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期限有关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邓青[1](2020)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原诉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等使得案外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遏制该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最早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03年设立了该制度。虽然2012年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保护案外第三人的相关制度,如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申请再审等,但这些救济方式各有优缺点,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2012年我国民诉法增加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正式设立。值得肯定的是,之后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案件逐年上升。但随着案件的激增,仅有民诉法中的一个条文规定并不能解决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与域外对该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属于较新的制度,规定的并不是十分完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原告资格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原告范围不明确,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原告资格等;其次,在立法体例的设置上存有缺陷,不应当被规定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再次,在程序方面也有诸多不足之处,如立案审查的标准规定的并不明确、缺乏事前告知制度等;最后,第三人滥用权利恶意提起撤销之诉的现象不断增多。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作为概述,首先对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了详细分析,其次着重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在理论方面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及适用,关于适用情况,主要从主客体、提起条件、程序规定等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原告资格问题、立法体例的缺陷、程序方面的不足等,亟需完善;第四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对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介绍,并进一步展开对比、借鉴经验;第五部分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该部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做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笔者在文中,主要围绕当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实施以来遇到的各种问题展开研究,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课题选择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属于比较新的制度,施行时间不长,但在制度设计和适用上却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着重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是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在第三人程序保护方面的理论水平。因此,该课题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第二,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不仅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并着重结合笔者在法院工作的现实经验,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该制度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三,研究内容方面,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成熟做法的基础上,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更应注重与我国国情相匹配,并从原告资格、立法体例、程序建构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的价值。如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上主张其是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特点的复合型诉讼、主张赋予普通债权人提起该诉的原告资格、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体例上主张单独成章规定、在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方面主张选择说等等。
叶航[2](2020)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2012年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检察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有利于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但自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行以来,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仍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具体实施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区别。在与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对比中,发现虽然这两种检察监督方式在民诉领域的实践中运用相对较少,但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方面考虑,民事检察建议还无法完全取代这两种监督方式的存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中,首先通过分析有关部门公布的2013-2018年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相关办案数据,观察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其次,对在民事检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掘该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立法上相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实务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在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从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结论,总结出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完善的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部分重叠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进行完善。在实务中,应当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在系统内部开展培训交流、实施办案质量评查和考核机制以及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当完善报送备案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以及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李浩[3](2020)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问题》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事证据制度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18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鉴于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用35个条文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作出了规定,此次修订除了在少数问题上留下了作出创新性规定的空间外,对大多数问题只能采用细化性规定的策略。文章具体讨论了新规定中诉讼上自认、证据保全、鉴定意见、文书提出命令、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规则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奉鑫庭[4](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表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王晓枫[5](2020)在《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文中提出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讼诉体系中是特殊的纠错和救济定位,其对生效裁判进行的否定,破坏了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例外性、非通常纠错程序,所以要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要慎之又慎。我国再审程序秉承“二阶段审理”原则,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审查就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第一阶段,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再审事由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民事再审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对比,剖析国内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与实务的适用问题。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对民事再审适用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阐述其特殊定位和价值取向,并从现行立法情况分析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和具体适用方向。第二部分是以无讼网2017-2019年搜集入库的民事再审案例为样本,对民事再审事由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再审事由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现状,总结出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共性和特点。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各国对于再审事由立法设置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从程序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实体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完善这几个角度入手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和适用提出完善建议和修改方向。
