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何松龄[2](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姚程[3](2020)在《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问题研究 ——基于制度与科技创新关系的视角》文中认为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在实现科技创新从跟跑到并跑甚至部分领域开始领跑的历史性跨越。在为取得巨大成绩而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目前在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无疑是提高中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关键所在。创新型人才是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动主体,创新型人才所投入的人力资本即本文所论的创新型人力资本,显然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核心要素,而科技经费、科技设备等物质资本则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物质基础。考察中国科技创新的现状,科技人力资源与经费投入已分别排名世界第一、第二位,可以说中国在科技创新中投入了大量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但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却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导致这种背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科技经费投入不合理、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等。不过,基于创新型人力资本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核心要素,最关键的原因还需从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方面去分析。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效率的影响因素,当然需要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去探讨,但主客观因素结合的最终反映,则是创新者从事创新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新者从事创新活动的行为选择,毋庸置疑受到制度的制约。从产权制度看,中国对于科技创新的成果保护,已经形成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制度,如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但是对于科技创新活动主体即创新型人才的人力资本产权却迄今都未立法予以明确。虽然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通过人才流动、人才激励等方面的改革,破除原有的体制机制障碍,科技人才拥有其自身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产权已然得到默认,他们也可以自主创业或自主选择就业单位,即原则上享有自身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转让权。并且,创新型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原则上也依法得到保护。然而,由于缺失健全完善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方面难免存在体制机制障碍,也因此影响到中国科技领域创新活动的效率和持久性。若进一步从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看,由智力、知识决定的科技创新主导生产力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创新型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加之各国科技竞争中的成败得失都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息息相关,因而促进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需求必须包括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有鉴于此,对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问题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不容回避的责任,故笔者选择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问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期望能对此问题的研究略尽绵薄之力。本文总共分为十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说明研究背景、提出研究问题并阐明所研究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梳理与评述相关研究的现状,论述本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阐述本文的相关理论基础:制度、产权、人力资本以及创新理论;界定本文的核心概念:制度、科技创新、人力资本产权;构建以提出问题——明确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一般理论分析——联系中国实际的分析——解决问题为分析路径的研究框架。第三章,对制度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一般理论分析。首先,以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分析制度、科技创新的所属范畴;其次,分析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作用;再次,分析科技创新对制度的作用;最后,考察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安排的非平衡性。第四章,分析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与原因。首先,分别从哲学与经济学视角为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进行理论溯源;其次,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原因,并说明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同作用。第五章,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内涵。首先,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内容、属性、功能进行一般性探讨;其次,分析人力资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实现的内涵。第六章,基于中国实际来分析科技创新与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内在关系。首先,通过现阶段中国科技创新活动的总体情况与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分析中国科技创新的现状;其次,围绕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来分析中国现阶段科技创新领域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中国现实,揭示其与科技创新绩效的内在关联。第七章,分析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改革方向与绩效。首先,分别从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实现的视角对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深化改革的绩效。第八章,美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经验及其启示。评述美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实践与经验,得出美国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第九章,提高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的思路与建议。在给出提高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思路的基础上,提出提高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的相关政策建议。第十章,给出研究结论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获得如下主要结论:(一)制度与科技创新之间存在内生动态关系。制度与科技创新关系的实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在科技创新领域内的表现,制度通过规范与约束功能、激励功能、调节功能三方面作用于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对制度的产生、变迁、消亡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制度必须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要求,如此才能对科技创新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二)人力资本作为财产权对象是一个符合理论和现实的命题。马克思、卢梭、康德等哲学家的财产权利理论能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性提供哲学依据,而斯密、凡勃伦等经济学家的经济学思想与理论能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性提供经济学依据。而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且具有生产性、稀缺性、异质性与创造性,以及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时代需要等,使得人力资本不仅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而且作为财产而客观存在。并且,人力资本产权与知识产权有着显着的不同,人力资本产权涉及了科技创新投入产出的整个链条,与科技创新有着更为全面的密切关系,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三)人力资本产权是包含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在内的权利束,具有排他性、自由支配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等产权的一般属性,以及所有权不可转让、使用权不可能完全转让、权能的可控性、专用性等人力资本产权特有的产权属性。人力资本产权可以通过规范与约束功能、稳定预期功能、激励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作用于经济活动,而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经济行为的选择取决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实现,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与人力资本使用效率之间存在正向关系,提高人力资本使用效率的关键就在提高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四)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斗,中国不断完善了科技体制与国家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水平实现了显着地提升,不少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进入了世界前列。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人才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很大原因在于缺乏健全完善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影响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从而抑制了创新型人力资本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配置、使用的效率。(五)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有利于科技创新绩效的提高。尽管中国尚未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但近年来中国在人才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措施都已经无形中指向了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通过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的提高,中国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高了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进而促进了专利产出数量、专利与论文质量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程度的提升。