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鲁玮骏[1](2021)在《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及其影响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政府间纵向权利结构分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分配的约束规则,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央地财政关系的延伸,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有研究关于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及其影响效应的代表性文献非常稀缺,使得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及其影响效应的研究成为一个亟待打开的“黑箱”。本文试图通过回答下述三个层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及其影响效应这个“黑箱”。第一层面的问题,现行的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的?财政收入分配实践具有哪些特征事实?第二层面的问题,现行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实践是否合理?如果不合宜,又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第三层面的问题,现行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的安排又会对社会经济主要方面,包括经济增长、环境质量和城乡收入差距,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又怎样产生影响?第二章通过梳理和评述六个方面的现有文献,清晰展现该领域现有研究的整体面貌、回归估计方法、数据样本选择、内生性问题解决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对本文后续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启示意义和极高的参考价值。第三章通过系统性梳理了中国31个省区市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并测算了省市县三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四个主要税种税收收入的分配情况,以及省市两级财政收入集中度和支出责任比重的特征事实,对第一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尽管当前中国各省区市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形式复杂多样,但是在2002年之后总体上还是体现了分税的特征,同时表现出明显的“财力上收、事权下沉”的特点。第四章结合国发[1993]85号和国发[2002]26号两个文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指导意见,首次提炼和揭示了两个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财税体制改革所提出的“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要求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原则,分别为“上级政府支出责任比重越大,则其财政收入集中度越高”(第一原则)和“上级政府所辖区域人均财政收入不平衡程度越大,则其财政收入集中度越高”(第二原则)。此外还进一步逐级检验了省本级与地级市、市本级与县级、省市两级与县级政府之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四个主要税种收入分配的落实情况,对第二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回答。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通过在县级层面研究考察省以下收入分成、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对县域经济增长、县域环境质量和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对第三层面的问题进行回答。理论上,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揭示了省以下收入分成、省对下转移支付“两只手”共同宏观治理县域经济增长、县域环境质量和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理。实证上,基于1997-2009年中国26个省区市面板数据和1930个县级单位的非平衡面板数据,运用处理内生性的SYS-GMM和工具变量GMM方法,考察了县级收入分成程度、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对县域经济增长、县域环境质量和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异质性分析和渠道机制分析。研究发现:第一,县级收入分成程度提高会抑制县域经济增长、降低县域环境质量、扩大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第二,县级收入分成程度提高对县域经济增长的抑制效应、对县域环境质量的恶化效应、对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加剧效应,都会随着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提高而削弱。第三,省以下收入分成的影响效应具有强烈的异质性特征,且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在其中起到了缓解效应的作用,必须谨慎对待。本文通过回答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并初步搭建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影响效应的研究框架,为解释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现象提供了全新的经验证据,为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亟待开展的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改革提供政策建议和改革方向。
赵一涵[2](2021)在《税收分成、财政激励与外商直接投资》文中提出本文从财政激励与FDI的规模、来源特征、产业类型、所在地区四个方面探讨了当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下降时,随之而来的压力式财政激励如何影响其引进FDI的具体行为。本文在既有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理论假说,并使用1998-2013年中国全国范围内293个地级市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使用了截止到目前的最新数据库,实证检验的结果支持了以下结论:第一,地市政府税收分成比例下降,财政压力提升,在地方经济发展竞争、政绩竞争、官员晋升竞争的背景下,财政压力转变为财政激励,财政激励提升,地方政府将更加有动力引进FDI,地区FDI规模将扩大;第二,当地市政府财政激励加大时,将更有动力吸引外国资本(非港澳台资本),而不是港澳台资本;第三,当地市政府财政激励加大时,相较于非产能过剩行业的FDI,地方政府将更倾向于吸引产能过剩行业的FDI;第四,当地市政府财政激励加大时,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次之,而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则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行为则无明显变化。同时,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从地方政府行为这一相对微观的角度,以辽宁省沈阳市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分析财政激励对地方政府引进FDI的具体影响。本文案例研究的结果进一步补充了地方政府在税收分成比例降低的财政激励下引进FDI的直观动机,即通过FDI扩大税收,保持财政收支平衡。本文的研究发现,增值税税收分成比例下降时,地方政府引进FDI的行为提高了税收收入,减轻了由此产生的财政压力,这直接说明了地方政府大力引进FDI的最直接原因,这也验证了地方政府应对压力式财政激励而引进FDI的政策策略,证明了本文基本逻辑的成立。在财政激励下,关于地方政府引进FDI的影响,本文发现地方政府基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高晋升机会、发展地方经济的动机引进FDI时,会偏向产能过剩行业,以期获得产能过剩行业带来的增值税的高税收收益。而事实上,这些产能过剩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给中国本土企业带来负向竞争效应与市场份额的丢失,导致中国本土企业的生产绩效降低。针对上述结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强调新发展理念,着重提高双循环背景下双向FDI协调发展水平;第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给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权;第三,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提升地方治理有效性;第四,保持适当的财政激励,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第五,适当降低地方财政压力,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
