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林龙[1](2010)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文中研究表明集林权权制度改革是被称之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制度性改革。当前,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林改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明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等成为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制障碍。破解这些法制障碍,推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林权的归属,健全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和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林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林龙[2](2010)在《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制度性改革,近年来以迅猛之势席卷全国乡村。目前的实践已有成果,初步显示了林权改革所蕴含的巨大生产力和诱人前景。然而,集体林权改革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明晰林权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林业经营者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为此,本文力图从改革林地征用制度,对限额采伐管理进行"松绑",进一步落实林农对林权的抵押权以及加强林地流转法律法规建设四个方面落实林权的归属,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消除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法制障碍,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顺利向前发展。
陈兵,颜晓闽[3](2010)在《“托管造林”法律关系研究及展开——兼论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霍伊案》文中提出2009年4月审结的"万里大造林"案,作为"托管造林"法律事件中典型的违法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托管造林"法律属性的普遍关注和激烈探讨。"托管造林"之法律关系究竟应如何理解,是民间集资法律关系,还是信托法律关系,抑或证券投资法律关系?经济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事件和推动力,其发生往往有着相似性和可比较、借鉴之处。通过对"万里大造林"案与美国1946年"霍伊"案的比较,提出应当有条件地借鉴美国证券法上"投资合同"法律概念来解释"托管造林"法律关系,阐明民间集资活动的法律性质,保护公众投资者,合理解决现今民间集资活动法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湖南省林业厅[4](2009)在《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中提出湘林策〔2008〕4号HNPR-2008-21001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蔡仲翰[5](2008)在《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林业发展历史错综复杂,随着近年国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随着针对外资并购展开的系列调控,在面临如何处理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时,法律界人士通常都会感慨其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根据实践经验,应当尽可能地通过简化法律关系,从集体林权资产的主要类型、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以及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等三个层面,逐步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架构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对林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林冬梅,李玉霄[6](2008)在《合作托管造林模式的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文中指出该文对合作托管造林新模式的优势、劣势、机遇、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合作托管造林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
张军建[7](2008)在《信托法视角下的“合作托管造林”》文中指出以信托法的视角论证合作托管造林的法律关系,通过信托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比较,阐述合作托管造林适用信托法的合理性及优越性,以及合作托管造林与民事信托兴起的关系。主张合作托管造林适用信托法,其目的在于受托人的债权人等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受托人违反信托挪用、侵吞信托财产除要承担信托法上的责任外,还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史万森[8](2006)在《托管造林 行走在管理真空地带》文中提出编者按 最近,有关部门披露的托管造林诈骗案,再一次将充满是非的托管造林推到台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林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随着我国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地方在林权流转、林权?
桂衍民[9](2006)在《亿霖16亿托管林项目叫停背后》文中认为
魏红侠[10](2006)在《规范托管合作造林市场运作机制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从探讨托管合作造林的性质入手,分析了托管合作造林在政策宣传和市场运作中不规范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包括建立托管造林市场准入机制、林业资产评估机制、全程监管机制、营销代理人机制和林业投资保险机制等规范托管合作造林市场运作的制度建设。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影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制障碍 |
(一)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林改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明晰 |
(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三) 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
二、破解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制障碍的途径 |
(一) 实践中进一步落实林权的归属 |
1.改革林地征用制度, 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林地所有权 |
2.对限额采伐管理进行“松绑”, 以切实保障林农的对林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
3.进一步落实林农对林权的抵押权, 为林农筹集资金, 发展林业提供更大空间 |
4.加强林地流转法律法规建设, 以充分体现林农对林地的处置权, 提高林地使用效率 |
(1) 流转条件: |
(2) 流转形式: |
(3) 操作程序: |
(二) 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
(三) 完善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 |
(2)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制障碍 |
(一)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明晰 |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三)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
二、对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实践中进一步落实林权的归属 |
1.改革林地征用制度,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林地所有权 |
2.对限额采伐管理进行“松绑”,以切实保障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
3.进一步落实林农对林权的抵押权,为林农筹集资金,发展林业提供更大空间 |
4.加强林地流转法律法规建设,以充分体现林农对林地的处置权,提高林地使用效率 |
(1)流转条件: |
(2)流转形式: |
(3)操作程序: |
(二)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
(三)完善与“托管造林”相关的法律法规 |
(3)“托管造林”法律关系研究及展开——兼论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霍伊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托管造林”法律关系辨析 |
(一) 银行法律规范与“托管造林”监管 |
(二) 信托法律规范与“托管造林”监管 |
二、从“霍伊”案看“托管造林”———证券法视角的解读 |
三、将“托管造林”集资活动归入证券融资监管的考虑 |
(5)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集体林权资产的主要类型 |
二、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 |
(一) 确立方式 |
(二) 流转方式 |
三、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问题 |
(二) 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时的法律问题 |
(6)合作托管造林模式的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2 合作托管造林模式的SWOT分析 |
2.1 优势 |
2.1.1 木材价格。 |
2.1.2 合作托管造林对于国家的利益。 |
2.1.3 合作托管造林对企业、投资者、农民的利益。 |
2.2 劣势 |
2.2.1 造林公司夸大宣传导致公众的信任危机。 |
2.2.3 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行业协会的缺位。 |
2.2.4 公众缺乏造林知识和风险意识。 |
2.3 机遇 |
2.3.1 国家政策的鼓励。 |
2.3.2我国巨大的木材缺口。 |
2.3.3 林业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 |
2.3.4 木材市场价格持续走升。 |
2.4 风险。 |
3 合作托管造林稳定发展的建议 |
3.1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管理。 |
3.2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
3.3逐步建立行业的自治机构。 |
3.4 建立咨询机构,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
3.5 提醒公众谨慎投资。 |
(7)信托法视角下的“合作托管造林”(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合作托管造林信托法律关系分析 |
1.合作托管造林的概念。 |
2.合作托管造林的法律关系。 |
3.合作托管造林的特征。 |
二、信托下的合作托管造林与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区别 |
1.非法集资。 |
2.金融诈骗。 |
三、合作托管造林适用信托制度乃极佳抉择 |
四、作为受托人的造林公司违反信托的责任 |
五、合作托管造林促发民事信托之崛起 |
结 语 |
(9)亿霖16亿托管林项目叫停背后(论文提纲范文)
投资者指控欺诈 |
北京公安局立案调查 |
链接 |
“托管造林”兴起 |
营销内幕 |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J]. 林龙.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4)
- [2]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解决途径[J]. 林龙.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5)
- [3]“托管造林”法律关系研究及展开——兼论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霍伊案[J]. 陈兵,颜晓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 [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J].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政报, 2009(04)
- [5]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分析[J]. 蔡仲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4)
- [6]合作托管造林模式的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J]. 林冬梅,李玉霄. 安徽农学通报, 2008(06)
- [7]信托法视角下的“合作托管造林”[J]. 张军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
- [8]托管造林 行走在管理真空地带[N]. 史万森. 法制日报, 2006
- [9]亿霖16亿托管林项目叫停背后[J]. 桂衍民. 中国乡镇企业, 2006(11)
- [10]规范托管合作造林市场运作机制的探讨[J]. 魏红侠. 林业经济问题, 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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