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目标,以为中国的科技创新以及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战略实现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1)论文明确提出了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命题,不仅通过对哲学、经济学两大学科若干经典文献的梳理,为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学术思想溯源,而且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原因,指出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且具有生产性、稀缺性、异质性与创造性,以及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时代需要,才使得人力资本不仅作为资源存在而且成为一种财产存在;而社会需要健全完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有关行为和调节人力资本权益关系,激励人们对人力资本的积累,以及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本从事生产活动,使人力资本的使用实现最佳效益,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2)论文指出科技创新作为投入产出过程,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同作用于科技创新,而人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离开了人的能动性,科技创新无从谈起。但国际上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以及物权法等来保护物质资本的权益,却对科技人才的人力资本产权缺乏完善的制度保护,现实中各国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不一,原因正在于此。(3)论文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科技创新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从科技人才人力资本使用效率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健全完善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从而导致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实现程度的不足,并导致了创新型人力资本在科技创新中配置和使用的低效率。(4)论文对近年来中国有关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制度与政策进行了分析,以阐明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改革方向,并就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改革业已取得的成效:中国科技创新的绩效提升予以分析,进一步为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寻求了论据支撑。
秦天宁[4](2019)在《知识产权正义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之研究从知识产权权利正当性切入,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就正义原理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结合权利之正当性基础,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价值论之宏观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正义的架构设想、制度设计和评价体系的理论构想。最终结合中国国情,就中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正义提出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理构建思路。本研究第一章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切入,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综合论证。“知识产权”的概念最早是由十七世纪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的阐述为,诸如发明、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商业符号、图像、名称及外观设计等的诸多智力创造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广义上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例如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客体可依据创新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创造性成就权”和“商业标记权”两类。鉴于本文研究系价值层面的探讨,不受具体知识产权种类之拘束,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所述及的知识产权是指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第一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阐释。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类型天然具有扩张和限制之间的博弈属性。正义价值在其权利形成和发展中始终具有核心地位。与传统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属性的专有性、空间的地域性、时间的限期性等特点。其中,知识产权的前两种属性,即客体的无形性和属性的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内在机理。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必须受法律保护,才能使私利被具象固化;专有性使知识产权产生了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专有性直接关乎知识产权正义,在知识产权专有性受益于法律拟制的保护制度的同时,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亦给予了一定限制,以平衡其内生的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因素。知识产权的后两种属性,即空间上的地域性和时间上的限期性,是知识产权的外在特性。知识产权只在依法产生的特定时代、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外部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突出特性。如果知识产权及相关知识产品持续被轻易侵害,则创新动力将长期受损甚至被不当扼制,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亦将难以被再度激发,最终损害公共利益,此即上述所及经济学外部性之“外部经济效应”。在对知识产权“外部经济效应”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并处理的过程中,正义的价值导向是其解结路径核心所在。作为财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之发展历程与西方世界资本主义革命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背景密不可分。与一般财产权相通的是,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及权利渊源亦是建立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诸如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及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等都可以作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的理论注脚。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人对自己身体享有所有权,因而对其劳动所得亦享有所有权,当然地,人亦对其自己智力劳动产生的产品享有所有权。康德的人格论认为,人格是一种人的自我表达形式。人格权应具体体现为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由此,具有较强人格属性的智力产品因而具有了产权化的正当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个人权利、政府权力双重维度对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正当性作出了论证,最终将知识产权多元利益平衡这一理论的雏形提了出来。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认为,一方面产权私有是激励智力创造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产权私有亦促进了全社会的知识生产、传播与利用,能够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从社会资源之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之共同提升角度阐释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虽存在其合理性及不足,但可形成互补,共同完善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体系。第一章的第二部分将研究视角移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领域。从理论基础层面证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合正义性。知识产权肇始于人们对智慧成果财产权类型化、法定化之自然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对知识产权性质进行了确认,使知识产权转变为一种源于法定的新型财产权。但知识产权其权利本身隐含私权与公权、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权与垄断权等多维度冲突权益关系,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协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何种平衡协调路径才是符合正义的,都是本文之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系,兼具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使得对知识产权正义论之探讨具有了交叉学科研究、宏观研究、体系化研究之特点。本研究的第二章即从跨学科视角探析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并从正义的一般理论切入,论证知识产权领域正义价值导向的适用性。知识产权正义除了具有正义之一般属性和因素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领域正义之特别属性。罗尔斯和诺齐克是现代正义哲学伦理观两大流派的代表人物,该两大流派所持的观点虽具有本质差异,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均能得到具有正当性的借鉴和适用。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视野下,其创新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无差异,该平等理论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论观点契合;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的发明、经营、创造、使用等智力活动产生的,并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利益予以规制,遂产生了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该项关于权利人持有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本原理与诺齐克之持有正义论观点一致。本文之研究选择将私人权利属性作为知识产权正义理论研究之基点,然后探讨知识产权个体权益进入交易、流转、融资等环节民商事活动的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知识产权法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之一。本文之研究即从个人的创造者或完成者这一核心权利主体出发展开对知识产权法律性质一般原理的论证。知识产权虽然为私权,但其利用不仅应考虑个人利益,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上述两种利益虽各有侧重,但归宿是同一的。一方面,鉴于社会个体客观上各有不足和弊端,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有利于形成智力合力,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如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反过来限制个体利益的增长,如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个体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存在一种精准而微妙的平衡关系。