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刘威[1](2021)在《论死刑有效辩护》文中研究表明
冯琪[2](2021)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起步比较晚,自200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随着一系列新制度的推进,学者们及政府对值班律师制度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在制度推行之初,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随着认识的程度加深,研究的深度加大,值班律师开始被认为是为了领跑“刑事辩护最初一公里”。2020年发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其中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与对案件卷宗的阅卷权,特别是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尽的职责予以强调。2021年1月提出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管理,自此值班律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阐述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价值,结合国外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考察总结了目前我国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借鉴参考的经验,通过分析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的措施:第一,从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有助于实现被追诉者的权益;第二,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予以完善,赋予值班律师享有与普通辩护律师同等程度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第三,畅通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转化衔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第四,健全值班律师的配套制度;第五,增加值班律师的来源与建立准入退出标准,在保证法律帮助质量的基础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
黄坤[3](2021)在《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提出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体制,保障人民群众当遇到法律问题以及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并且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对新时代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主导下的保护经济贫困群体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起步,发展到今天主要经历了建立阶段,发展阶段与改革阶段等三个主要阶段。在这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是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援助条例》,2012年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之中的立法欠缺问题与实践困境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立法欠缺方面,主要是立法位阶偏低与适用范围狭窄以及程序设置不当;在现实实践困境中,主要是办案质量不高与经费保障不足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不顺畅。相较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起步较早,制度体系经过长时间发展较为完善。通过选取西方典型发达国家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总结发现他们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方面拥有专门立法,经费保障体系较为完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较为完善等先进经验。将国外借鉴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现实相结合,可以在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上与实践中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在实践中要切实提高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衔接,以此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模式,使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理论基础更加丰富,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规则体系更加健全。
刁玮玉[4](2021)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实践研究中的热门话题,值班律师制度得以在我国开始试点,并逐渐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一项司法制度。但值班律师制度在律师的身份定位、律师的参与积极性、律师诉讼权利的赋予、律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阻碍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研究、总结与完善,明确我国值班律师的定位,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建立多元化的经费补贴渠道,对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等诉讼权利在立法中进行合理规划和明确赋予,建立值班律师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真正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切实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李蕊[5](2020)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文中研究说明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流转之后,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享有,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死刑复核权分配给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的压力,将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分给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死刑复核权的分配设置,为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提供了前提条件。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存在辩护律师缺位的情况,还存在着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的情形。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情况和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行使的现实状况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权利救济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审理模式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仅是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等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做进一步的保障。首先,必须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诉讼化改造,为辩护律师适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铺平道路;其次,明确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畅通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途径对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
崔仕绣[6](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提出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阴宇晨[7](2020)在《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的有效衔接程序》文中指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通过借鉴外国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环境,经历初步试点到全面试验再到形成制度办法,最后于2018年被《刑事诉讼法》固定。通过对已有文献中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值班律师目前需要接手的案件数量多,但律师数量以及律师精力有限,因此在现阶段难以实现由值班律师直接为被告人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即从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的身份转化。为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及有效辩护的实现,应当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程序。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的程序。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工作衔接内容不明确、不匹配;网上平台操作主体欠妥、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间缺乏有效沟通、衔接方式的种类不足;衔接保障程序的现行规定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全面。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在于值班律师角色异化。