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忠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胡白兮,叶圣杰,张英杰[1](2021)在《大学生群体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的探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国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社会进步,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法律服务"逐渐成为用户更为倾向的一种潮流趋势。线上法律服务平台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联动线下及大数据服务,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维权渠道及信息资源,助力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增强当代大学生自我维权能力以及对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陈玲珺[2](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孙晓芝[3](2021)在《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建立了完备的“慰安妇”性奴隶制度。但无论是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现行的裁判制度都没有追究日本国家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慰安妇”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讲述受害经历,并控诉日本施行战争性暴力,“慰安妇”问题才开始被“曝光”。可是日本政府仍无任何实质性的认罪和谢罪行动。受害者在寻求道歉和战争赔偿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展开各项调查,正式定义“慰安妇”制度为军事性奴隶制度。为了打破对女性的战时性暴力是正常的这一观念,从道义上确定日本实施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国家犯罪性质,各个受害国家和地区于2000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办了“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活动。本文以“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与开展为主线,叙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介绍法庭的组成:筹备人员和筹备组织,法官,各国原告,各国检察官,以及法庭的概况。再对法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进行具体分析,介绍“法庭”的庭审过程,包括东京初审,海牙终审和国际听证会。本文意在探索这场面向“慰安妇”问题的国际女性运动的史学价值。最后,论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和意义。法庭处罚了战时性暴力,维护了性别平等,受害国家保存历史记忆,坚定索赔之路,同时在国际上引发热点,促进多项决议,给予受害者极大的心灵安慰,帮助她们释放多年痛苦。尽管这只是模拟法庭的审判,没有追诉力,但对清算战争暴行,维护人类正义,维护女性人权,恢复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已产生一定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赵树坤,徐艳霞[4](2021)在《从516份司法裁判文书看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通过梳理涉残疾人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残疾人通过司法诉讼寻求权益保护的整体概貌。面对残疾人包括健康权、生存权、公民权、政治权等权益诉求,涉及自然人、法人等多元侵权主体以及司法过程中支持性服务供给、经济成本耗费、裁判结果与预期等诸多问题,必须增强残疾人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多角度、多渠道保护重点权利和规制侵权主体,构建立体的权利救济体系。
周丛林[5](2021)在《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行动策略研究 ——以M律师调解事务所和G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明显。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公民诉求表达机制,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要求信访工作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从而达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本文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选取了上海市信访矛盾化解领域较为典型的M律师调解事务所和G人民调解工作室为研究案例,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视角出发,试图用动态的视角分析第三方组织在信访矛盾化解过程中对信访机构和信访人的行为策略选择。研究发现:第一,宏观层面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中观层面信访机构行动资本的支持和微观层面信访人“天然信任”的推动,三者相互作用,助力第三方组织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中;第二,第三方对信访机构和信访人的行动策略存在很大差别。在信访机构层面,表现致力于源头治理、积案化解、信访复查的“协助”与追踪式参与、信访阳光督查的“共治”策略;第三,在信访人层面,第三方采用“情、法、理”交融式的“沟通”和参与信访普法、信访代理、信访援助的“赋能”策略,以推动信访矛盾化解,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研究表明,第三方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过程中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第三方组织也存在着由行政色彩浓厚和自主生存能力弱引发的自我效能不足问题。同时,第三方参与的“引导”与“激励”缺失和社会资源支持有限也导致其参与动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第三方协作化解信访矛盾的效率,推动创新信访治理工作,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新格局,在第三方自我提升和政府政策倡导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成长空间。