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领域而言,知识产品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且有利于知识领域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借鉴,进而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与社会属性并非排斥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关系,因而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法治新格局成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知识产权正义论中把私权利作为考察之出发点有其自然的一面,保障个人的自由选择、尊重个人的创新劳动价值与意义,本身可以给人以激励,是社会进行之重要动力。然而,符合知识产权正义之法律制度构建不仅应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也应维护社会整体进步利益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其理念是国家既要鼓励和保护知识产品源源不断地产出,也要根据社会对新增加知识产品的总需求量和依赖程度进行制度分配。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对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行使加以必要、合理限制,限制个体部分自由是为换取整体自由,约束个体部分利益是为获得整体利益,从而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所以,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合理限制与分配是知识产权正义的另一核心问题。本研究第三章在前两章基础理论研究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提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构建的基石。利益存在不同位阶,将不同的利益作为权利保护亦具有次第性。本文之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差序”格局之概念。“差序”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费孝通所着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其提出的“差序”概念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其中横向强调的是“差”,是指在辐射范围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从一个中心同时向外发散的模式;纵向侧重的是“序”这一方面,结合中国之前的社会状态,“序”的表现主要是严格的等级制。差序性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正义价值的论证中得到借鉴。在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制度语境下,“差”是指根据权利属性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权限;“序”也与历史语境下所蕴含的目的不一样,其重点表现为时空上的优先次序,而非等级差异。知识产权正义价值中的“差序格局”是一种正当性证成过程的细节解读,意欲为深入研究具有正义性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人的私权为核心,但是其最终目的则是发展国家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只要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利益的分配是源于正当程序并平等适用于社会公众的,以发展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未侵犯权利人个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亦是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地位”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关联体提出了相应要求,即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私权之地位。此即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差”之要求。从权利主体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分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其中,创造者的权利具有本源性,传播者的权利具有次生性,使用者则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创造者拥有最高强度的知识产权权能,以有效、持久地激励创新动力;而作为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桥梁的传播者,其权能强度应与其为提高知识资源使用效率作出的贡献相适应;而赋予使用者的权能强度应符合其利用知识产品的目的,且有利于其利用现有知识创造新的知识财富。从外部利益分享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相关利益区分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符合正义观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位阶次序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和起点,以社会利益为最终目标,体现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序”之要求在于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呈现以私权为核心的关于知识产品创造、流转、使用、保护的法治格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亦具有过程性递进关系,包括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正义、知识产权运行过程正义、知识产权之正义效果提升三个方面。综上,知识产权正义具有多重维度,其法律制度是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专有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作出的制度设计,本文关于评价体系及具体制度之论述即围绕“差序”格局之多重维度展开。第四章继续在第三章提出知识产权“差序格局”基础上论证更为具体的制度理论和框架设计。本部分研究先由理论问题切入。正义是一个交叉学科概念,知识产权正义无法全部依赖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解决,而需要靠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合力来解决。鉴于本文之研究旨在从价值论视角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进行研析,笔者即从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视角对正义之一般概念和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阐述,试图通过揭示知识产权之内在正义价值,评判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正义之要素,并探讨知识产权正义所应符合的评价指标及正义目标,以期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践服务。对于社会制度而言,正义是其核心价值。正义是法以及多种社会制度的价值核心。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正义观和体现正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基于相应的道德观。知识产权权利设定及其法律制度蕴含着权利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等正义价值,促使其符合正义价值是设立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认知,应始终贯穿差序之知识产权利益格局理念。在对理念进行阐释之后,即进入制度分层解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其权利利益的安排具有差序格局,呈现“价值指引—形成过程—运行过程—社会效果—正义提升”之递进关系。第一层次对后续层次的分类有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后续层次之划分都是在第一层次的各个分类下展开的。必须基于充分理解具体正义之前提,再深入理解形成正义和过程正义;必须基于对形成正义的全面考察,才能考察过程正义。而对于基于知识产权普惠性的效果正义则又必须基于过程正义才具有讨论的意义,最后知识产权正义命题的归宿则在于正义的提升形式上。权利形成机制包括权利产生的正义性和立法模式的正义性,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系由国家确认的私权,立法及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分配亦必须符合正义原则。此处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按照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符合正义,能够有效促进和规范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资源分配机制包括创造者知识产权的强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两个方面,应构建与知识产权主体和范围相适应的制度,不断加大对创造者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消解独占、促进共享改善了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损害。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不仅在于维护权利秩序,而且在于实现知识进步之效益目标。笔者认为,为实现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正义总目标,应从秩序维护机制、创造激励机制、合理交换机制、财富分享机制等方面入手,形成相应的行为正义模式。在维护私有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设定、行使、运行、保护的前提下,应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进而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运行收益和效率,并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保证起点正义、维护过程正义、调节结果正义三个方面提升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效果。鉴于正义本质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第五章在前四部分就理论及制度理念的探索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评价体系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评价知识产权利益限制及其平衡的正义性,如何运用正义原则衡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价值,如何构建符合正义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上述问题的追问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先决要件。因此,有必要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包括四种构成要件:背景、动因、过程与效果。背景是整体结构的外部条件,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存续应具有时空性,背景是整个结构所处的时间与空间环境,主要包含时期和地域两个维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及其评价体系均以时代特征和地域范围为基础。动因是结构运作的规律,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衡平性,动因主要包括主体层面与利益层面两部分。此两部分的组成依据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差”相对应。主体层面包括“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层面包括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过程是主体与系统及其结构之间的规律性现实互动,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的动态性,人们根据公平正义协调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则关系,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确立及有序运行。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序”相对应,“过程”述及的知识产权正义论包括两个方面,即形成过程之正当性、运行过程之正当性。效果是价值判断的基准,一般能够代表待评价制度的本身价值,知识产权正义的效果是整个评价体系中最具主观性的部分,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维度,分别对应知识产权制度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只有实现四大要素之间的协同与平衡,整体知识产权正义制度架构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本研究的最后一部分即第六章,在当前中国国情语境下,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的实践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构想。