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论文文献综述)
王伟琴[1](2021)在《论行政拘留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文中研究表明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陈兰心[3](2020)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产权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太仓为例》文中认为尽管知识产权工作在近几十年中得到空前发展,但也暴露出行政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仍不全面,工作效率仍不高。当前,国家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愈加艰巨。2018年国务院机构施行改革,从原商标、专利的分头管理变为两者“二合一”的综合管理模式。虽进一步理顺了行政管理体制,发挥了综合行政管理的优势,但面对知识产权监管职能的划入,基层市场局工作也面临挑战。太仓作为县级市,下辖太仓港、高新区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艰巨,随着职能的整合,研究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对加快地区科技发展,推进产业革命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太仓市优化行政监管进行案例研究,运用新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等理论,总结了太仓市基于优化管理服务、发挥监管执法优势以及探索革新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得出符合区域实际、有太仓特色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经验。对基层落实改革进程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为国家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
郭雨蒙[4](2020)在《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日俱增。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基于国情设立有其合理性,且相对于司法保护更为积极高效,在实践中发挥了显着的作用。但是在学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理性还存在分歧。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也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饱受坊间责论。因此,考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否有效与公正对于理论与实践有重要意义。鉴于行政处罚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机制补充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为全面了解该现状和问题,本研究以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为范围,以行政保护中的行政处罚为视角,以2018年商标行政处罚司法裁判文书为对象和切入点,采用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设定相关指标,结合相关立法与学说,研究商标行政处罚的效果及其公正性。作为研究的开始,首先对裁判文书中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行政处罚的分布、主体、客体、违法类型等方面,统计分析进入诉讼的商标行政处罚案件的客观情况,表明:商标注册人的维权意识较强,参与度较高,商标处罚总体上有效公正;行政复议制度未充分发挥作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尚未有效落实;商标侵权仍然是商标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但由于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治理和查处环节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域的行政执法现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凸显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商标行政执法过程的高效与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从商标行政执法的效率、程序、力度三个方面构建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分析指标。研究发现,进入诉讼的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相比数量庞大的案件基数只是极少一部分,所以商标行政执法总体上达到社会目的,节省了大量社会成本,推动经济发展,也直接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有效性与公正性。但在分析了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前缺少程序方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个别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部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合法轻合理”、效率过低、行政处罚尺度不严谨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行政相对人认知差异较大,导致最终走向诉讼,说明商标行政处罚制度仍需完善。最后,从司法审查的角度透视商标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分析法院撤销的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归纳其特点,多角度分析其原因。分析发现,商标行政处罚机关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都有待提高。较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都出自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部分执法人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合理合情合法,需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时商标立法上尚有欠缺,亟待完善,商标行政执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也体现了当前商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已经受到司法的有效监督,商标执法总体上是公正有效的。
王叶[5](2020)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01月19日发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在天津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确定开展试点工作,这一重大举措使得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法治政府整体效果明显改观。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和部门不断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与社会预期相比仍需加大完善力度。因此,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避免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再发生,于2019年01月03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部署,重点强化、规范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阶段,并加大力度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监督救济途径,为维护良好的政府公信力,构建公开有序的法治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石。行政执法公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等宪法权利充当着重要角色,因此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做到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法治政府,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论题,在写作过程中遵循体系化的思考方法,通过阅读相关文献,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外的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于在我国如何更好的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展开深入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涵、特征、功能意义;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部门单位,分析并总结我国当前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中所遇到的问题;最后笔者从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拓宽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与救济途径以及法治观念建设等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对策。从而使得文章结构合理,文段脉络清晰,为更好地研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这一论题构建逻辑框架。因此,在当今着述鲜少的相关文献中,虽然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这一论文选题做了部分回答,但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践中的发展路径尤其是相关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监督救济制度仍过于笼统,并且文章也未从这方面作出明确性的答复。面对这一选题存在的大量空白,以学界学者研究的现有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国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程序、范围、监督救济途径等先进经验的借鉴,笔者将重点从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时限、健全监督及救济制度的角度来再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这一选题进行深入研究。
