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程序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楷[1](2021)在《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文中指出
龙盼[2](2021)在《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庭审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下进行的多方主体参与的诉讼活动,因此刑事庭审话语具有机构性、即席性的话语特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在表达各自的态度、立场和观点,都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定罪量刑等多个话题进行评价,并且在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存在言语标记表明其态度的介入。为了更好地研究刑事庭审话语中的介入现象,本文以评价理论中的介入系统作为理论基础,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二十万字的庭审语料,对庭审话语的介入现象进行实证考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庭审介入的现状、语用效果和语用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庭审话语的介入资源使用提出可资借鉴的建议。论文除引言部分为五章,下面对正文部分各章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第一章首先是对评价理论中的介入子系统进行概述,并结合我国刑事庭审的现状进行说明,主要说明庭审参与者在审理过程中的介入表达既是个人意见的言语呈现,也是与其他主体交际互动的方式,即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更为凸显。在此基础上构建分析路径,从而指导下一步的实证分析。第二章对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进行量化实证考察,在对介入资源进行概述和列举用例的基础上,从不同话语角色出发,针对不同言语主体对介入资源的选择和运用从数量维度分析其异同点及其原因,发现不同主体的介入个性多于共性。共性方面,都使用了较少的同言介入,避免先入为主、言语绝对化;个性方面,不同主体的介入资源总量、介入资源大类小类的使用频次都存在差异。第三章则对刑事庭审介入资源进行定性实证考察,具体对不同主体所运用的同一介入资源在具体语境中的语用效果异同点进行探究。分析得知,相同语用效果表现在宣称介入都强化主体立场、同言介入使受话者放弃争论;不同语用效果具体体现在包容、归他、认可、否定和反预期介入中,如使用包容介入,公诉人和辩护人展现了协商姿态,被告人则是表达了命题的不确定性。第四章归纳总结刑事庭审各主体的介入策略。即法官倾向于低频介入,减少态度外显,同时采用中性归他、认可、否定介入资源主导程序性事项并维持庭审秩序。公诉人偏向于多方归他以增强论证的理据性、可靠性,强调宣称介入增强指控力度,并通过认可结成评价联盟。被告人既有借助介入资源直陈态度,又有借助特殊的表达方式实现隐性态度表达。辩护人则通过否定介入资源补充说明,以及搭配使用否定和反预期介入转移话题、委婉驳斥。第五章中,结合前面章节的内容,论述介入资源的使用对庭审话语语义理解和构建良好诉讼法律关系的启示。另外,就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资源的运用提出一些建议,主要包括:其一,各主体都应重视高信度归他类介入的使用,来提高评价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其二,公诉人应减少解释立场时的宣称类介入的使用;其三,公诉人和辩护人在举证阶段需要谨慎使用同言类介入,区分待证事实和定罪事实;其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解避免无意义的重复否定。
李奋飞[3](2020)在《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文中研究指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终被落脚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上。面对中国刑事庭审始终无法走出"虚化"的困境,与其提出主观性过强的理论方案,不如揭示其背后的制约要素。通过对近30名法律从业者的深度访谈发现,目前制约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度和程序要素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司法决策的卷宗依赖,仍然是导致刑事庭审流于形式的"元凶";其二,庭前会议的功能异化,本应在庭审环节解决的事项被前移到了庭前会议阶段,导致法庭审理被虚置乃至被替代;其三,当庭讯问的程序不当,对举证、质证环节造成了"喧宾夺主"的影响;其四,控辩对抗的效果不彰,特别是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的辩护,使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你来我往"效果非常有限;其五,审理期限的巨大压力,客观上也使得法官难以进行从容不迫的实质化审理。不仅如此,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实际也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制约因素。通过揭示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制约因素,或可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符合本土资源的建设性思路。
石佳意[4](2020)在《“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龙宗智发表论文《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对我国现代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进行了精炼地概括总结,谓之“印证”。之后十几年间,学术界围绕“印证”这一主题对中国刑事证明模式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印证”这一词语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内涵也被不断丰富和深化,从证明方法、证明模式到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皆能发现“印证”的踪影。在司法实践中,“印证”模式理论广泛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肯定,近年来,“印证”一词在法律、规章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中也频繁出现,俨然已经成为了流行词汇。然而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印证”证明模式的确存在弊端,无论是“印证”证明模式自身固有的局限性,还是在实践应用中所产生的问题,都让“印证”证明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印证”证明模式赖以生存的条件逐渐发生本质的变化,对其的反思与完善尤为必要。