单灵峰[6](2020)在《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实证研究 ——以141份裁定文书为样本》文中指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它的执行权力来源于民法上的代位权理论,是实体法上的代位权在程序法上的代位执行权的反映。由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直以来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构建完善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制度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有利于破解困扰已久的民事执行难。本文以对我国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实务现状为考察切入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执行文书为研究样本,通过考察得出了我国到期债权代位执行适用的时间长、涉及的地域范围广、适用的案由集中以及实务中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和异议复议审查概况。整理出了实务中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特征:法院对到期债权的认定和执行标准不一、第三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的频率高、上级法院复议审查后改判率高、到期债权代位执行转代位权诉讼率低以及听证程序适用率较高。分析出了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实务中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法院违法执行到期债权问题严重、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现象普遍、部分法院对异议审查和复议审查的权限和范围认识不清。究其原因,一是不完备的理论基础,二是不清晰的立法思路,三是不精确的制度设计,四是缺乏理解的执行人员,五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所导致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实务问题的解决应强化对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原则、坚持审执分离绝对原则与执行审查相对原则、坚持平衡权利义务与保护救济原则等原则的指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加强对法院滥用执行权的规制,二是加大对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规制,三是优化法院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
杨家明[7](2020)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文中指出民事强制执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上指出,“执行难”的首要问题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的隐匿财产、隐藏行踪以规避执行。为了快速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国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近期江苏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项调研表明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尽人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十分低下。这是因为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当事人与法院沟通渠道不畅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员对制度的认识不足、相关的社会制度不完善等一些列问题导致的。本文第一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通过梳理制度的实践沿革,探讨制度的价值功能,对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基础把握;第二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反思,通过专项调研,分析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对制度失灵的原因进行多元剖析;第三部分是以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及代宣誓保证制度为例,考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构建,对设计制度运行模式和完善相关社会制度提出建议,希望使法律规定得以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并充满生命力,为制度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王庚煜[8](2020)在《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以来,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网络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重大改变,司法机关在信息化浪潮中逐步走上了接纳、融合、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改革之路;电子送达作为司法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具有送达效率高、送达成本低、送达无接触以及绿色环保等优势便利,是世界诸多国家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共同选择。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框架下,送达制度是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信息交互的重要程序设计,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送达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直接表现,对提升审判支持能力、促进诉讼服务智能化、破解缓解“送达难”等具有重要意义。电子送达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司法实践,虽然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电子送达才正式成为一项被基本法律所认可的制度,但是此时的电子送达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拥有超过10年的发展历程和众多创新发展成果。这些实践探索为电子送达的全国性制度构建与统一性实践推广提供了充足的研究样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背景下,观察电子送达的发展样态,探究电子送达给人民法院送达活动带来的影响,研究现阶段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对之后的电子送达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收集阅读文献资料和调查整理实践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首先对电子送达产生的条件背景、具备的优势便利以及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梳理和论证;以美国、德国和韩国为重要样本,介绍了电子送达在世界代表性国家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次,文章着重梳理介绍了电子送达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现状,论证了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在制度体系上的衔接和司法实践中的转换,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细致总结了电子送达发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最后,基于电子送达发展的实践经验与现实需求,在综合考量电子送送达发展价值导向并参考国外相关实践做法的基础上,论文阐释了电子送达发展应当坚持的原则,对新阶段电子送达的发展提出了制度与实践层面的优化构想。
朱刚[9](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李声高[10](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二、民诉期限有关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诉期限有关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和特征 |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 |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判决效力相对性扩张理论 |
(三) 程序保障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规定及适用情况 |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规定 |
(一)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