黄河[6](2020)在《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研究 ——以广西桂林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发展中国社区残疾人法律文化服务是国家和企业社会关爱和帮助残疾人的体现,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了方便,但我国的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社区管理行政色彩太重、社区法律服务的资金不充足、社区组织服务功能不强和社区法律服务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建设不够完善等。本文运用公共服务供给理论视角以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以期能够取得预期的理论研究成果。选择文献查阅法、问卷调查及访谈法、个案研究法等展开研究,力求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视角找到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探索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的途径。在大量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广西桂林市部分社区残疾人作为调研对象,并针对问卷相关内容进行访谈;而后以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作为研究个案,对社区在为残疾人法律服务进行分析与研究。研究发现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存在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不足、法律服务层次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残疾人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有经济发展、社区管理行政化、组织服务功能不强、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结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建立完善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机制的优势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桂林街道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关于变更抚养权法律咨询为例,进一步验证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模式转变的可行性,提出采用政府购买模式、非营利组织模式、社区自治组织模式等方式解决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问题,以便于增强供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期为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全面发展。
聂丹[7](2020)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研究 ——以J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民警为履行职责使命,付出了巨大贡献和代价。然而,近几年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频发,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遭受不实投诉、诬告陷害、侮辱辱骂,甚至遭到暴力袭击。这些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直接损害了公安民警的权益,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降低了公安执法效果,减弱了法律执行效力,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所以,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从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相关概念入手,概述了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法律依据以及必要性。阐述了J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问题,归纳主要特点;并对J省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开展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的成功经验,提出新时代背景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现实途径;主要有完善法律保障;强化维权组织保障;建立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等。
谢岳,詹晟晨[8](2020)在《国家行动者、社会利用与动员遣散》文中研究指明抗争政治理论致力于寻找关键机制,来解释集体抗议的兴起、演变轨迹与行动的结果。社会利用是一个反复出现并且深刻影响集体抗议的关键机制。已有的研究探讨了社会利用机制的运作条件,不过,这些条件是以社会行动者为中心、以抗议动员为取向的。至于国家在什么条件下动员第三方组织抑制社会行动者的集体抗议行动,至今仍然还是一个研究空白。本文基于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的案例,探讨在特定的政治制度下,社会利用机制如何帮助国家行动者实现运用第三方力量,去消解那些被视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抗议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利用机制发挥作用,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国家必须建立起对先前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在制度上或非制度上的主导权,使得后者在某些方面依附于前者;二是,国家必须通过文化建设,说服先前存在的组织参与到遣散集体行动者的合作当中;三是,行动者坚持的集体身份,得到了先前存在的组织的认同。
肖维[9](2020)在《端州区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K鞋厂讨薪事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使得劳资矛盾冲突甚至劳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面对当前劳动关系形势,作为职工权益代言人,工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发挥好维权这一基本职能比以往更为重要。端州区作为肇庆市中心城区,近年在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进程中,经历着传统产业“关、闭、停”、新兴产业落户等发展,劳资纠纷更是频繁,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端州工会维权压力不容忽视。本文选取了端州本地K鞋厂讨薪事件为案例,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反映工会在维权谈判与劳动管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是自身作为“双重代理人”的责任冲突;二是维权效能低下;三是动员能力与整合能力低下;四是与国家的传输结构缺失;五是国家语境下带来的组织支持、资源获取、领袖选举的困难。借助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文章从工会“维权”与“维稳”的责任冲突、自身能力建设、组织体系、工会-国家传输结构、“国家本位”环境等方面探究了端州区工会遇到的问题并分析未能有效发挥维权作用的原因。为进一步提出有效发挥工会维权作用的改进思路,本文介绍了国内工会履行劳动维权职能的先进做法,义乌市“社会化维权”、深圳市源头治理经验,为端州区工会维权的改进提供参考。针对端州区工会劳动维权面临的具体困境,从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工会与各方关系的改进逻辑;二是工会引入社会化维权策略;三是工会组织体系建设;四是工会维权传输、“借力”制度的构建与法律支撑的完善;五是重构工会与政府双向流动的对话路径。