本部分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革命时代的国际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性调整和创新,这是创新价值观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知识产权正义价值是在充分肯定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知识产品的社会公共价值。一方面,维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所有权、收益权以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同时维护传播者、使用者之公共利益及与之相关的国家利益。上述两方面的协调与平衡亦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正义体系构建的主线。本文研究基于中国语境,对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解读,并在分析合正义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阻力根源何在的基础上,设计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不正义现象进行纠正,对正义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予以具体化。知识产权是一项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以及商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生成的基础与权利内容的规定是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应与其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国情、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考虑时代背景,又尊重现实国情,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重要课题。就目前而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宜与西方主导的制度机械接轨,而应该立足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与文化传统与其进行博弈、竞合,实现作用和反作用。中国应当在遵守国际条约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体制特色和制度运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实现与世界有机接轨。就价值取向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正义为核心理念,应当通过调整现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配置,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分配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统一,进而消解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利益冲突,促进行为诚信。就权利属性认知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虽然国家利益标准的政策属性具有公共性、国家性特征,但其价值目标取向仍应以私有产权观为基础和核心,该价值取向系通过私权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全面、持续发展,通过激励知识产权创新增加国家福利。就静态确权层面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两者应同时兼顾,不能偏废。就立法目的而言,即保护创新者利益与促进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并重。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应基于社会发展趋势和利益格局变化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在动态调适中达到正义状态。笔者在本文研究中提出了一些建议路径。一是各司其职、平衡互动的主体协调机制。就立法机关而言,应逐步促成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制成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就行政管理机关而言,机构改革应朝着统一化目标前进。就公权保护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仍符合我国国情。就司法机关而言,应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的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创新发展目标的选择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反映了国家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亦应包括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公共政策体系。三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同步的效果呈现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环境是保障知识产权良好运行的外部和内在基础,包括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等。当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被确立后,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应着力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引领。
李勇[5](2019)在《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解决全球经济增长难题的“妙药”,人才制胜成为各国普遍共识,在激烈的全球人才竞争背后最根本的是人才制度的竞争。人才的本质特征是凭借自身所蕴藏的人才资本开展创造性劳动、实现创新价值。人才制度就是对人才创造性劳动和创新价值实现过程进行管理约束的行为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通过人才制度创新,政府等行动集团可以为人才的创新成果提供排他性产权,为人才建立私人收益和效用预期,使其私人收益充分接近社会收益,有效激励人才增加人才资本供给、提升创新绩效、最大限度实现潜在创新价值,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本文在对人才资本理论、创新绩效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梳理和修正的基础上,从人才资本的视角构建了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从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人才制度体系可以分为成本控制制度和收益获取制度。成本控制制度包括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直接成本的教育、培训、研发等人才投入制度,以及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交易成本的是人才流动制度和人才创新制度。收益获取制度包括主要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物质收益的人才激励制度,以及主要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精神收益的人才评价制度。随后,本文从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出发,分别考察了美国和中国的人才制度体系变迁历程,及其对人才资本创新绩效的影响情况。美国政府在提供稳定宪政制度等可信承诺的基础上,通过移民制度、留学生制度、人才市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官产学研结合机制等人才制度创新,不断形成新的人才制度均衡,为人才资本创新活动提供边际收益递增预期,确保了美国创新绩效的持续提升。改革开放后,中国在人才投入制度、人才引进制度、人才市场制度、科研管理制度、成果保护制度、成果转化制度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制度创新,为人才逐步建立私人收益和效用预期,为经济奇迹提供了人才支撑和制度支撑。在对中美两国进行纵向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选取旧金山和深圳两个世界创新城市进行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案例研究。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得出,政府在人才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保持对人才制度的实时评估和动态调整,为人才资本创新活动建立起稳定的收益预期和制度均衡,从而有效激励人才资本提升创新绩效。最后,本文在对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理论分析、模型构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人才制度创新提出了五条政策建议,包括政府要简政放权与优势发挥并重、建立以创新绩效和能力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构建精神收益与物质收益并重的人才激励制度、建立科研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对人才制度开展实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一是在既有理论以及对人才资本创新活动成本收益和效用函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才制度体系对人才资本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构建了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二是基于上述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对两个国家及两个城市进行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总结归纳了人才制度体系创新的经验和规律,为中国构建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不足在于,受有关人才制度统计数据的限制,本文对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化,在相关统计数据不断充实、可及的情况下,可对本研究进一步拓展。
彭巨水[6](201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一切反对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所有制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一切社会形态演进、更替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来看,所有制的演化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随着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所有制改革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并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方位,所有制改革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我国所有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新时代的战略方位和时代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我国所有制改革提出新部署、做出新动员,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代命题,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从现实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较为有力的举措,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还存在“混合就是私有化”“混合就是新的公私合营”等理论争议、“混合是否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混合到底是‘谁混谁’”等实际操作难题,影响了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深入辨析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全面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脉络,从中找出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主线,进而通过回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以此为基础,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从宏观、微观层面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提出总体性思考和针对性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实践、对策三个方面深入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问题。