但佳琪[3](2021)在《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9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开始施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下文简称环保直管改革)拉开了序幕。《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由省级环保部门上收环境监测监察职能,并将环境执法职能重心下移,这些都将带来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变化。同年,环保部发布了文章《直管不是把责任带走,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不能弱化》,并在文章中强调了直管改革后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落实的重要性。本文以环保直管改革为背景,通过研究发现,直管改革实施以后,环保机构的职能分化在不断加强,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却在不断被强调,这些都将带来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变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的落实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体制上,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不科学、不规范,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出现同质化现象,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范围也模糊不清,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财力困难也会被加剧。在机制上,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追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落空。当前的环保考核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地方环保执法的有效性也受到地方利益的制约,地方政府环保监测系统暂不健全,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也会出现职能不足的现象。在监督上,地方人民的环保诉求难以有效回应,省以下环境检测监察直管机构与中央环境督察的协调还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说明了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落实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对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的提出有一定的必要性。因此,本文通过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下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实的现状进行分析,探寻环保直管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针对省以下环保直管体系中存在的体制、机制、监督上问题提出相应的法治对策,明确环保直管改革后续推进应在体制上科学规范划分各级政府的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在机制上有效配置各级政府环保监测执法机构,在监督上完善刚性追责的手段办法,从而保障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有效落实。
寇杰[4](2020)在《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中央财政派驻监管机制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文中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将政府间财政关系从财政改革范畴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目前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多集中在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上,而对于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中监管机制建设则探讨较少,特别是关于中央财政派驻监管在其中的职能作用和运作机制的研究鲜有涉及。近年来,为进一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着力构建“中央财政-派驻监管-地方财政”三元管理框架,逐步理顺职能、协调分工,明确财政部有关司局、监管局及地方财政的监管关系,形成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闭环管理链条。因此,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中央财政派驻监管机制研究显得日益重要且必要。基于上述观点,本文尝试以河北省财政数据为依据,在研究分析国内外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及财政监督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归纳出适用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中央派驻监管相关理论基础。本文首先以河北省为例分析了省以下政府财政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现省以下多种财政体制形式同时存在,具有明显的历史“拖影”,但由于缺乏监管规范等原因,财政体制不统一、执行规范性差、均衡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缓解。本文在总结国内外财政体制管理和中央财政监管职能相互作用基础上,得出中央财政派驻监管是财政分权或集权适应行政体制调整的重要手段和必要补充的结论。最后本文通过分析新时代中央财政派驻监管在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职能建设必要性,提出建立依法授权、内容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且体现“以权控权”理念的中央派驻监管机制的目标,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管理制度框架提出相关职能建设的优化路径。
沈铭涵[5](2020)在《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重点生态功能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政府既承担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社会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职责,也承担着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区域内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升本地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职责。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政府职责的实现,离不开财政职能的发挥。然而,公开数据显示,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已经陷入了困境,这种困境既有一般市县财政困难的普遍性特点,也有其特殊性表现,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收支矛盾特别突出,二是财政运行过程中多重风险积聚缠绕。研究并解决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问题是迫切的现实需要。作者通过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阐述了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区域经济基础条件差、产业发展受限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生态补偿不足及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管理过程中监督制约、绩效评价应用不足等几个方面。面对问题,作者提出了一些列对策建议,主要包括:要学习浙江、贵州等地成功经验,努力发挥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优势资源,打造县域特色产业,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当地政府财政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实施财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制约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