吴鸣[6](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李小飞[7](2019)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具有权力结构调整、解决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等为目的的一项政治改革,留置措施则是作为监察系统中处置权应用的一种行为措施,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产生,对监察权的行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留置措施的产生、合法性、运行程序、使用保障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从研究结果来看,留置措施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运行系统,但仍然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备而导致的缺陷。首先是留置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留置措施的产生来源可以从党内使用“双规措施”与行政系统中使用的“两指措施”的制度中找到解释,国家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留置措施取代了“双规双指”,那么留置措施的合法性相比于双规双指有什么样的变化?从人大授权和立法来看,留置措施比以往的双规双指更具有合法性,在论证留置措施的合法性时,应当结合政治学中关于国家主权、人权功利思想、精英思想的角度去解释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其次是留置措施的原则问题,即留置措施遇到问题该怎么办?通过对留置运行系统的研究,留置措施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但事无巨细,政治总是会因环境的发展而必须得到完善,正如法治一样,法治也不能因为追求政治秩序而牺牲政治自由,留置措施应该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地完善自身的制度缺陷。作者认为,在党政体制下,应解决留置措施的原则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即在社会层面,留置措施应当以明确政治责任和责任政府为原则,建立完备的留置问责体系;在国家层面,建立党对留置系统的整体领导,以实现党对留置措施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再次,在留置措施的运行方面出现的问题。目前中央与地方在使用留置措施时都有自己不同的使用规则,这虽然体现了地方自治的特点,但也增加了留置程序的不确定性。在研究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时,结合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和学术界的理论探讨,可以将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归结为发现与核实相关案情、确定适应留置的情形、留置措施的审批、留置措施的执行、留置措施的终止和留置措施的备案审查等程序;在留置措施的监督方面,注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共同使用,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政治自由,将留置措施的使用限制在一个有秩序的政治环境中。最后的问题是留置措施的相关制度存在监督力度不够,被留置人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存在争议的问题。建立相关的国家监察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完善监察留置的赔偿制度,就是完善法治制度。加强留置措施的监督应当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进行改进,对于留置措施的内部监督,可以借鉴学术界关于行政内部监督的研究进行,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当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党在社会监督层面的引导作用。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邱佛梅[9](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周琦[10](2019)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如“镉大米”、狂犬疫苗造假等重大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让人们陷入了极大的恐慌当中,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大降,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加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但是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数量并未大量减少,表明我国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因此,要想解决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频发的问题,就必须找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存在问题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完善措施,发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中的强大作用。第一章在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简单解释之后,分析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特殊性。第二章介绍了目前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第三章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各部门合作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据转换、检测鉴定、“食药警察”、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这八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法国、美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在理顺体制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这两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在立法上,要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定的效力、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标准;在实践上,则提出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信息共享平台、证据转换制度、检测鉴定制度、“食药警察”队伍以及提高各部门合作力度、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这七个方面的建议,分别对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希望能够形成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保障人民饮食用药的安全。
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论文提纲范文)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产权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太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基本概念 |
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与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功能 |
三、知识产权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章 太仓市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改革进程及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太仓市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概况 |
一、太仓市知识产权概况 |
二、太仓市原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模式概况及问题 |
三、太仓市现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模式概况及优势 |
第二节 太仓市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改革进程及实践探索 |
一、优化管理服务释放体制改革活力 |
(一) 提供一站公共服务 |
(二) 完善行政制度建设 |
二、结合部门职能发挥监管执法优势 |
(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二) 完善司法联动机制 |
三、明确行政职权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
(一) 扩大地域辐射影响 |
(二) 拓宽宣传维权手段 |
第三章 太仓市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太仓市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执法发挥的效能有限 |
二、司法鉴定机构监管不到位 |
三、“两法”分工配合存在竞合 |
四、大市场监管造成职能弱化 |
五、专项执法未形成长效机制 |
六、行政委托执法监督有缺漏 |
第二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四章 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针对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
一、丰富行政执法手段 |
二、明确司法鉴定职能 |
三、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
四、发挥市场监管特长 |
五、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
六、完善委托执法监督 |
第二节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建议 |
一、优化部门机构职能设置 |
二、搭建专业社会信用体系 |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平台 |
第三节 太仓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监管的措施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本文设计的评价指标 |
一、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二、指标设计的原则 |
三、本文选定的指标体系 |
四、评价指标的解释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检索和总体态势 |
一、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检索 |
二、商标行政处罚的违法占比 |
三、商标行政处罚总体上有效、公正 |
第三节 诉讼中的商标行政处罚 |
一、诉讼中商标行政处罚的分布 |
二、诉讼案件中的商标违法群体 |
三、诉讼案件中商标违法行为的类型 |
四、诉讼案件中的商标侵权客体 |
第四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审查概况 |
一、诉讼前的复议 |
二、司法审查概况 |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
第二章 商标行政处罚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效率和程序 |
一、商标行政处罚的效率 |
二、商标行政处罚的听证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力度 |
一、商标行政处罚的启动方式 |
二、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 |
三、商标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商标侵权罚款标准 |
第三章 商标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
第一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情形 |
