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徐龙超[1](2015)在《战后德国和解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关系语境下,“和解”指的是因为创伤性的历史记忆而陷入长期的不信任、恐惧与憎恨怪圈的两个国家,创造性地实现敌对与友善的转换,继而恢复和平关系的过程。保证和平、揭露真相、伸张正义与妥善处置过去是通往和解的必经之路,也是构建和解文化的应有之义。作为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外交模式,和解外交已经成为一国追求国家利益、提升国际形象的重要手段,关于这一点,二战之后联邦德国的外交实践为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战后德国的和解外交是在极其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进行的。两极格局的结构性压力,德国对于繁荣、安全和威望的利益诉求,加之阿登纳和勃兰特等德国政治精英们强烈的道义和正义感,驱使德国打破了对军事强权道路的盲目崇拜而毅然选择在民主、和平、发展与合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欧洲各国的睦邻友好。为此,战后德国历届政府一方面对侵略历史进行深刻反省并积极向战争受害国实施赔偿,另一方面以“多边主义”为总原则,巧妙地将对国家利益的追求嵌入到各种一体化的设计之中,从而为德国重返欧洲大家庭的怀抱创造了有利的地缘政治环境。经过战后近七十年的不懈努力,德国最终化解了同法国之间根深蒂固的敌意和不信任,消除了与波兰等中东欧国家之间的世仇夙怨,并且与以色列建立了永久正常关系。在德国同上述三国的和解进程中,有四个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助推作用:双方对历史问题与现实利益的合理平衡;政治领袖间结成的深厚友谊;有效化解分歧的政府间协商机制;以及致力于帮助民众树立正确史观的民间和平机构。这些因素的“联合效应”最终促成了德国与其历史宿敌间的真正和解。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打破了欧洲自冷战结束以来较为均衡的地缘经济格局,正在完成由“经济大国”向“政治大国”角色转变的德国,瞬间成为一些深陷危机泥潭国家的“围攻”对象,如何处理好同法国的利益关系将成为检验德国对欧政策的“试金石”;与此同时,德美之间因伊拉克战争而导致的分歧还未完全愈合,2013年的乌克兰危机又使德国与俄罗斯的关系几乎跌入冰点,德国能否同这两个域外大国重新建立互信将直接关乎德国外交支柱的稳定。总之,对于怀揣着“大国梦”的德国而言,大国和解之路绝不会一帆风顺,这也是对所有德国人智慧与勇气的终极考验。
叶正国[2](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鄯文秀[3](2013)在《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上的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思想渗透到我国,为了与这一理念相适应,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应运而生。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更执行方式在其设立以来起到了很大作用,是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符合国际上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原则。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篇文章首先基于我国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收集了国内外学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拟进行研究的方法;其次,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脉络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出了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本文的重中之重是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适用对象,弥补法律漏洞,使得执法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更进一步的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后续程序;通过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措施,以期能更有效的实施该制度。
中国版本图书馆全国图书在版编目中心[4](2011)在《中国图书出版月度CIP数据选摘》文中研究说明
张庆彩[5](2010)在《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历史演进,追随着国际环保浪潮,与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如影随形,成为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历程中,国家在环保领域成长的一个缩影与见证。中国环境立法成就斐然,但实施绩效却捉襟见肘,中国正面临环境问题逼近安全底线的危机。在环境安全日益广受关注的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存在被“安全化他者”的高风险性。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尽管中国环保事业立法先行、理念先进,力图避免走上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老路,但总体上仍然重复了类似的道路。如何辩证看待并客观评价中国环境法治与环保事业发展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探求其提升之道,是从源头上化解“中国环境威胁论”,促进中国环保的历史性转型、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探求中国特色的环保新路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尽管环境安全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同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对环境法的影响程度相比,环境安全对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的影响,尚未得到足够地探讨和重视。环境安全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科学、政治和战略上的多重性质,环境安全是分析环境法治演进及趋势的有价值的概念工具。论文以国际环境规范的生命周期为框架,以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演变及趋势为主线,通过国际比较,探究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建构的历程、特点及不足,从而探索其绩效提升之路径。导论部分概述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框架、结构安排和选题的使用材料来源,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及其不足。第一章探讨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历史演变及其理论基础。第二章运用建构主义的规范生命周期与规范扩散理论、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与去安全化理论、环境法学、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理论,从国内与国际互动沟通两个层面,综合理性选择与社会建构两个方面,将中国环境立法与环境安全的演变历程,融入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四个阶段进行考察和论述。第三章在论述美、日、欧盟、印度、巴西、非洲等国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基础上,将美、日、欧盟的环境法治同中国进行比较,并从上述各国的生态足迹、环境责任和环境资源绩效三方面,展开国际比较,阐述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趋势。