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在厘清印证基本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反思“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弊端,并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与西方通行的自由心证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针对当前“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问题,结合自由心证模式解决问题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提出对策以重塑“印证”证明模式。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介绍本选题的背景、理论和现实意义;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并指出现有研究的薄弱点;阐述论文整体的研究思路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分析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印证”证明模式的基础理论,本章逐步递进地对什么是刑事证明、印证证明与“印证”证明模式进行概述,为后文的分析作理论铺垫。第三章“印证”证明模式的实践反思,本章中一方面分析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印证”证明模式固有的局限性和在实践应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说明,并进行深刻反思。第四章“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对西方通行的自由心证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将“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从多方面进行比较,最后在审视自由心证模式下的错案情况后,汲取其解决问题的有益经验。第五章“印证”证明模式之重塑,针对“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合理发挥“印证”证明模式的作用、克服其固有局限性以及为“印证”证明模式提供良好的外部程序支撑和制度保障三方面的对策来完成对“印证”证明模式的重塑。
李海文[5](2020)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19年10月25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理论研究不断加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司法公正为导向,兼顾诉讼效率的一种制度,对于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自愿性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既发挥了保障诉讼程序从简合法性的作用,又发扬着增加实体从宽的合理性的效用。学界已认识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性,但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标准认识不一。本文认为认罪认罚自愿性实际是因人而异的,且应与明知性、合法性等概念进行区分。本文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标准上借鉴美国权力关系测试理论,通过衡量被追诉人权利范围和讯问者的权力范围来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自愿性内涵界定和自愿性保障必要性分析两个部分。本文承认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是因人而异的,且不排除客观上轻微强制的基础上,论证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发挥着提高被追诉人主体地位、激励被追诉人认罪和提升程序简化正当性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不充分、知情权行使受限和出庭律师辩护职能缺失的共同作用下,被追诉人权利范围实际受限。其次检察机关自愿性保障义务的缺失进一步不当扩张了讯问者的权力范围,加剧了双方地位的不平衡。最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既有案件事实审查的责任又有自愿性审查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庭审自愿性审查重视不足,存在庭审自愿性审查形式化和自愿性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深层障碍,即自愿性保障标准不明确。首先分析了自愿性保障标准建设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动态平衡的保障标准、权力关照模式下保障标准的缺陷和对自愿性保障标准的认识不一上。其次以布雷迪案为例,分析自愿性保障标准认定困难的原因。自愿性保障标准既受主观方面内心诸多因素的影响,又受外部司法环境压力因素的干扰,对不合理、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的判断不一造成了自愿性保障判断标准在实践中认定存在困难。第四部分是对权力关系测试的自愿性保障标准的论述。本文立足于我国自愿性保障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引入权力关系测试,通过确定被追诉人和讯问人的权利范围来衡量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能力和讯问者干预自愿认罪的能力,从而最终决定被追诉人和讯问者之间权力不平衡的程度和方向。第五部分是权力关系测试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根据自愿性保障存在的问题,我们一方面应当对被追诉人权利范围进行明晰,另一方面也要对检察机关权力边界进行限制,最大程度地保证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能力不受讯问者的非法干预。在庭审阶段,法官可通过增强自愿性审查程序的独立性、不同程序自愿性审查标准差异化来实现自愿性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事实审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观测到影响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全部因素,根据不同因素作用于权力关系的方向和影响程度来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为自愿。
韩旭[6](2020)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证明应当以"人证"为中心展开证据调查,同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真正能够贯彻落实。为实现庭审证明中的控辩平衡,应当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申请权、申诉权和获得救济权。为实现辩护方在庭审中的有效证明,应当允许辩护人在发问、质证时进行举证,在质证中可以展开"小辩论",人证作证完毕,法庭不应让其立即退庭,在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其应当在场。为保障庭审能够集中持续进行,使诉讼证明活动围绕事实和证据的争点问题展开,应当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能。对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认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真正做到"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证明,还应当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移送起诉方式,防止法官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同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将目前"全覆盖"试点中的"程序说"标准修改为"检察官莅庭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赋予被告人庭审中以沉默权,同时调整庭审调查顺序,将对被告人的调查放在其他证据举示完毕后进行。
