的规范意涵 |
(二)谬误:冲突的确认抑或冲突的化解 |
三、权利位阶理论 |
(一)权利位阶的理论依据 |
(二)权利位阶的局限性 |
四、利益衡量 |
(一)作为冲突化解途径的利益衡量 |
(二)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权利的比较与权衡 |
一、从权利冲突到原则冲突 |
(一)权利冲突的原则表达 |
(二)权利权衡与竞争法则 |
二、权利权衡的判断因素 |
三、权利权衡的论证框架 |
第三节 化解权利冲突的规范路径 |
一、权利间的相互让步 |
二、权利的超越 |
三、权利平等性的坚守:补偿之债 |
(一)让步方获得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二)权利救济的法律形式——补偿之债 |
四、容忍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局部肖像的归属分析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局部肖像与肖像权的归属分析 |
(一) 局部肖像与肖像 |
(二) 肖像权 |
(三) 局部肖像与肖像权 |
二、肖像权对局部肖像的保护方法 |
(一) 国外立法情况 |
1. 美国 |
2. 德国 |
3. 日本 |
4. 概述 |
(二) 国内立法情况 |
1. 局部肖像规定不清。 |
2. 肖像权的权能范围不清。 |
3.“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要件太狭隘。 |
三、局部肖像的其他救助途径 |
(一) 侵害个人信息 |
(二) 着作权法保护 |
四、结语 |
(9)网络环境下肖像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肖像权概述 |
2.1 肖像的法律界定 |
2.2 肖像权的含义 |
2.3 肖像权的法律关系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及肖像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网络环境下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 |
3.1.1 干涉网络肖像使用自由 |
3.1.2 非法使用他人网络肖像 |
3.1.3 损毁网络肖像 |
3.2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设定过于狭窄 |
3.2.2 对于集体肖像权的保护缺少法律依据 |
3.2.3 缺乏系统化的阻却违法事由 |
3.2.4 关于保护死者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3.2.5 肖像作品着作权与肖像权存在冲突 |
3.2.6 网络侵权违法成本低 |
第4章 国外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主要保护模式 |
4.1 日本人格权法保护模式 |
4.2 德国与意大利着作权法保护模式 |
4.3 美国分类保护模式 |
4.4 国内外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保护模式比较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对策 |
5.1 重新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
5.2 重新界定集体肖像权的概念 |
5.3 将阻却违法事由系统化 |
5.4 完善保护死者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5.5 明确肖像作品着作权与肖像权的保护规定 |
5.6 提高网络侵权违法成本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关于摄影作品保护的理论研究 |
1.2.2 国外关于摄影作品的立法规定 |
1.2.3 国内关于摄影作品的立法规定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意义 |
第二章 摄影作品着作权界定 |
2.1 摄影器材的分类 |
2.1.1 传统摄影 |
2.1.2 数码摄影 |
2.2 摄影作品的特征 |
2.3 摄影作品的着作权认定 |
2.3.1 职务摄影作品的认定 |
2.3.2 与被摄者肖像权产生冲突时的认定 |
2.3.3 通常与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
第三章 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现状 |
3.1.1 职务摄影作品保护现状 |
3.1.2 职务摄影作品着作权冲突的解决 |
3.1.3 肖像摄影作品保护现状 |
3.1.4 肖像摄影作品着作权与被摄者肖像权发生冲突的解决 |
3.2 我国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2.2 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改进建议 |
4.1 加强摄影作品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
4.2 完善技术措施及其立法 |
4.3 建立灵活便捷的版权登记制度 |
4.4 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像摄影作品着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影视角色形象的着作权保护研究[D]. 刘燕. 兰州大学, 2021
- [2]肖像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李佳镁.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3]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局部肖像法律保护探究[D]. 张健.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论影视作品中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法律保护[D]. 孙佳. 江苏师范大学, 2019
- [6]公众人物表情包侵权问题分析[D]. 郝晨依.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论私法中的权利冲突[D]. 苏昊.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论局部肖像的归属分析及保护[J]. 李健. 法制博览, 2018(26)
- [9]网络环境下肖像权法律保护研究[D]. 曹晓晓. 沈阳工业大学, 2018(12)
- [10]摄影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 杨繁. 西北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