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一、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论文文献综述)

徐旖瑶[1](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张涵之[2](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3](2016)在《黑龙江省大事记(2016年1月)》文中研究指明元旦前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批复同意,东宁撤县设市。1日上午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带队深入哈尔滨商贸企业、旅游景区和基层公安部门,检查消防、交通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5日上午省政府在哈尔滨举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共同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

王元成[4](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阎锐[5](2013)在《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指出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陈光[6](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肖隆福[7](2011)在《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隆重开幕》文中提出核心提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广州隆重开幕,省政协主席黄龙云代表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省政协主席黄龙云,省政协副主席梁国聚、汤炳权、王珣章、周天鸿、姚志彬、温兰子、温思美?

石卉[8](20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54年宪法创造性地确立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独具特色政治制度模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统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着相比起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西方国家议会更为广泛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是人民代表大会相较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方式的显着特点,也是代议机关代表民意行使权力的特有方式。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权力主体,唯有开会才能显示出生命活力,唯有开会才能使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重要机器得以运转。随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深入,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运作模式的思考结果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一套行之有效科学严谨的会议制度是在保障人大会议顺畅进行的背后,是人大职能充分行使、民主政治得以落实的厚重意义。全国人大会议议程作为会议的逻辑起点,引导着全国人大会议具体运作流程,决定了全国人大会议持续的时间,议程议题的确定直接反映出全国人大职能的发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运行方式的重要方面。本文以现有全国人大会议制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通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逻辑分析等方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这一规范性文件加以研究,研究从对议程文件的结构剖析切入,对议程的要素、内涵进行疏理,解读代表议案列入议程的困境,以议程功能发挥的视角对延长全国人大会议会期进行考量,提出完善现有议程设计的若干意见。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简述了会议、议程产生的逻辑顺序,指出议程是会议的程序性要素,是随着会议制度的形成发展而产生的,但是西方议会制度下议程的概念并不能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简单套用,我国的人大议程尤其制度上的特殊性。第二章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两份议案文件作为切入点,对已经确定的静态的议案文件进行结构解析,以此为基础定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概念,明确其内涵、外延,分析了议案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为线索简述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制度化历史过程,揭示议程之于我国人民大会制度运行及民主政治化进程的细节意义。第二章以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动态过程分析为基础,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确定过程实质上是对议案的筛选过程,详细阐述了现有制度下不同议案的筛选方式,并对我国代表议案从未列入全国人大议程的现实困境做了制度上和实质上的分析,点明议案确定的程序性价值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的具体安排,其确定过程必需彰显我国全国人民代表“代议制”的民主实质。第三章在结合前文的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中现有的议程确定方式进行思考,指出其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不足,提出建立议程“动议”的制度构想,完善议程设置以更好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服务,进而实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机构的运作事关我国最高权力的行使,其运作的制度规范对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意义深远,作为这一机构运行承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逻辑起点,对会议议程的科学设计要时刻考虑为人大职能履行、人大制度发挥服务,要具体彰显人大代表代议制度后的民主实质。

周欣[9](2008)在《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立法程序理应成为检验和判断法案的多重过滤装置,通过法案的优胜劣汰实现理性决策,从而优化立法结果,彰显程序的民主与效率价值。通过对我国中央与31个省级地方立法程序中的法定过滤机制进行梳理,对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法案过滤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相当有限。就程序制度而言,短缺疏漏的法定过滤机制难以充分保障过滤功能的发挥;就实效发挥而言,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尚未真正体现:在提出立法议案阶段,与代表法案全被过滤相比,国家机关法案的过滤实属偶然,一些“先天不足”的法案得以列入议程;在审议阶段,法定的过滤机制似乎形同虚设,实践中的过滤不仅非常有限,而且对象较为单一,法案“获得新生”势为必然;在表决阶段,表决的实际作用重在对立法草案的消极认可,而非淘汰。立法程序过滤功能的缺失,与立法者追求法案无异议通过、受立法潜规则影响而行为失范以及立法强计划性导致的程序虚置等因素有关。因此,应当从矫正立法观念、规范主体行为、完善程序制度以及用足法定机制等四个方面强化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

周伟[10](2008)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文中指出第一届至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安排,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如果第八、九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的单元时间(即召集会议的天数、会议议案的种类及每天议案数)与第五、六届大体相同,则其会期需要在第六届约52天/年的基础上提高至约110日,最终达到约150~200天/年。这不仅可以在会期制度上保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权力的时间,而且有助于增强议事程序的合理性。