首先,从一般理论层面入手,对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方面的研究文献作了综述,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发现,要探讨混合所有制理论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入手。基于这一思路,讨论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并将其与西方产权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异同,希望能够对混合所有制理论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接着,从实践层面出发,讨论了建国以来所有制理论发展和实践情况,总结了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规律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就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一种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一种生产力发展趋势。由此,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实践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再次,从对策层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和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坚持原则、构造环境、改革重点,然后从宏观层面转入微观层面,具体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和选择的路径。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讨论的逻辑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从整体上阐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轨迹、演化趋势和内在规律,对从建国初期开始,一直到党的十九大,把“前三十年”与“后四十年”在所有制变革方面探索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总结;二是研究分析的结构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在阐释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具体领域中,构建了一个涵盖“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分析视阈,在差异化问题导向下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发展中所需的条件保障和应坚持的科学路径;三是研究结论的实践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全盘私有化”和“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新的公私合营”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出了混合所有制只是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的结论,以此为前提,从不同层面讨论了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混合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大课题。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和特殊发展阶段,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探索一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路径,才能积极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坚持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要深刻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复杂性,既要发挥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动性、引领性,也要发挥民营经济倒逼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参与性;既要注重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预期,也要注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吴汉东[7](2019)在《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文中研究表明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石和思想引领。法治观回答和解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基本命题,即指导思想、基本目标、运行方式及效果形式;发展观作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其核心要义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总体思路、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维度和法治基础、知识产权运作要素的绩效要求。法治观和发展观的思想引领途径,或是通过立法程序表现为法律(如知识产权立法宗旨表达、知识产权法典化安排、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改造以及知识产权替代性制度选择),或是通过政府创制活动制定为政策(如谋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事业规划、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从而完成从思想理念到制度构成的转换。
季冬梅[8](2019)在《公共政策理论视域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的内容繁多,体系复杂,社会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引发对知识产权内生价值与外部价值的反思。以公共政策理论作为知识产权合理性基础的立场,就是从外部价值的视角进行论证。在该理论框架下,知识产权的制度设立目标脱离了传统的劳动价值说、个人自由主义等法律内生价值的范畴,将知识产权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使其服务和服从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与经济基础。除维护个人利益之外,更加看重知识产权的公共性特征,包括促进公平竞争、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国际秩序等,体现了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与研究视角的多维度。
董凡[9](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付文凤[10](2018)在《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大,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用地规模日益逼近资源环境承载的极限,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推进。而我国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巨大、挖潜乏力,城镇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与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并存,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供需错位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是破解其供需矛盾的重要路径。因此,2005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随后以试点先行的形式逐步推广实施,实现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自上而下实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政府为主导、主体间收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极易引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增减挂钩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在总结、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剖析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梳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分析增减挂钩利益主体成本-效益变化,识别利益主体所作贡献与承担的风险,探讨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其次,从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和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两实践环节分析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并结合实证评价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探讨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总结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然后,遵循贡献与收益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定量测度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共享的比例。最后,基于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结果的问题导向和贡献-风险视角下共享比例测度结果的目标导向,结合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和典型经验分析,以权利重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利益调整提高收益共享结果公平为治理方向,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指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包括共享客体、共享主体、共享标准等内容,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质是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向城镇的转移,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等实践环节中地价变化形成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区位变换与用途转变增值、供求变化增值、投资增值等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的主要原因。政府主导是我国最主要的增减挂钩模式,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的核心利益主体,增减挂钩实践引致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等核心利益主体的土地权利及成本-效益变化,各利益主体在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均作出贡献,包括资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资本贡献、管理贡献或土地贡献,同时利益主体相应承担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效应、生活成本上升、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风险。贡献分配理论、风险补偿理论及合作博弈论等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及风险修正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策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2)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有待提高,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等是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偏好比较明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均价不断上升,多数地区建新区征地补偿和拆旧区成本投入占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相对偏低,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归政府获得。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农民(集体)的产权实施能力不足,地位弱势,政府的产权实施能力更强,缺乏制衡。