第四章从分析环境安全与演进中的国际环境法治着手,探讨环境安全与当今中国环境法治的成就和不足、趋势及转型,并通过对中国参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博弈分析,阐述中国在未来气候谈判中的策略及其展望。结语部分对中国和平发展、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进行探讨,阐明实现中国环境安全战略目标的对策措施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研究认为,环境法是客观环境危机与人类主观制度文明应对的产物。环境安全是环境法律规范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根本动力,高绩效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保障同环境质量改善是高度相关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际环境法正以一种结构性和嵌入性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法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为中国环境法的开创、成长、发展及完善提供了国际推动力。世界环保潮流的影响势不可挡,但它必须通过中国内部的因素才能发挥作用。顺应国际环保浪潮、积极主动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环境法,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化进程中,积极认知全球环境问题和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并应用于国内环保实践,政府自上而下建构的产物。与中国环境法是外发自觉建构、以外促内地生成路径不同,发达国家环境法是内生自发建构的产物,并向外传播、示范和扩散。这充分反映了中国环境法制构建中,国家力量强而社会力量弱的现实。因而,培育公民的环境意识、倡导企业的环境责任,探索保障社会公众民主、有序参与环保的法律渠道,促进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之间的磨合与建构,实现外来规范与本土规范的兼容与同构,寻求环境、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走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环境治理困境,正是提升中国环境法治绩效的根本之道。中国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及趋势,伴随着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是国家改变自己、参与并影响世界的历程。随着中国崛起、加速融入世界,中国已从国际环境法治的初学者演变为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全球环境安全的危机状态与中国自身脆弱的资源环境国情,是促进中国环境法治绩效提升并走向历史性转型的外在压力与内生动力。国际环境安全的整体性将推动环境法治的全球性趋同。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面临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及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剧等多重、独特的压力,但中国在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的水平上,基本保障了国家环境安全,环境法制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支撑。作为后发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面临环境危机的当代,中国理应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中国的环境安全压力远超出其他国家,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当今中国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与发达国家相比,如果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在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安全问题,就是对世界和平发展的最大贡献。北京奥运与上海世博的成功举办,传递着中国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生态文明时代,中国国际关系的话语权将与其国内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转型所产生的国际影响力同步增长。
陈国栋[6](2008)在《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文中指出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范围内人口数量的显着增加导致犯罪人数的显着增加。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暴力日益严重,行刑成本日益增加。这些问题不得不使人们对监禁刑进行反思。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正将罪行不太严重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而非监狱之中进行改造、矫治。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由于改造过程中犯罪分子并没有与社会隔绝,因此他们能够比较顺利地回归社会。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预防犯罪、降低行刑成本、增强罪犯的改造效果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现在仍处在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对我国广大民众来说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并且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理应在我国的行刑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犯罪分子改造效果的好坏同一国行刑制度的优劣有着密切的联系,行刑阶段是犯罪改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阶段。因此,对社区矫正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刑罚执行为视角。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概念、起源及其在国外的发展。之后,笔者探讨了社区矫正的刑罚论基础。最后,笔者对社区矫正的特征及价值作了分析与评价。第二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分析。笔者首先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必要性,同时也存在着可行性。第二节,笔者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视角,对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三节中笔者概括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第四节,对造成这些障碍的原因予以阐述。第三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践对策。笔者分两节对此部分进行阐述。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类型的立法完善。笔者在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法律制度的评析基础上,逐一提出完善措施。第二节,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对策——以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重构为视角。笔者在对现行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重构。
