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环境法(论文文献综述)
邢文达[1](2019)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环境治理实践,重点探讨了跨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体系下的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环境税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两方面的特点,其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环境政策,而且税收基础与环境因素紧密相连。环境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建立在经济学的负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之上的市场性环境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往往使用博弈论(Game Theory)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则会使得各国和地区处于非均衡状态。考虑到各国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环境税收的种类、征收幅度以及征收方式等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是更为严重的价格扭曲和更加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则是建立环境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制度。这不仅需要各国和地区之间形成共同的认识,还需要采取共同的行动,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1)(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为解释各国和地区共同行动的动因和方式提供了分析框架。本文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和欧盟框架下的能源税指令为例,具体阐述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包括环境税国际/跨国协调法律机制产生的背景与历史、内容、实施以及启示。在使用经典法律分析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理论、现实背景和形成过程的介绍,并且以经济理论为逻辑线索对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对比以上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本文认为,环境税边境调整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但制度松散;能源税协调实施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本文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和对比了两种环境税国际协调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发现有三个因素对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第一个因素是完善的机构建制,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均认为,通过协调产生的共同行动较为容易发生在完善的机构建制之中,因为完善的机构建制可以通过多次博弈来降低共同行动的成本。第二个因素是在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协调内容需要从协调的目标、政策、技术到最后法律制度的顺序逐步完成,以及从已有制度的保持到未来更高目标的逐步协调。第三个因素是各国和地区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身环境税政策的发展程度。本文最后落点于探讨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由于税收和环境问题涉及内容广泛而复杂,而且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我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当防备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用环境税边境调整来进一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环境税作为能源税中的最重要税种,是多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能源税体系,在建设高水平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指导下,能源税的国际协调有可能成为未来讨论的热点议题。最后,本文在借鉴欧盟促成能源税协调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分析了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第二,本文深入探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投资者在进入享有贸易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后,会“洗劫”本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贸易中的优惠。第三,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税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和经济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的先行者和榜样,其走过的路对后来者有诸多启示。
胡小玲[2](2019)在《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推进与发展,国际贸易争端也处于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现如今在这种贸易全球化的热潮下,各国首要面临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能更有效快速的解决国际上的贸易争端,从而使本国的对外贸易利益能受到更小程度的影响。自入世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其他国家贸易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然而伴随着对外贸易发展的日趋火热化,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一个贸易纠纷产生的高峰期。据商务部官方数据表明,自2015到2019年1月份,中国遭到贸易调查的案件数量多达406起,其中2016年案件数量最多,为124起,2018年一年的案件数量为106起。在这些案件中,既有来自发达国家的控诉,也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控诉。以美国为例,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起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298起,其中,2018年共26起,同比增速为18.18%。除此之外,不仅仅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在增加,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不例外。据商务部官方数据表明,2018年中国遭到来自墨西哥、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贸易调查就有24起。虽然基数不算很大,但是还是对我们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在当前这种贸易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要想中国的对外贸易受到更小程度的损害,关键在于能否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是我们在对外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DSU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和差别待遇,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中国,首要举措便是对这些差别待遇条款进行全面理性地学习与分析。只有全面理解了这些条款的内容,找到这些条款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契合点,我们才能在国际经贸中立足脚跟,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具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中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遇到了何种阻碍以及面对这些阻碍中国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对待都是我们在参与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查阅法和比较分析法,从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及其评析。主要是对DSU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的内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以及对这些规定作一个评价,从而对这些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做一个分析。