同时,政府与市场失灵中,农村土地市场价格难以实现,通过土地的征用垄断和供地垄断,政府获得了本该由农民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构建包括知情权、决策权、货币补偿、新房安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农就业等指标的农户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性评价指标体系,江苏省苏州、扬州、连云港等地711份农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共享水平总模糊指数苏州(0.4804)>扬州(0.4656)>连云港(0.2422)。其中,扬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过程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658),苏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结果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084),连云港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整体处于较差状态(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评价的隶属度均低于0.3)。此外,农户对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的总体满意度偏低,仅21.0%(其中苏州(约31%)>扬州(约25%)>连云港(约7%))的受访农户满意,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受成本效益和政策认知显着影响。(3)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结果具有较强合理性。运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梳理不同联盟收益变化衡量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程度,通过直接支出法、替代法等测算利益主体各类风险价值评估风险系数,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和风险定量测度利益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江苏省5个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拆旧区农民(集体)所作贡献最大,建新区农民(集体)承担的风险最高。研究区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及政府应共享的增值收益比例分别在35%~50%、25%~40%及15%~30%之间。因为拆旧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等为代价生成增减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具有较大的居住、畜禽养殖、出租经营等收益价值,因此拆旧区农民(集体)应该分享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建新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为代价使增减挂钩指标得以落地,农用地具有农业产出收益及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价值,因此建新区农民(集体)应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应以获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等长期收益为主,让渡更多的直接经济收益。与现有收益分配格局相比较,新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能有效改善利益主体之间的土地收益格局,提高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使农民(集体)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符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的政策导向,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方案可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提供方法支撑和标准参考,为农户补偿标准制定提供参考,有效指导政府和农民(集体)利益谈判。(4)应从治理结构优化、补偿机制改进、宏观制度完善等方面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首先,单一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应选择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通过政府主导,完善增减挂钩中制度和规则产品的供给;通过强化市场机制辅助,提高收益分配(补偿)标准的市场化程度,并提高公共事物处理效率;通过培育社会组织、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和平台等措施加强社会参与,扩大农民话语权,提高农民(集体)的收益地位和议价能力,并形成社会监督。其次,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价格机制,实施货币补偿、工作安置、社会保障提高等多元补偿形式,保障补偿程序执行公开公正等措施改进补偿机制,促进实现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此外,宏观制度完善包括:①通过明确产权主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物权属性、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②通过适当选择整理区域,合理控制增减挂钩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选址和配套建设等强化增减挂钩的规划管控引导;③通过实施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建立城乡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等措施完善土地市场机制;④通过强调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指标进行政绩考核制度改革;⑤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增加地方政府土地相关税种设置改革财政分配制度;⑥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设立电话、网络、新闻等多种渠道推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试论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问题研究 ——基于制度与科技创新关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的研究 |
1.3.2 制度与科技创新关系的研究 |
1.3.3 简要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本文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存在的不足 |
2.理论基础与论文分析框架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制度经济理论 |
2.1.2 产权理论 |
2.1.3 人力资本理论 |
2.1.4 创新理论 |
2.2 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
2.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2 论文分析框架 |
3.制度与科技创新:一般理论分析 |
3.1 制度与科技创新的马克思主义视角 |
3.1.1 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 |
3.1.2 科技创新是一个生产力范畴 |
3.2 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作用 |
3.2.1 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规范与约束功能 |
3.2.2 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激励功能 |
3.2.3 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调节功能 |
3.3 科技创新对制度的作用 |
3.3.1 科技创新对制度起源的作用 |
3.3.2 科技创新对制度变迁的作用 |
3.3.3 科技创新对制度消亡的作用 |
3.4 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安排的非平衡性 |
3.4.1 科技创新要素的审视 |
3.4.2 科技创新领域的制度安排 |
4.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与原因 |
4.1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 |
4.1.1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哲学依据 |
4.1.2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经济学依据 |
4.2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原因 |
4.2.1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经济学分析 |
4.2.2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同作用 |
5.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的内涵 |
5.1 对人力资本产权的一般性探讨 |
5.1.1 人力资本产权:本质及其权利内容 |
5.1.2 人力资本产权的属性 |
5.1.3 人力资本产权的功能 |
5.2 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内涵 |
5.2.1 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实现 |
5.2.2 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 |
5.2.3 人力资本转让权的实现 |
5.2.4 人力资本收益权的实现 |
6.科技创新与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基于中国实际的分析 |
6.1 中国科技创新的现状 |
6.1.1 现阶段中国科技创新活动的总体情况 |
6.1.2 现阶段中国主要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
6.2 中国科技创新领域存在的问题 |
6.2.1 科技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
6.2.2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
6.3 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及中国的现实 |
6.3.1 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多角度审视 |
6.3.2 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现实 |
6.3.3 中国科技创新领域存在问题的根源 |
7.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改革的方向与绩效 |
7.1 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改革方向 |
7.1.1 关于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权的改革 |
7.1.2 关于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转让权的改革 |
7.1.3 关于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改革 |
7.2 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深化改革的绩效 |
7.2.1 中国科技创新活动总体创新绩效的提升 |
7.2.2 中国各科技创新主体创新绩效的提升 |
8.美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经验及其启示 |
8.1 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美国的实践与经验 |
8.1.1 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 |
8.1.2 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转让权的实现 |
8.1.3 促进创新型人力资本收益权的实现 |
8.2 美国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 |
8.2.1 创新型人力资本使用权实现方面的启示 |
8.2.2 创新型人力资本转让权实现方面的启示 |
8.2.3 创新型人力资本收益权实现方面的启示 |
9.提高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的思路与建议 |
9.1 提高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程度的思路 |
9.2 相关政策建议 |
10.研究结论与展望 |
10.1 本文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知识产权正义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脉络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之基础辨析 |
