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马静[1](2020)在《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白酒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蒸馏酒,四川人酿造白酒的经验已超过三千年,是目前四川食品工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白酒行业出现了塑化剂污染、酒精勾兑、滥用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暴露出了白酒生产企业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隐患,缺乏对质量安全的控制,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问题,使得监管主体及客体在回应过程中出现认识的偏差和疏漏,导致政府回应企业及公众的能力水平低,没有体现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职能;此外,也反应了社会组织及公众缺少维护自身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为了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文提出了如何提升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回应能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解决思路为: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借鉴—解决问题。主要以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为对象,首先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和回应性监管等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概述;并阐明了本文的理论依据,实施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框架的论证。其次,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找出了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问题、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及能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这三大监管主体的回应能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制度方面的缺陷,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与意识不足等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并结合四川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府、白酒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出了提升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切合我国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管制权、放权与监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为白酒生产企业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稳定,激发了市场活力;也让那些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白酒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来,加强了政府与这些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同进步提高四川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
严怡雯[2](2020)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通过运用个案研究、深度访谈、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实例进行研究。从而归纳阐述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最终找出最优化的改革路径。文章首先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概念,并对文中运用的两个理论——组织变革理论和行政分权理论进行研究。其次对比分析苏州改革可以借鉴的改革模式,并通过对改革方案制定者、执行者及基层执法人员的访谈,深入分析苏州市下辖的除高新区外的9个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由此归纳阐述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改革设计缺陷、执法碎片化导致执法效率降低、改革试点引发执法力量削弱、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最后提出完善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整体设计,系统性设计综合执法改革,通过改革提升和完善执法能力并建立科学的改革体系。
游尚志[3](2020)在《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交通运输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水平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缩影,是体现城市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元素。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顺德区经济蓬勃发展和科技进步,带动交通运输产业推进,社会车辆数量大幅提升,新业态不断涌现,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考验。本文首先介绍了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背景,点明研究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意义,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得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趋势,提出研究内容及目的,并归纳相关概念及理论,包括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的概念,以及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搭建研究理论框架。顺德区镇两级作为政策的执行者,是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本文选择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简称顺德区环运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以案例分析法开展研究工作,对大部制改革后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措施和执法成效等基本面进行介绍,结合对执法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调查成果,探究出当中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依据不足、部门沟通困难、执法体制紊乱等问题,针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得出问题形成原因有执法保障不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滞后性、缺乏协作机制、机构改革不到位,然后借鉴珠海市、桂林市、临沂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最后提出完善当前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规建设、加强多元主体协作参与执法和进一步完善机构改革。
李建强[4](2020)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行政执法实践,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式驶入“快车道”。综合执法的领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的部门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理论上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和职权建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展开的,对于具体体制运转规则、规律、实践效应等写实性记述和在此基础上的反思则相对较少。实践中,政府推动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也呈现出改革定位和目标不甚明确,部门(领域)各自为战,地方各行其道,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差异明显等特征。就制度建设而言,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出台关于全面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立法,没有形成科学而相对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缺漏深刻影响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稳健发展,因而有必要弥补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不足。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愈发重要。本文立足实践,全面考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改革实践模式的演变轨迹,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坚持的基本进路,同时分析借鉴国外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实施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综合行政执法概述。通过阐述综合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厘清了两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结合社会实际,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背景的分析从社会问题角度出发,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既着眼于政府职能的微观角度,也站在法治政府的宏观角度。最后,阐释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大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梳理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历程和主要模式,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定位不清和法律缺位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队伍建设等问题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对比和归纳等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同时,本部分不仅仅着眼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本身,还对改革涉及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了总结归纳。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总结出域外国家行政执法体制的突出特点,包括行政执法职能弱化、决策与执行统一、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等,为我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的角度做好统筹与规划。继而提出改革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加强统筹、明确权力范畴、规范执法程序与加强队伍建设等。