第二部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动与评价。这一部分主要是一些表格和案例。案例选取了中美电子支付服务案、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以及美国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通过这些表格数据和案例,笔者分析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下特点:涉诉案件数量在增多,相应地涉及到的政治利益也越来越多;被动挨诉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第三部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在这部分,笔者从两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即诉前费用高、补偿力度有限以及实施报复难;对于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人力物力的双重制约、受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未积极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内相关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是对于完善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这部分也主要是从我国自身入手来分析提出对策,即要以中欧合作为导向推进WTO改革、转变传统观念灵活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完善和改进“四体联动”机制应对纠纷以及重点从高校入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最后,在文章的结尾得出结论: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不能忽视它所能提供给我们的帮助,但同时也要正视它的缺点。要想使中国的对外经济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合理利用好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需要从内外两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内提高经济发展速度,改进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对于人才培养方式也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尽早建立一支属于我国的专业人才队伍,尽可能解决我国的短板,缩小与西方国家因后天原因而产生的差距;对外需要加强与WTO成员国的联系与沟通,提高自身在WTO中的参与度与活跃度,在WTO改革方面积极参与,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王宏巍[3](2015)在《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律移植问题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对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环境法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分析环境法律移植的客观基础和外在动力,在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律两个层面上,环境法律移植是环境法律发展的便捷之路。但是,便捷之路不一定是平坦大道,仍然有艰难和曲折,亦应看到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即移植过来的法律实施难,不能达到借鉴移植的实效。因此,最终的落脚点是环境法律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在移植的实践中从中国实际出发,即与本土资源相融合,从而走出一条既与世界法律文明相沟通又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环境法制现代化道路。在此基础上,对今后环境法律移植的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并对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的发展作出方向性的展望。
骆振荣[4](2015)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出于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考虑,世界各国以政府干预的形式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其中以补贴形式最为常见。然而,基于可再生能源巨大的“环境价值”,近期国际可再生能源反补贴贸易争端却风起云涌,又鉴于WTO在贸易关系的实践和全球管理中的重要角色,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能否在WTO框架中寻求理论与规则的支持成为亟需研究的话题。而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缺乏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进行考虑,研究成果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制健全借鉴意义有限;在探究问题的原因时仅局限于在理论上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没有从新近案例出发,结合理论与实践综合考量。这样的现状多少有些缺憾,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补贴是有效应对能源安全、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举措,是政府优化能源配置结构,加大投入并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根本手段。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领域,它的研究成果势必对现有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产生冲击,从而为新补贴规则的形成奠定理论基础。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仅是为中国的实践献策,完善国内补贴与反补贴制度,还是推动气候谈判进展,并达成实质性共识的必要环节。本文拟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引言部分对可再生能源与补贴的概述,介绍了可再生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重要性,并指出了目前的研究还较缺乏的系统性问题,梳理了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了补贴对可再生能源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以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典型案例为蓝本,厘清可再生能源补贴在WTO框架下的认定标准,介绍了可再生能源补贴在ASCM下的适用,并分析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否构成ASCM规制下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第二部分寻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在WTO框架下的法律依据。分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在GATT 1994第20条适用可能性,指出GATT1994第20条难以作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规则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鉴于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的分析后,本章建议界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正当性、借鉴GATT第20条模式、恢复并完善不可诉性补贴规定。第四部分剖析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章主要介绍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与激励措施,进而从适应现有补贴规则、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争端应对机制三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何志鹏,尚杰[5](2014)在《中国软法研究:成就与问题》文中认为软法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软法的语境,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软法所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积极的,因此加强软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学者在国内法语境下的软法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和国外成熟的软法研究相比,我国学者对软法的研究相对滞后,但是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述及我国学者们对软法的本体、成因、作用以及应如何对待软法的观点,以期对目前我国软法的研究提供借鉴。