帅奕男[10](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二、律师忠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忠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论文提纲范文)
(1)大学生群体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线上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背景及概述 |
二、大学生的维权现状分析 |
(一)大学生维权经验缺乏,难寻合适的维权渠道 |
(二)大学生现有维权信息来源单一匮乏 |
(三)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
三、基于大学生视角的法律服务平台分析 |
(一)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的功能内容不够完善 |
(二)平台法律服务的工序不够精准 |
(三)“互联网+法律服务”趋势下对服务平台的赋能 |
(四)丰富法律宣传方式,拓宽平台的广度 |
四、互联网+线上法律服务平台对于大学生的意义 |
(一)多角度提高平台用户的法律意识 |
(二)促进高校传统法律服务体系变革 |
(三)打破学生固有的维权思维,提高维权效率 |
(四)互联网+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未来趋势与发展规划 |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一 战后审判忽略的“慰安妇”问题 |
二 日军“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三 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受害者的起诉 |
一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提出的诉讼和结果 |
二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诉讼的败诉理由和分析 |
三 受害者起诉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日军性暴力责任的追究 |
一 受害国家的行动 |
二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调查 |
三 其他国际组织的关注 |
第二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筹备过程和概况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 |
一 灵魂人物:松井耶依 |
二 国际运营委员会 |
三 各地区原告与预备会议 |
第二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概况 |
一 法庭性质界定 |
二 法庭设立基础 |
三 组成人员(法官、总检察官、各国检察官) |
第三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庭审过程 |
第一节 2000 年东京初审 |
一 共同起诉书与中国大陆起诉书 |
二 争议焦点与法庭辩论 |
三 判决 |
四 “现代纷争下对女性的犯罪”国际公听会 |
第二节 2001 年海牙终审 |
第四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意义 |
一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作用 |
二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价值 |
第二节 “NHK”新闻事件 |
第三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纪念活动 |
一 10 周年特别展——妇女的声音改变世界 |
二 20 周年纪念活动——在线研讨会、特别展览 |
结语 |
附录A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大事年表 |
附录B 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对话陈丽菲教授(节略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从516份司法裁判文书看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梳理裁判文书数据的结果呈现 |
1.1 残疾人司法诉讼整体情况 |
1.1.1 案件的数量和案件类型 |
1.1.2 不同残疾类别的涉案情况 |
1.1.3 涉案残疾人的城乡分布情况 |
1.1.4 涉案残疾人的性别分布情况 |
1.2 残疾人诉求权利被侵害情况 |
1.3 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主体情况 |
1.4 残疾人权利诉求救济进程 |
1.4.1 权利救济诉求指向 |
1.4.2 救济进程中的支持性服务情况 |
1.4.3 司法救济进程中诉讼成本情况 |
1.5 残疾人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 |
1.5.1 胜诉率 |
1.5.2 败诉理由 |
2. 残疾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农村及女性残疾人的权利意识和能力相对更贫困 |
2.2 残疾人诉求权利被侵害 |
2.2.1 生存权依然是残疾人司法诉讼的最集中诉求 |
2.2.2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需要得到重视 |
2.2.3 男性及城市残疾人的财产性权利受侵害度高于女性及农村残疾人 |
2.3 侵害主体 |
2.3.1 自然人是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最主要主体 |
2.3.2 来自法人的威胁最具破坏性 |
2.3.3 其他主体的威胁 |
2.4 司法救济的核心问题 |
2.4.1 权利救济中财产性指向突出 |
2.4.2 法律援助服务不充分 |
2.4.3 在审限内结案还需继续努力 |
2.5 残疾人诉讼裁判结果 |
3.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方向 |
3.1 继续增强残疾人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 |
3.2 精准施策,多角度多渠道保护重点权利 |
3.3 多渠道规制侵权主体,防止并降低侵害行为的发生率 |
3.4 构建多元化权利救济体系 |
(5)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行动策略研究 ——以M律师调解事务所和G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1.3.1 核心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方法 |
1.4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分析框架 |
第2章 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治理场域中的社会之需 |
2.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渐入推进 |
2.1.1 社会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 |
2.1.2 政策的转向 |
2.2 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化 |
2.3 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任危机 |
第3章 协助与共治:第三方协作信访机构的策略 |
3.1 第三方力量的渐进入场 |
3.1.1 行动资本的来源——政府购买服务 |
3.1.2 信访机构治理效能不足 |
3.1.3 社会责任感驱使下的入场动机 |
3.2 信访矛盾化解中的积极参与 |
3.2.1 注重信访源头治理:“止新” |
3.2.2 推动积案化解:“化旧” |
3.2.3 助力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维护信访秩序 |