完成工作衔接程序的构建,应当从工作衔接程序的确立原则、衔接内容、衔接方式、工作交接流程以及衔接保障程序几方面进行。第一,应以主体适格、效率与合法权益保障并重、关系明确以及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为衔接程序构建的原则。第二,衔接内容包含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在衔接程序中所完成的工作,对于不同的内容应按照要求进行形式衔接或实质衔接。第三,以线上平台、纸质卷宗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间沟通相结合作为工作衔接的方式。第四,按照辩护律师介入前、辩护律师介入、值班律师退出三阶段设定工作交接流程。第五,衔接保障程序包括考评、奖惩以及补救程序。通过对案件难度、律师参与度、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配合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降档情形四方面对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在衔接程序中的表现进行评定,按照相应标准对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进行奖惩。如果出现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进行补救。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程序的构建能够让我国现行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更加顺畅,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助力进一步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石健伟[8](2020)在《论我国会见权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护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反映了现代法制国家国家(地区)对司法公正和民主的追求,是刑事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发展程度,能够极大地反映司法制度的公正、民主和科学水平。会见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是辩护制度的基础。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会见权也越来越重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奠定了“三证”会见的基本现状,但会见权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的形式,以笔者亲历的会见实务中经历的思考的问题为基础,整理出目前会见中的主体问题,并尝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全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会见权的基本概述。对我国的会见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程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救济规定进行简单介绍,并分析我国的会见权发展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三证”会见逐步成为主流,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救济途径的缺失,给实务中对会见权的侵犯留下了制度上的隐患。同时,从人身权利和诉讼程序两个角度阐述完善会见权制度的意义,以表明完善会见权制度的价值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介绍我国当下会见权存在的制度和实务困境。这些问题的发现一部分来源于对全国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律师维权通报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传统“会见难”问题并未完全销声匿迹。另一部分是笔者通过实地会见发现的一部分实务中存在问题,由看守所能否为在押人员转达律师会见需求引出会见权的主体是否应该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此外还有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看守所硬件设施较差难以满足日常会见需求、部分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有格式要求等问题。第三章通过介绍部分域外国家及香港、台湾的会见制度与我国的会见制度进行对比,以试图在制度上为解决我国会见权的困境提供思路。总的来看,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明确保障律师以及当事人的会见权,并且对侵犯会见权的后果和救济途径有着明确的规定。美国通过判例确定的“米兰达规则”保障当事人的“沉默权”。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会见,如其要求会见则警方必须为其通知律师,且警方讯问当事人时律师有权在场。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美国类似,英国也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律师咨询权的知悉,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与律师的会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相比,对会见权的限制相对较多,在如何平衡权利与制约的关系方面,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日本也存在限制会见权的“会见指定”措施,日本针对侦查机关滥用“会见指定”侵犯会见权专门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定裁定,并通过大量判断侦查机关违法遏制了侵犯会见权的趋势。此外,国内部分看守所为解决接待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例如开展周末会见、利用网络进行视频会见等,值得琢磨和推广。第四章将在上文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的会见权完善提出可行性方案,主要从立法制度和为解决接待能力问题的具体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立法制度将从分别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判机关、监管机关、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措施则主要从时间、空间、网络利用等方面展开。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黎龙敏[10](2020)在《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文中认为伴随着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历史步伐,在党十九大以来,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及健全。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一个特殊行业、特殊阶层、特殊群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大的贡献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其执业风险仍然不尽人意,特别是在李庄案、林小青案所展现的刑事执业风险引发社会和法律界一片哗然和关注,由此凸显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更是对律师执业本身造成极大影响。执业风险防范不仅是为了能够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去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刑事辩护律师切实完成辩护使命以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必要就其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原因等予以分析,并就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需完善的地方进行阐述与探讨,这既是在顶层设计之下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所必要的环节,更是整个法律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和亟需解决的严峻问题。第一部分,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通过阐述执业风险的概念、特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执业风险、其具备什么特征。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识别执业风险不是目的,仅是防范执业风险的前提,进一步阐述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分类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主要活动关系,通过上述的阐述以便识别何为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执业风险又具体呈现在哪些方面,为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了关键的前提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当前的立法困境和现实执业困境,当前的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存在了什么样的损害,为下文深入探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提供了必要性的理由。第三部分,论文首先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提出了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对策的相关建议。本部分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落脚点,通过剖析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给出了现实司法问题的解决答案。论文研究的构想是立足我国司法现状,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基本理论要素解构及分类,并指出该风险所产生的困境及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然后揭示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所在,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二、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
(一)有效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