尚杰[6](2014)在《中国软法研究:成就与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软法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软法的语境,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1。软法所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积极的,因此加强软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学者在国内法语境下的软法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而在国际法语境下,研究则相对滞后。本文主要述及了我国学者们对软法的本体、成因、作用以及应如何对待软法的观点,以期对目前我国软法的研究提供借鉴。
谢新明[7](2012)在《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冲突与联结》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探讨了在国际法不成体系背景下的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通过梳理和比较十五个有代表性的多边环境条约规则与WTO规则,从中识别出冲突之处,继而引入国际法中的联结理论并发展出联结安排的概念以分析和寻求化解冲突的方案和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反思了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国内法规与国际立场,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之策。全文由导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构成。导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内容架构及创新之处。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概述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背景和发生的原因。在既往对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的讨论中,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的观点及学者鲍威林等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体系进路和多元进路的对立。由于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分属国际法的不同体制,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所具有的跨体制特征使得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偏向多元进路,进而也导致传统的体系内冲突解决手段如后法优先规则和特别法优先规则在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问题上作用有限。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各自所属的贸易体制和环境体制所依赖的更广泛目标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基于贸易问题与环境问题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现阶段的环境运动要求全面介入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经济活动的主张冲击着WTO开放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标。在调和这一矛盾方面,可持续发展概念尚欠缺具体的架构支持。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则是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多边环境条约下的履约措施常常成为WTO视野中的贸易措施。对那些由于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而导致的争端,依据多边环境条约规则或者WTO规则所得的结论大不相同,甚至对立。此外,多边环境条约和WTO的条约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包括条约缔约国的部分重合和条约规则内容的部分重合),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冲突就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第二章比较了WTO规则与十五个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则,确定了其中一些冲突之处。目前为止,国际法学界对有关条约规则冲突定义的观点可以区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冲突”说的核心是将冲突限定为“两个义务规则”之间所发生的,其标准是“无法同时履行”。广义“冲突”说则将分属不同条约的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之间,命令性规则和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之间的矛盾情形均包括在内,认为“一项规则违反,已经或可能导致违反,另一规则的情形”,即是条约之间存在冲突。为了不忽略命令性规则和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之间的矛盾,条约规则冲突的广义界定是必要的。这种广义的条约规则冲突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于条约义务规则(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之间相互排斥而发生的显性冲突和基于命令性规则与免责性规则之间及禁止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之间不一致而发生的隐性冲突。在WTO相关议题的谈判中,WTO秘书处整理出了15个含有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从条约规则、案例等角度分析,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有一些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规则与WTO规则存在冲突之处。其中,与WTO存在显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有6个,与WTO存在隐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有4个。第三章探讨了如何解决WTO与部分多边环境条约之间冲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鲍威林等学者曾提出过类似传统冲突法的冲突规则概念。由于这种冲突规则类似于以法域之间明确划分为特征的冲突法,因而不适合基于功能区分的不同条约规则之间的冲突。相比之下,国际法学界曾热烈讨论过的联系/联结(linkages)概念比单纯的冲突规则能更加有效的处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这种跨体制的条约规则冲突。实践中的做法也证明了联结比冲突规则更符合条约规则的实际。在既往有关联结的讨论基础上,本文提出联结安排的概念作为条约之间联结的载体,以进一步推进对可化解条约之间冲突的联结结构的研究。经过对多边环境条约与WTO的现有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WTO与一些多边环境条约中确实有联结安排的存在。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所存在的与WTO有关的联结安排类型包括:不影响现有国际协定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对环境措施施加与GATT第20条类似限制的实体规则型联结安排和相互支持型联结安排。这些多边环境条约中的上述三类联结安排暗含着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三种关系(遵从、协同和自治)。然而,由于WTO中缺少对应的联结安排以形成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完整有效的联结,仅仅依靠多边环境条约中现有的这三类联结安排无法有效化解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第四章探讨了利用条约法规则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问题。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2006年的报告和鲍威林2003年的专着曾具体分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第31条至第33条)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等条约适用规则在解决条约规则冲突方面的作用和局限。在讨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问题时,这些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作为多边环境条约和WTO外部的规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多边环境条约规则和WTO规则,也就有可能起到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的作用。在利用条约解释规则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问题上,由于条约当事国意图空白过大,加之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限制,以及条约解释规则本身不足等原因,条约法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对于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现有联结缺陷的作用有限。