一、知识产权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当性解析 |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变迁 |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确认私权为主旨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发展人权为目的 |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和正义 |
第一节 正义之基础认识 |
一、正义源起 |
二、正义性质 |
三、正义作用之实现 |
四、正义之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 |
一、知识产权正义之价值内涵 |
二、知识产权正义之特殊内容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义化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架构构建 |
第一节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正义之核心 |
一、利益冲突是知识产权非正义之根源 |
二、利益平衡机制是纠正非正义的核心方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差序利益安排 |
一、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以私权为本位 |
二、利益权衡下之差序格局 |
第四章 差序格局下知识产权正义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理念构成 |
一、权利意识 |
二、平等观念 |
三、自由目标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形成过程 |
一、权利形成机制 |
二、资源分配机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运行过程 |
一、秩序维护机制 |
二、创造激励机制 |
三、合理交换机制 |
四、财富分享机制 |
五、规范保护机制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成效提升 |
一、保证基础正义 |
二、维护运行正义 |
三、调节成效正义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评价体系 |
第一节 综合考量因素:背景 |
一、时期维度 |
二、地域维度 |
第二节 内部利益平衡:动因 |
一、主体利益之平衡 |
二、各类利益之平衡 |
第三节 外部动态调适:过程 |
一、形成过程的正当性 |
二、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
第四节 整体法治环境:效果 |
一、国家维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
二、社会维度:社团与大众 |
三、个人维度:自然人和企业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中国语境解读 |
第一节 理念价值:平衡与正义之体系构建 |
一、宏观综合影响:背景因素之考量 |
二、价值取向导引:以正义为核心理念 |
三、权利属性认知: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 |
四、制度运行目标:利益平衡之“保护—限制”二元性 |
第二节 问题思考:法律制度不足及其缘由 |
一、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不够健全 |
二、权利形成机制设计不够合理 |
三、权利运行制度结构较为单一 |
四、权利监管、保护之协调性不足 |
第三节 解决路径:合正义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构建 |
一、主体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平衡互动 |
二、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 |
三、效果呈现机制: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的同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限度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人才资本研究综述 |
一、人力资本相关理论 |
二、人才资本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创新绩效研究综述 |
一、创新理论研究综述 |
二、创新绩效有关研究 |
第三节 人才制度研究综述 |
一、制度变迁研究综述 |
二、人才制度有关研究 |
第三章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模型 |
第一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分析模型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二、人才资本理论 |
三、创新绩效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分析模型的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分析框架 |
三、分析模型 |
第四章 美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教育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研发投入体制与创新绩效 |
第二节 美国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人才引进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人才市场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美国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科研组织模式与创新绩效 |
第四节 美国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成果保护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成果转化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三、美国的薪酬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五节 美国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职称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职业资格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六节 评美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 |
一、第一阶段:分权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二、第二阶段:管制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三、第三阶段:平衡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第五章 中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投入制度:政府包办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二节 中国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流动制度:控制流动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中国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创新制度:指令科研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四节 中国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激励制度:平均主义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五节 中国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评价制度:标准主体单一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六节 评中国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 |
一、中国人才制度创新的成果与问题 |
二、中国人才制度创新对创新绩效的促进 |
第六章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旧金山的人才制度创新与人才资本创新绩效 |
一、人才投入制度创新:政府收购科研成果 |
二、人才创新制度特色:科技金融、孵化器与产学研合作 |
三、人才激励制度创新:税收优惠与奖励 |
第二节 深圳的人才制度创新与人才资本创新绩效 |
一、深圳的人才制度创新主要内容 |
二、深圳的人才资本集聚效应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小结 |
第七章 政策建议与展望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一、政府要简政放权与优势发挥并重 |
二、建立以绩效和结果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 |
三、构建精神收益与物质收益并重的人才激励制度 |
四、建立科研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 |
五、对人才制度开展实时评估、动态调整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评述 |
一、改革开放前所有制研究评述 |
二、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研究评述 |
三、当前所有制改革研究评述 |
四、存在问题及深化方向 |
第三节 论文研究内容 |
一、论文内容 |
二、结构安排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混合所有制思想综述 |
一、建国初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理论探索阶段的研究综述 |
二、混合所有制理论成长阶段的研究综述 |
三、混合所有制理论完善阶段的研究综述 |
四、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阶段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简要评述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有关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
一、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解 |
二、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 |
三、如何认识重建个人所有制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演进规律 |
一、所有制演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规律 |
二、所有制演进的主体性和多元性相统一规律 |
三、所有制演进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统一规律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对比研究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产权解析 |
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概念 |
二、马克思注意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
三、产权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应有之义 |
四、简要评述 |
第二节 西方产权理论的综述 |
一、西方产权理论的概念 |
二、西方产权的属性和功能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辨析 |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联系 |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区别 |
三、两种产权理论对比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 |
一、建国初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三、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僵化固化阶段 |
第二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三次突破 |
一、“单一到补充”: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一次突破 |
二、“补充到共同”: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突破 |
三、“共同到混合”: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突破 |
第三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
一、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 |
二、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教训 |