一、主要证据不足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情形 |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
三、明显不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概述 |
2.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涵 |
2.2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特性 |
2.2.1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明确性 |
2.2.2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主动性 |
2.2.3 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广泛性 |
2.3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功能 |
2.3.1 有助于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
2.3.2 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2.3.3 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序运行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3.1 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 |
3.1.1 广东省广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践情况 |
3.1.2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践情况 |
3.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践情况 |
3.2 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1 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不明确 |
3.2.2 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制度不完善 |
3.2.3 行政执法公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 |
3.2.4 行政执法公示的法治观念欠缺 |
3.3 小结 |
第4章 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的国外借鉴 |
4.1 瑞典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 |
4.2 美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 |
4.3 英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 |
4.4 对国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借鉴 |
4.5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对策 |
5.1 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 |
5.2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制度 |
5.2.1 扩大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主体范围 |
5.2.2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监察专员制度 |
5.3 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救济制度 |
5.3.1 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追责机制 |
5.3.2 拓宽行政执法公示的救济渠道 |
5.4 加强行政执法公示的法治观念建设 |
5.4.1 强化公民对行政执法公示的法治意识 |
5.4.2 转变政府对行政执法公示的法治观念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留置措施与国家监察权 |
二、域外监察权与机构的设置带来的启示和经验 |
三、留置措施的理论研究 |
第三节 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六节 小结 |
第一章 留置措施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作用和目的 |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 |
二、整治贪污腐败,建立不敢腐的调节机制 |
三、惩罚滥用公权力的措施 |
四、加强廉洁品质教育的功能 |
五、预防社会危险行为,完善司法程序衔接 |
六、抑制贪污腐败风气,营造良好政府氛围和社会氛围 |
第三节 留置措施的性质、特点与意义 |
一、留置措施的性质 |
二、留置措施的特点 |
三、留置措施的意义 |
第四节 留置措施的历史演变 |
一、行政上的改变:“留置”取代“两指” |
二、党内监督理论中的改变:“留置”取代“双规” |
三、反腐败中司法程序上的改变:“留置”挤压“拘留” |
四、留置措施的独创性 |
第二章 留置措施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吗? |
一、留置措施的合法性来源 |
二、留置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
三、留置措施与“双规双指”相比更具合法性吗? |
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理论解释 |
一、留置措施与国家主权理论 |
二、留置措施与功利主义思想 |
三、留置措施与人权思想 |
第三章 留置措施的使用原则 |
第一节 责任政治是留置措施的原则 |
一、防止留置措施系统中产生的政治责任不明问题 |
二、留置措施只能限制个人政治行为责任,无法约束组织行为责任 |
三、留置措施是责任政治的体现,留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党的领导是使用留置措施必须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党对留置措施运行的政治领导 |
二、加强党对留置措施运行的思想领导 |
三、明确党对留置措施运行的组织领导 |
第四章 留置措施运行的秩序 |
第一节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与权力运行程序 |
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组织结构 |
一、决策组织: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成员 |
二、执行组织:留置措施的执行机关与配合 |
三、留置措施的监督组织:监察官与监督部 |
第三节 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
一、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等腐败案情重大或复杂 |
二、逃跑与自杀 |
三、共谋现象与证据毁灭 |
四、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
第四节 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 |
一、发现腐败与职务犯罪:发现案情 |
二、报案的核实与腐败案件的测量:判断是不是 |
三、确定留置的适用情况:确定适不适合 |
四、留置措施的审批:谁来决定 |
五、留置措施的执行:谁来执行 |
六、留置措施的终止与司法体系的衔接:结果如何 |
七、留置措施的备案审查 |
第五章 留置措施运行的保障与救济 |
第一节 确保留置措施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明确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
一、人身保障与人身权利存在争议 |
二、建立国家监察赔偿与补偿制度 |
第三节 确保执法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渠道 |
第四节 加强留置措施的制约 |
第五节 统筹留置措施的监督 |
一、留置措施的外部监督 |
二、留置措施的内部监督 |
第六章 经验与结论 |
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实践与经验 |
一、留置措施的实践 |
二、留置措施的使用经验 |
第二节 结论与建议 |
第三节 心得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体系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概念及其特殊性 |
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概念 |
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特殊性 |
第二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 |
一、法律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三章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方面 |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 |
(二)相关规定不明确 |
二、实施方面 |
(一)未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
(二)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
(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 |
(四)证据衔接不完善 |
(五)检测鉴定制度不完善 |
(六)“食药警察”队伍建设不完善 |
(七)执法人员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国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经验 |
(一)法国的双重司法监督 |
(二)美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一)理顺执法体制 |
(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
第五章 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措施 |
一、立法方面 |
(一)提高法律位阶 |
(二)明确相关规范标准 |
二、实践方面 |
(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
(二)增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 |
(三)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
(四)完善证据衔接制度 |
(五)完善检测鉴定制度 |
(六)完善“食药警察”队伍 |
(七)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拘留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D]. 王伟琴.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产权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以太仓为例[D]. 陈兰心. 苏州大学, 2020(03)
- [4]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D]. 郭雨蒙.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D]. 王叶.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运行机制研究[D]. 李小飞. 深圳大学, 2019(12)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 周琦. 江西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