在WTO与多边环境条约中何者的规则应优先的问题上,由于条约当事国缺乏明确的倾向性意图,加之特别法优先规则与后法优先规则二者的关系本身就还存有争议等原因,那种试图通过特别法优先规则和后法优先规则构建独立的联结的观点也缺乏足够的支持。在深层原因上,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在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缺陷问题时存在两个障碍。首先,由于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在条约目标和价值观念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张力,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跨体制条约间冲突时哪一个条约及其背后的价值具有优先地位并不合适。其次,由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则导致了WTO的自足性或封闭性,可能引入非WTO规则的条约适用规则迄今没有而且也不应当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引入WTO体制。据此可以认为,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组依赖条约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就可解决条约间冲突的观点过于乐观。第五章探讨了通过修改规则改善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的问题。从既往来看,ITO的草案文件中原本出现过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同时,GATT/WTO规则体系所含有的与IMF之间的联结安排也成功的避免了GATT/WTO与IMF之间冲突的发生。根据对多哈回合中相关议题的谈判文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国有关多边环境条约与WTO关系问题的主张都极大的受到了各自国家利益的影响。这突出体现在各国代表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的观点和这些国家在其他场合所采取的立场并不一致。对于这种违背国际社会发展需要的做法,有必要通过某种方式的规则安排来构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相互支持。依据NAFTA的联结经验,NAFTA中将特定多边环境条约列为优先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构建了NAFTA对相关多边环境条约的遵从关系。这对WTO而言也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方案。从中国的经验来看,美国诉中国的“有关风能设备措施”案也显示中国制定相关措施时没有足够重视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相互之间的这种实体规则型联结。在现行立法方面,中国的贸易立法和环境立法也没有重视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的联结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行相应的改进。同时,就对外立场而言,中国也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在有关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关系问题上的谈判立场,其中包括承认特定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因联结的缺失或缺陷而存在的冲突,并针对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现有联结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借鉴NAFTA的经验,修改WTO规则以接纳特定的多边环境条约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方案。中国也有必要考虑对此采取开放式的立场。
朱敏[8](2011)在《低碳时代WTO环境规则的问题与适用新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工业化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气候变暖与环境损害日趋恶化。然而,环境是人类生存、经济增长、贸易往来的基础条件,因此,当自由化贸易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浪潮的同时,环境保护掀起了另一新浪潮。此后,如何协调贸易与环境平衡发展便成为国际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可持续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更成为WTO的宗旨之一。WTO是目前最大、最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自GATT建立以来其主要宗旨一直是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建立有条不紊的国际贸易秩序。但环境保护浪潮冲击了WTO的贸易体制,要求WTO将贸易与环境问题纳入其体制之下。WTO经过不断地摸索与总结也已形成一系列WTO环境规则,对贸易与环境关系加以规范,但实践中WTO环境规则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环境保护效用,甚至常被环境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滥用,造成国际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基于WTO环境规则不能有效解决贸易体制下的环境问题现状及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后低碳经济的发展总趋势,学界将如何协调WTO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间的冲突,如何适用WTO环境规则作为研析的主要对象。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WTO环境规则。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WTO环境规则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首先介绍了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贸易与环境关系理论:环境成本外部化理论、纳什均衡理论及库兹涅茨理论,其次介绍了在实务中贸易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最后提出了五个协调贸易与环境发展有效路径:环境成本外在化、协调国际环境法和WTO法律体制、注重科学技术、强化环保意识、完善全球碳市场机制等;第三部分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评析法、历史学分析法等方法剖析WTO环境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现存问题、法律渊源;第四部分列举了三个代表性的案例,试图从已有案例中归纳WTO环境规则适用情况,探索其适用新发展;第五部分提出了在WTO环境规则下完善中国环境立法及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立法几点法律思考,建议建立与低碳时代、可持续发展相配套的环境立法及完善我国的外贸法,以便有效应对环境壁垒。
曹姝[9](2011)在《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与WTO合规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化石能源逐日用竭,清洁能源已经成为各国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但是,清洁能源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生产成本巨大,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顺利地发展。因此各国政府都给予清洁能源产业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而这种资金支持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政府给予的补贴,从而被认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了化石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概念以及种类,之后介绍了各国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的缘由,并简略介绍了部分国家现行有效的对清洁能源的补贴措施。第二章从对法条和既往案例的分析入手,重点介绍了WTO规则下的反补贴规定,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梳理了《SCM协定》下对补贴各要件的定义以及既往案例中的认定方式,重点分析了“专项性”以及“禁止类补贴”的定义。继而作为对比,简要介绍了美国反补贴规定与实践,特别是涉及中国的实践。第三章基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针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提出的申诉报告以及美国政府随后提出的WTO磋商请求,首先简述了美国301调查制度,并就301调查与WTO磋商之间的联系简述了对USW申诉报告进行分析的必要性,随后对USW报告中涉及补贴措施的部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列举了部分在报告中所涉及的中国的法律法规。第四章有针对性地详细列举并分析了中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现行补贴措施,并联系USW申诉报告从禁止性补贴以及可诉性补贴两方面进行了评析,尝试以WTO合规性的角度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了评价,随后以《SCM协定》为基础,提出了部分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以期对问题的解决进行有限的尝试。