罗仙凤[5](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刘冰捷[6](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魏欣[7](2020)在《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江西发生了“抢棺砸棺”事件,并迅速激起民愤,引发热议。其实早在2013年和2014年我国就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比如河南周口“平坟案”和安徽的“寿材回收”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殡葬行政执法在社会中反响强烈并引发了很多群众的关注。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文献研究和法社会学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分析,从中探讨殡葬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规范性,并就如何完善殡葬执法的规范性进行了思考。文章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章讨论殡葬执法的理论基础及执法规范性原理。主要是明确殡葬执法的相关概念、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原则,并对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二章梳理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通过整理分析典型案例折射出我国殡葬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依据合法性存疑,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的问题。并从执法依据、体制上、执法程序上和习俗上对殡葬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性分析。第三章考察国内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力求得到有益启示。通过对贵州省瓮安县、上海市奉行区、山东省沂水县、陕西省咸阳市和四川省石棉县在推进殡葬执法过程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我国部分地方殡葬执法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为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提供思考方向。第四章思考规范我国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对策。通过前文阐述并结合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提出需加强殡葬法规体系建设,探索符合殡葬领域的执法模式,有条件地推动我国殡葬移风易俗工作三点思考方向。殡葬行政执法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也对本文的不足之处进行客观分析,以期对殡葬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困境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为我国殡葬事业改革的发展贡献薄弱力量,推动殡葬改革稳步前进。
向子轩[8](2020)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违法处罚体系采用“违法——犯罪”二元制结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违法可能因为情节、后果超出违法的范围,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同时也产生了行政机关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是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这是一个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话题。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规定并不具体明确,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随后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出台的法律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法律规范不统一也造成了实践中使用的混乱。本文拟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困境入手,分析困境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现状和困境,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善,以及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较为混乱、司法人员对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种类和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内容理解不同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于行政执法证据使用困境的原因分析。为了探究法律规定和实践乱象的原因,首先需要对这一问题中涉及的诸多概念进行辨析,主要包括对于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作为证据使用”的含义以及证据能力的相关概念理论的辨析,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进行辨析。进而从证据能力的角度总结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使用的问题原因,包括立法与实践中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不分,以及通过划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限制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规定不符合证据能力的规则等。第三部分是对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取消证据种类的限制。本文提出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本质是证据能力问题,而证据能力不应当通过证据种类来判断,而应当给所有种类的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机会,并具体论述了目前未作规定且争议较大的几种言词证据的使用。第二个方面是完善立法体系,具体包括统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对行政执法证据证据能力审查的规定等。第三个方面是建立专门的行政调查程序,统一行政执法的取证程序和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调查活动,提高权利保障的程度,同时也便于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进行统一的审查。
李康德[9](2020)在《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研究 ——以基层警务辅助人员为例》文中认为在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中,警务辅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对治安行政辅助力量的重要补充。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与不足,而我们如何优化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符合当今社会形势,满足治安管理要求成了我们要解决的难题。我国治安行政部门主要是在公安机关,但在编民警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执法的需求,这就造成了基层承压过重,随着法制建设的日渐完善,伴随着的是执法成本增加,这就更加剧了基层公安的执法压力,而警务辅助人员力量作为执法力量的补充,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改革也势必随之进行。2017年公安警务辅助人员改革开始进行,如何改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资料了解中外警务辅助人员的历史及发展,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现状,提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职业权限不明、二是收入待遇不高、三是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基层警务辅助人员作为执法力量的补充效果。从人力资源管理看,队伍参差不齐,绩效管理激励不足,管理制度守旧。从思想意识层面看,缺乏有效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我身份的认识程度不够。从福利待遇看,基层警务辅助人员承担着与正式民警相近的工作,但待遇堪忧,与相同待遇工作而言也更为辛苦,这就造成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留不住人才。从法律制度看,国家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规章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权限不明,其本身的权益更难得到保障。针对基层警务辅助人员现状,本文研究大量案例,根据各个地方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优化,从各个不同层面提出优化建议。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执法权限与职责。二是细化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包括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训练、教育等事项。三是开拓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渠道,对于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提供发展的空间。四是在警务辅助人员的待遇上加强财政支持,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合理待遇,强化绩效激励,做到留得住人才,干的出成绩。
