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刘雯丽[2](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韩金熹[3](2020)在《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文中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辅助解决了部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更优的资金跨期配置。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滋生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高利贷乃至犯罪问题随之潜滋暗长,极大地扰乱了正规金融的业界秩序乃至社会的稳定。为防止高利贷及相关犯罪行为滋蔓难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规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有相反观点认为,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在私法上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在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上,现有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有鉴于此,作者不揣浅薄,拟对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敬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文章结构如下:文章开头部分简单陈述职业放贷人问题的成因和审理困难,以及我国对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效力的两种观点(第一部分,问题的背景)。文章主体内容分为实务部分与理论部分,分别对应文章的二、三部分。为保证文章与实践的贴合,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实务状况是整篇文章的出发点和研究基础(第二部分,实务状况的说明)。作者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规范、裁判立场两方面分别考察,发现:其一,九民纪要出台后,有关职业放贷人的规范从以往仅将“职业放贷人”群体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到现今直接否定其借款合同的效力,态度转变突然。其二,九民纪要出台后部分法院虽引用了九民纪要的表述但仍采取以往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其三,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以主体身份决定行为效力,是“主体管制”思维的体现。上述职业放贷人相关规范的骤变和法院的规避做法,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说”难以与实践承接之表现。在文章的理论部分(第三部分,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从理论上对“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无效说”认为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但“有效说”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并不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所指的“强制性规定”。可见,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是理论研究之核心所在。考察相关法律规定的演变和国内外学说可以发现,现阶段通说观点认为: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应综合多因素判断。综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制对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交易安全保护等多个因素考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不应产生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期待本篇论文能为寻求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中的合理解决方案提供思路。
谢慧敏[4](2020)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以肇庆市为例》文中认为商事登记是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制度手段,是针对商事主体资格及经营能力的批准行为,在我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商事主体合法进入市场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肇庆市在2012年5月被确定为全省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从工商登记便利化入手,经历了从“宽进”初期探索向“宽进+严管”一体化提升的过程,有效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商事制度改革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结合相关数据分析得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存在的不足之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存在安全隐患、“先证后照”改革配套措施相对滞后、商事登记窗口建设质量有待提升、信息化水平跟不上改革推进步伐、简易注销使用率不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对策:推进行政审批程序法制化,规范审批流程、提升登记窗口服务效能、强化政策全面宣传解读、提升商事登记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张燕霞[5](2020)在《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文中认为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依法判案原则。当国家管制注入私法领域时,注定国家管制会影响私法领域的效力认定。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还与国家金融秩序存在不可割裂的联系。因此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私法领域与国家管制的边界地带。遂就如何认定该类案型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本文认为,对强制性规范效力的认定是解决本课题的关键。由此,本文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和实务入手,探求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路径。本文除导论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与识别。依据文献综述,探讨各国关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研究,发现各国在认定强制性规范的效力时存在共识性框架。本文通过对共识性框架的整理,分别从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与识别阐述共识性框架下的“五大学说”,即“二分说”、“禁止规范说”、“规范意旨说”、“比例原则说”和“公共政策说”。同时,本文在开头总体概述了“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及分类,以期更好的理解强制性规范效力的认定做铺垫。第二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裁量适用理论。本部分突出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对强制性规范效力认定的方向。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向:其一,消极的司法裁量适用理论,其中包含依国家政策裁决和机械的司法裁量适用;其二,积极的司法裁量适用理论。在积极的司法裁量适用理论中,就法官在认定强制性规范效力时,如何限定其自由裁量权进行论述。通过整合理论与实务的做法,归纳出依比例原则和规范目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第三部分强制性规范为视角对借贷为常业的行为效力认定。本部分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在司法实务中的案件为研究基础,通过对该类案型的归摄、释评以及对涉及的法条进行释评,同时发现现今各级法院对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结合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理论,提出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以期为该类合同的认定提供合理化的意见以及用适当的理论指导司法实务。
鲁家鹏[6](2020)在《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互联网银随之出现。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银行在其最初发展时仅仅是一种理念,即通过服务方式的升级与便利性提高以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收益。随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逐渐增多,传统银行机构开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出现脱离线下物理分支仅提供线上服务的银行,至此互联网银行概念真正形成。互联网银行虽与传统银行同属于银行主体,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侧重和服务方式上都存着较大差异,互联网银行同传统银行相比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业务、互联网、自身构成等多个方面。随着互联网银行规模与用户覆盖面的增加,发生风险后的波及程度也逐步增加,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存在现实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缺乏有效性,具体表现为监管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监管价值难以实现。无论是从监管的法律供给还是监管的实效上,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机关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采取和传统银行相同的策略,无专门立法亦无特殊的监管标准。从域外诸多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规定或监管方式才能实现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有效监管。本文从互联网银行监管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互联网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现状的整理和吸纳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的总结,拟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措施。在绪论部分对互联网银行监管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归纳,结合互联网银行发展背景确立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相关理论的整理明确研究对象,并对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做出概括;第三章,在分析互联网银行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详细的归纳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寻求强化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前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联系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与监管现状,选择性学习借鉴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提出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与行政监管的完善,推动互联网银行监管综合水平提升的观点。