本文试图将WTO规则与USW申诉报告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结合,从而一窥清洁能源产业的补贴现状,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张庆彩[10](2010)在《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历史演进,追随着国际环保浪潮,与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如影随形,成为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历程中,国家在环保领域成长的一个缩影与见证。中国环境立法成就斐然,但实施绩效却捉襟见肘,中国正面临环境问题逼近安全底线的危机。在环境安全日益广受关注的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存在被“安全化他者”的高风险性。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尽管中国环保事业立法先行、理念先进,力图避免走上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老路,但总体上仍然重复了类似的道路。如何辩证看待并客观评价中国环境法治与环保事业发展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探求其提升之道,是从源头上化解“中国环境威胁论”,促进中国环保的历史性转型、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探求中国特色的环保新路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尽管环境安全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同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对环境法的影响程度相比,环境安全对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的影响,尚未得到足够地探讨和重视。环境安全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科学、政治和战略上的多重性质,环境安全是分析环境法治演进及趋势的有价值的概念工具。论文以国际环境规范的生命周期为框架,以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演变及趋势为主线,通过国际比较,探究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建构的历程、特点及不足,从而探索其绩效提升之路径。导论部分概述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框架、结构安排和选题的使用材料来源,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及其不足。第一章探讨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历史演变及其理论基础。第二章运用建构主义的规范生命周期与规范扩散理论、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与去安全化理论、环境法学、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理论,从国内与国际互动沟通两个层面,综合理性选择与社会建构两个方面,将中国环境立法与环境安全的演变历程,融入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四个阶段进行考察和论述。第三章在论述美、日、欧盟、印度、巴西、非洲等国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基础上,将美、日、欧盟的环境法治同中国进行比较,并从上述各国的生态足迹、环境责任和环境资源绩效三方面,展开国际比较,阐述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趋势。第四章从分析环境安全与演进中的国际环境法治着手,探讨环境安全与当今中国环境法治的成就和不足、趋势及转型,并通过对中国参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博弈分析,阐述中国在未来气候谈判中的策略及其展望。结语部分对中国和平发展、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进行探讨,阐明实现中国环境安全战略目标的对策措施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研究认为,环境法是客观环境危机与人类主观制度文明应对的产物。环境安全是环境法律规范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根本动力,高绩效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保障同环境质量改善是高度相关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际环境法正以一种结构性和嵌入性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法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为中国环境法的开创、成长、发展及完善提供了国际推动力。世界环保潮流的影响势不可挡,但它必须通过中国内部的因素才能发挥作用。顺应国际环保浪潮、积极主动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环境法,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化进程中,积极认知全球环境问题和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并应用于国内环保实践,政府自上而下建构的产物。与中国环境法是外发自觉建构、以外促内地生成路径不同,发达国家环境法是内生自发建构的产物,并向外传播、示范和扩散。这充分反映了中国环境法制构建中,国家力量强而社会力量弱的现实。因而,培育公民的环境意识、倡导企业的环境责任,探索保障社会公众民主、有序参与环保的法律渠道,促进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之间的磨合与建构,实现外来规范与本土规范的兼容与同构,寻求环境、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走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环境治理困境,正是提升中国环境法治绩效的根本之道。中国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及趋势,伴随着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是国家改变自己、参与并影响世界的历程。随着中国崛起、加速融入世界,中国已从国际环境法治的初学者演变为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全球环境安全的危机状态与中国自身脆弱的资源环境国情,是促进中国环境法治绩效提升并走向历史性转型的外在压力与内生动力。国际环境安全的整体性将推动环境法治的全球性趋同。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面临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及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剧等多重、独特的压力,但中国在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的水平上,基本保障了国家环境安全,环境法制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支撑。作为后发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面临环境危机的当代,中国理应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中国的环境安全压力远超出其他国家,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当今中国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与发达国家相比,如果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在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安全问题,就是对世界和平发展的最大贡献。北京奥运与上海世博的成功举办,传递着中国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生态文明时代,中国国际关系的话语权将与其国内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转型所产生的国际影响力同步增长。
二、WTO与中国环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环境法(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意义与创新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第2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2.1 环境税的基础理论 |
2.1.1 环境税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集体行动理论 |
2.1.4 双重红利理论 |
2.2 环境法律制度与贸易法律制度的关系 |
2.2.1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环境问题 |
2.2.2 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主要环境条款 |
2.2.3 区域贸易协议环境条款的谈判 |
2.2.4 环境税制度与自由贸易体系的一致与冲突 |
2.2.5 环境税法律制度与全球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边界 |