白俊[7](2020)在《刑事庭审问答中的被告人不合作现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语言在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也在不断壮大和深入。在法庭审判中,问答是主要的语言形式,对庭审问答的研究对于庭审工作和语言学的研究也具有很大的意义。庭审的案件可以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刑事案件。在刑事庭审问答中,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为主要的参与方,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研究问答双方的话语特点,并针对被告人的不合作行为,对被告人不合作的方式进行归纳分类,为刑事审判的问方,主要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提供一些语言学的建议。庭审问答有别于日常会话,是特殊语境下的会话,需要遵守法庭的程序和规则,而且问答双方的身份不同,权势和地位也有很大的差别。答方,即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但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会不配合司法工作。本文借鉴Grice的会话合作原则对被告人的话语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信息量不足或过剩、虚假陈述、答非所问、信息模糊四大类。在庭审问答中,语言的艺术性占有重要的地位。被告人的合作程度为一个连续统,为了尽量传达出自己的合作态度,被告人也可以采用一些言语方式,如:减少沉默、积极附和应答、提供额外信息、提高自身话语的真实性等等。问方,主要是审判长和公诉人,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可采取一定的言语策略使被告人配合工作,如直接言语提示、打断被告人话语、缩减单次问话的信息量等,从而达到司法审判的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刘妍[8](2020)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程序性上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和程序性权利的必要救济途径,能够增加其在刑事程序内的选择性和参与程度。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作为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救济之证据排除程序已颇具体例,但基于证据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法之安定性的重要性,该程序性权利具有双重防护的必要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则是其中第二重保障。分析和考察域外法系,大部分国家都有基于非法证据程序性上诉的相关立法规定,其中上诉阶段和审理方式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并不完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本身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针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终局性上诉之提起缺乏相对独立性,溯因概为我国的上诉制度为权利型上诉,而缺乏裁量型上诉等多元上诉机制建构;其次,中间性上诉仅具备形式而缺乏操作空间,致使被告人仅能将实体兼程序性的上诉理由于初审终结后提出,有违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置原则;再次,对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缺乏实质性,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参照”一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然上难以实现,致使二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结论的重复;最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形式技术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官裁量权的滥用。但,凡制度问题并非仅其自身内部存在不融洽,在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亦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我国刑事庭前“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裁决”书面化的缺乏,导致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直接对象缺失;其二,我国刑事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之缺失,易产生有关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的“空白上诉”和重复审理,进而浪费司法资源和导致诉讼的不经济;其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之告知方式不明确,间接剥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体例逐步完善,司法解释不断强调法院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职责之近况下,通过梳理我国针对该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对比国外的制度设置,并分析我国国内具体的司法运行。在此基础上,探讨前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中的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略陈管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增加非法证据排除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增强二审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的实质化、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裁量限度;于相应保障措施而言,以书面形式驳回一审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构建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明确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梅林波[10](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认为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二、刑事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程序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和研究对象 |