(二)维护社会稳定与降低再犯率 |
(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
第二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角色法律定位不明确 |
(二)值班律师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
(三)值班律师与刑事辩护制度衔接不畅 |
(四)值班律师配套制度不足 |
(五)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
第三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与启示 |
一、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考察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
(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三)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值班律师的分类细致 |
(二)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及时 |
(三)值班律师可向辩护人转化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 |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
(一)落实会见权 |
(二)扩大阅卷权 |
(三)赋予申请调查取证权 |
三、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机制 |
(一)允许值班律师附条件转化为辩护律师 |
(二)确认转化后的前行为具有溯及力 |
(三)畅通衔接前后沟通的途径 |
四、健全值班律师配套制度 |
(一)完善值班律师监督与考评制度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激励机制 |
五、增加值班律师人数与建立行业标准 |
(一)扩大值班律师来源 |
(二)建立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标准 |
(三)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
2.2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
2.2.1 国家责任性 |
2.2.2 受援无偿性 |
2.2.3 制度保障性 |
2.2.4 援助专业性 |
2.3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历程 |
2.3.1 建立期:1994 年—2002年 |
2.3.2 发展期:2003 年—2012年 |
2.3.3 改革期:2013 年—至今 |
2.4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
2.4.1 保护基本权利 |
2.4.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2.4.3 顺应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3章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
3.2 立法上的欠缺 |
3.2.1 立法位阶偏低 |
3.2.2 适用范围狭窄 |
3.2.3 程序设置不当 |
3.3 实践中的困境 |
3.3.1 办案质量不高 |
3.3.2 经费保障不足 |
3.3.3 衔接协调不顺 |
第4章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及借鉴 |
4.1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1 英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2 美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3 德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1.4 日本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考察 |
4.2 国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有专门立法 |
4.2.2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费体系完备 |
4.2.3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广泛 |
4.2.4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完善 |
第5章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
5.1 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
5.1.1 健全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 |
5.1.2 扩大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
5.1.3 调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设置 |
5.2 实践中的完善建议 |
5.2.1 提高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
5.2.2 加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
5.2.3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衔接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致谢 |
(4)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概念与特点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沿革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兴起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提高我国的刑事辩护率 |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三、提高诉讼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定位不清 |
二、值班律师参与性不强 |
三、值班律师诉讼权利有限 |
四、值班律师队伍不规范 |
第二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权利保障者与权力见证人的悖离 |
二、值班律师经费补贴不足 |
三、值班律师的权利内容法律规定不明 |
四、值班律师监管体系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值班律师制度的简要介绍 |
一、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
二、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 |
三、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值班律师制度的简要介绍 |
一、德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
二、法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值班律师定位清晰 |
二、值班律师薪酬模式多元化 |
三、值班律师诉讼权利比较充分 |
四、值班律师队伍由专门机构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
一、摒弃值班律师“见证人”的定位 |
二、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调动值班律师的积极性 |
一、提高值班律师的参与力度 |
二、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渠道 |
第三节 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 |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 |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
第四节 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 |
一、建立选任培训机制 |
二、设立值班律师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5)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统计 |
2.1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2 H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存问题 |
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 |
3.1 国际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3.2 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 |
3.3 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 |
3.4 增强辩护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
3.5 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殊属性 |
4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评析 |
4.1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现状 |
4.1.1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 |
4.1.2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 |
4.1.3 死刑复核程序中权利救济不畅通 |
4.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4.2.1 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式审理模式的影响 |
4.2.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 |
4.2.3 现行立法保障不足 |
4.2.4 司法资源保障不充分 |
5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路径 |
5.1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
5.2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
5.2.1 实现援助制度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
5.2.2 明确法律援助主体,提供合格的律师为其辩护 |
5.2.3 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 |
5.2.4 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