2.3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其作用 |
2.3.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界定 |
2.3.2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狭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WTO环境税协调法律机制为例 |
3.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产生背景与历史 |
3.1.1 边境税调整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3.1.2 环境税边境调整的历史 |
3.1.3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演进 |
3.1.4 环境税边境调整机制的形成 |
3.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机制的分析 |
3.2.1 基于征收基准的边境税分类 |
3.2.2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 |
3.2.3 可以进行环境税边境调整的间接税 |
3.2.4 环境税边境调整和国民待遇 |
3.2.5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 |
3.2.6 第二十条例外 |
3.3 WTO环境税调整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广义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实践:以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为例 |
4.1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4.1.1 欧盟共同环境政策的开端 |
4.1.2 欧盟内部市场和1992年矿物染料指令 |
4.1.3 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 |
4.1.4 陷入低谷与1997芒迪提案 |
4.1.5 能源税指令在欧盟东扩前最终通过 |
4.1.6 欧盟环境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4.1.7 欧盟环境税法律制度形成历史的启示 |
4.2 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跨国协调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影响 |
4.2.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和欧盟能源税指令作为环境税协调制度的对比 |
4.2.2 能源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
4.2.3 欧盟能源税法令后期修改 |
4.2.4 能源税和排放权交易共同构成环境政策的基石 |
4.2.5 环境税边境调整中能源税性质的分析 |
4.2.6 欧盟能源税在WTO贸易规则下的分析 |
4.2.7 能源税指令对欧盟的影响 |
4.2.8 欧洲能源税协调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
4.3 欧盟环境税协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
4.3.1 加强欧盟内部市场 |
4.3.2 促进能源市场的统一 |
4.3.3 加强欧盟能源安全 |
4.3.4 促进欧盟环境政策的实现 |
4.3.5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4.3.6 对欧盟能源税最低标准指令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1.1 环境税法律制度协调中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
5.1.2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南北冲突 |
5.1.3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税边境调整中的优惠及滥用防止 |
5.1.4 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协调障碍的路径 |
5.2 协调主体不完善和协调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2.1 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机构建制作为保障 |
5.2.2 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历史及其模式 |
5.2.3 国际环境治理中的政策一体化趋势 |
5.2.4 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升温 |
5.2.5 环境政策一体化和自贸区发展是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契机 |
5.3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导致的环境税国际协调障碍及解决路径 |
5.3.1 环境税收体系的国别差异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2 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构成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障碍 |
5.3.3 解决税收体系差异和环境税收征管技术难题等障碍的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 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 |
6.1.1 中国可能面对的环境税边境调整挑战 |
6.1.2 中国对WTO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规则的利用 |
6.1.3 中国对于环境税边境调整法律制度协调的应对之策 |
6.2 欧盟能源税指令对中国能源政策的影响及应对 |
6.2.1 国际压力与中国的能源技术升级 |
6.2.2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与中国能源政策的形成 |
6.2.3 中国能源政策的机构设置 |
6.2.4 中国能源政策的政策选择模式 |
6.2.5 中国的能源税体系现状 |
6.2.6 中国能源税相关的制度建设 |
6.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并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3.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
6.3.2 优化环境税收征管技术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2)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及其评析 |
(一)差别与特殊待遇的具体内容 |
(二)差别与特殊待遇条款存在的缺陷分析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其评价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概况 |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例 |
(三)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之评价 |
三、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 |
四、对完善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以中欧合作为导向推动WTO改革 |
(二)转变传统观念灵活运用多种争端处理方式 |
(三)完善和改进“四体联动”机制应对争端解决 |
(四)重点从高校入手创新人才培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标准 |
(一)禁止性补贴的认定 |
(二)可诉性补贴的认定 |
(三)不可诉补贴的认定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依据 |
(一)GATT第20条的适用困境 |
(二)GATT第20条具体内容分析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规则分析 |
(一)界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正当性 |
(二)借鉴GATT第20条模式 |
(三)恢复并完善不可诉补贴规定 |
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对策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现状 |
(二)中国应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行性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软法研究:成就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软法”的本体问题 |
(一)软法定义的问题 |
(二)软法是不是法的问题 |
(三)软法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
(四)软法和硬法的关系及演进问题 |
二、软法兴起的原因及软法的发展 |
三、关于软法的作用问题 |
(一)软法起到主要作用 |
(二)软法起到重要作用 |
(三)软法起到补充作用 |
(四)软法具有一定的作用 |
(五)软法产生效力的原因 |
四、我们应如何对待软法 |
五、既有的成绩及有待深入的问题 |