二、前人研究综述 |
(一)法庭话语研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定量研究 |
(二)定性研究 |
五、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意义 |
(二)创新之处 |
六、语料说明 |
第一章 刑事庭审与介入资源 |
一、评价理论及介入系统简介 |
(一)评价理论及介入系统 |
(二)介入系统理论框架 |
二、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分析路径 |
第二章 刑事庭审话语介入资源的使用考察 |
一、刑事庭审话语中的介入资源及类别 |
(一)刑事庭审中的介入资源概述 |
(二)刑事庭审话语介入资源用例 |
二、刑事庭审介入资源的主体分布 |
(一)刑事庭审各主体介入资源的频次分布 |
(二)刑事庭审各主体介入资源的使用对比 |
第三章 刑事庭审主体的介入资源语用效果分析 |
一、刑事庭审主体介入资源语用效果的相同点 |
(一)宣称介入的语用效果 |
(二)同言介入的语用效果 |
二、刑事庭审主体介入资源语用效果的不同点 |
(一)包容介入的语用效果 |
(二)归他介入的语用效果 |
(三)认可介入的语用效果 |
(四)否定介入的语用效果 |
(五)反预期介入的语用效果 |
三、小结 |
第四章 刑事庭审主体介入策略分析 |
一、法官言语的介入策略 |
(一)低频介入减少态度外显 |
(二)归他、认可、否定推动诉讼程序 |
二、公诉人言语的介入策略 |
(一)多方归他增强理据性、可靠性 |
(二)强调宣称增强指控力度 |
(三)频繁认可结成评价联盟 |
三、被告人言语的介入策略 |
(一)认可、否定介入直陈态度 |
(二)特殊介入表达实现态度隐藏 |
四、辩护人言语的介入策略 |
(一)否定进行补充说明或形成对比 |
(二)反预期与否定搭配转移话题或委婉驳斥 |
第五章 刑事庭审话语介入的启示及使用建议 |
一、刑事庭审话语介入的启示 |
(一)介入资源与语义理解 |
(二)介入资源与诉讼法律关系 |
二、刑事庭审话语介入的建议 |
(一)诉讼主体均应重视高信度归他类介入的使用 |
(二)公诉人应减少解释立场时使用宣称类介入 |
(三)公诉人和辩护人举证应谨慎使用同言类介入 |
(四)被告人应避免辩解时的重复否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一、揭示庭审实质化制约因素的必要性 |
二、司法决策的卷宗依赖 |
三、庭前会议的功能异化 |
四、当庭讯问的程序不当 |
五、控辩对抗的效果不彰 |
六、审判期限的巨大压力 |
结语 |
(4)“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着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薄弱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印证”证明模式的基础理论 |
2.1 刑事证明概述 |
2.1.1 证明与诉讼证明 |
2.1.2 刑事证明的概念 |
2.1.3 刑事证明体系的构成要素 |
2.2 印证证明的基本问题 |
2.2.1 印证的词源探究 |
2.2.2 印证的概念及特征 |
2.2.3 印证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4 印证的属性探讨 |
2.3 “印证”证明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
2.3.1 刑事证明模式的概念 |
2.3.2 “印证”证明模式的发展现状 |
2.3.3 “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 |
第3章 “印证”证明模式的实践反思 |
3.1 “印证”证明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3.1.1 符合日常思维 |
3.1.2 对应于我国“必然真实”的证明标准 |
3.1.3 契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 |
3.2 “印证”证明模式的固有局限性 |
3.2.1 “一对一”案件中的印证失灵 |
3.2.2 在以主观方面判断是否构罪的案件中,印证证明作用受限 |
3.2.3 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数个版本的案件事实 |
3.3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问题 |
3.3.1 过程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伪印证” |
3.3.2 片面采用印证证明,回避合理怀疑的存在 |
3.3.3 “口供中心主义”导致错案频发 |
3.3.4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造成审判阶段的证明虚化 |
第4章 “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模式的比较研究 |
4.1 自由心证的核心要义 |
4.2 自由心证的发展脉络 |
4.2.1 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4.2.2 英美证据法中的理性主义传统与自由证明 |
4.3 自由心证模式与“印证”证明模式的比较分析 |
4.3.1 证明力自由评价上的区别 |
4.3.2 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
4.3.3 心证的自由程度差异 |
4.4 自由心证模式下的错案审视 |
4.4.1 错案问题同样存在 |
4.4.2 虚假口供的问题依然无可避免 |
4.4.3 侦诉机关也有人为制造印证的迹象 |
4.5 对自由心证模式的优势借鉴 |
4.5.1 注重防范法官形成“预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4.5.2 规范侦查讯问方式,严格口供排除规则 |
4.5.3 严格贯彻证据裁判与直接言词原则 |
第5章 “印证”证明模式之重塑 |
5.1 继续合理发挥印证证明的作用 |
5.1.1 坚持以印证证明方法为主导 |
5.1.2 限制印证功能的不当扩张 |
5.2 突破“印证”证明模式之局限性 |
5.2.1 重视对证据能力的审查 |
5.2.2 加强心证功能 |
5.2.3 允许运用多种刑事证明方法 |
5.3 提供良好的程序支撑与制度保障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内涵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必要性分析 |
1.外在价值——提升程序简化正当性 |
2.内在价值——提高被追诉人主体地位 |
3.附加功能——激励被追诉人认罪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 |
1.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效果不佳 |
2.被追诉人知情权受限 |
3.出庭律师辩护职能缺失 |
(二)检察机关履行保障义务不到位 |
1.告知义务不够细化 |
2.量刑建议精准不足 |
(三)审判机关自愿性审查作用难发挥 |
1.庭审自愿性审查形式化 |
2.庭审自愿性审查标准不一 |
三、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深层障碍——保障标准不明确 |
(一)自愿性保障标准建设的不足 |
1.缺乏动态平衡的自愿性保障标准 |
2.权力关照模式的保障标准的缺陷 |
3.对自愿性保障标准的认识不充分 |
(二)自愿性保障标准认定之困——以布雷迪案为例 |
四、权力关系测试的自愿性保障标准的提出 |
(一)权力关系测试标准的内涵 |
(二)权力关系测试标准的可行性 |
1.权力关系测试标准增强刑事协商正当性 |