3.3 全流程、多方位的共同治理 |
3.3.1 第三方的“追踪式”参与 |
3.3.2 阳光督查:“阳光信访”与“责任信访”的耦合 |
3.4 第三方协助共治的功能体现:缓解信访制度内在张力 |
第4章 沟通与赋能:第三方服务信访人的策略 |
4.1 相对独立与专业化:一种身份资本的支持 |
4.1.1 公正客观的立场优势 |
4.1.2 民间性带来的“亲民”属性 |
4.1.3专业化服务 |
4.2 “情、法、理”交融式沟通调解 |
4.2.1 “动之以情”:以“情感”化解矛盾 |
4.2.2 “晓之以理”:以“法理”获得双赢 |
4.3 多方位赋能:增强信访人信访秩序认知 |
4.3.1 信访法治化建设下的普法行动 |
4.3.2 信访代理平台的创建 |
4.3.3 助力信访救助 |
第5章 自我提升与政策倡导: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空间成长 |
5.1 矛盾化解与第三方自我增能 |
5.2 政策法律的有效激励 |
5.2.1 “引导”与“激励”并举 |
5.2.2 社会资源支持的力度 |
5.3 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信访工作机制构建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6.2.1 研究创新 |
6.2.2 研究不足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访谈提纲 |
(6)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研究 ——以广西桂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具体目标 |
1.4 研究方法 |
1.5 文献综述 |
1.6 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创新点 |
1.6.1 研究的主要问题 |
1.6.2 论文的结构 |
1.6.3 论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公共服务供给和需求 |
2.1.3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和需求 |
2.1.4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和需求 |
2.2 公共服务供给理论基础 |
2.2.1 选择和生产分离的理论 |
2.2.2 第三部门理论 |
第三章 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现状 |
3.1 桂林市残疾人基本情况 |
3.1.1 肢体残疾人比例最高 |
3.1.2 群体老龄化特征明显 |
3.1.3 家庭经济水平相对较低 |
3.1.4 基本实现全员社保 |
3.1.5 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
3.2 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情况 |
3.2.1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得到提升 |
3.2.2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相互协调 |
3.2.3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多种并存 |
3.2.4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的对象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
第四章 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4.1.1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
4.1.2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和层次不高 |
4.1.3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的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
4.1.4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中接受对象残疾人参与度不高 |
4.2 桂林市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供需矛盾加剧 |
4.2.2 社区行政化及立法缺失无法为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提供有效保障 |
4.2.3 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强 |
第五章 解决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的对策 |
5.1 发挥政府命令机制优势,完善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立法保障 |
5.1.1 中央加强对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立法保障 |
5.1.2 地方细化对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法规政策 |
5.2 开发市场化机制,完善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市场供给的机制建设 |
5.2.1 推动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专业化 |
5.2.2 以需求为导向对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做出供给安排 |
5.2.3 建设面向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
5.2.4 加强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绩效考核机制 |
5.3 创新自愿供给机制,健全多元化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的资金保障 |
5.3.1 加大对残疾人社区法律服务供给的直接财政投入 |
5.3.2 拓宽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的社会资助和筹措渠道 |
5.4 引入社会工作模式来提升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质量 |
5.4.1 引入社会工作模式开展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优势 |
5.4.2 引入社会工作模式开展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方法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研究 ——以J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及其维护的必要性 |
2.1 公安民警执法权益 |
2.1.1 公安民警 |
2.1.2 执法 |
2.1.3 民警执法权益 |
2.2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
2.3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必要性 |
2.3.1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维护国家权威及法律尊严的需要 |
2.3.2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
2.3.3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障履行职责的需要 |
2.3.4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促进规范执法的需要 |