(7)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冲突与联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本文的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 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内容架构 |
五、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协定之间关系的由来 |
第一节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关系的背景——不成体系的国际法 |
一、 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的研究进路:体系进路 v.多元进路 |
二、 解决国际法内部冲突的体系进路与多元进路的意义——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冲突的根本原因 |
一、 冲突的客观基础:贸易问题与环境问题之间的关联性 |
二、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的目标冲突与功能区分 |
第三节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冲突的直接原因 |
一、 客观基础: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
二、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适用范围的部分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的实体规则冲突 |
第一节 条约(规则)冲突概念 |
一、 狭义“冲突”说 |
二、 广义“冲突”说 |
三、 本文中对条约规则冲突的界定 |
第二节 从实体规则角度看 WTO 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 |
一、 与 WTO 存在显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 |
二、 与 WTO 存在隐性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 |
三、 与 WTO 不存在冲突的多边环境条约 |
四、 从实体规则角度看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关系的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现有的联结安排 |
第一节 条约之间的联结安排 |
一、 国际法中的联结理论 |
二、 联结安排的概念及其类型 |
第二节 多边环境条约中与 WTO 有关的联结安排 |
一、 不影响现有国际协定的冲突规则型联结安排 |
二、 对环境措施施加与 GATT 第 20 条类似限制的实体规则型联结安排 |
三、 相互支持型联结安排 |
四、 对多边环境条约中与 WTO 有关的联结安排的评析 |
第三节 WTO 中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联结安排(环境例外规则) |
一、 GATT1994 中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实体规则型联结安排(环境例外规则)及既往案例 |
二、 其他 WTO 协定中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联结安排(环境例外规则) |
三、 WTO 中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联结安排的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条约法规则对现有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联结的补充及其局限 |
第一节 条约法中相关的解释规则 |
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及通说 |
二、 第31 条第 3 款(c)项的其他国际法规则 |
三、 有效条约解释原则与融洽解释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harmonization) |
四、 可持续发展导向解释规则 |
五、 条约法中的解释规则对现有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联结的补充效果 |
第二节 条约法中的适用规则(冲突规则) |
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及其地位 |
二、 条约冲突规则优先 |
三、 后法优于前法规则 |
四、 特别法优先规则 |
五、 条约法中的适用规则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联结的效果 |
第三节 条约法的解释规则和适用规则在补充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间联结方面的障碍 |
一、 分属国际法不同体制的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的关联方式的特殊性 |
二、 WTO 法的自足性问题 |
三、 对跨体制问题与自足性问题的评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联结的探讨 |
第一节 GATT/WTO 自身的经验及多哈回合中的相关谈判 |
一、 GATT/WTO 自身的经验 |
二、 WTO 多哈回合中有关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关系的谈判 |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对环境条约与贸易条约之间联结的安排 |
一、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与多边环境条约有关的联结安排 |
二、 《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AAEC)与贸易协定有关的联结安排 |
三、 NAFTA 和《北美环境合作协定》中有关环境条约与贸易条约之间联结的安排的评估 |
第三节 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联结对中国的意义 |
一、 有关中国环境法规和政策的 WTO 争端 |
二、 WTO 与多边环境条约的联结安排对中国的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的启示 |
三、 基于 WTO 与多边环境条约的联结安排对中国的国际立场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低碳时代WTO环境规则的问题与适用新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贸易与环境问题凸显 |
1.1.2 WTO 环境规则存在不足 |
1.1.3 选题意义 |
1.2 当前国内外研究概览 |
1.3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观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与创新观点 |
第二章 贸易与环境关系分析 |
2.1 贸易与环境关系理论分析 |
2.1.1 纳什均衡理论 |
2.1.2 环境成本外部性理论 |
2.1.3 库兹涅茨理论 |
2.2 贸易与环境关系现实分析 |
2.2.1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
2.2.2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 |
2.3 协调贸易与环境平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
2.3.1 将环境成本内在化 |
2.3.2 协调国际环境法与 WTO 法律体制 |
2.3.3 注重科技进步与合作 |
2.3.4 完善全球碳市场机制 |
2.3.5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
第三章 WTO 环境规则及其现存问题评析 |
3.1 WTO 环境规则的内容及评析 |
3.1.1 WTO 环境规则之宪法性规定 |
3.1.2 WTO 环境规则之原则性规定 |
3.1.3 WTO 环境规则的一般例外条款 |
3.1.4 WTO 其他协定中的环境规则 |
3.2 WTO 环境规则的特征与意义 |
3.2.1 WTO 环境规则的法律特征 |
3.2.2 WTO 环境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
3.2.3 WTO 环境规则的意义 |
3.3 WTO 环境规则在成员方的适用 |
3.3.1 WTO 环境规则的适用理论 |
3.3.2 WTO 环境规则在成员方的适用实践 |
第四章 WTO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环境规则的新发展 |
4.1 WTO 贸易与环境案例研究 |
4.1.1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
4.1.2 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 |
4.1.3 欧盟诉巴西翻新轮胎案 |
4.2 WTO 环境规则适用的新发展 |
4.2.1 形成了贸易与环境共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 |
4.2.2 确立了新的两阶段的审查顺序 |
4.2.3 扩大了 WTO 环境规则的适用范围 |
4.2.4 援引了部分多边环境公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
5.1 结合 WTO 环境规则,提高环境立法水平 |
5.1.1 建立统一、协调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
5.1.2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加强区域立法合作 |
5.1.3 利用 WTO 允许的环境措施,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 |
5.2 完善与环境有关的外贸立法 |
5.2.1 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绿色贸易 |