刘强[7](2005)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所确立的管理体制忽视了该项工作的刑事执法性质,忽视了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而且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抓社区矫正造成互相扯皮、效率低下,同时,这种体制也不符合许多国家的惯例。因此,有待于在认真研究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周娅[8](2005)在《短期自由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刑罚轻缓化的背景趋势下日显重要。本文从分析短期自由刑的概念着手,探讨了短期自由刑的基本理论问题、相关制度比较、具体实践状况,以及我国具体的行刑社会化措施。全文除引言、绪论外,共分四章。 引言简要介绍了短期自由刑的现实意义和现有理论观点。阐述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背景支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指出本文的研究将从理论演绎和实证调查两个方面展开。表明本文将采用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以达到促使人们明了短期自由刑的现实意义与正当性根据,促进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用发挥至最佳状态的目的。 绪论分析了短期自由刑的概念。首先将本文的自由刑定位为“剥夺自由刑”,从而排除了“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因为短期自由刑最大的争议问题就是它剥夺了犯罪人的自由,把犯罪人关进监狱但又容易发生交叉感染。限制自由刑并不发生这种问题。其次本文将短期自由刑的期限界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这一界定和国际通行观点有所区别,但是针对我国现实国情与法律传统所做出的选择。从我国刑罚结构配置上、实证研究的客观要求上、罪行轻重体系上和刑罚变通执行方式上看,这一期限范围是我国短期自由刑研究的最佳着眼点。同时也强调,在其中还可以细划。短期自由刑最有代表性的部分,应该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第一章探讨的是短期自由刑的本体问题。首先将短期自由刑置于现代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考察。现代社会,各国刑事政策普遍朝着“轻轻重重”两极化发展。宽松刑事政策对短期自由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刑法谦抑思想、刑法经济性、犯罪原因的深化认识、刑法人道性等观念的具体体现。本文主要考察了宽松刑事政策在刑罚实践和刑事程序上的体现。它的主要刑罚实践体现为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本文从刑罚人道思想、刑罚效益思想和教育刑思想出发,指出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蕴涵着丰富的人道主义底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运用复归理论与刑事补偿理论分析了刑罚功能的有限性,行刑社会化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它注重刑罚效益,是缓解监狱行刑悖论、提高行刑效能和改造质量的根本出路,代表着国际行刑发展方向,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
汪勇,应方淦,郭明[9](2004)在《“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文中指出说明:2003年11月6日晚,在杭州西子湖畔的钱王宾馆,来访的俄罗斯专家埃·费·波别盖罗教授和德·阿·舍斯塔科夫教授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的各位学术同行举行了一场主题为"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的学术对话。本次学术活动是中国政法大学邵名正教授主持申请、经教育部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合作项目《中俄刑事执行法比较研究》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牵头组织了多次有关"我国刑事执行法研究"的大型研讨,中俄合作研究是上述研究目标的深化项目。本次活动的俄语翻译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黄道秀女士友情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杨女士和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研究所的马卫国所长等也参加此次对话(以下刊登的是这次对话纪实的摘要)。
二、“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战后德国和解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 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第一章 和解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和解的意涵及其实现路径 |
一、 和解的价值要素 |
二、 通向和解之路 |
三、 构建和解文化 |
第二节 国际政治中的和解:一种理论分析 |
一、 非和解——现实主义的视角 |
二、 浅和解——新自由主义的视角 |
三、 深和解——建构主义的视角 |
第三节 战后德国外交实践的基本特征:和解外交 |
一、 基于和平理念的“多边外交” |
二、 敢于直面真相的“反思外交” |
三、 渴望重塑正义的“赔偿外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战后德国和解政策的缘起 |
第一节 体系层次——“冷战”的结构性推力 |
一、 “两极”格局的催化作用 |
二、 美国的助推作用 |
第二节 国家层次——“国家利益”的驱动效应 |
一、 战后德国的利益需求 |
二、 战后法国的利益需求 |
第三节 个人层次——政治领袖的人格魅力 |
一、 康拉德·阿登纳:虔诚的“现实主义者” |
二、 维利·勃兰特:坚定的“历史扞卫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德法和解:从历史宿敌到坚实盟友 |
第一节 历史意识:破除“魔鬼的圆箍” |
一、 捐弃仇怨:反思与宽恕 |
二、 化敌为友的“政治承诺” |
第二节 政治领袖:亲密无间的“和平主义者” |
第三节 《爱丽舍条约》与德法合作的制度化 |
一、 1963-1988:艰难起步 |
二、 1988-2003:进展显着 |
三、 2003-2005:牢不可破 |
四、 2005-2009:求同存异 |
第四节 民间组织的辅助效应 |
一、 代表性民间组织 |
二、 民间组织的目标、运行方式与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德波和解: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 |
第一节 历史意识:记忆·责任·未来 |
一、 宗教激励:开启关系正常化之门 |
二、 PCS“索赔风波” |
三、 “反驱逐中心”之争 |
第二节 政治领袖:“意识形态偏见”的摈弃者 |
第三节 “1970 条约”后的德波关系发展历程. |
一、 1970-1989:停滞不前 |
二、 1989-2000:“黄金十年” |
三、 2000-2007:危机四伏 |
四、 2007-2009:融冰回暖 |
第四节 民间组织在德波和解中的作用 |
一、 代表性民间组织 |
二、 民间组织的目标、运行方式与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德以和解:从血海深仇到“特殊关系” |
第一节 历史意识:消除“大屠杀”阴影 |
一、 “三月照会”和阿登纳演说 |
二、 《卢森堡条约》与德以关系的改善 |
三、 “反犹主义”及其影响 |
第二节 政治领袖:“特殊关系”的守护者 |
第三节 建交后的德以关系发展历程 |
一、 1965-1989:政冷经热 |
二、 1990-2004:深耕合作 |
三、 2005:“不惑”之思 |
四、 2006-2009:迈向未来 |
第四节 民间组织在德以和解中的作用 |
一、 德国境内的民间组织 |
二、 以色列境内的民间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形势下的德国和解外交:挑战与责任 |