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议事规则
        一、议事规则释义
        二、议事规则体系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一、重启议事实践
        二、议事法治化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一、程序原则
        二、提出程序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四、表决程序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一、议事核心——辩论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2)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0.1.1 研究缘起
        0.1.2 选题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0.3 核心概念界定
        0.3.1 制度工程学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0.3.7 议事规则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0.4.1 基本逻辑
        0.4.2 主要内容
    0.5 创新点与难点
        0.5.1 创新点
        0.5.2 难点
    0.6 研究方法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1.4.1 人民主权原则
        1.4.2 普选原则
        1.4.3 法治原则
        1.4.4 多数决议原则
        1.4.5 程序原则
        1.4.6 公开原则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2.2 代表选举制度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2.3 代表履职制度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2.4 代表监督制度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2.5 代表罢免制度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3.2 会议提案制度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4.2 财政监督制度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4.3 人事监督制度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4.4 工作监督制度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致谢

(4)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1. 研究目的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3. 研究思路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六、篇章结构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一、制度性期望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二、道德性期望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三、自我期望
    四、角色领悟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4. 后续材料工作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1. 省委会议讨论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2. 投票选举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1. 会议通知
        2. 赴京报到
        3. 建团会议
        4. 预备会议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1. 会议议程
        2. 会议日程安排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六、会议简报交流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2. 简报的特点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1. 大会表决办法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一、代表视察
        1. 会前集中视察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二、执法检查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三、专题调研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五、列席有关会议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联系人民群众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一、专题培训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1. 履职经验交流
        2、履职专题研讨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结论与讨论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5)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 专门委员会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 主任会议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一、 地方立法立项
        二、 地方立法起草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二、 法规解释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四、 法规配套文件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基本思路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一、借鉴的可能性
        二、理念借鉴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二、区域立法调解
        三、公众参与机制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一、委托起草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四、文本预先审查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二、表决期限机制
        三、协商加入机制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参考文献
谢词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议程概述
    第一节 议程起源
    第二节 西方议会制度理论背景下议程的概念
    第三节 人民代表制度下议程的概念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界说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结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实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解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之定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之特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之功能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制度化历程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确定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确定程序概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确定程序的实质
    第二节 代表议案列l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困境
        一、“零入列”的现实 ——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议案处理结果为例
        二、代表议案"零入列"的困境
        三、代表议案"零入列"的变通处理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之完善
    第一节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必要性
        一、发挥人大职能的必要
        二、落实代议制民主的必要
    第二节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一、提高拟定议程草案的透明度
        二、建立完善议程动议制度
        三、设置日程与议程的合理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立法程序过滤功能的概述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 核心概念范畴的界定
        一、立法程序
        二、过滤
        三、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三节 立法程序过滤功能的意义
        一、优化立法决策结果
        二、彰显程序民主与效率价值
        三、提高人大立法主导地位
    第四节 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视角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提出立法议案程序的过滤功能
    第一节 法定过滤机制
        一、实质审查机制
        二、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出机制
    第二节 立法实践中的过滤
        一、不列入议程
        二、暂缓列入议程
        三、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三节 初步评价
        一、对代表法案的过滤毫无例外
        二、对国家机关法案的过滤实属偶然
第三章 立法审议程序的过滤功能
    第一节 法定过滤机制
        一、搁置审议机制
        二、暂不付表决机制
        三、提出修正案机制
        四、终止审议机制
    第二节 立法实践中的过滤
        一、提案人主动撤回法案
        二、商请提案人撤回法案
        三、暂缓审议
        四、搁置审议
        五、请提案人补充完善后再行审议
        六、延迟提请二审
        七、暂不付表决
        八、提出修正案
        九、搁置审议至终止审议
    第三节 初步评价
        一、实践中的过滤相当有限
        二、法定过滤机制似乎形同虚设
        三、过滤作用的对象较为单一
        四、法案的“化险为夷”势为必然
第四章 立法表决程序的过滤功能
    第一节 法定过滤机制
    第二节 立法实践中的过滤
    第三节 初步评价
        一、表决的结果多为高票通过
        二、表决的作用重在消极认可
第五章 我国立法程序过滤功能的强化
    第一节 矫正立法观念
        一、矫正以“通过”为导向的立法观念
        二、矫正以“无异议”为追求的立法观念
    第二节 规范主体行为
        一、立法潜规则的影响
        二、规范途径
    第三节 完善程序制度
        一、完善现行过滤机制
        二、吸纳行之有效的“变通”做法
        三、合理配置过滤权利
    第四节 用足法定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地方立法中的过滤个案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1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的对象、意义与方法
二、数据与事实
三、讨论与分析
四、结论

四、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2]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3]黑龙江省大事记(2016年1月)[J].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 黑龙江史志, 2016(02)
  • [4]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5]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阎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 山东大学, 2011(02)
  • [7]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隆重开幕[N]. 肖隆福. 东莞日报, 2011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研究[D]. 石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我国立法程序的过滤功能研究[D]. 周欣. 上海交通大学, 2008(12)
  • [1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J]. 周伟. 清华法学,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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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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