5.2.2 修订我国外贸法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及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与WTO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清洁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 |
第一节 清洁能源概述 |
一、化石能源概念和种类 |
二、清洁能源概念和种类 |
第二节 部分国家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概述 |
一、气候变化与发展清洁能源 |
二、部分国家有关清洁能源产业的补贴措施 |
第二章 WTO及美国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 |
第一节 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和实践 |
一、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 |
二、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争端解决实践 |
第二节 美国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和相关实践 |
一、美国有关反补贴的法规 |
二、美国涉及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的实践 |
第三章 美国有关中国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政策指控 |
第一节 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政策的301调查 |
一、美国301调查制度 |
二、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政策的301调查 |
第二节 美国就中国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发起WTO磋商 |
一、美国就中国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发起WTO磋商内容 |
二、磋商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 |
第四章 中国清洁能源补贴措施WTO合规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有关清洁能源的补贴措施 |
一、中国清洁能源产业现状 |
二、中国现行有关清洁能源的产业政策 |
第二节 评析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补贴措施的指控 |
一、关于中国清洁能源补贴措施构成禁止性补贴的分析 |
二、关于中国清洁能源补贴措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分析 |
第三节 清洁能源补贴措施之争的解决路径探讨 |
一、中国应改变与WTO规则直接抵触的补贴方法 |
二、通过多边及双边协定完善清洁能源补贴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论文选题 |
一、价值和意义 |
二、已有研究现状分析 |
三、思路框架及创新之处 |
四、使用材料来源和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的历史及理论 |
第一节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历史 |
一、工业革命之前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 |
二、现代环境法的产生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演变 |
第二节 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的多维理论透视 |
一、自然科学基础 |
二、人文科学关注 |
三、社会科学应对 |
四、跨学科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国际环境规范的生命周期、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哥本哈根学派的去安全化理论 |
二、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生命周期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小结 |
第二章 环境安全与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 |
第一节 中国环境法的开创 |
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触发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起步 |
三、政府决策的推进 |
四、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开端 |
第二节 中国环境法的成长 |
一、内罗毕环境会议的影响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开拓 |
三、改革开放、法制重建的推动 |
四、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成长 |
第三节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 |
一、里约环境会议的推进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勃兴 |
三、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依法治国的促动 |
四、环境安全凸显期的环境法治 |
第四节 中国环境法的完善 |
一、约翰内斯堡地球峰会的影响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加速发展 |
三、从接轨到融入世界 |
四、环境安全事件高发期的环境法治 |
小结 |
第三章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日、欧盟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美国:从污染受害到引领潮流 |
二、日本:从“公害列岛”到“环境立国” |
三、欧盟:环保先锋的多级协同 |
第二节 印度、巴西、非洲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印度之得失 |
二、巴西之优劣 |
三、非洲之障碍 |
第三节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国际比较 |
一、美、日、欧盟同中国的比较 |
二、生态足迹、环境责任和环境资源绩效的国际比较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趋势 |
小结 |
第四章 环境安全与当今中国环境法治的趋势和转型 |
第一节 环境安全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得失 |
一、法律规范演进中的国际环境治理 |
二、国际组织对环境法治的推动 |
三、国际环境法的成就及不足 |
第二节 环境安全与国际化的中国环境法 |
一、中国国际社会化进程中的环境法治 |
二、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的成就和不足 |
三、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的趋势及转型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博弈分析 |
一、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博弈的性质与特征 |
二、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静态博弈分析 |
三、对中国角色及摆脱困境的思考 |
小结 |
结语 和平发展、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治 |
附录一:中国现行主要环境保护法律 |
附录二:中国环境保护及其政策法律大事记(1972~2010年) |
附录三:中国缔结和签署的主要国际环境公约 |
附录四:国际环境保护与环境法治大事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外文专着与论文 |
二、中文专着与论文 |
三、媒体与网络 |
后记 |
四、WTO与中国环境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税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研究[D]. 邢文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2]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D]. 胡小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3]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律移植问题刍议[J]. 王宏巍. 环境资源法论丛, 2015(00)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骆振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5]中国软法研究:成就与问题[J]. 何志鹏,尚杰. 河北法学, 2014(12)
- [6]中国软法研究:成就与问题[A]. 尚杰.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14
- [7]论多边环境条约与WTO之冲突与联结[D]. 谢新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8]低碳时代WTO环境规则的问题与适用新发展研究[D]. 朱敏. 南京财经大学, 2011(05)
- [9]清洁能源产业补贴措施与WTO合规性研究[D]. 曹姝. 复旦大学, 2011(01)
- [10]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D]. 张庆彩. 南京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