第一节 世界变局中的德国角色转换 |
一、 “崛起”的烦恼 |
二、 “大德国梦” |
第二节 风云新途——大国和解之路 |
一、 德国与欧盟:同舟共济 |
二、 德国与美国:分道扬镳? |
三、 德国与俄罗斯:“亦敌亦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 |
二、 英文文献 |
三、 网络资源 |
致谢 |
附件 |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的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方法 |
1.3.2 归纳总结方法 |
1.3.3 系统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述 |
2.1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含义 |
2.1.2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特征 |
2.1.3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4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 |
2.2.1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2.2.2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2.2.3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与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比较 |
3.1 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 |
3.1.1 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 |
3.1.2 日本自由刑执行制度 |
3.1.3 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 |
3.1.4 俄罗斯延期服刑制度 |
3.2 国内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3.2.1 适用对象方面 |
3.2.2 刑期折抵方面 |
3.2.3 适用刑种方面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决定环节存在的问题 |
4.1.1 法律规定的冲突和表述不清 |
4.1.2 暂予监外执行标准不统一 |
4.1.3 有权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分散多头 |
4.1.4 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不健全 |
4.1.5 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程序不明确 |
4.1.6 申请程序的行政化 |
4.2 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 |
4.2.1 监管职责不明确和监管措施不力 |
4.2.2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 |
4.2.3 保外就医期限的延长 |
4.2.4 收监执行情形规定不严密 |
4.2.5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不妥 |
4.3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5.1 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方面的完善 |
5.1.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规 |
5.1.2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扩大 |
5.1.3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
5.1.4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完善 |
5.2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方面的完善 |
5.2.1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
5.2.2 被害人程序的参与权 |
5.2.3 保外就医程序的完善 |
5.3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和管理措施 |
5.3.1 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
5.3.2 暂予监外执行管理措施的完善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论文选题 |
一、价值和意义 |
二、已有研究现状分析 |
三、思路框架及创新之处 |
四、使用材料来源和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的历史及理论 |
第一节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历史 |
一、工业革命之前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 |
二、现代环境法的产生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演变 |
第二节 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的多维理论透视 |
一、自然科学基础 |
二、人文科学关注 |
三、社会科学应对 |
四、跨学科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国际环境规范的生命周期、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哥本哈根学派的去安全化理论 |
二、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生命周期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小结 |
第二章 环境安全与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 |
第一节 中国环境法的开创 |
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触发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起步 |
三、政府决策的推进 |
四、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开端 |
第二节 中国环境法的成长 |
一、内罗毕环境会议的影响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开拓 |
三、改革开放、法制重建的推动 |
四、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成长 |
第三节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 |
一、里约环境会议的推进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勃兴 |
三、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依法治国的促动 |
四、环境安全凸显期的环境法治 |
第四节 中国环境法的完善 |
一、约翰内斯堡地球峰会的影响 |
二、中国环保事业的加速发展 |
三、从接轨到融入世界 |
四、环境安全事件高发期的环境法治 |
小结 |
第三章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日、欧盟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美国:从污染受害到引领潮流 |
二、日本:从“公害列岛”到“环境立国” |
三、欧盟:环保先锋的多级协同 |
第二节 印度、巴西、非洲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 |
一、印度之得失 |
二、巴西之优劣 |
三、非洲之障碍 |
第三节 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国际比较 |