刘元刚[6](2020)在《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财政乃庶政之母。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财政与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公共产品供给、资源再分配以及宏观调控等密切相关。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以遵循法治为逻辑,以实践公共为本位。财政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领域和整点环节,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优化配置,形成各级政府间权责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关系。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只有依法合理划分好政府间事权财权,将财政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发挥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法治财政的头等要事是实现财政良法善治,为了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财政部发布了《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和《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目标是建成完备、高效的法治财政体系。财政的功能已提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但目前关于法治财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如何界定法治财政,怎样把握法治财政的一般特征、本质属性、基本构成、核心理念、价值目标、运行机理、逻辑模式、系统运行和实践路径等理论建构不足,还缺乏坚实的、合理正当的、严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理论证。本文将法治财政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和法治关切,本文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法治财政的法理分析和实践路径上,从理论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在实践层面分别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内在构建,以及从法治体系的向度探索法治财政运行的子体系即现代法治财政规范体系、法治财政实施体系、法治财政监督体系以及法治财政保障体系的实践路径。现阶段关于财政问题的研究,局限于财政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法学中的经济法领域中,很少有学者从法理学学科视角运用法治理论、法理论证研究现代财政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治根基。因此,结合法理学和财政学两个学科,本文将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范式运用到建设法治财政的研究中,这既是对以往研究不足的弥补,又能拓宽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法治是现代财政制度的灵魂和根基,法治财政的构建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以“财政民主、财政正义和财政公平与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和理念追求,以静态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为基本前提,以有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实践路径,从而最为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建设。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从法治财政背后的法理切入,系统的研究法治财政的基础理论,包括法治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并将法治作为研究财政的主要范式,并指出,法治、法治体系是研究法治财政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其次,运用中外法治财政比较方法,对中西方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发现中国财政的举国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的优越性所在,特别是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面前,我国再次向世界证明了中国财政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再次,本文根据法治的标准和要求,从法治审视的视角提出我国法治财政在事权财权划分以及立法、执法、法治监督领域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上述问题关切,文章分别通过内在事权财权关系和外在法治体系视角对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进行探索,提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为基础、财力与事权相均衡为补充”的实践路径,以及建立和健全法治财政体系的优化路径。关于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从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切入,以公共选择理论、国家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现代法治理论作为法治财政学理研究的学理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而推进法治财政的理论阐释:对法治财政的概念与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和法理基础作论述。针对何为法治财政这个问题,法治财政的外延和构成,不仅包括完备的财政立法、规范的财政执法和严密的财政监督,而且也包括国家治理宏观维度下的财政规范运行的理想状态。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而限制权力首当其冲的是限制财权。法治财政的核心要义在于依法规范财权和保障公民权利,其本质在于对政府财政权的约束。法治财政是良法善治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以正义、公平、效益为价值目标,以财政法定、财政民主、财政平等为基本原则,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根本宗旨,由公民参与制定的,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法治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实现财政规范运行、法律有效监督的财政治理状态。与传统财政相比,法治财政具有法定性、公共性、民主性、体系性和动态性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理念集中体现在财政正义、财政公平和财政效益理念;相应的,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有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和财政平等原则。