(二)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规定 |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情况 |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客体 |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 |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方面的规定 |
(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方面的规定 |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路径 |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
第三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资格问题 |
(一) 适格原告的范围规定的不明确 |
(二) 缺乏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 |
二、立法体例存有缺陷 |
三、程序方面的不足之处 |
(一) 立案审查的标准规定的并不明确 |
(二) 审理程序方面的不足之处 |
四、适用中第三人滥诉现象增多 |
第四章 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比较 |
二、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经验借鉴 |
(一) 扩大提起诉讼的适格原告的范围 |
(二) 立法体例方面的经验借鉴 |
(三) 程序设置方面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 |
一、适格原告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适格原告的范围 |
(二) 明确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有原告资格 |
二、合理调整立法体例 |
三、程序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 |
(二) 完善事前告知制度 |
(三) 在适用上厘清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
四、加大对第三人滥诉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
1.1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1 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2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2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 |
1.2.1 依启动方式为标准 |
1.2.2 依照监督对象为标准 |
1.3 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 |
1.3.1 有利于两院良性互动 |
1.3.2 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 |
1.3.3 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2章 民事检察建议与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1 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构成 |
2.2 民事检察建议与诉讼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2.1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主体 |
2.2.2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 |
2.2.3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法律效力 |
2.2.4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具体实施程序规则 |
2.3 民事检察建议与非诉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3.1 民事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 |
2.3.2 民事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 |
第3章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证分析 |
3.1.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数据分析 |
3.1.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案例分析 |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其分析 |
3.2.1 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
3.2.2 实践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 |
3.2.3 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
4.1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 |
4.1.1 细化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 |
4.1.2 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 |
4.1.3 完善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 |
4.2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机制 |
4.2.1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
4.2.2 开展系统内部的培训交流 |
4.2.3 实施质量监督评查与考核奖惩机制 |
4.2.4 大力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 |
4.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相关配套机制 |
4.3.1 完善报送备案机制 |
4.3.2 完善调查核实权 |
4.3.3 完善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改的背景、基本情况和特点 |
(一)修改的背景 |
(二)修改的基本情况 |
(三)新《证据规定》的特点 |
二、新《证据规定》的若干重要内容 |
(一)诉讼上的自认制度 |
(二)证据保全 |
(三)鉴定意见 |
(四)文书提出命令 |
(五)举证通知书与逾期举证的罚款 |
(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
(七)当事人陈述 |
(八)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 |
结语 |
(4)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5)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适用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 |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功能定位 |
一、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价值平衡 |
二、有限纠错的指导思想 |
第三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类型 |
一、法定的再审事由情形 |
二、理论上的分类 |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 |
(二)实体性再审事由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实体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事实类再审事由 |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对“事实认定”的适用问题 |
(二)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 |
二、法律类再审事由 |
(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二)对司法解释未能列举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第二节 程序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类违法情形 |
二、对程序类违法证据的举证问题 |
第三节 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务中不同申请主体对再审事由的适用 |
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与审查程序的协调 |
三、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事由适用 |
第三章 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二、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三、美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第二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借鉴 |
一、国外民事再审事由设立的共性 |
二、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和借鉴 |
第四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再审事由适用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规范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 |
二、增加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条件 |
三、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良性适用 |
四、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指导工作 |
第二节 程序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强化再审事由对程序的规范功能 |
二、对法定事由外程序瑕疵的规避问题 |
第三节 实体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对事实类再审事由的严格适用 |
二、关于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适用 |
三、对法律类再审事由的统一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实证研究 ——以141份裁定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及总体情况考察 |
一、到期债权代位执行适用的时间长 |
二、到期债权代位执行涉及的地域广 |