5.3 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全面行使 |
5.4 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的有效衔接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
1.1.1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发展 |
1.1.2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 |
1.2 衔接的含义 |
1.3 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
1.4 工作衔接程序中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
2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有效衔接程序构建的必要性 |
2.1 值班律师身份转化不能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
2.1.1 我国不具备值班律师身份转化的现实条件 |
2.1.2 值班律师主体转化可能会诱发值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 |
2.2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必然要求 |
2.2.1 实践方面 |
2.2.2 理论方面 |
2.3 完善有效辩护的必然路径 |
3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存在的问题 |
3.1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问题的表现 |
3.1.1 工作衔接内容的问题 |
3.1.2 工作衔接方式的问题 |
3.1.3 工作衔接保障程序的问题 |
3.2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 |
3.2.1 法律规范的缺失 |
3.2.2 值班律师角色异化 |
4 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有效衔接程序的建议 |
4.1 确立工作衔接程序构建原则 |
4.1.1 主体适格原则 |
4.1.2 效率与合法权益保障并重原则 |
4.1.3 关系明确原则 |
4.1.4 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原则 |
4.2 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的内容 |
4.2.1 对不匹配衔接内容的完善 |
4.2.1.1 建议赋予的权利 |
4.2.1.2 建议不赋予的权利 |
4.2.2 工作衔接内容的明确 |
4.2.2.1 需要形式衔接的内容 |
4.2.2.2 需要实质衔接的内容 |
4.2.2.3 需要区别对待的内容 |
4.3 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的方式 |
4.3.1 工作衔接平台 |
4.3.1.1 工作衔接平台的特点 |
4.3.1.2 工作衔接平台的适用 |
4.3.2 工作衔接卷宗 |
4.3.2.1 工作衔接卷宗的特点 |
4.3.2.2 工作衔接卷宗的适用 |
4.3.3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沟通程序 |
4.3.3.1 沟通的特点 |
4.3.3.2 沟通的适用 |
4.4 构建工作交接流程 |
4.5 构建工作衔接保障程序 |
4.5.1 考评程序 |
4.5.1.1 案件难度 |
4.5.1.2 律师参与度 |
4.5.1.3 配合度 |
4.5.1.4 降档情形 |
4.5.2 奖惩程序 |
4.5.2.1 奖励程序 |
4.5.2.2 惩罚程序 |
4.5.3 补救程序 |
4.5.3.1 过错的情形 |
4.5.3.2 补救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论我国会见权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见权概述 |
第一节 我国会见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会见制度简介 |
二、我国立法趋势的分析 |
第二节 会见权的价值及意义 |
一、从人身权利角度看: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
二、从诉讼程序角度看:是控辩平衡,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手段 |
第二章 我国会见权当下的困境 |
第一节 会见权的理论困境 |
一、会见权的权属问题 |
二、关于会见权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模糊 |
第二节 会见权的实务困境 |
一、无法保障能见到 |
二、无法保障高效会见 |
第三章 会见权的考察及借鉴 |
第一节 域外会见制度的考察 |
一、国际性公约 |
二、英美法系关于会见权的规定 |
三、大陆法系关于会见权的规定 |
第二节 保障会见权措施的借鉴 |
第三节 分析和反思 |
一、观念方面 |
二、制度方面 |
三、硬件部分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会见权的可行性方案构想 |
第一节 确保会见:保障会见权利的制度层面 |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的权利 |
二、强化审判机关独立裁判地位 |
三、设置侦查阶段违法审查程序 |
四、监管机关脱离公安序列成为中立机构 |
五、将维护律师诉讼权利纳入对办案机关的考核指标 |
六、明确会见权限制的适用范围 |
七、明确侵犯会见权的救济途径 |
第二节 高效会见:保障会见效率的硬件及其他措施 |
一、拓展空间 |
二、拓展时间 |
三、开展视频会见 |
四、建立快速会见绿色通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背景与呈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如影随形 |
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 |
(一)风险因素不可控性 |
(二)风险是否爆发不可预见 |
(三)风险后果的严重危害性且不可逆转性 |
(四)风险后果幅度无法确定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分类 |
(一)委托前咨询的风险 |
(二)会见的风险 |
(三)调查取证的风险 |
(四)阅卷的风险 |
(五)人身风险 |
(六)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风险 |
四、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的主要关系 |
(一)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二)刑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
(三)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与价值损害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立法困境 |
二、刑事辩护律师现实执业困境 |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困境对刑事目的价值的损害 |
(一)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的基础 |
1.影响民主制度目标的实现 |
2.无法客观公正对待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权 |
3.未充分呈现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权的主导性主体 |
(二)损害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价值 |
1.无法完整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
2.无法完整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3.无法完整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第三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 |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原因体现 |
(一)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
(二)传统文化导致刑事辩护律师主体地位低下 |
(三)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不科学,监控形式化 |
(四)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原因 |
二、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对策 |
(一)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执业保障的体制 |
1.根本在于落实和完善当前保障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
2.树立沟通和服务意识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重要手段 |
3.权利救济的不可或缺 |
(二)提升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地位 |
1.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 |
2.加强刑事辩护公益法律服务,树立公平正义形象 |
3.落实刑事辩护律师参政议政,提升政治属性 |
(三)健全刑事辩护律师所在行业及律所内部管理制度 |
(四)提升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执业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死刑有效辩护[D]. 刘威. 扬州大学, 2021
- [2]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冯琪.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论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D]. 黄坤.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4]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 刁玮玉.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D]. 李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6]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的有效衔接程序[D]. 阴宇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8]论我国会见权的困境与出路[D]. 石健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D]. 黎龙敏. 兰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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