周芸[10](2020)在《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经历了1G落后、2G跟随、3G突破、4G创新、5G领先的移动通信发展历程,在移动无线通信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无线技术研发、应用市场巨大。与其他行业的技术融合、渗透正在逐步深化,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基础性资源,其巨大应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受到各行业地关注。新中国成立时期,一部100W的广播电台可以覆盖半个中国,现在100W功率的广播甚至不能覆盖银川市区。频谱资源供给紧缺和需求旺盛矛盾凸显,同时,违法用频行为持续增长,与合法用户争夺有限的频谱资源,严重扰乱了无线电波秩序,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在不断承压。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无线电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减少违法用频的主要方式,也是保护合法用户的有力选择。本研究从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背景、意义、现状、相关概念入手,通过对比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区内外执法情况,基于行政法治理论和公共治理论,采用SWOT分析方法,对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明确优势、寻找机会,克服劣势、回避威胁,形成SWOT分析矩阵。根据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对策略进行排序、筛选、整合,认为从无线电管理体制顶层设计、法律制度、行政执法能力、普法宣传、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监管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可以较好地解决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有效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设计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白酒质量安全 |
2.1.2 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 |
2.1.3 监管回应能力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依据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背景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观点 |
2.2.4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 |
2.3 分析框架的设计 |
2.3.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精华 |
2.3.2 回应性监管理论与监管实践中的相关性 |
2.3.3 分析框架的建立 |
第三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的现状 |
3.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概述 |
3.1.1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情况概述 |
3.1.2 四川省白酒生产企业的情况概述 |
3.1.3 四川省社会组织及公众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概述 |
3.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现状概述 |
3.2.1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3.2.2 促进政策措施解读回应力度 |
3.2.3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3.2.4 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
3.2.5 加大白酒风险排查及整顿力度 |
3.2.6 建立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
第四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调研情况 |
4.1.1 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归纳 |
4.1.2 访谈情况及结果归纳 |
4.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的问题 |
4.2.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 |
4.2.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方面的问题 |
4.3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回应能力低下的原因分析 |
4.3.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
4.3.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回应能力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监管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1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2 国内酒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3 对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的启示 |
5.2 完善政府监管回应效能的对策 |
5.2.1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5.2.2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
5.2.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 |
5.3 推动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的对策 |
5.3.1 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5.3.2 完善白酒生产企业惩罚与激励机制 |
5.3.3 提升白酒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综合素质 |
5.4 提升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的对策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及投诉畅通机制 |
5.4.2 建立民主责任意识及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
5.4.3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 |
5.5 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
5.5.1 对策的合理性分析 |
5.5.2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白酒产品质量及政府监管回应能力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录2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白酒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回应能力的调查 |
附录3 对四川省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的访谈问题 |
(2)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概念 |
1. 劳动保障监察 |
2.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 |
3. 行政执法 |
4.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二) 理论基础 |
1. 组织变革理论 |
2. 行政分权理论 |
二、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分析 |
(一) 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总体情况 |
(二) 行政处罚权全部下放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三) 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四) 行政处罚权下放试点乡镇综合执法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五) 行政处罚权不变,执法职能下放基层 |
1. 改革举措 |
2. 改革成效 |
3. 改革后产生的实际问题 |
三、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设计缺陷 |
1. 国家层面未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改革指明方向 |
2. 省级层面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话语权不足 |
3. 改革观点不一致 |
(二) 执法碎片化导致执法效率降低 |
1. 行政执法权的碎片化 |
2. 行政处罚项目的碎片化 |
3. 执法队伍的碎片化 |
4. 执法对象的碎片化 |
(三) 改革试点引发执法力量削弱 |
1. 未建立统一执法体制 |
2. 缺少县级统筹部门 |
3. 镇域综合执法承接能力有限 |
4. 镇域综合执法缺乏决策权管理 |
(四) 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 |
1. 改革试点体系不合理 |
2. 未构建集合型的执法体制 |
3. 未建立改革考核评估监督体系 |
四、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改革设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1. 改革规划不足 |
2. 条线管理弱化 |
3. 基层队伍职能不清晰 |
(二) 执法效率降低的成因分析 |
1. 缺乏一体化全流程理念 |
2. 缺乏整合的理念 |
(三) 执法力量削弱的成因分析 |
1. 基层政府不重视 |
2. 上级部门管理缺位 |
3. 乡镇街道人员编制受限 |
4. 忽视决策权对执行权的监督 |
(四) 改革推进体系不科学的成因分析 |
1. 未及时总结分析改革试点情况 |
2. 未能整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 |
3. 不关注改革成效 |
五、完善苏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
(一) 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整体设计 |
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是核心 |
2. 依托执法机构改革契机重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