第五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发展实践、基本经验及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提出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产生的必然 |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实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回顾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逻辑 |
第三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基本经验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 |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 |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
第四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的现实问题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形式主义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意识形态争论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混合所有制失灵”现象 |
第六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完善的环境和把握的重点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形态 |
二、坚持发展生产力的混合所有制判断标准 |
三、坚持共同富裕的混合所有制价值取向 |
四、坚持互利共赢的混合所有制发展理念 |
五、坚持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向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完善的环境 |
一、宏观制度层面 |
二、中观体制层面 |
三、微观机制层面 |
第三节 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把握的重点 |
一、宏观层面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异质股权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七章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重大 |
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
二、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三、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
四、有利于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理论困境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现实难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途径 |
一、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
二、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
三、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环境构造 |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
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第八章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农村所有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所有制变革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改革历程 |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目前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实现方式 |
一、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 |
二、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 |
三、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保障 |
一、加快理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 |
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
第九章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
第一节 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 |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 |
二、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经济 |
三、民营经济存在发展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民营经济是混合所有制内在要素的逻辑分析 |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
二、民营经济是提升国有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 |
三、民营经济融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分析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与现状分析 |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 |
二、民营经济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
一、自上而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
二、自下而上激发民营经济发展 |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 |
结语与展望 |
一、研究预期达到目的 |
二、本文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本文图表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归纳与理论演绎 |
1.3.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3.3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1.6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 |
2.1.1 增减挂钩政策形成机制 |
2.1.2 增减挂钩实施模式 |
2.1.3 增减挂钩影响因素 |
2.1.4 增减挂钩效益评价 |
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
2.2.1 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2.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策略 |
2.2.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2.3 研究评述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农村建设用地 |
3.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3.1.3 土地发展权 |
3.1.4 成本和收益 |
3.1.5 贡献与风险 |
3.1.6 治理机制 |
3.2 理论基础 |
3.2.1 贡献分配理论 |
3.2.2 合作博弈论 |
3.2.3 风险补偿理论 |
3.2.4 利益均衡论 |
3.2.5 土地产权理论 |
3.2.6 地租和地价理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分析 |
4.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 |
4.1.1 收益共享目标 |
4.1.2 收益共享特征 |
4.1.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确定 |
4.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4.2.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路径 |
4.2.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原因 |
4.3 增减挂钩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3.1 增减挂钩利益相关者分析 |
4.3.2 核心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4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逻辑 |
4.4.1 贡献与风险分析在收益分配中的适用性 |
4.4.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思路 |
4.4.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思路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 |
5.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1 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2 拆旧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评价 |
5.2.1 收益共享现状总体判断 |
5.2.2 农户收益共享水平测度 |
5.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
5.3.1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5.3.2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5.4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 |
5.4.1 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 |
5.4.2 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 |
6.1 收益共享原则 |
6.1.1 贡献与收益对等 |
6.1.2 风险与收益对等 |
6.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 |
6.2.1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
6.2.2 兼顾风险的增值收益分配修正 |
6.3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实证检验 |
6.3.1 研究区增值收益分配现状格局 |
6.3.2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3 兼顾风险修正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4 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结果与现状格局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7.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 |
7.1.1 制度环境不完善 |
7.1.2 利益主体非合作博弈 |
7.2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典型地区实践经验 |
7.2.1 征地补偿安置的改革探索 |
7.2.2 宅基地置换的创新举措 |
7.2.3 实践经验总结 |
7.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构建 |
7.3.1 优化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 |
7.3.2 改进补偿机制,促进“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 |
7.3.3 完善宏观制度,规范和引导利益主体行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四、试论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3]中国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实现问题研究 ——基于制度与科技创新关系的视角[D]. 姚程.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知识产权正义论[D]. 秦天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D]. 李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D]. 彭巨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J]. 吴汉东. 知识产权, 2019(06)
- [8]公共政策理论视域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J]. 季冬梅. 清华知识产权评论, 2019(00)
- [9]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D]. 付文凤.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