法治财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切入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财政只有通过法治的系统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财政法治化,法治财政要求财政权力要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通过财政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行政行为边界。关于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在把握法治财政的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基础上,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分别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模式与域外典型国家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建立在私有制的、多党制领导下的议会制的、强调分权与制衡与程序正义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财政模式是公有制为基础、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举国体制,强调“和合文化”和实质正义,这决定了我国财政法治化只能独立自主的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道路,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注重分权制衡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财政建设经验,而决不能照搬复制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法治模式。关于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从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出发,回顾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源流,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经历了建设的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阶段,并梳理了法治财政内在架构——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规范化演进即经历了计划体制下集中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立与调整(1950-1979)、以“包干”为特征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1979-1993)、分税分级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关系(1994年到至今)三个阶段。运用纵向历时性的方法和法治审视的视角,从财政体制、财政权力配置、财政收入和支出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目前我国财政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力图以问题为导向,为法治财政的构建提供努力的目标方向。一是财政体制法治化方面,突出表现为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在制度层面缺少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二是在财政权力配置法律规定方面,表现为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监督权不充分、准预算部门权力过大、预算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等;三是财政收入法治化方面,立法层级低,税收执法防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税收司法方面“行政复议”前置限制权利救济,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不完善;四是财政支出法治化水平低,表现为财政支出统领性法律的缺失,部分财政支出法律内容重复和冲突,财政支出考核相对机械化,财政支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关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作为法治财政的内在架构,事权财权的划分分离以及相互统一是法治财政建设的前提,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首先得研究事权财权关系。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要求,应当优先明确事权,根据事权来配置财权。因此,控权与维权目标共存的法治财政,需要通过政府间事权财权的配置、政府财政行为模式的规范、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以事权确定财权,通过财权控制事权,形成以控制权力为过程、以维护公民权利为追求、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法治财政治理方式。根据法治财政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文章认为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须在法治财政体制框架内实现,这种保障应体现在宪法、财政法的规范中。为解决当前事权财权不对称的问题,文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贵州财政管理实践进行研究,不难看出,在现有国情下,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应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厘清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赋予相应财权。以事权定财权,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通过财政事权作为突破点,以地方政府财政事权为导向确定财权,并通过转移支付调剂财力,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均衡”,构建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事权财权规范关系。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立法和《预算法》再次修订为核心构建我国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探索出符合实际地、渐进地法治财政实践路径。关于法治体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法治财政的构建,既需要从内在视角实现事权与财权关系的优化配置,又需要静态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动态财政法治运行机制的保障。从法治体系视角,立足于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监督和财政法治保障四个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解决当前法治财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需要以“元规则”为指引,以权威性的法律为保障,加强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强化人大的财政立法主导权,制定财政基本法,充实财政税收主干法律规范,并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应该严格落实财政法律,恪守法治底线,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建立政府责任清单,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法治财政的构建和财政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财政监督的保障,法治财政监督体系的健全,一是需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主体作用,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二是转变财政监督理念,由以效率为导向转变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三是实施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活动都应当纳入监督范畴;四是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打造数据铁笼,实时动态监控财政运行。