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用地调研报告

光伏用地调研报告

问: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报告内容
  1. 答:为促进全国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根据太阳能发电发展现状,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制定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本办法编歼饥信制历时两年,在编制过程中,对已建和在建太阳能电站、设计单位、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进行了实地及信函调研;收集了国内外规程规范、已建和在建太阳能发电工程的设计资料;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并借鉴了风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肢档和反复修改完善,经审查形成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陆上规划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光热发电工程、太阳能为主的多能互补项目及微网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为我国首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氏轮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经验,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问: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1. 答: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埋竖悄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 制定。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弯渣此,项目投资方需纤旦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光伏项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问:光伏发电用地最新政策
  1. 答: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下发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方面,针对性地提出缩小差唯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 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综合光伏历年用地政策来看,光伏用地经历了一系列调整、细化,其主要适用地仍为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但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类用地则经历了允猛行许、禁止等反复。根据目前最新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农光互补项目的适用范围正无限缩小。
    但需要关注的是,2019年,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曾下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虚知培,其对土地性质的认定与第二次国土分类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
    随着“三调”数据的公布与原有数据的融合,存量光伏项目对原有土地性质的认定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将面临着补办手续甚至是搬迁或拆除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对存量项目的收购还是新项目的备案核准,具体仍需与当地国土局、设计院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用地性质有更明确、实时的认知。
光伏用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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