2.3.5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改变执法环境的需要 |
第3章 J省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现状及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问题 |
3.1 J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现状 |
3.1.1 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
3.1.2 制定出台制度规范 |
3.1.3 依法严厉惩处侵权行为 |
3.1.4 开展慰问救济 |
3.1.5 加强教育培训 |
3.1.6 开展维权工作舆论引导 |
3.2 J省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问题 |
第4章 J省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原因分析 |
4.1 外部原因 |
4.1.1 执法对象因素 |
4.1.2 法律保障因素 |
4.1.3 社会舆论因素 |
4.2 内部原因 |
4.2.1 民警自身因素 |
4.2.2 公安管理机制因素 |
第5章 国内其他省市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经验借鉴 |
5.1 北京市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经验 |
5.2 上海市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经验 |
5.3 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经验 |
5.4 广东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经验 |
第6章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途径探索 |
6.1 完善法律保障 |
6.2 强化维权组织保障 |
6.3 建立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 |
6.3.1 做实“事前防护” |
6.3.2 做强“事中保护” |
6.3.3 做好“事后维护” |
6.4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
6.4.1 加强正面宣传 |
6.4.2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
6.4.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6.4.4 深化社会舆论引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端州区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K鞋厂讨薪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关于工会作用的研究 |
2.关于劳动维权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重点 |
一、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政策依据 |
(一)核心概念 |
1.工会 |
2.劳动维权 |
(二)理论基础 |
1.法团主义的基本概述 |
2.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 |
(三)政策依据 |
1.职工劳动维权现状 |
2.工会应有职能及履行职能情况 |
3.工会履行劳动维权职能的政策依据 |
二、案例描述:端州区K鞋厂讨薪事件 |
(一)事件出场:多方主体各执一词 |
1.工人:想方设法都要追讨到工资! |
2.人社局: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
3.工会:无执法权,“维权”困难重重 |
4.资方:生意亏本,工资能拖就拖 |
(二)矛盾升级:补偿金方案引工人不满 |
(三)事件尾声:政府对事件高度警惕 |
三、案例分析:K鞋厂讨薪事件中工会维权的困境探析 |
(一)责任:“维权”与“维稳”的冲突 |
1.政府工会行动目标的差异 |
2.工会“双重角色”的矛盾 |
3.工会的代表性危机 |
(二)队伍:维权能力的不足 |
1.专业人才缺乏 |
2.工作方式简单 |
(三)组织:内部结构的失衡 |
1.组织动员力弱化 |
2.组织内关系松散 |
3.组织建设基础薄弱 |
(四)机制:常态化参与的受阻 |
1.意见传达机制缺乏 |
2.“借力”机制缺乏 |
3.向上传输体制缺乏 |
4.法律支撑机制缺失 |
(五)环境:“国家本位”的影响 |
1.组织支持程度低 |
2.领袖选举“行政化” |
3.资源获取受限制 |
四、国内先进地区工会劳动维权的经验和启示 |
(一)义乌模式:社会化维权 |
1.组建合法性的维权载体 |
2.构建维权网络体系 |
3.特点与启示 |
(二)深圳经验:源头治理劳资纠纷 |
1.建立社区工联会 |
2.改变“头重脚轻”工作模式 |
3.提供精准化服务 |
4.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和常态化预警机制 |
5.特点与启示 |
五、端州区工会发挥劳动维权作用的对策建议 |
(一)工会责任冲突的改进逻辑 |
1.理顺工会与各方的关系 |
2.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转型 |
(二)工会维权策略的优化 |
1.加快工会干部人才培育建设 |
2.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 |
(三)工会组织的体系建设 |
1.普遍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
2.重构科层管理模式 |
3.加强建会组织基础 |
(四)工会维权制度框架的构建 |
1.基层工会意见传输机制 |
2.县级工会“借力”运作机制 |
3.维权法律法规强化机制 |
(五)工会与政府的双向流动路径 |
1.重构政府工会对话机制 |
2.完善工会领导班子结构 |
3.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手段 |
结论与未来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律师忠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生群体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的探究[J]. 胡白兮,叶圣杰,张英杰. 法制博览, 2021(31)
- [2]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D]. 孙晓芝.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从516份司法裁判文书看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其完善[J]. 赵树坤,徐艳霞. 残疾人研究, 2021(01)
- [5]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行动策略研究 ——以M律师调解事务所和G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D]. 周丛林.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研究 ——以广西桂林市为例[D]. 黄河. 广西大学, 2020(07)
- [7]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研究 ——以J省为例[D]. 聂丹. 南昌大学, 2020(03)
- [8]国家行动者、社会利用与动员遣散[J]. 谢岳,詹晟晨. 实证社会科学, 2020(01)
- [9]端州区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K鞋厂讨薪事件为例[D]. 肖维.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1)
- [10]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