三、到期债权代位执行适用的案由集中 |
第二节 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运行现状考察 |
一、执行法院的制度适用现状 |
二、提起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现状 |
三、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审查现状 |
第三节 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现状的特征 |
一、法院对到期债权的认定和执行标准不一 |
二、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频率高 |
三、上级法院复议审查改判率高 |
四、到期债权代位执行转代位权诉讼率低 |
五、听证程序适用频率较高 |
第二章 到期债权代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法院违法执行到期债权问题严重 |
二、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现象较为普遍 |
三、部分法院对异议审查和复议审查的范围和权限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困境之成因分析 |
一、不完备的基础理论 |
二、不清晰的立法思路 |
三、不精确的制度设计 |
四、缺乏理解的执行人员 |
五、不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 |
第三章 完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制度的原则与建议 |
第一节 强化原则的指导地位 |
一、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正原则 |
二、坚持审执分离绝对原则与执行审查相对原则 |
三、坚持平衡权利义务与保护救济原则 |
第二节 加强对法院滥用执行权的规制 |
一、明确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
二、明确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依据 |
三、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
四、规范到期债权代位执行措施 |
五、遵循到期债权代位执行中的权属判断原则 |
第三节 加大对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规制 |
一、明确提起异议和申请复议主体 |
二、规范第三人的异议和复议理由 |
三、明确第三人的异议和申请复议次数 |
四、明确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标准 |
五、加大对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 |
第四节 优化对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 |
一、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审查主体 |
二、适当扩大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范围 |
三、建立第三人说明义务制度 |
四、规范听证程序的适用 |
五、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和内部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演进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性质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演进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沿革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动向 |
第二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分析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情况的数据统计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产生的危害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沟通不畅 |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三、执行人员对制度不够重视 |
四、立法供给不足 |
五、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以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为例 |
第一节 修改前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在《德国民诉法》中的内容架构 |
二、旧法中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弊端 |
第二节 修改后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修改的内容 |
二、德国法学界对新法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财产查明机制的核心 |
二、强化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
三、赋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启动权 |
四、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 |
五、增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行长效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化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模式优化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程序优化 |
第二节 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文书有效送达协同机制 |
二、健全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 |
三、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电子诉讼研究 |
(二)电子送达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送达概述 |
一、电子送达的发展背景 |
(一)信息科技支撑 |
(二)制度与政策保障 |
二、发展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
(一)诉案激增 |
(二)送达速率低 |
(三)送达成本高 |
(四)难以有效送达 |
三、电子送达的优势与便利 |
(一)速率高 |
(二)成本低 |
(三)无接触 |
(四)绿色环保 |
(五)提升送达成功率 |
(六)有效保障诉权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送达的域外实践 |
一、美国 |
(一)法律规定 |
(二)相关判例 |
二、德国 |
三、韩国 |
四、其他国家与地区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电子送达的实践 |
一、传统送达的制度建构 |
(一)传统送达方式 |
(二)送达方式的理论划分 |
二、电子送达的现行制度 |
(一)地方法院的早期探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制度设计 |
(三)国家基本法制度设计 |
三、电子送达方式 |
(一)电子邮件、传真 |
(二)手机短信 |
(三)电子送达平台与手机APP |
(四)微信公众号与小程序 |
四、电子送达应用实效 |
(一)速率分析 |
(二)成功率分析 |
(三)适用率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电子送达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一、电子送达的技术难题 |
(一)电子送达主体认证问题 |
(二)电子送达地址收集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便利性问题 |
二、电子送达的效力问题 |
(一)媒介选择问题 |
(二)到达标准问题 |
(三)文书效力问题 |
三、电子送达的权利保障 |
(一)方式选择问题 |
(二)群体差异问题 |
(三)隐私保护问题 |
(四)救济途径问题 |
四、电子送达的发展协调 |
(一)现阶段人科矛盾问题 |
(二)送达方式协调问题 |
(三)应用实效与差异问题 |
(四)全国统一平台建设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电子送达的优化构想 |
一、明确发展原则 |
(一)经验需求原则 |
(二)法价值原则 |
二、完善制度构建 |
(一)统一制度规范体系 |
(二)协调电子送达方式顺位 |
(三)明确电子送达启动适用 |
(四)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
(五)统一电子送达到达标准 |
(六)衡平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七)建立电子送达安全机制 |
(八)创新电子送达救济途径 |
三、优化实施方法 |
(一)强化电子系统集约建设 |
(二)深化新兴媒介创新应用 |
(三)引入电子送达主体认证 |
(四)发展电子送达地址收集 |
(五)优化电子数据储存传递 |
(六)注重电子送达群体区分 |
(七)加强电子送达隐私保护 |
(八)完善电子送达专人聘组 |
(九)扩大电子送达实践宣传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论文译本 |
四、外文论文 |
五、中文网络资料 |
六、外文网络资料 |
附录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前六条(重点部分及应用部分精译) |
美国案例检索来源 |
《韩国民事诉讼等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规则》相关法条 |
应用部分精译 |
致谢 |
(9)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民诉期限有关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与完善[D]. 邓青. 山东大学, 2020(06)
- [2]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叶航. 河北大学, 2020(03)
- [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问题[J]. 李浩. 证据科学, 2020(03)
- [4]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5]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D]. 王晓枫. 华侨大学, 2020(01)
- [6]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实证研究 ——以141份裁定文书为样本[D]. 单灵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D]. 杨家明. 江苏大学, 2020(05)
- [8]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D]. 王庚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