最后,作为法治财政的重要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法治财政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刘重庆[7](2019)在《“乡财县管”改革下县乡财政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县乡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体系(中央、省、市、县、乡镇)中最后的两级,是地方财政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能否巩固,农村经济发展好坏,社会稳定与否。如何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是提高县乡治理能力的关键,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重要一环。本文以克什克腾旗“乡财县管”改革下县乡财政问题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克什克腾旗“乡财县管”现状进行概述,通过对克什克腾旗“乡财县管”改革运行13年后的现阶段的县乡财政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和原因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克什克腾旗推行“乡财县管”改革,使得县乡财政体制得以建立,实现了县乡财政的规范化管理,县乡政府职能实现转变,县乡政府行为得到进一步约束和规范。现阶段克什克腾旗在乡镇对旗县的依赖性、旗县对乡镇的管理责任、县乡整体财力保障水平、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通过对县乡经济发展水平、乡镇自主权、政策制度、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县乡如何在增收减支、完善政策、履职能力方面加以提高来解决县乡财政问题的措施。
马薇[8](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陈雷[9](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10](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提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二、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及其影响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思路 |
1.2 创新之处 |
1.2.1 理论创新 |
1.2.2 实证创新 |
1.2.3 方法创新 |
1.3 结构安排 |
2 文献综述 |
2.1 引言 |
2.2 财政分权的决定因素 |
2.3 财政分权的影响效应 |
2.4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2.5 转移支付的作用 |
2.6 分配制度和指标度量 |
2.7 小结 |
3 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及特征事实 |
3.1 分配制度 |
3.2 收入分成 |
3.3 收支匹配 |
4 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理论与证据 |
4.1 问题提出 |
4.2 理论模型 |
4.2.1 模型假定 |
4.2.2 模型推导 |
4.3 经验策略和数据说明 |
4.3.1 经验策略 |
4.3.2 内生性问题 |
4.3.3 数据说明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省级面板回归结果 |
4.4.2 地市级面板回归结果 |
4.5 本章结论与启示 |
5 中国省以下收入分成、转移支付和县域经济增长 |
5.1 问题提出 |
5.2 理论模型 |
5.2.1 基本假定 |
5.2.2 模型推导 |
5.3 经验策略和数据说明 |
5.3.1 经验策略 |
5.3.2 内生性问题 |
5.3.3 数据说明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基准回归结果 |
5.4.2 稳健性检验 |
5.4.3 异质性分析 |
5.4.4 影响机制 |
5.5 本章结论和启示 |
6 中国省以下收入分成、转移支付和县域环境质量 |
6.1 问题提出 |
6.2 理论模型 |
6.2.1 基本假定 |
6.2.2 模型推导 |
6.3 经验策略与数据说明 |
6.3.1 经验策略 |
6.3.2 内生性问题 |
6.3.3 数据说明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基准回归结果 |
6.4.2 稳健性检验 |
6.4.3 异质性分析 |
6.4.4 影响机制 |
6.5 本章结论和启示 |
7 中国省以下收入分成、转移支付和县域内城乡收入差距 |
7.1 问题提出 |
7.2 文献回顾和理论框架 |
7.2.1 文献回顾 |
7.2.2 理论框架 |
7.3 经验策略与数据说明 |
7.3.1 经验策略 |
7.3.2 内生性问题 |
7.3.3 数据说明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基准回归结果 |
7.4.2 稳健性检验 |
7.4.3 异质性分析 |
7.4.4 影响机制 |
7.5 本章结论和启示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税收分成、财政激励与外商直接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财政激励相关研究 |
2.1.1 财政激励的内涵 |
2.1.2 税收分成改革、财政激励与地方政府行为 |
2.2 FDI相关研究 |
2.2.1 FDI的内涵 |
2.2.2 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 |
2.2.3 财政激励下地方政府引进FDI的原因 |
2.2.4 FDI技术溢出效应 |
2.3 文献评述 |
3 中国财政体制及FDI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 中国财政体制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2 FDI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 |
3.2.1 FDI发展历程 |
3.2.2 FDI发展现状:创新发展 |
4 财政激励与FDI的实证分析 |
4.1 理论假说 |
4.1.1 财政激励与FDI规模 |
4.1.2 财政激励与FDI的来源特征 |
4.1.3 财政激励与FDI的产业类型 |
4.2 基本回归策略 |
4.2.1 模型设置 |
4.2.2 变量构建 |
4.2.3 数据选取 |
4.3 基准回归结果 |
4.4 异质性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5 财政激励与FDI的案例研究 |
5.1 研究思路 |
5.2 案例背景 |
5.3 案例分析:基于辽宁省沈阳市的案例研究 |
5.4 案例分析结论与启示 |
5.4.1 案例分析结论 |
5.4.2 案例分析启示 |
6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启示 |
6.3 政策建议 |
6.3.1 强调新发展理念,着重提高双循环背景下双向FDI协调发展水平 |
6.3.2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给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权 |
6.3.3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提升地方治理有效性 |
6.3.4 保持适当的财政激励,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6.3.5 适当降低地方财政压力,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 |
6.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3)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文献综述 |
1.关于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研究 |
2.关于地方政府环境事权的研究 |
3.关于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研究 |
4.研究综述述评 |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论文研究创新点 |
一、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法理根据 |
(一)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概念界定 |
1.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涵义 |