3.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角色定位要清晰 |
(二) 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1. 围绕行政执法全流程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2. 围绕人社相关领域权限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3. 围绕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权限整合设计综合执法改革 |
4. 建立统一的跨地区协查机制 |
(三) 通过改革提升和完善执法能力 |
1. 统一明确市级、县级、镇域劳动保障监察权责 |
2. 建立县级综合执法部门 |
3. 推行专业化执法队伍改革 |
4. 推行行政执法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体制 |
(四) 建立科学的改革体系 |
1. 建立执法成效目标 |
2. 建立集合型执法体制 |
3. 建立考核评估和责任监督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问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3)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3、文献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四)研究对象及方法 |
1、研究对象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目的及创新之处 |
1、研究内容 |
2、研究目的 |
3、创新之处 |
一、基本概念界定、基础理论概述及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1、行政执法 |
2、交通运输 |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述 |
(二)基础理论概述 |
1、整体治理理论 |
2、协同治理理论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一)顺德区城市现状 |
1、顺德区城市面貌 |
2、顺德区经济实力 |
3、顺德区交通状况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框架 |
1、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括 |
2、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 |
3、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象 |
4、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内容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措施 |
1、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动 |
2、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
3、非现场执法科技建设 |
4、执法案件年度考评制度 |
(四)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成效 |
1、执法重心下移 |
2、执法效能提升 |
3、执法经费保障 |
4、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调查 |
1、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2、调查的初步结论 |
3、访谈提纲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
1、执法力量薄弱 |
2、执法依据不足 |
3、部门沟通困难 |
4、执法体制紊乱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执法保障不足 |
2、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滞后性 |
3、缺乏协作机制 |
4、机构改革不到位 |
四、国内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一)国内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1、珠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2、桂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3、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二)对顺德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借鉴 |
1、组建综合执法主体 |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3、开展多元主体执法 |
4、实施垂直管理模式 |
五、完善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策 |
(一)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机制 |
1、完善执法人员录用及退出制度 |
2、强化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 |
3、加强执法保障 |
(二)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规建设 |
1、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
2、完善法规建设 |
3、规范处罚裁量权 |
(三)加强多元主体协作参与执法 |
1、行政执法决策参与 |
2、行政执法活动参与 |
3、行政执法监督参与 |
(四)进一步完善机构改革 |
1、机构改革前充分调研 |
2、理顺区镇两级执法分工 |
3、组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
一、综合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一) 综合行政执法 |
(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
(一)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依然突出 |
(二) 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 |
(三)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 |
(四) 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体制的客观要求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
(一) 解决传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臃肿问题 |
(二) 进一步深化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三)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
第二章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考察 |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
(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阶段 |
1. 初步试点阶段 |
2. 扩大试点阶段 |
3. 全面推开阶段 |
(二)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三)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四)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发展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模式 |
(一) “X In One”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二) “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 “1+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建设 |
(一)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二) 行政执法队伍内部分工 |
(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成效 |
(一) 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
(二) 行政执法责任明确 |
(三) 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下沉 |
(四) 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目标定位不够清晰 |
(二) 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
(三) 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问题突出 |
(四) 行政执法权限配置不甚合理 |
(五)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
第三章 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综述和启示 |
一、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简介 |
(一) 国外行政机构概述 |
1. 英国政府机构设置 |
2.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
3.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 |
4. 德国政府机构设置 |
(二) 国外行政执法队伍与行政执法监督 |
1. 行政人员资格管理 |
2. 行政执法监督 |
二、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特点与启示 |
(一) 行政执法职能弱化 |
(二) 决策与执行统一 |
(三) 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 |
(四) 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与建议 |
一、改革总体思路 |
二、改革基本原则 |
(一) 推进改革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
(二) 执法权分开与集中科学调整原则 |
(三) 专业执法与一般执法区分原则 |
(四) 精简高效原则 |
(五) 差异化原则 |
三、改革具体路径 |
(一) 完善立法 |
(二) 加强统筹 |
(三) 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的范畴 |
1. 明确不宜相对集中的权力事项 |
2. 明确以社会治理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
3. 明确以市场需求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
4. 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协同 |
(四) 优化行政执法程序和队伍建设 |
1. 统一行政执法程序 |
2. 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科学化水平 |
3. 整合行政许可资源 |
4. 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