赵杰[7](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8](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银保监会[9](2019)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
国务院[10](2015)在《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中提出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背景 |
(一)职业放贷人的出现 |
(二)职业放贷人中的乱象 |
(三)关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效力的两种观点 |
二、实务状况的说明 |
(一)职业放贷人规范的演变 |
(二)裁判立场的考察 |
(三)小结 |
三、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
(一)“强制性规定的识别”系列规范的变迁 |
(二)现阶段学界通说立场: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是综合多因素考量的结果 |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性质识别 |
(四)小结 |
四、遗留问题 |
附件一 |
附件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以肇庆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3.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商事登记制度的概念 |
2.1.1 商事主体的概念 |
2.1.2 商事登记的概念 |
2.1.3 商事登记的主要内容 |
2.2 商事登记的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三章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状及成效 |
3.1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3.1.1 注册资本认缴制 |
3.1.2 “先照后证”改革 |
3.1.3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
3.1.4 全程电子注册登记 |
3.1.5 实行企业简易注销 |
3.1.6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
3.1.7 推行企业开办“1天办成”改革服务 |
3.2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后对比分析 |
3.2.1 以放宽市场准入激发了市场活力 |
3.2.2 以改进服务方式提升了服务效能 |
3.2.3 以多证合一改革促进了简政放权 |
3.2.4 以先照后证改革加快了市场进入 |
第四章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查基本情况 |
4.2 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4.2.1 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存在安全隐患 |
4.2.2 “先照后证”改革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
4.2.3 商事登记窗口建设质量有待提升 |
4.2.4 信息化建设存在堵点 |
4.2.5 简易注销使用率不高 |
4.3 肇庆市商事登记改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
4.3.2 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畅 |
4.3.3 政策宣传不全面 |
4.3.4 商事登记窗口建设不足 |
4.3.5 信息化水平建设滞后 |
4.3.6 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完善肇庆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保障 |
5.1.1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体系 |
5.1.2 厘清部门职责权限 |
5.2 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
5.2.1 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
5.2.2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
5.3 强化政策全面宣传解读 |
5.3.1 增强政策宣传解读的针对性 |
5.3.2 持续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 |
5.4 提升登记窗口服务效能 |
5.4.1 强化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升 |
5.4.2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
5.5 提升商事登记信息化水平 |
5.5.1 建立商事登记大数据信息中心,加强数据分析与应用 |
5.5.2 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 |
5.5.3 提高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可操作性 |
5.6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5.6.1 优化简易注销操作流程 |
5.6.2 探索强制退出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1.国内研究动态 |
2.国外研究动态 |
3.对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与识别 |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述 |
1.概念 |
2.分类 |
(二)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与识别 |
1.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 |
2.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识别 |
二、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裁量适用理论 |
(一)消极司法裁量适用理论 |
1.依国家政策裁决 |
2.机械的司法裁量适用 |
(二)积极司法裁量适用理论 |
1.依比例原则限定 |
2.依规范目的限定 |
三、强制性规范为视角对借贷为常业的行为效力认定 |
(一)强制性规范下以借贷为常业类案型的司法释评 |
1.类型化考察 |
2.司法释评 |
(二)以借贷为常业的行为的效力的认定 |
1.一般认定 |
2.特殊认定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附录二 :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奖情况 |
(6)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银行概述 |
2.1 互联网银行的起源及发展 |
2.2 互联网银行概念及内涵界定 |
2.2.1 互联网银行相关概念 |
2.2.2 互联网银行特征及相关概念区分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与问题 |
3.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3.1.1 监管的现实需要 |
3.1.2 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依据 |
3.2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 |
3.2.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
3.2.2 监管架构 |
3.2.3 监管措施 |
3.3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理念不完全适配 |
3.3.2 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缺乏 |
3.3.3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 |
3.3.4 监管协作有待加强 |
3.3.5 科技监管不足 |
3.3.6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
4.1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价值目标 |
4.1.1 合理监管,保障创新 |
4.1.2 完善法律供给,落实监管实效 |
4.1.3 保护消费者,促进公平 |
4.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 |
4.2.1 创新互联网银行监管理念 |
4.2.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 |
4.2.3 强化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4 加强互联网银行监管协作 |
4.2.5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科技创新 |
4.2.6 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3]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的效力[D]. 韩金熹. 南京大学, 2020(04)
- [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以肇庆市为例[D]. 谢慧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D]. 张燕霞.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D]. 鲁家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 [7]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8]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9]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J]. 银保监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9(65)
- [10]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32)
标签:法律论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论文; 商业银行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破产程序论文;