一、美、日、欧盟同中国的比较 |
二、生态足迹、环境责任和环境资源绩效的国际比较 |
三、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趋势 |
小结 |
第四章 环境安全与当今中国环境法治的趋势和转型 |
第一节 环境安全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得失 |
一、法律规范演进中的国际环境治理 |
二、国际组织对环境法治的推动 |
三、国际环境法的成就及不足 |
第二节 环境安全与国际化的中国环境法 |
一、中国国际社会化进程中的环境法治 |
二、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的成就和不足 |
三、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的趋势及转型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博弈分析 |
一、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博弈的性质与特征 |
二、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静态博弈分析 |
三、对中国角色及摆脱困境的思考 |
小结 |
结语 和平发展、环境安全与中国环境法治 |
附录一:中国现行主要环境保护法律 |
附录二:中国环境保护及其政策法律大事记(1972~2010年) |
附录三:中国缔结和签署的主要国际环境公约 |
附录四:国际环境保护与环境法治大事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外文专着与论文 |
二、中文专着与论文 |
三、媒体与网络 |
后记 |
(6)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刑罚执行为视角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起源及其发展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社区矫正的起源 |
三、社区矫正在国外的发展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刑罚论基础 |
一、刑罚概说 |
二、社区矫正的刑罚论基础 |
第三节 社区矫正的特征 |
一、制裁性 |
二、非监禁性 |
三、执行主体的广泛参与性 |
第四节 社区矫正的价值评价 |
一、社区矫正的人道主义价值 |
二、社区矫正的公平价值 |
三、社区矫正的经济性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
二、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当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 |
一、中国社区矫正的形成及发展 |
二、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试点展开——以上海为视角 |
第三节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 |
一、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
二、社区建设相对滞后 |
三、资金来源缺少保障 |
四、专业人员相对缺乏 |
第四节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不足 |
二、司法机关对重刑主义的偏好 |
三、政府管理模式的错位 |
四、执行机关执行不力 |
第三章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践对策 |
第一节 我国社区矫正类型的立法完善 |
一、管制的反思与完善 |
二、缓刑的反思与完善 |
三、假释的反思与完善 |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反思与完善 |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反思与完善 |
第二节 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对策——以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重构为视角 |
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
二、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机构的评析 |
三、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
二、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的主要原因 |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设计的构想 |
(8)短期自由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绪论:短期自由刑的概念界定 |
第一章 短期自由刑之本体问题 |
第一节 现代刑事政策下的刑事制裁走向 |
一、现代刑事政策及其两极化选择 |
二、“轻轻”刑事政策的若干刑罚实践 |
三、“轻轻”刑事政策的程序体现——兼及对短期自由刑的影响 |
第二节 短期自由刑之争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及其修正意见 |
第三节 短期自由刑的价值基础与现实反思 |
一、现代刑罚目的理论 |
二、刑罚分配阶段论 |
三、短期自由刑的价值所在 |
四、刑事一体化与短期自由刑 |
第二章 短期自由刑之相关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管制刑 |
一、管制刑的基本问题 |
二、国外类似限制自由刑考察——以俄罗斯刑法、英美刑法为视角 |
三、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 |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问题 |
二、司法悖论:劳动教养与短期自由刑的错位 |
三、刑罚化与司法化:劳动教养改革构想 |
第三章 短期自由刑之实践考察 |
第一节 短期自由刑的司法适用 |
一、行刑原则与模式概述 |
二、司法适用之实证分析 |
第二节 短期自由刑的改革措施 |
一、短期自由刑的易刑处分 |
二、短期自由刑行刑处遇之改善 |
三、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与执行 |
第四章 我国短期自由刑之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及其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
一、刑罚适用模式的演变与社区矫正的确立 |
二、社区矫正的立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探析 |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制约因素 |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改革建言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战后德国和解政策研究[D]. 徐龙超. 外交学院, 2015(11)
-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3]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D]. 鄯文秀. 燕山大学, 2013(08)
- [4]中国图书出版月度CIP数据选摘[J]. 中国版本图书馆全国图书在版编目中心. 全国新书目, 2011(02)
- [5]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基于国际环境安全视角的分析[D]. 张庆彩. 南京大学, 2010(07)
- [6]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D]. 陈国栋.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7]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 刘强. 法学, 2005(09)
- [8]短期自由刑研究[D]. 周娅. 武汉大学, 2005(05)
- [9]“中俄刑事执行立法比较研究”学术对话纪实[J]. 汪勇,应方淦,郭明.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