5.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行政执法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 |
(一)国外研究文献梳理 |
(二)国内研究文献梳理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文章的不足 |
第一章 殡葬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及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 |
(一)殡葬的起源 |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概述 |
(一)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的基本要件 |
(二)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依据及内容分析 |
(四)殡葬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内容 |
第二章 我国殡葬执法案件中折射的问题及规范性分析 |
一、典型殡葬案例案情简介 |
(一)河南周口“平坟案” |
(二)安庆“寿材回收”案件 |
(三)江西“棺材案” |
二、典型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
(二)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清素质偏低 |
(三)执法程序内容有待进一步强化 |
(四)没有适用比例性原则 |
三、殡葬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分析 |
(一)执法依据上的规范性分析 |
(二)体制上的规范性分析 |
(三)执法程序上的规范性分析 |
(四)政策推行过激,与传统习俗冲突 |
第三章 我国部分地区在殡葬执法中推行的经验及启示 |
一、文明的执法经验 |
(一)贵州省瓮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山东省沂水县的执法经验 |
(三)四川省石棉县的执法经验 |
二、关于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一)上海市奉贤区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二)陕西省咸阳市在创新方式上的经验 |
三、关于上述推行经验的启示 |
(一)更多优惠下放基层 |
(二)稳步提升殡葬执法的服务水平 |
(三)建立殡葬“红绿灯“整治模式 |
(四)广泛听取民意,创新工作方式 |
第四章 完善殡葬行政执法的法律思考 |
一、完善殡葬立法 |
(一)立法应尊重习俗 |
(二)地方规章的修改要与实际反馈相连接 |
(三)立法应贯彻人文关怀理念 |
(四)注重殡葬制度的创新性 |
二、殡葬执法的优化 |
(一)明确执法部门的地位 |
(二)信息共享,实行监督问责机制 |
(三)加强殡葬执法队伍的建设 |
(四)探索新的执法模式 |
(五)平衡私权利,合理分配强制执行权 |
(六)循序渐进改良习俗,导入柔性执法理念 |
(七)理顺执法程序规则 |
三、推动文明殡葬移风易俗建设 |
(一)完善基层殡葬执法方式 |
(二)推行新式环保的丧葬理念 |
(三)加大文明殡葬宣传力度与方式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困境 |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过于模糊 |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 |
二、行政执法证据实践中使用混乱 |
(一)言词证据使用混乱 |
(二)司法人员对证据种类和审查方式理解不同 |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相关概念理论辨析 |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相关概念辨析 |
(二)“作为证据使用”的含义辨析 |
(三)证据能力的相关理论辨析 |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混淆 |
(二)以证据种类限制证据能力 |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完善建议 |
一、取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种类限制 |
(一)现场笔录的使用 |
(二)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的使用 |
(三)一般言词证据的使用 |
二、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立法体系 |
(一)统一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二)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
(三)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审查规定 |
三、设立专门的行政调查程序 |
(一)设立行政调查程序的可行性 |
(二)行政调查程序的具体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研究 ——以基层警务辅助人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提出问题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现状 |
1.3.2 国外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调研 |
1.4.2 实地考察法 |
1.4.3 归纳推理 |
1.5 技术路线 |
2 基层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概述及现状 |
2.1 我国基层公安警力现状及警务辅助人员力量重要作用。 |
2.2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法律依据 |
2.3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及现状 |
3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1 警务辅助人员的行政权力问题 |
3.2 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问题 |
3.3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 |
4 国内外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4.1 国外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概述 |
4.2 国外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优点及借鉴 |
4.3 国内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借鉴 |
5 优化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构想 |
5.1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优化需先从根本着手做到有法可依 |
5.1.1 应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 |
5.1.2 应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行政权力、行政责任和行政权利。 |
5.2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辞退制度 |
5.2.1 辞退机制的意义 |
5.2.2 辞退机制的法律依据 |
5.2.3 辞退机制的优化 |
5.3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考评制度 |
5.4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渠道优化 |
5.5 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制度优化 |
5.6 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的优化 |
5.6.1 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
5.6.2 警务辅助人员监督体系的优化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 |
第二节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 |
第三节 区市两级行政执法情况 |
第四节 行政执法涉及主要类型 |
第四章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SWOT分析 |
第一节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内在的优势(S) |
第二节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劣势(W) |
第三节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机遇(O) |
第四节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面对的威胁(T) |
第五章 经济发达地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经验 |
第二节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经验 |
第三节 宁夏、上海和广东三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对比 |
第四节 对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启示 |
第六章 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无线电管理体制顶层设计 |
第二节 完善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
第四节 加强无线电管理普法宣传 |
第五节 创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监管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马静.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2]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严怡雯. 苏州大学, 2020(03)
- [3]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游尚志.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李建强. 山东大学, 2020(02)
-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7]殡葬行政执法规范性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D]. 魏欣.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8]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探究[D]. 向子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研究 ——以基层警务辅助人员为例[D]. 李康德. 江西农业大学, 2020(08)
- [10]宁夏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周芸.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