2.权力关系测试标准明确自愿性审查内容 |
五、权力关系测试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路径 |
(一)加强被追诉人权利范围的保障 |
1.改善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
2.完善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证据开示制度 |
3.加强律师在庭审中辩护作用 |
(二)对检察机关权力范围进行限制 |
1.充分履行权利告知义务 |
2.明确精准量刑 |
3.加强证据审查义务 |
(三)完善审判机关自愿性实质审查 |
1.增强自愿性审查程序独立性 |
2.不同程序自愿性审查标准差异化 |
3.程序全流程简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以“人证”为中心展开举证、质证活动 |
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 |
四、保障辩方在诉讼证明中的权利 |
五、庭审证明应当围绕争议事项展开 |
六、法庭应及时认证并做出裁判 |
七、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
八、结语 |
(7)刑事庭审问答中的被告人不合作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 |
1.2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5 研究方法 |
1.6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刑事庭审问答的规则和构成 |
2.1 刑事庭审问答的规则 |
2.2 刑事庭审问答的构成 |
2.2.1 问话的构成 |
2.2.2 答话的构成 |
2.3 刑事庭审问答的影响因素 |
2.3.1 身份与权势 |
2.3.2 控制力与信息量 |
第三章 被告人不合作的界定和表现形式 |
3.1 被告人不合作的界定 |
3.2 被告人不合作的表现形式 |
3.2.1 .信息量不足或过剩 |
3.2.2 .虚假陈述 |
3.2.3 .答非所问 |
3.2.4 .信息模糊 |
第四章 被告人不合作的原因和言语手段 |
4.1 被告人的动机和目的 |
4.2 被告人不合作的程度 |
4.3 被告人减轻不合作程度的言语手段 |
4.3.1 减少沉默 |
4.3.2 积极附和应答 |
4.3.3 提供额外信息 |
4.3.4 降低自身对话语来源的确定性 |
4.3.5 增强自身话语的可信度 |
4.3.6 修正问方话语 |
4.3.7 利用辩护人的协助 |
第五章 问方避免被告不合作的言语策略 |
5.1 问方的动机和目的 |
5.2 庭审中问方的言语策略 |
5.2.1 缩减单次问话的疑问信息量 |
5.2.2 进行信息确认 |
5.2.3 引导被告人话语的矛盾 |
5.2.4 巧用预设 |
5.2.5 利用重音强调 |
5.2.6 变换问话的方式 |
5.2.7 打断被告人话语 |
5.2.8 直接言语提示 |
第六章 结论 |
6.1 本文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研究方法 |
四 论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内涵 |
二 刑事程序性上诉的现实意义 |
三 刑事程序性上诉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 |
一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界定 |
二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一 德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之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法国刑事行为无效制度下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一 美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二 英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的比较分析 |
一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共性 |
二 两大法系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差异 |
三 域外刑事排非程序性上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现状 |
一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问题 |
一 终局性上诉缺乏相对独立性 |
二 中间性上诉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三二 审审理沦为对原审的重复 |
四二 审法官裁量权滥用的危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问题 |
一 庭前驳回排非书面形式的缺乏 |
二 上诉制度中裁量型上诉的缺失 |
三 排非申请权利告知方式不明确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之完善 |
第一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制度自身的完善 |
一 强化刑事排非终局性上诉的独立性 |
二 增加刑事排非中间性上诉的可操作性 |
三 实现刑事排非二审审理程序的实质化 |
四 明确“影响公正审判”的前提和理由 |
第二节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上诉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 实现庭前驳回排非申请之书面化 |
二 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的并行制度构建 |
三 明确法院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刑事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程序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D]. 王楷.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2]刑事庭审话语的介入研究[D]. 龙盼.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J]. 李奋飞. 法学论坛, 2020(04)
- [4]“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与重塑[D]. 石佳意.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研究[D]. 李海文. 南京大学, 2020(02)
- [6]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J]. 韩旭.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7]刑事庭审问答中的被告人不合作现象研究[D]. 白俊.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8]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上诉制度研究[D]. 刘妍. 郑州大学, 2020(03)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标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法律论文; 刑事律师论文; 上诉期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