2.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与其他属地责任的对比分析 |
3.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分类 |
(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律依据 |
1.《宪法》上的相关依据 |
2.《地方组织法》上的相关依据 |
3.《环境保护法》上的相关依据 |
(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理根据 |
1.宪法义务说 |
2.层级管理说 |
3.政府事权法定原则 |
二、环保直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目标指向 |
(一)环保直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
1.源起 |
2.主要内容 |
(二)环保直管改革的目标指向 |
1.解决原有体制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
2.强化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 |
3.确保新体系内部的统筹协调 |
三、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1.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不科学 |
2.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不规范 |
3.省与市、县地方环保责任同质化 |
4.加剧了地方政府落实环保属地责任的财力困难 |
(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1.环保考核评价制度不够完善 |
2.地方环保执法的有效性受到地方利益的制约 |
3.地方政府环保监测系统不健全 |
4.地方政府环保机构职能不足 |
(三)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
1.地方人民的环保诉求难以有效回应 |
2.省以下环境检测监察直管机构与中央环境督察的协调不够 |
四、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治对策 |
(一)体制上的调整 |
1.政府间环保事权的重新调整的原则 |
2.政府间环保事权划分的基本方案 |
3.各级政府环保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力保障 |
(二)机制上的改进 |
1.环保考核评价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2.各级政府环保执法机制的调整与充实 |
3.各级政府环保监测监察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
(三)监督上的强化 |
1.做实同级人大的问责机制 |
2.加强中央和上级政府的督察问责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中央财政派驻监管机制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主要思路和结构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国内研究文献 |
2.1.2 国外研究文献 |
2.1.3 研究文献述评 |
2.2 基础理论分析 |
2.2.1 国内外相关概念辨析 |
2.2.2 国内外财政分权和财政监管相关理论分析 |
第三章 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派驻监管的必要性 |
3.1 确立派驻监管职能是“财政分权”对中央财政职能转型的要求 |
3.2 强化派驻监管职能是破解“委托代理”问题强化治理能力的需要 |
3.3 完善派驻监管机制是实施“绩效管理”推动流程再造的重点 |
第四章 国内外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监管经验和借鉴 |
4.1 我国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财政监管经验 |
4.1.1 建国至改革开放时期 |
4.1.2 改革开放到实行分税制时期 |
4.1.3 实行分税制以来 |
4.2 国外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财政监管经验 |
4.3 对当前我国中央财政派驻监管的启示 |
第五章 河北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现状及问题 |
5.1 河北省政府间财政关系现状 |
5.1.1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 |
5.1.2 财政收入划分情况 |
5.1.3 转移支付改革情况 |
5.2 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特点及存在问题 |
5.2.1 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特点 |
5.2.2 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存在的问题 |
5.3 小结 |
第六章 中央财政派驻监管职能建设的有关建议 |
6.1 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监管机制 |
6.2 完善财政收入划分监管机制 |
6.3 强化转移支付监管机制 |
6.4 加强配套和保障措施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相关概念和主要理论 |
(一)相关概念 |
(二)主要理论 |
二、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的主要表现 |
(一)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情况概述 |
(二)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
(三)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运行中多重风险积聚缠绕 |
三、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经济基础差 |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发展受到政策限制 |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偿不足且使用效益不高 |
(五)财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和绩效评价应用不足 |
四、破解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借鉴浙江、贵州等地有益经验 |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夯实经济基础 |
(三)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配套措施落地落实 |
(四)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转移支付使用管理 |
(五)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风险管控能力 |
(六)推进监督监察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学术评述 |
三、研究的方法与论文布局 |
四、本文的创新尝试 |
第一章 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 |
第一节 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财政分权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第二节 法治财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法治财政的概念 |
二、法治财政的特征 |
第三节 法治财政的价值确立:目标与原则 |
一、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 |
二、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外财政收入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二节 中外财政支出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三节 中外财政体制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四节 中外法治财政模式比较研究 |
一、我国的法治财政模式 |
二、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 |
三、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经验借鉴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历程 |
一、法治财政的起步阶段 |
二、法治财政的发展阶段 |
三、法治财政全面推进阶段 |
第二节 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历史进程 |
一、计划体制下“集中型”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二、“包干制”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三、分税分级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第三节 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的法治审视 |
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治化考察 |
二、财政权力配置法治化审视 |
三、财政收入法治化水平审视 |
四、财政支出领域的法治检视 |
小结 |
第四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上)——事权财权关系视角 |
第一节 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划分的依据 |
二、财政职能与事权划分 |
三、事权划分的路径构建 |
第二节 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财权与财力的逻辑联系 |
二、事权、财权与财力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个案分析:贵州省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样态与启示 |
一、贵州省事权财权划分基本情况 |
二、事权财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贵州省推进法治财政的实践及成效 |
四、贵州实践对优化法治财政路径的启示 |
小结 |
第五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下)——法治体系视角 |
第一节 法治财政在立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强化全国人大的财政权力 |
二、税收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三、推进财政支出法律建设 |
第二节 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
二、强化税收执法规范 |
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法律 |
第三节 法治财政在法律监督中的实践路径 |
一、多元多层次财政监督主体的构建 |
二、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 |
三、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 |
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
第四节 法治财政保障体系构建 |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二、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乡财县管”改革下县乡财政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 |
1.3.2 理论基础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研究综述启示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定量分析法 |
1.6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克什克腾旗“乡财县管”现状 |
2.1 克什克腾旗概况 |
2.2 克什克腾旗“乡财县管”现状 |
2.2.1 “乡财县管”县乡财政体制建立 |
2.2.2 县乡财政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
2.2.3 县乡政府职能实现转变 |
2.2.4 县乡政府行为得到约束 |
3 克什克腾旗县乡财政存在的问题 |
3.1 旗财政支出压力增大,乡镇对旗县财政依赖程度高 |
3.2 旗政府管理压力增大,乡镇独立运行的动力弱 |
3.3 县乡财政支出保障水平严重不足 |
3.3.1 县乡人均可用财力严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
3.3.2 县乡可用财力不足以保障本级支出 |
3.4 县乡政府债务风险加剧 |
3.5 县乡财政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 |
3.5.1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缺乏持续性 |
3.5.2 本级预算编制和执行缺乏合理性 |
4 克什克腾旗县乡财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县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低下 |
4.2 乡镇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服务的自主性降低 |
4.3 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不规范 |
4.4 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
4.4.1 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
4.4.2 转移支付用途范围窄 |
4.4.3 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少 |
4.5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任务拔高影响转移支付 |
4.6 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
4.7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 |
5 解决县乡财政问题的对策 |
5.1 多措并举增收减支 |
5.1.1 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植财源 |
5.1.2 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拉动内需 |
5.1.3 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补助,确保重点支出 |
5.1.4 大力压缩本级支出,节约资金 |
5.2 提高县乡履职能力 |
5.2.1 建立有效的共同决策机制,服务乡村 |
5.2.2 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
5.2.3 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债务风险 |
5.3 完善政策制度 |
5.3.1 加快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制化进程 |
5.3.2 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
5.3.3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
5.3.4 优化支出结构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及其影响效应研究[D]. 鲁玮骏. 浙江大学, 2021
- [2]税收分成、财政激励与外商直接投资[D]. 赵一涵. 浙江大学, 2021(10)
- [3]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D]. 但佳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4]基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中央财政派驻监管机制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D]. 寇杰. 河北大学, 2020(03)
- [5]吉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财政困境问题研究[D]. 沈铭涵. 吉林大学, 2020(08)
- [6]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D]. 刘元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乡财县管”改革下县乡财政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为例[D]. 刘重庆.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9(10)
- [8]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9]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